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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融资制度;制度创新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具有持久性和非公开性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非常明显。其原因,一是在货币政策紧缩导致银行收缩贷款时,大企业可以选择其它融资渠道,也能凭借其市场势力强占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而中小企业做不到这些。事实上,由于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不透明的特点,因此大都与一家当地银行结成长期关系融资,在货币紧缩时,即使中小企业想转向其它银行融资,也很不容易,因为与新银行达成关系需要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

二是货币紧缩可能导致利率提高,从而降低了抵押品价值,这对以抵押融资为主的中小企业而言,影响更大。三是中小企业市场风险本来就高于大企业,在货币紧缩时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中小企业愿意支付高于市场利率的风险贴水,但由于银行担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仍然不会对愿意支付高利率的中小企业放款,在这种情况下,利率的调节功能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在美国的信贷紧缩(creditcrunch),到90年代后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小企业所受冲击要远高于大企业,承受力则远小于大企业。我国历次为防止经济过热而实施的宏观调控,最先叫紧的也是中小企业,在宏观调控中,不少地方的民间金融重新趋于活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小企业目前的正规金融渠道仍有待完善。这并不完全是宏观调控中的特殊问题,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有待解决的普遍性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即使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相当完善的美国,这一问题也始终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并为此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体系。事实上,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作为个体,则存在一些自身的内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发展不确定,交易不经济等。这些“缺陷”与日益现代化的金融体系有一定冲突,也说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具有一定的内生性。但问题是,这些所谓的“缺陷”正是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特点,如果没有这些“缺陷”,也就没有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的经营优势和特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中小企业自身要改变什么,而是我们的金融环境,包括制度、机制和产品,要努力去适应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

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方式的非公开性。公开融资以非特定的公众投资者为交易对象,通过在公开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与公开融资相比,一切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出售债务或股权的外部融资行为,都是非公开融资。如银行贷款就是企业与一家银行(特定资金提供者)之间非公开交易的融资行为;租赁融资、典当融资也属于一对一式的非公开融资交易;商业信用,因是具有特定购销关系的企业之间以赊账方式相互提供信用的融资方式,也归入非公开融资;股权融资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发行也属于非公开融资。一般而言,能够公开融资的只是少数信誉良好、成熟稳定的大企业,而非公开融资适用的企业范围则大得多。从大多数国家企业的融资结构看,公开融资的比重较非公开融资要低得多,其重要性也远不如非公开融资。以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1970—1985年期间,作为非公开融资典型方式的银行贷款,在企业外源融资所占比重则高达61.9%。相反,由于公开上市企业大量回购股份的缘故,1982—1990年间,企业净股份(股票发行额与回购额的差额)发行额在其融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足15%,近几年甚至是负值。

非公开融资与公开融资对企业信息透明度、经营稳定性及治理结构的要求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对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的差异。

不少文献在分析中小企业为何不能公开上市融资时,往往将此归结为中小企业过小的融资规模与资本市场过高的融资费用之间的冲突。其实这一因素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其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必须更加保持经营的不透明性,这正是其内在的竞争要求和竞争优势。其二,依据按公开上市标准披露的财务信息,不能准确判断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二、主银行制度: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国际经验

在银行的间接融资方面的一项有效制度安排,是基于密切银企关系的主银行制度。通常而言,银企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所谓的保持距离型;二是所谓的控制导向型。前者主要适用于大企业与银行之间,后者则适应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在控制导向型银企关系中,最典型的就是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是指一家企业的全部或大多数金融服务固定地由一家银行提供。与此同时,主银行对企业拥有相机介入治理的权利,甚至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权的股份。

美国关于小企业融资的主流文献十分强调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强调基于主银行的关系型融资的重要作用。原因就是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如果象大企业那样随意选择融资方式,随意选择与之交易的银行,其信息转换成本就非常高,而主银行制度有利于改变这一状况,既有利于银行获取和积累企业信息以及对企业实施必要的监控,也有利于小企业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

特别是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时,很大程度上不是依据其财务报表这类“硬信息”是否“好看”,而是依据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的主观判断。这些与中小企业密切接触的信贷经理,通过了解该企业的同行及经销渠道,主要业主个人的信用状况,甚至企业差旅费规模与用电情况的变化,采集到丰富的、关于中小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主银行制度能够为银行为获得这些“软信息”提供便利,因而是一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据美国学者的研究,2001年美国小企业从主银行(主要指与该企业同处一地的社区银行)的融资占85%,与主银行保持融资关系时间平均达9年以上(Berger,2002)。由此可见,主银行对小企业融资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这种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小企业渡过难关更是至关重要。

