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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范文第1篇

广播电视娱乐类上市公司共有34家,其中美国公司23家,境外公司11家。具体如表1。美国公司所占市值百分比(68.7%)略高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平均水平(64.6%)。

表1:NYSE上市各国广播电视娱乐公司市值百分比

从上市时间来看,仅有三家公司上市较早(The Walt Disney Company 1957迪斯尼;Handleman Co. 1967; Liberty Corporation 1969),其他公司均于1993年之后上市,每年1至6家不等。

34家公司可分为广播电台、地面电视、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多元化传媒娱乐集团、其他等五类。

广播电台类

广播电台类一共有7家上市公司,数量上占整个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的21%,市值仅占5.5%。它们的业务主要以广播电台为主,一般来说收入主要来自于广告,尤其是地方广告。有4家公司只有广播电台业务。另外公司还涉及电视台业务、图书出版业务、电视节目制作业务、户外广告业务、现场娱乐业务等。具体情况如表2。

表2:NYSE上市广播电台公司概况

地面电视公司

最开始的电视是地面电视,通过无线模拟信号传播,因此每个电视台覆盖范围是有限的,频道也非常有限。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范围经济催生了地面电视网,这些电视网集中于新闻制作、大型综艺娱乐节目制作、重要体育赛事转播等,通过自己拥有的无线电视台或附属台播出。为了解决地面电视信号覆盖问题,有线电视出现了。后来又出现了直播卫星电视和网络电视。在美国和拉丁美洲,地面电视仍然是电视的主要组成之一。在NYSE上市公司中,以地面电视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有9家,数量上占26.5%,总市值占5.8%。这些公司主要业务来源于所拥有的电视台、电视网,还涉及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台、户外广告、报纸出版等。9家公司中,有4家是西班牙语电视。具体情况见表3。

表3:NYSE上市地面电视类公司业务概况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公司

在美国,有近万个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运营多个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公司称之为MSO。美国MSO公司的集中度极高,前十家占90%的市场份额,前三家占70%的份额,最大的公司占30%多的份额。拥有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资源从事电信业务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可以前向一体化从事有线电视广告销售业务,可以后向一体化运营有线电视网,电视节目制作。四家公司的业务形态都是有线电视传输+有线电视网络+有线电视广告销售+电信。四家公司数量占整个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的11.8%,总市值占14.2%。具体如图4所示。

表4:NYSE上市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公司概况

多元化传媒娱乐公司

全球7大传媒集团,有5家在NYSE上市,没有上市的是索尼和贝塔斯曼。传媒产业的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特征十分明显,所有大型传媒集团都追求对传媒业的全形态、全产业链覆盖。它们的业务都涉及电视(无线电视台、无线电视网、有线电视传输网、有线电视网、卫星电视网等)、电影、报纸、杂志、图书、唱片、互联网、广播等媒介形态,内容制作、内容集成、内容播出/发行等产业链中的环节。5家公司数量上占所有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的14.7%,总市值竞占56%。具体情况见表5。

表5:NYSES上市多元化传媒娱乐集团概况

通讯设备――技术及其他娱乐公司

除上述公司之外,NYSE上市的广播电视娱乐类公司中,还有一些通信设备/技术公司,如著名的音频设备/技术生产商Dolby(所谓杜比,在很多家庭视听设备上可以看到);业务比较单一的小型娱乐公司,如华纳唱片、广播电视节目辛迪加westwood one,著名的动画电影制作商梦工厂等。具体情况见表6。

表6:NYSE上市通讯设备/技术及其他娱乐公司概况

Lions Gate Entertainment Corp. 1000 843 电影、电视、家庭娱乐、视频点播等业务的独立制作发行公司。每年15-18部影片,过去的三年内每年平均生产122小时的电视节目。公司将自己的产品直接卖给零售商、出租店、付费/非付费电视频道,间接卖到国际市场。公司还拥有一小部分CinemaNow的股权,后者是一个互联网视频点播的提供商;拥有和运营在Vancouver的影视工作室;拥有一部分Maple Pictures Corp.的股权。

Handleman Co. 363.4 1261 音乐录制与销售

Kids Entertainment Inc 268.8 103 综合性的媒体娱乐公司,主要面向儿童娱乐市场。包括许可证收费、广告媒体、广播、电视/电影的生产发行。公司和Fox Broadcasting Company签有多年合约租赁周六上午8点至12点的时段。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范文第2篇

“散布”“虚伪事实”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系立法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该条使用“散布”、“虚伪事实”的表述过于具体,使其调整范围相较立法目的而言似显狭窄,亦不能满足司法应对竞争行为日趋复杂多样的需求。在该条的法律适用中,应就“散布”、“虚伪事实”的概念做实质性理解,扩张法条的适用范围。

