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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医学的概念

精准医学的概念

精准医学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中药不良反应”之说,近年多见。从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学科,不难给予此说的本质认识和对待。中医药学无中药不良反应概念,西医药学有药物不良反应概念。显示,此说是西医药学以标准医药学为基础加给中医药学的一种说法,然而西医药学确不是标准医药学。按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内涵,此说却无病例事实依据;此说以中医药学理论为依据,却是对中医药学的偏见内容。此说不利中医药学的理论和实践、故应澄清与解决。现写此文,以求共议,取得共识。

关键词:

药物不良反应;药物毒性;

药物不良反应,是药物对人体伤害作用表述的一种药物概念。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医药学领域,常可见到"中药不良反应"说,并有人声言,应重视中药不良反应,要加强中药毒理学研究。现今每种中药成药说明书中均见有"不良反应"项,似此说已被国家医药管理部门认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尤其在七十年代以前,不仅难见"中药不良反应"说,却人们有共识性认识:中药毒性低,对人体无伤害作用。更在中医药学的经典著作中,见不到"中药不良反应"说。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笔者于1998年用约半年时间,查阅近十年的医药学相关文献,结果表明,"中药不良反应"说,可谓是西医药学加给中医药学的一种药物概念。现试作评说,以期共议。

一、评说前提:承认中医药学为一门医药科学,西医药学不是标准医药科学

中医药学的经典著作中,未见"药物不良反应"概念,表明中医药学无"中药不良反应"说。西医药学有"药物不良反应"概念,显示"中药不良反应"说是西医药学以标准医药学为依据而加给中医药学的。为评"中药不良反应"说,前提要承认中医药学为一门医药科学;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各有共优势和劣势,西医药学不是标准医药学。现作论证。

1.两类知识与两类科学或称学科

科学,是一种知识体系的概称。基于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当今知识总体分两大类:宏观知识和微观知识。两类知识均可构成知识体系而成为科学。

医药科学,是研究人体、药物及二者关系的科学,目的在于维护或增进人体的健康水平。显然,医药科学的宏观事物则是指人体、药物及二者关系,可从宏观和微观两种角度加以认识,相应得宏观知识和微观知识,两类知识均可能构成知识体系而称科学。具体而言,中医药学是一种宏观知识体系;西医药学是一种微观知识体系。

2.中医药学确为一门医药科学

判定一种知识体系科学性的标志确定,不是宏观知识,也不是微观知识,而由共识标志,具体标志有:(1)知识由正面经验所积累;(2)陈述的单一性即概念内涵具特指性;(3)知识的系统化,即具规律性的上升为理论且能指导实践。中医药学完全具备三点标志,确为一门医药科学。

需要说明,(1)所谓正面经验,医药学应指治好病的经验,负面经验则指对人体伤害作用的经验。翻开中医药学典籍,内容都是如何调节人体由不平衡到平衡,即由正面经验所积累的知识组成。(2)由正面经验所积累成的知识组成,决不意味着中医药学包治百病,恰相反,中医药学公开宣称有"不治"之说,不治,当然无伤害作用。(3)标志,应指在一种知识体系内而言。

3.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的各自优势和劣势

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表明:宏观认识客观事物,保障对客观事物整体认识的准确性;微观认识客观事物,保障对客观事物局部认识的精确性。宏观包括并统帅微观,微观用来阐述客观,但决可能包括和统帅客观。只有从宏观和微观两大方面认识客观事物,才是对客观事物的全面认识,进而决定对客观事物的对待。

知识构成的不同,决定着中、西医药学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中医药学的优势在宏观,劣势在微观;西医药学的优势在微观,劣势在客观。体现在实践中,中医药学是准确性好、精确性差;西医药学是精确性好、准确性差。精确性是指对人体和药物的局部;准确性是指对人体和药物的整体。就临床实践而言,当用药物影响人体状况或谓治疗疾病时,中医药学按辨证论治原则使用药物,其准确性保障了对人体的不伤害,故无不良反应之说;西医药学按指标(指药物功效指标)对指标(指人体状况指标)原则使用药物,基于其准确性差的劣势,难于完全避免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故西药不良反应具有难于避免性。至于如何达到对人体、药物和二者的全面认识和对待,容后专述,此处仅提示: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优势、克服劣势。

综观,中药为中医药学的药物称谓。只有真正认识和承认中医药学为一门医药科学,西医药学不是标准医药科学,才能对"中药不良反应"说进行评说,故为评说的前提。

二、事实评说: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不能简单一概称作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不良反应的本质事实是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但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却不能简单一概称之为药物不良反应。对此,中国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内涵。即为:"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可见,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若称药物不良反应,应具三点前提条件:(1)合格药品;(2)正常用法;(3)正常用量。中药不良反应,应当符合药物不良反应的如上概念内涵,不能有双重或称另外的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内涵。现就中药对人体伤害作用的事实,按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内涵加以评说。