尽管美国的银企关系从总的来说并不是控制导向的,主银行也不是人为的制度安排,而是根据企双方互相选择的自然结果,但这一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反观我国的现状,银企之问缺乏一个相互信任、相互依存业的、正常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企关系。相反,企业甚至地方政府想方设法逃废银行债务,结果企业虽然暂时得益,但破坏了银企关系的基础,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稳定的支持,比如授信额度银行就很少给中小企业。过去我们曾经实行过主办银行制度,当时虽然主要针对大企业,但同样因为这些原因半途而废。现在针对中小企业重提主办银行,应在制度设计上避免重蹈覆辙,特别是要赋予银行相机介入企业治理的权利,包括在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主导权。主银行制度应主要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推行,大银行并不一定适宜。

三、建立以多种形式股权私募为基础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中小企业不仅需要银行的间接融资,更需要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性质的直接融资。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难以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融资,因此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形式,主要就是各种形式的私募。

私募市场是一个不依赖金融中介而是由投融资双方直接接触的市场,大都是与特定投资者相交易的场外市场。私募市场的有效性,既取决于相关交易制度的完善,更取决于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安排。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一些新兴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公司制度都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具体表现为:一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过高。《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是1000万人民币,与国际比较,这一标准明显过高。二是设立股份公司不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募);而公开发行也不等于公开上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进行。但在企业改制实践中,似乎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等于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上市。现有约5700家股份公司均无一例外地采取公开发行的募集方式。而即使是对于公开发行的殴票,其交易方式也不只是公开上市一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约5700家股份公司中,已经公开上市的约2200家,其余公司也正在等待上市。超级秘书网

为此,我们应积极推进公司制度的改革,为多层次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1.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鼓励以发起设立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我国台湾地区除汽车行业等少数资本密集行业外是25万(300万新台币),欧洲国家基本不超过100万。显然设立标准过高,就会直接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现在我国大陆地区工业领域的股份有限公司仅5700家,而台湾地区在2002年7月底就多达15.9万家。因而,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应视同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一样,降低最低出资标准,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私募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只有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制度上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才能真正创造出中小企业对股权融资市场,特别是私募股权市场的需求,才能激发出创业和投资热情。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青木昌彦等人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关于均衡策略组合的共享的、稳定的和扼要的表征,它制约着人们在经济特定域的相互作用。这种制度均衡观使得研究内生于多个域的制度及制度间的多重关联在分析上成为可能。在某个域流行的制度从其他域的参与人角度看,只要他们把它们看作参数,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它们就构成了一种制度环境。

二、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制度障碍

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政府直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然而政府毕竟不是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选手”,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垄断专营势必会带来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也会极大地挫伤参建企业的积极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潮流。但是另一方面,除了特许权经营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之外,不少城市还存在着观念障碍及行政障碍,仔细分析,所有这些障碍无不来自垄断的惯性。

1、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利益集团中梗阻

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已经不存在来自中央行政的市场准入障碍。最近推出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仍然需要由中央审批部门“核准”的城建项目包括新建机场、燃煤热电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大型主题公园等,针对的都是项目类型而不是资本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的操作层面完全在地方政府。基础服务对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范围、顺序、路径等,都应该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之下有序推进。不可能强求所有城市按同一模式接纳其他社会资本,浙江、上海、成都的差异就说明了这一点。

显性壁垒已不构成其他社会资本进入的障碍。更何况其他社会资本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没有必要盯住某个对内开放不积极的城市再三要求准入,有足够的其他城市可供选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众多案例反映出,尽管政府的主要领导层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能够取得共识,却迟迟难以把双方意愿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这一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其他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主要就是利益集团的中梗阻。

许多基础服务行业由于长期的政府垄断,已经形成利益集团,口头上“欢迎”其他社会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在一些行业里,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管理等,都是行业管理部门自己的事业单位或公司,表面上脱钩了,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形成“一条龙垄断”。如果其他社会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垄断部门不愿把原来属于自己的“肥肉”拱手让于他人,所以会制造中梗阻。

任何地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效率要高于政府投资,这是普遍性的公理,竞争的结果不问可知。手心手背都是肉,地方政府作何抉择?事实上往往是以前者服从于后者而告终。要想在这方面打破障碍,不能期待专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的企事业单位自发转变观念,关键在于地方主要领导层的行政决心和行政能力。

2、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对项目盈利性的基本判断

当城市基础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时,具体服务部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公司(即国有企业),二是事业单位。这两类机构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盈利。城市基础设施向其他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投资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其前提仍然是项目的盈利性,只有能够盈利的项目才有希望推向市场。对于不能盈利的项目,如果不提供其他补助,只好继续由政府来操办。