一、“散布”、“虚伪事实”的理解

案例1:图尔克公司与九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图尔克公司根据案外人普瑞公司的要求,对九鑫的产品进行了鉴定,并向普瑞公司出具了相关产品属于假冒产品的鉴定结论。后九鑫公司的部分客户知晓该消息后终止了与其相关的合作。法院认为,图尔克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充分依据,对他人商誉造成损害。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理由在于,捏造虚伪事实是指虚构、伪造不存在的事实。图尔克公司并非专业的鉴定机构,其依据现有资料、相似型号的传感器与送检产品进行比对鉴定并得出假冒产品的结论,尽管没有全面检索有关资料、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但该结论确是依照其现有资料进行的,并非虚构、伪造事实。散布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消息的行为,图尔克公司仅将该鉴定结论通知了特定的一家公司,这一行为不构成散布虚伪事实。

案例2:宣达公司诉孟莫克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宣达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均系硫酸行业特种材料供应商,孟莫克公司曾向法院,主张宣达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在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孟莫克公司向宣达公司的客户、有关的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发送函件,函件声称宣达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使用宣达公司产品的相关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后导致宣达公司部分客户流失。宣达公司遂孟莫克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法院认定孟莫克公司在未经证明宣达公司侵权的情况下,其向有关客户发送上述函件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传播相关内容的方式都是向特定对象传播,在传播内容上,案例1涉及到的事实是未经权威鉴定机构证明的事实,案例2涉及到的事实是司法未决事实,两者都属于真伪属性不明的事实。对于向特定对象传播真伪属性不明的事实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上述案例作了不同的认定。案例1严格依据“散布”、“虚伪事实”的字面含义解释和适用法律,没有将向特定对象传播真伪属性不明的事实认定为商业诋毁,是一种典型的形式化司法;案例2则进行了价值判断,将向特定对象传播真伪属性不明的事实纳入到“散布虚伪事实”的调整范围。

通常来说,在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清晰明确时(包括文义本身的清晰明确,以及能够通过文义、语境和法律目的等常规解释方法予以明确),就应当按照法律的明确含义适用,而不能随意以其他实质性理由改变法律适用的方向和结果。只有在法律不明确、有漏洞、存在法律空白或者形式的适用结果很荒谬时,才通过运用实质性理由进行裁量(价值判断),得出裁判结论。虚伪一词的字面含义为:不真实,不实在:虚假。“散布”―词的字面含义为:分散到各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虚伪事实”一词排除了经证明为真实的事实,以及真伪属性不明的事实,“散布”一词则排除了“向特定对象传播事实”的行为。但在一些涉及商业诋毁纠纷的案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无中生有地捏造一些完全虚假的事实,或者将有关事实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其也达到了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例如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所传播的内容都并非完全没有依据,传播的对象也是相对特定的,但从行为的效果来看,均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其与向不特定公众散布虚伪事实在结果上并没有质的差异。如果严格依据文义适用法律,在结果上似乎有违一般的公平正义,此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相关概念的涵义进行实质性分析。

通常情况下,立法者对于法条的表述、概念的选择都做过缜密的考量,如果依据形式司法产生了不公平的效果,则一般应视为立法者是为了维护一般的公平而牺牲个别的公平。因此,在上述案件中进行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时,需要重新检视立法者使用“散布”、“虚伪事实”表述的意图,判断立法者是否有意将“向特定对象传播事实”,以及传播“真伪不明事实”的行为排除在商业诋毁行为之外。

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的目的通常在于,通过诋毁行为以损害他人的商誉,降低其竞争力,从而直接或间接的提升自己的市场优势。商业诋毁的立法目的即是要规制这种以进行不正当的评价而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如果经营者依据真实的事实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即使这种评价会给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力带来负面影响,但由于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不具有商业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而且在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情况下,对于竞争力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而言,其本就不具有可保护的商誉,自然也谈不上诋毁。但经营者在传播真伪属性不明的事实时,此时其他经营者可能仍具有法律上可保护的商誉,因此传播真伪属性不明的事实也会产生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的可能性,造成与传播虚假事实同样的法律后果。可见,立法使用“虚伪事实”的概念只是要排除真实的事实,而非真伪不明的事实。从法律适用的效果来看,如果将传播“真伪不明的事实”排除在商业诋毁行为之外,则会导致更多的经营者利用规则漏洞来损害他人商誉,其结果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相悖。

