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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理解与传承

文化理解与传承

文化理解与传承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无讼” 国家与民间社会的互动 文化的民间传承 政治理想 认同

治法制史的学者一般都认为“无讼”是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一大特色,并就其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作出了相应解释。这些解释大多从宏观层面展开,在解释脉络时有明显价值,但在具体探讨“无讼”原因时却颇感牵强。鉴于此,笔者试图对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和延续尝试另一种探索。

一、传统解释之困惑

我国学者在解释传统社会“无讼”观念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三条路径。首先是张晋藩先生的解释。张先生在《中国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讨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并将之归结为三个根源:

第一,是中国古代的社会根源。中国古代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形成了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结构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相连,很少流动,再加之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纠纷很少诉诸法律。

第二,是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根源。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反对讼争,结果导致诉讼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日益变成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

第三,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根源。封建专制国家对秩序和稳定的诉求抑制了诉讼的扩展。

另外,张先生还认为,“无讼”之所以在司法中有广泛,百姓之所以厌讼、贱讼,还有一个就是讼累。[①]

其次是范忠信教授的解释路径。范忠信教授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中把中国传统诉讼理念诠读为“贱讼”,并指出贱讼的三大理由:

第一,是不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

第二,是官司导致的“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的后果;

第三,是诉讼中易受胥吏讼师撮弄敲诈,并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等等。

范忠信教授最后得出结论说,中国古代的贱讼,其实不是真正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讼”不会给自己多少好的结果,故而贱之;“讼”使人体面扫地,故而贱之;“讼”使人被捉弄、欺负,故而贱之。贱讼实为恐讼也。[②]

再次是梁治平教授的解释路径。梁治平教授在《寻求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讨论了无讼问题。他认为,导致我国形成无讼传统的原因是儒家学说在道德上对讼争的文化否定, “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把法律看成是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具有否定的价值,争讼乃是绝对的坏事。”[③] 基于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并非是社会正常生活必需的一部分。我们古代法律,也像其他制度一样,服从文化的根本追求,乃是实现社会中‘绝对和谐’的手段。法律设施被建立来究治违礼的行为,官司的职责便不仅是明辨曲折,扬善抑恶,更且要教民息讼,使民无讼,从根本上消灭狱讼之事。”[④]

上述解释在总体上是正确的,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当考虑到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时,可能会有不少困惑。

第一,在中国古代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拥有更多文盲情况下,无讼的价值理念是如何在全国得到实现的,又是如何在历史上实现传承的?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社会的群众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尽管历代封建王朝都曾经建立不少公学,也曾涌现出不少私学,但仍然无法掩盖文盲在我国古代拥有极高比例的历史事实。试图单纯依靠文字教化功能在全社会实现无讼的价值理念看来是行不通的。

第二,“无讼”其实更多是代表官方与士人阶层的一种宇宙观念和政治社会理想。[⑤] 这个政治社会理想,除了通过国家官员与士人身体力行以及与民间社会实行互动之后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之外,更多情况下仅仅是一种理想而已。对于广大普通群众来说,一则他们没有机会接受,无法接受官方意识形态的直接灌输,——即使灌输,也是正统儒家经典的灌输,缺少关于无讼政治理想的教导。因为,在加入到国家官员行列之前,读书的士人关注得更多的是如何高中的问题,而带有官员政绩考核性质的无讼则是未来的事。二则在广大乡村地区,普通群众接受国家官员关于无讼教导的机会实在非常有限。古代国家建制一般到县级,且国家官员的数量也相当有限,农民离城区又远,再加之没有文化,乡民们对国家官员们满腔的无讼热血丝毫兴趣也不会有。

第三,诉讼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清人催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所断之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折。”[⑥] 诉讼既然不可避免,起诉到官府要求裁断之案件势必会很多。但结果今人设想的并不完全相符:民间存在的纠纷非常之多,但最终告到官府的却不多。按照我国学者的解释,这是因为诉讼会给当事人带来非常多不便,如程序会有损当事人人格,会结怨以及遭到胥吏讼师的敲诈勒索等等不一而足。考虑到我国古代住户分散,信息不畅的现实,该解释也无法面对:在人口基数如此之大,住地如此分散的情况下,即使一个信息点诉讼一次,肯定也是一个特别可观的数字。

第四,其实,古代之诉讼并不像文人所描绘的那么恐怖,讼案的处理过程还基本上是一个理性的、可预期的过程。黄宗智教授的研究表明,尽管县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可以更明显地独断专行,但由于县官本身是处在一个严密组织起来的官僚系统的底层,且该官僚体系有着一整套行为律例及报告和审查制度,因此,他(县官)必须在已经确立的制度中循规蹈矩,以免影响自己的升迁和仕途,所以,绝大多数县官都选择按律例来办案,而不是肆无忌惮、独断专行。绝大多数案件都基本上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一个具备诉讼繁荣条件的却没有出现过热烈诉讼的现象,反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厌讼”、“贱讼”、“恐讼”的社会共识。这是一个悖论。我国学者的现有研究无法解释这个悖论。

