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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日常管理范文精选

慢性病日常管理

慢性病日常管理范文第1篇

一、组织建设

1、成立监测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医院、妇保所(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市、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任主任。

2、成立监测业务指导小组。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医院防保科、慢病科等监测业务人员组成,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主任任组长,业务科长任副组长。

3、建立三级慢性病监测报告网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居委)等相关业务人员、村会计组成。

二、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慢性病监测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要协调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支持及人员经费落实保障,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工作。

疾控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市疾控中心的具体任务为:

1.制定、修订*市慢性病监测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漏报调查方案等。制定慢性病监测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和漏报调查;

2.根据各级各类机构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慢性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收集、汇总、审核各地数据库,将数据库资料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分析报告及相关动态分析报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5、协助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实施情况督导和评估工作。

县(市)疾控中心具体任务: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慢性病病例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慢性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3.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种慢性病病例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

4.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定期与公安、统计等管理部门核对相关资料,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对临床、防保等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负责每年到公安和/或统计部门获取出生人数和统计报表,向妇幼部门获取出生人数。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慢性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科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全院的慢性病病例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网络直报等工作,并进行台账登记,建立慢性病病例登记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医具体任务:

1、收集院内慢性病病例的个案信息,填报《发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2、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个案进行核实,对填报不全的《发病报告卡》,入户调查;

3、收集辖区内《发病报告卡》,每月定期上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定期汇总慢性病病例资料;

5、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的保存与管理。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体任务:

1、收集本院慢性病病例个案信息,如实填报《发病报告卡》;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发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上报、网络直报;

3、有计划地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存根和慢性病病例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三、工作内容

对监测区的常住人口进行慢性病监测,并在监测区开展居民漏报调查和医院漏报调查。

四、责任报告人

监测区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监测点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等为责任报告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内容进行报告。

五、报告对象

新诊断病人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病例。

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本规范实施时间*年1月1日以后的(*,*,*三个监测区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年1月1日以后的),但在本院为初次就诊的上述4种慢性病病例。

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报告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卡补报。通过慢性病现患调查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在普查、筛查、健康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劝其及时去医疗机构诊治。

六、报告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发现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4种需报病的病例,均应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由医疗机构防保人员收集报告卡,审核合格后,分别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上述各登记册可以电子格式直接登记在电脑上,下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监测区内的个体医、村卫生室等发现上述需要报卡的病例,应向所辖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由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核对发病报告登记,如为未报病例应面访核实后填写报告卡,分别登记到上述相关登记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上报的慢性病发病报告卡后,按户籍地址将卡片进行整理后分发给各监测乡镇、街道,各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与卡片内容后登记入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反馈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卡片进行审核、剔重后,将卡片内容录入计算机,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月报表、发病个案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相关报表与简报。对属于本省其他监测区定期寄至相应监测区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例卡片,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户籍地址,分发给监测乡镇、街道,经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卡片内容后登记到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数据库反馈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亡补报病例: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慢性病发病报告的专业人员应定期与死因系统核对,发现存在上述四种慢性病的死亡病例应按要求登记到《浙江省监测区死亡核对发病情况登记表》,按乡镇、街道分类整理后反馈基层。各级医院防保人员在收集、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表时,发现因上述4种慢性病导致死亡的病例时应及时核对《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发现未报病例应及时与主管的临床医师联系,若为需要报告的慢性病病例则补填慢性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乡镇或街道防保医师在调查死亡原因过程中,如发现不一定是上述四类慢性病直接导致死亡的病例,应及时核实,若为需要报告的病例应及时补填慢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居民漏报病例由所辖地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补卡后补登记到相应的《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防保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登记册》后,并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病例随访: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对本监测区内糖尿病病人、冠心病/脑卒中急性事件患者与肿瘤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随访,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年年底组织人员对随访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将随访情况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如病人死亡应在原发卡片上记录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随访结果上报所在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随访结果录入慢性病发病数据库,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慢性病发病随访结果汇总表》及追踪随访结果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各乡镇监测点反馈。

七、发病报告有关注意要点

1、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

发病统计: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2次急性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报告1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死亡统计: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发生在急性发病28天以内的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作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而列为冠心病死亡。脑卒中死亡发生在发病28天以内的为脑卒中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死亡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列为脑卒中死亡,而列为慢性脑血管病死亡。如死亡与冠心病或脑血管病不相关则均按其它主要死亡原因统计。

2、恶性肿瘤

填报对象: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它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它疾病)确诊的;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死亡病例。

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恶性肿瘤,应分别填报。报告病种主要是原发的,如找不到原发病灶则按继发的报,以后找到原发的病灶再补报或更正;对于原发病灶已切除,继发的不用报;对于同时有原发病灶和继发病灶的,只需报原发部位。

