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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业务形式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不断进入担保业,担保行业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力量。2010 年3月,银监会、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运行,降低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并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我国民营融资性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如下:

1.资本实力差,抗风险能力低。众所周知,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对资本金高度依赖的行业,资本金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强弱。以河南为例,截止到2011年6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首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河南省第一批共计246家担保机构经营资格经过初审合格,注册资本均在3000万元以上。这246家公司数量不到河南担保公司数量的一个零头,而众多中小担保公司没有被审核通过的原因就是资金达不到要求。

2.经营管理不规范。目前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法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资本金过度流动,管理粗放。这些违法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年河南省拨付8.5亿元资金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此后三年时间,当地担保公司的数量在大量的民间资本借贷的促进下达到数千家,同时也出现了虚假注资、高息吸储、违规放贷、超额担保等问题。

3.风险意识差。目前很多中小规模担保公司并未建立起风险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主观判断,实际运作中不按规定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业务没有完善的再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缺乏后续资金补充。实际操作中,不按规定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规定,增加了风险。

4.银行与担保公司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目前,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合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肯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而且要求的保证方式通常也是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这样做,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发展。

5.担保人才比较匮乏。由于融资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担保行业需要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现担保业务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但目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仅具有公司财务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极少。这种从业素质显然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的担保业务带来人为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形式

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由于企业自身在财务和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足, 再加上宏观政策的随时变化、资本市场的过高门槛、间接融资发展滞后以及银行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排斥等原因, 融资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一般来讲,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主要业务形式可以分为: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创业投资、中介服务。其中担保业务又分为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和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目前担保公司在操作担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比如少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实,资本挪用、抽逃问题时有发生,无法以资本提升信用能力。违规操作担保业务,存在“人情保”现象等。本文将从银保和民保这两种业务形式来具体讨论:

1.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问题。在银保业务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资信担保,两者应当相互支持。但实际情况是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有自己的评价系统,评级相对较低的担保机构会受到许多门槛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壁垒,也限制了民营担保业的发展,造成本就有限的担保资源被浪费。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要求担保机构承担全部的风险,把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担保公司。银行过多过高苛刻的合作条件限制了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今年6月河南省工信厅公布的担保公司许可证认定条件的第三条:去年以来与银行开展有融资性担保业务1亿元以上或银行授信1亿元以上。这一条款使得众多中小担保公司被许可证拒之门外。7月,河南省又出台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都要实行所在地银行托管。托管资金暂定为注册资本金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的40%。这一要求引起了业内人士的争议,但融资性担保机构今后要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强化银保业务,争取银行的支持,已是非常明确的业务方向。

2.融资性担保行业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问题。民保业务是担保公司的一种重要经营模式,融资担保行业是公认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利用民间资本,也能有效增加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和担保收益。当前,很多担保公司不务正业,转向那些收益率较高的非融资担保业务,最为典型的就是违规非法揽储或借贷,然后高息放贷。这类贷款融资期限短但利息却很高,也没有规范的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一旦到期未还的,便采用威逼恐吓,甚至利用黑社会人员来逼债。郑州市中级法院在过去3年中共受理牵扯担保公司的一审案件15件,涉案总标的累计超过1.9亿元。根据法院系统已宣判案件来看,担保公司的案件呈涉案金额增加、风险扩大趋势。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方向

目前担保行业应当建立合作机制,成立担保联保平台,不断加强与银行深度合作。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银行也承担部分担保风险,不能完全依靠担保公司来分担风险。只有双方形成深度合作机制,共同抵御风险,才能做大做强担保放贷市场。

在河南,政府把是否与银行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成为能否通过审核的重要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银保业务的金额和授信额度。很明显此举意在鼓励担保机构多与银行开展银保合作,这是政府期望民营担保机构回归本位的思考和措施,同时这也与政府最初发展担保机构的初衷相一致。

参考文献:

[1]叶茜茜,杨福明.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生产力研究,2011(03).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前言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处理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而生。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不断壮大,其在促进资金流通、确保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上起了关键作用。但好景不长,基于国际经济下行以及国家经济结构的整改,煤炭类型的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以致于出现了企业收益下降其偿还债务风险提高从而引发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增大的问题。