二、国家与社会互动之方式

“无讼” 既然是官方与士人阶层的一种宇宙观念和政治社会理想,是上层统治阶级的追求目标,毫无疑问,统治者就会利用自己强大的统治工具推广实施,形成一种官方话语体系和与之相匹配的主流意识形态。但情况又是复杂的。由于古代国家正式机构一般都设立到县衙门一级,乡以下基本处于国家监控下的自治状态,乡村地区实际上是由乡土精英把持着的相对自治或独立的区域。乡村地区的秩序是由乡土精英重构并与国家秩序保持某种勾连的、有自己特色的亚秩序,它并没有与国家秩序实现完全的同一。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完全统治,就必须剔除或打击乡土精英们构建的秩序,代之以国家的秩序。剔除或打击的过程就是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方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一)教化。教化的过程就是灌输的过程。国家将其倡导的主流的意识形态通过其掌握的机器向广大群众进行宣示,以实现普通群众向国家秩序的认同。传统社会中,国家向普通群众实行教化的手段有:(1)官学,通过在各级政府设立公立学校对生员进行教育,如县学、府学等等官学教育机构;(2)私学,主要是各种私立性质的书院,通过大规模讲授儒家经典和国家主流学术思想,对文化精英进行政治认同教育;(3)私塾,主要是各地乡绅、大家族为了使子弟接受教育、考取功名而设立的学堂,受教育的对象一般是没有进学的孩童或未成年人。由于私塾教学人员是接受过较多儒家教育的人士,甚至有许多塾师本身就把教私塾当作是实现功名的权宜之计,因而,他们传授的也基本上是国家钦定的知识体系。通过这些有组织、有目的的教化,国家的秩序观念及其倡导的价值理念就基本能够把握住中国的知识阶层,因此,即使在非常落后的情况下,全国思想形态竟然能够达到比较完全的一致,就不足为怪了。

(二)体验。体验是当事人通过参与特定事件的处理过程给自己积累的一种经验,并从这种经验中抽象出一种指导行为的生活准则。国家教化固然能够实现国家思想的同一,但它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普通群众要有能力接受教育。由于我国古代乡村大多数人生活比较贫困,接受教育对他们来说往往就成了奢侈品,他们无缘结识国家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观念,此其一。其二,国家教化毕竟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实际结果怎么样,难于判定,加之民间纠纷的难于避免,因而,在涉及自己利益时,寻求上峰的支持未尝不被认为是一种良好的出路。在这个背景下,个人体验就成了对国家教化的注脚或者说一种试验,国家官员也经常借助处理纠纷的机会把儒家的“无讼”理念进行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古代判词,除了对是非曲折进行断定外,更注重的是“无讼”理念的宣教,宣教的背后则是道德训诫和暴力威胁,如清代名判樊山的一则判词就很有代表性:

尔以紫阳县民,不远千里来省上控,而所控者无非买卖田地钱财胶葛之事,辄敢指控被证九人之多,其健讼拖累已可概见。本应惩责押递,姑宽申饬。(《樊山政书》)[⑦]

经过一番体验,当事人当然就能够明白官方“无讼”的价值理念到底实现到哪一个程度。再经由该当事人本人将经历予以传播,国家的“无讼”政治理念就基本上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

(三)熏陶。熏陶强调社会环境对个人影响问题。熏陶的最高形式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的制造者是社会精英,包括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以及乡土精英。从精英对舆论的贡献来看,文化精英提供理论支持,政治精英提供制度支持,乡土精英提供经验支持。政治精英一般是皇帝及其侍臣,他们远离一般人的生活,因而,更多时候国家的法律秩序是通过广大文化精英和乡土精英来实现的。文化精英与乡土精英之间又构成了一个相互约束的关系:一方面,文化精英给乡土精英的价值理念提供合法性支持,另一方面又给广大乡民带来了一些高层的声音,间接地给乡土精英的统治带来不便。当然,很多时候,乡土精英与文化精英是合二为一的。除了乡土精英与普通群众结合比较紧密之外,高层文化精英与普通百姓联系非常有限。综观历史,文化精英基本都是官僚,不是官僚也不是一般能够直接接触的,他们的思想是如何实现向社会转化的?很显然,这需要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乡土精英。可以设想,社会舆论是经过两条路径构建起来的,一条是高层精英提出主张,然后通过科举裙带关系,一步一步向中低层政治精英渗透,使其主张得到贯彻执行;一条是由文化精英参与的形成的思想,再借助民间艺人实现向乡村传播和内化。如此,社会形成了一个非常畅通的文化下乡渠道,高层的政治理想能够很快传播开来,而且实现全国同一,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文化传承中的一个奇迹。事实上,乡民们的国家观念基本上是通过民间艺人而建立起来的。

但在我国古代,由于经济文化极端落后,教化和个人体验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地位相当有限,第一,我国古代能够接受教育的总人数实在少之又少。尽管现在无法算出具体受教育人数与总人口的比例,但以清末民初直隶省为例就可见一斑,1907年有小学8723所,这些小学几乎全是新成立的,只有少数是旧式书院改造的。1902年小学生人数1000名,到1907年增加到148,399名。[⑧] 到了20世纪初,一个靠近京师的省接受教育的人数尚且如此之少,可以想象在更久以前,能够接受教育的人数会有多少。

第二,接受过国家正统教育的县学以上生员,能够留在乡村的人数更少。他们一般都流入了城市,正如黄宗智教授所说,“(乡村地区)的居民之中,极少具有功名的士绅。…在极个别情况下,一个小农的后裔中,有人考中功名,但这样的人,会被吸往‘中心地区’,移居市镇或县城。那里是士绅、政府机关、大商贾和商店、奢侈品的聚集地。一个有志向上爬的人,即使是‘下层’士绅,也会心向往自然村以外的世界。”[⑨]

第三,留在乡村的知识分子往往又热中功名。为了获取功名,对于非内容不感兴趣。再加之,由于没有功名,他们在乡村中的地位也并不高,除了教育几个孩子之外,没有更多的发言权。

第四,能够参与诉讼的人数非常有限。交通不便,信息不通,即使有人拥有诉讼体验和把握了国家主流观念对“无讼”的看法,也无法交流和扩散,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仍然处于对诉讼无知的状态。

奇怪的是,在民间纠纷不断增多情况下,为什么广大乡民们往往也表现得非常“无讼”或曰“贱讼”?答案不能在倡导的国家主流观念中去找,要到民间去发现。

三 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国家诉讼理念的传播

官方倡导的“无讼”诉讼理念的传播途径既然有很大局限,那么,在人民交往日益密切,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告到官府的讼案总量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但事实却并不如此。这就是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悖论!