基础设施项目是否能够盈利,取决于有多少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所以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越是富裕地区越有可能把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商业化运作。各发达国家政府长期以来不断把各种被认为具有“天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较多地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就目前的普遍情况而言,仍然有很多城市基础设施是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这恰恰显示出基础设施所特有的公益性质。明明是无法盈利的项目,如果偏要推介给其他社会资本,只会丧失地方政府的信誉。有些城市虽然全部放开市场准入,但是并没有对具体项目的盈利性和投资回报率作认真测算分析,招商工作难免失败。

3、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2004年6月,世界银行的报告《改革基础设施:私有化、监管和竞争》提出,“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可以为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诺,对于吸引长期私人资本以满足对充足可靠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监管薄弱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改革和私有化失败的主要原因。在有些国家,私有化是在没有机构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普遍认为不合法的方式进行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私有化的可信度很低,在阿根廷和秘鲁的调查发现不赞成的比例超过80%。这种对公用事业私有化的不满意不是由于他们的所有制结构,而是由于负责监管公用事业的机构比较薄弱。报告指出,具体地说,监管机构必须免于政治影响,他们的决策必须接受司法部门或另一个非政治性主体的监督。监管程序必须鼓励竞争,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而且是在开展私有化之前就设计好的。

国内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许多矛盾,与世界银行这份报告提出的问题有共通之处。地方政府要想长期稳定地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服务,就必须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监管又称规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价格的监管尤为关键。

(1)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经营,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会资本、市民公众这三个主体。资本希望得到满意的回报,公众一是希望得到优质服务、二是希望付费低廉;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期望,汇聚在基础设施产出服务价格这个焦点上。产出服务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这不仅是指价格与项目盈利性密切相连、价格变动会极大地影响投资回报率,而且是指价格变动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所以必须施行规制。

以政府资本垄断基础服务领域,本身就是一种规制。在这种规制模式下,价格的制定、调整完全由政府拍板(价格听证会制度并不改变这一实质),政府公司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其结果正如世界银行基础设施私人经济参与部主管W•史密斯先生在总结国际基础领域改革的经验和趋势时所指出的:“国家如何在此领域中行使权力?在过去作法中,由于主要是国家所有,各部委有很大的裁决权,决定这些领域的定价、投资、服务质量。但不幸的是,这种模式造成了低效,因为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只要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就不想提高价格,价格无法提高,也就无法提高服务质量。很多国家对消费者的调查表明,改革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好处,但改革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服务是要付出成本的。”

在这里,史密斯先生只谈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在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政府提高了基础服务的价格,但是并没有提高服务质量或扩展服务对象;公众也无从了解到,提价在多大程度是为了弥补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公司的福利。

对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产出价格,由于出资人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规制方式也必须调整。为了协调投资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政府不但需要格外关注基础服务的价位高低,而且需要使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制度化、透明化。

(2)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

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一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里则规定,服务价格的调整“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种提法都赋予政府以价格调整的权力,都是沿袭了政府垄断基础服务时的做法,也都是行不通的。实际上在特许权经营期内,民营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该只受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约;同时,政府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之一,不应该有单方面更改合同的权力。

通过特许权经营协议确认价格和价格调整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来说是得到一个可以预见的政策环境,避免承担政策风险;对政府来说则是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改变传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宏观调控”模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以价格规制的方式降低投资回报、压缩投资者的盈利空间,从而使市民们享受较低价格的基础服务。

4、政府信用风险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完全不同的风险特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必须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特别是认真竖立诚信的形象,绝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对待其他社会资本。从许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1)政府缺乏信用观念仍然是较普遍的现象

缺乏信用而且缺乏信用观念,这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通病,病根出自国资、国企、政府。基础设施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它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契约之上。政府缺乏信用观念,自然也就缺乏合同观念。

境外资本享受到的国民待遇一般比国内其他社会资本要高。对待外商尚且如此,政府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之间就更无契约可言,有时简直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行事,有许多地方甚至严重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地步。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是无日无之,完全不必列举了。

政府和政府资本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很难解决。它是市场失序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根由。其他社会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阶段好说,收取回报阶段难免要出问题。如果要实现大面积、常规化的商业运作,首先就要求各个城市政府必须有诚信,这是投资软环境最重要的一条。

