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内涵

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分为:担保调查与信用分析,担保审查与担保办理,保后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管理实质就是风险管理,以保证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的过程。融资性担保风险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担保公司在经营融资性担保产品中,由于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是未来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测不相符,或使其实际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费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金融企业,特别是担保产品的特点决定它对各种风险要严格控制与防范。

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产品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法,预测、回避、分散风险,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经济损失,保证不发生垫款损失的行为。按照现在经验,可以分为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定义、特点、意义COSO委员会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到该实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个人的影响,并应用在整个机构战略设施的过程。他被设计用于识别整个实体的潜在重大风险。他能组织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并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业务层次、各类型风险所进行的通盘管理,在对风险进行科学量化的基础上,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从而在内部实现对风险通盘管理,同时借助监管部门和市场力量的约束,形成一个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者及市场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特点是:

1 整体化的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进行统筹管理;不是以各个部门为单位,对风险管理分割的分散化管理。

2 连续性的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时日常经营之中;不只是某时点的一定时段的风险管理。

3 全面的、大范围的风险管理;不是小范围、局部的风险管理。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监管需要

去年,我国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进行整治,通过省金融办检验达标的,广东省共301家获得获得地方性金融许可证,这301家则取得与银行合作的“通行证”,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大举措。通过对历史问题的整治,如何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是监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确保竞争力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担保产品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是高风险行为,是管理风险并收取超额利润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决定其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是竞争的要求,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基本保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如何人手,是管理者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大都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处于非全面管理阶段,在探索管理经验,而全面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自觉掌握全面风险管理精华,创造出适合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刚起步,处于处自发阶段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2010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作为省级新设立的金融办公室不象银行监督委员是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从成立之日就有大量成熟的监管队伍,而省级以下的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是以提供担保产品为主的金融企业,对其经营规律因出现时间短而未能掌握,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

(二)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未建立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在我国刚起步,公司对风险管理处理探索阶段,根本不可能按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组织结构与体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风险官,但并没有对风险管理提出理为科学的要求,担保不仅是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而是金融问题,金融是法律、会计等综合运用的有自己规律的专业领域,将风险视同法律问题或是财会问题,也误导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体系的建立。

(三)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才来源主要是有三种,一种是从银行退休人员,因为从银行一线人员挖管理人才是不可能的,这一类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风险管理的理论水平低,未能掌握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知识,未能自觉的运用该知识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一种是从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律师,而多为通才,不能融合财会等经济实际状况,未能提交高效、简单、促进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种是注册会计师等财会界人士招聘作为风险管理人才,因为目前中国没有财税金融专业的会计师,为通才,不能融合法律而未能促进业务与风险管理并存的风险管理措施。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必须培养自己风险管理高级人才。

四、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力量与监管规划的建设

金融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机构新,人员新,未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产品经营规律,风险监管刚起步,处于自发阶段。金融办公室监管人员要加强金融、财会、法律等综合技能的学习,多从银行等金融单位招聘精英,充实监管力量;根据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同规模、发展历史、市场定位和担保产品策略等,适当引进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监管的规范,指导监管日常工作,使监管规划实用、高效,使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包括决策、实施、执行、和监督部门在内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一个严密、高效、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类业务以及各个部门的风险进行集中的统一管理,不要将风险管理分散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在操作层面上,对风险度大的岗位,设置与业务经理平等的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对业务部门经营中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风险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三)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是融为一体的,只有内控制度执行得好,风险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一,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有效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为风险控制提供基本依据。二,健全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担保产品的安全与利益。三,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四,将风险防范作为内部审计监察的主要目标,实行风险评级制度,将内部控制作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首要手段来抓。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现存问题;解决措施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国内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国内一些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深入的调查,我们发现就当前的经济环境和行业背景下,我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微型企业。虽然近些年国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周期无规律、快速的转变和国家宏观经济控制持续收紧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除此之外,由于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工资也持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内中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急剧下降,流动性风险以及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加。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违约率提高,而最终就会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大幅度增加。

(二)与银行的担保合作地位不匹配,议价能力低下

从银担合作的角度来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在合作中容易出现地位不平等、以及合作机制不通畅等问题。由于国内很多融资担保公司都是小型的民营企业,但是很多银行对于合作的担保公司的门槛设置过高(通常对合作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那么国内这些小型的融资担保公司就很难得到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业务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在风险和收益方面,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也存在不对等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贷款连带责任担保后,只能获取不超过银行基准率一半的担保费用;而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则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融资担保公司,使融资担保公司面临两倍的风险。甚至有的银行为了避免有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担保后期破产,而强行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前缴纳保证费用。