尽管官方诉讼理念的传播渠道有致命弱点,——在“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原则指导下,纠纷出现以后,理应及时寻求救济,但为什么“无讼”或“贱讼”的观念长期会在历史上发挥巨大的作用?诉讼理念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机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时,眼睛向下,也许就会有新发现:是否存在着一种诉讼理念传承的民间系统?是的。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是我国“无讼”诉讼理念代代相传的根本原因。

(一)民间文化的载体蕴涵着丰富的“无讼”或“贱讼”理念。

民间文化的载体都是经过负有神圣使命的文化人选择和重构的产物。[⑩] 古代民间文化的主要载体是话本和戏剧。话本原稿已经难于见到,但由话本改编的话本小说可见一斑。明朝天启年间,冯梦龙在广泛收集宋元话本和明代拟话本的基础上,加工编成了《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俗称“三言”。凌蒙初在“三言”的影响下编成了《初刻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俗称“二拍”。同时,还流传着大量公案话本小说。不管是说书底稿还是戏剧脚本,都是以传承儒家经典为己任的大小儒学生员的杰作。这些作者对国家意识形态和儒家政治理想目标十分清楚,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教化平民百姓当作自己一项神圣的使命。李渔就宣称,他写戏的目的“不过借三寸枯管,为圣天子粉饰太平”。[11] 为圣天子粉饰太平的使命,当然要包括把圣天子的政治理想灌输给最广大的普通百姓。

由于话本、戏剧等有很强的流通性,又要兼顾赢利性,因此,古代文人在传达儒家政治理想时都倾注了无限心血,表现出高超的文学技巧,往往使人在欣赏故事情节的同时,对其中蕴涵的价值理念也达到高度认同。“无讼”、“贱讼”、“恐讼”理念在广泛流传的民间文化载体中随处可见。综观流传下来的民间文学作品,古代文人对“无讼”或“贱讼”理念的构建和表达非常完善。

一是通过对司法黑暗和司法腐败进行无情的揭露,甚至不惜于对之进行妖魔化,使百姓丧失对诉讼的信心。古代文人不敢专门以揭露社会黑暗为目的而写作,因而,他们的作品都设置了一个苦尽甘来的喜剧结局。但这些写家们在无情揭露和鞭挞司法黑暗和司法腐败,为后来的喜剧制造悲剧效果时,也许他们自己也没有意料到的是,人们庆幸冤案终于获得平反的快感的同时,却增添了人们对诉讼的恐惧!古代浩如烟海的公案小说、公案戏剧似乎都在诉说着同一个主题:司法是黑暗的!司法是腐败的!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缺少文化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普通大众除了接受这种强势的话语外,难道还能有其他选择吗!

二是通过对诉讼的成本收益分析,宣示“无讼”的相对合理性。我国古代从中央到地方对于诉讼带来的社会问题一直十分关注,因而,不管是司法官员的判词还是他们的笔记无不表达了一种诉讼不值得的价值取向。王阳明说:“勿轻忿争,一应小事,各应含忍;不得辄兴词讼,不思一朝之忿,锱铢之利,遂致丧身亡家,始谋不臧,后悔何及。”[12]古代文人利用自己便利的条件,通过一个个故事,向人们宣示着“无讼”合理的信息。凌蒙初引证前人《诫讼诗》云:“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后又劝谕人们说:“大凡人家些小事情,自家收拾了,便不见得费甚气力。若是一个不伏气,到了官时,……不要说后边输了,就是赢得来,算一算费用过的财物,已自合不来了。”[13] 依照该思路展开的故事在历代民间文化载体中不胜枚举。

三是构建一个来世报应系统以平衡现实冲突,达到“无讼”目的。当然,“无讼”、“贱讼”、“恐讼”并不能够真正解决民间存在的纠纷,因而,文人在宣扬“无讼”理念的同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构建了一个来世报应体系。通过无数个生动的例子——包公破案都经常借助于神仙的显灵——使人们确信,有一个公正无比的来世存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定能够报!正是寄希望于来世报应,很多纠纷都忍了。如窦娥,死了也值得。“偷了鸭子,长鸭毛,活该!”[14] 报应法则的存在消弭了相当的民间纠纷。

经过文人的努力,“无讼”、“贱讼”、“恐讼”理念已经深深地嵌进了我国民间文化的载体之中。有机会接触该载体的人,就有可能潜意识地接受先已设定的理念。

(二)民间文化传承主体的双面制约性决定了民间文化能够承载国家政治理念的传导。

实际上,制造文化的人没有多少机会与广大受众接触,他们的价值理念主要通过文化传播者来实现。在古代,制造文化的人可以称之为上层文化人,他们或者是国家官员,不愿甚至不屑于与广大百姓接触;或者是富甲一方的大地主,热衷于读圣贤书,谈圣贤事,对普通的“村夫愚妇”,除了训斥,不打交道。普通人一旦获得功名,他们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也发生极大转变,这些转变实际上把他们与普通大众隔离了。

文化走向民间的途径是什么呢?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灌输,一熏陶。这两个渠道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但实施的主体有较大的区别。灌输的主体是儒生。他们有些取得了功名——尽管很低的功名,如秀才,有些就根本还没有取得功名,但他们的目标是明确的,就是获得更大的功名。再加上生活所迫,他们在追求更大功名时一般所从事的职业是教私塾。由于私塾是为了培养做举业的人员,学东对塾师的要求也以教授科考课程为主,反对杂学。因之,灌输主体承担起了传承国家主流文化的历史使命。