(2)其他社会资本要有风险规避意识

为实现投资收益,其他社会资本的动作可以归纳为三部曲:第一,认真测算投资回报率(测算结果未必与政府所测结果一致),认真分析构成投资回报的所有投入、产出要素;第二,把分析与测算的结果反馈到与政府的谈判中去,积极争取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达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条款;第三,特许权协议签订后,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建设期投资及经营期成本,力求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由于所有者绝不缺位,因此其他社会资本在这些问题上不会像政府资本那样草率。但是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是在其他行业获得资本积累之后初涉城市基础领域,难免缺少知识积累和管理积累,所以应该注意吸取先行者的经验教训。其中,“尽量分散风险”是商务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尽量识别风险因素。造价提高、工期延误、产出服务价格下调、投入品价格上调、接手国有企业时的或有债务(曾为其他企业提供过担保等)及隐性债务(退休、下岗职工等)等等,这些风险都将会使投资回报落空,不能不慎重识别。此外还需要注意项目的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指项目筹措了债务资金之后,因各种与融资有关的经济因素及财务因素的恶化导致债务增加,它会使项目和投资者都蒙受损失,因此要对项目的融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的融资风险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融资财务风险。

其次,要利用长期供销合同来分散风险。举例来说,政府投资电厂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计上网电价每度50分,预计煤炭到厂价每吨200元,电厂盈利性很好,还贷没问题,完毕。建成投产后再去签合同,电网出价每度45分,煤炭出价每吨250元,只好由行政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价格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压煤价抬电价,使电厂能够运行下去。外商投资电厂时则是另一路做法:和电网公司商定每度50分的长期售电合同,和煤业公司、铁道部门商定长期供应合同以保证到厂煤价不高于200元/吨,此外还有设备供应、建筑安装等一系列与投入要素有关的合同,然后和特许权经营协议一起签字生效。所以外商为实施特许权项目,需要签订“一揽子合同”。据山东电力的同志讲,日照电厂的“一揽子合同”摞起来有一米多高。这些合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比如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应该向政府缴纳罚款,但是可以根据合同向建筑公司索取赔偿。

合同被外商视为圣经,外商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的人员,就是负责合同起草的律师和经济师。而在国内一些政府部门眼里,合同没那么神圣,必要时可以单方面推翻,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签订的合同更是难能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信用观念的地方政府总是会逐渐多起来的;换个角度看,如果合同不能得到信守和保护,其他社会资本还有其他更好的法律保护手段吗?

三、制度环境改善措施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上,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环境上需要完善。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优惠政策等等。但是一般号召性的条文比较多,可操作性的条文比较少。关于开放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搞特许经营、经营性设施、怎么开放、怎么实现股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等等,说了很多,但是具体怎么操作,这方面的文件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细致。另一个方面,管理性、鼓励性的条文是比较多,真正保护资本权益的具体条文相对来说比较少。政府肯定要管,进入、价格、退出,包括它服务的质量,包括它能不能尽到普遍服务的义务,这方面都应该管。但是在这个同时,保护性条文相对比较少,市政投融资的民营资本保护尤其重要。基础设施特点是第一投资大,第二回收期长,第三由于资本垄断的特性,像我们城市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这些事一旦在这个里面进行投入以后,它的投资的沉淀性非常强,不可转移,而且相对来说建设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资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护他们进入建设投资领域的合法权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际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作为政府来讲,必须要以自己良好的诚信来维护各类资本的投入,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不可以擅自撤销你的行政许可,我们有些政府失去了诚信,政府没有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使企业真正能够履行完合同就提前终止,这样首先使城市建设发展受到了影响,最终对城市建设造成损害。政府一定要做诚信的表率。

3、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回报,或者回报率过低,就很难进行这个行业的投入。城市建设目前融资渠道单一,直接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资格和条件,虽然占0.4%的企业债券投到建设里面,大部分还是我们政府性的国有企业。所以在利益激励机制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具体的讲,还应包括:

1、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审批制。

2、政府必须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利用自己的行政资源,土地、拆迁、征地这些法律的支持,政府作为一个市场的主体要遵守起码的信用。如果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讲信用,那你怎么可能吸引长期的投资?

