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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借贷的区别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正规借贷;民间借贷;农户;生产;消费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1年度“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项目(IRT1176);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073126);2010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课题(20100204110030)。

作者简介:曲小刚(1971-),男,辽宁岫岩人,博士,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金融理论与农村金融政策;池建宇(1977-)男,山西怀仁人,博士,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学研究;罗剑朝(1964-),男,陕西武功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主要从事农村金融理论与政策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14)01-0044-06收稿日期:2013-04-01

一、文献综述

关于借贷对农户的影响,国内外学者进行了一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二是借贷对农户投资的影响;三是借贷对农户消费的影响;四是借贷对农户福利的影响。

对于借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国内学术界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信贷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认为农村信贷不利于农民收入增长。周小斌等(2003)的实证分析发现,农业信贷对农民收入具有正效应,得出同样结论的代表性文献还有朱喜等(2003)、许崇正等(2005)、宫建强等(2008)。王文成等(2012)的计量结果表明,借贷资金对高收入水平农户和低收入水平农户的收入效应均不显著,而对中等收入水平农户的收入效应明显。但是,温涛等(2005)发现,农民收入与农业贷款增长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说明农业贷款的增加不利于农民收入增长。对于借贷对农户投资的影响,郭敏等(2002)、姚耀军(2005)都发现农户投资与农户可获得的信贷有着很强的依赖关系。对于借贷对农户消费的影响,阮锋儿等(2006)的研究结果显示1979年~1989年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的贷款对农户消费支出、住房支出和生产投入具有显著影响,1990年~2002年正规金融借贷对农民家庭消费和住房支出产生影响。朱信凯等(2007)实证分析了非正规金融与农户消费信贷约束缓解的关系;朱信凯等(2009)分析了农户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民间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减少农户为得到耐用消费品的等待时间,扩大当期消费,缓解流动性约束,提高效用水平方面的优势。胡帮勇等(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 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是农民消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因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动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是同向的;农村金融规模的扩大也对农民消费增加有显著的影响,但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农村金融效率的提高没有显著提升农民的消费水平,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显著弱于农村金融规模对农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关于借贷对农户的福利效果,Khandker(1988)注意到小额贷款与其它项目,譬如以工代赈具有同样的福利效果,特别有益于贫困农户。Binswanger等(1995)运用印度农户的平行数据对其正式金融形式贷款的经济效果进行了估计,发现这些贷款显著提高了贷款农户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水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社区的发展。Pitt等(1998)估计了孟加拉几个正式金融形式的信贷项目的经济效果和福利影响,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农户收入、孩子入学、劳动供给、财产、化肥和避孕工具等,发现借贷对许多农户的产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显著改善了孟加拉贫困农户的福利。李锐等(2004)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借款对农户纯收入和福利状况在统计上有很显著的影响。

目前,采用实证方法来研究信贷对农户收入影响的文献比较多,而单独研究信贷对农户消费的影响,信贷对农户生产投资的影响以及信贷对农户福利影响的文献资料相对比较少,而关于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影响的研究,国内外学者研究更加缺乏,尤其是利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两万多农户的微观面板数据,从二元金融结构和区域差异的角度,研究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笔者还没有看到。

本文利用2006年~2010年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两万多农户的微观面板数据,从二元金融结构和区域差异的角度,实证分析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的影响,考察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的影响程度和方向以及区域差异性,期望能够为农村金融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计量模型构建

根据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可以构建农户消费支出和生产支出的计量经济模型:

其中,INVESTMENT和CONSUMPTION分别指农户的生产性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INVESTMENT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经营费用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这实际上就是农户的生产性投资。CONSUMPTION包括农户所有的生活消费支出项目,如食品、衣着、住房、燃料、耐用品、保险支出、生活服务支出、文化服务支出、旅游支出、交通通讯支出等。INCOME是控制变量,指农户的家庭经营收入。LOAN是一个2×1的列向量,LOAN是农户借入款,它包含两个结构变量。一个是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即正规借贷,用bankloan表示;另一个是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借款,即私人借贷,或者称为民间借贷,用priloan表示。在控制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的基础上,考察正规借贷与私人借贷对农户生产性投资和消费性支出的影响。

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东部地区比较发达,西部比较落后,为了实现全国经济均衡发展,国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因此本文将全国分成4个区域: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①以东北地区为基组,建立3个虚拟变量:east、west和central。作者希望了解不同的区域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的影响差异,为此把这三个虚拟变量分别与变量bankloan和priloan相乘,从而产生了六个新的变量:east*bankloan、east*priloan、west*bankloan、west*priloan、central*bankloan和cantral*priloan。这样,式(1)和式(2)就变成了式(3)和式(4):②

