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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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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第1篇

一、《资产减值》新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和改革动因

(一)我国资产减值的历史演进

资产减值相关概念的出现是在1992年,我国在颁布的“两则两制”中首次引入了谨慎性原则,但也是仅仅提出了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而且也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1998年初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第一次对资产减值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夯实上市公司的资产基础,要求发行B股、H股的上市公司必须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只是要求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1999年第四季度财政部又先后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同时将其他应收款也列入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2000年12月29日我国了《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减值的范围由四项扩大到八项,即在“四项准备金”的基础上又加上了“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产减值的处理进行了专门规范。至此,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进入了一个相对完善的阶段。

(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改革的动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并依托于中国加入WTO这一大背景,我国新会计准则势必要适应国际趋同的需要。其中资产减值准则中对资产组(现金产出单元)、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商誉减值等一系列问题就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既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也实现了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进行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完善、规范资产减值会计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需要。由于原资产减值准则中的规定十分笼统,令一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在盈余管理方面大打“球”,从不同角度利用漏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资产减值确认的时间和考虑的因素比较模糊,缺乏操作的具体要求,使企业在实际确认减值准备时随意性较大,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2.资产期末计价的计量模式不尽相同,不易于会计人员把握。现行的会计制度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销售净价、市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多个标准,即使是同一资产,不同企业的计量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例如,2003年南方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接管,但各个投资于南方证券的上市公司对该项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和比例却不尽相同,同样对南方证券投资了3.96亿元,上海汽车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而首创股份则计提了15%的减值。3.资产减值损失的可转回性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创造了条件。旧准则规定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进而实现其再融资或避免退市的目的,而非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调节减值准备的游戏来满足其逃废债务或上市的目的。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规定内容的比较

(一)归属范围的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没有设定关于资产减值的专项内容,只是规定了企业可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分别涉及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等方面。

新会计准则中专门设定了资产减值准则,但只重点规范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理问题,集中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对于流动资产及一些特殊资产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资产等仍由其他具体准则来详细加以规范。

(二)新准则中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

旧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的确认范围,是对单项资产的减值状况进行减值确认。但在实务中,估算某些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新准则中科学地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指出当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而且,准则对资产组的认定也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方法。这一概念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生单元”提出的。

总部资产也是实务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它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新准则对总部资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

(三)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是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前提是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这与国际惯例中资产减值的“经济性”确认标准是一致的。同时,新准则对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判断标准更加细化,列举了可能发生减值的七种情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判断标准基本相似,使会计人员在实务中更易于操作。

(四)进一步规范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强化了准则的可执行性

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应确认资产减值,因此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便成为资产减值计量的核心问题。新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这与现行的会计规范是一致的。对于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等的具体问题在实务中如何操作,新准则和准则指南也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准则的可执行性。

(五)对于企业合并形成商誉的减值测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新准则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为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规定对于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即将商誉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六)新准则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新准则改革了旧准则中对资产减值转回的做法,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改革预计会使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缩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这一修订也是新准则与我国现行会计规范最显著的差异之一,同时也构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七)资产减值的披露更为充分、全面

旧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较为概括;新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要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及商誉减值信息等的披露,体现了基本准则中的“相关性原则”。

三、对资产减值新会计准则的透视

(一)资产减值准则凸显新的会计理念的建立

1.资产减值准则的颁布体现了新准则体系框架内资产负债理念的建立

在会计上,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重要性的认识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从本次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来看,新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在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且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转回。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加关注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营运效率,否则,资产价值的减少会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

2.资产减值准则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新准则体系框架内的国际趋同理念

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我国此次新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理念。而在资产减值准则中,无论是资产组、总部资产等概念的引入,还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商誉减值等的应用方法都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几乎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3.资产减值准则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框架内的公允价值理念

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此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资产减值准则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中也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得到了重点体现。

4.资产减值准则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框架内的原则导向理念

虽然本次准则比旧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但资产减值的计提时间、计提金额的多少仍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如准则中对资产组的认定、折现率的确定以及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等只是提出了应遵循的原则,并不力图回答问题或对每种可能的情况提供详细的规划,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核算时要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

(二)对资产减值准则的一点思考

1.新资产减值准则减少了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但并没有完全封堵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闸门

