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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三板;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一、新三板发展的现状

新三板市场最早起源于STAQ、NET 系统剩下的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试点,允许园区内具有规定资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挂牌。[1]2012年,证监会颁布相关规定,宣布扩大试点范围。2013 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京举行揭牌仪式。2014年新三板全面扩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数为1,572家,2014年新增挂牌1,216家,同比增加3.4倍。[2]进入2015年后,新三板又在规则制度和技术系统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升级,包括全国股转系统首批指数、完成数据汇总业务相关技术系统通关测试等。随着新三板扩容至全国以及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它的优势将会逐步发挥出来,挂牌企业会逐步增加,交易也会越来越活跃。

二、目前我国新三板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方面

1.未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目前财政投入的资金,基本是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对于新三板市场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此外,各高新园区为了园区内的企业发展,虽然给了企业许多补贴政策,但是真正做到让企业改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让资金真正起到引导作用,鼓励新三板企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待完善。

2.财政扶持手段单一

随着新三板的扩容,政府也大力扶持新三板。比如给予新三板企业改制、挂牌资金补助,但补贴方式比较单一,使得成长初期融资渠道较少的企业,对政府形成依赖。此外,从政府角度看,虽然为鼓励企业发展,政府给予企业补贴,但补贴的效果不佳。由此仅靠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来支持企业的发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三板长期的建设。

3.财政投入的资金管理不到位

进入2015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断增多,随着新三板市场逐步壮大,也显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其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依然存有许多风险。国家针对新三板市场发展投入的资金未进行监督管理,如给予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补贴,是否确保资金用来改制。在具体的资金使用过程中,事前没有进行具体的预算,资金的用途不明确,补贴资金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规范之处。

(二)税收政策方面

1.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复杂

目前,政府给予新三板市场许多的税收优惠,但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的程序过于复杂。比如,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申请挂牌的企业都需要交各种复印件,这可能导致部分想挂牌的企业因为繁琐的申请程序,而不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加重企业运营负担,反而对企业的短期发展带来不利。

2.税收优惠目标不明确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发展高新技术至关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发等,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税率优惠为主要方式,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不足。新三板企业并非都能享受我国现行的间接优惠方式。

3.各高新区成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相当多的高新区已经有了政策,但是涉及保密的大部分文件没有公开,或没有成文,或者没有上传到开发区网站上。由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更没有形成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法律法规。[4]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

4.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网上资料显示就高新园区公开的信息而言,越发达地区,资金越充裕,针对股份代办转让的政策越优惠,比如天津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实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面,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手段也显得较为单一和乏力。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支持新三板发展的建议

(一)财政支持政策方面

1.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扶持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的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者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择适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进行发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使直接补贴与激励引导机制相结合,减少新三板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依赖。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从侧面表明国家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新三板市场。同时,政府也应该随之出台新三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使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2.转变扶持方式

通过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使资金切实落到实处。首先实施导性扶持,在各园区政府应该大力增加财政可支配财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引导性扶持,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其次采取间接性扶持,政府采取间接调控,规范各园区内企业的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新三板市场上发展比较快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企业的自主发展。再次进行政策性扶持,用好新三板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让政府投资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和消费需求,使更多的资本流向新三板市场,落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3.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

政府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管理。企业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尽量透明化,在企业内部可以设置资金监督管理岗位,专门负责资金的预算,使用等,尽量细化资金的用途,以便于在使用过程中对于资金的监管更方便。加大对资金的监管,才能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使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1.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手续

现如今,既然已经出台许多优惠政策给予企业补贴,就应该简化相应的优惠政策申请手续,使补贴可以快捷,有效的落实到企业。现在是信息发达时代,网上建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情况申请的系统,通过网络简化办事程序。这其中主要包括首次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再次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手续的简化,不代表质量的后退,为避免企业的风险,以及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简化优惠政策手续,加强申请过程中的监管,真正落实到新三板企业,使政策切实的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2.明确税收优惠目标

