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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体系

文物保护体系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考古发掘现场;分析体系

中图分类号:K8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3)01-0051-05

1 前言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主要承担中小型博物馆及发掘现场的文物测绘、保护、修复和运输工作;随后,加拿大推出了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计划,推动了博物馆和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研究工作的进步;印度、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也建立了本国的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解决了考古发掘现场测绘和文物保护等相关问题,促进了这些国家的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的发展。近年来,欧盟推动的“Eu-ARTECH”计划,通过在欧盟下属机构设置和运行各种分析调查设备,致力于改善欧洲艺术品研究和保护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将尽可能多的文化遗产研究设备引导到同一个领域,使欧洲的使用者能方便地使用高性能设备,利用欧洲各国现有的先进仪器设备,为欧盟各国的文物保护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欧盟移动实验室(MOLAB)搭载的便携仪器包括中红外光纤光谱仪、μ-拉曼光谱仪、紫外-可见荧光光纤光谱仪、可见-近红外光纤光谱仪、X射线荧光光度计、EUREKA-Mouse核磁共振仪、反射式红外扫描成像光谱仪、激光μ-光栅投影三维轮廓测量系统、紫外荧光成像系统和钻孔电阻测量系统等。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将便携设备有选择地搭载在移动实验车中,完成现场的分析和监测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欧洲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6]。

基于国外对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的研究探索,结合当前我国田野考古的需求,2006年10月,敦煌研究院联合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清华大学共同申报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文物出土现场移动保护实验室研发”,经过三年时间,研发出集成多种便携设备、实现多种功能组合、基本可以满足考古发掘现场信息提取和保护需求的车载平台,并进行了相关的现场应用研究,由此初步建立了我国首个针对考古发掘现场研究和保护的移动实验室。在此基础上,以敦煌研究院为主体,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文物研究机构的研究团队继续开展基于移动实验室平台的应用支撑研究,通过对我国山东、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浙江等省的10处考古发掘现场的技术支撑和示范研究,不断优化和完善移动实验室相关技术单元,建立和完善了移动实验室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模式,从技术和应用层面上实现了针对考古发掘现场的五个单元技术体系的构建,即发掘现场空间信息提取技术、发掘现场环境动态监测技术、文物出土状况和评估调查分析技术、发掘现场脆弱质文物和遗迹现场提取与保护技术、考古预探测技术。应用研究证明,基于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平台构建的技术体系和应用方法,对解决我国田野考古发掘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升考古发掘工作的科技水平、文物保护研究、揭示相关考古学问题等方面有较好的技术支撑作用。

文物出土状况和病害评估技术是移动实验室整个技术体系中重要的技术单元,涉及了多种分析方法的应用,本文就该单元分析体系的构建进行详细的阐述。

2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

分析体系研究的主要内容

考古发掘出土文物长期处于封闭的埋藏环境中,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文物处在一种腐蚀和劣化的过程中,腐蚀和劣化的程度因文物和埋藏环境的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埋藏环境逐步稳定,导致文物腐蚀和劣化的因素得到抑制,反应速度缓慢甚至停止,埋藏文物与引起腐蚀及劣化的因素处于脆弱的平衡之中。随着考古发掘工作的进行,埋藏环境的骤变打破了文物保存相对的平衡状态,由此造成许多文物不可逆转的损失。由于文物出土时的状态最接近埋藏中的状态,这一时刻也是新环境下劣化的初始阶段,时效性较强的分析调查对于文物出土状况和病害评估至关重要,移动实验室现场的实时分析体系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长期以来,出土文物的保护研究工作多数是在文物出土很长时间后在文物库房或实验室进行的,这种习惯模式忽略了最佳研究时机,造成了大量文物信息的缺失,也割裂了文物本体和埋藏环境之间的联系。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的出土文物现状和评估技术结合近年来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文物保护研究的客观规律,将文物埋藏环境研究和文物本体现状、病害调查方法研究作为本技术单元的研究方向,通过两个方面的调查分析结果综合评价文物的保存状况和病害成因[7]。