如前所述,旧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某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而新准则中规定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律不得转回,则可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新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而目前公司在“操纵利润”所使用手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方面就是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及转回,所以仍为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机。

2.新准则的良好贯彻执行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1)需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如准则中对资产减值的计提中提出的现值技术和公允价值的计量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想执行好新准则,除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经验。因此,应加强会计人员对资产减值新准则的培训,多渠道为会计人员提供深造的机会,使会计人员深入理解准则的具体内容,并尽快实现“算账型”会计人才向“管理型”会计人才的过渡。

(2)要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审计监督

资产减值准则给了管理当局很大的会计选择权,会计弹性空间越来越大,资产减值不得转回只是堵住了一个口子,但却给了更多的口子。这就要求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使审计人员掌握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对存货、应收账款等的资产减值及转回给予更多的关注,对恶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给予严惩,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资产减值;减值核算

Abstract:Thisarticleaccordingtothenewcriteriontoclassifytothepropertyessentialfactorandtopropertydepreciationaccountantagainstandard,underthenewcriteriontheenterpriseeachpropertydepreciationcalculation''''ssuitablecriterion,thepropertydepreciationloseconfirmation,rowwithwhethertoreturnandsoonaspectstocarryonthecomparativeanalysis.

keyword:Newaccountingstandards;Enterprise;Propertydepreciation;Depreciationcalculation

前言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除保留原有的按流动性、非流动性分类外,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并将原在表外披露的衍生工具(如期货投资等)改在表内反映,同时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企业)等内容。新准则对资产要素的重新分类及对资产减值会计的重新规范,使人们对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犹如雾里看花。

一、适用准则不同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企业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存在差异,不可能对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在同一项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但该准则主要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其他资产的减值则由其他相应准则规范。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具体如后面附表所示。

二、是否需要核算减值视资产的期末计价方法不同而定

资产的期末计价是指资产负债表中以何种计量属性反映资产的价值,这与资产的后续计量相关。中外会计中,资产的计量历来有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时,资产按历史成本(实际成本)反映,客观、可靠,数据容易取得,而且可避免由于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差异,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而是传统会计中常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在原有的损益表重心观下,由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是自用而非销售变现,因而无须考虑其市价的变化,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但在资产负债表重心观下,资产代表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计量资产时,就不应以反映“过去”的成本为基础,而应以反映“未来”的价值为基础。此外,在物价明显变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可比性比较差,由此产生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信息相关性强,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允价值又比较容易确定,因而受到推崇并广泛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在全面推广使用公允价值。

从资产的性质来看,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敏感性存在差异。流动资产可以随时变现,对公允价值的变动非常敏感,相关性强;非流动资产则不然,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对其影响并不大。从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情况来看,经历了禁止使用(1992年前)、大量使用(1998年起)、限制使用(2001年至今)的多次反复。考虑到中国会计标准国际趋同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欠发达的现状,本次会计制度改革,我国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目的是使会计信息尽可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尤其是资产的现实价值,强化相关性质量。从此理念出发,我国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计入当期损益,这也符合全面收益报告的国际趋势;少数资产(如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则沿用成本计量模式,防止企业的操纵。期末计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不存在减值的核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资产,无论从资产定义或谨慎性原则考虑,亦或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根据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会计上应以反映资产“未来”的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予以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以其变动金额调整权益,但当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降时,应确认减值损失。三、资产减值损失的列支不同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是资产(账面价值)转化为费用(或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将导致费用(或损失)的增加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问题是,这种减值损失如何列支,是计入资产负债表还是当期损益?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预计的资产减值损失,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不同资产的性质,分别作为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和减少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及委托贷款的减值损失)处理。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四、确认资产减值的比较范围不同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理论上讲,比较的方法或范围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二)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三)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五、资产减值损失可否转回的处理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资产减值准则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

全球经济不断融合,各国经济交往密切,呈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经逐渐凸显。此时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高质量、高标准的会计准则,协调各国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的需求尤为迫切。然而中国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将顺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势所趋,积极进行会计准则趋同工作。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企业的角度分析