1.真正的中医师对中药伤害人体作用的看法和对待

中药对人体伤害作用的看法和对待,最有发言权者为真正的中医药学临床医师(注说:中医师为什么加"真正"二字,因现今尚有号称的中医师)。笔者从事工作为中药现代科学化研究,中药不良反应应属中医药学的临床范围概念,故请教中医师。问:您在临床诊治疾病开具处方后,是否嘱咐病者用药后要注意哪些不良反应?答:不嘱咐。问:为什么?答:按辨证论治原则开具的处方,是按"君臣佐使"关系组合,即使方中的单味药有的偏性大或者是毒性大及有的偏性为病者所不需,可能对病者有伤害作用,但组方中各单味药间已做调节,不会再对病者身体产生伤害作用,故不嘱咐。可见,真正的中医师使用中药,是不承认中药不良反应的,起码是不考虑所谓的中药不良反应。

2.笔者查阅文献所见称之为中药不良反应的典型病例举例分析评说

举三个典型病例:(1)一老妪患肘关节风湿性关节炎,听人言,生草乌可治疗风湿性关节炎,购200克,煎服,致死。(2)单味中药商陆,外形似人参,一人购之当人参而用以补益身体,结果,不仅身体未得到补益作用,却是受到明显的伤害作用。(3)一对年青人结婚将入洞房,听人言性交伤气,故购红参几十克,煎汤,于入洞房前服用,结果,神昏谵语,被送至病房。生草乌、商陆、红参,确为中药,起到如上对人体的伤害作用,亦为事实。如上事实,相关医药刊物发表时称作中药不良反应,是否相宜?试作评说:(2)例以商陆代替人参,属不合格药品;(3)例红参,具补气作用,按中医药学理论适用于气虚的人体状况,待结婚年青人,显系中医药学的不正常用法;(1)例则用量过大,为非正常用量,加之生草乌偏性突出,中毒而亡,具必然性。上三例,均属违背药物不良反应概念,故不应属药物不良反应范围,即不应称中药不良反应。

3.综合性中药不良反应病例评说

所谓综合性中药不良反应病例,此处指《医用中药药理学》(方文贤等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年出版)一书中所归纳的中药不良反应产生原因病例及中药不良反应治疗原则的病例,现依据病例事实作以评说。

关于中药不良反应产生的原因,书中写到:(1)有些则是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包括中药品种的混乱、伪品,以及产地、生长年限、收获季节、药用部位、贮存期等因素对中药质量的影响。(2)还有一些是因为长期用药,超剂量用药。(3)其中有不少不良反应的病例,是在违背了中医用药原则与不合理用药的情况下发生的。书中特别指出"该炮制使用而未炮制使用"。(注:为便于评述(1)(2)(3)为引述归纳加之),关于违背中医用药原则和不合理用药问题,书中强调用药时要"根据病情"、"人的体质"、"佐使控制"、"服药时间"等因素,加以防止出现不良反应。

如上综合病例情况,可做如下分析和评说。(1)类病例,属不合格药品;(2)类病例属非正常用量;(3)类病例属非正常用法。要明确,所谓中药的正常用法,突出表现按中医药学理论和原则使用。关于超剂量用药问题,不要说药物,就是馒头超量使用,亦会对人体产生伤害作用。上述(1)(2)(3)情况的病例,不符合药物不良反应概念的内涵,如此所致对人体伤害作用,显系不属药物不良反应,自然不能称如此使用中药对人体的伤害作用为中药不良反应。

综观,中药不良反应应以相应病例为依据,如上评说却表明,中药使用对人体伤害作用的病例,实不属中药不良反应概念内病例,即所称的中药不良反应无病例事实依据。

三、理论评说: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的"药物毒性"概念内涵不同

"中药不良反应"说,是西医药学加给中医药学的药物概念,此说的提出者和赞同者的理论依据,不是以西医药学的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内涵为依据,而是以中医药学的中药毒性为依据,即引用"是药三分毒"为依据。为此,有人统计药典中的单味中药有多少种标为有毒(包括有毒、小毒、大毒);有人统计中药教课书中的单味中药有多少种标为有毒。总之一句话,用中药有毒性作为"中药不良反应"说的理论依据。客观而言,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的"药物毒性"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现作评说。