再就法条中使用的“散布”一词进行分析。实践中,常见的商业诋毁方式主要有:刊登广告、召开新闻会、散发传单、悬挂横幅、刊发公开信等,这些方式的共同特点是传播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但如前所述,立法规制商业诋毁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评价损害他人的商誉,除非某种评价方式会对认定是否损害商誉产生影响,否则该种评价方式不应成为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营中,对于一般的大众消费品而言,因为此类商品市场较大,向个别的或特定的消费者传播虚伪事实,并不足以给竞争对手的商誉和竞争力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从司法审慎介入市场竞争行为的角度,可以认定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但对于一些并非直接提供大众消费品的行业,例如案例2中所涉及的硫酸工业设备领域,由于其所生产的产品不为普通公众所熟知,消费客户亦较为有限。因此,即使经营者只向行业内的特定成员传播了虚伪的事实,同样可能会给其他经营者的商誉造成实质的损害,甚至相较与向普通公众散布虚伪事实而言,向行业内特定成员传播虚伪事实给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带来更大的损害。可见,立法者使用“散布”的表述,其仅是包含了常见的商业诋毁行为,并没有将“向特定对象传播”的行为排除在商业诋毁行为之外的立法意图。

从域外立法来看,也没有将商业诋毁行为局限为“散布虚假事实”。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传播有损竞争对手及其商品的事实,只要无法证实这些事实的真实性,即构成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该条没有就传播的方式进行限制,对于传播事实的属性也没有要求是虚伪事实。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由此种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用的虚假或不当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条未对损害商誉的手段进行规定,并且明确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内容包括虚假的说法和不当的说法。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使用“虚伪事实”、“散布”的表述过度具体化,与商业诋毁的立法目的相比,法律文义所涵盖的调整范围较为狭窄。因此,在该条款的法律适用中,应当做实质性价值判断,对法条的涵义进行目的性扩张,使其可以调整原本文文所未涵盖的调整对象,以真正的实现立法目的,满足实践需要。

二、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严格一般条款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条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相对封闭的规定,对于向特定对象传播真伪不明事实造成他人商誉损害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来认定,同样可以达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这种观点也为一些判决所采纳。运用一般条款来解决该问题,事实上是将上述行为作为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待,在法律适用方法上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倾向。

在适用一般条款时应当审慎,王泽鉴先生认为一般条款遁入存在危机,其中司法的遁入,即法律适用时,法官不探寻、发现具体规范,径以概括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法律思维的遁入,即思考法律问题时,不穷尽解释适用或类推适用的论证,径以概括条款作为依据。此种概括条款的遁入应予必要的克制,否则将使法律制度、法律适用及法律思维松懈或软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前提是:该种竞争行为尚未被法律类型化,且该种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某一竞争行为是否已被法律类型化,应当在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补充等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不得径采一般条款,否则将可能导致法官怠于说理、恣意裁判,甚至造成裁判结果的错误。对于上述所举案例,可以运用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将其纳入到商业诋毁行为的范畴,已无必要再启动一般条款来进行规制。

关于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补充方法,严格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法理念,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来进行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法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需要满足“引人误解”和“虚假”两项要件。立法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的宣传内容误导公众,然而实践中,宣传内容的虚假与误导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某些情况下,宣传内容虽非虚假却也可能产生误导的效果,而宣传虚假却反倒并不产生误导的效果。对此,司法解释就该条分别进行了目的性的扩张和目的性的限缩,将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导致引人误解的行为,纳入到该条的调整范围;将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但不足以产生误导的行为,排除在该条调整范围之外。

(二)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所涉事实真伪属性已进行裁决程序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权威机构认证的事实,或未经司法机关生效裁决认定的事实,有的经营者在传播上述事实时,其已经向有关行政机关检举其他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向司法机关主张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侵犯其权益,在相关机关尚未作出决定或裁决的情况下,被检举或被诉讼的对象又向法院主张对方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这给予受理商业诋毁案件的法院带来一定挑战。如前所述,经营者在传播真伪不明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然如此判决后,若相关机关又做出经营者传播的内容属实的决定或裁决,此时便在结果上出现了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判决。但究其实质,两者并非完全矛盾。商业诋毁立法所要禁止传播的不实事实,是指经营者在传播时与当时的客观现状不符的事实,而非最终经证明为虚假的事实。这与犯罪嫌疑人在未经生效判决前,不得声称其已构成犯罪的原则类似。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认定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是对其当时传播行为的认定,如果其后该事实经证明为真实,经营者此时再进行传播则不构成商业诋毁。