例如海鑫钢铁由于没有办法偿还贷款而其担保公司拒绝帮其还债引发的违约案,这一事件给融资担保行业起到了警醒的作用。事后当年年底融资担保公司数量较前年锐减了不少。随后一年即2015年8月,国务院发出有关文件提出要完善融资问题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促进其平稳发展。文章经过实地调查,深入探求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为融资担保行业会计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现状

第一,我国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执行准则在不断随着形式发展而改变,由一开始的《担保企业会计审核办法》到2007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随后2010年会计准则作出补充修改并指明,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在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中,其获益方式就是担受了被担保公司的风险,并且把未来的担保风险作为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风险作为成本很容易使经济利益流出金额。第三,被担保公司若是出现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情况,融资担保公司将面临风险“拨备”。第四,融资担保公司采纳了2010年委联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根本解决准备金计提问题,存在风险。

二、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问

1.准备金的计提遵从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中的哪一个更为妥当?若遵从监管规定,其优点是方便执行。更适用于处于发展初期会计管理底子较为薄弱、管理水平不平衡的融资担保公司。但其不利于区分融资担保公司各自之间的业务区别。若遵从会计准则规定,其优点是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对比性,且统一了融资担保公司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的解决办法,也让国外上市担保公司避免了国内外会计准则不同的问题。其缺点就是需要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能力水平更上一层楼,也给监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会计职业的判断增加压力。依据我国现在经济发展趋势,可以采用会计准则分类处理的方法,将融资担保企业分成大中型和小型企业来处理,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依照使用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准备金更高就采用哪种。而对于小型融资担保企业的话比较建议使用监管规定以降低会计核算的本金、提高会计方面的操作性。但是如果小型融资担保企业有能力的话也可以使用会计准则,依情况而定。

2.准备金的测算方法与银行还是担保公司的更为相似?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于融资担保,贷款担保收入达到一定额度即公司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时,融?Y担保公司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于银行;但由于保险公司会计准则是立足于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去测算准备金,因此国际上一般使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存在的部分差异可以使用会计准则来弥补。所以,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公司之间存在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应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自己的特点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贷款担保业务就使用类似银行的会计处理,而非融资担保业务就是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

3.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由于“历史经验模型”是基于不一样的层级的贷款历史违约概率来预测风险,所以这种模型比较适用于平稳发展时期;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环境处于不稳定状况,显然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确认,更适合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准备金的预测,在随后的改革和比较中,最终选择了使用“预期损失模型”。

三、完善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1.把行业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分离开。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反映经济信息,处理好并确认企业的内外交易事项。改革开放后我国会计更是逐渐为国际所用,会计的管理监督职能被淡化,更加凸显它对信息的处理作用。2006年,财政部了一系列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包括金融保险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上市公司都被要求严格执行,2010年的《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使得会计准则走向了国际化。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行业;问题;原因分析;建议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新一轮大规模公共资金救助。此轮救助不仅是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再次使用,更是基于对金融危机爆发机理和监管缺陷的反思,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现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创新发展。中国应以美国为鉴,结合本国国情,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以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四家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资金救助是与银行内部救助相对应的一种问题银行救助方式,是对问题银行的外部救助。目前世界各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方式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和财政部的救助(注释1:财政部公共资金救助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形式对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如注资、担保、购买资产、增加贷款、减免税收、减免政府债务等。)。与内部救助(注释2:内部救助包括以问题银行自身为救助主体的银行自救和以同业银行及银行业协会为救助主体的同业救助。银行自救是指银行依靠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充足的资本和贷款的损失准备等,对经营中自身出现的问题迅速恢复的机制。参见韩冰:《凤凰涅槃——问题银行救助机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银行同业救助是指银行同业之间或在银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银行同业之间进行的组织安排并提供资金的流动性支持、促成与问题银行有关的收购、兼并等事宜的活动。)相比,公共资金救助具有行政权力介入、资金来源可靠、救助效果迅速等优点,金融危机中公共资金救助尤其被频繁地使用,成为金融危机中各国救助问题银行的最有效方式。中国不乏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注释3:其中典型的有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财政部以发放长期债券的形式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挤兑造成的支付危机向海南发展银行发放36亿元再贷款进行紧急援助。),但与美国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银行数量较少、规模较大、经营业务相对简单,政府多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再加上近几十年来中国从未发生过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出现问题而濒临破产的可能性相比美国要小得多,相应地中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也相对匮乏。现实状况造成中国对问题银行的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缺位,造成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一主要救助主体缺失。第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多处规定值得商榷,使《暂行办法》的执行与规定存在偏差。第三,财政部动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缺乏明确法律标准,救助随意性过大。因此,中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善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美国是当今世界问题银行救助立法最为成熟、实践经验最为丰富的国家。自1929年以来,美国历史上先后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造就了美国较为成熟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再一次触发了美国运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的大规模救助。危机爆发后,美国通过对危机产生原因和监管缺陷的反思,对金融监管进行全方位改革,并于2010年7月21日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法案通过对监管机构、监管标准、银行业务范围、破产清算程序等领域的改革,增强了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遏制银行“太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进一步完善了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中国问题银行救助立法和实践均严重不足,因此,为提高危机应对能力,深入研究美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的方式、密切关注美国公共资金救助立法的最新发展,进而构筑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的中国模式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美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的主体包括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三家机构,各机构分别以营业银行援助、最后贷款和直接注资为主要救助方式,形成三家救助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银行救助体系。