当然,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也有不少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例如估值、不同项目的定位和分类、对项目进行适当的分割,或者对不同的项目进行适当的整合,都可以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做就可以了。相比较而言,体制性的障碍影响更大,更为值得关注。

3、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必然面临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其中投融资主体的准入机制、投融资的原则、资本运作与监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解决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问题,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有关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政策的开放性也是促进城市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4、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单独列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软件创新和信息化推广应用的奖励。科技部门每年在科技投入预算中要单独安排研究资金用于推动信息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加强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避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多部门、多渠道申报与审批,避免资金分散投入、分散使用、分散管理。把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投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列入城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上,要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范围和投资主体,区分和界定好哪些是政府应该投资的,哪些是可以市场化运作融资的,凡是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都要市场化运作。同时,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保证项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政府投资重点放在政府部门、科技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程建设。对体现国家意志的公益性、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集中控制,增加投入,建立专项发展资金。

6、在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上采取“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等方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初期需要大规模的投资,政府设立引导资金十分必要,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引导资金等,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积极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上海市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和引导资金、鼓励企业带资兴建等方式,充分调动了社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拓宽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例如,浦东新区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信息化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应用项目的开发,有效地带动了社会资金的跟进投资。

7、颁布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确定、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要进行专门规定,逐步建立起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制度框架,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供了政府规范。对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8、是设立了投资回报补偿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基于公共政策和公众承受能力等原因,价格或服务收费一时不能到位,必须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补贴的,可以采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与经营的方式。确需政府补贴的项目,由财政补贴。

9、是积极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为了给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研究制定适当上调部分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工作方案,并将调整内容列入政府年度价格调整计划,拟择机对外公布后实施。

需要通过4项改革实现4个转变:

一是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垄断经营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转变。有一定经济回报的经营性项目,要在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特许经营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采用BOT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投资者承担投融资风险。无经济回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应由政府出资,但也要按市场规则运作。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是通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实现单一产权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原国有投资形成的大量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行政企开分和股份化改制,逐步形成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并存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各种企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竞争。

三是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的改革,实现由计划机制向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转变。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定价关系到投资者的积极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可行的财政补贴机制,使其既能刺激企业愿意投资,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通过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政府由直接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管制者角色的转变。政府由过去管企业、管行业变为管市场,通过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依据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加以管理。

四、参考和借鉴

美国经验:联邦政府转移支付+“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市政债券建设费用

联邦政府在美国,地方政府(县/市/镇)负责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发行市政债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费。美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投融资结构为:以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下属的污水处理公司为项目法人进行建设,以联邦和州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它资金机制为主要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资信担保下的市政债券融资为第二资金来源。

美国把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下水道和流域水环境整治统称为清洁水领域。长期以来,联邦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用联邦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的建设。这种转移支付机制在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水法》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支出都是来自于公共财政预算(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没有设立其它专门的环境税收或收费手段来筹集所需资金。对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一般占支付总额的1%到2%之间,其中80年代曾达到5.87%(1980)。另外美国农业部、住房部、内务部等其它7个联邦机构亦有对清洁水项目的资金资助计划。对于清洁水项目的投资,不仅来自联邦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转移支付,还来自联邦政府已建立(或协助建立)的各种滚动基金,如环保局协助建立的“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和农业部的滚动基金。

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机制从形式上看,可以分贷款和赠款。从内容上看,分技术支持(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系统完善、特殊地区帮助(印第安人地区和美墨边境地区等)等。从部门看,联邦政府环保局、农业部、内务部、联邦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美国地址勘察局、商务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卫生布等都有援助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重点援助对象之一。除“清洁水州滚动基金”外,绝大多数资金援助项目由上述联邦机构的某一个部门,通过设立资金管理和使用章程、公布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与时限、实施项目资金审查监管和后评估程序等进行直接管理。“清洁水州滚动基金”是根据《清洁水法》修正案于1987年后逐渐在各州建立起来的一项滚动基金,该基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4∶1的比例投入资本金,由各州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申请程序等。这些分布在不同联邦机构的项目,侧重点不同,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对提高美国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增加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服务区域项目,改善美国的水环境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是美国各界公认的、最大和最成功的向清洁水项目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转移支付项目。根据美国环保局的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这个基金共向10900个清洁水项目提供了34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在过去5年内,平均每年提供34亿美元贷款。为了扩大资金量,在50个设立该滚动基金的州中,由34个州还通过发行“平衡债券”(用滚动基金中的1美元做担保发行2美元的债券),使其滚动基金的可使用资金共增加了44亿美元。目前,这个基金周转情况良好,除了每年都有10亿美元以上的本金和利息回流外(2000年返还的本金和利息达到21亿美元),美国国会还根据美国环保局所做的“清洁水需求调查”等基础调查,每年向这个滚动基金增拨约11亿美元的联邦资金。联邦政府(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对全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约在100-1000亿美元之间,占这一领域总投资的77-85%。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各州政府对污水处理的最大投入是根据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向“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配套投入的约45亿美元(平均每年约3亿美元)。此外,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其它的污水处理资助计划,如纽约州为了保护其北部的大湖地区水质,在不同的地区和州立政府机构设立了多种资助计划。如果将“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的衍生扩容资金i使用平衡资金发行市政债券a归属联邦资金,美国各州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每年对清洁水建设项目的转移支付总量平均在7亿美元,约占全美在这一领域投资总量的5%。