1.辨证地认识和对待药物毒性与药物对人体疾病治疗作用和对人体伤害作用的关系

药物,是用来防治人体疾病的一类物质。中药和西药均具毒性(毒性内涵,下述),且都是用来防治人体疾病的物质。一种药物对人体起治疗作用或伤害作用,取决于其被使用的理论及如何使用。就对人体的伤害作用而言,决不是简单地以药物毒性为依据。西药的毒性,确实是其对人体产生伤害作用的基础,以"不良反应"表述,这是在按西医药学理论使用而呈现的,具有必然性,是西医药学劣势的反映。即使如此,在权衡利弊--治疗作用与伤害作用后,仍作为防治人体疾病的物质在使用。中药具毒性,但其中突出毒性大的品种,如砒霜、生草乌等,在按中医药学理论,针对人体具体"证候"而应用时,仅起治疗作用而不是对人体的伤害作用。总之,要辨证地、有条件地认识和对待药物毒性与其对人体的治疗作用和伤害作用,决不能形而上学地对待药物毒性与其对人体的治疗作用和伤害作用,即不能认为药物有毒性,必然具有"不良反应"。

2.中医药学的"药物毒性"概念内涵

中医药学确有"药物毒性"概念,不仅有"是药三分毒"之说,且有"神农尝百草,一日遇七十毒"之言。但中医药学的"药物毒性"内涵,是指药物的偏性,即热药有热毒,寒药有寒毒等。正是利用药物的偏性,对应起到调节人体不平衡到平衡的作用,即起到治疗功效。中医药学防治人体疾病的突出原则为辨证论治,即根据人体状况表述的证候,选择相应防治方法,若选用药物以防治,则为辨证择药。中药选用,遵循"热者寒之,寒者热之"等原则,即热证之人体,选择寒性之药;寒证之人体,选择热性之药,等等。人体状况的证候所致原因,有因毒之谓;中药偏性谓之毒性,故有以毒攻毒之谓。正是中药毒性即偏性是中药起到人体疾病防治作用的依据。可见,中医药学的药物毒性与有效性具有同一性。对此,中医药学相关著作中多有论述。如《周礼》中言:"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张景岳言:"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药,是以气味之偏也"。《黄帝内经·素问》中言:"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总之,中医药学的"药物毒性"概念内涵是指药物的偏性,用以调节人体所偏即起治疗作用的依据,即药物毒性与药物功效具有一致性。

3.西医药学的"药物毒性"概念内涵

西医药学的"药物毒性"概念内涵,就实质而言是指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其与治疗作用各具独立性。若说药物对人体的防治作用和伤害作用具有相关性,则表现为一种药物进入人体后,可能同时产生治疗作用和伤害作用,这是由西医药学宏观劣势的不准确性所决定的。当针对人体局部指标异常而选用对应指标作用的药物应用时,还可能对人体状况正常的其它指标产生影响,此即为对人体的伤害作用,可谓难于避免,故给予专门术语,称作药物不良反应。

对西医药学的微观优势应当肯定,但亦不应掩盖或回避其宏观劣势。西药不良反应难于避免,则为其宏观劣势所决定的反映。将西医药学劣势内容加给中医药学,即将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加给中医药学而称中药不良反应,显示偏见。如此偏见,又要由中医药学寻求理论依据,恐有栽赃之嫌。

四、发展评说:坚持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解决"中药不良反应"说

评说"中药不良反应"说,目的在于解决"中药不良反应"说。最近《书报文摘》(2015年第38期,天津出版传媒集团主管)转载《经济参考报》"滥用药物如何成为我国普遍现象"一文,文章以一项"百姓安全用调查"为依据,写到:"我国不合理用药情况十分严重,约占用药者的12%到32%。全国每年5000多万住院病人中至少有250万人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关,引起死亡约达19万人之多"。此况是否包括所称的"中药不良反应",没作指出。但有一点,尽管按中医药学理论和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内涵,不应有"中药不良反应"之说,然而以"中药不良反应"之说作概括的对人体伤害作用,却应是事实。

面对西药和中药对人体的严重伤害作用,为解决此情况,医药学工作者尤其是西医药学工作者,从多方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收效远不如人意。问题出在何处?笔者之见,根本问题是研究工作没能坚持和体现科学发展观。

1.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从根本上解决西药和中药对人体的伤害作用

任何事物和学科的科学发展观,笔者理解和概括为:保持优势、克服劣势。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各自优势和劣势前已述及,正是西医药学宏观劣势所呈现的不准确性,是西药在使用中出现不良反应的基础,具有难于避免性。正是中医药学微观劣势所呈现的不精确性,可谓产生"中药不良反应"之说的突出因由。可用中国的一句俗语表述:苍蝇不盯不缝之蛋。例如大多数中药质量的难于精确控制而致对人体的伤害,可谓具相当程度的普遍性,甚至引致对中药优势认识的干扰。换言之,正是中医药学的微观劣势,为西医药学将其药物不良反应概念加之于中医药学而称"中药不良反应"说提供了机缘。