八、报告时限

月报:各级医院防保人员收集《糖尿病发病报告卡》、《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报告卡》和《肿瘤发病报告卡》,每月1次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报告时限为次月5日前;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业人员审核上报卡片,每月录入计算机,数据清理后,并在次月10日前采用电子邮件和邮寄双轨制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月报表和监测质量反馈表。

年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经过核对、订正后的准确数据按病种分乡(镇、街道)、分月、分年龄性别、分职业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双轨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报表与简报,并将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

九、制度保障

(一)加强人员培训

从事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必须经过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并进行考核。

(二)建立例会制度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集辖区各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和工作研讨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集辖区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填写、审查会;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轮流参加各乡镇/街道会议;各医院定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讨论会,提高《发病报告卡》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在工作开展的第二年要求责任报告人报卡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要求达到95%以上,医院漏报率控制在5%以内。

(三)加强管理与核查

各级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主要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领导,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必要的财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四)开展考核督导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市、县级医院进行慢性病医院漏报调查,从中发现漏报情况,按照《居民漏报调查方案》每3年1次对监测点居民开展居民漏报调查,以校正慢性病发病报告率等;每年1次抽查乡镇卫生院慢性病监测报告工作质量;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依据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督导。市卫生局将于每年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卫生局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十、数据整理分析和信息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的工作人员,使用浙江省下发的监测管理软件将个案数据录入计算机,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县(市)人群的出生率、粗发病率、标化发病率、生存率等统计资料,完成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慢性病日常管理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一)在全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四)探索适合于本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利用4-5年时间,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相结合,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并通过国家达标验收。

(五)主要指标

1.知晓率:到年,人群慢性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自我血压水平知晓率达到70%,自我血糖水平知晓率达到30%。

2.健康行为形成率:到年,成年男性吸烟率控制在60%以下;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低于8克;平均每天运动量6000步以上的成年人比例达到35%以上。

3.慢性病早期发现率:到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不低于全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基线调查患病率的60%;干预人群重点癌症早诊率不低于50%。

4.慢性病管理率:到年,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不低于35%和30%。

5.慢性病控制率:到年,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

二、工作内容

(一)收集基础资料,确定基线数据。充分利用我区年社区卫生诊断所得的基础信息和资料,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确定基线数据。分析主要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情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为评估综合防控效果提供基线资料。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至少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肿瘤登记、重性精神病、新发糖尿病、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等基本内容,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建立慢性病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慢性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突出地方特色,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进行心理干预等重点内容,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基本要求如下:

1.主要媒体(电视台、报纸或网站等)要设置固定宣传专栏,定期传播慢性病预防、健康素养知识和技能。

2.区健康教育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教育资料模板和核心信息,并且能够达到相关数量要求。

3.到年,90%的社区(村)在辖区内设置能对居民开放的健康教育活动室,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健康讲座和咨询,设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知识宣传栏,至少两个月更新1次,发放慢性病防治相关宣传材料,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和理念。

4.区属学校为学生开设慢性病相关健康教育课。幼儿园举办合理膳食、口腔保健等知识讲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不同类居民的健康需求,在社区、学校、企业等定期开展“如何树立正确心理”、“如何减压”等有特色的健康教育活动及社区医生心理辅导工作。

5.政府组织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世界无烟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爱牙日”等大型健康咨询宣传活动。

(四)面向全人群,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广简便技术和适宜工具,提高居民自我管理健康的技能。基本要求如下:

1.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广泛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鼓励支持以乡、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居民开展有益于身心的体育、体操、舞蹈等比赛,在适宜工作场所落实工间操健身制度。

2.推广食品营养成分标签,鼓励并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发和生产低糖、低脂、低盐等有利于健康的食品,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合理膳食知识,科学指导人群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3.卫生部门牵头,创建无烟医疗机构,逐步在学校、机关单位开展控制吸烟行动,到年至少创建10家无烟学校、1家无烟机关单位。

4.在条件适宜的社区、单位创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食堂或示范餐厅。到年以上各类示范创建不少于6家。

(五)重视慢性病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

1.到年,每两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区直单位覆盖率达50%以上,及早发现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患者。到年,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公共场所等地设置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共10个。

2.到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以上。

3.从年开始,对超重肥胖、血压正常高值、糖调节受损、血脂异常等慢性病高危人群实施健康管理和指导。

4.从年开始,开展以儿童为重点的口腔龋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患有龋齿的儿童指导及早充填;到年,符合适宜症儿童窝沟封闭率达50%。

(六)加强基层慢性病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率。建立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慢性病管理效果评估。强化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作用,推广“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等模式。针对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患者,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场所为单元,组织患者学习慢性病知识,交流防治经验,逐步提高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楼区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城管、文体、计生、工会、妇联、团委、残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爱卫、新闻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各乡、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技术指导专家组