二、金融危机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方式分析

营业银行援助(Open Bank Assistance,OBA)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动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的主要方式,该方式于1950年获得国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营业银行援助是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防止一家已投保的问题银行破产,利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公共资金以贷款、出资、存款、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等形式为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救助方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1项规定:为防止参保存款银行不能清偿债务,为使不能清偿债务的被保险银行恢复正常营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存在被关闭危险或已经被关闭的参保银行给予援助、借款、购买其资产或在其处存款。营业银行救助实施以来,美国成功避免了许多大型银行和某些“必不可少”(indispensable)(注释4:1950-198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要求FDIC提供营业银行援助必须通过必要性检验,即受援助银行必须对当地社区银行服务是“必不可少”的。)银行的破产。截止到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已为579家银行提供救助,其中典型救助案例有1980年对第一宾州银行的救助、1981年对互助储蓄银行的救助、1984年对大陆伊利诺伊国家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救助、1987年对德克萨斯银行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救助和1987年对德克萨斯第一城市银行有限公司的救助(注释5:信息来源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网站Failed Bank专题,http://www2.fdic.gov/hsob/SelectRpt.asp?EntryTyp=30,2010年8月1日登陆。)。

(一)金融危机中营业银行救助的实践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问题银行数量急剧攀升,截止到2010年8月1日,经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的问题银行已达288家,总资产达3.8万亿美元,其中以营业银行救助方式挽救的银行13家,救助资金来源于2008年10月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启动的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TARP)。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被救助银行的详细信息(注释6:信息来源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网站Failed Bank专题,http://www2.fdic.gov/hsob/SelectRpt.asp?EntryTyp=30,2010年8月1日登陆。)

依据上表,从被救助银行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来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仅救助问题银行13家,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数的4.5%,而13家被救助银行总资产却达3.2万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近85%。从被救助银行所属机构来看,花旗银行、花旗集团信托银行、花旗银行(墨西哥国家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南达科塔州分行及百货公司国民银行等5家机构均属花旗集团旗下;美国银行俄勒冈州分行、美国银行罗得岛分行、美国银行、美国银行加利福尼亚州分行等四家机构属于美国银行集团所有。此外,由于2008年美国银行先后收购了全美银行和美林证券公司,因此全美银行、美林银行和信托公司和美林美国银行也归于美国银行旗下。

依据数据分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金融危机中对问题银行的救助表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救助次数少。金融危机中市场退出的问题银行有275家,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营业银行援助方式处置的问题银行仅13家。相对于营业银行援助的有效性来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刻意限制使用的倾向。其二,被救助的机构庞大。该结论从13家被救助银行的总资产占288家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近85%得以证明。其三,被救助机构较为集中。通过对13家被救助机构所属集团的情况分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实际上基本是对美国银行和花旗银行两大金融巨头的救助。从做出救助决定的时间来看,集中在2008年11月23日和2009年1月16日两天,前者是决定救助花旗银行的时间,后者是决定救助美国银行的时间。