(三)行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

相较于其他类似的行业,融资担保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国家在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完善,再加上融资担保行业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存在极大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缺乏专业人员。融资担保活动对于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需要精通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来看,融资担保企业拥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工作人员较少,不能很好地满足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二是融资担保公司的“异化”现象日趋严重。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较高的风险性,且收入利润普遍偏低等原因,已经有一部分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始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如高息揽储、非法放高利贷等)来谋取更快、更高的收益。这种偏离性的手段不仅会加大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金融负担,增加融资担保公司活动的风险更会扰乱该行业经济市场秩序。

(四)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混乱

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发展的时间较短,导致国内仍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制约、管理。虽然中央在过去几年里根据该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仍然缺乏在法律层次上进行监督管理的条约,整个行业的法制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已有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的对该行业的某些违法行为进行约束,缺乏严格制约的力度。

二、解决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结合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与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法制法规体系,加强政府对其活动的监管

作为一个起步较晚的行业,且对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行业,政府应该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以保证该行业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政府应该深入调查该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发展趋势,深入了解该行业的特点,以此来完善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那些为了获得更高利益而采取不适当手段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该被怎么进行惩罚,提高尽量提高法律的约束作用和惩戒作用。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及,很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而将全部的风险转嫁到融资担保公司,这就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更加集中。榱思跎偃谧实19司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借鉴国内外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对总的风险进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既有利于降低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银行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好的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型企业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促进国内经济市场更好的发展。

(三)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意识,提高其自律意识,规范经营活动

首先,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有足够认识风险、及时处理风险的能力;其次,融资担保公司要逐渐树立起合法、合规的理念,在公司内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体系,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自觉的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共同抵制公司内部和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提高公司和行业在经济市场中的占有率和竞争力。

(四)创新盈利模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更好的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积极响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大力引进具有相关方面创新能力的人才,不断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以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海,王聪.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制保障[J].江南论坛,2014(8):52-55.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范文第3篇

>> 安徽:启动“工学一体”人才培养制度新模式试点 新加坡将试点学前服务新模式 安徽卫视:2011内容新模式 营销新模式 区域试点很有必要 北京试点公立医院托管新模式 安徽宁国:产业集群动产质押融资新模式 皖江新模式助力安徽航运“扬帆起航” 安徽省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模式创新 农业担保公司对农村贷款新模式的运作与发展 满足以担保为主各参与方利益的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 安徽岳西创新模式助高山蔬菜产业发展 安徽卫视创新综艺新模式 极端环境下探索“我们的法则” 安徽首家“民办公助”医院开诊试水新模式 安徽省高速公路融资租赁创新模式研究 安徽:创新模式,多形式、多维度拓展研学旅行 安徽卫视电视剧之影响力营销与发展新模式 结盟安徽联线网吧 浪潮开创网吧行业合作新模式 “量刑规范化改革”安徽试点 银行监管与企业担保下的中小企业互助融资新模式的探讨 新模式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管理 > 安徽试点担保新模式 安徽试点担保新模式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翁仕友")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银行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介入,将会挤压民间借贷市场空间,有利于净化地区金融环境。

位处中部地区的安徽省,正通过一场变革的方式,重整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再造银行、政府、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模式,试图以此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难题。

根据该省试点方案,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定位为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政府为之提供风险补偿,承担的比例为4∶3∶2∶1。

这彻底改变了过去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扭曲局面。

“风险分担目的不是要把风险分散出去,而是要实现风险共管,这是这个政策的实质。”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省担保集团”)总经理钱力告诉《财经》记者。曾担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淮南市副市长的钱力,于2014年9月就任现职,并具体负责推动此项试点工作。

安徽省担保集团注册资本金98亿元,净资产114亿元,总资产125亿元,是全国规模最大的担保机构。省委省政府对该集团的重视,以及持续不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确保了试点方案的顺利推行。但其所构建的再担保体系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观察人士认为,该体系正在建设,对其定论为时尚早,“只要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就是好模式。” 银担合作“安徽版”

和全国其他地方类似,安徽民营担保公司也有过数年“光辉岁月”。2010年,七部委出台管理办法,担保行业纳入体制内监管,一批经营不规范的民营担保公司被清退出局。2013年之后,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担保公司代偿率提高,银行收缩了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有大批民营担保公司主动或被动退出担保市场。