作为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直接投资者和拥有者,地方政府(一般指县,行政市,镇政府)在为项目建设的融资过程中可以考虑使用多种资金,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援助资金、自有财政资金和资本市场资金(市政债券)等。从案例调查情况看,地方政府一般只从地方财政公共预算中拿出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作为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和开工经费,其余的资金多是使用联邦和州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1987年前以赠款为主,1987年以后以贷款为主)和发行市政债券。在其所发行的债券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所直接或间接购买或担保。在美国的清洁水项目(主要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中,直接来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资金约占其项目投资总需求的7~10%。

市政债券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含供水、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流域治理等),每年的建设性投资需求约2300亿美元,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投资,政府财政投资仅占15%。美国市政债券不仅可以直接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通社会资金,而且产生了一定的引导和挤出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利润稳定可靠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可以将节省出的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域的市政债券筹资只占总建设投资的5~16%。近年来,这一比例有迅速扩大的趋势。超级秘书网

运营管理费用

在美国,各城市政府是靠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来维持公共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建设投资还本付息,设备的更新改造,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从其财政收入中补贴,联邦和州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资金支持。

美国环保局《2000年~2020年美国清洁水/饮水基础设施需求分析报告》中指出在这20年里,美国还需在市政污水处理领域投资3310~4500亿美元,如果加上融资成本,则需要4020~719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还需要4060~5620亿美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该报告指出,在现有投融资体制下,20年中,如果财政收入增长,在污水处理建设投资上会有21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如果财政收入没有增长,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上会有122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发行市政债券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方法之一。提高现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也可以考虑。通过鼓励私人部门参与提高现有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也是可提倡的方法。

参阅资料

⑴《清除对内开放隐性壁垒》。2002年4月3日《中华工商时报》。

⑵单继林:《基础设施改革:监管须免于政治影响》。2004年6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

⑶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基础领域改革》。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版社。

⑷阿特金森(A刀tho叮B.^tkinson)、斯蒂格里茨(JosephE.Stiglitz),((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⑸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和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

⑹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

⑺哈耶克,1949,《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⑻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第一版。

⑼肯尼斯。巴顿,《运输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1月第一版。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的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民营经济必然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研究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及问题是为了能更好地提出对策以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原因分析融资对策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企业融资难,难在融资渠道不畅,难在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不多。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只有少数企业可到资本市场融到资金。融资渠道的单一不仅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且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风险。自2005年起,中央政府已从财政资金中拿出6.5万亿元资金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但是截止200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仍然高达25%。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旧的未消化,新的又不断增加,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企业融资市场格局的不合理,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狭窄,众多的企业将融资的负担都压在商业银行的肩上,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决策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干预。因此,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是更多的去考虑借贷风险和风险规避,从而导致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民营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民营企业却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力量。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实际资本充足率偏低,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的局面。

民营企业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补充成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中国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民营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却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客观地说,为了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治短不治长,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现实表明,民营企业融资难表面上的反映是渠道狭窄,而深层原因则是各方面的体制和制度问题。因此,仅靠出台一些政策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制度调整,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出发来综合考虑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问题。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途径

1.不断完善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

(1)调整和完善银行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现有中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仍然持续了国家银行高度垄断的局面,民营中小商业银行数量严重不足。这种畸形结构,不仅严重降低了融资效率,影响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加大了金融风险,并使风险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应该创立金融社区服务模式(如农村信用社),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深入到当地众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形成企业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局面。

(2)扩大市场准入领域。一方面,要全面检查有关民营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认真清理限制民营投资增长的不合理规章和收费。凡国家、省、市已废止的和不利于民营投资的规定和办法要坚决废止,彻底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应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在经过测算后实行一次性、“一门式”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对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另一方面,要改变行政审批事项多、手续繁、透明度低的状况,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登记备案制。

(3)系统地调整有关制度,努力改变对民营企业的错误歧视。

①实行同等待遇。在国家金融、财税、土地、技改等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取消不同经济政策的制定,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凭借审查、审批或核发许可证的行政管理职能,向民营企业收取部门管理费和不公平、不合理行为。

②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政府应进一步改善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服务,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机制,为民营企业融资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业务,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理财服务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③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力争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可通过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过高,为适应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要,有必要为其开辟一个合法的股权流通场所,即开辟一个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二板市场。