(二)营业银行救助中的“成本最小化”和“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

金融危机中营业银行援助的使用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是因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适用营业银行救助必须遵循“成本最小化”(Least Cost Test,即最低成本标准)原则和“系统性风险例外”(Systemic Risk Exception)原则。二原则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选择不同问题银行处置方式中得到遵循。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方式灵活多样,购买与承接、存款偿付和营业银行救助是三种最基本方式,其余处置方式皆为上述基本方式的衍生。[1]

购买与承接(Purchase and Assumption Transactions,P&A)是将问题银行整体出售,由一家健康银行进行收购。这种方式通常是解决问题银行的最佳方案,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资产完好,得以继续营业,避免存款人因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节省大量额外成本,而且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最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问题银行整体出售难以实现,因为收购方通常不愿意承担问题银行所有的风险,尤其在有限时间内偿还全部债务。他们通常只乐于承接某些资产和债务,而不愿负担不良债务。[2](P94)以促成收购交易为目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计出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Assisted Purchase and Assump-tion Transactions)方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2项规定:为了便于其他参保机构对问题参保机构进行并购,或出售问题参保机构的资产,或承担问题参保机构的负债,或取得问题参保机构的股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董事会可能制定的条例或规定的条件,可以自主地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可以向其他参保存款机构或控制或即将控制该机构的其他参保存款机构贷款、认购其股份、在该机构存款或购买该机构的债券;保证参保存款机构、控制或即将通过并购控制参保存款机构的公司在并购、承担债务或购买资产时免于遭受损失。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方式的好处在于存款保险公司与收购方风险共担,存款保险公司通常通过购买问题银行资产、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参与收购交易之中,与收购方分担损失,减轻收购方的负担。此次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公司以购买与承接(包括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方式处置的问题银行258家,总资产5700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15%。

此外,成立“桥梁银行”(Bridge Bank亦称“过渡银行”)是与购买和承接方式密切相关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方式,有助于收购交易的顺利实现。1987年,美国国会批准了《银行平等竞争法》,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立桥梁银行。目前桥梁银行规定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1条n款中。桥梁银行是经货币监理局批准设立的,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运作的临时银行。在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适格收购者的确定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问题银行的状况通常会继续恶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设立一家桥梁银行来接管一家或多家问题银行可以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进而可以获取足够时间来彻底评估该银行的状况,并充分评估可供选择的处置方式,同时也令所有感兴趣的收购者得以对收购进行审慎经营审查。桥梁银行在实现所有这些功能的同时还不会影响其向问题银行的存款人提供日常业务。[3](P168)在此次金融危机以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使用过10次桥梁银行的权力,集中在1987年至1994年间,共成立32家桥梁银行。此次金融危机中,截止到2010年8月1日,存款保险公司共使用桥梁银行权力1次,设立桥梁银行1家(注释7:2009年12月18日,存款保险公司为处置独立银行家银行(Independent Bankers’Bank),设立独立银行家桥梁国民银行(Inde-pendent Bankers’Bridge Bank,N.A.)来接管独立银行家银行。)。

存款偿付(Deposit Pay off)是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银行进行破产清算的结果,由存款保险公司偿付破产银行存款人的保险存款。存款偿付一般在存款保险机构找不到合适收购者或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成本较高时采用。最终以存款偿付方式处置的银行一般是同业不太感兴趣的小型问题银行。存款偿付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存款保险公司直接偿付破产银行存款人的保险存款(Payoffs,PO);二是由一家财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存款保险公司的人偿付保险存款,即保险存款转让(Insured Deposit Transfers,IDT)。保险存款转让不仅能为存款保险公司节约大量人工成本,而且为银行将其服务介绍给潜在的新客户提供了良机。本次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偿付方式处置17家问题银行,总资产95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0.25%。

面对一家问题银行和多种处置方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处置方式的顺序为:第一,健康银行整体收购问题银行是最佳选择。若整体收购难以实现,存款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收购者分担损失以促成收购交易。对较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收购者的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成立桥梁银行暂时接管问题银行。第二,若问题银行收购不能实现,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问题银行破产清算,偿付存款人的保险存款。第三,若问题银行机构庞大,破产将会使存款保险公司难以偿付所有存款以及产生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下文详述),存款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问题银行实施营业银行救助。