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商业诋毁案件纠纷中,应当注意商业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行为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上的评价,相反,由于相较其他领域的公众,经营者之间往往更为了解对方的经营情况,给予经营者进行商业评价的权利,不仅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也可以促进市场信息的公开与交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商业言论的要求上不应过于苛刻,否则将不适度地扼杀商业言论的空间。因此,在经营者进行举报或期间又对外传播真伪不明的事实,导致被检举或被诉讼的对象提起商业诋毁诉讼的情况下,作者认为,在该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如果初步认定被告恶意程度不高、传播事实的依据虽不权威但较为充分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禁令措施,禁止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传播相关事实,防止发生他人的商誉受到进一步损害的可能,并待相关事实的属性经有关机关认定后,再进一步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数字电视产业化 当前困境 转型

对于产业化,我们可以理解为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并进行高效率的大规模增值。数字电视打破了频道资源这一关键生产要素稀缺的限制,并能以其革命性的变化推动电视业进行全面整合,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点,适于进行大规模定制的产业化生产。但因种种原因,其产业化发展并不顺利,因此,推动数字电视产业化转型,进行适应数字电视传播特点和产业属性的电视产业化模式转变,是当前数字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当前困境

1. 产业格局中存在大量的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一方面,在当前的数字电视发展阶段,仍然由政府主导实行运营准入制度。而数字电视与传统电视的一大区别是其产业化一般以产业链的方式存在,跨地域的整合与业务覆盖是其一大特点。这样,先发展起来的数字电视运营商由于对相关资源的先行占有,对后发展起来的数字电视运营商形成了自然垄断,提高了后来者进入数字电视产业市场的门槛,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上级数字电视运营商对下级数字电视运营商在资源和管理上都存在垄断优势,处于更有利的市场位置。此外,对于民营数字电视节目提供商而言,各级数字电视播出机构因为播出平台的垄断享有完全的议价能力。上述垄断的存在使真正创造价值的部门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从而影响其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最终妨碍了数字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2. 地区差距明显,产业化发展不平衡

当前,数字电视产业化发展并不平衡。推动数字电视产业化发展的试点都集中于上海、广州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西部地区的数字电视产业化显得相对落后。而这种落后又严重地影响了当地文化体制改革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数字电视产业化的媒介生态环境不能改善,形成一个相互影响的怪圈,进一步拉开了各地数字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差距。如在数字电视运营商的上市方面,江苏、北京等早已出现了较多的数字电视上市公司。2001年2月8日晨“歌华有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上市共募集资金12.4亿元,主要投资于北京数字电视光缆网络工程建设。[1]其他如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上海的东方明珠电视上市公司等,都是发达地区数字电视产业化的先进案例。而在这方面,西部地区的相对落后最终影响了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化的总体进程。

3. 行政色彩浓厚,产业制度不健全

我国当前的数字电视产业化在相当程度上是由行政力量而不是由市场力量来推动的,优化其市场资源配置的产业制度还不健全,由市场决定的资源组合和配置在行政力量的作用下显得相对无力。许多数字电视的产业化政策,如专业付费频道的设立与取消、数字电视运营商的业务运营范围等,往往是政府行政命令而不是产业市场发展的产物。同时,在产业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政企不分”的情况一方面让数字电视产业在面对电信的竞争时得到了“政策红利”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让数字电视产业一直在“戴着镣铐跳舞”,其产业化发展中事业与产业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各级数字电视运营商并不是在完善的产业制度下进行资源的稳定性重组和公平竞争,其产业链上下运营商之间、数字电视传统业务与增值业务之间、民营数字电视内容制作公司与电视台之间的产业关系也还远远没有理顺。在这些过程中,我们的数字电视产业资源是在不断地消耗而不是在不断地优化。

4. 三网融合带来新的竞争格局

所谓“三网融合”,即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信息技术影响下,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的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的过程。[2]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广电与电信可以双向进入,数字电视和电信在上网浏览、视频传播、在线支付等业务上互相重叠,直接竞争。目前我们通常所指的数字电视为有线数

电视,其产业的竞争格局分析如图1:

数字电视的业务首先包括传统的电视业务和广告业务,在这方面,数字电视在系统内与卫星数字电视及地面移动数字电视产生直接竞争,对手可以提供与数字电视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且具有移动特性、便捷性等额外附加值。在传统的电视业务与广告业务上,数字电视当前面临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竞争,因为它们在技术和能力上同样能为用户提供与数字电视同质化的服务。在三网融合之前,此类服务为国家政策所限制,无法完全铺开,而在三网融合之后,随着广播电视与电信的服务可双向进入,系统外的威胁成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直接压力。同时,数字电视相对于传统电视的优势在于凭借其双向互动的宽带网络,能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浏览、在线支付、互动交流等增值业务与扩展业务。而在这方面,数字电视产业又面临传统互联网接入提供商的竞争。