成立慢性病综合防控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方案制定、技术指导、效果评估和业务咨询等工作,由区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区卫生局分管疾控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三甲医院、市(区)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慢性病防治专家为成员。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与任务

1.共同职责与任务

各相关单位设兼职联络员,负责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做好本单位职工慢性病综合防控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本单位创建促进身体健康活动的支持性环境,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健身制度,每人每天不少于20分钟;每两年为职工提供一次健康体检,主动发现高危人群和患者并实施管理;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每年在本系统至少新建一家无烟单位(如学校、车站、机关等),成年男性人群吸烟率控制在60%以下。以上资料须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分管职责和任务

区委宣传部:制定媒体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传播计划,引导市民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大众媒体上设置慢性病宣传专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区政府办:统筹协调示范区创建各项工作。

区发改局:把慢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综合防治规划。结合社区诊断结果,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慢性病防控优先策略、目标、行动措施和评价标准。

区财政局:做好示范区建设有关经费保障,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将慢性病防控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并安排专项经费。建立资金扶持长效机制,实现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常见慢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统筹补偿范围,并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开展多部门合作,加强与医保部门的协作,制定鼓励慢性病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和接受服务的优惠政策。组织做好慢性病防控试点工作的督导考核。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计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组织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慢性病信息收集,掌握全区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的危险因素分布状况及趋势,并加以分析和利用,必要时开展慢性病流行因素与防控效果调查。对社区慢性病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参与区卫生局组织的慢性病防控工作考核评估。制定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入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收集、汇总健康教育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和反馈。评估健康教育实施效果,开展社区重点人群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的调查。

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贯彻35岁以上人群社区首诊测血压制度,指导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慢性病的筛查、康复期的治疗及稳定期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临床路径要求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来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诊治,并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社区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慢性病患者的筛查、登记、随访管理和转诊等。落实社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社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和血压、血糖控制率。开展社区对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筛查,做好社区人群健康教育工作。与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络机制,逐步建立一支慢性病、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的报告、搜集、核实的网络队伍,落实社区责任医师制度,为社区高血压和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病人配备责任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成立3个以上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发挥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作用。建立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开展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

区农合办:将常见慢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统筹补偿范围,并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区民政局:对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中涉及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症精神病患者家庭给予救济;协助提供全区人口及死亡资料。

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知识宣传,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督促学校落实课间操和体检制度;督促幼儿园组织家长举办合理膳食、口腔保健知识讲座;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推广学生营养午餐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示范食堂、无烟学校、无烟机关的创建。

区城管局:为慢性病防控知识户外宣传活动提供支持性环境。

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组织开展多部门参与的集体群众健身活动;鼓励群众广泛开展健身活动;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健身制度,每人每天不少于20分钟。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全区各年龄段人口资料并及时更新,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公共餐厅建立健康饮食宣传制度,对示范餐厅或食堂给予大力宣传和政策支持。督促规模较大的30家药店设立血压和体重测量免费服务点。

区爱卫办及区健康教育所:与全市的爱国卫生城市创建和“五创”提质工作相衔接,利用全区健康教育的网络组织将慢性病防治知识作为重点内容贯穿于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健康教育工作中。做好部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技术支撑。

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职工工间操制度。

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辖区范围内设置对居民开放的健康教育活动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有益于身心的体育、体操、舞蹈等活动,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居民提供健康讲座和咨询,设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知识宣传栏,发放慢性病防治相关宣传材料,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和理念。搜集、摸底、核实、报告辖区慢性病患者及人口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慢性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健康宣教等工作。从年开始,全区每年创建2家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年12月-年3月):在全区范围内随机选点开展慢性病基线调查工作,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确定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点,以点带面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

第二阶段(年4月-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建立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并形成长效防控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区人民政府召集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动员会并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建立督查制度并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建立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次联络员会议,听取前段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困难,形成合议并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能力建设,建立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慢性病综合防控能力和诊疗技术水平。

慢性病日常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20*]31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卫农[20*]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以家庭全员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可持续运行;

(四)科学简化流程,方便农户;

(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凡属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县长担任主任,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负责人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农经办、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主持制定实施办法;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组织镇政府开展筹资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县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隶属县卫生局。县合管中心属全额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供给,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其主要职责:具体承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镇合管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决算方案;审核、结算各项补偿支出费用;负责向上级报告基金收支情况、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镇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简称镇合管组),镇合管组成员中应有3至5名农民代表,农民代表要真正具有代表性和参与能力。其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县合管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协调镇机关、村“两委”共同筹集农民参合基金;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管。

各镇设立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镇合管站),镇分管负责人任站长,从镇财政、卫生、农经部门选配若干名结算报销人员和1至2名专管员,其中结报人员由县卫生局负责选配,其余人员由镇政府和相关主管局联合选配。从镇合管站非卫生系统人员中确定一名副站长,负责合管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合管站副站长的选配由镇政府研究决定。镇合管站人员必须专职,经费由镇政府负责,根据参合人数多少,按1.5至2万元列入财政预算。镇合管站受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接受县合管中心指导。合管站的人员考核由镇政府负责。镇合管站办公地点原则上设在镇卫生院。