在进行上述处置程序的每一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处置方式需要满足最低成本标准,该原则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方式在所有方式中支付的成本最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是最低成本要求的详细阐述,其中包括确定最低成本的方法、清算成本、只有为特定目的才可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等内容。在具体操作上,以成立桥梁银行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设立桥梁银行之前,要预先进行成本分析,将桥梁银行处置方式预期所需成本与其他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所需成本进行对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估算成立桥梁银行的成本包括经营桥梁银行的费用、桥梁银行资产的市值及相对的吸引力以及预计最后出售经营权所得的收益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时还要考虑大大萎缩的存款基础对于最后收取的保费以及对于桥梁银行作为一种节约成本的破产银行处置机制的可行性所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较少地使用营业银行救助,原因在于:营业银行救助必须满足最低成本标准,只有确信救助的成本最低才可进行。但事实上营业银行救助不太可能满足最低成本标准,因为购买与承接方式的处置成本绝大多数情况下远小于营业银行救助的成本。在营业银行救助未满足最低成本标准,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仍需要救助问题银行时,该问题银行必须满足“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此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救助既是如此。系统性风险例外是“太大而不倒”理念的法律规范性表述,规定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G中,它实际上是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大型问题银行破产可能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进行营业银行救助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该权力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G规定该例外的适用必须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联邦储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如果提议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出,则需征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同意,反之亦然。此外,财政部长还必须确认适用系统风险例外是正当的。最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基金全体成员间的一种特别评估,来处理其因适用系统性风险例外而受到的损失。[4](P348)

(三)对营业银行救助的争议

在美国,适用系统性风险例外而实施的营业银行救助从诞生之日便备受争议,因为营业银行救助将某些大银行与小银行在问题银行处置中置于不平等的地位。[5]这种不平等导致的负面影响包括:第一,削弱市场约束力。由于存款人相信在大型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公司会给予救助避免破产,因此存款人倾向于愿意与大型银行交易而无视银行的财务状况。对于大型银行来讲,市场纪律约束会减弱。[6]第二,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会在大型银行与小型银行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第三,存款保险公司救助大型银行的可能性会刺激银行在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盲目扩张,目的是机构膨胀成对金融体系影响尽可能大的银行,以争取得到一旦濒临破产会被救助的机会。第四,大型银行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救助再次激起了对营业银行救助的讨论,金融界及民众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废除营业银行救助,并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拆分,依据理由大体为上述四点。本文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不应盲目地反对银行“做大”,大型银行具有规模效益,法律需要禁止的是银行通过恶性竞争盲目“做大”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影响金融稳定。那么,对通过合法手段逐渐积累壮大并守法经营的大型银行,在经营稳健并且不存在威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就不应强行拆分。[2]165另一方面,基于市场稳定的考虑,危机中政府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问题银行进行救助至关重要,原因不再赘述。基于此,美国问题银行援助方式应予以保留,进而需要完善问题银行援助在救助条件遵循“建设型模糊”(con-structive ambiguity)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救助的程序,强化被救银行责任,降低道德风险,杜绝被救银行股东在救助中获得额外收益。

三、危机中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方式及特征

在本轮应对金融危机的公共资金救助中,与存款保险公司单纯“救机构”相比,美联储同时采取“救机构”与“救市场”的双重救助措施。前者指美联储直接对问题银行注资实施救助,后者指美联储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以期救助金融市场。救市场的措施尽管并不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银行,但挽救金融市场的措施对问题银行起到了间接救助的效果。财政部通过直接注资和提供担保的方式救助问题银行。

危机中美联储“救市场”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降低基准利率。美联储利用银行货币创造机制增加货币供给。2007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16日间,美联储先后十次降低联邦基准利率,由4.75%降至0-0.25%区间。第二,降低再贴现率。2007年8月17日至2008年12月6日间,美联储先后11次降低再贴现率,由5.75%降至0.50%。同时,美联储将合格再贴现担保品范围扩大到住房抵押贷款及其相关资产,将贴现窗口贷款期限由30天延长至90天。第三,创新操作工具。在此轮救助中,美联储为给金融市场提供充分流动性,对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创新。这些创新操作工具主要包括:定期拍卖工具(TAF)、定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PDCF)、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流动性工具(AMLF)与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工具(MMIFF)、商业票据信贷工具(CPFF)、定期资产支持证券信贷工具(TAB-SLF)、资产抵押证券贷款工具(TALF)等。

