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适用企业是指经县金融办确认的以上市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

二、确认条件和程序。拟上市企业要求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需书面提出申请,由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审核确认,并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确认后的拟上市企业应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进程,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必须在我县投资。之后,企业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1、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需调增的税收(含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欠税),依法补缴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2、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法人股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3、以拟上市企业改制前一年度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为基数,(含第一条企业欠所得税部分应调整进入基数),在改制后3年内,对企业每年实际上缴税金超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如果从改制开始到实现上市不足3年,不足年度由同级财政按从改制开始到实现上市每年平均应奖励数予以奖励。

4、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离或重组,涉及到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需要缴纳的有关地方行政事业性费用扣除工本费后予以免缴。

5、拟上市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企业缴纳后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企业因准备上市所交纳的政府性基金,以进入辅导期上年度实绩为基数,超过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7、对企业上市后募集的资金在本县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和办理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申报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支持。

8、凡是在主板市场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以上市时间为序,第一家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第二家奖励300万元,第三家奖励200万元。此后实现上市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有关规定。

1、上述优惠政策涉及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税、费奖励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县乡分担;涉及的政府一次性奖励部分,由县财政支付。

2、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3、拟上市企业优惠政策扶持期以与县政府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为准,期间如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经县政府批准立即停止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高新技术企业

证监会曾表示:创业板会优先考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6个领域的企业上市。这一政策取向与我国在税制改革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取向是相吻合的。

目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有严格规定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规定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第五,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六,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小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20000万元的,不小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小于3%。

证监会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审核时,一般会偏好那些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新技术公司。因此,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该争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不但可以降低10%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而且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性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在企业融资途径的选择中,也可充分利用创业板对于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偏好。据统计,北京市先后分8批认定了38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居全国首位,并先后认定了2863个产品为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由此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数量差异还是很大的,如何使两个优惠政策更好地结合,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资本运作重点处理

上市中的创业板企业在资本运作中通常要涉及股权收购等资产重组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通知》中对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两种,两种税务处理的主要差异在于计量的标准不一样。一般性税务处理主要以公允价值来计量;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以原有的计税基础来计量。

以股权收购为例,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规定: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而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特殊性税务处理本质上是一种递延纳税,因为计量标准的不同将导致到企业计税依据的差异,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递延纳税也是一种税收优惠,企业因此而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鉴于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具有的优惠待遇,《通知》中对适用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具体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纵观以上条件,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重组资产的份额较大,如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要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二是重组资产的支付对价中股份支付所占的比重较大,如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三是企业重组后经营具有连续性,四是取得重组股份支付的股东具有连续性。这充分体现出享受重组税收特殊待遇的企业务必是涉及重组资产数额较大、资产寻求优化配置的企业,而不是仅限于小部分资产置换的或以避税为目的的企业。因此,企业在上市中的资本运作时,应该根据《通知》的要求,关注重组资产所占总资产的份额,以及股权支付的比例,尤其在反向收购中,充分利用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

股票交易

买卖创业板上市企业还需要关注其中涉及的证券交易税和所得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但是以上证券交易税政策适用于所有证券(股票)的交易,如果要鼓励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应该在印花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甚至暂时免征印花税。

对于买卖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的所得,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作为个人买卖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目有两个:一是送红股、派现等行为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暂时免征。作为法人买卖股票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需要纳税。但如果是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此处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专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在购买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短期持有后出售,是不能满足以上免税条件的。此外,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所获得的股息所得则按照10%的预提税率征收。

交易主体的差异在营业税上反映出税负也不一样。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及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而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的交易需要考虑交易的主体设计。

风险所在

一、营运资金紧张导致延期纳税的风险

某些创业板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存在由于营运资金紧张,导致延期缴纳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并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滞纳金的情形。如金亚科技(300028)曾在2007-2009年由于延期缴税需缴纳滞纳金达数百万元,上市后延期纳税的风险依然存在。如果因此被税务机关处于行政处罚,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来的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或发行公司债券产生不利影响。

二、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给经营成果带来一定的风险

1、多数创业板上市企业由于其产品或技术的创新性,一般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所得税优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做了很大的贡献,然而,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评定一次,将来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不再享受低税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该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2、某些电子类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除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外,还享受一些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之前,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软件生产类创业板上市公司企业每年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对公司的净利润做出了很大贡献[如机器人(300024)、金亚科技(300028)],同时也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依赖该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即:随着该政策在2010年到期,国家有可能取消该类优惠政策;也有可能继续实施该类政策,但调整享受该类政策的标准,公司无法满足新的标准;还有可能该优惠政策和享受标准未发生变化,然而公司不能继续被评为软件企业而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

诸如此类的对税收优惠的依赖,将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围绕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推进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县3-5以上企业上市或进入上市辅导期。

二、政策扶持

(一)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设立股份制公司,并正式进入辅导期,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主要发起人。异地企业在我县注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3年内其年缴纳税收较辅导期前新增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和弥补上市费用。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县域内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五)企业上市后,县政府在符合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内以成本价供应15亩左右的土地,用于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及研发中心。

(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一律免收(按规定上交省、市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的60%以上部分在县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享受县内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八)鼓励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招商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大财团、大公司参与资产重组,直接融入国际市场。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解决。

(九)企业上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该公司必须将总部注册在县域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县且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本县的,视为本地企业上市,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对企业故意以上市为名套取税费奖励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到位。