但是,对主流文化的传承影响最大的是熏陶而不是灌输。这是因为,能够接受教育的人毕竟是少数,更多人与书本无缘。在交通通讯非常落后的情况下,熏陶的最好方式是各种民间娱乐活动。事实上,上层文人的思想往往是通过以传播为业的民间文人来推广的。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民间艺人不同于上层文人,他们一般没有功名,如果说,上层文人把文学创作当作一种消遣的话,在他们则是谋生的手段。他们在选择话本或戏剧题材时,考虑得更多的是载体的市场容量和接受度。第二,民间艺人在传承文化时遭到士大夫干涉乃是常事,为了生存,民间艺人传承的文化与主流意识形态基本保持一致,否则,这些艺人就没有生存空间。可以说,民间艺人传唱的作品是实现了国家与民间社会平衡的产物:民间艺人传播的文学作品既是民间广受欢迎的,又是获得了官方许可的。

当然,文化的民间传承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理解发生偏差既很正常的。即使如此,我国古代集权政治体制和它矫正出轨或偏离行为的强大能力,也保证了国家主流观念包括“无讼”的价值理念完全能够得到良好的传承。

(三)文化的民间传承方式符合平民百姓的要求,促进了文化向乡村渗透。

古代普通群众在文化生活上的难题表现在,一是没有文化教育,对阳春白雪的文化缺乏理解力和想象力;二是生活相当贫困,基本无力个人支付文化娱乐开支;三是交通十分落后,除了城镇群众有较多机会外,接受新信息的机会很少。但在利益驱动下,民间艺人为了生存,走村串户就成了他们主要的生存方式。这种流动式的文化活动极大满足了没有机会外出的百姓的精神需求。民间艺人每到一处,群众都表现出特别的欢迎。明末清初,南昌名士彭士望在隐居乡间期间发现群众对活动表现出高度的兴趣,“……周氏之族之宾之友戚,山者牧樵,耕者犁犊,行担簦者,水桴楫者,咸停释而聚观焉。”(《九牛坝观觗戏记》)[15] 十分壮观。

李渔在论述戏曲的影响和震撼力时说,“传奇一书,昔人以代木铎,因愚夫愚妇识字知书者少,劝使为善,诫使勿恶,其道无由,故设此种文词。”[16] 尽管李渔讨论的是戏曲问题,但其透露出来的信息却有普适意义。由于百姓接受教育的人数很少,对正统儒家经典无法认知。但他们也需要丰富的文化生活来调整自己,这个调整方式除了串亲戚之外,一个很重要的文化活动就是到集镇所在地去打听最新的消息——无非是东家长西家短的故事——,还有就是看戏或听说书。应当注意的是,在民间集镇,说书、看戏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开放式的,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坐下或停下听(看)上一两段。戏剧(说书)的活跃给普通百姓提供了一种极廉价的娱乐方式。

还要注意到,乡村由于多神信仰以及各种民间宗教的存在,比较大的村落都拥有自己的文化活动场地,能够定期或经常举行各种文化活动。如河南省荥阳县口子村码头旁的大王庙的文化活动就特别多。商家、船家在航行中遇到风险向大王许愿唱戏;发了财,也要为大王唱戏;大王庙前“一年三百六十五日,至少也有三百天唱戏”。[17] 戏文内容,各地情况基本一致,“(每次庙会)所演故事,概多忠臣孝子一类,庄严悲烈,……故社会颇欢迎之。虽在农忙,台下亦无隙地。”(民国《阳原县志》卷十一之《生活娱乐》)[18] 由于这些戏曲一般都非常大众化,浅显、明白,一般人都能看得懂,理解得了,因而,这些戏曲中蕴涵的基本理念很快能够传导到广大民众中去。

(四)乡绅的卫道努力与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相结合,锻造出了最巩固的“无讼”或“贱讼”价值理念。

我国主流价值观念在民间得到巩固,很大程度上是乡绅维护的结果。费兰兹·迈克尔在谈到中国的士绅时说说:“中华帝国的绅士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他们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绅士们高踞于无数的平民以及所谓‘贱民’之上,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19]又说,“绅士乃是由儒学教义确定的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20]

古代社会国家对民间的管理相对来说比较宽松,国家机构设置到县一级,县以下地方基本是乡绅自治。乡绅一般都有功名且拥有一定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还是官场回来的。他们对于国家主流观念非常清楚,但由于他们高高在上,不愿或不屑与百姓打交道,他们在家乡首要是一种率先垂范的道德偶像,通过自己的言行实现道德模范作用;其次才是承担起道德教化和道德规约的职责,当出现与当地道德氛围或与他们的道德理想相左的现象时,他们便直接由偶像变成了执法者。既然国家意识形态主张“息诉”、“无讼”和“贱讼”,所以,一旦当地发生与儒家政治理想不协调的争讼事件时,这些乡绅不会坐视不管,而是亲自出马平息,恢复秩序。

乡绅维护秩序的工具,除了正统儒家政治理想外,更多还是通过民间传承方式得来的乡民们所喜闻乐见的文化资源。他们通过“理”——大家所知晓的有文化资源支持的东西——和“威”——他们本身所处地位而产生的社会优势——来调处纠纷。“理”“威”兼施下,纠纷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

结 语

我国传统“无讼”理念的形成,实际是一个由国家上层官僚构建、倡导,由中下层官僚和民间文化人士共同演绎、传播的结果。上层官僚把握整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并掌握着中下层官僚的仕途升迁,因而,他们对国家主流价值的构建享有天然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中下层官僚尽管不拥有左右意识形态的能量,但由于他们直接面对平民百姓,对于上层官僚构建的理论拥有付之于实践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关系到上层理念的实现。但是,我国幅员毕竟过于广阔,平民百姓的文化素质高低参差,城市与乡村截然有别,再加上能够直接与国家官僚实现互动的人员总数还是相当有限,实际上平民百姓所接受的是经过民间艺人重新解读的文化,里面蕴涵着民间文人丰富的情怀。民间文人在进行文化活动时既肩负着传承文化的神圣使命,也时刻接受国家的监控,更面临着通过文化活动谋生的经济压力,他们在夹缝中求得生存的同时,实际上传承了官方倡导的包括“无讼”在内的价值理念。上层、中下层官僚和广大的民间文化人的共同努力终于打造出了包括“无讼”在内的中国法律文化和传统。 [①]张晋藩《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299页。