“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看,各国税收优惠发展的趋势是弱化直接优惠,发展间接优惠。”[5]目前新三板市场上的各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直接优惠,应该丰富间接税优惠方式,多重优惠方式并用,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税收优惠的公平性。[6]采取加速折旧方式,通过加快资金回收的速度,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推迟企业的纳税期限,减轻高新企业税收负担。采取投资抵免,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制定成文的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系统成文的税法体系,选择适当时机提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应该公开的相关文件应该及时的公开,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园区网站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国家应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系统性的法律,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零星散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整理。[7]应注意,在制定优惠制度时,应不断衡量利益得失,制定恰当的优惠对象、优惠方式、税率等等,将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在运行优惠制度时不应过分干扰市场的经济调节作用,避免过多地影响企业的生产、投资选择。

4.合理调整优惠结构

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发展的比较好,而给予的补贴反而更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更多。而那些欠发达园区的企业更需要税收优惠的支持,能享受的优惠却较少。应转变优惠方式,给予真正需资金发展的企业更多的扶持。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资金充足,企业内部资源丰富,国家政策主要应该发挥引导作用,让企业自主发展,依靠企业的进步吸取其他社会资本的支持,同时,较发达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起到模范作用,利用企业多余资金扶持欠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使新三板市场的结构更合理。

此外,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园区内企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发展,不能单纯依据企业现有的情况来实施优惠政策,这会使得企业分级,使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面临困境。为了使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合理调整相关的税收结构。

参考文献:

[1]狄芊芊.新三板市场:过去.现在.未来[J].财会学习, 2014.

[2]方庄玉.2014年新三板投资情况分析[EB/OL].2015[2015-4-20].http:///finance/2015/03/10/175245jsdq.shtml.

[3]韩霞.高技术产业公共政策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尹中.中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2(25).

[5]Randolph Beatty and Padma Kadiyala.Impact of the Penny Stock Reform Act of 1990 on the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Marke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03.4

[6]高培勇,毛捷.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结构和效益:来自全国税收调查的经验证据[J].财政与税务,2014(4)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情况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XX年三季度末,我市共有已领榷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9584人,实有实现再就业人员总数15124人。XX年2季度,我市新增领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3215人,实现再就业人数2596人;XX年3季度,我市新增领榷再就业优惠证》人员4151人,实现再就业人数3039人,社会失业人数总体上呈少量增长态势,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但是,在社会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大的变动、社会总体再就业工作无大的突破的情况下,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个体数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明显。一是个体户享受减免税务登记户数稳定增长。XX年4季度222户、XX年一季度226户、XX年二季度432户、XX年3季度296户。从XX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一、二两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4户;二是从XX年4季度我市首次出现按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后,今年三个季度均有企业按此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已达到5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数量上趋于稳定,也可以反映出社会上对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普通老百姓已经有了主动运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

    二、我市国税系统大力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扎实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宿迁市局着力“四个方面”建设,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高效化。

    (一)认识与组织到位,强化追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方面,从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并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宣传与培训、咨询相结合,内外并举,凸显政策宣传效果

    1、公开办税程序,完全“阳光化操作”。在全市所有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再就业涉税事宜办理程序,让纳税人“轻轻松松来办税,明明白白享优惠”。与此同时,在办税程序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坚决不打折扣,充分保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税收权益。

    2、培训多样化,咨询耐心化。一是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全力配合,劳动就业部门每次举行招聘会时,由税务人员向应聘职工详细讲解再就业税收政策;二是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会上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三是组织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细心指导企业逐条对照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3、利用各种媒介,运用现代化手段,整体推进政策宣传。在宿迁市局外网上,专门开辟了税收优惠政策专栏,对近年来国家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纳税人可以随时点击查看,了解有关政策。去年3月份,宿迁市电视台对市国税局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的情况专门进行采访报道,报道在电视台连续播出后,纳税人纷纷来电咨询有关税收政策。从而扩大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影响范围,避免了下岗职工使用优惠政策的盲目性。

    4、打破思维定势,变被动为主动,精心上门服务。

    该局在宣传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门服务,发放政策问答,现场辅导宣传,对新老政策进行比较,让纳税人准确用好政策。

