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文物保护案例

文物保护案例范文精选

文物保护案例

文物保护案例范文第1篇

文物作为人类共同的财富和不可再生的资源,其长久保护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是珍贵文物资源长久延续的重要保障,具有跨领域、多学科交叉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博物馆事业迅猛发展,但由于长期缺乏系统、可行的标准规范,不仅无法有效保障文物的安全,甚至还常常对文物造成有意无意的“保护性破坏”,阻碍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开展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以及文物保护技术标准战略研究,成为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家文物局作为我国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非常重视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构建标准化体系、开展行业标准的研究,已成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去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中,规定了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管理范围,涵盖了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物调查和考古发掘、博物馆以及文物保护、博物馆信息化及信息建设等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局又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筹建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文物局筹建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半年的准备,现已完成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工作,起草完成了《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等文件。这次会议的召开,为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和文物保护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标准战略是新时期国家科技三大战略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将标准工作纳入其中。近10年间,文物保护领域共研究编制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中国古典建筑色彩》、《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20余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文物价值认定、古建筑保护与维修、博物馆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业已,在准则起草过程中,众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启动了100个文物保护项目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工作,为相关标准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方法。今年,国家文物局针对文物保护技术标准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文物保护行业科研能力的实际情况,支持开展了中国古代壁画保护技术标准、石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古代丝织品保护技术标准、馆藏金属文物保护材料评测技术标准等多项研究课题,为文物保护行业开展技术标准研究,进一步开展文物保护领域标准化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各种分析、检测、探测技术以及高新技术在文物保护修复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大量的各种工业产品在文物保护修复中也被广泛使用。由于缺乏统一、可行的标准或规范,难以对应用技术和材料进行科学评价,从而无法将已有的文物保护科技成果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强文物保护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应标准的建设,已成为保障文物保护事业长期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建立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对于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对于增进我国文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关注度的提高,标准化工作成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点、热点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而目前在文物保护领域,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标准化组织。为全面深入开展我国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规范并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文物局决定筹建、成立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将文标委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文物研究所。

“十一五”期间,应当充分发挥文标委的作用,通过开展文物保护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研究,启动标准化工作,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先进适用、适应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标准体系,最终实现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的技术控制。虽然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力求完整保存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特殊要求,使得文物保护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充满挑战和不确定性,但我们仍然希望在今后2—3年时间内,争取制定出一批文物保护领域的基础、技术、管理和工作等行业标准,并从中选择推荐一批成为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必将有利于我国重大文物保护项目的实施,推动我国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从文物大国向文物保护强国的战略转变。

文物保护案例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使我县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得到全面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文物是携带着历史文化信息和智慧的。我县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文化底蕴丰厚。“三普”后,全县共登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43处,其中部级3处,省级2处,市级5处,县级30处。这些文物古迹,是祖先留下的丰富文化遗产,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和永恒动力。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文化遗产,敬重文物就是敬重我们的祖先、敬重我们的历史、敬重我们的文化。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发展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文物的重要价值,从而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并明确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博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在建立健全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文物普法安全教育,真正形成文物部门的每个岗位都是安全岗,文物工作者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局面。充分利用“4·18”国际古迹遗址日、“5·18”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开展宣传,动员教育广大群众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在全县形成“文物保护,人人有责”、“保护文物光荣,损坏文物可耻”、“文物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网络,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每年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社区,县文物局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要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逐级承担起文物安全保护的责任,形成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县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年终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专抓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文化保证。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村委会、社区要主动承担起本区域内文物保护职责,协同文物和规划部门,按照“四有”要求,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就近聘用文保员,建立保护档案、确定保护责任主体、设置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文物安全巡查

文物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以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案例分析和工作方式与程序为主要培训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培训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素质。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要求,建立日检、季检、年检制度,对国保、省保单位每日进行检查,对市保、县保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他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保护单位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做好国保省保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文物本体维修方案的设计工作,全力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力争使我县文物保护现状有明显改善。根据各文管所实际情况,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充实专业技术队伍,增强技术力量。国保、省保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配备经培训持证上岗的消防员和保安人员。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工作、经济实用”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更换、增设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防护实施,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也要逐步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人看管。