现状的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因各具优势与劣势,故需保持各自优势和克服各自劣势而发展,这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正是按科学发展观而发展,两种医药学均达准确性与精确性的医药科学,实现统一而成新型医药科学,这就从根本上克服了对人体的伤害作用,即西医药学不再存在所称的药物不良反应,也就无从将药物不良反应概念转加给中医药学而专称"中药不良反应"了。退一步讲,若有人还欲加给中医药学一个"中药不良反应"概念,客观也就无机缘了。总之,坚持科学发展观,终将解决西药不良反应,也就不存在"中药不良反应"之说了。

2.中药现代科学化研究

以微观知识而组成的现代科学出现,为中医药学克服其微观劣势成为可能,即吸收现代科学的微观知识,使中医药学成为宏观知识与微观知识共具的医药学。就中药而言,亦应吸收现代科学知识,使成宏观知识与微观知识共具药物,即为准确性与精确性共呈的药物,为此,就药物而言,就需对中药进行现代科学的微观知识研究,从而吸收微观知识以实现现代科学化,核心或谓中心内容,则为获得现代科学化中药。为达此目的,首先应对现代科学化中药的标志有个认识与确定,才能为此而进行相应的现代科学微观知识研究。

对现代科学化中药标志,现今有多种认识。笔者之见,其标志有二:(1)仍是中药,即仍具中药的宏观知识内容,如性味、归经、中医药学的功能、主治、宜忌等,此为单味中药基本内容。若多种单味中药配合使用时,各药间关系的主次地位有别,即按"君臣佐使"关系组成一个功效整体。具如上内容,则为中药,可按中医药学理论使用。(2)对中药基本内容给予现代科学的微观阐述,包括物质和生物活性两方面:物质达分为水平;生物活性则以现代科学的生理、生化、病理等指标表达。例如,中药的寒性,到底哪些结构类型的化合物呈寒性作用;寒性作用到底影响人体的哪些生理、生化、病理等指标变化。如上两点共具,则为现代科学化中药,成为准确性与精确性共具药物。如此现代科学化中药,西医药学若将"中药不良反应"说,加强中药,也就失去原由与机缘了。

获得现代科学化中药而进行的对中药所做的微观知识研究,充分体现着科学发展观。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中药所做的现代科学研究,对不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要有所认识和警觉,突出表现有:(1)对中药进行现代科学的微观知识研究,表面是在克服中药微观劣势,客观却不顾宏观优势的保持,最后仅得只具微观内容的新西药,即成为中药西药化,西药化后的"中药",决不等于现代科学化中药,此为西医药学百余年来对中药进行的所谓现代科学研究的主体。(2)仅顾中药宏观优势的保持,而对微观劣势的克服不给予足够重视,如此则难实现中药现代科学化,此为中医药学界比较明显的事实。(3)西医药学本不是标准医药科学,但却不承认总体的宏观劣势,而是掩饰劣势,且将劣势内容转加给中医药学,"中药不良反应"说则为明证。只有认识现状的中药劣势克服,优势保持,才能从根本解决"中药不良反应"说。

3.西药中药化研究

现状西药具备现代科学的微观知识内容,且为其优势所在,但不可否认,其缺宏观知识内容,则为其劣势所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令其再获宏观知识内容,则成准确性与精确性共具之药物,可能解决其不良反应问题。为此,可以对西药更加广泛的微观知识研究,总结归纳出宏观知识内容,但此途径难度极大。但从中医药学再对西药进行研究,使其再具中药基本内容,则成宏观与微观知识共具、准确性与精确性共呈的药物,可称作现代科学化中药,更呈现其不良反应的被克服,也就无从再把药物不良反应加给中医药学而称"中药不良反应"之说了。笔者将西药再获中药基本内容的研究过程和结果,对应中药西药化而称西药中药化。因笔者有专门西药中药化研究的多方面论述,此处不再引述,只提示:基于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的药物均为增进人体健康水平的物质,故西药能具中药基本内容而达中药化。

后记

对"中药不良反应"说,从中医药学和西医药学学科角度,不难给予本质认识和对待。现应指出和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一些称作中医药学工作者却从西医药学角度极力赞同"中药不良反应"之说。如有人赞赏性地称:"西药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项内容,很多都是一大串;而中药却经常标着尚不明确"。"西医药学尽可能写出不良反应内容,中医药学尽量回避不良反应内容"。进而对"中药不良反应"说称:"人家是拼命找,咱们是拼命瞒"。(注:原文前后文之意,人家似指为西医药学工作者,咱们似指自己为中医药学工作者)。更有人将"中药不良反应"说归类于中药毒理学,进而从事所谓的中药毒理学研究。对如上说法和作法,不准备展开讨论和评说,仅在此指出几点:(1)研究中药如何害人,远不如研究中药如何益人;(2)药物内容,不是不良反应内容越多越好,没有不良反应更好;(3)不存在,不等于隐瞒;尚不明确,不等于客观存在。供参考。