除上述措施外,美联储和财政部共同对部分问题银行通过购买股份为其注资和直接提供债务担保提供直接援助,是一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银行的救助,即“救机构”。2008年10月,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启动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目前,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已通过该计划以购买股份的方式为707家美国银行注资2049亿美元,其中1250亿美元集中针对美国九大银行股份的交易。被救助的九大银行及注资情况为:花旗集团、富国银行和摩根大通分别向财政部出售了250亿美元的股票,美国银行出售了150亿美元的股票,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和美林公司分别出售了100亿美元的股票,道富银行、纽约梅隆银行分别向政府出售了20亿和30亿美元的股票。在债务担保方面,财政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为花旗集团下属银行提供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在内总计3060亿美元的债务担保。

与以往救助相比,本轮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行为体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救助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多元化,表现为救助方式多样性。在此次危机救助行动中,美联储除运用传统的降息、降低再贴现率等救助方式外,还首创了定期拍卖工具、定期证券借贷工具等救助方式以增加银行的流动性。创新救助方式的运用凸显了美联储在履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职责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第二,救助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表现为救助主体的多重性和救助受体的广泛性。一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财政部三家救助主体联合行动并采取大规模救助行动是前所未有的。在美国以往的危机救助中,作为合法问题银行救助主体,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89年至1992年间运用营业银行援助方式仅处置7家问题银行,并且自1992年直到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从未使用过营业银行援助。历史上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多由美联储通过最后贷款的方式来完成,财政部较少参与大规模救助。另一方面,与以往危机救助及此次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相比,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行为适用于更为广泛的问题银行。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计为13家银行提供营业银行救助,而美联储和财政部已先后为700余家银行注资。同为问题银行的合法救助机构却出现数量悬殊的对比,原因有二:其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为存款保险公司实施营业银行救助设定了苛刻的适用条件和复杂的批准程序。相比之下,美联储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美联储和财政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机抉择。其二,救助数量的对比悬殊根本上是由救助机构各自遵循的不同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方式的选择以成本最小化为基本原则。同购买与承接和存款偿付相比,营业银行救助的成本常高于购买与承接方式。尽管存款保险公司在处置问题银行过程中金融稳定也是其考虑因素之一,但当金融稳定与成本最小化产生冲突时,在确保银行破产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金融稳定通常会让位于成本最小化。与存款保险公司不同,美联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己任,以金融稳定为根本原则。联邦政府为实现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必须确保金融稳定。因此当问题银行濒临破产时,与救助成本相比,美联储和财政部更倾向出于确保金融稳定的考虑而实施救助,尤其对大型问题银行的处置更是如此。

第三,救助行为法律关系中救助受体确定的选择性。尽管此次危机救助中救助受体具有广泛性,但美联储和财政部对是否救助问题银行仍严格执行两个判断标准:其一,被救助问题银行大部分机构庞大,其破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从美联储和财政部通过购买问题银行股份注资的情况来看,美国的九大银行全部获得救助,并且占接受注资银行总数仅1.2%的这9家银行得到的注资额占注资总额的61%。其二,美联储仅救助“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而不救助“缺乏清偿性”的银行。在被购买股份的707家银行中,中小银行占绝大部分,其中已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的问题银行中,美联储仅救助了缺乏流动性的银行,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不在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之列。美联储并不会单纯为了银行存续而救银行,而是为了救市场而救银行,救助银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救市场。[7]这也充分体现了美联储维护金融稳定的根本原则。

第四,救助行为以救助受体承担一系列相应法律责任为前提。一方面,同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一样,美联储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同样存在道德风险。廉价的政府救助会促使银行产生对政府化解风险的依赖,从而热衷于从事高收益、高风险经营而忽视风险管理。降低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杜绝被救助银行从救助措施中获得额外利益,被救助银行必须付出足够的代价为救助买单。[8]面对沉重的被救助负担,促使银行形成排斥政府救助,倾向于银行自救和同业救助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救助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救助必须保证救助资金的可回收性,以确保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为此,美联储和财政部对被救助问题银行科以一系列法律责任,包括救助资金需要偿还、为救助资金提供足额抵押品、征收惩罚性利率、参与银行经营管理、调整董事会人员组成、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以花旗集团为例,危机中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共为花旗集团所属银行注资450亿美元,对其价值3060亿美元的有毒资产提供担保。作为条件,被救助银行每年向财政部支付8%的利息;未经财政部允许,普通股股息3年内每季度每股不得超过1美分;严格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花旗银行须参加联邦储蓄管理机构负责的救助房市、避免止赎计划等。