④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中的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创造投资便利,吸引国际国内风险资本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完善的市场监控机制,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问题。

2.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内部因素

随着1999年把非公有制经济明确写入宪法后,我国的私营经济更加如火如荼。私营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营企业的观念和体制也应该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强化企业凝聚力。

民营企业主必须改变落后的用人观念。(1)民营企业只有让员工的待遇,员工对企业的贡献,两者之间有公平合理的关系,才能有效减少员工因横向比较感到待遇不公而流动。(2)明确企业使命和战略目标。企业使命说明企业存在的目的,也是企业行为追求的价值所在。民营企业通过企业使命和勾画中长期战略目标,可以把员工的目标统一到企业的发展目标上来,并赋予员工美好的远景,增强民营企业的凝聚力。

参考文献:

[1]吴丽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期刊论文].市场论坛,2009,(2).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债券银行;开发性金融;国家信用证券化

截至2006年11月末.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突破3万亿元。写作毕业论文开发银行用8年时间突融债破券第发一个行1万亿元,用3年时间,登上2万亿元台阶,又用2年时间,突破3万亿元,其在筹资领域的成功实践再一次证明了“债券银行在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方面所发挥的得天强厚的优势。

一、“债券银行”的求素

1994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双重产物诞生了。国家将开发银行设计为“债券银行”模式,反映出国家在经历了建国以来投融资领域从“财政拨款”到“拨改贷”的历史沿革后,在尝试一种新的效率更高、资源配置更合理的融资模式

受当时经济环境与市场发育程度的制约,写作硕士论文为保证开发银行起步运行,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以行政派购方式为开发银行组织金融债券发行。派购发行保证了开发银行信贷资金需要,支持了开发银行的发展,也为开发银行日后的市场化筹资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行政派购发愤的弊端逐步显现。此外,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需要依托高效、规模较大的债券市场;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后,也需要一个新的投资场所,开发银行抓住历史契机,在人民银行的积极支持下,于1998年9月在银行间市场率先开始了市场化发行会融债券的尝试

二债券银行”的启示:国家伯用证券化的转化

开发银行金融债券被视为准国债,尽管在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与国债共同担负着为国家筹集大额、长期建设资金的职能。

开发银行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1998年前的政策性金融和之后的开发性会融。拐点始于1998年开发银行的自身改革,而指导这一改革的理论正是开发性金融。开发银行开始在政府主导下,研究制度建设的规律,与政府一道承担起制度建设的义务,在主动建设市场、培育市场中,探索解决中国“两基一支”长期融资的困境,这正是开发性金融理论的历史使命。

另一方面,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胸,开发银行依托而不是依靠国家信用,注重以市场行为和一流经营业绩努力推进市场建设,从而实现国家信用证券化的目标。

一是与政府共同建设市场。在开发性金融的指导下,写作医学论文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实现了市场化发行债券,推出了大量债券创新品种,这对于推动和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活跃债券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同时表明,在市场建设中,不能被动等待,而应主动承担引导与建设义务,尤其是存一个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中,这种主动引导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在创新中谋求双赢。开发银行的创新理念更多强调双赢,与政府监管部门双赢,与投资人双赢。基于此,当市场发育不足时,开发银行积极参与培育市场。在央行票据发行前,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长期拥有近半的债券市场份额。开发银行债券曾一度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工具,由于“适销对路”在市场拥有比较活跃的流动性,深受投资人欢迎。当2003年市场出现波动时,开发银行主动维护市场大局,坚持按预定计划发行金融债券,并通过创新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实现了发行人、投资人与临管部门的多方共赢。

三是在共同建设市场中实现开发性金融目标。十二年来,开发银行在主动建设市场的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经营目标。“三峡工程”是开发银行融资的成功案例之一,其特点是贷款需求量大、期限长、技术难度高、公益性功能明显,在工程初期一期融资方案遇到极大困境时,开发银行给予了鼎立支持。度过了一期融资的艰难,商业银行纷纷开始进入。在三峡工程发行企业债券时,主承销商也成为竞争热点。在三峡案例中,开发性金融的融资导向作用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三债券银行的成功

(一)人民币债券发行日趋成熟

开发银行在中国债券市场取得“旗舰”地位,首先来自于在人民币债券发行领域的日趋成熟。1998年9月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在中国债券市场迈出了一个又一个成功的脚印,从率先在银行间市场实现市场开发行,为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助推,到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标准系列债券发行,建立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为市场基础建设提供重要定价参照基准;从创新发行具有历史功勋意义的浮动利率债券,解决中长期融资工具困境,到创新具有期权性质的选择权债券,不仅为市场提供了避险工具,也为开发银行在次级债券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开发银行每一次创新对市场都具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外汇筹资能力迅速增强