埋藏环境的现场分析包括:针对文化层土壤的分析,确定主要调查指标为土壤的含水率、酸碱度、可溶盐含量以及粒度;发掘过程中如存在水,对其酸碱度和可溶盐进行分析;空气及埋藏环境中微生物的培养和初步鉴定。埋藏环境的调查和分析不涉及文物本体,均采用现场取样、即时分析的方式进行。

针对文物本体现状和病害的调查分析涵盖了文物表面形貌、元素组成、物相以及文物本体的组成结构和探伤,采用的分析手段为显微分析、X荧光分析、各种光谱分析以及X光探伤调查。常规情况下均采用无损的分析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掘现场或移动实验室内开展相关调查和分析。

出土文物现状和病害评估的分析方法是基于移动实验室平台构建的,多数相关分析紧密围绕考古现场即时进行,立足于快速分析。对于一些复杂问题和特殊需求,如有机质分析、年代测定、土壤的物相分析、稀有元素分析等,在不影响文物本体、对分析的时效性要求不高、能够获得分析样品的情况下,可在专业实验室进行延伸分析和深入研究,更好地为考古发掘提供技术支撑。

3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

分析体系的构建

基于移动实验室平台的文物病害分析体系构建为两个方面,即和文物埋藏环境相关的土壤、水、微生物的取样分析,文物本体的原位无损分析。两个方面在分析手段上虽然不同,但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文物的出土状况和病害分析体系。

3.1 仪器及性能

(1)埋藏环境分析仪器

含水率测定采用日本Kett FD-720型红外水分测定仪,量程 35g;可读性 0.01%;传感器精度1mg;重复性初始样品重量≥1g时±0.2%,初始样品重量≥5g时±0.05%;红外暗场热管(金属加热器)加热源,全自动分析模式。酸碱度测定采用雷磁PHSJ-5型pH计,仪器级别为0.001级,温度补偿。可溶盐分析采用戴安ICS-2500研究型离子色谱仪,阳离子分析条件:分析柱CS12A,淋洗液20mmMSA(甲烷磺酸),淋洗液流速1.0ml/min,系统压力1320psi,抑制器电流65mA;阴离子分析条件分析柱AS14,淋洗液Na2CO3 (3.5mm)/NaHCO3(1.0mm),淋洗液流速1.2ml/min,系统压力1219psi,抑制器电流24mA。粒度分析采用微纳Winner2308A型激光粒度仪,可对小于2mm直径的土壤进行分析,可进行干湿一体全量程测量,干法测量范围为1-2000μm,湿法测量范围为0.05-2000μm,准确性/重复性小于3%,激光波长为632.8nm。微生物鉴定采用常规的实体显微镜。

(2)便携式原位无损分析仪器

便携式数码显微镜为KEYENCE VHX-600K数码显微镜,配备可拆卸式镜头和长距离延长线缆,放大倍率十至五千倍。便携式X射线荧光仪为Niton XL3t型手持式荧光仪,金阳极射线管激发源,最大50kV,50μA,Peltier半导体致冷高分辨率SI-PIN X射线检测器,分辨率195eV,带高性能6滤光片系统。便携式拉曼光谱仪采用Ocean Optics QE65000科研性光谱仪,量子效率90%,具有较高的信噪比和快速的信号处理能力,附带的RIP-PA-SH型探头可以滤掉瑞利线。便携式近红外光谱仪采用LabSpec5000光谱仪,在50nm-2500nm的可见光和近红外光谱范围内对样品进行无损分析,秒扫描时间0.1秒的快速分析接近于实时监测。便携式可见光谱分析采用荷兰AvaSpec2048FT光谱仪,该仪器配置有300线/mm光栅,可测光谱范围200-1100nm,分辨率4.3nm,对称式光学平台设计,配置光电二极管阵列探测器,可以对整个光谱进行快速扫描而不必移动光栅。X光探伤采用德国K-200型便携X射线探伤及数字扫描系统,可对不同材质文物的内部结构,腐蚀及保存状况进行调查。多光谱摄影系统和OURSTEX 100FA型高性能便携式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分析系统[8]为研究团队搭建的系统。