三、计量和结果分析

(一)计量分析

本文利用2006年~2010年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农村家庭入户调查数据,属于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微观面板数据。样本涵盖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的2856个县,共包括23477个农户家庭,历时5年,总体样本容量达到102421个。大样本保证了计量模型估计和检验的准确性。有一些样本点的数据不能维持5年,但保留这些数据,所以数据是不平衡的面板数据。

(二)回归结果分析

从表3中列(1)和列(3)的结果,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发现。

首先,无论被解释变量是生产性投资(INVESTMENT)还是生活性消费(CONSUMPTION),银行贷款(bankloan)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具有统计显著性,但是这两个系数的符号相反。这说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正规借贷对农户生产性投资和消费均有重要影响,但影响的方向是相反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提供正规借贷主要是满足农户的生产经营需要,所以对农户生产具有促进作用。在现实农村经济中,农户不可能做到专款专用,农户资金在生产与消费之间存在很强的替代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主要是生产性贷款,很少向农户提供消费性贷款。当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生产性贷款,由于替代效应,导致对其消费具有抑制作用。

其次,在对两个方程的估计结果中,私人借贷(priloan)的系数都是统计显著的,但是两个系数的估计值差别很大,分别是0.632和2.073,后者是前者的3.28倍。这说明农户从非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的借贷资金对农业生产投资和农户的个人消费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二者相比较,农户私人借贷对农户的个人消费影响大得多。当农村正规金融部门无法有效满足农户的生产和消费性支出的借贷资金需要时,农村民间金融部门作为其有益的补充,向农户提供私人借贷资金,满足其生产和消费支出需要。由于农户很难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尤其是获得消费性贷款更难,基本上农户的消费信贷主要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所以民间借贷对农户的生产和消费都具有促进作用,尤其对消费的促进作用更大。

再次,由三个虚拟变量和两个连续变量的交互项构成的6个变量的系数大多数都是统计显著的,这说明我国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的生产投资和生活性消费的影响在东北、东部、中部和西部这四个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由表3的列(1)的结果可知,如果被解释变量是INVESTMENT,可以看出east*bankloan、west*bankloan和central*bankloan的系数估计值都是正数,分别是0.437、1.574和0.749,而且都在1%的水平统计显著。这说明在四个区域中,正规借贷对西部地区农户的生产投资支出影响最大,其次是对中部地区,再次是东部地区,对农户生产投资支出影响最小的地区是东北地区。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户对借贷资金的需求相对东部等发达地区而言也比较低,非正规金融发展缓慢,农户从事的主要产业是农业,农户借贷主要也是用于农业生产,农户融资渠道狭窄,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主要依靠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解决,因此正规借贷对农户生产的正向效应较大。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比较发达,许多农户已经离开土地,进入工厂成为农民工,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比较高,其拥有的资产相对中西部农户比较多,从而容易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同时由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对借贷的需求也比较旺盛,非正规金融也比较发达,农户的融资渠道比较多,因此正规借贷对农户生产的正向效应较小。东北地区过去是我国的重工业基地,从事农业的主要是集体农场,农户占比较低,因此正规借贷对农户生产的正向效应较小。另外,由虚拟变量和priloan的交互项构成的3个变量中,仅有west*priloan的系数统计显著,它的估计值是-0.430,说明西部地区农户私人借贷对其生产投资支出的影响显著低于东北地区。

根据表3的列(3)的结果,当被解释变量是CONSUMPTION时,east*bankloan、west*bankloan的系数都不显著,而central*bankloan的系数也仅仅是在10%的水平统计显著,这说明正规借贷对农户消费支出的影响在各区域之间并无显著差别。正规借贷对农户消费的影响不具有区域差异性的主要原因是全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体制比较统一和僵化,很少向农户提供消费信贷。

与之相对应的是,east*priloan、west*priloan和cental*loan这三个变量的系数全部统计显著,这说明全国区域间农户的私人借贷对消费支出有显著影响。根据这三个变量系数估计量的值可以知道,在四个区域中,农户的私人借贷对消费支出影响最大的区域是东北地区,其次是西部地区,再次是中部地区,而影响最小的是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对农户消费影响具有明显区域差异性的主要原因是东北地区农村大多数农户从事农业,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外出打工者比较少,兼业农户不多,农户从民间借贷资金用于消费,会提高其消费支出水平。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一部分农户离开农村到东部地区打工,兼业农户增加,农户的一部分生产和消费支出可以通过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来满足。东部地区的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农户的借贷资金一部分通过民间借贷满足,另一部分可以通过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来满足,打工的工资性收入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滑农户的消费水平。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农户的微观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我国农村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性投资和生活性消费支出的影响。通过计量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从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的影响程度和方向来看,无论是正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对农户的生产和消费都具有显著影响,尤其是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的影响远远大于正规借贷的影响。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的影响是显著正向的,民间借贷对农户消费的影响也是显著正向的,但正规借贷对农户消费具有显著负向效应。