二、数字电视产业化的转型策略

1. 从传播规模扩展转型为生产要素扩展

一般说来,在同一平台上生产要素越多,产业化规模越大,产业化发展阶段越高。传统电视在频道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其产业化往往首先注重于传播规模的扩展。而数字电视不但突破了频道资源稀缺化,极大地扩展了频道资源这个电视产业基本的生产要素,并将原来不属于传统电视产业的互联网络、电视电话、商务管理、数据服务、娱乐互联等成功地开发成为电视产业新的生产对象,实现了生产要素的扩展,使电视产业有了越来越多的劳动对象,扩大了电视产业的生产门类,增加了对电视这一相对单一平台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电视产业的范围和深度。可以认为:只有从传播规模扩展转型为生产要素扩展,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增加,才有可能在与电信企业的竞争中,实现数字电视产业的扩展。

2. 从节目制播转型为产业链发展

传统电视产业往往只停留于采编播领域,而且往往由单一的电视台完成从采访、拍摄、制作到播出的一系列工作,产业内的生产单位主要是电视台。而数字电视可培育出从内容提供商、节目集成商、网络运营商、平台运营商、数字电视终端用户等一系列产业单位。一方面各产业单位各司其职,专业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节目集成商和平台运营商等对各种资源的集成,能实现比传统电视更大的投入产出比,实现更多的增值业务。在数字电视产业化时代,越来越多的民营节目制作公司、节目集成商、平台运营商等开始出现,并且它们的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如歌华传媒与深圳电视台的合作、九州数码与重庆数字电视公司的合作等。传统的电视产业更多地依靠电视台自身的发展,而数字电视产业往往需要整个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形成合力,从节目制播转型为产业链发展。

3. 从单一经济转型为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数量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决定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涉及是否应该允许和鼓励大规模企业存在,从而涉及市场竞争与资源配置,影响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美国管理学家小艾尔弗雷德·a.钱德勒认为:“规模经济最初可以被定义为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或分配的单一经营企业,由于规模的提高而带来的生产成本或分配成本降低。联合生产或联合分配的经济性,产生于单一经营企业内部由于生产或分配多种产品而带来的成本节约。”只要为两个或更多的生产线提供可以共享投入的服务成本是次可加的(即少于单独为每一条生产线提供服务的成本之和),那么这种多产品的成本函数就表现出范围经济。[3]

传统的电视产业以内容播出为主,提供的产品单一。而数字电视产业是典型的规模经济产业,由于其交互式传播方式的存在,整个数字电视网的用户越多,网络中的信息量越大,单个用户的成本就越低、收益就越大。同时,电视产业发展到数字电视后,可以用单一的传统线路承担数据传输、电话语音、互联网等多种功能,扩大了电视传输的范围,因此也存在范围经济。最后,完成双向传输改造的数字电视产业还存在着需求方规模经济,即每一个用户的价值是由他能连接到的用户数量决定的。整个双向网络的用户数量越多,单个用户所能连接到的用户数量越大,单个用户的价值越高,规模经济效应越强。整个数字电视网络的商业价值也就越大。规模效应与范围效应是数字电视产业的鲜明特点,如数字电视转换中的“两万户瓶颈”我们可以看做是规模经济的反映。而数字电视不断推出的

电视电话、互联网服务、股票信息服务等“增值包”“tv+”等,我们可以看做是范围经济的反映。

4. 从单一媒体转型为跨媒体整合

传统电视基本上只作为一种单独的传播工具,其产业化往往只围绕电视自身特性展开,而数字电视在更多的时候成为一个跨媒体整合的平台,其不单担负了传统的电视传播功能,还承担了互联网、电话、家庭娱乐、数字报纸等平面媒体、影音媒体、网络媒体的功能。数字电视产业可依靠数字电视平台对多种媒介资源进行整合,产生出“1+1>2”的效果。如原来平面媒体等各种媒体各自拥有自己的一套记者、采编、传播系统,而数字电视产业凭借跨媒体整合的特性,将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可以进行一次投入、多种产出,实现多层获利,极大地提高了投入产出比,同时也有利于数字电视产业进行多元化经营。

5. 网络建设从国家投资转型为资本运作

所谓资本运作,是指以资本的最大限度增值为目的,以价值形态运作为特征,利用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结构的动态调整等手段对资本进行综合运作的一种模式。[4]传统电视产业处于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中,其宣传职能限制了资本运作的空间。甚至对于不涉及意识形态的电视网络硬件建设也主要以国家投资为主,影响了电视产业的发展壮大。而数字电视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电视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内容提供商、节目集成商、网络运营商、平台运营商、播出终端等多种产业链环节的出现给予了资本运作更多的空间。同时,数字电视产业跨媒介整合、创新发展的特征又需要更多的资本支撑其发展。因此,数字电视产业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为其产业化发展引入更多的资本,解决我国电视产业发展资金瓶颈,通过兼并重组帮助调整我国数字电视产业自身产业结构,整合我国数字电视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并实现其获利的最大化。

基金项目:本文是重庆社科基金《城乡信息公平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阶段成果 项目号: 2010qnzx45 受四川外语学院青年科研骨干基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胡正荣.媒介市场与资本运营[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232.