    (三)健全制度、高效推进,彰显再就业税收政策威力

    一是开辟“再就业绿色通道”,全面优化税收服务。在全市的所有办税服务厅专门为下岗职工开辟了“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置了专门岗位、专门窗口,明确了具体责任人;二是限时办结,特事特办。从受理登记到政策咨询都规定了具体的限办时间,坚决在承诺时间内办理税收事项。三是推行善意提醒制度,做到“三个到位”。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提醒其出具《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醒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办税过程中,以“三个到位”服务纳税人,即宣传到位、服务到位、办税到位,最大限度的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办税、减少他们的办税成本。四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追究幅度的最上限,对不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进行严肃追究。积极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检举。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违反以上承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扣发奖金、待岗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四)督查与责任追究并举,强化监督,严守最后一关

    在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适时组织对各县(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特别针对该市“双定户”较多,起征点调高后涉及的纳税人面广量大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县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确保了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五)积极协调配合其他部门,严格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1、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都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及时通报区社会劳动保障局。此外,部分县(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并与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联合成立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小组,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管理。

    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确保数据分析客观合理。定期到劳动保障部门采集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数、实现再就业人员中行业构成等信息,并和到国税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比照核对,以较全面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再就业税收工作效果有限,经济和社会因素对再就业税收工作的效果有很大影响

    一是我市经济落后,再就业的岗位不多,劳动力的供给远大于需求。在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再就业税收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二是下岗人员的年龄偏大,不利于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以40、50人员居多,由于缺乏一技之长,学习和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企业在招用人员时更多的侧重于技能,再就业优惠政策只能作为一个附加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

    三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有限。现行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仅限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集体、私营企业下岗人员和经济开发区等地方大量失地农民仍没有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企业聘用失地农民或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均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

    四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很多企业刚成立等原因,利润率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政策不熟或认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审批部门多且企业暂无利润等原因,暂时还没有将此事放到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因素仍然影响我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

    由于我市四县(区)属于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企业多按照“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申请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按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的企业仍较多集中在市区。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税部门税收优惠的范围有限。

    从统计情况看,享受税收优惠的再就业人数和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的当期实现再就业人数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

    一是下岗人员多为自谋职业,其中大多数从事小吃部、踏三轮车等不属于国税部门管辖的行业以及小商店、水果摊、市场小摊等小本经营,国税部门对这类人员难以精确统计;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他们也难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劳动部门对上述人员的去向也难以有效跟踪统计,这是造成差距的重要原因;

    三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如某食品公司专业生产包子、馒头等到市场上卖,吸纳了较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该企业不提供餐饮场所,按规定应缴纳xx,而非营业税,企业在税收减免上也就难以得到较大的实惠。

    (四)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还没有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往往出现企业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对不上的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和设想

    (一)放宽《再就业优惠证》的领用条件,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面。特别对于失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向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其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确保政策实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我们将以此为契机,针对目前再就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制定再就业税收工作规程,明确各有关岗位的再就业工作职责,各岗位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合力,使再就业税收工作更加有序开展,以充分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

    (三)继续坚持与劳动、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快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尽快解决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加强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全社会联动,充分发挥各种再就业政策的整体效果,切实改变各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__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__年底__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__年(20__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__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__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__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__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__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__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税种单一。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被采用,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并且新产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而这些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导致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增值税税负较高,抑制了企业应用新技术,从事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我市多数企业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情况下,这种优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2、某些具体规定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现行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单一,具体规定不甚明确,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度较大。如“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测试等职能。

3、优惠环节设置不合理。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等重点环节,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这样,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明显不足,从而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优惠条件过于严格。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部分优惠政策条件设置过高,使一部分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纳双方主动意识不够强。目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业害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好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税务部门政策宣传和鼓励不够,部分税务人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审核、落实政策规定有畏难情绪。

