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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贷的区别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第1篇

民间金融是官方(正规)金融的对称,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

笔者于2007年对黔西南州普安县及黔东南州台江县部分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了173户农村家庭。

根据调查资料,贵州农村民间借贷具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规模大

与正规金融比较,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86.55%。从金额来看,民间借贷的比率也高达61.16%。

(二)民间借贷户均额较小

贵州民间借贷户均额为4791元,仅为正规金融的61.71%。考虑到数据的时间段为5年,若以简单算术平均计,可能每年不足1000元,低于全国水平。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特征

从民间借贷发生户(笔)数看,无息借贷超过了有息借贷,分别为57.63%与42.57%。然而从借贷金额看,有息借贷却远高于无息借贷,分别为72.42%与27.58%。再从利率水平来看,有息借贷(包括高利贷)利率虽然较高,16.22%的利率约为同期正规金融的两倍,但全部民间借贷的加权平均利率仅为11.75%,约为正规金融的一倍半,仍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四)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贵州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的发生率为26.98%,这意味着大约有四分之一的有息借贷具有高利贷性质;从金额来看,这项比率约占五分之一。

(五)民间借贷的形式特征

民间借贷中约四分之三为个人无组织借贷,仅四分之一为有组织借贷,但从金额数来看,有组织借贷却高达41.53%。而有组织贷款主要以合会形式存在,鲜有钱庄、地下银行等形式。

此外,贵州农村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生活而非生产

综上所叙,贵州省民间借贷既有全国民间借贷的共性,也有自己的个性,这主要表现在借贷的规模、形式、用途、归还等方面,具有小额、分散、无组织、非生产性等特点。

二、贵州民间金融形成的原因

与全国民间金融一样,贵州农村民间借贷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的二元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金融管制。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部门间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或区域间、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导致的经济两极分化现象。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先进的现代部门和落后的传统部门并存,城乡差别大,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制度又存在着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国家垄断了一切金融资源,服务于国有经济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分布广泛的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个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国有金融机构很好的满足,他们不得不依靠传统的钱庄、合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得零星的金融资源。正是金融制度供给不均衡给予了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再从需求的角度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与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个体经济的日益壮大,他们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官方金融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制约下,只好求助于民间金融。

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规模异常之大,是政府实行金融控制,金融体系不健全、利率政策管制过严、金融垄断的结果,但从深层次看也受二元经济结构背景的影响。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盛行还有不少原因,相关研究对此进行了大量分析。本文仅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并结合实地调查的资料进行分析。

首先,大商业银行缺乏向农村贷款的动力。农户、乡镇企业贷款特点是数额小、实效性强,国有商业银行给其贷款成本高。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优势,而且风险小,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与农户打交道。

比起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面向农村与农民,其贷款的信息成本似乎应该较低。但农信社由于自身的历史包袱及经营体制问题,不能放开手脚向农村贷款。

其次,分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比较,民间借贷在交易信息收集、谈判和签约、监督交易和约的执行情况以及交易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费用都较低。由于大多数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和亲戚朋友乡邻之间,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资金投向、项目前景等信息都比较熟悉,无须另花时间、精力进行调查,因此,交易信息收集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三、贵州民间金融的规范与发展

第一 民间金融合法化

尽快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是当务之急。一是政策界定。鉴于民间借贷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以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从理论和政策上给予其合理定位。二是法律定位。对民间借贷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第二 民间借贷的发展

如前所叙,贵州民间借贷具有自身的特点:借贷金额小,组织程度低,资金实力有限等,因此其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应有自身的特点。基本原则是,以发展合作金融和小额信贷为主,鼓励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或组织以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

首先,广泛存在的传统的互质的民间个人借贷,其组织程度低或无组织形式,单笔金额小,分散,对此类民间金融形式,只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可监控的对象即可。

其次,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

再次,目前我省广泛存在的各种合会,可以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发挥其互助合作的积极作用,成立民间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最后,吸纳各类民间社会资本,发展和壮大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的新型金融机构。