精准医学的概念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司法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力 控制力

近年来,精神病人刑事犯罪的案例持续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然而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怎么判定,何时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精神病犯罪的现象难免引起人们的恐慌。作为特殊群体的精神病患者,其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是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研究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来明确其的刑事责任。由于精神病种类繁多,轻重程度各不相同,且精神病人的辨认力和控制力的判断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知识,这对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司法鉴定,探讨精神病患者的辨认力和控制力,得出保持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基本稳定的标准,以排除技术手段缺陷造成的人权的侵犯。

一、精神病的概念

“精神病”这一概念的定义以及如何界定其范围存在着各种分歧与争议,在医学中,对“精神病”这一概念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但可大致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对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精神病人”,其实质是对“精神病”的理解。刑法中神经病这一概念是用于规定精神障碍者有关法律能力等问题,然而精神医学上这一概念则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这种理解目的的不同必然导致对精神病概念解读上的差异。

刑法中精神病的概念实质来源于精神医学,但刑法规定和研究精神障碍者有关法律能力等问题要求严格,精神医学中狭义的精神病概念很难满足,因此各种论著对这一概念普遍采用广义说,即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

二、我国关于精神病的刑事立法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不是表示精神病人刑事犯罪在法律上不被定罪,只能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减轻刑事责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精神病人犯罪,可依法定程序为其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若是法律上认定的精神病则能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机会,即“有病无罪”或者“有病减罪”。

法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很重要,二者缺一不可。第二款是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条款,在原来1979年的《刑法》第15条没有这个内容。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尚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所以增加这个条款势在必行,可以避免很多这样的精神病人逃避刑法的处罚。法条第三款规定并非一定是发病期的病人作案无罪,未发病的病人作案则有罪,其是否负刑事责任一定要由鉴定医生和司法人员一起结合病情、案情,具体分析研究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三、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也叫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到达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我国采用的混合判定方法,遵从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医学要件是指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病,及精神病的性质、种类、程度等。医学要件是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基础,只有行为人真正患有精神疾病,才需要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我们要首先对精神障碍的程度进行诊断,才能进一步判定精神障碍对行为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根据这个结果来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法学要件是精神障碍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即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考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损害程度评定责任能力等级。

辨认能力其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一种认知能力,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能力。在辨认能力基础上所形成的决定自己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方向及行为力度的能力叫控制能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意志能力。”前者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后者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行为人有了辨认能力,不一定有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辨认力和控制力,才能算得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说,辨认能力是精神病人是否有能力认识到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有能力认识到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他选择是否实施此类行为。我们根据精神病人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等级,即病情对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基本完好,部分损害还是完全丧失,从而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四、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中的评定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虽然是法学概念,但其涉及心理学问题以及精神病诊断的医学问题,因此这成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一个核心内容。另一方面,精神病种类繁多,个体之间差异性大,且涉及到大脑和意志方面的问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神秘性和不可预测性,精神障碍是一个极其模糊不清和复杂的问题。这给司法鉴定中精神病确定诊断带来很多困难。

(二)司法鉴定中辨认力和控制力评定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非常抽象复杂的,不同的评定者对同一案例做出不同判断亦是情理之中。国内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对控制能力障碍的标准放得过松。许多精神病人由于患病自控能力下降,虽然之后病情缓解,但一直有自控能力下降的现象。许多鉴定医生就基于这一点,评定那些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有障碍的病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这可能增大那些有辨认能力病人故意作案的风险。

(三)司法裁决权的让渡

我国的《精神疾病鉴定规定》第9条第1项规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有确定被鉴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第19条第1款第1项则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是由鉴定医生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司法人员则直接根据该鉴定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司法鉴定中,鉴定医生的判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若鉴定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与某一方有利益关系,就很容易做出一份有失公平的鉴定结论,然而我国司法机关的判定对于鉴定医生的结论的采信度很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决定权几乎控制在鉴定医生手里。我们知道,鉴定医生是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判决,然而司法病鉴定中医生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其实际上就已经对精神病患者是否有罪做出了判决。现实中,法官把自己一部分司法裁决权让渡给了鉴定医生。

五、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从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鉴定医生的鉴定结论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司法工作人员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因此,判断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权利应由法官来行使,鉴定医生所做的工作是弥补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