“2011年至2014年,安徽民营担保机构减少了三分之一。”合肥一位资深担保人士介绍说。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357家,较规范整顿前减少220家。

与哀鸿遍野的民营担保公司不同,在政府资金不断投入背景下,省、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快速扩张。2014年全省融资担保信贷增长13.6%,主要得益于这类国有担保公司的贡献。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144家,占全部机构数量的40%;净资产428亿元,占全行业的71%,单个机构平均净资产超过2.97亿元;在保余额1341亿元,占全部融资担保业务的80%,国有担保公司的体量早已把民营担保公司甩在身后。

安徽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相对不足,这也影响了民营担保市场的扩大。北京一位资深担保业专家介绍说,民营和国有担保机构好比两条腿,现在其中一条腿折了,那只能依靠另一条。

安徽省政府在2013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试图通过分散融资担保风险,解决信心和动力问题,文件核心内容包括:推进地方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推行比例责任再担保,增强再担保机构的分险功能;建立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并实行比例再担保的小微企业担保代偿损失,省、市、县财政分别给同级担保机构20%的风险补偿。

但决策者高估了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由于金融机构的缺席,文件中提及的风险分担试点大打折扣,远未达到预期。

2014年,工信部、财政部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发专门文件,此后选择北京、广东、安徽等5个省市、1个计划单列市进行中央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试点。试点的一大看点是央地财政共设代偿补偿资金池,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进行一定比例(30%)的补偿。

安徽版的试点方案,与上述部委央地财政共设代偿补偿资金池不同。为对接这次试点,2014年安徽省将财政风险补偿试点政策与比例责任再担保、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整合和创新,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最终,按“4321”比例分担的“银政担”模式出笼。

根据试点方案,将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定位为政策性担保业务,政府、银行、再担保机构为之提供风险补偿。当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承保的担保机构承担40%的代偿,省担保集团(含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分担30%,合作银行分担20%,所在地财政分担10%。追偿所得按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安徽省商务、经信等部门还积极创新扶持小微企业方式,将专项扶持资金转化为专项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参与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在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政银担合作中,商务部门的专项风险准备金分担35%的风险责任;在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政银担合作中,省经信部门专项风险准备金分担30%的责任。

在银担合作中,银行较为强势,弱势的担保公司往往被动地接受来自银行的融资担保业务,并不会对贷款人进行独立审查的担保公司承担着所有的违约风险。安徽省担保集团试图通过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增加担保机构的谈判筹码,改变被动局面。

潘家宝是安徽省政府金融办的一位官员,目前在安徽省担保集团挂职,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他告诉《财经》记者,融资担保风险有的来自债务人违约,有的来自债权人的操作和道德风险。为了规避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债权人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中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

潘家宝认为,让银行承担代偿风险,可以增强银行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可以避免提前收贷或集中收贷产生的次生风险。

“担保集团一定要主动担保,企业缺钱找我们,我们根据他们的社会偏好选择贷款机构。”潘家宝说。 “意外”收获

2015年1月7日,在宣城市举行的“银政担”创新合作座谈会暨签字仪式上,安徽省首笔“银政担”比例再担保贷款发放,邮储银行宣城分行给当地一家小微企业――宣城青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贷款110万元。安徽省正式拉开了新型“银政担”模式的探索之路。

很快,这项试点在宿州、亳州、铜陵等其他地市落地。位于亳州大杨镇的珠东面粉公司的安珠东,通过亳州市担保公司,从邮储银行亳州分行贷款500万元,年利率6.06%,担保费用1.5%。

过去一年,多家银行拒绝了安珠东的贷款申请,另一家银行已口头答应借款,但在完成迁移企业基本账户等要求之后数月,他仍未得到放款。

安珠东贷款难,受累于行业贷款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时,亳州市粮棉企业得到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的支持,当时农发行的两大政策――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助推了当地粮棉企业快速扩张。众多面粉厂借此宽松信贷之机,大量举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毫州良夫面粉有限公司即在此时前往阜阳市投资新项目,但是项目尚未建成,企业负责人张良夫因病去世。农发行抽贷后良夫公司资金链断裂,安珠东所在的众多面粉企业也受到影响,在该行的所有贷款也被悉数收回。