每个公司都是经济发展的组成细胞,其发展状况和方向常常决定了整体发展情况和动向。在众多公司中,我们以跨国公司、上市公司为例,来分析我国会计准则趋同的必要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现已遍布全球,其是全球资本流动的重要载体,连接多国之间的经济业务、投融资等活动。但是在由于母子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或者是公司本身就存在多国管理人员,使得在会计处理方式、报表编制、经济指标计算都有所不同、可能会造成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计算差异较大。有些跨国公司按照子公司会计准则计算的经营成果为盈利,但是按照母公司会计准则则是亏损的现象,致使投资者对于跨国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法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经济行为。所以为了便于跨国公司进行信息汇总,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与母公司的整体战略保持一致,迫切需要拥有一套高质量、统一的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作为经济的领跑者,由其构成的的股票市场更是经济的晴雨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上市公司决定着经济的发展方向。但是对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非常重要。由于境外和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基于国情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必然不同。在境外上市必然要按照当地的会计准则,其间进行报表等转换的投入是巨大的。而且要在短时间内进行报表等的转换所需要的熟悉、精通两国会计准则及处理方式的高级会计人员也不是能及时寻找或者及时培养成功的。上市公司的企业行为中操纵利润、虚假列报、违规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效率低下。这些都是由于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会计准则制定有待完善,法律监管力度不够,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这些亟需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逐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相应境外上市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根本动因。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间的资本流动不断加快,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增多,如果不同国家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致使其会计信息产生一定差异,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国与国经济业务交易成本提高,全球的资本纵横交错的流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金循环流动,迫使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进程加快。会计准则国际化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使得会计信息传递更顺畅、更明晰,为全球各国的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

区域性经济组织也成为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欧盟就是区域经济组织中一个典型的代表。其为了在欧洲范围内形成资本、劳务、商品等大流通,消除之间的贸易壁垒,保证编制高质量的会计报表,其2005年之前就要求所有在欧洲上市的公司依照国家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在整个欧洲甚至全球都反响较大。区域性的组织通常各成员国之间历史发展背景有相似之处,更能理解和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在区域内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从而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有利保障。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新兴经济体在全球会计准则趋同中的影响力,国家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北京成立新兴经济工作组,并于2011年7月26号举行第一次会议,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对于全球的经济影响也是重大的。新兴经济工作组的成立能更直接的反映各国的具体国情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过程中所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和差异。类似于这里区域性组织对于会计准则国家趋同的需求也是巨大的。

对于我国而言,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与世界各国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但是由于我国企业编制的会计财务报表与其他国家编制的会计准则有差异,严重阻碍了我国正常对外出口贸易业务,而且很多国家借由中国会计准则没有严格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出口业务多加阻拦,更出现所谓的反倾销行为。所以中国会计准则必须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消除实质性差异,但也要充分考虑具体国情,不能盲目直接引用。

二、资产减值准则比较分析

虽然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大势所趋,但是我国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应该立足于国情,充分考虑到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因素所造成的差异,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秉着实事求是的心态,在差异中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不断协调,不断趋同,达到等效。本文就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极少差异中选择具备中国特色的资产减值这一准则进行比较分析。资产减值问题一直是中国上市公司关注的重点、热点。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资产减值准则进行比较分析。

(一)资产减值定义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认为资产减值就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原先预计的未来经济利益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新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减值中的资产分类为单项资产和资产组。单项资产符合资产的基本定义,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入。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中把资产分为单个资产和资产所属现金产出的单元,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是指那些在持续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资产单元产生的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关于资产减值测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中由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发生减值迹象,都应当与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国际准则规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主体都应当评估存在的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迹象,并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对于没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都应当在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会计主体每年也要对企业合并中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由上述分析可知,中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的定义上和减值测试中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减值处理基本一致,

(二)资产减值确认基础比较

资产减值的确认本质上就是对资产价值的再一次确认,对资产在持有过程中是否减值进行说明,以便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关注进行相应的决策。我国新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报表各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着眼于现在和未来,不仅仅局限于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作为确认金额。资产减值的确认基础不再是单纯的交易而是事项。只要资产发生减值,且资产减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相关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资产减值与决策相关,就可以确认资产减值。