[②]范忠信《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7页。

[③]梁治平《寻求秩序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

[④]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⑤]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⑥] [清]催述《无闻集讼论》,转引自范忠信《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⑦] [清]樊山《樊山政书》“批紫阳县民马家骏控词”,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页

[⑧]黄宗智《华北的小农与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85页

[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3页

[⑩] 温珍奎:《古代文人小说与民间法律秩序的重构》,《江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1]游国恩等主编《中国文学史》(四),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224页。

[12]《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613页。

[13] 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十。

[14]蒲松龄《聊斋志异骂鸭》

[15] 刘盼遂等:《中国历代散文选》(下),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528页。

[16] 游国恩等:《中国文学史》(四),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223-224页。

[17] 山曼:《流动的传统:一条大河的文化印迹》,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18] 赵世瑜《狂欢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4页。

文化理解与传承范文第2篇

自政府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如果这些平衡关系得不到理论上的解决,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就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甚至会对原本就面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造成新的伤害。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若干关系予以梳理,希冀从问题入手推进我们的保护工作。

一、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放眼古今中外,重大事件都是由当时政府主导,并号召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创造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存在于未被纳入主流文化体系的乡土文化之中,其所承载文化信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为当时的社会上层建筑所关注,而只在民间传承发展,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一种文化遗存物。虽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一直以各种名目有所延续,但是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蓬勃展开的。正是由于相当一批的知识精英的文化觉醒和政府的有力推进,国人才开始珍视伴随了民族千年的文化,体味推动民族发展的背景知识,其中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文化部分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目重新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的乡土民间,特有的文化圈与生态环境等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惟有长期成长于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知晓、理解、传承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肩负的重要文化遗产项目,并且能够原味的将其传承下去。但是,随着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项目传承人也不可能置身其外,势必被纳入到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中。在政府的有序规划和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传承人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式也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势必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其所肩负项目的活态传承。当然,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并不能参与到项目传承人的核心传承中,在共同推进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织。政府主导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序传承,但也存在由于个别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凭主观意愿开展工作的现象。成长于民间的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本土的经验借鉴,可以为国外先进的保护方法提供适用性蓝本。但是,如何使政府的主导保护效能最大化,并使传承人传承的项目保持不掉色、不变形,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二、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实践的探索,我国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如采取民俗村、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实施一定范围的保护。目前的实践表明,整体性保护使范围内的诸种文化遗产项目得以较好的保护和延续,而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便利。

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是处于保护范围的诸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其应有的发展规律演进,能够维持并促进保护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理想保护状态的实现需要将保护范围完全独立于当地大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使其彻底隔离开来,成为理想中的文化飞地。但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再分配带来了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经济单元也已不复存在,一切文化经济单元都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整体经济规划中,并与其它文化经济单元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如何实现项目整体保护的预期目标,保护好范围内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使其被纳入到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需要妥善处理范围整体保护与外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平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必然带有其所经历的时代信息,其本身就是一种时刻在演进丰富并始终维系核心文化基因的社会文化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项目传承人原滋原味传承的项目为民族文化复兴和国家软实力建设保存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实践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遗产项目成为当代人知晓前人的手艺技能、行业信仰、社会风俗甚至是透析当时整个社会阶段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物象。通过对该文化物象的分析,能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以求以史为鉴,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作为社会一员的项目传承人也有自己的思维逻辑、文化信仰、兴趣爱好等,其对历史及现实的理解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同时,由于时代与生态的变化、甚至部分物种的消亡,部分传承的项目在原材料选取、行业禁忌、审美导向等方面也会有所变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是保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鉴于知识水平和保护视野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理解和把握尺寸很难衡定。倘若靠专家团队或政府机构等为其界定和把握,很可能出现越厨代庖的现象。从文化传承角度而言,传承人的使命就是完整的传承其所肩负的项目,但是对于技术创新的向往和对原有高度的突破也是每一个高水平传承人的夙愿。虽然政府和专家一直号召传承人原味传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味传承和追求创新之间的问题一直存在。如何对其进行一定量和度的认定和掌控,以及如何把量与度落实到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将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原始文化印记和时代文化基因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

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促进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也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就在于努力使其能够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按照其自身演化规律发展。但是,作为不同时代文化信息载体甚至是部分历史影像综合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所处历史环境的文化信息和民众生活有着各种联系,其自身的传承演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历了不同文明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文化印记,当今时代也不例外。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认知以及采取的多种保护措施,都是基于当今世界社会状况及人类现有的知识结构做出的,是基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状而采取的文化自卫。但是,若放在更长的人类历史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历了多个社会阶段,那么现在是否是其必经的社会阶段?如果不是,其是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间隙中穿越,还是在某一个历史时刻终结?如果是,我们的保护实践是否已经改变了其传承发展的规律?为了更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如何在保护实践的有力推进与项目的自身演化之间实现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很难说我们今天的保护实践不是一种新的破坏,在若干年后不为历史所否定。从问题着手来推进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社会阶段的关系,协调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使其找到在当今社会和历史长河中的合理定位。

五、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员,项目的传承主体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其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如果,我们对项目传承主体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忽视其经济收益,恐怕也就无人再愿主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离开了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也将不复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其所包含丰富的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等。如果片面的注重其经济价值,过于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恰恰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曲解和破坏。

在具体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是最为重要的。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的前提,就是认识到其所含有的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在传承实践中,当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传承人的经济收益出现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收益而舍弃社会效益的几率就会变得极其大,所以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还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调和不同保护力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博弈很难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