2012年以前,安珠东企业销售收入曾高达3亿多元,2014年销售收入1.41亿元,扣除税收外,有690多万元的净利润。目前,公司日产500吨面粉,因而需要大量库存小麦。而每年小麦收购主要集中在5月至7月,时短量大,会占用大量资金。早前虽然从建设银行和当地的药都银行分别贷款300万元,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公司需求。

亳州市担保公司居间协调,安珠东享受到了“银政担”试点的益处,从邮储银行亳州分行贷款500万元,这让他喜出望外。安珠东说,没有三家银行1100万元的贷款,自己的企业生产就要出问题。

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仍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由于抵押物不足等原因,这类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国务院曾多次下发文件纾困,近年还从增加供给角度治理,如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事业部,但是由于一些部门政策梗阻,实际效果不彰。

“当前体制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要模式创新。体制创新遇阻,而产品创新影响力和辐射力又太小,模式创新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保模式创新。” 安徽省担保集团总经理钱力说。

此次安徽探索新型银政担新模式,意在建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动力机制。试点通过风险共管机制使融资担保风险可控,通过风险分担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增强到原来的2.5倍,解决银行最为关切的代偿风险问题。

目前,全国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已达到2.2万亿元。2011年以来,安徽省年均增速超过30%,在保余额由2010年末的630亿元增加到2014年末的1530亿元,累计为12万户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了2176亿元的贷款担保支持。

其中不可忽视的,是政府财政投入的作用。持续不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被认为是“银政担”模式最为重要的配套措施,安徽省11亿元的财政资金注入,自2015年开始变成了31亿元,该计划将持续三年。

“未来三年内,财政将对担保体系持续投入。最终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将达到600亿元。” 全省银政担合作试点座谈会上,安徽省常委、常务副省长詹夏来如是表示。

600亿以5倍系数放大则为3000亿;10倍系数放大则为6000亿;而安徽省企业总数50万户左右。詹夏来认为:“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政策性担保体系的服务。”

这种理想能否得以实现,仍需观察。 从“扳手腕”到“握手”

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二八”比例分担代偿风险,符合国际通常做法,然而,国内往往是担保公司承担100%的风险,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完全不承担风险。安徽此次试点的一大突破便是银行松口,承担了20%的代偿风险。

“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因为银行不承担风险情况下,业务都做不完。为什么安徽能这么做,因为安徽在全国率先建成了实力强大的省级担保集团,以及构建了以其为龙头的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我们不是一家担保公司在跟银行谈,而是体系与体系的对接。”钱力说。

在他看来,银担“二八”分担,推进的速度比预想得快。不管是战略规划、利益驱动还是银监会“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商业银行都会涉足小微企业这个蓝海,争夺客户资源。

如何让这些银行心甘情愿承担这笔风险,事关这项试点成败。

按照最初构想,试点拟从地方法人银行入手。目前安徽省共有1家上市城商行、83家农商行、64家村镇银行,将近150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然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这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却对这项政策首先伸出了橄榄枝。

邮政储蓄银行安徽分行行长刘玉成告诉《财经》记者,邮储银行定位为大型零售商业银行,银行成立之初便是从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的小额信贷做起的。这项试点与该行契合点较多,因而积极参与。

在刘玉成看来,抵押贷款出现不良时,抵押物处置很难,虽然贷款时按照抵押物评估价的60%-70%来抵押,看起来银行承担的风险很小,但抵押物处置起来时间较长,资金成本也比较高。而在银政担模式中,银行虽然承担20%风险,但是另外80%可以快速被代偿到位。

如果按照3%代偿率来测算,银行代偿其中的20%,即0.6%。同时,代偿并不意味着实际损失,因为担保机构追偿以后,银行还可以获得20%的追偿所得,实际损失不到0.6%,这一数字远低于目前银行的不良率,因而银行可以接受。

通过开办这些业务,邮储银行的市场会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参与,市场将萎缩”。基于这些因素,邮储银行总行很快批准了安徽分行的汇报,并且做成了安徽省第一单银担合作业务。

其实,类似银担“二八”比例分担风险,早在2003年安徽省就有先例。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董事长钱滢回忆说,2003年开始,该机构曾与当地的农信社达成协议,在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时银行承担20%的代偿风险,担保公司承担80%。但是2008年以后,当地民营担保公司崛起,农信社选择了100%承担风险的民营担保公司,这项协议也就无法执行了。

钱滢告诉《财经》记者,风险分担要能得以实施,担保公司必须强势,在他看来,目前省担保集团把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注资、参股的方式联合起来,提高了担保机构的话语权,可以保障这种业务模式推行。