第三, 民间借贷监管与制度设计

民间借贷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金融监管。应将民间借贷纳入银监会的统一监管。特别值得指出两点:一是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有针对性。二是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因此,强调行业协会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自律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庭禀赋;农户借贷途径;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

一、引言

资本的累积性增长促进经济的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对国家和地区而言,获得金融资本可以促进地域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对家庭而言,获得金融资本可以增进家庭财富积累和改善生活水平。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由资本增长所影响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西南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组织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1年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家庭总资产均值为72.8万元,城市家庭总资产均值为156.9万元,而农村家庭总资产均值仅为15.4万元。农村家庭总资产均值大大低于全国家庭平均值,更是远低于城市家庭平均值。在区域分布方面,中部家庭户均资产仅为东部家庭户均资产的14.2%,而西部家庭户均资产更是仅为东部家庭户均资产的12.1%。从数据反映出中国家庭资产的分布严重不均衡,不同地区之间家庭资产分布差异也非常大,而农村家庭无论是与全国家庭还是与城市家庭相比,都尤为明显。绝大部分农村家庭处于资产均值以下水平的现象,这将导致其在面临扩大再生产或者平滑消费时需要寻求外部借贷。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环境有所改善,但金融体系发展仍相对滞后。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成为市场资金融通的最主要渠道,银行扮演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民间资本的快速发展,银行贷款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在逐渐下降。中国人民银行的《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02年社会融资总量中仅人民币贷款所占的比重就高达91.9%,2008年下降为70.3%,2013年已经下降至51.3%。伴随着以银行借贷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比重的下降,包括向亲朋好友借款在内的民间借贷比重日益增加。农村地区作为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区域,无论是村域还是农户个体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生产与消费。在此种背景下,当农户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或消费时,如何解决家庭资金的需求或农户借贷的需要,通过扩大再生产或者平滑消费来提高农户收入与生活水平,最终促进整个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些将是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农户借贷的研究起步较早,关于农户借贷途径的研究也较为广泛、深入。比如在农户借贷途径的表现上,Pischke等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农户的正规借贷进行研究发现,亚洲、拉丁美洲的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获得贷款的比例仅为15%,而非洲更是只有5%。麦金农通过对智利农户借贷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70%的农户是通过非正规借贷获得借款的。Kellee s.Tsai也通过对中国和印度的农户借贷进行研究,发现农户的主要借贷渠道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并且占绝大数比例。Ghate同样认为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相比,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借贷方式获得借贷要普遍得多。

在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上,Pal通过对印度农村家庭的借贷途径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农村家庭的工资性收入、耕地价值以及信用评级对家庭正规借贷具有重要影响。Ho.G研究发现。信贷约束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性影响。因此,为避免被信贷约束,Bell认为借款者倾向于与非正规金融借贷机构保持必要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备不时之需,Aleem指出,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作出是否放贷决策时往往也是通过与借款者的长期合作关系来筛选对象,合作时间越久,关系越紧密的借款者将是优先考虑对象。另外,有关农户借贷途径的其他研究,比如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替代性问题,Kochar认为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备市场化特性,其可以通过两者之间存在的竞争性来影响与平衡金融市场,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具有完全替代性。但是,Hoff和Stiglitz等提出相反的论点,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不存在完全替代性,原因在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可以利用低信息成本、紧密的社会网络优势,降低交易风险,其在农户借贷中更具优势。

国内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农户借贷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关于农户借贷途径的表现研究,史清华等通过对农村家庭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农户借贷多为“亲朋好友”关系的民间借贷,并且贫困农户对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高利贷现象在农户借贷中较为普遍。韩俊等研究发现,不同地区的农户借贷渠道的比例不一样,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其比例均高于均略高于中东部地区。而周宗安通过对山东省地区的农户借贷调查发现省内东中西部地区农户借贷渠道的比例基本持平,也即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比例相当。