3.2 分析功能的实现

基于移动实验室平台的文物出土状况和病害分析涉及多种方法和设备,将这些设备和方法应用于复杂的发掘现场面临较多问题,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应用支撑研究通过大量的方法研究、应用实践、方法调整和完善,逐步实现了各种分析方法的功能。

首先,通过前期大量的实验室工作,全面了解各种设备,确定最佳的分析条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样品和器物的分析,积累经验,提高复杂条件下的分析能力。通过应用研究和方法归纳,编写了各种分析设备的操作手册。

其次,通过大量的应用实践,深入了解考古发掘现场对各种分析方法的需求,将多种分析方法进行集成,确定了相对合理的工作模式和分析流程(图1、图2),科学、合理地解决发掘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最后,归纳和整合分析结果和数据,全面解读各种分析方法获得的信息,揭示埋藏环境与文物保存现状和病害之间的关系,同时解释相关的考古学现象和问题。

3.3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分析体系的构建

基于对各种分析方法、分析仪器的研究,结合不同考古发掘现场的应用实践,完成和优化了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分析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文物现状和病害评估的分析体系(图3)。

4 结语

基于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平台、针对考古发掘现场埋藏环境和文物本体调查的分析方法,经过不断改进、优化和完善,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分析体系,该分析体系能够为考古发掘现场相关研究和文物保护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通过体系构建和应用支撑研究确立的移动实验室分析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该分析体系集成和优化了多种分析方法,并建立了合理的工作模式,能为文物病害评估和研究、埋藏环境调查、考古现象的解释及其他研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2)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构建的分析体系是个开放的体系,应根据区域差异、发掘现场的特点、相关研究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架构;同时也要结合相关技术的发展,引进新的方法和手段,提升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

(3)移动实验室平台的各种技术单元体系构建和研究在我国尚属首次,分析技术的集成和分析体系的构建也是首次,相关的技术和方法还需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C. Miliani, F. Rosi, B.G. Brunetti, A. Sgamellotti. In situ noninvasive study of artworks: the MOLAB multitechnique approach, Acc. Chem. Res. 43 (2010) 728-738.

[2]C. Miliani, F. Rosi, A. Daveri, B.G. Brunetti. Reflection infrared spectroscopy for the non-invasive in situ study of artists’ pigments, App. Phys. A 106 (2012) 295-307.

[3]F.Rosi,A.Daveri,C.Miliani, G. Verri, P. Benedetti,F.Piqué,B.G.Brunetti,A.Sgamellotti.Non-invasive identification of organic materials in wall paintings by fiber optic reflectance infrared spectroscopy: a statistical multivariate approach,Anal.Bioanal.Chem.395(2007) 2097-2106.

[4]M. Vagnini, C. Miliani, L. Cartechini, P. Rocchi, B.G. Brunetti,A.Sgamellotti.FT-NIR spectroscopy for non-invasive identification of natural polymers and resins in easel paintings, Anal. Bioanal. Chem. 395 (2009) 2107-2118.

[5]A.Gianoncelli,J.Castaing,L.Ortega,E.Dooryhée, J. Salomon, P. Walter, J.L. Hodeau, P. Bordet. A portable instrument for in situ determination of the chem-ical and phase compositions of cultural heritage objects, X-Ray Spectr. (2008) 418-423.