六、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并非说明我们的保护工作寸步难行,反而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保护工作正在各个层面积极推进,说明各种保护力量发挥作用处于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正确的对待和解决这些矛盾关系,妥善处理矛盾双方的利益诉求,需要学界探索各种保护力量保护效能最优化机制,使保护工作处于一种协调有序的状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遇到的一些问题,相信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和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拓展能够及早解决。

文化理解与传承范文第3篇

关键词:美术教学;中华传统文化;继承;弘扬;创新

中图分类号:G62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5-0278-02

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明造就了优秀的传统文化,她博大精深,渊源流长,对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弘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提高民族凝聚力,提高民族素质,推进我国文化发展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课程标准提出,“学科课程的主导价值在于传承人类文明,使学生掌握人类积累下来的文化遗产”。传承中华传统美术文化,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内化为青少年一代的精神素质,使他们热爱优秀传统文化、景仰优秀传统文化,成为具有鉴别和创造先进文化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是新课程标准对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最主要阵地,学生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最佳主体,教师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主力军,而教学是传承民间艺术文化的最佳渠道和方式。因此中小学的美术课程不只是向学生传授美术知识和技能,更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对此,笔者在平时的教学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就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想法。

一、美术教学推动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美术活动和美术作品的视觉化与直观性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人类对外界所获得的信息80%以上来自于视觉,而美术活动、美术作品都是视觉化的艺术,对于传统文化而言,绝大部分文化要传承和发展通常先进行视觉化,然后再进行传播。而在进行视觉化的转换过程中,美术活动的介入可以极大地丰富文化视觉,并使得较抽象的文化内涵变得更加具体和易懂。如《三字经》在传承时,用文字进行记载,而早期传承用书法的形式进行记录,现代化的传承进行图书化,加入插图的创作,使之图文并茂,这都需用美术的表现形式,才能使其更易于传播和传承。

美术介入传统文化的传承,使得传统文化变得更加喜闻乐见,更易于引入专业课堂。比如在上《看花灯》一课时,除了讲述元宵节看花灯习俗的起源和历史传说,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外,还可以从美术的角度去欣赏分析各地区花灯的造型及色彩的特点,引导学生讨论花灯的设计和制作方法,并进行创意设计和工艺制作,这样使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内涵有了更深层的理解。形式各异的花灯代表着人们在新年里不同的愿望,学生除了设计传统的兔子灯、荷花灯等,有的还设计了喜洋洋、小熊维尼等可爱的新造型,在材料的选用上,除了运用纸、竹、绸缎等是很常见的传统素材,还融入了塑胶、玻璃纸、皱纹低、铁丝、压克力废弃纸盒、铝罐等各式现代材料,表现出花灯的透光性,充满了无限的想象空间。这样的教学不仅使学生对传统花灯有更进一步理解,同时也让传统文化在他们心中打下烙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还可以将绘制的花灯布置起来,开展师生共赏花灯猜灯迷系列活动。

二、美术教育促进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

在传统文化中,唐诗宋词等文学作品与书法、国画等艺术相结合,使得其文化内涵与外在表现形式相得益彰,把先人的文化精髓表现得淋漓尽致,而二者的结合,更加相互提升文化品位,而美术作品中的诗情画意的源泉来自于传统文化,并使其升华和物化为视觉形象,创造为有中华文化意境的艺术品,文化艺术品的广泛传播和雅俗共赏的特点也有力地推动了中华文化的创新。如在上《水墨画变体画》一课时,首先学习水墨画的基本知识,然后再带着学生欣赏中国传统的汉代画像石、木版年画以及国内外名作,从中了解名画的创作背景、内涵及绘画方式等,并利用中国传统的水墨画工具和水墨技法,在艺术家的原有作品中加进自己的理解和想象,画出耳目一新的作品。这样的课堂教学,不仅学习了传统国画方面的知识,而且让学生学以致用。将名作进行二次创作,既巩固了传统水墨知识,又进行了绘画方法、理念上的创新。

三、美术教学开辟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新途径

文化理解与传承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形势;民族音乐文化;传承音乐

艺术历来深受各民族的重视,被当作一种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民族音乐抒发了民族情感,见证了民族的兴衰荣辱,也承载了国民的文化情思,因此,人们可以从音乐当中窥探到一个民族的灵魂与思想底蕴,感受其民族智慧。民族音乐是本民族在发展演进过程中形成的音乐艺术,民族音乐文化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值得传承和发扬的文化瑰宝与精神财富。学校课堂教学是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有效途径,教师在具体教育方法的甄选和运用方面必须把握民族音乐文化的特征与内涵,抓住其本质与精髓,在帮助学生了解和感悟民族音乐文化的过程中强化学生的音乐技能和综合素质。

一、新形势下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价值

(一)树立文化自信的动力源泉。音乐文化滥觞于人们的生活生产,是人们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当中创造出来的精神成果,承载着人们对生活与祖国河山的无限热爱,也昭示着人们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及追求。人们不难从中感受到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不懈奋斗的精神面貌及民族品格,因而它带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同时又拥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底蕴。各种不同的民族音乐作品如同优美的画卷,利用音符语言系统诉说着不同民族的特色与精神,描绘着不同地区的民俗风情和地理特征,能够为中华儿女回顾历史和继往开来提供必要条件。在数千年的积淀之下,民族音乐文化历久弥新、薪火相传,是值得我们深入开发和利用的精神财富,更是我们获取民族与文化自信的动力源泉,其能够促进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并在世界文化之林占据一席之地。因此,传承民族音乐文化,同时也是树立民族自信的重要举措,也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增强民族凝聚力重要抓手。民族音乐文化是各族人民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之中创造与积淀的文化精髓,是各民族的共有的精神财富与集体记忆。各民族在漫长的发展历程当中互相交融与碰撞,推动了民族音乐文化体系日臻完善,其能够彰显出独特的民族风韵。当然,各个民族的音乐也因不同的民族文化背景而具有各自鲜明的个性。音乐是一种情感载体,能够为人们抒感提供重要平台,而情感的共鸣也决定了音乐能够有效突破语言障碍,增强各族人民互相沟通交流的效果,从而能引起人们的强烈共鸣。对此,我们可以发挥民族音乐文化的纽带作用,因为它能促进各族人民的思想情感以及情怀精神有机交融,进而推动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如此一来,民族音乐文化有望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显现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走上一条创新发展的道路。在全球化进程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各国各民族的文化深度交融,文化已然成为国家与国家精神的象征。有鉴于此,对民族音乐文化进行有效传承,将会形成强大的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也有助于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和民族音乐教学之间的关系