由资产减值的定义可知,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基础是单个资产和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基础是单项资产和资产组。我国并没有引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但是我国资产组的概念与之类似。《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指出,如果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该估计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如果不能估计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则要确定资产所属的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回收金额,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则认为如果有迹象表明单项资产发生减值可能,应依据单项资产确定可回收金额,如果不能对单项资产进行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就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现金产出单元需要以长期(5年以上)现金流量预测作为预算基础,其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高质量的人才要求较高,不太适宜中小企业,计算预测程序也较为繁琐,实际操作可能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主观性较强,适用于我国复杂的市场经济和企业中还不够成熟。

(三)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问题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对于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者减值损失已经发生减少,重新确定其可回收金额,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到重新确认可回收金额。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上,历来是各大中国上市公司存在争议和问题较多的环节。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损失准则制定方面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允许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本文就对两个准则所形成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允许转回,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对于资产而言,由于客观经济环境、企业经济事项等变化,资产可回收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化,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是信息的公允表达,能反映该项资产真实的情况,促使企业的报表信息遵循其实际情况。但是减值损失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能超过资产的初始成本减去摊销或折旧的余额,从实质上也与历史成本相一致。如果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恢复时不能转回,就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有一定出入。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都是为了能使得资产的价值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客观。在诸多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经济信息充分、法律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允许固定资产等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可转回是可理解的。

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应该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计量基础是以历史成本为主,始终本着谨慎的态度。资产减值初始确认是对当时经济事项的认定,如果随后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有转回的迹象,并于之后对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那当初确认时的可信度就随之产生质疑。转回后资产的价值,是否超过其历史成本,大大超过历史成本,对于企业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真实反映度又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并不发达,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监督执行力度有待提高,如果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不仅会造成上市公司恶意操纵利润,损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在资产减值准则这一问题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达成一致具有一定难度,,在之前一段长时期内,许多上市公司曾利用资产减值转回大做文章,操纵企业的盈余。在大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在需要调整利润的时期进行转回,进行扭亏为盈,给利益相关者以假象。企业进行由盈转亏,达到避税的目的。2007年1月1日,我国正式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对企业的利润操纵,更好的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更好的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三、结论

在笔者看来,我国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执行一套高质量、高标准的全球公认的会计准则尤为迫切。这不仅可以节约公司在境外上市的资本成本;利于境外投资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等。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趋同的过程中仍旧要坚持中国特色,对国际会计准则采取借鉴的态度。我国的资产市场还不够发达、法律制度不够规范、上市公司部分人员素质不高、监管力度不足、经济状况的复杂性等等原因导致我国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在大势所趋下,坚持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会计准则,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需要继续贯彻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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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