三、对完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明确细化政策规定。一是明确和细化现有相关规定。对于“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一方面企业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核算内部科技人员按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积极辅导并督促企业做好财务管理,保证核算的规范性;二是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如对于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划分动漫产品及衍生产品的政策界限,出台一些更优惠、更宽松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2、合理设置优惠环节。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实效。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特别要对“中试”阶段(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往往是企业不愿涉足的区域,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宽优惠限制。要改变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的现状,使我国的产品结构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转化,逐步降低当前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的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适当放宽,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幅度,逐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一、企业研发的相关理论

按照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①在Frascati手册中对R&D的定义,R&D是指为增强知识储备和发明新产品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关系到企业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科技研究活动。

目前,我国企业R&D投入的动力不足,R&D投入强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公司水平。自1985年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例如,2006年2月国务院制定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从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等10个方面提出了60条政策。2008年国家税务局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政策指出,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项研发费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扣除比例共为150%。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不但受到税制设计的影响,也受到政策执行环境的影响。通常政策本身具有很好的指导性,但往往执行力度不足,效果不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是国内外学术界、政府部门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迄今为止的研究获得了一些经验证据,但结论并不统一。而囿于数据难以获得等方面原因,对我国企业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定量分析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研究对象细化等方面、均有待深入,相关的实证研究亟待加强。

二、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R&D投入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对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研究主要是从税制的角度出发,集中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效及有效程度如何等方面。

1.国外文献

按照Hall(1993)的观点,对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评估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衡量R&D税收优惠是否能够增加社会的R&D活动并使其达到私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的最优水平;二是比较增加的工业R&D所带来的收益和税收损失的大小,即采用成本效益方法;三是比较私人R&D支出方面与政府补贴。通常第一种方法难以实施,第二种方法比较常用。

国外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R&D投入有效性的研究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具有正面效应

Mansfield and Switzer(1985)采用加拿大55个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发现R&D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面效果,但是其激励效果不大。在R&D税收优惠政策下,约有1%-2%新增的R&D支出,且政府税收比率在0.3-0.4之间。

Bernstein(1986)利用1975-1980年27家公司的一组集合的典型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使用生产结构模型考查加拿大R&D税收优惠政策(包括R&D投资税收抵免和特别研究津贴)对R&D投入的影响。结果发现:在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实际范围内,税收支出每增加1美元,将会为企业带来多于1美元的新增R&D投入。同样,Kenneth,Pittman and Reed(2004)比较了多个国家的R&D税收优惠及其影响后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R&D投入具有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即每1美元的税收优惠额能够带来约2.96美元的R&D投入。

Berger(1993)同样采用价格弹性估计法,发现1981-1988年美国的263家企业的价格弹性为-1.10到-1.5,表明税收激励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R&D投入。Hall(1993)第一次以大量样本数据对美国公司R&D投入的效果进行评估,表明税收激励的R&D弹性效果大于1,即税收支持产生的支出能够带来比支出更多的R&D投入。

Bloom,Griffith and Reenen(2002)采用OECD中9个成员国1979-1997年数据进行分析,同样发现,税收优惠对于企业R&D支出有一个负的价格弹性②,表明税收优惠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R&D强度。企业的R&D投入水平受税收改变的影响弹性不高(刚超过-0.1),但就长期而言影响作用会更大。税收减免将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10%的税收优惠将导致1%左右的短期R&D额外投入和10%左右的长期R&D额外投入。OECD(2002)的实证研究同样表明,企业R&D投资对生产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对企业R&D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其收益将远远大于政府与企业付出的成本。Russo(2004)也发现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极大促进企业对R&D的投资。

(2)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无显著效应

Mansfield(1986)使用美国1981-1983年110个企业数据得出R&D价格弹性只有-0.04到-0.18,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效果并不明显。Mansfield则利用一个小型样本数据,结合访问调查,也认为R&D税收激励政策的效果不明显。

关于垄断市场上的R&D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Inci(2009)研究表明,通过直接资助不会达到期望的研发强度。政府对R&D行为征税的结果不理想。因此,在高溢出效应的垄断行业中,R&D直接补助一般与较低的销售税有关;相反,在低溢出效应的垄断行业中,R&D税收优惠一般与较低的销售税有关。