学生群体数量众多,有着较强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是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重要群体,肩负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使命。对此,以音乐教学为依托,为学生指导音乐理论,激励学生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是保证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举措。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和民族音乐教学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其一,课堂教学是文化传承传播的主要路径,有助于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壮大。民族音乐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内涵以及独特的精神韵味。把文化浓缩成课程教材,并在课堂教学以及实践教学当中加以阐释,可以提高学生对民族音乐文化的认知,使之深入把握文化当中所包含的情感与内涵,同时有望提高学生的民族音乐素养,因而在促进文化传承的同时,亦能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使他们能够真正承担起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重任。其二,民族音乐文化可以给音乐教学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民族音乐文化历经历史洗礼和数千年的积淀形成了多元化的风格,也具备了深厚的文化内涵,不仅能丰富音乐教学内涵,也能够给音乐教学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与理论条件,满足学生多元化的审美需要。富含民族特色与人文特点的民族音乐文化能够给音乐课程开发与讲授带来更多灵感,并能提升音乐课程的吸引力,从而确保音乐教学的质量。其三,音乐教学能够给民族音乐文化创新增添时代元素。在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过程当中,文化也在持续不断地发展。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国际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产生了大量的时代时尚元素,这无疑给音乐教学带来了非常深远的影响。民族音乐文化和时代元素互相交融,也给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基于课堂教学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现实路径

(一)重视音乐教材开发。影响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发展的阻碍之一就是在如今的音乐教育中,一部分音乐教材的使用针对性不强,缺少对民族音乐文化内容与资源的挖掘和利用,影响了学生对于文化的理解和思考。现如今整个社会对传承发展民族文化的呼声逐步提高,对音乐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把大量的民族特色文化融入到教育教学当中,同时在音乐教育发展当中也会缺乏质量高和内涵深刻的音乐教材。对此,学校需要结合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要求,做好教材创编工作,并在创编过程当中尽可能多地加入民族音乐文化背景知识,并结合学生的接受能力以及学习需求加入一定的现代流行元素,让学生在学习音乐的过程当中了解背后的文化背景和内涵,并进一步增强对音乐文化的认同与喜爱,由此提高文化传承的有效性、针对性。在进行统一的民族音乐教材构建时,应该逐步推动其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调整,当然也要考虑到教材的经典性与文献性,把诸多拥有经典民族风格与地方特色的音乐作品载入其中,并确保作品内容乐观向上,促使学生在继承文化传统的过程中建立良好的文化价值观和审美观。(二)创新音乐教学手段。民族音乐文化的鲜明特征即是内容和形式的多元化,内涵丰富。不过对于很多学生而言,民族音乐文化及其深刻内涵往往非常抽象,无疑也增加了学生的理解难度。如果学生的理解能力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无法实现对民族音乐文化内涵的轻松驾驭与把握,这会弱化民族音乐文化的吸引力与传承效果。针对上述情况,想要让学生真正爱上民族音乐文化,表现出认同感,培养学生自主自觉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积极性,就需要教师从创新音乐教学手段着手,积极引入学生喜闻乐见的创新型教学方式,为学生营造出富有趣味而生动活泼的课堂情境,利用各种不同的教学形式,把静态教材直观地展现在学生面前。灵活运用网络技术与多媒体技术是促进音乐课堂教学创新发展的有效措施,这需要教师根据教学需要灵活运用。例如,在民族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利用多媒体技术辅助播放大量的民族音乐视频素材,提升课程导入效果,增强课堂对学生的吸引力,当然教师也可以从网络平台上获得尽可能丰富的学习资料,有效弥补学生对民族音乐文化的认知不足。(三)组织丰富的音乐教学活动。教学的开展离不开良好的教育环境以及丰富多彩的教学实践活动,而且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实践活动,要依托教学提高民族文化传承有效性,必须从开展多元化的音乐实践活动入手。首先,学校可以让诸多优秀原生态民族民间音乐进入校园,鼓励学生自觉传承民族音乐文化。与此同时,学校可以邀请民间音乐家走进课堂开展讲座和现场表演,帮助学生直面传统教学,增强其对传统音乐文化的理解和感知水平,同时提高学生对民间艺人的尊重和认同感。其次,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开展与民族音乐有关的采风与民俗活动,增加学生的音乐实践体验,也让学生能够真正意义上走出学校,融入社会,在丰富的社会生活当中吸收资源,摄取养分,感受优秀的民族音乐魅力。(四)提升音乐教师的综合素养。音乐教育的长效发展与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都离不开教师队伍的全面参与和积极融入。教师对民族音乐教学的组织设计以及教师的专业素质、文化素养,都会决定文化传承的效果与整体的教学质量。因此,在各方高度关注文化传承的大背景下,学校要培养重点人才和提高教师的民族文化素质,引导教师建立文化自信以及民族自信,进一步提高其对民族音乐文化的认同感,由此明确音乐教学在文化传承当中的地位与作用。当然教师自身也要不断提升音乐教学能力,夯实民族音乐文化素养的根基,在引导学生分析和掌握作品的过程中不断挖掘音乐背后的文化内涵,让学生能够更加认可与喜爱民族音乐文化,在师生共同努力之下保证文化传承的有效性。