基于上述分析,金融危机中美国运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的救助行为呈现如下格局:

救助标准方面,由于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标准均遵循“建设性模糊”的理念以降低该风险,救助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9]与此同时这种自由裁量并未完全脱离法律的约束,是一种法律之下的自由裁量,表现为各机构救助问题银行须严格遵循某些基本法律原则。

救助机构职权的分工方面,美联储是最主要的救助机构,其救助对象包括问题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救助条件为“缺乏流动性”而非“缺乏清偿性”,救助以提供最后贷款为主要方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仅有权救助由其接管的问题银行,救助方式为营业银行援助,救助条件是满足“成本最小化”或“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决定须通过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批准。财政部的救助对象较为灵活,有权在衡量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相机抉择救助包括问题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并且不受银行“缺乏流动性”或“缺乏清偿性”之区分的限制,其救助的条件是确保救助成本的可回收。

美国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三家救助机构并存有其合理性:

其一,为银行提供最后贷款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传统职能。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及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美联储能够实时监控并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为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在三家机构的救助中,美联储的救助是避免银行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必不可少的第一道屏障。

其二,对于经营状况恶化至“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银行监管机构通常交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由于银行的破产会直接导致存款保险公司偿付存款,因此,出于成本最小化的考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权力是必要的,这种处置权力不仅包括促成银行并购、存款偿付、破产清算,而且也理应包括对银行的救助。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对某些问题银行的救助是避免银行破产的第二道屏障。

其三,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在美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财政部服从于联邦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因此法律实际赋予了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最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相比,财政部在救助条件方面几乎不受约束。实践中,财政部在必要时加入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行动中以增强救助力度,起到补充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起到决策作用。财政部在救助中的这种特殊地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对于某些大型问题银行的救助,财政部救助手段更为多样化(注释8: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可通过编制预算、调节税收、制定财会制度、资产管理等手段以及动用财政预算来完成。);另一方面,由于大型问题银行的破产会影响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某些问题银行的救助应以整个社会的综合效应为着眼点,而不是局限于银行业内部。财政部能够弥补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均属银行业内部机构的缺陷,能够全面客观评价银行救助或破产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如此,美国形成了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各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救助体系。

注释: [1]彭欢.美国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处理有问题银行方式的理论依据[J].统计与决策,2010,(3):138-140.

[2][瑞士]艾娃胡普凯斯.比较视野中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M].季立刚,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徐诺金.美国银行业危机处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美]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金融监管[M].吴志攀,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Yomarie Silva,The“Too Big to Fail”Doctrine and the Credit Crisis,Review of Banking and Financial Law,Fall,2008.

[6]Steven L.Schwarcz,Too Big to Fail?:Recasting the Financial Safety Net,Duke Public Law&Legal Theory Research Paper Series,No.235,March,2009.

[7]吴培新.次贷危机背景下美联储的危机政策理念[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1):51-57.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欠发达地区;担保行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151-02

一、佳木斯市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

为了解经济欠发达地区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我们以佳木斯市为例,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辖区内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

截至2012年12月末,佳木斯市共有担保公司119家在运营,其中,融资性担保机构6家,仅占总数的5%;非融资性担保机构113家,占总数的95%。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5份,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5家,非融资性公司20家。从担保公司的规模来看,佳木斯市担保公司的规模普遍偏小,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仅有3家,其他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多为几百万元。从担保公司人员结构上看,佳木斯市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大多聘请金融机构退休或离岗人员做总经理,而其他大部分人员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知识知之较少,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且大部分管理和操作人员不能达到从业资历和经验标准,只是简单的看客户的担保物。从担保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认为发展“很好”和“比较好”的担保公司占全部调查样本的40%,认为发展“比较差”的占比30%。佳木斯市大多数调查样本对于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持乐观态度,其中,35%的调查样本认为担保行业将继续健康发展;45%的调查样本认为即使局部地区、个别公司出现问题,对担保行业的影响不大。