目前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由鉴定医生对被鉴定人做出后,只需向法官提交诊断建议和责任能力建议,且被鉴定人可以要求律师委托不同的鉴定医生作多次鉴定提请法官参考,法官可以要求鉴定医生当庭作证或辩论,最后由法官做出刑事责任能力的最终裁决。

精准医学的概念范文第3篇

2003年2月国家中管局制定了《中医药基础发展研究提纲》,提出未来十五年中医药基础研究的发展目标,其中首要的任务是“开展中医药理论概念内涵的系统深入整理及规范化研究,逐步形成专业术语统一,概念内涵清楚,理论层次明确,表达严密的规范化中医理论。”可见,对中医理论的概念进行研究,是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而中医诊断学是根据中医学理论,研究诊察病情,辨别证候,判断病种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一门学科。从这个概念来看,本门学科包括中医诊断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两大方面,而中医诊断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是研究诊察病情一察症;辨别证候一辨证;判断病种一断病三方面,尤其偏重“症”、“证”的研究。正因为如此,在中医的教学科研、临床诊疗及学术交流中就必然涉及大量的中医诊断学科范围的“症”、“证”、“病”及相应的学科范围的的名词术语概念。为此,根据现代术语学的原理与方法,我们对认为可以构建中医诊断学术语概念体系的术语资料进行了初步的搜集和规范。由于以上的一些问题,现探讨如下:

一、规范的意义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性(以及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不同学科对概念内涵界定的要求是不同的,哲学对概念的要求是宽泛的;自然学科中医学科和社会文化的双重局限性,因而在规范化研究中就存在着不同于其它学科,尤其是现代自然学科则要求概念的内涵是明晰、具体,界定十分清楚。中医学作为自然学科的分支,由于其形成背景的缘故,使得作为中医学重要分支的中医诊断学,其名词术语大多形成于古代,有的甚至有几千年的历史,并构成自己的术语体系,多为古代汉语,有的字即是词,更有古今词义的演变。古文的现代表述,还有人文哲学对中医学的渗透,使其具有浓郁的人文色彩和古代的哲学特征,导致了中医诊断学的理论既复杂又特殊的特性,而且几千年来一直指导着中医I临床的辨证施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增宽,这种既特殊又复杂的中医诊断学理论,愈来愈显出其既宽泛又局限的特性,缺乏自然科学对概念的属性要求。

目前,对中医诊断学名词术语的规范研究虽不断在加强,但尚欠成熟与完善。加之,中西医两种医学诊断体系的相互渗透与矛盾,虽然在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方面具有一定有益的启迪与借鉴,但也更增加了规范的难度。另外,由于中医诊断学的各版教材、中医诊疗术语和标准及各种中医词典所列病症具体内容的不统一,又出现了新的不规范。即使是适应教学科研、临床诊疗及学术交流,但用现代术语学的标准来衡量,仍不能适应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医交流的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因而中医诊断名词术语规范化研究对于促进中医诊断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症、证、病等中医诊断学的基本概念,由于古今的演变,现实的复杂,以致对古代含义的理解仍有差异,对当今约定的含义尚未认同,即使承认也远未恪守,因而当前有关症、证、病等中医诊断的基本概念的表述和应用仍欠规范,更未形成现代术语学意义上的中医诊断学术语概念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部分中医诊断学的名词术语文学色彩较浓 因与中国语言文学的关系深远密切,主观感情色彩较浓,与科技术语的简洁单义性相违背。

2、同一概念所具指称太多,即一义多词;同一指称代表不同的概念即一词多义的现象严重。

3、中医诊断学名词术语的定义尚欠规范。

①定义界定模糊:表现在一些术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太一致,界定不太清楚。

②定义不准确。

③没有定义:望神中有关精神异常方面的术语诸如抑郁、焦虑、恐惧等缺乏明确的定义。

4、症名、证名、病名相互夹杂的现象,仍有存在 从词义变迁的角度讲,传统的中医“证”,“症”是互为通假的,证状=症状。随着时间的推移,词义的变迁,中医的证、症不仅是字形的改变,而且有了各自的含义。目前,中医的证、症已有明确的概念区分。但症病名、证病名相互夹杂的情况,依然存在。

5、中心术语与边缘术语区分不清。

6、新术语增添不够。

精准医学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中医 模糊语言 翻译策略

一、引言

模糊性是人类语言的内在属性,与精确性一样,是语言的自然现象,并在交际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模糊语言作为语言学的一个研究课题,目前在我国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医不仅是我国的传统医学,而且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从内容上讲,中医思想深邃、博大精深、思维抽象,不易掌握;从语言上讲,中医语言富含哲理、言简意丰、晦涩难懂,增加了理解的难度。根据以上观点可以将中医语言的特点归纳为:抽象性、模糊性和文学性。基于这些特点,这就要求在中医英译的过程中应注重对原文意义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在尽量保持原文风格的基础上准确地传达医学信息,切勿造成误译。