六、加强长城保护力度,充分挖掘长城文化内涵

明长城在我县境内绵延100多公里,横贯白崖台、上寨、下关、独峪四个乡镇,修筑年代为明万历年间,城墙由等距离烽火台串连,脉络走向相当清晰,尤其是耸立于要道险冲的屯兵古堡,座座保存完好。文物部门要成立长城保护管理所,招聘文物保护人员,完成保护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考古、旅游、探险、模拟对抗为一体的大景区。

七、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事先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要充分认识遗址在我县经济、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城市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因遗址保护的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八、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加强监督管理。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时,项目涉及到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完成文物调查和勘探评估工作,并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地块的文物保护意见,以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的依据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项目时,核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旅游公司进行旅游开发时,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应要求其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并依法定程序报批,落实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治安巡逻,适时开展治安检查,及时清除犯罪隐患。对发生的文物犯罪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侦破,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

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文物保护方面的知识,努力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保护文物光荣”、“地下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意识。通过宣传发动,不断提高社会各方面的文物法制观念和对保护文物重要性的认识,为文物保护事业夯实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文物保护案例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更加彰显。

全市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督察制度基本完善,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落实保护责任

(四)落实政府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畏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守土尽责,不辱使命。加强市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职责。文物保护,基础在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实施单位,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推进区县(自治县)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明确职责,充实力量。

(六)加强部门协调。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执法、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经济信息、科技、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建设。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七)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三、全面加强文物保护

(八)加强文物资源管理。

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九)加强规划编制实施。

将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要求,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尽快组织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市政府审定公布;组织编制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在1∶500地形图上划定。

(十)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排险工程,到2020年,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加强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继续实施五大文物保护重点工程,策划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保护项目。推动合川钓鱼城、涪陵白鹤梁水下题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强工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保护。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特殊规律,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计价取费标准。

(十一)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落实保护措施,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突击性拆除。通过公益性基金、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产权人应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开展保护工作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资助;对保护不力的,经协商一致,通过置换、征收等方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保护与利用。

(十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革命文物、出土文物、书画古籍等,每年修复1000件以上。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市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依法筹建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及涉案文物鉴定机构,加强文物进出口及涉案文物管理。

(十三)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全面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属地责任,完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保护员补助经费。

(十四)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

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辟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场所。出台鼓励、扶持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行为的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发挥文物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四、拓展文物适度利用

(十五)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

重点挖掘研究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每年新推出一批文物展览,策划一批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巩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试点成果,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十六)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逐步将全市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全部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强区县(自治县)博物馆建设,实现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博物馆全覆盖;推动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继续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军营、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支持文物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展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试点。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十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物资源特色,打造文化文物旅游品牌。依托红岩革命遗址开展红色旅游,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党性教育基地,进一步扩大革命品牌在全国的影响力。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制定抗战遗址、传统民居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导则,分类推进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和局部保护。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一批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示范,通过委托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加强与第三方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十九)扩大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继续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全面推动文物对外合作交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和返还。积极参与国家在国(境)外举办的文物展览,深化与市(国)外博物馆的文物交流合作,推出大足石刻、恐龙化石标本、馆藏珍贵文物等一批文物外展交流品牌,举办高质量的国际文物博物馆学术会议与论坛。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渝台文物交流,进一步扩大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二十)合理适度利用文物。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适时启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工作。基本形成具有特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

(二十二)强化文物督察。

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区县(自治县)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二十三)加强文物执法工作。

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市和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合理划分文物执法权限,切实履行好文化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学校)的教学内容。市和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六、夯实文物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六)保障经费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十七)加强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馆藏有害生物控制、南方石质文物、考古出土文物保护、展演与传播集成与示范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

文物保护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古建筑群;消防规划;对策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决定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悠久的历史让中华民族在世界历史舞台上绽放出浓墨重彩的一笔。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文化遗产犹如水中颗颗珍珠,随着岁月打磨,历久弥新绽放光彩。它不仅属于我们,更属于全世界、全人类,是我们应当共同保护的遗产。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文物古建的保护是我们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当中,明文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但是,就现在的具体情况而言,大部分古建筑单位的消防工作都比较欠缺,没有全面的规划。

一、火灾危险因素

1.木质结构因素

古建筑大多数都是由木结构构成的,木质结构经过上百年、上千年的日晒、雨淋、风吹,就会有腐朽、疏松和干燥的情况出现,此时木结构的含水量就会大大下降,低于自然干燥的木结构,变成全干木材。与此同时,古建筑的外层是由极易燃烧的油漆涂料包裹的。由此两方面原因的结合,古建筑年头长度与易燃程度成正比。