[2] 赵子忠.三网融合的关键视角[j].现代传播,2010(6):6-9.

[3] 臧旭恒.产业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91-92,84.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广电;产业;产业化

在现行广播电视管理体制下,从总体上说我国广电产业存在着产权结构不清晰,受行政干预多,经营范围小、浪费大,产品质量低,在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管得死,卡得紧,“公公婆婆”太多等弊端,其影响制约了广电产业的发展,造成资源闲置和国有资产逐步流失。广电产业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如下。

一、体制上的问题

1.运营体制问题

我国广播电视运营体制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很深,走的是社会公益型发展路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不按市场规律运作、不讲核算、不计成本的运营体制,必然成为自身发展的障碍,一方面投入不足,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2.人事体制问题

由于广电的网络的形成是从共用大线开始,经过收编网络整合成为CATV网,在收编的过程中也把人员同时收编进来。其中有部分人专业素质不强。必须设法改变这种历史原因造成的人事结构,形成垂直的管理架构,这样一来才可能进行下一步的改革。

3.管理体制问题

从外部看,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和管理存在一此漏洞,网络维护费每年都收不齐;从内部管理看,管理体制不顺、服务质量不高、人浮于事、推拖责任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存在。如何形成一个统一高效的管理系统,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二、经营上的问题

由于受广电经营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行政干预在广电产业发展中还占有很浓的成分。对广电产业的发展有利也有弊。目前阶段,适当的行政干预可以保护广电行业持续发展,防止其他行业的恶意竞争等不良因素的形成。应该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获得政府支持。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地方广电的地源优势明显,因此占领用户、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进程,有利于地方广电得到发展的先机。但是同时,过度的行政保护会使国有资产的效益、企业效益、社会效益无法有效发挥,造成广电网络企业的竞争力低下,不利于提高其在今后的市场竞争力。

针对以上所述,解决广电现在问题的对策如下。

1.改变现有体制

从运营体制、人事体制、管理体制着手。理顺体制,体制不顺,运营不畅。

首先,把全国广电网络(集团)公司组建好。从现在情况看,不能指望国家一纸公文,强行把地方广电网络上收,因为,这样涉及的问题太多,触及矛盾太大。试想,如果不是整个广电行业像电信、电力行业一样实行条条管理的话,而仅仅把涉及地方利益的有效益的网络上收,这样的做法怎么能行得通吗?因此,在全国广电不能实行条条管理的情况下,就应该通过组建广电网络集团公司的办法,建立一个既符合广电部门实际,又适应广电产业化要求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广电网络运营体制。其次,形成系统、详细的管理体系。通过组建广电网络集团公司的办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共同发展”。

2.改变经营方式

政企分开、台网分离是广电改革的必然趋势。应加快广电系统政企分开、台网分离的改革;广电传输网应企业化运作、独立经营。尽快将广播电视的传输网络从广电部门分离和独立出来,即实行台网分离的运行体制,将网络传输部门改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同时,走联合经营道路。联合经营,是全网联动,共同经营,各级公司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公司间章程、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做好各项业务经营。各公司之间的经营联合是一种企业行为,是市场行为。因此,只有真正按企业规矩去办事,用经济利益调动各级公司参加联合经营的积极性,公司间的联合经营才能维持下去。

3.完善广电法律法规

随着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建立广电集团、实行管办分开以后,急需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以规范管理、运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确保事业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今后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建立以《广播电视法》、《电影法》为龙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广播影视发展规律的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从政策性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为以法制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有线电视网能够达到电信网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必须配备充足数量的技术人才。但是传统有线电视技术人员通常缺乏电信网的建设、运营、维修与维护、网络优化等方面经验,对双向传输的网络技术缺少系统性的了解,须适当引进与培训掌握电信技术与业务的人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的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加强对各级从业人员再培训的重视程度,实现人才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规模化、现代化,以更好地为广播影视发展服务。新晨

