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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工作安排

文物普查工作安排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战略决策,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文物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开展第三次全州文物普查工作,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是进一步发展我州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需要,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需要。各县(市)政府应当深刻理解开展第三次全州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全面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间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州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通过普查,要掌握不可移动文物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州、县(市)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普查标准时点为年9月30日。普查工作从年10月开始,到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年12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州县(市)普查机构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普查工作启动经费和配置设备,开展培训、搞好试点工作;年1月至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年1月至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普查成果公布。

三、加强领导,扎实认真地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为了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州政府成立了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出版局,负责文物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全州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当地文物资源分布实际情况,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四、落实措施,力争普查成果科学全面

一要加强培训工作。各县(市)要在组织参加州上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掌握普查技术标准,提高普查知识技能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时效性。

二要广泛宣传。各县(市)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调动业余文物保护员和广大群众参与,为文物普查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对社会各界进行一次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和教育。

三要明确职责分工。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文化部门负责全州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与宣传。宗教、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林业等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路线,配合进行调查登记。财政部门负责普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及管理与监督。建设设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等基础测绘资料和相关的技术支持。统计部门负责文化部门普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审定的指导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文物普查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人员、文物标本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制度上确保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州县(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定时向社会公开普查最新消息,认真处理好新闻宣传和普查成果保密与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的责任。

五、保障经费,确保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要遵循由州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州政府要将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将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追加,年起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格支出的原则,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普查工作任务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