2.火灾负荷因素

在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中,明确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发生,建筑每平方米的木材料用量不能超过0.03立方米,这就是所说的火灾负荷量最高值。但是,在古建筑当中,每平米都有一立方平米的木结构,这其中也包含了其他易燃用料,折算下来,文物古建筑的火灾负荷因素是普通建筑的三十几倍。从这一天上能看出来,古建筑的消防力量必须远超现代建筑才能抵消极高的火灾负荷因素。

3.扑救困难因素

首先,文物古建筑物的建造年代决定了它的缺陷性,建筑地点对于现代消防措施难以到达的弊端性极为明显。有的文物古建筑物建立在巍峨的高山或者是深远的峡谷中,山路崎岖坎坷,现代交通工具难以接近;有的文物古建筑物随建立在城市中,但是,建造了长长的台阶、高高的门槛,试想一下消防车怎样通过?消防通道或者是防火墙都无法设立,无论是交通要素还是水源要素,都无法满足,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其次,文物古建筑物的燃烧速度非常快,升温极快。发生火灾的木质结构建筑在20分钟后就会发生扩大面积燃烧,温度迅速攀升至800到1000摄氏度,所以,起火后20分钟内是救火的黄金时间。由于古建筑物常年日晒、雨淋和风吹,非常干燥出现很多裂缝,失去了木结构的牢固性就非常差了。在古建筑物当中的廊柱不是由一整根原木打磨的,而是多根木料拼接的,用地仗手法披麻、涂漆料包裹而成,当火灾发生时,木结构中的缝隙就成为火势蔓延的途径。烟雾量极大。按照相关数据,木结构在燃烧过程中,每公斤大概产生二十立方米的有毒烟雾,换算成体积,大概是木结构的三百倍。烟雾的大量生成给消防员的营救工作带来了极大阻力,烟雾的大量产生让消防员难以进入。

二、火灾预防的方法和措施

文物保护案例范文第5篇

2、P17○这些文物印证了炎黄传说中的哪些内容?这些文物说明当时人们会纺织、养蚕、制造陶器、以船为交通工具(半坡遗址出土的船形彩陶壶),当时还出现了原始音乐(半坡出土的陶埙和河南舞阳出土的骨笛)。

○考古发掘和古代传说对我们了解没有文字的历史有什么意义?考古发掘和古代传说相互印证,都是很重要的历史资料,可以从不同侧面揭示历史事实,帮助我们了解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的发展与沿革。

3、评价禅让制:这种原始的民主制度,能把各个氏族成员的微弱力量汇集起来,跟自然界进行斗争,对生产力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是,当时人类社会处在最低的发展阶段,原始的民主制度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同当时不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

P18[自我测评]

1.传说中,炎帝的功绩有:教人农耕、发明医药、发明陶器、开辟集市;黄帝的功绩有:开始建造宫殿、发明车船、制作衣裳、教人们打井。

2.古代两河流域、希腊、和中国的传说有什么共同特点:

①从传说反映的时间来看,大致都是在距今四五千年左右,处于新石器时代晚期;

②从内容来看,多是英雄人物的故事,反映了早期民众的英雄史观倾向;

③从历史资料的形式来看,都属于口述资料;

④从它们的意义或价值来看,传说故事中包含了一定的事实成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历史价值。

3.为什么炎帝和黄帝被称为华夏族的人文初祖?

①黄帝、炎帝的发明创造从物质、精神方面改善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②黄帝、炎帝等部落通过战争与融合定居中原后,共同开发黄河中下游两岸,形成了日后的华夏族,因此,炎帝和黄帝被尊为华夏族的人文初祖。

4、在保护文物古迹时,可能会与哪些方面发生矛盾冲突?

城市建设旅游开发资金短缺技术落后能源开发

(书上P20案例:埃及金字塔体现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平遥古城体现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尼罗河沿岸古迹体现了文物保护过程中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矛盾。)

5.保护文物古迹有何意义?

①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们可以在精神和物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②文物古迹有许多研究和欣赏价值,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历史,了解自然,增长见识。

③文物古迹是我们认识历史的重要资料,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

④保护文物古迹不仅是历史科学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优化社会生活的人文环境、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等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6.怎样样保护文物古迹?

①根据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对古迹的整修建议;

②划定专门保护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规章制度并加强宣传;

③落实消防措施,有专人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