总体而言,国外绝大多数的实证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R&D支出。

2.国内文献

(1)税收优惠政策对R&D有正面效应

蒋建军、齐建国(2007)使用数量经济模型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R&D税收激励效果进行实证研究,表明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R&D支出的价格弹性系数为-0.617,激励效果比较显著;该价格弹性系数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处于中等水平。

吴葵英(2010)选取2005-2008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分析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结果显示,所得税改革对于不同行业的激励效果不同。其中,医药、生物制造业正相关,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制造业负相关,金属、非金属制造业效果不明显。

杨路明、李智敏(2010)主要从企业的内在驱动力(企业取得盈利以确保生存发展)与外在驱动力(技术推动力、市场需求拉动力、政府体制环境等)这个特殊的角度,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R&D投入的作用。

我国的科技激励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这两种政策对企业R&D投入影响的比较,一直都是学术界和企业界关注的问题。

赵维荣(2009)选取2007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除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财政收入与企业R&D投入具有正相关关系,表明除了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财政收入越高,越有效刺激政府加大补贴力度,从而利用杠杆效应,促使企业加大R&D投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企业R&D投入之间具有负相关性,表明所得税、增值税优惠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加大R&D支出。

马伟红(2011)以2007-2009年中小企业板67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采用了随机效应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R&D投入都具有促进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比政府资助对企业R&D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大。

我国的部分学者对某项具体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进行了分析。比如,陈华(2011)分析得出,2009年浙江省软件十强企业的净利润从享受税收优惠前的29.55亿元上升到享受优惠后的40.52亿元,增幅为37.11%;净利润率从19.43%上升到26.64%,增幅为7.27%,从而表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对软件业的R&D活动和自主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软件产品具有智力化、无形化的特征,无形投入在增值税环节中无法抵扣,增值税激励政策对软件业减负力度明显不足,并且部分中小型企业无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的原因在于,它们不具备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够有效地激励软件行业上游的研发环节,原因在于政策没有对具有高风险的研发过程给予优惠,过分关注于研发成果。

宋河发、穆荣平、任中保(2009)通过调查发现,技术开发费15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首先有效促进了企业R&D投入的显著增长及新产品开发。企业不满足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是其未能够享受该政策的首要原因。第二个原因是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第三则是政府执行不足。因此,建议统一使用“研究开发费”代替“技术开发费”;给予企业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更多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建立政策落实的专家会商机制,简化审批手续。

沈肇章、魏朗(2009)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企业自身特征这一全新角度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该文采用东莞市347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问卷数据得出:企业组织特征(包括企业年龄、资产规模、员工规模和素质、会计机构的设置)、政策信息传递(政府部门对政策的宣传与辅导)、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水平与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正向关系。

(2)税收优惠政策对R&D无显著效应

刘涛(2009)对2005-2007年研发行为较密集的行业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研发投入价格弹性为-0.137,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支出具有正向激励效应,但由于企业R&D的投入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成本变动的敏感性不强,激励效果并不十分显著。

孔淑红(2010)结合2000-2007年度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没有对科技创新起到明显促进作用,且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研发创新指标的影响程度具有显著不同。在我国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市场成交额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邓晓兰、唐海燕(2008)和张济建、章祥(2010)同样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有限。

以上学者主要对我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效果进行了分析。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选取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所有也有部分学者积极研究了这两种税优惠政策的作用,具体如下:

卜伟、王稼琼(2007)实证检验增值税对我国企业R&D投入的影响。结果显示,现行税制影响了R&D投入,且只有增值税对R&D投入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所得税对R&D投入没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即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加大R&D投入。卜伟(2009)指出,与其它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相比,我国装备制造业大中型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和增值税税负水平均不高;在设定条件下,装备制造业业增值税转型对其加大R&D投入的影响也不大。

夏长杰、尚铁力(2006)通过1996-2003年对企业R&D支出变化率与企业所得税变化率之间的关系找出其散点图规律,得出以下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激励效应,但并不显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覆盖范围小、R&D支出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等问题,并且事后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加大R&D投入的支持力度不足,从而影响了我国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热情。