关于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因素,汪三贵以贫困县的446个农户为调查对象,调查发现优质土地面积、村干部身份、耐用消费品价值以及信用社人均借贷资金等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正面影响,财富与社会网络对农户获得非正规金融借贷有重要影响。方文豪研究发现,农户对信贷政策的认知程度同时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颜志杰研究指出,上学子女的个数、老人的个数越多,该农户越难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同时老人个数越多的农户也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冯旭芳认为,耕地面积、固定资产价值、金融资产指标等反向作用于非正规金融借贷,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曾学文等对全国十二个省市的农户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农户收入、借贷利率、借贷期限以及地理位置对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重要影响。贺莎莎对农户借贷途径进行研究,发现劳动力水平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与非正规金融借贷。金烨、李宏彬认为,农户家庭总收入、家庭资产、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主要因素,而农户家庭的劳动力人数以及家长是否为女性主要作用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

但现有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1.农户借贷途径的主要影响因素考虑不够全面。在甄选家庭内部因素时,大多都能考虑到从家庭劳动力、经济收入、社会网络以及耕地等方面进行研究,但这些作为家庭禀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被零散地加入到研究中,现有的研究中还尚未系统地将家庭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与自然资本进行综合考虑来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

2.在对变量的选取上,出现内生性问题。比如有些文献将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作为农户借贷的影响变量,而这很容易导致内生性问题。

三、数据、方法与结果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数据来源于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于2012年开展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该调查旨在通过对我国城乡以村/居为追踪范围的家庭、劳动力个体开展的全国性动态追踪调查,系统地监测村/居社区的社会结构和家庭、劳动力个体的变化与相互影响。在具体抽样上,该调查采用多层次、多阶段与劳动力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2012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问卷包括村居问卷、家庭问卷和劳动力个体问卷。本文使用的数据为其中的家庭问卷样本数据,剔除城市家庭样本后,共得到6892个有效农村家庭样本。

(二)变量选取与测量

家庭禀赋是家庭各种资源的综合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家庭的偿债能力。因此,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组织还是亲朋好友,都会将借款方的家庭禀赋作为是否出借资金的重要考量以减少风险。在进行测量时,由于样本中所包含的家庭禀赋数据存在不同量纲,因此本研究采用z标准化方法来处理。首先根据各个指标的不同影响程度进行权重赋值,然后将各个指标的得分与相应权重结合计算每个指标的综合得分,进而得出家庭禀赋中四种资本的数值。

人力资本。本文对家庭人力资本的测量选取了三个指标,分别是生产能力、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生产能力是劳动的基本要素,用家庭劳动力人口总数来反映。知识能力是相对于生产能力更高的一种劳动要素,用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来反映。综合素质弥补了生产能力、知识能力局限于家庭劳动力人口的缺点,将非劳动力人口或丧失劳动力人口综合考虑进来,因为一个家庭如果非劳动力人口或丧失劳动力人口较多就会增加家庭的抚养或赡养成本从而降低家庭偿债能力。在此通过家庭成员的年龄和职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赋值,随后进行加总得到家庭综合素质综合得分(见表1)。在计算人力资本综合得分时,分别为生产能力、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赋予0.3、0.3、0.4的权重。

经济资本。本文对家庭经济资本的测量同样选取了三个指标,分别为物质财富积累、住房状况和工资性收入。物质财富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避免了借贷与之形成反向因果关系,这里的物质财富积累值利用家庭的生产性资产和消费性资产来测量。住房状况是家庭经济资本的重要体现,因本研究所使用数据中住房相关数据的大量缺失,再加上家庭有可能将所获得借贷用于改善住房状况,故本文利用“家庭社会地位自评”这一变量进行测量。家庭社会地位也是长期积累的过程,不是偶然的借贷行为可以促成的,同样避免了反向因果关系的出现。家庭经济资本的第三个指标是工资性收入,指的是家庭所有工作人口的工资总和。按照石智雷和杨云彦的研究中对家庭经济资本的测量,其中的一个要素一般是家庭总收入,但因本研究的特殊性,利用总收入这一变量有可能因为家庭利用借贷扩大再生产而导致内生性。因此,本文利用家庭工资性总收入进行测量。物质财富积累、家庭社会地位和工资性收入三个指标分别赋予0.4、0.3、O.3的权重,家庭经济资本的综合得分为三个指标的加权求和。