目前,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已参股107家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参股比例平均超过20%;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570亿元风险保障。初步建立了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为龙头,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当地一位金融机构负责人提醒,整个担保体系得快速完善起来,否则这种业务合作模式只会是昙花一现。

“我跟市县有两个纽带,一是通过股权纽带,参股不控股的原因是防止道德风险;第二是业务纽带,通过比例再担保关系,发挥杠杆作用,鼓励市县机构做小微业务。比例再担保最高的是500万以下的融资担保,省担保集团承担30%代偿风险。”钱力说。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 再担保 风险分担 信用审查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37-04

从我国相对需求而言,投资于中小企业的资本供给是不足的,存在严重的融资缺口。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又存在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自身抗风险能力差,难以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物的问题,再加上借贷资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存在,其获取信贷后的监督成本非常高,金融机构普遍对中小企业“惜贷”。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着为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的重要社会职能,在金融体系中作用突出。对于融资性担保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但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表现之一就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中的各项监管措施,依然主要是以行政监管为主,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一、作为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保护

保护债权人银行利益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强制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债务人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披露基本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其次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性审查;再次就是强制融资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准备制度。在这三个方面,相比美日韩的成熟监管体系,我国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信息披露制度

从理论上讲,信贷市场借款人在项目的风险收益及资金实际使用方面掌握着比银行更多的信息,因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必然是不对称的。而在实践中,我国立法对于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较低,再加上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企业会计账簿弄虚作假现象,银行在贷款前,通过一般的财务评估,也很难获取真实的中小企业贷款人违约情况、资产状况和贷款用途等资料;贷款后,也无法完全控制贷款人的用贷和还贷行为,银行面临中小企业贷款人很高的违约风险。因此,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有非常强的需求。但是,这种过强的依赖也会产生诸多弊端。由于融资担保承担的公益职能,其盈利能力十分有限,政府因此需要提供大量的资金援助与补贴,这会形成不小的财政压力。此外,如果融资担保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后,政府也需要承担巨大的政策性亏损。因此,建立政策性担保机制的市场化替代机制是势在必行的。

美国通过市场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减轻了银行对信用担保的需求,有效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在美国,中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有非常强大的公信力。只有依据严格的《公认会计准则》并有良好的经外部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的情况下,银行才会满足其融资方面的需求。美国这种市场化的监管方案,有效减轻了银行对于信用担保机构的依赖,也有效破除了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源,有力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节省了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资助及补贴。韩、日两国也采取了类似的替代解决方案。韩国建立的国家信用信息库信息共享系统,以及日本的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着这两个国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局面、减轻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过度依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强制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信息交换,从而保证银行与担保公司在担保期间共享被担保人信息,保证对债务人共同监管力度。这种制度某种程度上是对信息不对称局面的一种补充。

(二)合规性审查

1.设立审批。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关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相较于一般公司更为严格。

2.人员资格审查。担保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风险性高,所涉内容庞杂,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故而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以应对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具体的关于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技术要求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人员要求仅有原则性规定。

(三)风险准备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建立风险准备制度,用于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代被担保企业向银行代偿债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部分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担保机构实际提取的准备金要远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很多担保机构自成立以后,从没有得到任何风险补偿,甚至没有增加过担保资金,影响了其履行对银行担保责任的能力。相比而言,日本信用担保协会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更为严格。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

信用担保具有准公共品性质,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所从事业务的显著政策性决定了担保公司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大部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是营利性公司。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就存在政策性与营利性的冲突。这种“人格性矛盾”,决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也必定处于左右踟蹰,进退维谷的境地。

在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有关担保的规定都侧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对担保人的利益保护重视不够,而且《物权法》、《担保法》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对于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公司法》也没有针对其特殊的政策功能和组织体系,设置专门的规则。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门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层级又显然不够高。因此,融资担保公司受到的法律保护其实是非常弱的。相比较而言,美日韩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保护更为成熟完善。美国的《小企业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韩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信用保证基金法》,对于信用保证基金有完善的保护方案。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法》等也出台了很成熟的配套制度,这些保护措施既充分保障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利益,也充分体现了其政策性职能,实现了一种良好的平衡。