2.从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影响的区域差异来看,第一,正规借贷对农户生产的影响具有地区差异性。在西部和中部地区,正规借贷对农户生产的正向效应较大,而在东部和东北地区,正向效应相对较小。第二,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的正向效应不具有地区差别性。第三,民间借贷对农户消费的正向效应具有地区差异性。正向效应最大的是东北地区,其次是西部地区,再次是中部地区,而影响最小的是东部地区。第四,正规借贷对农户消费的负向效应不具有地区差别性。

(二)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应该大力发展农户消费性贷款,满足农户消费性支出需要。目前,农户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很难获得消费贷款,因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认为农户收入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农户消费大多用于婚丧嫁娶等消费时,难以产生新的现金流来确保消费性贷款的顺利归还。农户是生产和消费一体的经营主体,其资金很难界定和分清生产和消费,政府应该为农户的消费借贷提供担保,分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通过财政税收和货币金融等手段支持和鼓励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消费信贷,扩大农户消费需求。

2.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非正规金融的繁衍是农户在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缺乏下对金融服务极度需求的结果,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实证表明,民间借贷对农户生产和消费的正向影响远远大于正规借贷的影响。要从法律上承认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采取各种措施,引导民间借贷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活动的重要补充,为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3.应该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区域金融发展政策。因为在西部和中部地区,正规借贷对农户生产的正向效应较大,而在东部和东北地区,正向效应相对较小,所以应该重点积极鼓励和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生产提供信贷支持。

①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中部地区包括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山西、江西;西部地区包括广西、贵州、陕西、云南、宁夏、新疆、青海、内蒙古、甘肃、重庆、四川;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广东、福建、上海、江苏、浙江、河北、海南。

②影响农民消费和投资的因素很多,但受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这里我们只考虑了收入这个最重要的变量。

参考文献:

宫建强,张兵. 2008.农民借贷对其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苏农户调查的经验数据[J].江苏社会科学(3):223-227.

郭敏,屈艳芳. 2002.农户投资行为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 (6):86-92.

胡帮勇,张 兵. 2011.农村金融深化对农户消费需求影响的实证研究[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6):77-83.

李锐,李宁辉. 2004.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12): 96-104.

阮锋儿,罗剑朝. 2006.农户消费、生产性投资与正规金融借贷关系及实证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 (5):21-27.

王文成,周津宇. 2012.农村不同收入群体借贷的收入效应分析――基于农村东北地区的农户调查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 (5):77-84.

温涛,冉光和,熊德平. 2005.中国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经济研究(9):30-43.

温涛,王煜宇. 2005.农业贷款、财政支农投入对农民收入增长有效性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2):78-83.

许崇正,高希武. 2005.农村金融对增加农民收入支持状况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 ( 9 ):173-185.

姚耀军. 2005.金融支持对农户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11-14.

周小斌,李秉龙. 2003.中国农业信贷对农业产出绩效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6):32-36.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2010.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汇编(2000-2009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朱喜,李子奈. 2007.农户借贷的经济影响:基于IVQR模型的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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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SWANGER H P,KHANDKER S R. 1995.The impact of formal finance on the rural economy of India[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32(2): 234-262.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样本企业基本情况

(一)样本企业概况

(二)问卷调查情况: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为主导,民间融资发展平稳,金融改革有待提速

通过对25家样本企业的调查显示:企业总体资金状况呈稳中趋紧态势,对当前资金状况的选择中有12家企业认为趋紧,12家企业认为持平,占比各为48%。企业借入资金来源中有23家企业的首选是银行贷款,占比为92%,有19家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渠道借入作为融资的第二渠道,占比为76%。样本企业中18家企业借入过民间融资,其中借入渠道为股东或内部职工的10家,占比55.6%,仅2家企业选择从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融资,占比为11.1%。借入资金用途多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多为1年期以内的短期借款。有8家企业借出过民间资金,借出民间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的占比为87.5%,预防资金损失的方式多为财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占比分别为37.5%、62.5%;借出资金大多能按期偿还的占比为87.5%。

企业认为缓解“两多两难”最重要的是调整信贷结构,信贷政策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有22家企业将此项作为前三项选择之一,占比为88%,其中有13家企业将此项作为首选。企业将民间资金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发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营造管理规范、竞争充分的经营环境作为金融改革的关键,占比分别为40%、36%、44%、28%。在推进金融改革中银行需改进改进的因素集中在信贷准入降低和下放审批权限,占比均为84%。认为规范民间借贷最迫切的工作分别是规范借贷利率至合理水平和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运作及风险治理。72%的调查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化的看法表示肯定。

