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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管理范文精选

文物出境管理

文物出境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第十二条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六条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文物出境管理范文第2篇

我处在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中,能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文明服务”竞赛活动实施方案,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开展了一系列竞赛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提高了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及文明服务、文明管理的思想理念和自觉意识。

在开展“文明服务”竞赛活动中,我们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工作,紧紧围绕“树文明形象,满意在广场”这一主题开展工作,活动中以进一步强化职工职业道德为重点;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实现一流质量,一流服务,一流环境和广市民、游人满意为标准。从提高窗口单位文明服务质量,全面推进社会服务入手,在广场深入开展了“学、树、创”等活动,力提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规范执法、文明管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精神,带领职工团结务实,努力进取,整体推进了全处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水平的提高。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尤其是文化广场管理所近年来在创建工作中,曾多次受到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好评,2000—2004年连续获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003—2004年度获市爱国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卫生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度获省绿委“精品绿地”,2005年5月获团市委“长春青年五四红旗集体”等荣誉。

在今年开展的“文明服务”活动中,我们首先成立了“文明服务”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处长亲自挂帅,领导小组成员各负其责。坚持把社会服务,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题,切实抓好软环境建设,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ˇˇˇ,*,二个广场、三个游园作为我市对外宣传窗口,不仅是人们游览、娱乐休闲。公益场所,而且又是展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体现着市民的精神文明风貌,为使广职工能切实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管理、真正把广场及各园建设、管理成一流的现代化市民娱乐场所,两级领导班子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并让全体职工付诸实施。

首先,以提高自身素质,文明服务、文明管理的广场形象为突破口,以服务市民,奉献社会为宗旨,通过“人改造环境,环境塑造人”树立自觉管理、文明管理的理念。文化广场日平均接待游人上万人次,高峰时可达十几万人次,自行车进入广场、游人践踏草坪、瓜果皮核、纸屑杂物四处可见,针对各种的不文明现象和行为,广场领导多次组织员工反复学习有关城市管理条例、法规,并结合竞赛活动、先后开展了“爱广场、做主人、比贡献、创一流”。“从我做起,树文明形象”、“认上级领导放心,让春城人民满意”等系列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职工对广场管理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力提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强化文明管理,文明服务的思想意识。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广职工基本做到了对广游人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对游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对游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根据实际来改进和采纳。在对职工的教育管理上,一是充分发挥各项管理制度,职工管理条例的制约作用,二是采取面向社会,面向游人的管理方式,让游人评说,让市民打分。为真正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目的,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广场的全体员工多年始终坚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以便广市民、游人的监督。同时,为全面提高各项工作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水平,在二个广场、三个游园对外建立了群众意见箱和投诉电话。通过有效的对外服务监督,使管理所各项管理工作及社会效益收到了良好成效。尤其在提高社会效益上,广场做了量工作,在服务社会和便民服务设施上,对指示、导向标牌、雕像以及坐椅、垃圾箱等必备的服务设施定期进行擦洗,对广场及各园的绿化、彩化、园务卫生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与评比。通过检查评比活动,促进了工作效率,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

在“文明服务”的竞赛活动中,为了扩影响,推动活动的有效开展,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我们加对外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板、广播、条幅等形式,把活动主题公布于社会,以便更好地发挥、市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使用。在活动的开展上,以本职岗位工作为基点,突出活动竞赛内容。就拿广场行政执法管理人员讲,一年四季工作在室外第一线,对违反广场规定的人和事都能主动上前劝阻、制止,对个别不服从劝说或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时,广场管理人员能始终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用自己的言行树立了良好的自身形象。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做到了认真负责,文明管理。在管理人员少、管理区域、工作时间长、尤其到了夏季平均每天工作长达19个小时,在没有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他们没有怨言,只有默默的奉献和忘我的工作。

在广场及各园务卫生管理工作上,为了更好的给广游人提供一个环境整洁的作用场所,园务保洁人员多年来在没有任何机械设备的条件下,只靠人力车一步、一步的拉,她们担负全广场5.5万平方米的清理保洁面积。到夏季每天早4点上班,晚9、10点下班。在这项工作中,她们多年始终坚持“别人抽烟,我们拾烟头,别人吃雪糕,我们拣冰糕纸”的勤奋精神,无论是广场,还是其他园,每一位职工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做到了“三勤”,即:腿勤、眼勤、手勤。有时看到游人随意丢下的杂物、纸屑、都能上前劝说、制止。并及时拣起扔进垃圾桶内。这是这样,从园务保洁人员到全广场职工用自身的言行感化前来广场的每一位游人。多年来,我们较好地保持了广场、园内整洁优美的环境,用来约束、影响每位游人,使广市民、游人的文明道德素质发生变化,逐步得到提高。(*-“ˇˇˇ”:)在文化广场及各园基本形成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新风尚,使文化广场及所属各园逐步向和谐、文明趋向发展、迈进。

同时,职工在助人为乐,好人好事方面也深受广市民、游人的好评。一年来,无论是广场还是各游园的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游人有什么急难问题,都能主动热情上前帮助解决,如遇见病人及时送往医院,帮助游人寻找亲人和丢失物品,对拾到的物品能及时归还失主或上缴等好人好事层出不穷,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和热情服务、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

另外,我们坚持以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栽体,促进精神文明,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为了突出文化广场的特色,管理所始终坚持对外合作,依托社会各界。协助策化组织了一系列,中型文艺演出上百场次,对多种形式的演出活动做到了热情服务、文明管理。