二、中医术语的模糊性

中医理论集哲学性、医学性、文学性于一身,所以中医语言富有文学色彩,深奥难懂,且经常采用取类比象的修辞手法来阐述医理。中医语言的模糊性体现在术语、数词及修辞等方面。本文从术语方面看模糊性在中医语言中是如何体现的。

中医术语抽象、模糊、艰涩、深奥,如“阴阳”、“五行”、“气”、“命门”、“三焦”等词,是中医理论有的概念,在西医语言中没有对等的概念,英文中没有对等的词语来翻译。所以在英译时就应特别注意,既要能准确地传达医学信息,再现原文,又要能使西方读者了解和欣赏中医。再比如“脏腑”这个概念注重的是相关脏器的功能而非具体的解剖形态,而西医则完全从解剖的角度来看待心、肝、脾、肺、肾,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这就使得翻译任务异常艰难。

三、中医术语的英译

中医古籍文献,语言模糊、艰涩。没有一定的中医学知识、训诂学和古汉语基础,从字面上很难理解其深奥的含义。尤其对于西方读者,更是难上加难,使中医知识及文化的传播产生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本文将抽取中医典型的模糊术语为例,探讨中医术语模糊性的翻译策略。

例1.煎厥

原文:阳气者,烦劳则张,精绝,辟积于夏,使人煎厥。

译文:Jianjue:jianjue means syncope caused by hyperactive Yang that scorches Yin fluid.

此处“煎厥”是阴虚虚火上炎,竭绝而致气逆昏厥的一种病症。本词带有鲜明的中医特点,在英语中没有对等词,故而音译。文后的注解对其进行详细解释,便于读者根据上下文语境自习琢磨原文含义。采用音译,是以模糊译模糊,“译古如古,文不加释”。后加注解,是以精确译模糊,从而忠实于原文。

例2.热结旁流

原文:热结旁流者,以胃家实,内热壅闭,先大便闭结,续得下利,纯臭水,全然无粪,日三四度,或十数度。

译文:fecal impaction due to heat with watery discharge

实指发热性疾病过程中,数日不大便,腹部胀满疼痛,从内有清稀臭水流出的表现。采用意译,解释其病症,准确传达其含义。

例3.奔豚

原文:古病名

译文:dehydration

实指一般热性病过程中,由于高热、出汗过多或感受燥邪,肺胃津液耗伤而出现的症候,与西医上的脱水(dehydration)有相同之处,所以,译为dehydration。这是以精确译模糊,以便目的语读者理解其意义。

四、结语

由于受到古代哲学思想的影响,中医语言模糊、抽象而且文学色彩浓厚,这些特点在中医英译中应得到足够的关注,同时也对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译例的分析,总结了音译、音译加注、意译等以模糊译模糊、以精确译模糊的翻译方法,为了中医学知识能够更好地传播,目的语读者能够接受,无论采用哪种译法,都要准确地再现原文,达到忠实通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42.

精准医学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医语言;模糊现象;原因;英译策略

语言的模糊现象是指在交际过程中,不能通过语言把对象描述的清楚准确,不能明确地表达人的需要,因而产生了意义模糊不精确的状况。模糊现象是人类语言的客观属性。中医语言的建立与发展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古代哲学思想的影响,并是长期医疗临床实践的结果。中医语言表达上简练难懂,因而在语言的使用上存在着大量的模糊现象。主要分析中医语言的模糊现象,并结合实例介绍中医语言模糊现象的英译策略。

一、中医语言模糊现象的原因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和古代哲学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语言的模糊现象比比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思维的模糊性根深蒂固,其由儒道等各种思想融合而形成。在各种思想融合的过程中,中国古代哲学思想阴阳学说与气一元论不断融合,中医学理论体系也在逐步形成。因此,阴阳学说与气一元论逐渐构成了中医学理论体系的框架和基石,模糊思维顺理成章地变成了中医学的主要思维方式。在中医语言中,模糊现象主要表现为多变性及不确定性。实际上,中医语言表达基本概念和原理往往使用其赖以产生的日常用语、文学及哲学语言。中医语言结构简洁,具有较高的信息密度和传播力,从而使得中医语言具有高度的模糊性。如,中医中的“活血调经”是指通过活血理气以达到调理月经的目的。但是由于“活血”与“调经”之间省略连接词,读起来令人比较费解,如果在两者之间加上“以”一词,表意就清晰明确多了。