(一)资本金注入及风险补偿机制

信用担保机构成立时需要资本金的注入,同时为了防止由于支出担保赔付金而导致财务困难及信用危机,担保机构需要通过政府定期拨款或民间资本持续地补充资金。

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由政府拨款,美国是典型代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SA的营运资金由联邦财政负担,每年国会从预算中拨款补贴。另一种是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日本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基金一部分由地方政府、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公司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捐助比例较大)提供;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由信用保险金库和财政以低息借给。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的总资本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出资和累计结转利润组成。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多由政府一次性注入资本金,随后就很难再获得政府资金。随着担保业务规模的扩大,这些资本金往往很难再满足需要。这就需要参照日韩的做法,吸收各类社会捐助资金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1.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事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分配,在整个风险控制机制中占据决定性地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殊角色,其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公司的特殊风险控制安排。根据戴易报告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有特别的责任确保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政策到位。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风险特征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首席风险官制度,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项目提供特别的安全保障。

2.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根据我国最新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这些措施学习了先进国家尤其是日本的经验,出发点很好。但由于我国主要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导致忙于事后救火。

3.担保业务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各国对信用担保的对象、条件等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从担保对象来看,美国小企业局对非初创期的小企业贷款不予审批。从放大倍数看,日本保证协会的放大倍数在35-60倍,韩国最高为20倍。从担保期限看,多数国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中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担保期限较长,充分体现了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

4.经营范围的限制。从立法角度来说,担保公司可以涉入的市场领域应当被明确的界定出来。我国法律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分较为科学,基本可以达到降低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目的。

(三)风险分散机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为执行政策功能,不可避免地累积了非常高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利用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和商业运作来进一步进行分散。

1.再担保公司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分散。再担保具有风险分散、控制担保责任、扩大担保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担保机构偿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额担保资金等作用。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代偿率普遍偏高,但这些公司在获得政府的一次性出资后就很难获得持续的资金注入,因而大都资金规模小、代偿能力有限。而这些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又很不完善,在日常经营中也累计了过高的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这种积弱局面,导致银行在与其合作中承担预期之外的过高风险。由政府出资、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再担保公司,通过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方式,可以分散相当比例的代偿风险。

但很遗憾,目前我国依然没有成立全国统一的再担保公司,只有部分地方设有再担保公司,其政策职能还无法充分有效地实现。全国性再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的迟滞,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政策性的再担保公司,容易导致新的政企不分和担保机构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很可能出现由国家信用承担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最终将导致对金融体系和财政体系的严重冲击。这也是为何部分学者倾向于成立由民间投资并按照股份制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再担保公司的原因。这种主张也强力地促成了我国再担保公司多以政策性与市场性相结合的模式运作的现实。未来全国性再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极有可能是由政府预算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民间资本构成。其中的利弊,还需要市场做进一步的反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英美韩日,几乎所有国家的再担保机构都是政策性的,承担了公益性的职能,基本没有采取市场化操作的例子。日本的再担保体系有两层,由分布于全国各地的52个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央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组成。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为各地方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可以充分的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

再担保体系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就是,由于我国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入再担保体系采取自愿原则,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较少参与再担保体系,不利于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散。在日本,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时,就会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再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这成为其信用担保体系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

2.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一旦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对于由此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的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同时,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也可以制约银行的道德风险,促使其加强对信贷企业的监管,而不是完全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来覆盖信贷风险。

日韩两国都不实行全额担保。担保机构承担贷款风险的比例一般为70-90%,其余10-30%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在我国虽然有银保之间分担比例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很难实行。这主要是由于银保风险分担与银行以限制坏账损失率为主的业绩考核办法相冲突。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目前不能入账核销,导致银行要求信贷业务的风险得到完全覆盖,担保公司因而就得承担全部风险。只有立法要求银行允许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生一定比例的坏账损失并及时给予核销,银保风险共担的机制才会实现。

3.商业信用保险。迄今为止,保险机构尚未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中发挥作用,我国目前尚未办理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滞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风险控制难度很大。而且市场中从事信用保证保险的从业人员缺乏,这些因素都构成了保险机构发挥保障作用的制约因素。这与美国发达的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不同。

4.反担保措施。在《物权法》与《担保法》中,对反担保有非常原则的规定。担保机构可以在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求借款企业或第三方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这种反担保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贷款最终偿还的可能性,但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资产,多为价值小、难于变现的资产,实际上无法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追偿提供充分的保障。

美国小企业局在设定反担保中,除了要求债务人提供尽可能多的企业财产作为担保物之外,还特别要求具有该企业股份20%以上的主要股东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担保企业债务,这就将企业行为与股东利益紧紧地结合在了一起。这种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分散了风险,也使得贷款企业的股东有了更强的经营责任,从而达到保障担保人的目的。