文物出境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第十二条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六条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文物出境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第五条:出境文物包括: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暂时进出境的文物。

第二章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

第六条:销售单位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

第七条: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组须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鉴定进行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

第八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

第九条:凡经鉴定不准出境的珍贵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登记拍照,备案存查。属一级文物的,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可以对经鉴定不准出境的文物予以征购。

第十条:特许文物的出境鉴定按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批转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三章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鉴定

第十一条: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系指我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侨居我国的外国人所有的传世文物以及通过购买、交换、赠送已为私人所有并准备携带、托运、邮寄出境的文物。

第十二条:私人携带、托运或邮寄旧存文物出境,仅限于向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文物出境鉴定组办理文物出境鉴定,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钤盖火漆标识,发予文物持有者《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海关查验放行。

第十三条:经鉴定不准携带、托运或邮寄出境的旧存文物,由文物出境鉴定组登记发还或价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十四条: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的放行标准按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在鉴定过程中,对涉嫌以盗掘、盗窃、掠夺等非法手段攫取的文物应予扣留,并依法通报有关机关审查处理。

第四章暂时进出境文物的鉴定

第十六条:暂时进出境文物指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和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国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或其它需由我国驻外机构人员、出访人员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出境文物;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驻华机构人员以及其他来华外国人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进境的文物。

第十七条: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在文物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组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验无误后出具出境证明。未设置鉴定组的省、自治区可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鉴定组会同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关办理。复带文物进境时,须根据清单、照片进行复验。

第十八条:暂时进境并复带出境的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根据海关的要求,必要时可配合其进行鉴定或复验。

第五章火漆印章和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九条: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识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之一。火漆印章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或委托给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掌管使用。国家文物局可根据情况,决定停止使用或吊销火漆印章。

第二十条:文物出境鉴定火漆印章的适用范围,限定于销售单位申报允许出境的文物和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

第二十一条:火漆印章应由专人封存保管。开封和使用火漆印章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由鉴定人员两人以上签名、登记。火漆印章除文物出境组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火漆印章在开封后的使用过程中要严加管理,不得失控。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要立即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文物出境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鉴定组成员参加方可进行。在鉴定工作中遇有不同意见或难于定论的文物,暂时留存。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火漆标识,只准在本辖区内销售。文物钤盖火漆标识后任何销售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文物出境鉴定应立即停止鉴定。

第二十三条:《文物出境许可证》也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要按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填写仅适用于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

第二十四条: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六章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二十五条:文物出境鉴定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国家文物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文物出境鉴定组是代表国家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的专门机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建的文物出境鉴定组应配备七至十二名以上的专职人员。文物出境鉴定组的责任鉴定人员必须是具有较高鉴定水平并取得中高级职称或是经过考核证明具有某一文物品类鉴定专长的鉴定人员,文物出境鉴定组根据需要可聘请非销售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工作。文物出境鉴定组责任鉴定人员的调动,必须在三个月前征求国家文物局的意见,事后向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负责办理私人携带、托运或邮寄文物出境鉴定人员和经常协助海关监管文物出境的鉴定组的人员,享受涉外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文物出境鉴定组的专职人员的职称按《文物博物馆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评定。

第三十条:文物出境鉴定所收取的鉴定手续费,可用于鉴定组的设备购置、人员学习培训、编辑资料等项开支。

第三十一条:文物出境鉴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和《涉外人员守则》。对文物出境鉴定人员的奖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有关奖励和处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文物出境鉴定组对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统计项目,必须每半年向国家文物局上报一次,上报日期须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以前。

第三十三条:各地文物出境鉴定组,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工作细则,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出境管理范文第5篇

因此,在近年来试点实践的基础上,我局对改善和加强文物商店向境内居民销售文物(以下简称内销文物)工作提出以下意识:

一、内销文物范围:

1所有依法经鉴定允许外销出境的文物(包括按《文物出口鉴定标准》允许出境文物和经国家批准特许出境文物)。

2经鉴定重复品较多、相当于馆藏文物三级品以下(含三级品)的文物。

二、内销文物经营单位:

1凡经依法获准经营上述内销文物经营范围第1款所列文物的单位,可将所经营的外销文物直接投入内销,无须另行报批。

2由国家文物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经营单位,申请经营上述内销文物范围第2款所列文物,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内销文物鉴定:

1内销文物鉴定工作必须由专门鉴定机构进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有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的可代行文物内销鉴定职责,或组建专门负责文物内销鉴定的机构,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3负责文物内销鉴定的机构对每次鉴定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同意投入内销经营的三级文物应有详细记载。

4文物内销鉴定的机构可对其鉴定后同意销售的文物贴盖标识。

四、内销文物销售管理:

1内销文物只限于零售,不得批量销售。销售价格随行就市。

2国家设立的博物馆等文物收藏机构如有购买需要,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应优先、优惠提供。

3凡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均可购买内销文物。所购买的文物如属于国家禁止出境范围,购买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填写《购买内销文物登记卡》。

4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出售内销文物时,有责任明确告知购买者国家有关私人收藏文物出售和出境的法规。

五、内销文物货源:

1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应主要通过加强收购开辟内销文物的货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动用库存文物商品的规模施行宏观调控,使经营单位的库存保持合理的数量和质量,形成购销良性循环,防止片面追求近期经济收益的短期行为。

2内销文物经营单位可通过内销寄售等多种手段开拓境内居民收藏者之间调剂藏品的合法渠道。

六、内销文物经营的检查监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文物内销经营活动,包括收购、鉴定和销售等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各省市的文物内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