二、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困难在于我国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和经营上面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如经营比较分散单一、财务制度不健全等,使得银行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设置了相应的门槛,限制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通过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三种选择:一是放松信贷控制,银行增加贷款供给,中小企业从贷款增量中分享资金;二是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发挥作用,但银根紧缩势必提高资金借贷成本,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随之而上升,中小企业难以承受高昂的融资成本;三是通过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为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担保机构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担保体系建设成效显著。1993年,国家经贸委牵头成立了专业化担保公司,并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信用担保业务。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地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此之后,各类担保机构的涌现如雨后春笋,以商业化运作的担保公司迅速发展。但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还没有与担保机构形成默契。商业银行将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担保公司,这种合作方式扭曲了双方的激励机制,加剧了后者的经营风险。造成的结果就是,有的担保公司为了转嫁和防范风险,提高了业务门槛,限制条件不亚于银行,这就导致担保机构的存在没有了意义,从而也影响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三、佳木斯市担保公司运作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银行认可程度低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其规模直接影响它的抗风险能力。而佳木斯市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少,导致其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几十笔担保业务收入才能弥补损失。此外,目前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担保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按照一定的比例金额给予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中,难免出现企业已出现欠息或逾期记录。如果金融机构追究担保责任,扣收其保证金,担保公司将面临担保能力缺失,或者面临破产的风险,造成银行机构对担保公司的认可程度偏低。

(二)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乏完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以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措施,担保公司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二是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难执行。虽然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严重不足。三是未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目前担保公司通常通过反担保或反抵押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被金融机构认可,反抵押的财产权证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变现存在一定困难,不能直接抵押给金融机构。

(三)担保公司缺乏专业人才,识别、控制风险的能力欠缺

由于民营担保公司近年来才在佳木斯市陆续兴起,大部分担保公司都没有规范的招收人员准则,招收员工的一部分是银行界人员,一部分是临时凑合起来的人员,其中不少是公司管理层的家属。而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识,而目前佳木斯市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和素质都普遍偏低,缺少应有的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难以满足业务需要。此外,在提供贷款时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各自独立进行调查和决策,互不受影响,形成风险的双重防控,但目前佳木斯市担保机构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给自身带来较大的风险,再加上存在人情担保、行政干预担保现象,加大了担保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行业监管缺位

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单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但也存在许多金融风险。一是收费没有行业标准。目前,佳木斯市担保公司的收费较为混乱,各担保公司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担保公司按担保金额的多少及笔数收费,有的按贷款利率上浮比例收费,有的甚至超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这就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二是对担保机构最低资本金要求、机构的准入与退出、从业人员与资格认定、业务范围与操作程序、风险控制与风险处置、财务制度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缺少法律规范。作为一个高风险的机构,缺乏对其监督和指导的部门,担保公司各自为政,业务经营处于无序竞争状态。

四、促进担保公司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担保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

针对担保公司中存在的内控制度薄弱的现状,必须督促担保公司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内部要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建立良好的外部约束和制约机制。在项目选择上应杜绝人情担保,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搞好银保互利合作,逐步形成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及行业指导性规范文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和引导,应制定担保公司的行业标准及指导文件。要对公司在担保额度、担保费用、反担保制度、风险准备金提取、银行协作等问题上做出统一标准,以促进信用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三)坚持人才的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

担保公司应招收既精通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又能准确把握国内外金融发展趋势的高级管理人才,并且从其他金融机构聘请业务、会计、市场营销等综合素质高的顶尖人才,接受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优化担保公司员工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养教育,提高现有员工的整体素质,为担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四)建立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和再担保体系

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增加财政引导资金的投入,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增加对担保行业的投入。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和再担保体系的建立既可有效地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又可提高担保公司的信用,使更多的银行愿意和担保公司合作,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担保资金的杠杆作用。

Problems and policy suggestion in the guarantee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the economy undeveloped areas

BAI Ying

(Jia Musi,center branch,People's Bank of China ,Jia musi 15400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