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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精选

文物保护评估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1篇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1、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建设工程项目从最初规划开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门介入,实行规划前的把关审核。

2、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责成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实施。

4、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如:五国城城墙两侧20米内属于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和征用。极特殊情况如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时,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5、县级保护性建筑主要分重点保护性建筑和一、二、三类保护性建筑四个类别,原则上不得随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时,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并提出保护性意见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征用。

6、省级和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管理权由省文化厅(文物局)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县委、县政府审批,并报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备案。

7、凡涉及地上保护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林地、耕地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房屋拆迁前,要严格执行文物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保护性建筑进行鉴定,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后方可进行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和房屋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责任追究

1、县委、县政府责成文物行政部门对已消失的文化遗址、遗迹、遗存和县域内保护性建筑进行调查,对未经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人为造成遗址、遗迹、遗存和保护性建筑消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2、对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责令其履行程序,对坚持不履行的县委、县政府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建设项目、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四、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是确保县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续利用的关键所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中、省、市直驻依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委、县政府成立县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定期研究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我县发展、建设、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2、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要将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保护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经费投入。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的基本状况,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推动我市新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更好地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一)摸清家底,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

(二)在此次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核定公布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市政府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遴选申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好准备。

(三)培养一批基层文物工作者。通过开展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锻炼和培养一批热爱文物保护工作、熟悉文物保护工作、从而更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层工作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通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查,摸清当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数量和保存情况,做好调查登记,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今后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准备;对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摸清其所有人的姓名、住址和收藏情况,为以后征购做好准备。

(二)此次文物普查对古代建筑和革命文物保存比较集中的古村落应加以重点调查,做好详尽说明,为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做准备。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和利用规划,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三)对原已普查并造册登记的文物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早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因经济建设或自然灾害而遭破坏和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应作书面报告。搞好馆藏三级文物的鉴定确认工作,由市文化局组织三级文物鉴定小组对全市11个博物馆(纪念馆)的三级文物进行鉴定、确认。

三、组织领导

报经市政府研究,成立宜春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系和相关文字资料及表格的设计、印发等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培训、指导和资料的发放与汇总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全市文物普查工作为期一年,从20*年8月15日至20*年8月15日。

(二)步骤、方法和措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个月)。成立组织机构,培训骨干,查阅资料,制订具体方案等。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以县为单位,各县(市、区)至少要有四名文物工作者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各县(市、区)以受过培训的文物普查骨干为基础组建普查队,普查队以文博单位专业人员为主,并抽调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退休干部(教师)、地方志、党史办、旅游单位等人员参加。普查队成立后,着手查阅当地文物志、地方志等文献,制定当地的普查方案。

第二阶段:调查阶段(6个月)。主要工作:一是宣传访问,实地调查,登记造册,整理资料。各普查队深入乡村、街道,进行实地调查。对新发现的文物点,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在实地走访工作结束后,做好资料的汇总造册,上报所在地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做好文物建档和遗失文物的核实工作。各文博单位要仔细清点所藏文物并按文物等级登记造册,同时由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将文物数量汇总后报市文化局;对自然灭失的文物要及时注销并标注原因;发生文物被盗或丢失事件要及时报案,并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时,严格实行审计制。

第三阶段:综合评估阶段(2个月)。主要工作是对普查成果进行综合研究,评估普查文物的价值。在普查的基础上,各普查队要选择当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能征购的民间收藏文物要确定清单,及时征购,由博物馆收藏。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向国家捐赠文物,对捐赠珍贵文物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急需维修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制订维修方案,筹措经费,及早维修。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资源要制订相应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个月)。主要工作是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的文物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召开总结表彰会,举办普查成果展览。迎接省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文物普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三)经费安排:各县(市、区)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文物收购费、奖励费、维修费及展览费等费用由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财政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搞好协调。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更加彰显。

全市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督察制度基本完善,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落实保护责任

(四)落实政府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畏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守土尽责,不辱使命。加强市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职责。文物保护,基础在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实施单位,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推进区县(自治县)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明确职责,充实力量。

(六)加强部门协调。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执法、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经济信息、科技、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建设。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七)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三、全面加强文物保护

(八)加强文物资源管理。

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九)加强规划编制实施。

将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要求,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尽快组织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市政府审定公布;组织编制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在1∶500地形图上划定。

(十)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排险工程,到2020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加强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继续实施五大文物保护重点工程,策划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保护项目。推动合川钓鱼城、涪陵白鹤梁水下题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强工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保护。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特殊规律,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计价取费标准。

(十一)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落实保护措施,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突击性拆除。通过公益性基金、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产权人应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开展保护工作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资助;对保护不力的,经协商一致,通过置换、征收等方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保护与利用。

(十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革命文物、出土文物、书画古籍等,每年修复1000件以上。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市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依法筹建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及涉案文物鉴定机构,加强文物进出口及涉案文物管理。

(十三)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全面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保护员补助经费。

(十四)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

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辟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场所。出台鼓励、扶持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行为的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发挥文物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四、拓展文物适度利用

(十五)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

重点挖掘研究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每年新推出一批文物展览,策划一批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巩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试点成果,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十六)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逐步将全市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全部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强区县(自治县)博物馆建设,实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博物馆全覆盖;推动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继续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军营、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支持文物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展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试点。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十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物资源特色,打造文化文物旅游品牌。依托红岩革命遗址开展红色旅游,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党性教育基地,进一步扩大革命品牌在全国的影响力。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制定抗战遗址、传统民居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导则,分类推进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和局部保护。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一批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示范,通过委托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加强与第三方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十九)扩大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继续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全面推动文物对外合作交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和返还。积极参与国家在国(境)外举办的文物展览,深化与市(国)外博物馆的文物交流合作,推出大足石刻、恐龙化石标本、馆藏珍贵文物等一批文物外展交流品牌,举办高质量的国际文物博物馆学术会议与论坛。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渝台文物交流,进一步扩大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二十)合理适度利用文物。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适时启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工作。基本形成具有特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

(二十二)强化文物督察。

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区县(自治县)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二十三)加强文物执法工作。

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市和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合理划分文物执法权限,切实履行好文化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学校)的教学内容。市和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六、夯实文物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六)保障经费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十七)加强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馆藏有害生物控制、南方石质文物、考古出土文物保护、展演与传播集成与示范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4篇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1、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建设工程项目从最初规划开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门介入,实行规划前的把关审核。

2、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责成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实施。

4、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如:五国城城墙两侧20米内属于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和征用。极特殊情况如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时,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5、县级保护性建筑主要分重点保护性建筑和一、二、三类保护性建筑四个类别,原则上不得随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时,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并提出保护性意见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征用。

6、省级和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管理权由省文化厅(文物局)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县委、县政府审批,并报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备案。

7、凡涉及地上保护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林地、耕地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房屋拆迁前,要严格执行文物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保护性建筑进行鉴定,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后方可进行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和房屋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责任追究

1、县委、县政府责成文物行政部门对已消失的文化遗址、遗迹、遗存和县域内保护性建筑进行调查,对未经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人为造成遗址、遗迹、遗存和保护性建筑消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2、对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责令其履行程序,对坚持不履行的县委、县政府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建设项目、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四、命名县第三批一、二类保护性建筑

五、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是确保县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续利用的关键所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中、省、市直驻依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委、县政府成立县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定期研究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我县发展、建设、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2、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要将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保护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经费投入。

3、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对人为破坏、损坏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九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暂定级资质标准:资质条件不低于丙级。

第十一条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罚则

第二十七条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