[6]A.Romani,C.Clementi,C. Miliani, G. Favaro, Fluorescence spectroscopy: a powerful technique for the non-invasive characterization of artworks, Acc. Chem. Res. (2010) 837-846.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第2篇

自政府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如果这些平衡关系得不到理论上的解决,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就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甚至会对原本就面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造成新的伤害。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若干关系予以梳理,希冀从问题入手推进我们的保护工作。

一、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放眼古今中外,重大事件都是由当时政府主导,并号召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创造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存在于未被纳入主流文化体系的乡土文化之中,其所承载文化信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为当时的社会上层建筑所关注,而只在民间传承发展,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一种文化遗存物。虽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一直以各种名目有所延续,但是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蓬勃展开的。正是由于相当一批的知识精英的文化觉醒和政府的有力推进,国人才开始珍视伴随了民族千年的文化,体味推动民族发展的背景知识,其中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文化部分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目重新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的乡土民间,特有的文化圈与生态环境等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惟有长期成长于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知晓、理解、传承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肩负的重要文化遗产项目,并且能够原味的将其传承下去。但是,随着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项目传承人也不可能置身其外,势必被纳入到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中。在政府的有序规划和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传承人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式也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势必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其所肩负项目的活态传承。当然,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并不能参与到项目传承人的核心传承中,在共同推进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织。政府主导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序传承,但也存在由于个别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凭主观意愿开展工作的现象。成长于民间的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本土的经验借鉴,可以为国外先进的保护方法提供适用性蓝本。但是,如何使政府的主导保护效能最大化,并使传承人传承的项目保持不掉色、不变形,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二、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实践的探索,我国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如采取民俗村、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实施一定范围的保护。目前的实践表明,整体性保护使范围内的诸种文化遗产项目得以较好的保护和延续,而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便利。

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是处于保护范围的诸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其应有的发展规律演进,能够维持并促进保护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理想保护状态的实现需要将保护范围完全独立于当地大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使其彻底隔离开来,成为理想中的文化飞地。但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再分配带来了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经济单元也已不复存在,一切文化经济单元都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整体经济规划中,并与其它文化经济单元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如何实现项目整体保护的预期目标,保护好范围内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使其被纳入到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需要妥善处理范围整体保护与外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平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必然带有其所经历的时代信息,其本身就是一种时刻在演进丰富并始终维系核心文化基因的社会文化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项目传承人原滋原味传承的项目为民族文化复兴和国家软实力建设保存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实践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遗产项目成为当代人知晓前人的手艺技能、行业信仰、社会风俗甚至是透析当时整个社会阶段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物象。通过对该文化物象的分析,能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以求以史为鉴,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作为社会一员的项目传承人也有自己的思维逻辑、文化信仰、兴趣爱好等,其对历史及现实的理解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同时,由于时代与生态的变化、甚至部分物种的消亡,部分传承的项目在原材料选取、行业禁忌、审美导向等方面也会有所变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是保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鉴于知识水平和保护视野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理解和把握尺寸很难衡定。倘若靠专家团队或政府机构等为其界定和把握,很可能出现越厨代庖的现象。从文化传承角度而言,传承人的使命就是完整的传承其所肩负的项目,但是对于技术创新的向往和对原有高度的突破也是每一个高水平传承人的夙愿。虽然政府和专家一直号召传承人原味传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味传承和追求创新之间的问题一直存在。如何对其进行一定量和度的认定和掌控,以及如何把量与度落实到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将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原始文化印记和时代文化基因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

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促进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也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就在于努力使其能够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按照其自身演化规律发展。但是,作为不同时代文化信息载体甚至是部分历史影像综合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所处历史环境的文化信息和民众生活有着各种联系,其自身的传承演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历了不同文明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文化印记,当今时代也不例外。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认知以及采取的多种保护措施,都是基于当今世界社会状况及人类现有的知识结构做出的,是基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状而采取的文化自卫。但是,若放在更长的人类历史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历了多个社会阶段,那么现在是否是其必经的社会阶段?如果不是,其是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间隙中穿越,还是在某一个历史时刻终结?如果是,我们的保护实践是否已经改变了其传承发展的规律?为了更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如何在保护实践的有力推进与项目的自身演化之间实现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很难说我们今天的保护实践不是一种新的破坏,在若干年后不为历史所否定。从问题着手来推进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社会阶段的关系,协调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使其找到在当今社会和历史长河中的合理定位。