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称之为“资产减值”。其中,“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之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之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之现金流入。财政部2006年底颁发之《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之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之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之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即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之损失,对可能发生之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之,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该准则还对不同资产之减值适用不同之准则规定如下:(1)存货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之投资性房地产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3)消耗性生物资产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4)建造合同形成之资产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5)递延所得税资产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6)融资租赁中出租入未担保余值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7)《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之金融资产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8)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之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企业资产真正符合资产定义之要求。资产是指过去之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之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必要之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资产减值会计也为资产之真实价值提供了量度。会计上对资产之减值情况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之核算方法,其实质是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资产计量接近真实价值,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投资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之资产减值运用到目前为止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自1998年开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外资股之公司计提“四项准备”,即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其他上市公司可按此规定执行,而对非上市公司仅要求计提坏账准备。二是1999年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将四项减值准备之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三是从2001年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之《企业会计制度》中,把“四项准备”扩大到“八项准备”,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之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之损失,对可能发生之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四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财政部2006年底颁发之新企业会计准则一直到现在,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之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之,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新会计准则衔接规定,上市公司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2007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资产,先要对各项资产进行一次资产减值测试,并追溯调整外,对于实施日以后形成之资产减值按照本准则规定执行。基准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具体做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2007年1月1日以后形成之资产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执行。其中,资产减值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如下:(1)2006年底颁发之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组之概念,规定“准则中之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之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之最小资产组合”。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2)扩大适用范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竖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之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之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会计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之其他减值之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之投资等,在扩大减值使用范围之同时,明确“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之,从其规定”。(3)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会计准则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之可收回金额”。(4)可收回金额之计量原则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之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5)新会计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过去企业已经普遍根据老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具体情况界定之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之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之选择空间。资产减值准备之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其中,八项准备中频繁被部分企业当作调节企业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之主要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这几项。而引入之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新会计准则强调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主要是考虑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许多资产还没形成活跃市场,会计信息之相关性固然重要,但应当以可靠性为前提,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利润之现象。因此,中国之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准则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之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之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之态度。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价值较大之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减值损失后,价值恢复之可能极小或不存在,发生之资产减值应当视为永久性减值,而且在这一问题上往往被少数企业作为调节利润之手段,所以,中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此类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6)新会计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之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之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之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之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之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之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7)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企业合并形成之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之账务处理。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实施过程平稳有效。首先,大多数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企业会计准则从2006年末至2007年初之新旧转换。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日(2007年1月1日)基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新旧准则之转换和过渡。主要调整之内容如下:(1)长期股权投资差额;(2)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之投资性房地产;(3)因预计资产弃置费用应补提之以前年度折旧等;(4)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之辞退补偿;(5)股份支付;(6)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之重组义务;(7)企业合并;(8)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金融负债;(10)金融工具分拆增加之权益;(11)衍生金融工具;(12)所得税;(13)其他。上市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时点尽管上述某些项目调整金额幅度较大,但增减相抵后总体持平,实现了平稳转换和过渡。实现新旧准则转换后,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运行平稳,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有增长,1,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13,634.02亿元和10,117.64亿元,2006年分别为9,201.22亿元和6,765.08亿元,利润总额增加了4,432.80亿元,净利润增加了3,352.5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8.18%和49.56%。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之增长主要源于营业利润,从而奠定了2007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之基础。2007年上市公司之净资产也取得增长。1,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净资产合计为68,389.71亿元,2006年净资产合计为52,221.07亿元,同比增加了16,169.38亿元,增幅为30.96%。上市公司对企业会计准则具体项目执行情况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也得到了有效实施。2007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692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之44.08%)披露了对长期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其中,161家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情况披露了各项资产减值之迹象,占1,570家之10.25%。70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确定资产减值时对资产组进行了认定。1,15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之确定依据。多数上市公司披露了长期资产公允价值之确定方法、预计之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涵盖期间和折现率等信息。计提减值准备之资产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也发现有极少公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之情况。451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之28.73%)存在商誉,其中,373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业务公司数之2.71%)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有些上市公司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制定了本公司之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如下列两个典型例子:

例一:某某上市公司之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一)资产减值准备之计提项目:(1)坏账准备;(2)存货跌价准备;(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8)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准备之计提方法:

1、坏账准备根据期末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之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1)账龄1年(含1年,以下类推)以内之,按该部分余额之1%计提;

(2)账龄1-2年之,按该部分余额之10%计提;

(3)账龄2-3年之,按该部分余额之20%计提;

(4)账龄3-4年之,按该部分余额之50%计提;

(5)账龄4-5年之,按该部分余额之70%计提;

(6)账龄5年以上之或有确凿证据收不回之款项,按该部分之100%计提。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或预计难于收回之应收款项,要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之,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帐面价值之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帐准备。

2、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按不同情况进行计提:

(1)受托代销商品不提跌价准备;

(2)其他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确定存货跌价准备之计提金额。

3、期末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金融资产以外之金融资产之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应当提取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客观证据,包括以下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之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之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之某项资产之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之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之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之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之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之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客观证据。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之,根据其帐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之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如果该金融资产之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之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之,则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4、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之、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之,其减值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之,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将估计之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之,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将估计之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提取减值准备。

6、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之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之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之利益,应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之账面价值。

(三)资产减值准备之计提时间

公司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之情况下及每年年末需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回收金额,确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资产减值准备之计提程序

公司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之情况下及年末由财务部负责拟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之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之依据、方法、比例、数额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影响等。各项减值之计提准备经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同时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之实际情况作出评价。

(五)资产核销之程序

资产确需核销时,公司财务部应提交拟核销资产情况之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报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资产核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销数据和相应之书面证据;

2、形成之过程和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影响;

5、涉及之有关责任人员之处理意见;