总体来说,国内己有很多学者从事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的激励效果研究,但是绝大多数仍属于政策介绍性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实证研究或者进行理论论证的文献不多。

三、总结与结论

综合以上回顾可以看到,国外大多数文献从税制角度进行实证分析,选取税收激励价格弹性作为研究对象来衡量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的激励效果,即政府牺牲1元钱的税收额是否能换来企业超过1元的R&D投入。Bernstein(1986)、Kenneth,Pittman and Reed(2004)、Hall(1993)等人的研究表明,税收优惠能够明显促进企业加大R&D投入。

国内大多数文献则选取R&D投入、研发强度作为因变量,检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关系。蒋建军、齐建国(2007),戴晨、刘怡(2008),宋岩(2009),吴葵英(2010),马伟红(2011)等人的研究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有显著影响。

总的来看,大部分文献指出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有正面影响。但是,也有文献认为其对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由于数据较难获得,目前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果尚缺乏较为全面的评价,因此更深入的研究亟待展开。

注释:

①OECD著.弗拉斯卡蒂丛书——研究与发展调查手册[M].新华出版社,2000.

②税收激励价格弹性为私人R&D支出变动的百分比与税收变动的百分比的比值,即:税收激励价格弹性=私人R&D支出变动的百分比/税收变动的百分比.

参考文献

[1]卜伟.我国装备制造业R&D税收优惠激励政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9),Vol.26 No.18:35-37.

[2]邓子基,杨志宏.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11(5):5-10.

[3]范金,赵彤,周应恒.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及对策[J].科研管理,2011(5),Vol.32No.5:141-148.

[4]科技部发展计划司、中国科技指标研究会.OECD研究与发展调查手册(第5版)弗拉斯卡蒂丛书[M.新华出版社,2000.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0-0086-03

“十一五”期间广西有116家企业被国家确定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至2008年6月末,广西有南宁、柳州、桂林等6个城市开展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贴息贷款业务,北海市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还处于落空状态。本文从影响北海市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主要因素入手,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的民贸民品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一、北海市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文件,北海市有6家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其中合浦县有1家。“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5号)文件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成立较早,但生产规模普遍不大,实力不强,6家企业有5家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金银珠宝饰品、缸罐、角雕等工艺品,产品生产成本低,收益高,目前都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是经过调查,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都没有获得过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影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的原因分析

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一是宣传的对象受限制。在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前,北海市民族宗教局按要求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政策的宣传。这种“点对点”有针对性的宣传虽然效率高,但是没有普遍性,政策宣传的广度不够,社会上很多生产有少数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二是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渠道狭窄。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民贸民品政策的宣传主要体现在转发文件、电话解释,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宣传渠道狭窄,从而影响政策的有效宣传。三是宣传主体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据北海市民族宗教局的反馈,有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怕麻烦,不愿申请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际上,民贸民品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是一项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可从中真正得到实惠的长远政策。[2]一般只有对优惠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的企业才不愿申请。另外,在“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确定之后,有些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不知道其企业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不了解其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有些企业不了解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据调查,有民品企业曾经咨询过民族宗教局如何申请优惠利率贷款,但民族宗教局具体负责人不知情,也未咨询过人民银行,从而导致优惠政策落空。政策宣传的力度不够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2.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一是企业不良贷款记录制约其新增贷款的注入。民品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首先必须符合银行一般贷款的准入条件。根据现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规定,如果贷款人已有贷款违约记录,形成不良贷款,那么贷款人很难再次获得银行的新增贷款。[3]作为民品企业之一,广西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亨通珠宝公司就遇到这种情况,其在1995年、1997年分别向建行北海分行贷款累计470万元,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亏损,形成315万元不良贷款。建行已把该债务转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目前该公司生产运营正常,而且这几年该公司一直积极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征求减免债务、协商还款之事,但是毕竟存在不良贷款未清的事实,对于该公司新增贷款的申请,银行都表示拒绝受理。二是企业未能提供贷款要求的财产抵押或者担保,银行不予发放贷款。目前银行发放的贷款一般都是财产抵押贷款或者信用担保贷款,北海市6家民品企业大都是生产金银珠宝饰品或者工艺品,产品加工后即可卖出产品,技术水平含量低,资金实力较差,没有大型或者高精端的设备,有的甚至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此,这些民品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由于未能提供财产抵押而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北海市担保机制不健全,几家担保机构由于自身实力较差而难以在担保方面取得良好的公信力。因此,很多企业包括民品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担保贷款。由于民品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民品优惠利率贷款也只停留在文件层次上。

