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文物保护评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的基本状况,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推动我市新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更好地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一)摸清家底,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
(二)在此次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核定公布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市政府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遴选申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好准备。
(三)培养一批基层文物工作者。通过开展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锻炼和培养一批热爱文物保护工作、熟悉文物保护工作、从而更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层工作队伍。
为进一步加强县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不断强化对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管理和确保地上地下文物的安全,使人类祖先留给我们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得以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为进一步加强县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不断强化对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管理和确保地上地下文物的安全,使人类祖先留给我们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得以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