6、董事会认为必要之其他材料。

(六)金额巨大或涉及关联交易减值与计提及核销程序

单项资产减值准备之计提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涉及关联交易之,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董事会之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核销和计提数额;

2、核销资产形成之过程和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影响;

5、对涉及之有关责任人员之处理结果或意见;

6、核销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之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

其他股东利益之说明。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之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核销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之决议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进行监督,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八)本办法由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例二:无锡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0年3月4日召开之第六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之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况

为真实反映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之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之通知》规定,经过认真分析,公司对2009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0,294万元,主要为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增加8,861万元,存货跌价损失减少38万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470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主要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XX进出口有限司本年应收账款坏账个别认定法计提金额合计2,604万元(对俄罗斯XX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2,012万元,其余客户计提592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XX营销有限公司本年应收账款坏账个别认定法计提金额合计3,326万元(对苏宁、国美等连锁大卖场以前年度无法收回之应收款项)。

2、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因公司整体搬迁后,原XX路67号地块上之房产已破损且无法继续使用,公司计提减值准备1,278万元。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之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之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之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之会计原则,规避财务风险,能公允反映公司之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之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之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无锡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8日

在核算方面,上市公司基本按照资产减值损失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1、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之减值之,按应减记之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2、资产减值损失确定:(1)可收回金额之计量结果表明,资产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之,应当将资产之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之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之资产减值准备。(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之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之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可收回金额之估计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之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之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损失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004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0-02

1 中澳会计准则的特点

会计准则是会计业务的操作规范,它能规范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经济活动。会计工作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前进,在政府、企业、会计理论及会计实践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会计准则处于探索和改革阶段,原有会计制度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会计变革成为必然趋势,但因为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导向不明确,导致改革进程缓慢;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末期,我国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国际会计准则给我国会计准则提供了改革方向;21世纪,会计准则建设进入了全面构建准则体系的新阶段,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由于历史原因,澳大利亚的会计实务和会计立法受英国的影响很大,但随着不断变革,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也发生了变革,并有了自己鲜明的特色。20世纪90年代末期,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环境的需求,会计准则改革被提上日程。进入新世纪后,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支持澳大利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监督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就是报告主体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是否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相符合,该法案的实施标志着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走向国际化。

2 中澳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及体系总体比较

2.1 制定模式比较

制定模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主要包括制定机制、制定人员、制定程序3个要素。在制定机构和人员上,我国属于政府制定模式,财政部是制定会计准则的唯一机构,制定人员也主要是财政部设立的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关人员。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委员会、紧急问题处理小组三者并存,随着时间的推移,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民间性组织,其政府主导性不断加强。从制定程序上看,我国的准则制定程序主要包括4个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阶段。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制定则分为6个层次:第一,将日常会计问题拟定成为讨论稿;第二,全面征集意见;第三,形成决定意见表上交AASB;第四,征求意见稿;第五,形成会计准则终稿;第六,执行。

2.2 准则体系比较

两国会计准则在总体方向上都向国际会计准则方向发展,但由于两国的会计环境存在差异,所以其会计准则体系还是有差异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澳方会计准则较我国更具全面性;第二,澳方会计准则较我国更接近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3 中澳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具体比较

3.1 准则的使用范围

AASB资产减值会计准则适用于除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建造合同形成资产、雇员福利形成资产、包括在AASB139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按照AASB5划分为持有以备销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以下内容事项适用于其他相关准则。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发生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发生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建造合同发生资产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融资租赁业务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金融资产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澳大利亚同我国资产在资产减值准则适用范围方面比较,AASB136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与租赁和石油开采相关的资产,但将与普通保险合同、雇员福利、人寿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以及持有待出售非流动资产都排除在资产减值准则之外。

3.2 资产减值的确认时间

AASB准则中明确规定,会计主体应该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自身资产的减值迹象进行评估,如果资产确实发生了减值的迹象,会计主体应该估算出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因为企业合并等原因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等不便权衡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本身是否出现了减值迹象,在每年也应该周期性的进行减值测试。此外,AABS按外部信息及内部信息来源分类列出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七项应考虑迹象,这方面基本与我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相同,但多了一条,报告主体净资产的市场资本化金额小于其账面金额,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由此可见AABS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程度。

