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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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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墙管理机构负责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园林、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城墙保护基金,用于城墙的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城墙的行为。

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九条城墙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以内,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护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

(四)打桩、取砖、取土、凿孔;

(五)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城墙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城墙的修缮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相协调。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水污染治理,采取截污、污水处理和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改善护城河水质。

第十五条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化的管理,建设与城墙景观及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不断改善自然环境。

第十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文物。

第十九条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墙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鼓励科学研究,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城墙管理机构应当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录音、录像、代表性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实物,进行分类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墙管理机构捐赠与城墙有关的资料、实物。

第二十二条城墙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城墙的合理利用,发掘城墙文化内涵,鼓励发展相关文化产业,防止过度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墙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需要利用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墙的保护和维修经费,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城墙的经营性收入;

(四)设立的城墙保护基金。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墙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利用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第2篇

一、抓好文化开发是新区构建创新型国际化科技新城的内在需要。

第一,开发区自身优惠政策的逐步减少,需要通过开发文化优势来求得持续发展。开发区在初期以政策优势和体制优势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随着对外开放格局的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两者优势必然逐渐丧失。开发区不能再一味“等”、“靠”、“要”国家的优惠政策,体制优势这个动态过程也迟早将成为开发区的历史。因此,新区要充分挖掘与弘扬自身特有的历史文化,以文化整体优势使新区获得持续发展。

第二,国内外竞争的加剧,需要通过建立特有的区域文化优势来迎接挑战。全国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已有53个,雷同化发展的倾向较为突出。为了吸引外资入区,各开发区之间在外部条件上盲目攀比,表现在进一步争优惠政策,在引进项目中减价竞卖,形成了一种内耗,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还造成本地企业与外来投资者的不平等竞争。一些外来投资企业,在优惠政策期限过后就绝尘而去,另辟新的开发区再享优惠,如此循环,造成企业投资短期化。所以,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靠优惠政策已不是根本的办法。新区要持久地吸引国内外大商社、大企业的聚集,需要营造兼容并蓄、互助互进的整体文化氛围来协调和培育各企业茁壮成长,这样才能使企业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

二、充分发挥文化资源在无锡新区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文化能给物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以思想、理论、舆论的引导,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方式。文化还赋予经济发展以更强的竞争力。经济活动所包含的先进文化因子越厚重,其产品的文化含量以及由此带来的附加值也就越高,在市场中实现的经济价值也就越大。目前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取得明显进步,但由于文化开发程度不够,不仅制约了自身经济的全面发展,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的发挥。

无锡新区辖区内的梅里是我国吴文化的原生地和核心区,拥有大量的、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这是全国其他开发区所没有的。“三泰一址”(泰伯庙、泰伯墓、泰伯渎、吴越贵族墓遗址)等历史文化资源及其蕴涵的人文精神和文化品格,是吴地人民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生动文化记忆,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南地方文化精神的独特体现,其尚德务实、崇文重教、和谐奋进等吴地独有的文化品格,与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血脉相通,是建设无锡文化新区的重要基础和有利条件。新区人应该在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保护好、继承好、发展好新区的历史文化,从而为文化新区的建设注入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人文精神,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彰显新区吴地文化的特色和竞争力。

文化对经济具有拉动作用,其蕴含的价值导向、提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以及作为产业关联度较高的新兴产业,是影响经济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但文化作为意识形态,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要克服文化发展从属经济发展的观念,把历史文化保护开发纳入总体规划,促进文化发展和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在对待历史文化资源开发的问题上,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保护是利用的前提,利用是保护的目的。既不能以牺牲和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无限度地开发利用,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也不能片面强调保护,忽视对历史文化的利用和发展。必须在确保历史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保护、利用和发展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赋予历史文化以新的时代气息和精神风貌,使文化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无锡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服务于新区文化名区建设。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加大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力度。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是一项战略性的事业,必须着眼于新区的发展大局和长远规划,科学制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的总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总体思路和阶段性重点措施等。同时,要远近结合,尽快启动各项前期工作,对看得准的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要落实责任,抓紧推进。

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的组织领导。建立新区“三泰一址”保护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近期重点做好总体规划、大遗址申报、建立工作机构和机制等工作。宣传、文化、规划、财政、国土、三产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大遗址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保护工作。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充分发挥文化旅游专家的作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专家咨询机制。适时建立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引进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型、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建立一支较为专业的文物保护管理及研究队伍和一支文化旅游产业队伍。做好保护区内文物普查工作,切实加强文物考古和文化展示的协调配合。

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的规划管理。根据新区总体规划和无锡市建设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开发专项规划,制定保护图则,据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开发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制定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保护历史风貌、空间环境,体现吴地特色;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制定科学全面的考古发掘、整理研究和出版规划,制定文物保养、修复、展示规划。

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新区财政应不断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并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捐赠。积极争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的支持。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对“玉飞风”等标志实行使用权拍卖,并将有偿出让的收入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并全部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第3篇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长春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长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29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化解过剩产能,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加强对净月潭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人民大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城市景观视廊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景观风貌区周边的建筑高度,保护城市整体山水格局,塑造具有东北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市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春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春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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