五、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员,项目的传承主体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其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如果,我们对项目传承主体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忽视其经济收益,恐怕也就无人再愿主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离开了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也将不复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其所包含丰富的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等。如果片面的注重其经济价值,过于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恰恰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曲解和破坏。

在具体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是最为重要的。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的前提,就是认识到其所含有的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在传承实践中,当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传承人的经济收益出现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收益而舍弃社会效益的几率就会变得极其大,所以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还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调和不同保护力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博弈很难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

六、结语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6-0004-01

1.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是指人类过去的生活中产生、使用,经过历史汰洗留存到现在并且应该被传诸未来的一种共同财产。非物质遗产系指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和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以人为载体的知识技能的传承。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包头剪纸、九原区梅日更召信俗、固阳县莜面饮食制作技艺、东河区面塑、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九原区的哈布图 哈撒儿祭祀、土默特右旗的坐腔、二人台牌子曲、二人台、民间吹打乐、五哥放羊传说、计氏羊皮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包头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而包头大多活态传承人都年事渐高,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许多优秀的传统技艺、艺术也会随着他们的离世而失传。

因此,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研究对于解决包头非物质文化传承危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同时,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研究也将丰富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助推内蒙古乃至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世界范围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制度上,日本、韩国等走在了前列。日本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也比较超前。1950年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不断完善。日本将传承人认定区分成个人认定、团体认定和综合认定。目前国际上对传承人的认定采此法的较多。韩国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政府大力宣扬韩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公众参与热情也很高。在1993年举行的第14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事会上提出"普及无形文化遗产制度"的提按,并被采纳。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得较大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分工设置比较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完备的认定制度。意大利整体化保护方式,趋向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完整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文化生态环境等等打包一体化保护。这种保护形式其实有利于针对非遗传承人的系统且全面的保护。法国没有明文规定对传承人的保护,但在整体上有许多间接保护行为,实际上形成了对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如对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免相关税收,给与津贴或奖励等等手段倡导民众保护传统文化。

21世纪初,我国开始关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研究可具体分为三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研究。其中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关键的保护措施是健全传承人制度。李晓秋和齐爱民《商业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化"与"反异化"----以韩国"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设计为视角》(2007)认为韩国的"人类活的珍宝制度"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许多学者就日本各时期《文化财保护法》传承人认定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进而展开学术分析,探讨我国如何借鉴日本经验展开非遗保护。如刘晓峰的《谁是"人间国宝"? --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制度》(2009)。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立法保护,但在各省各部的许多地方立法或者政策立法上有不少尝试。我国传承人的认定体系是是官方与民间两个认定体系交叉并存,没能形成统一标准化体系。认定制度较简单,就是书面材料加逐级上报。

关于包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参考文献:

[1] 彭岚嘉.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 (6):

[2] 罗义华,闫丽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以湖北长阳对传承人的保护为个案[J].三峡文化研究,2008,(8)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历史建筑 法律法规 机构设置 保护制度 全民参与

前言

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然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活动在不断创造新的城市形象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具有珍贵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破坏和传统风貌的丧失。对于正在进入城市化快车道的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历史建筑已经形成了以核定制度、保护规划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保护资金制度、激励制度和责任制度为主的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在现时运作中仍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从组织结构,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不断完善。

1 明确“历史建筑”概念,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与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部国家法律。

但是名人故居被拆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界定“历史建筑”这个问题的关注。看似明确的概念,实则含混不清,这也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历史建筑的广义概念应当指历史上遗存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在保护和监管过程中,历史建筑的法定概念只是其广义概念中数量极少的精华部分。这给人留下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和争议空间,同时也给保护历史建筑留下了相当大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要消除这一障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未修订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诠释说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地方性法规,促使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明晰化。

2 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历史文物保护的组织机构总体上由中央—省—地方三个级别构成,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不够明确,例如一个重点保护文物,它涉及到的影响单位可能包括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省政府、地方政府,甚至项目开发商。而这三类单位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实际保护工作中,由于三类单位目标迥异且责权分工模糊,可能导致项目所涉及的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可参照美国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可分为直属的三个级别,它们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主干全权负责全国历史建筑的保护项目。通过规划阶段的三方听证会以及结束后的复核制度来保证各单位主体目标统一明确。