社会资本。在注重“关系”的中国,社会网络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农村地区。本文对农户社会资本的测量有两个指标,分别是礼品、礼金的年支出和主事者的政治面貌。礼品、礼金作为家庭社会网络的重要媒介,反映了家庭社会网络的综合状况,这也得到许多现有研究成果的支持。杨云彦和石智雷将主事者的政治面貌视作家庭社会资本的重要指标,以“是否为党员”进行测量。除了主事者的政治面貌会给家庭社会资本带来一定影响之外,主事者的职业也会影响家庭的社会资本,但前文中已将主事者的职业情况结合年龄考虑到综合素质中,故在社会资本中不再重复测量。社会资本的两个指标分别赋予0.6、0.4的比重,并进行加权求和得到家庭社会资本的综合得分。

自然资本。本文所指自然资本包括耕地、林地、果园、草场、池塘和菜地的面积总和,这是农户重要的生活保障,是可资长期使用的重要生产料源。对于拥有充足土地资源的农户,很有可能通过借贷进行扩大再生产。同时,如果家庭所拥有的土地资源价值较高,土地流转也能为家庭获得借贷有一定帮助。

在考虑家庭禀赋的同时,本文也将家庭类型考虑进来,家庭类型不同,意味着有较强支付能力(也即偿债能力)的成员构成不同。类似的做法有胡枫和陈玉宇将家庭人口总数作为反映家庭规模来研究对农户借贷的影响。这种做法考虑了偿债能力的“量”,却忽视了偿债能力的“质”,因为家庭人口总数越多,并不代表有偿债能力的成员越多,而家庭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偿债能力的人口数量和质量。本文家庭类型分为四类,分别是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和其他家庭,其中其他家庭包括隔代家庭与独身。

对于农户的借贷行为,除了家庭禀赋以及家庭类型对其有重要影响外,户主的个人特征也不可忽视。Jianakoplos等认为户主的性别会影响农户借贷的偏好,女性户主较男性户主更趋于保守,男性户主在金融决策上更加激进。年龄方面,胡枫和陈玉宇认为中年户主更容易获得借贷,因为中年户主正处于事业的高峰期,还贷能力较强。受教育程度也是影响户主进行农户借贷的影响因素,一般受教育程度高的户主收入水平较高,偿债能力强,也更熟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程序,因此在农户借贷途径上有所偏好。在我国,家庭中男性作为户主比较普遍(丧偶、独身等原因导致户主为女性的情况除外),过去的传统家庭中户主在家庭中具有最高决策权。然而,近年来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得家庭中女性的话语权在不断增大,甚至大过作为户主的男性。此外,具有决策权的成年子女(没有脱离原户口)可能比拥有户主身份的父母亲更具有话语权。因此,在农户借贷中,我们不考虑户主的个人特征,而以主事者的个人特征替代,包括主事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最后,中观层面上的区域,也将作为控制变量考虑其中。

(三)描述性统计

有关自变量的统计显示(见表2),家庭类型上,核心家庭的比例最大,占55.6%,其次是主干家庭,占17.3%,最少的是联合家庭,仅为1.7%;另外,包括隔代家庭在内的其他家庭占25.4%。从以上数据可知,核心家庭仍是我国家庭结构的主体,这与王跃生对我国2010年家庭结构研究的结果一致。主事者个人特征上,男性主事者占82.6%,女性主事者占17.4%,说明尽管女性主事者的比例已经已有小幅上升,但主事者仍以男性为主。主事者年龄方面,30~59岁的中年人占绝对比例,高达68.3%,60岁及以上主事者占22.9%,最少的是青年主事者,仅为6.4%。主事者受教育程度方面,未读过书、初中和小学所占比例最大,分别为36.7%、31.2%、30.5%。区域上,东部占44.4%,中部占27.0%,西部占28.6%。