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众民族的历史发展和综合演进过程中创造出了内涵丰富和拥有极高审美价值的民族音乐文化。民族音乐文化不仅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文明体系的重要支流,因其为人类文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精神财富,理应获得更好的传承与发展。毋庸置疑,民族音乐教学是音乐文化得以有效传承的重要手段,要想解决好民族音乐文化发展当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就必须从民族音乐课堂教学创新改革的角度出发。学校要正确把握音乐教学的内在规律与实际要求,明确音乐教学在传承民族音乐文化乃至推动整体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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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晓娜,陈永.中国钢琴音乐教育中的“母语”渗透[J].黄钟,2017,(28):96-97.

文化理解与传承范文第5篇

《论语》中,主要包括了治国思想、为人之道两方面内容,《论语》讲"不学礼,无以立",礼是中国人一切习俗行为的准则,古代从天子的祭天、祭祖,诸侯国之间的会盟、外交、打仗,到普通老百姓的婚丧嫁娶、坐卧行走、互相称谓等,一切都有礼的规范。因此,中学生通过学习论语能够了解传统礼节、礼仪,对中国封建宗法制社会奉为经典的社会秩序有所认识与了解,对传统文化的源头、面貌有具体感性的认识。另外,《论语》的文风与句式较传统古文更加生动与简练,更加适合学生古文的学习。而且,《论语》具有一定的场景感,能够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代入感,进而促进学生古文水平的提高。

高中论语教学应当肩负传统文化传承的重任

社会现实不容否认,传统的伦理道德、传统的文明礼仪甚至传统文化中高尚的精神文明思想,正渐渐离我们远去。对物质文明的追求,在现代人繁忙的社会中生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亦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新生代的年轻人,在社会大染缸的熏陶下,对传统的文化当然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很大一部分高中生学生认为《论语》这种老古董没有用处、与现代科技社会脱节,且在高考试卷上所占的分值亦微乎其微。这些都影响了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开展。虽然国家对传统文化进行影音、文字等保存工作的强化,但是传统文化正逐渐从人们的生活中淡出。作为一个国家、名族的基础,传统文化传承是保持民族特点、保持国家特点的关键。通过传统文化的传承能够在物质生活丰富的今天提高人们的精神追求、促进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因此,《论语》的教学就必然要承担起传统文化传承的重任。作为我国2000多年的文化主干《论语》的哲学思想对我国传统文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现代高中语文教学中,通过《论语》的教学能够使学生更多的接触传统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哲学思想。通过《论语》中的思想体会使学生能够了解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过程、了解我国传统文化内涵以及我国人文发展历史。在《论语》的教学过程中,以时代背景为基础,针对《论语》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我国更多的历史文明。

高中《论语》应以传统文化传承为核心目标

组织教学《论语》选读的教学重点绝不是在于字词句的落实,而是在于文本的思想内涵。在《论语》选读这本教材中,编入了十五课《论语》的篇目,其中教学大纲又规定了十课为主要的学习篇目,这十课的内容分别是:《为政以德》:为政以德思想,先富后教,均贫富的含义;《克己复礼》:礼与仁的关系,孝悌之情;《知其不可而为之》:知其不可而为之的责任感;《仁者爱人》:仁爱的基本含义;《君子之风》:义利观,君子自我修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周而不比》:人际交往观;《诲人不倦》:有教无类、启发诱导、因材施教的原则、方法及思想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高山仰止》:孔子与弟子之间感人的师生关系;《沂水春风》:礼乐文化(礼乐治国);《中庸之道》:中庸思想,和而不同的深刻哲理。这十课内容体现了孔子思想的两大方面,治国思想和为人之道。对于这十课内容,教师应有重点地引导学生探究并了解其思想内容,不是机械地记忆,而是站在一定的高度,有选择地批判地吸收。例如:通过《为政以德》篇,了解的是孔子以德为政,先富后教的治国思想。而德政的思想与社会现实已存在很大的时代差距,学生只需了解即可,《沂水春风》篇,亦是如此。通过《克己复礼》篇,了解的是孔子提出的礼治思想,仁与礼的关系。这是封建社会统治百姓的伦理道德基础,与当代社会格格不入,学生也只作了解即可。而《诲人不倦》、《知其不可而为之》、《高山仰止》篇,不仅是认识了解孔子个人性格的重要篇目,其中的思想精神高尚品格,如举一反三、知其不可而为之坚持不懈等精神亦是值得当代学生学习的。《君子之风》、《仁者爱人》、《周而不比》,其中固然有与时代不合的因素,但像忠恕之道、重义轻利、交友有度等传统美德,正是应引导学生深入体会,积极发扬的传统文化。《中庸之道》的思想,已不是简单的伦理道德,而是上升至哲学思想的高度,应趁机引导学生体会为人处世之道,发扬传统文化之思想精华。总之,在现代高中《论语》教学中,应围绕传统文化的传承开展《论语》教学。通过教师教学内容、进度的科学设计使高中《论语》教学活动紧紧围绕传统文化的传承,实现现代高中生传统文化了解、理解与传承的目的。高中语文教师自身应认识到《论语》教学活动开展的重要性、了解《论语》教学对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明确《论语》教学对学生传统文化了解的重要性。以《论语》教学为载体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以此为基础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实现基础教育对传统文化传承的促进作用。另外,在高中《论语》教学活动中,教师还应根据教学内容进行传统文化的渗透。将与《论语》教学内容相关的传统文化、传说等荣誉《论语》教学中,以此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的普及与传承,促进中华传统文化的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