近年来,为充分利用国内外汇资金,减少从境外筹集外资,减轻国家外债负担和企业债务成本,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置换高成本外债,控制外债风险。同时鼓励发行境内外币债券,用于外债结构调整。开发银行于2003年9月成功发行首只境内美元债券,开创了境内外币债券市场。目前,开发银行共发行了7期境内债券,外币债券的余额为37.3亿美元。

境内外币债券的成功发行,还拓宽了开发银行的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写作职称论文增加了国内市场的美元投资工具,对有效利用国内外汇资金、抑制结汇需求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开展人民币掉期业务,开创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

2005年10月,与光大银行完成了我国第一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实现了双赢目标。开发银行对冲了浮动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发债之间的利率缺口,降低了融资成本;光大银行通过利率互换开拓了固定利率房贷业务。此次交易确立了开发银行在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开拓者、建设者、领先者的地位。2006年以来,开发银行相继向全球交易商推出了期限最长达10年的人民币利率互换和人民币外汇掉期的双边报价,目前在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占据70%以上的份额,是最大的做市商;在人民币升掉期市场上担当主要做市商,以及国内唯一一家提供10年期报价的金融机构。

(四)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连通信贷与货币市场2005年12月,开发银行成功发行国内第一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ABS产品的成功发行,既是开发性金融优良经营成果的社会共享,同时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也具有重大意义。ABS产品打通了信贷市场与货币市场,实现了两个市场的对接。它将原来基本无法流动的信贷资产转换成具有高度流动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标准化证券,这对于银行中长期信贷资产的风险转移,提高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以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可谓一举多赢。

(五)积极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不断提高信贷客户的直接融资能力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直接融资比例过小。写作工作总结为培育、完善信贷客户的退出机制,开发银行于2000年获准进入企业债券承销市场,并且成为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具有企业债券、短券融资券和财务公司金融债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发银行债券承销业绩连年位居市场前列。通过证券市场的严格监管,帮助企业改善了治理结构,有效降低了开发银行的信贷风险;通过承销业务的积极创新,帮助客户拓宽融资渠道,将重点信贷大客户逐步培养成新型商业主体,为其连通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结构合理化搭建了通路。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1.1科技评价体系不完善

科学完善的科技评价体系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能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目前,我国的科技评价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重论文轻应用,重数量轻质量;工作考核、职称评定、上岗竞聘等各种评价指标都与论文、专著及奖励等挂钩。使得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了论文和奖项上,一味地追求成果数量,而忽视了更具实用价值的应用成果的研发与转化和推广。同时,由于高校各种检查评比项目繁多,常常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对各种评审、汇报、总结等,也会严重影响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的进行。

1.2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是作为政府投入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尚未在政府层面建立健全一套推动和激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机制,高校和科研人员无权自主进行处置和分配科研成果,转化要经过一系列审批和备案,教师和科研人员难以从成果转化中获益,严重制约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这就在政策制度上造成了高校科研成果难以转化的问题。受不合理科技评价体系的导向,高校更加重视对论文、奖励及科研立项的投入和推动,而对更具现实意义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够重视,没有在学校层面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同时由于学校也未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列入到对教师的绩效考核和职称晋级等个人评定中,因此高校教师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也缺少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投入高、风险大的工程,只靠高校单方面的经费投入难以支撑,需要政府、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等多方共同投入。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资本融资机制,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短缺,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2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

2.1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科技评价

要有利于鼓励原始创新,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是否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是否有重大科学发现,以及是否在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重大影响等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作为重要指标,引导和激励各创新主体和广大科技人员,重点突破带动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前沿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合理化评价体系的导向作用,突出科研质量和对经济社会的实际贡献。科技部门应与财政、人事等部门加强协调,消减论文、奖励、鉴定等在高校科研人员的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作用,引入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评价指标,加大对经济社会更具实际作用的成果在高校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比重,营造健康、活力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化环境。

2.2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改革

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方式,赋予高校或科研团队对其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对高校科研活动所获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对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减少或取消审批。对科研成果转化、转让所得拥有尽可能高比例的收益,并可将收益中的个人部分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对前期基础好,有市场前景的可产业化项目成果,科研人员可以选择离岗创办企业以实施转化。高校对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应在身份编制、人事关系、职称评定及工资晋升等方面给与政策倾斜,使其与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2.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