农户借贷途径的选择是融资决策的结果,不同的农户会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不同的借贷途径,一般来说包括银行、信用社、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亲友等途径。图1(a)显示,所有农户中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的占24.35%,通过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进行借贷的占8.67%,通过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借贷的占85.87%。这说明尽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且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完善,但在农村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仍是农户借贷的主要途径,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还不是很普及,这与金烨、杨汝岱、Turvey等的研究结臬一致。

另外,图1(b)显示,仅通过一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农户有2121户,其中仅通过银行、信用社等获得借贷的农户有282户,仅通过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获得借贷的农户有52户,仅通过亲戚、朋友之间获得借贷的农户有1787户。同时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农户有303户,其中通过银行、民间借贷的农户有13户,通过银行、亲朋借贷的农户有228户,通过民间借贷组织、亲朋之间获得借贷的农户有62户。同时通过银行、民间借贷组织、亲朋三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农户有92户。从图1(b)中可以看出,农户以单种途径获得借贷的居多,可见农户借贷途径十分单一。

本研究意在考察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关于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将使用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进行实证考察,并利用Bipmbit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本文使用的模型简化如下:

Y=aX1+bx2+c

式中:Y是因变量,为农户借贷途径的选择结果;变量x,为本文关注的核心变量,表示样本数据中的家庭禀赋(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自然资本);变量x2包含家庭类型、主事者个人特征(性别、年龄、教育)以及区域等相关信息。

(五)实证结果

由于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的借贷样本相对较少,所以本文将其与亲友借贷归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而银行、信用社等的借贷归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从表3的分析结果来看,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与自然资本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于经济资本的作用,可能的原因是正规金融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是非常看重农户偿贷能力的,在获得一定利润的基础上,正规金融机构会尽可能降低放贷的风险。社会资本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正向作用,原因在于“人脉”作为一种资源,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信息对称的同时也降低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风险,因此社会资本越丰富的农户,越容易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自然资本丰富的农户,可以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方式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同时国家对农村(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倾斜政策,降低了农户获得借贷的门槛。家庭禀赋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主要表现为:人力资本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经济资本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对于前者,人力资本的丰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偿贷的能力,所以人力资本越丰富越有利于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对于经济资本消极作用于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原因可能是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对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需求较少。另外,如果是小额借贷,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以自身的经济水平完全可以自给自足,而大额借贷一般的亲戚、朋友难以满足其需求,继而走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进行借贷成为最终的借款方式。

家庭类型方面,主干家庭相对于核心家庭更容易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其他家庭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相对于核心家庭来说较难。对于前者,主干家庭常常表现为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共同居住,而核心家庭主要以夫妻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为主,主干家庭中如果父母仍具有劳动能力,其偿贷能力相对于核心家庭来说更强,即使主干家庭中父母不再具有劳动力,但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网络关系仍在,依然可以提高该农户借贷的可能性。本文中其他家庭主要是以隔代家庭、独居等形式存在的家庭,无论是从劳动能力上讲还是社会网络关系上讲,都不如核心家庭,因此其偿贷能力也弱于核心家庭,进而降低了该类家庭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可能性。在主事者年龄上,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还是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年龄越大的主事者家庭更难获得借贷,也即是中青年主事者的家庭比老年主事者的家庭更容易获得借贷,因为中青年相对于老年来说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也就意味着具有稳定的收入,因而其偿贷能力也相对更强。在主事者受教育程度上,主事者受教育程度对农户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可能与主事者的风险态度有关,主事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待风险的态度越谨慎。地域方面,东、中部地区的农户在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上相对于西部地区农户较为困难,并且东部地区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也比西部地区农户困难。对于前者,可能的原因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村传统的社会网络关系保存完好,而东部地区因为经济快速发展,冲淡了农村原有的紧密网络关系,进而变得更加商业化、利益化。因此,传统的靠社会网络关系进行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在东、西部之间具有显著差异。对于后者,这可能与东、西部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政策有关。东部由于金融市场的完善,融资行为进入饱和状态,对于借贷条款具有更高的要求,西部处于欠发达地区,也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地区,因此在金融市场政策上,放宽了对西部农户借贷的要求。