5.中小企业信用审查。在中小企业信用审查方面,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是最大的。在日本,信用风险数据库协会(CRD)管理着日本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利用CRD的企业信用与风险分析成果,使得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得到显著增强。

韩国的国家信用信息库信息共享系统,是世界上最广泛的系统,也是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根据1974年《信用保证基金法》成立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既从事信用担保,同时也是韩国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它的数据库拥有最广泛的韩国公司信息,信息内容涵盖了企业简况、企业财务、债务偿还情况、经理人背景、金融机构信誉、基金使用及其他各项细致入微的服务信息。而更值得借鉴的是韩国征信业的行业架构及信息共享模式。韩国拥有两级行业架构,既有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如韩国银行联合会(KFB),也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而信息共享的模式也是非常有效的,韩国通过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同时又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征信公司也可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作为行业基础构架的韩国银行联合会基于国家利益,依靠国家强制力,可以迅速及时地将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韩国银行联合会依法向其他机构提供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

6.税收减免政策。日本对担保机构信用保证协会的法人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多项税费给予免除。从2001年起,我国税务总局也在全国范围内分四批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减免了营业税。同日本相比,主要存在申请减免的门槛过高(担保资金规模须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优惠范围小(仅限于营业税,不涉及所得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扩大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增强信用作出更有力的支援。

三、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

再担保机构的核心职能是为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提供信用再担保,从而提升担保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度,同时保障担保公司代偿的实现。再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在于,作为政策性机构通常缺乏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其外部风险主要在于担保公司的履约风险,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为此,首要的就是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机构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严格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信贷配给; 风险释放; 可靠性; 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59-03

一、研究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由于信用因素被增加,但其所蕴含的风险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地披露、分散甚至释放,市场的参与者获取了不对称的信息,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金融体系受到冲击之后民营企业的融资变得更加困难。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犹如商品有质量好坏之分,作为市场上的参与者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来甄别这些信息,如何较好地传递、披露与运用这些信息,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使之发挥出良好的放大效应,突破融资难的瓶颈,这个难题已经被学者们高度关注。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创新、城镇居民的就业、增加政府财政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小,抵抗经营与财务风险的能力较差,急需改善与调整民营企业的信用,以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问题作为变革契机,通过分散与释放信用风险所带来的问题,促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创新,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僵局。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发展趋势研究

(一)信用担保融资的界定与民营企业融资的关系

信用担保主要是根据双方约定,以信誉担保方式,履行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信用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被担保对象的信用额度,分散其所面临的风险,融通到更多的资金。以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为例,银行有自己控制贷款信用风险的底线,民营企业信用不足,通过有效的途径获得信用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保险,增加信用资源,使得民营企业的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贷款的利率随之下降,最终获得贷款融通资金。当然作为担保对象的民营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拥有优质资源,甚至能够产生较为明显的外部效应,通过信用担保使得社会信用资源重新优化配置,在充分考虑如何有效地分散民营企业信用风险基础上,摒弃传统的信用担保融资契约模式的弊端,完善与拓宽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现状分析

世界各国最早成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国家是日本,日本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与监督下投入政府资金与吸收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成立信用保险公库,再通过全国信用保证协会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帮助民营企业贷款,这种模式其实是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再保险,其中70%~80%无法收回的债务都可以得到补偿,从而分散了信贷风险。欧美国家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政府的部门独立存在,重点扶持那些不能通过通常渠道获得贷款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向与政府协作的银行提供担保把钱贷给民营中小企业。在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也纷纷成立以政府扶植为主导且贷款给拥有较好优质资产的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这与盈利为导向的信用担保机构存在差异,无法有效发挥出市场上优胜劣汰的机制,政府完全独立承担信用担保机制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变革