二、中小企业对金融改革的意见

(一)推进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服务方面

调查企业反映:近年来银行在推进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调查5市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50%,此外再加上财产保险费、财务顾问费、资产评估和抵押登记费用,企业的融资成本接近15%。同时小型企业贷款议价能力弱,银行贷款利率定价较高。如:一季度怀化市小型企业95.7%的贷款利率浮区间在10%—50%,而大型企业98%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10%—0%。二是银行信贷抵押范畴单一。银行信贷抵押仍以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为主,动产抵押比例偏低,如机械设备抵押比例在20—30%、林权抵押比例在30—40%。

(二)规范民间借贷方面

当前,民间借贷缺乏专门立法,民间借贷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模糊,民间借贷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信用来维护,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此外民间借贷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缺乏一个统一的登记监测平台去规范引导。调查企业普遍认为民间借贷较为隐蔽、风险较高,关键在于缺乏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规章来规范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暴力催债”等不合理行为,规范民间借贷要“法制先行”。

(三)金融组织体系改革方面

近年来中西部地区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方式,努力推进金融组织体系改革,但离推进银行体系改革创新、激活金融市场的目标仍有差距。株洲市调查显示,由于只能以资本金和经营收益放贷,该市8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6家公司融资比例超过100%,面临无资金可放的局面;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投向利润率较低的个体、三农和小微企业,除去税费和办公成本,行业内测算资本年回报率大都低于10%,公司增资扩股、持续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此外,民营担保公司发展遭遇“歧视”政策,和银行合作难度大。如:怀化市工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中,要求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

(四)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方面

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理念滞后,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策约束,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面相对狭窄。调查5市民间资本参股金融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扩股增资和入股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二是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门槛高、起点高。如民资农村小贷公司名额受省级金融办控制并不按地方申请需求和地方融资需求来确定。张家界市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扩股,吸收社会资金入股自然人起点是125万元、法人企业起点是250万,对普通居民和小微企业而言难度较大。三是现有的民间准金融机构吸纳民间资本容量相当有限。湖南省规定:一个县级行政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两家。张家界市2011年4个区县民间融资总量20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仅2家,吸收民间资本仅1亿元。

三、政策建议

(一)对创新金融产品的建议

金融机构要为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产品,可借鉴民间借贷“便捷”的做法,注重对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综合信用评价,结合征信管理系统推行企业和个人信用评分,在此基础上开办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贷款。大力发展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吸收民间资金,缓解小企业融资难。

(二)对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是成立民间借贷登记管理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适时监测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二是健全法律法规,规范融资行为。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三是规范民间金融体系利率定价机制。要充分考虑行业利润率、企业财务成本,结合利率市场化,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

(三)对金融组织体系改革建议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的信贷扶持。强化对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科学考核机制,结合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资金需求“急、少、快”的特征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上有所作为。二是完善民间融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供需金融体系,让民间借贷更透明、更阳光。三是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在农村信用社扩股增资、组建村镇银行中引入民间资本,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增加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在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超级秘书网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区域性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间融资的概述

民间融资,是指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友情借贷(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贷(高于国家法定规定);按照参与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公司形式的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和企业间借贷);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融资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许多人抱着投机的心态,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扩充资金数量,壮大自身发展规模,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为整个资金链的良好健康发展留下阴影。

二、鼓励融资渠道多样性

(一)区域性小银行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经常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如浙江温州当地的某银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只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无论贷款标的大小,均需借贷人子女或父母做连带责任人,不良贷款率远低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对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把握,一旦离开了“熟人社会”的依托,放贷人的风险也将骤然上升,其优势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区域性小银行应当限制经营地域,不能盲目扩张。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这说明新形势下的借贷问题开始复杂化,借贷金融业务也可由其他机构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监管。但是,正因为监管机构的非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的关键所在。

虽然区域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从客观上丰富了金融市场。若公司间直接贷款也能够松绑,这三种融资形式必然会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特别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无论其是否有偿,在不违反四倍基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都予以保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经法定机关核准并登记,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这种笼统的将营利性民间借贷归为非法金融行为是不利于缓解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二)限定主体范围

通过最低注册资金与申请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由于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实业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且民间借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因此对民间借贷公司设立申请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民间借贷公司变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可能有的借款人会为偿债不惜犯罪;如果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无人愿意放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甚至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贷款用途;(2)贷款的种类;(3)放贷人的种类;(4)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个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贴现率。

四、小结

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法规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稳步发展。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各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276.

[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8).

[3]在区别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时,有偿与营利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而认定为营利,后者需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特征。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4]《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5]王志新.中小企业在困境中踯躅前行.中国经济网,.

[6]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120.

[7]该区域性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7%(2010年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76%).

[8]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5-8.

[9]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金融观察,2012.

[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李有星.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9:409.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第5篇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