3.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由于银行贷款手续较为繁琐,程序复杂,准入门槛高,从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需要的时间较长,影响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有些实力较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并不十分愿意向银行贷款。

4.信息沟通机制缺失

一是牵头部门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民委没有发挥明显的主导作用,没有与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过有效沟通交流,也没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二是联席会议制度没有形成。目前北海市尚未建立有关民贸民品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没有组织召开过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民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民品企业等有关部门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造成银行等有关部门不了解企业、企业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等现象。信息沟通机制的缺失无法使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4]

三、完善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发放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放开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目前参与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的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开发理念、贷款准入门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金融业务的拓展方面显现出一些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建议放开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银行的限制,允许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也成为成员,发挥它们的优势,实现金融机构优势互补,为民贸民品企业创造更优良的融资环境,支持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贸民品的繁荣。二是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按照现行规定,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也就是说只有民品企业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基准利率时才符合优惠利率贴息政策,否则不予贴息。这种赢利锁定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发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所限制。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建议修改相关政策规定,放开贷款合同基准利率的限制,给予企业贷款实实在在的比正常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补贴。这种政策修改不仅可以让民品企业在优惠期间切实得到政策支持的实惠,推动民品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予了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权限,调动它们营销的积极性。三是赋予商业银行权限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为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也为了加强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跟踪,确保资金安全,建议新增政策,规定商业银行有权对优惠利率贷款实行封闭式管理,民品企业生产资金的支付与回收均可由贷款行负责监控。

2.商业银行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品企业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不仅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且也传承与延续着中华文明。因此,商业银行应创新观念,积极扶持民品企业,为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品提供优质、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在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信贷政策不要“一刀切”。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约束机制等方面应当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点和民品企业的特点,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制定与此相适应的信贷政策,适当降低优惠利率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要主动与民品企业建立联系,优先考虑并保证企业的贷款需求;同时,严格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协助做好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宣传工作,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民品企业真正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银企双赢的效果。

3.多部门联动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委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建议民委牵头,金融机构、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民品企业、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委、人事劳动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民品企业可通过这个平台主动向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让银行、民委等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民委、人民银行可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宣传解释各项政策;各与会单位通过交流信息,协助解决企业困难,推荐项目与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民委应突破“点对点”的政策宣传模式,积极拓宽政策宣传的渠道,变化宣传方式,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范围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成为政策优惠的企业,从而促进民品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持续发展,让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贯彻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是民委等多个部门的一项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把落实民品企业优惠政策、支持民品企业发展的工作列入责任考核内容,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使有关部门执行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行为透明化,推动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4.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

立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银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民品企业优惠政策的工作。一是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不断完善每年年初对辖区金融机构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商业银行对民品企业的信贷资金及时投入跟进。二是利用季度金融分析联席会议,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窗口指导”的作用。三是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及其他事务工作。四是创建平台,邀请商业银行和民品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做好民品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参谋。五是加强调研,人民银行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商业银行、民品企业,了解各方实际存在的困难与需求,掌握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5.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方面,企业要提升产品质量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抓住机遇,用足优惠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产品技术开发、市场开发与营销,大胆引进人才,提高产品质量,研发特色产品,使自身能够在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另一方面,企业要提升品牌的竞争力。民品企业要用好优惠政策,诚信守法,不逃废债务,为自身塑造良好的信用记录。

参考文献:

[1] 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Z].[2007](228).

[2] 淡亚君.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青海金融,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