图1(b)显示,部分农户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借贷,即使本文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也有13.18%的农户同时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进行借贷。如果只是简单地通过以上二元logistics进行回归分析,可能会对研究家庭禀赋如何影响农户借贷途径产生一定偏误。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误差项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对此本文接下来采用Biprobit模型进行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的影响,以及验证上文中采用二元1ogistics回归分析结果的稳健性。

表4的Bipmbit模型回归结果显示,两者之间误差项的相关系数达到O.328,并且显著。可见,通过二元logstics回归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影响的结果确实存在一定偏误。与表3相比,表4在考虑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偏误的基础上,其相关变量系数变小,但其影响方向及显著性程度都与表3完全一致。可见,通过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研究家庭禀赋对农户借贷途径影响的结果具有稳健性。

四、结论与讨论

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出,家庭禀赋不同要素对农户借贷途径呈现多样化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人力资本越丰富,越有利于获得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本文中的人力资本的丰富与否并不仅仅表现在劳动力人口的多少,更表现在劳动力人口的职业是否优质,同时对家庭人力的年龄与健康做了一定考虑。因此,人力资本丰富意味着劳动力人口多,职业优质,年龄偏向于中青年,并且体质好。而具备这些人力特点的农户,很大程度上可以给家庭带来较多的收入,无形之中给未来的偿还贷款提供了有利保障。国家与政府在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上需要加大保障力度,营造良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环境。

(二)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其融资需求很难被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满足,从而转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研究结果显示,经济资本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产生负向影响,而正向作用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可能的原因是,以亲友之间的借贷为大多数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其资金的供给量往往较小,对于大额的借贷需求很难满足,而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其融资需求一般也较大,如果融资需求较小,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当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经济资本丰富的农户更倾向于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其实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看出,经济资本不太丰富的农户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因此,加大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布局,降低农户借贷准入门槛成为较好的解决办法。同时,应该促进民间资本的合法化,将微型金融作为满足农户融资需求的主力军。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超级秘书网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民进借贷 犯罪性异化 非刑法法律规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功能及其限度

(一)民间借贷的功能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现有正规金融的贷款主要面对我国国有企业及民营的大型企业等有明显国家计划扶持的企业,然而占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却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借贷支持 。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4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全国企业总量的99%(到2008年已经超过800万家),中小企业创造了gdp的55.6%、税收的46.2%,75%的就业岗位。而我国作为目前融资重心的商业银行,近70%的贷款输出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很大的互补效应,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民间借贷满足了农村资金不足的发展缺陷,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农村,巨大的矛盾一直存在于过强的资金需求与明显弱势的资金需求之间。我们知道当时正规商业银行曾经进驻农村,但是却无法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供给低于借贷需求的矛盾从来不曾得到有效缓解。正规金融系统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能力非常有限 ,民间借贷有效地弥补了这个资金缺口。民间借贷的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契机,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促进了从村经济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 。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即时、便捷、灵活等特点,与正规金融一起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金融格局。相对来讲,民间借贷的条件较低,较低的门槛似的他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另外,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众所周知,银行的贷款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民间借贷则可以即借即还,适合中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民间借贷以其上述优势对正规金融造成了不小的竞争压力,这样也促使正规金融改善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

正规金融在农村乡镇以及针对中小企业时,服务效率极低而且正规金融有效益至上的原则,对于放贷的风险评估极为严格,对象一般为国有企业,服务对象有限。而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都可以由双方商议协定,而且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从个人到中小企业,从乡镇到城市。总之,民间借贷以其灵活、便捷、快速等特点,形成了与正规金融既有竞争也有互补的关系。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补足了农村资金不足发展缺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负面影响及规范异化的必要性