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物事业社会化、公益化的特点,决定了文物保护由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特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文物事业经费的筹集和投入渠道,文物部门要通过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增加事业收入;各级政府要通过制订和完善政策,鼓励社会、个人捐赠和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组织的完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虽然目前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队伍正在不断加强,但是仍和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和规定的任务有较大差距, 存在着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 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水平偏低等现象。而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有要求,也需要他们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因此培养具有建筑遗产保护理念、又具有保护工程实践的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也显得尤为重要。

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参与

在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以英国为例,在英国,公众参与是全部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并有公众参与规划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他们积极引导、帮助社区居民关心社区建设,学习有关社区建设的知

识与技术,在规划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在”自下而上”的体系中工作。在保护规划工作中也不例外,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居民的保护意识,沟通思想,帮助政府决策,且使得保护工作超过了重点保护范围,延伸到每一幢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每一片有历史价值的城市空间中,遍及全国。

实践证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从来不能被束之高阁,在文物保护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众参与”与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都是必要的。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为例,历史文化街区往往是大量历史建筑的集聚地,然而也是当地居民的生活住所,更是是社会公众的文化教育基地,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使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拥有发言权,通过公众的保护要求和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约束,最终达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共识,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最大保护。

4 结语

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中国历史建筑特殊的木结构使得照搬西方国家保护经验变得不切实际。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其关键还是要与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国情结合。但无论修复更新方式如何,都要遵循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理念和目的;要从保护城市历史文脉的角度、保护历史建筑的角度,以及满足当代人生活对建筑需求的角度作多方面考虑,把新的生命力注入这些旧建筑和旧街区,重现历史,传承文化,焕发新生。同时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面临的基本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包括文化环境利益与居民群体利益的矛盾,文化环境利益与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曹昌智.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界定[J].城市发展研究,2012,19(8):36-40.

[2]龙灏.美国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重庆大学建筑城轨学院,2011.

[3]梁建宝.论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1.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第5篇

一、当前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主体权属不明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种传承下来的农作方式,有支持其存在的复杂的社会背景,本身既属于物质文化遗产,又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属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准确确定,造成农业文化遗产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角的缺位。(二)利益结构复杂传统法律体系下权益主体都是明确的个人,财产创造行为和获益主体明确。而农业文化遗产则不同,作为一种“活”的遗产,其创造、维护、开发与保护都是由当地社会多因素共同促成、参与的,很难清晰划分。此外,农业文化遗产地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划分也需要法律确定。(三)法律制度缺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对两种遗产之间相互作用的认识不足,也缺少对相应特征的保护。而农业文化遗产恰恰集两种遗产特征与一体,这种“尴尬”处境使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文化遗产地农民和社区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问题维护农业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些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地、林地、水体、海洋,它们是农业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二是这些区域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农民和社区,他们是“活”的要素,传承着农业文化遗产中凝结的智慧与经验。农民、社区对农业文化遗产地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使二者相互依存的体系得以维护和继续,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前提。(二)农业文化遗产系统自身保护问题农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等。其中物质要素主要有自然要素和系统内农业生产设施、生产工具等,非物质要素包括农业生产相关的文化、技巧、实践经验等。对这些要素的保护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三)农业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方面除传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主要争议点还包括生物专利权问题和传统知识问题,而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材料与传统知识提供者和研究者之间,对农业文化遗产提供的材料和传统知识产生的知识权益进行分配。(四)农业文化遗产有关贸易活动保护问题农业文化遗产的商品和服务活动具有全球性的意义和价值,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通过交易得到实现,而这种保护本身也是对传统系统提品与服务价值的认同。但是由于传统农业市场竞争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农业文化遗产提品在市场贸易中面临的困难还十分突出,其价值实现难度很大。

三、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