3.3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根据AASB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其销售净价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按准则要求主体必须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可靠的预测,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折算出资产的现值,以此作为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并与该项资产的出售净价价值做比较,选择二者之中的高者作为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我国的会计准则对资产可收回金额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资产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与资产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比较,二者之间同样是取高者。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与AASB在对资产减值的可收回金额方面所做定义基本相同,差异仅仅体现在个别名词上,AASB中的销售净值对应的是我国准则中的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而使用价值对应的则是我国准则中的资产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相比之下AASB的应用显得简洁明了,我国准则的名词则显得过于拖沓和晦涩,不利于使用者记忆,从这点来看,AASB的专业名词应用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此外,与我国会计准则相同的是,AASB对预测基准、折现率选择及构成要素提出了相关要求。与此同时,AASB在确定折现率方面还给出了两种方式。第一,折现率可以通过对相似资产在市场交易中的内含利率或以上市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评估得出,但前提是上市公司的资产服务潜力要与接收评估资产相似;第二,如果资产利率确实不便于从市场上直接获得,那么主体应该使用替代利率来估计折现率。具体地说就是会计主体采用类似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技术,分析确定主体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或其他市场借款利率作为估计起点,并考虑到资产使用结束时整个期间的资金时间价值和未来预计现金流量,同时结合政治风险等因素做出适当微调。相比之下,我国的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方面的规定没有如此细化,显然准则在工作指导性上需要提高。

3.4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如果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将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计入到会计主体的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我国是以经济性标准为基础对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也就是只在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时才进行确认。AASB采用的同样也是经济性标准,因为经济性标准在估算资产使用价值、估算可收回金额时已对各种可能性因素加以考虑,最大程度的减少了资产减值确认时的主观人为操纵,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我国专业水平及职业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紧缺,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所以采用经济型标准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比较符合当下国情。

此外,我国准则中使用了资产组概念,明确了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应按其归属资产组测算减值。而AASB并未提及资产组,但却使用了现金产出单元。相比之下,资产组概念在实务中更易理解,现金产出单元则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3.5 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两国准则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上存在差异,AASB规定会计主体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重新衡量判定,如减值现象已经不存在或改变,主体需重新估计可收回金额,但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用估计发生变更时,才可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

我国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便不能转回,只允许在该资产处置时再进行后续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在这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究其原因,还是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限,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的现象时有发生。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未来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也是很有可能的。

3.6 信息披露

我国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披露方面的规定比较详尽,减值原因、损失金额、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累计金额及商誉减值都需要进行披露。AASB除了与我国近似的规定以外,还特别强调会计主体要对商誉等使用年限不确定的现金产出单元,使用怎样的假设计量可收回金额进行披露。

4 资产减值准则应用案例

案例:某公司2013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显示,其部分资产发生减值,特别是无形资产中有一款自主研发的软件减值严重,公司将此资产在2013年末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准备金额为2 000万元。2014年企业因经营需要将此软件升级改造,其功能性和操作性均获得大幅度提升,改造后的软件得到了业内人士、专家学者及咨询机构的广泛认可。对软件重新估值后发现,该无形资产可转回1 125万元的减值准备,2014年公司在不考虑减值准备转回的情况下利润为负数,面临退市风险。两国在资产减值转回上处理方法不同,如减值准备可以转回1 125万元,则公司就会转为盈利,完全可以避免退市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国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处理上的差异带来的主要影响包括以下两点。第一,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会产生差异,特别是对净利润的影响极为严重;第二,减值准备转回依靠会计人员主观判断,容易给企业留下操纵利润的空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威胁。可见,无论资产减值是否允许转回,会计人员都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不管政策制度怎样变化,都保证给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5 结 语

我国准则同AASB相比,在资产减值上最大的区别在于减值损失的转回上,AASB相关规定更贴近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现出AASB的国际趋同性。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准则要完全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尚具有难度,但随着我国法律环境及市场环境不断改善,资产减值准则一定能够更加完善,未来也有可能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减值转回,最大程度地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给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秋思,闻硕.中澳小企业财务报告比较研究[J].金融会计,2008(10):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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