总之,目前中国广播电视产业化的过程,正在呈现出行业垄断基础上的经济权利的集中化。由于横向与纵向整合的程度和方式大大有别于西方大媒介集团高度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现实地看,在广播电视仍然保持“三位一体”的媒介制度环境之下,能够更有效地强化宣传管理的力度,但是,若要应对WTO之后国际大传媒集团进入中国的市场竞争压力,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达到的目标有:一是广电媒体成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二是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基础上,突破现行的“国有独资”的封闭运行规限。三是全国人大等立法机构对有关文化产业法规(含广播电视法或新闻法),以及在税收、信贷、利率、上市和节目、设备进出口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尽快制定和配套出笼,并使之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在这此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完善的中国电视产业化链条,即以产权和业务关系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要体制,以优势媒体为龙头,以骨干频道为核心,在联合、兼并的基础上,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区域的真正“航空母舰”式的媒介集团。

参考文献:

[1]钱斌,王磊.寻找化蝶后的新方向——对湖南广电集团产业经营的解读[J].西部电视,2007,(5).

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范文第5篇

××××广电网络公司成立于××××年,是广电系统深化改革中从广电系统分设出来,按照企业模式运作的国有事业单位。公司现有在职员工56人,负责县城城区有线电视的经营、维护和发展,以及依托广电网络开展的数据业务。

网络公司的业务性质,是在各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下,确保党和国家广播电视宣传的安全传输,为广大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广播电视节目,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同时,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取得业务经营收入,用于网络的运转和业务的发展。因此,网络公司不是单纯按市场需求产生的经济实体,而是具有社会和政治双重属性、按照企业模式管理运作的事业单位。

网络公司的单位性质,决定了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网络公司是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的广电产业集团,直接为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服务,其行业形象关乎党和政府的声誉;另一方面,网络公司服务对象是广大有线电视用户,所谓“一线联结千万家”,其优质文明服务水平的高低,为千家万户所关注和评判,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经营效益。正因如此,行业作风建设始终是网络公司正常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公司追求“打造知名品牌、创建健康、聪明企业”的战略目标。

行业作风建设对于网络公司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优质服务、文明经营、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保障安全传输几方面。自县公司××××年底分设以来,网络公司单位形象从当初社会各界不知晓,到现在基本认知和了解公司的业务范围,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司的业务发展,客观地讲,与县广电局的指导和支持协作分不开,我们自身在以下方面也所作出了不懈努力。

一、积极提高网络传输质量,加大维护力度,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广播电视信号,提高用户满意率。

我县有线电视网络于××××年建设,当初设计容量300mhz,传输×××套有线电视节目,设计使用年限8年。到××××年,经过几次技术挖潜,将传输节目套数提高到极限28套。经过8年多时间运行,和城区用户数的增长,网络布局不合理、缆线器材日渐老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信号传输质量不稳定、故障频繁,维护修理应接不暇,用户反映较强烈,也影响到收视维护费的正常收取。

为了彻底解决网络老化、故障频繁问题,提高信号传输质量,满足用户需求,我公司从成立后的××××年起,就下决心改造网络落后局面,通过多方向上级公司申请项目和资金,于××××年7月对城区有线电视分配网络进行彻底改造,并实行电脑可寻址智能管理。到××××年底,分配网全部改造完毕。通过网络优化,信号传输质量得到很大提高,收费管理全部自动化,在全市首先解决了长期形成的收费难矛盾,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此项目××××年还被县科技局、科协评选为科技进步奖。

××××年,为落实省公司“压强工程”计划,我们又历时4个多月率先在全市各县中实施了城网改造工程,对城区主干电缆传输网进行了光缆改造。改造后全城布设195个光接点覆盖,过去电缆传输到火车站要经过10级放大器接力放大,信号失真、衰减在所难免;经过光缆改造后,包括火车站在内的各光接点信号质量与前端机房一样,光接点以后放大级数不超过三级,与改造后的分配网结合,整个网络的信号传输质量提升了一两个量级。

经过两次网络改造工程的实施,网络线路整齐规范,信号传输质量大大提高,故障率降低,用户故障投诉大为减少。同时,由于实行了用户收费微机智能管理,过去私拉乱接、长期拖欠收视维护费的现象得到纠正,满足了用户的公平消费心理,社会各界普遍反映良好。

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树立行业窗口形象,打造广电网络品牌。

从公司成立时起,省公司就提出要“创建健康、聪明企业,打造广电网络品牌”的企业文化理念。每年一次的公司全省三级干部会议,都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司的重要任务部署和强调,要求各级特别是基层公司,尽快实现从事业管理体制向现代企业转型,面向市场,加强对员工的服务意识教育,努力形成视用户为上帝的服务理念。