二、中医语言的模糊现象

1.语言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语言是表示概念的符号系统,作为一种表意媒介,中医语言符号反映了中医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本质属性。如中医里的“气”就很典型,有正气、邪气、肾气等,不同的“气”分布与功用存在差异,其之间的区别却比较模糊。但是,在描述病情时,如果用不同的中医术语而不用“气”进行模糊处理,表意就烦琐繁杂,且失去了中医文化原有的语言特色。

2.物象间的相互关联性

中医里物象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物象之间往往对立但不够分明,常亦此亦彼,致使其语言呈现出模糊现象,如,阴阳学说中的“阴阳”的概念既指出了“阴”“阳”界定又指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可见,“阴阳”的描述本身就存在着模糊现象。

3.对物象解释能力的有限性

中医充满了太多不为人知的不确定因素,面对变化莫测的客观世界,人们在对中医进行综合分析时,经常无法准确确定中医物象的内涵与外延,于是不得不借助带有模糊色彩的表达形式。中医术语“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凭肉眼或科技仪器无法看出或测出“头晕眼花”“少气懒言”等感觉,中医分别模糊地解释为“血虚”与“气虚”,这也是一种灵活的处理方式。

4.人为的语言模糊化

首先,模糊语言概括性强,言简意赅,便于中医的记录、传播与保存,因而被广泛使用。如,中医习惯上用“风症”和“风邪”来概括“风寒、风热、伤风”等各种病症。其次,在行医过程中,为了使敏感话题显得委婉含蓄,医生常常用模糊语言。如,中国古代中医们用“崩”“薨”“卒”等表达不同身份的人的“死”。此外,古代很多儒士弃文从医,将修辞手法运用到中医语言中,因而中医语言带有浓郁的文学色彩,表达更加形象生动。如,中医病名很多就使用了比喻手法和大量“四字格”术语,如“白虎历节”“鹤膝风”“健脾开胃”“补肺止咳”等等。

三、英译策略

1.音译法

由于中医语言含有独特的文化底蕴和深刻的哲学内涵,在中医英译过程中,要使中医保持特有的概念内涵,可以采用音译法,即用汉语拼音去翻译一些中医模糊语言,把拼音作为其译名。如,“阴”“阳”“气”可分别译为“yin”“yang”“qi”。但是,中医理论本身就抽象难懂,音译词对外国读者来说就变得陌生难懂,对此可运用音译加附注法。如,“神明”译为“sheng ming (the spirit)”“浊气”译为“zhuo qi(the turbid principle)”等等。可见,音译加附注法既维护了中医语言的独特原始色调,又把信息表达得清晰易懂。

2.直译法

在英译模糊的中医语言时,为了保持原文内容,又保持原文形式,可以用英语里的模糊语去翻译汉语中的模糊语,实现信息的对等保留。如,“风寒”“风热”“伤风”分别直译为“wind-cold”“wind-heat”“injure by wind”。这样就维护了中医文化与语言的独有特色,且促进了中西医学体系实现国际化的双向传递。

3.意译法

在病理机制方面,中医和西医有很大的区别,很多模糊的中医语言在英语中没有对等的词语,要做到准确翻译,需运用意

译法,即只保持原文内容,不保持原文形式。如,“虚喘”可译为

“asthma attributing to insufficiency of the lung and kidney”“心气虚”可译为“a decline of cardiac function”等等。这样只通过文字表层就能探究中医语言实质的内涵。

4.补删法

为了更忠实通顺地表达中医原文的内容及方便读者的理解,应对中医中模糊语言蕴含的意思加以补充,而对于无实际意义的模糊信息应加以删减。如,中医常用“四字格”术语来概括一个疗法或理论,如中医术语“健脾开胃”和“补肺止咳”中都隐含了一定的逻辑关系,英译时可分别加上“and”和“to”,译成“invigorating the spleen and increasing the appetite”和“tonifying the lung to stop

coughing”才能说明其中的并列关系和因果关系。

5.省略法

使用省略法是为了使译文更加通顺流畅,更加符合译文习

惯。为了语言简练、生动、形象,中医语言往往使用具体形象的词语,在英译过程中可省略具体形象的词语,将中医语言抽象概括,翻译为笼统的概念词。如,“腐熟水谷”是指胃能消化饮食,吸收精微,可译为“digestion”,这样既忠实了原文,语言又简洁。

模糊现象给中医语言带来了简洁美和含蓄美,同时也给中医英译带来了很多难题。所以,在中医英译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中医语言的模糊现象。在英译中,我们提出了中医模糊语言的一些翻译方法,希望能对中医英译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使中医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精髓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世界各国人民。

参考文献:

[1]黎千驹.模糊修辞学导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

[2]牛喘月.中医英语翻译的基本特点[J].中西医结合学报,2004(2).

[3]阮继源,张光霁.汉英对照金匮要略[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