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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融资

农地融资

内容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而我国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是必然趋势,这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本文就农地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地融资金融风险

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近年来,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少之又少,资金匮乏问题成为阻碍农民从温饱迈向致富的“瓶颈”。土地要素融资功能的发掘已摆在面前,本文详细对此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方面承担了农业生产性功能,另一方面则承担了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农地金融制度的安排,农民一旦经营失败,必然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与此同时,也意味着改变了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会直接影响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家庭承包经营是现行农村基本的经营制度,是大多数农民生活保障的前提。而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在农地金融制度运行的初期,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获取贷款,难免会出现农民因经营不善,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偿还贷款及利息,由于存在制度性障碍,这些失地农民既不可能参加养老保险,又不可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生活失去保障。随着这些失地农民的出现和增多,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也违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农民生活保障体系。

就目前农村实际来看,保证农民最低生活标准和养老保险是重点问题。只要这两个制度能够建立并保证实施,农民就会消除没有土地的后顾之忧,不但有利于土地流转和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还有利于农民进入市场竞争,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由此可见,农村保障体系的健全,还起到了分担农地金融制度的社会风险的作用。

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措施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应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农地金融业务的长周期、高风险又决定了要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普及和深入,至今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农村合作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民间自由借贷市场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格局。然而现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尚处于发展探索阶段,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主体的农村合作信用社,虽然经过几年来的整顿和规范,仍没能改变其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的局面。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工作一直盲目模仿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面对农户的农业贷款和小额信贷,把资金的投放重点放在工商企业,且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不足,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因此,要尽快改革完善现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为农地金融制度创造运行条件。

应当充分发挥农村合作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力军作用,明确其合作金融的本质,把重点放在为农户和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增加农业贷款和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降低业务运营风险。通过多样化资产管理手段来消化累积的不良资产,避免历史包袱越背越重,同时建立起农户小额贷款风险担保基金和农村信用社自律监督机构及各级行业管理协会,从多方面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减少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提高机构运营效益及市场竞争能力。

建立科学的农地估价体系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而言,抵押物范围的扩大对于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市场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在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当中,由于可供抵押的物品相当有限,造成了目前农村信贷市场发展的诸多瓶颈。目前包括农业银行和农信社在内的农村金融主要参与者在发放贷款时能够接受的抵押物相当有限,相当部分涉农贷款只能通过小额信用放款的方式操作,这类产品虽然符合基层信贷生态环境,但从现代商业银行的理念来看其成本收益比并不可观,而如果涉及较大额度的贷款,势必将突破银行可承受的风险范围。但是根据国家确定的“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未来农行在转向现代银行管理机制中将肯定要包含三农业务,并涉足农村市场。这意味着,农行股改即使将涉农业务按事业部单列的模式进行管理,其亦需要建立合适的商业模式。如果土地能够归入抵押物,业务模式上将会有许多创新。目前农村地区可供抵押的不动产主要就是房屋,其他可以接受的还有果园、荒坡以及林地的承包权等,但是这些抵押品目前在估值和流通上仍然有一定的障碍,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就体现为银行的账面风险。如果土地纳入抵押品的范围,那么银行在涉农贷款上将会取得更大的主动,因为土地无论在价值稳定性还是市场接受程度上都要高过其他抵押品,其抗风险性和流动性将会得到保证,银行的风险大大降低。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符合国情的土地分等定级与估价的理论和技术体系,目前已基本完成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其成果在城镇土地利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实践。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估价体系,使城镇地价和农地地价共同形成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完整的城乡土地地价体系,推进土地市场的建立,实现农地价格统一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为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尽快制订《农用土地分等定级估价规程》。另外要制定地价分区体系,因为只有进行合理的分区,才能掌握某一地区的价格水平,使农用地价格体系更为合理、科学。目前对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的评估研究很少,因此笔者认为对其价格的评估应在全国农用地估价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所评估的农地进行具体分析,以此确定经营承包权的价格,作为农地抵押发放贷款的依据。

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放开贷款利率上限有利于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金融格局,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也有利于增加支农资金供应,提高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下一步应尽快放开利率限制,适时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管理能力自主定价,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今后可适当放宽“只贷不存”类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乃至资本充足等方面的监管标准,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准入标准,继续允许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能够维持微利的各类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适当优先考虑事实上已经存在多年、并有良好记录和当地群众口碑的各类小额贷款组织。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能发挥存款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承保能力,农村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将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市场退出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的服务和产品、信贷管理和监管主要适用于城市和大客户,对缺乏抵押品、小规模经营的小客户没有足够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手段。因此要给予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空间,同时也应对信贷管理体制、风险控制手段、监管和激励机制以及商业银行考核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必须对各类创新试验进行有效管理。与技术创新不同,金融创新一定会碰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之间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改革试点中试点地区、试点项目在创新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就是我们在银行业改革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与自上而下的改革相比,自下而上的改革有更符合实际的优势,但自下而上的改革却常常由于没有获得正式授权,经常会出现政治风险。显然,建立科学有效的试点管理制度,是农村金融机构创新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总之,加快农地融资是促进农业改革的必然条件,虽然不能很好地解决资金问题但必然影响农村发展速度。必须在现有条件下,加大政策支持和农地金融市场建设,保证农地融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诗平,白洁纯.银监会研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小额信贷.新华网,2008

2.柳经纬.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约性因素的法律分析和思考.福州大学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