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内在需要,我们从分设时起,就把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支公司客户服务部主要面向用户服务,直接从事安装维护、收费管理、接待故障申告服务,专岗人员占支公司的三分之二,可以说,公司的基本日常工作都在围绕用户服务。对每一个服务岗位,我们都制定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违纪违规处罚标准。客户服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实行首问责任制,按照服务承诺时限考核。新用户安装,市分公司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我们要求并作到不超过三天;故障处理,分公司要求一般故障不超过24小时,重大故障不超过48小时,我们要求并作到了一般故障不过夜,重大故障不超过24小时;故障申告我们是24小时随时有人值班接待。

在处理用户安装、维护业务中,我们的员工从未有过向用户吃、拿、卡、要行为,四年来没有接到过员工刁难、粗暴对待用户的投诉;要求所有员工文明用语、礼貌待客、解答用户疑难耐心细致;过去因上门收费与少数用户发生争执甚至吵架骂仗的现象,由于实行微机智能管理,用户变被动为主动交费,和极少数用户矛盾对立的情形基本得到杜绝。我们在工作和平时直接或间接听到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普遍认为公司成立以来,有线电视服务质量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对促进我们今后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很大的鼓舞和鞭策。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依法经营,取信于民。

广电网络公司是按照企业化模式运作的国有

事业单位,不同于完全按照市场规则组建的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能随行就市地自行定价。因此,我们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都是严格按照省、市、县(按照授权)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公示执行的,这甚至不同于电信等部门的行业定价。即使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某些收费标准,我们在允许浮动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的实际承受能力,也是就低不就高。比如初装工料费,市物价局规定最高为400元/户,我们根据本地实际,经同物价局磋商,定为300元/户。对于城镇特困户,只要有有效证明,还给予100元的优惠。在上收费系统改造中清收历年欠费时,对各种原因确属特别困难的欠费用户,我们都给予了适当减免,03、04两年统计,减免总额都达159万元之多。尽管我们在收费方面自觉地执行物价政策,但广播电视从过去政府出钱办、老百姓无偿受听收看,转变到有了有线电视后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一些人还是不满意,认为每月收10元的收视维护费太高了,老百姓承受不起,要求降价,甚至意见和提案反映到人大、政协。在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我们按照会议安排,就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提案,到相关代表团当面进行解释和答复,同时也宣传我们的收费依据和具体做法,得到了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对我们实事求是的做法也给予了肯定。

四、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安全防范力度,确保网络安全播出和传输。

近几年来,由于境内外非法势力对卫星传输和地面网络的干扰破坏,广电网络安全已成为全广电系统的突出任务,安全播出和传输成为广电员工的政治责任和生命线,这是不同于其他行业和部门的特殊要务。每逢重要节日和时段,都是检验我们安全责任意识、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的时刻。由于基层监控技术力量和手段远远跟不上势力的疯狂,我们只有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安全防范力度,通过加强机房值班监视、重要时段进行安全巡查,来被动地应对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

近几年,在“610”办公室和广电局、公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我们始终没有放松安全播出工作,56个人中,专职专岗值机员8人24小时值机,重要时段双人双岗。各重大节假日期间,还安排人员对网络进行安全巡查。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所幸还没有出现安全播出责任事故。但由于与势力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势力不除,谁也不能完全保证不出问题,安全责任意识只能加强不能减弱,因此,安全防范工作仍然是我们今后长期、艰巨的任务。

除了上述方面外,我们有重要维修工程涉及短时网络传输中断、依法进行价格调整、转播节目变动等需要用户知晓的事项,在局里的支持协作下,都通过紫阳新闻频道,向用户敬告,求得用户理解,增加沟通和互信。去年底,为解决广电局所在区域经常因负荷超载引起停电,导致信号传输时常中断问题,我们积极向上级公司争取资金,和局里共同安装了专用变压器,基本解决了经常跳闸停电问题。

四年来,我们在县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在县广电局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下,经营管理业绩每年都有进步,优质文明服务水平在不断提高,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由于我们是从过去的地方事业单位转型过来的,单位经营性质转型了,员工的市场服务意识尚没有完全适应和转变,行业作风建设步伐与电信、电力尤其是移动等新型行业相比较,仍然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对单位自身业务性质、服务标准和经营内容的宣传不够。仍然有一些群众认为网络公司与广电局、电视台是一回事,安装电视、要求维护找局里,点歌打广告找我们。尽管我们仍处在打基础阶段,需要埋头苦干、不宜张扬,但适度的宣传有利于社会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今后应当改进。

2、经营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有待继续改进和加强。外在形象上,我们目前没有独立经营场所,没有统一着装,没有铺天盖地的企业标识,没用普通话接待用户,显出单位不够大气;内在的文明服务意识、经营理念、标准化作业等硬功夫上,我们和移动、联通等相比,自觉确实技差一筹,有待不断历练,迎头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