三、组织保障

(一)县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建设局、房管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金融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任务是负责指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企业上市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县企业上市项目库和县领导对口联系帮扶制度。企业上市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上市项目库的企业确定一名县负责人对口帮扶指导,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协调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四、其它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以下简称库内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库内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开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原通过行政手段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地方所得部分扣转农业开发资金后全额返还给企业。

2.进入辅导期的库内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租赁或分期交纳的方式,但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3.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库内企业的土地应按规定重新进行评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扣转农业开发资金后由有关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政府投入的公共设施建设。

4.已完成上市辅导的库内企业,申办土地使用证时,符合土地权属登记条件的,可先行办理权属登记;涉及行政经费的只收取工本费,涉及经营性收费的减半收取;申办房产证时,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可先行办理权属登记。

5.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归库内企业原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6.准备境内上市且已进入辅导期或准备境外上市且与保荐人及中介机构签约的库内企业,可按相关信贷政策规定向银行申请500万元以内的人民币的市商业银行款,用于上市的相关费用,*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将给予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两年。

7.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境内外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统一协调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优惠等事项,对库内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已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进行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股本结构和股权机构调整时,在企业提供齐全的必备材料前提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予以办结。

8

.普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上市资源,列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予以分类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规范改制,并做好“报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工作。

9.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外出考察,学习其他地区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的举措及通过改制上市实现企业规范发展的经验。

10.建立库内企业联系制度,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企业要指定领导、工作人员各一名为固定联系人员,沟通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加强与国家和省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建立指导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协作机制,做好对企业进行调研、培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12.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资金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予以优先推荐。

13.支持库内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4.鼓励企业制度创新,允许国有上市及拟上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范围内对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实行管理层独资收购、经营者持股或期股、期权激励等制度。

企业上市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但是客观讲也要看到另一面”,王国山表示,“我们承认这么多年来各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税收政策的时候,所掌控的灵活性太大,甚至一些优惠政策泛滥,政策一放开好与坏的情况都会出现了。”

该对谁优惠

虽然对这次“62号文”的出台大家莫衷一是,各基层政府等待观望,企业不知所措,大多数专家则站在宏观角度表示赞成。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国家大力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在于完善地方征税体系,为地方经济长期的发展夯实基础。限时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能为地方税体系创造一个重要支柱,包括为营改增改革创造积极条件。

王国山告诉记者,其实并不是完全反对清理优惠政策,只是希望国家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该进行定位思考,比如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国家在面对这样的企业要怎么做,而不是“一刀切”的清理。换句话讲,在制定政策时候,不同类型企业要有不同政策,不同领域要有不同政策,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要有不同政策。

就现实来看,在推进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进程中,各国政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政府可利用的诸多经济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又是独具特色的政策工具。具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另外过多地出于对财政收入上的考虑,致使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

随着我国对科技型企业的不断重视,是不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更要扶植这样的企业。王国山说:“对企业来讲,税赋是否增减要取决于这个企业的生存成本。比如资源型的企业和烟草企业,税赋再增加也能顶得住,原因就是这样的企业成本较低,利润较高。但是比如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时期,根本没有收入来源,如果向其征税就会把企业限制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相反我们国家可以对上市企业加大税收力量,因为税收越多越被市场看好,这也是上市企业发展的一个指标。但是对初创时期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就要更多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特别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科技企业的助推经验,这是国家应该考虑的。”

不仅税收要弄清向谁优惠,更有重要的使命,是通过利用大数据,及时进行税收政策调整。与其关停企业,来抑制高污染企业的发展,还不如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因此政府要重在疏导,不断调整。

总之,国家还是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企业,只要政策支持,企业自然就会去这个地方落户。

该被谁取代

有人认为这种优惠政策迟早会变成政府的财政压力,形成长期的债务负担,所以这种方式,在中国可以有一段时间,但是不可持续。如果不可持续,那么税收优惠该被谁来取代,后者具有哪些优势?

王国山坦言,税收优惠确实会变成政府的压力,所以现在国家提倡地方政府发展产业引导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助推支持。自己所在的武清科技园区属于国家级科学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正在着手发展产业引导基金,以便支持高新产业。只要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力度,那么银行和风投就愿意把资金投进来。银行嫌贫爱富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我国中小型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因为他们没有可抵押的资产,银行不会投资这种有风险的企业。但是政府如果表示引导支持某个产业,就减弱了银行的投资风险,那么这样企业的融资成功系数就比较高。

从政府层面分析,通过让企业展示自己的技术,并经过充分论证,能够让真正的好项目脱颖而出。所以现在地方政府则更多的是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来吸引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奖励资金,而不是靠税收来解决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仅仅是对地方政府的招商有好处,对于中央政府来讲,税收的总盘子则是不变或是减少了。

因此,税收优惠只是类似于地方交易,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刺激,但确实不能持久。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不是靠自身创新来争取,只是想拿其他地方的成熟企业来充数,换句话,就是用政府的财政资金来买这个企业,那么这种税收优惠就是短视,就应该被清理。

该如何改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肯定了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但是也对不合规的税收优惠问题提出深层次的思考。他认为税收优惠是一种税收激励措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减少税收政策的实施,刺激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所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或者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每一任领导都要出多少税收,多少GDP,这是政绩需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