2011年11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对浙江银泰非法集资案做出一审判决,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

首先,我们要看看银泰为何顷刻崩塌。首先是外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导致的外部不利环境,是银泰房产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之一,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冻结了银泰房产的资金。当然还有内在原因,那就是季氏父子奢靡之极的生活。在这些集资中仅用于他们个人挥霍的就达到近8000万元,其他还有数十辆豪华轿车、跑车,多处房产。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8种情形,其中两种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很明显的,季氏父子以房地产开发为掩护,许以月息2分的高息进行非法集资,而且集资户众多达1.5万余户,人员构成则是从政要到农民极其复杂,资金来源广泛,去向复杂。

民间借贷的消极效应有许多方面,表现在削弱了正规金融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风险的危害性较大等。辽宁省营口市东华“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达30亿元,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达10亿元等等,以江苏省为例,2007年、2008年二年间,江苏省公安经侦部门分别立集资诈骗案件37起、91起,分别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3起、99起,这两个罪种的立案数每年平均分别递增194%和145% ,还有今年一月份吴英非法集资一案中本色集团女富豪吴英被判死刑,这让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倾向问题更加现实严肃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防范民间借贷犯罪性异化十分必要。

二、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现有刑法《刑法》第176条是一条简单罪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该条对于罪行的客观方面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而在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略显模糊,定罪弹性较大。正因为现有法律规范中关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十分模糊。同时,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拥有相同的特定行为,即向他人吸收一定数量的资金,并且要到其支付本息 ,上述原因都导致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难以界定。

简单的来说,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间资本的流转,这种现象这种行为本身是无罪的。那么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一个直观标准就是资金的使用去向是否合法,如果将筹集资金作挥霍、炒钱、等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巧立名目实施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通过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方式进行放贷借贷,强迫对方付出高额利息,那就是非法的。

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是难以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前者异化为后者的事屡见不鲜,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机构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和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而且“特定”与“不特定”的区分:首先,“不特定”应该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非法集资者针对广大民众的集资行为,非法集资者往往发出虚假信息或过分夸大投资回报,吸引持有资金的广大群众投资,而且将对广大群众产生何种伤害都是非法集资者自己都未知的;第二个方面是广大群众对集资者,广大民众对集资者的信息不了解,对其资产、还贷能力不清楚,甚至是谁都不知道,对可能面对的风险也缺乏承受能力。笔者认为也就是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借贷对象的“不确定”。而“特定”对象则是投资者和投资对象拥有较为清晰、相对牢固的关系,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过了一定的审查,对投资对象的企业经营状况等有一个较为清晰地了解,而且有相应措施对债务资金进行追讨,即对风险有较强的防范承受能力。

三、加强民间借贷非刑法规范

(一)刑法规范的矫枉过正

从上述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来看,我国刑法层面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刑事打击上对民间借贷也采取“一刀切”严打政策。在一定的时间段以内,这种严格监管的政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由于政府监管的天平仍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发生时代性偏移,导致国家机关对民间借贷产生政策性压制,使得正规金融始终处在一个垄断地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于严格的监管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性,阻碍了司法监管的进步和创新,也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比如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法律性文件的冲突:《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

刑法的过严厉规制也导致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的加重。再当前状况下只能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排查,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对非法集资等案件进行严格甄别,及时将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吴英案与季文华案两者的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由于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同样是集资诈骗罪罪名,在笔者看来,两者是应该区别对待的 ,吴英有为数不多的特定放贷对象,只是这些放贷对象拥有较多下线。相比吴英,季文华一案更加符合我们所认为的非法集资。很多集资户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往往选择在观望一段时间,实在没有获得本息资金的情况下,才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原因是就是,国家不加判别的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后,集资户的资金不仅不能讨还,反而要被没收,自行承担后果。过强的刑事规范使得国家对集资盲目打击,对社会安定无法做出有力维护 。所以,在使用刑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可能会矫枉过正,要慎用刑法。