2007年的金融危机放大了银行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根据DeMeza和Webb的信贷配给理论:民营企业愿意承担较高的贷款利率,银行有足够资金但是不愿意提供贷款。特别是民营企业从银行融通资金的期限较短,往往不超过一年。民营的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地周转与融通,会极大地限制其发展,在融通资金过程中的风险也无法得到释放。因此,民营企业通过信用担保多样性增强信用,加强信息的披露与识别,并引入市场机制变革融资模式。根据产业集群原理,将处于不同产业链的民营企业,依据其经营组织特点构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型的信用担保融资体质,并将其风险完全释放与披露。在此模式下,政府只是作为市场监管者,根据民营企业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与销售三大重要环节形成产业集聚,在这三大产业集群中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可以采用信用、抵押、租赁、交易合同等方式通过担保机构增强信用从银行融通到所需要的资金,为了分散担保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再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保单实现再投保,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形成金融产品以及衍生品。在这三大产业集群中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以信用担保机构为媒介吸收国内外社会投资者的闲散资金以信托理财等方式将资金投放到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借助信用担保机构增强实力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通过证券市场发行金融及其衍生品实现融通资金的目的。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革新模式(见图1)中关键的一环是需要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对信用担保机构获取的民营企业信息以及信用担保机构自身运营情况的信息及时甄别与披露,特别是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信息透明、公开,使之通过市场运行机制揭示民营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将不适应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机构剥离甚至剔除出去,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进一步将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风险的可保性推动模式变革

金融危机暴露出信息不对称导致所面临的风险不能有效地披露、分散与释放,而所引入的保险和风险投资机制可以承担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分散与释放风险并弥补风险损失。特别是风险的可保与再投保,使得作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将会承担重大损失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可保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为了防止损失较大无力承担,保险公司将其相关保单部分或全部卖给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资本运作模式,将其风险损失可能所拥有的民营企业经营决策权转让给企业的竞争对手,从而弥补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如果风险投资公司无法从风险损失中获得民营企业经营决策权,那么它们仍旧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将风险损失证券化提前收回风险损失。这是由于虽然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但是一旦发生风险损失,肯定是在某一特定时间与地区,保险公司对于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保单所准备的保险责任赔偿准备金就可以确定,而风险投资公司从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可能面临损失的金额就会确定,那么风险投资公司将确定的风险损失提前证券资本化就可以弥补损失。因此,风险的可保性和释放使得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在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得到降低,突破传统信用担保银企融资所不能分散与释放的风险的问题,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变革就势在必行。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变革的必然选择

任何一种融资模式都要考虑到其实际运行中所面临问题的根源所在,所以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的变革研究充分考虑到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用风险问题,预防信用风险所带来的巨大损失,需要通过转移风险,将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损失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补偿,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的风险损失通过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弥补,风险投资公司最终通过转移风险给民营企业的竞争对手或证券化运作将风险损失弥补。这种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完全是借鉴市场运行机制将风险层层分散、传导与释放,极大地降低风险及其损失,并在政府的监管下不断完善发展,突破以往最终由政府承担风险的融资模式。

(一)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变革的必然性

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资本市场失灵。政府为了扶植民营企业发展,成立政府导向型信用担保机构,最终在运行传导机制中所面临的任何风险都由政府来承担,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完全发挥不出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整合社会闲散资金,优化配置资源使得民营企业通过信用担保变革的新模式来融通资金,突破以往仅仅从银行融通资金的模式,可以通过相近或相关产业形成区域或跨区域性的产业集群,传递民营企业的非财务信息,有效遏制信用风险的同时,引入可保性运行机制分散与释放风险,警示产业集群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民营企业,严重的可以终止民营企业之间的信用融资,增加违约成本使得信息风险损失降低。

(二)政府角色的转变推动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变革

民营企业的发展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成立相关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融通资金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助力。我国目前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当中干预的力度越来越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担保机构已经逐渐被以市场为主导的信用担保机构所取代,政府由市场的参与者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监管者,创造出一个和谐、宽松与严谨的市场,促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方式日趋多样化,引入保险、风险投资公司以及民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即竞争对手,在资本市场上完全披露与释放所面临的风险,使得信用风险损失在承受的范围内通过各个环节层层弥补,同时也分享信用风险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实现多赢的局面。

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变革的意义

作为一个政府监管下动态的金融管理体系的国家,民营企业通过向银行借贷融通资金是主要的获取资金的渠道。但是民营企业“年轻”,信用记录较少,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受到诸多限制。特别是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银行银根紧缩,提高贷款融资的门槛,传统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民营企业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我们从信用风险传导、分散与释放,风险信息透明、完全披露入手,引入可保性保险机制,借用市场运行机制来革新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借鉴产业集群的融资模式,在不同产业链之间业务关联的民营企业通过信用融资,降低信用风险与损失;另一方面将保险与风险投资机构引入信用担保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风险损失补偿的份额,增加民营企业的信用,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最终通过证券市场进一步分散与释放风险,在政府营造的宽松、严谨的市场上提高民营企业融资的效率,使得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卫平.企业财务战略管理:一个企业能力理论视角[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