(二)鼓励并加强非刑法规范

日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经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泛滥的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这是政府旗帜鲜明的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也为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提供了行为依据、法律依据,虽然没有太多内容创新,但更多的是《暂行办法》是第一个对现有法律全面系统的梳理,这也是其最大意义所在。

融资与借贷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在上海市教委创新课题的资助下,对上海市的嘉定、南汇、金山、崇明、闵行共五个区进行了调研,收集整理了上海郊区农村融资现状,本文从民间借贷的履约状况来分析研究农村金融市场的信用状况,阐明应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

前言

中国的经济改革,即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从目前的“国进民退”等种种现实来看,已经停止不前,金融资源的国有化现象在进一步强化,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收缩农村地区的金融业务,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融资难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之一。研究上海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分析在新形势下,上海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找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构建全国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可参考的资料是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所称农村融资,是指对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如乡村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的资金需求,通过银行贷款或民间融资形式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本研究的资料来源是从上海嘉定、南汇、金山、崇明和闵行共五个区入手,对近500个家庭进行了问卷式的抽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55份。调查涵盖了一户人家在2009年和2010年的信贷、收入、消费、土地、房产等各个方面,尤其是信贷需求数量和融资选择方面的详细信息。

1.本研究的背景

    上海在金融中心和空港中心建设的推动下,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但农村地区的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在2010年后,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存款准备金率达到了历史的高位21%,利率也大幅提高,央行紧缩政策的推出,使市场的借贷资金趋紧,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宏观经济形势逆转来势迅速。金融机构信贷收缩,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转向民间借贷以期获得支持。上海市统计局数据显示,仅有18.6%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民间借贷为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2.一户(个人)的民间借贷和向金融机构的借贷违约率大幅下降

    通过对样本的统计,表1列出了个人向民间的借贷履约情况,从中可以发现,2009年和2010年个人的民间借贷违约率,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明显下降,其中,2009年到期违约(到期未完全偿还)未偿还民间贷款笔数为8笔,金额为325.2万元,2010年二者分别下降为5笔和97.5万元,2009年到期违约(到期未完全偿还)未偿还民间贷款笔数占全部民间借贷笔数的比重为7.21%,2010年下降到5.32%。2009年到期违约的民间贷款金额占民间借贷总金额的比重为10.44%下降到2010年的5.79%。

表1 个人民间借贷偿还情况 

2009年

2010年

 

笔数

金额(万元)

笔数

金额(万元)

全部偿还

86

3559.5

37

867.5

到期未完全偿还,仅偿还了50%以上

2

39

到期未完全偿还,仅偿还不到50%

1

327

2

176

到期全部未偿还

5

86.5

3

35.5

未到期

17

322

52

2572.5

总计

111

4334

94

3656.5

    表2列出了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履约情况,可以发现,2009年和2010年个人从金融机构借贷的违约率也明显下降。其中,2009年到期违约(到期未完全偿还)未偿还民间贷款笔数为12笔,金额为437.3万元,2010年二者分别下降到8笔和176.4万元。2009年到期违约(到期未完全偿还)未偿还民间贷款笔数占全部民间借贷笔数的比重为6.46%,2010年下降到4.63%,2009年到期违约的民间贷款金额占民间借贷总金额的比重为12.42%下降到2010年的5.96%。

表2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偿还情况 

2009年

2010年

 

笔数

金额(万元)

笔数

金额(万元)

全部偿还

156

3256.7

68

765.8

到期未完全偿还,仅偿还了50%以

1

37

2

6

到期未完全偿还,仅偿还不到50%

8

376

5

168

到期全部未偿还

3

98.6

1

35

未到期

18

353

97

2536.8

总计

186

4121.3

173

3511.6

3.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违约率有所上升,向金融机构的贷款违约率略有下降

表3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偿还情况 

2009年

2010年

 

笔数

金额(万元)

笔数

金额(万元)

全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