镇合管站长职责:建立健全镇合管站各项工作制度,帮助落实镇合管站日常工作经费和合管站工作人员考勤等管理;加强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镇合管站工作人员学习。合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要每天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数与联网登记情况认真核对一次,一旦发现挂床或门诊治疗医药费纳入住院补偿,须立即做好督查记录,并同时向县合管中心汇报;督促并落实镇合管站人员认真做好意外伤害调查、大病医药费公示和回访、医药费补偿款的及时垫付,积极配合县合管中心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合病人冒名顶替等举报线索。

镇合管站专管员职责: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对参合者分村、组、户造册建档;受县合管中心委托与农户签订协议书并发放就诊证;负责筹集农民参合金;负责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分村公示等日常工作;抽查、回访参合农民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病人相关情况;新农合相关政策宣传。

镇合管站结报员职责:负责医药费的审核和补偿。

镇合管站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村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简称村合管组),由村支书或村主任任组长,村会计、乡村医生和有代表性且具有参与能力的村民代表组成,并确定1名协管员。其主要职责:引导、组织、动员农户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筹集本村农民参合基金,并及时上缴镇合管站;负责对参合农民进行登记、造册、汇总,并及时上报镇合管站;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补偿情况进行公示;负责当年参合者小病门诊补偿资料收集;负责回访参合农民医药费的补偿情况;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镇合管站反馈。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县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当好政府参谋。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县合管中心、镇合管站的启动和正常工作经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对农民参合资金收集工作的监督。县民政局负责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的参合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选配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户口资料的提供和依法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承担为参合农民服务的载体,必须严格执行《庐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院的各项新农合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头学习新农合相关政策文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教育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二)落实补偿结算。抽调专职人员,在医院设立新农合领导组织和结报处,负责新农合日常管理和结算业务。参合农民治疗结束后,应根据我县新农合政策规定,立即对参合病人发生的医药费认真审核结算,并及时垫付补偿款。

(三)建立健全新农合工作制度,确保新农合健康平稳运行。杜绝违规挂床、因未严格把关或医患串通参合农民冒名顶替、门诊治疗出具住院发票、串换药品、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等各种手段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发生。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合医办,设主任1名,结报员1至3名,院长总负责,其人员管理办法由县合管中心另行制定。合医办主要职责:负责对住院参合农民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及相关手续的审核、门诊统筹以外的医疗补偿费用的垫付、汇总与上报;落实县、镇合管机构安排的合作医疗工作任务;负责公示参合农民在本院的大病统筹补偿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客观地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干部和农民准确认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含义、特征、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中央和省、市、县政府财政对参合对象的筹资,按80元予以配套补助;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不少于20元。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前款财政配套补助和农民缴费数额,国家规定调整的,由县政府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农民缴纳参合资金属个人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农民的参合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后,县合管中心与农户签订参合协议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发给《庐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简称就诊证)。参合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收取,最迟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交清。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缴纳后中途不退。

第十三条经确认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优抚定补对象应当缴纳的参合金,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积极倡导社会力量捐助参合金。

第十五条农户个人参合金收缴采取“三定”筹资、上门收缴、常年筹资等多种模式,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由镇、村组织动员发动,镇合管站和各村根据人口、交通、农情等状况,分别确定1至2个农民缴费代办点,可适当在村民小组设立分点,接受农户交款。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参合者的小病门诊费用,以镇为单位按参合人数人均12元总量控制,超支由镇卫生院、村卫生服务站按门诊服务量分摊。按人均2元建立全县大额门诊基金,用于解决年度门诊医药费超过1000元的大额门诊。

门诊补偿,按每次门诊医药费30%给予补偿,每次最多补偿12元;每天限一次,每年度每户门诊补偿总额不超过人均12元。

五保户按每人每年最多门诊补偿100元。

大额门诊基金用于年度内以人为单位,累计门诊医药费超过1000元的普通门诊补偿。县合管中心应当根据年度内全县大额门诊医药费总额和大额门诊基金总额测算补偿比例。

第十七条住院和慢性病补偿实行大病统筹。

*

第五章就诊和补偿、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小病门诊在县内就诊时须到本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村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就诊,就诊时需索取复写的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和卫生、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药费发票。参合者县内就诊后凭《就诊证》、有效身份证件、医药费用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办理现金补偿。

参合者外出务工或探亲期间发生的小病门诊费用,参合人员凭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发票、《就诊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与县合管中心联网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进行门诊诊治时,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电脑发票,直接从医药费总额中扣除应补偿款,打印门诊发票由农户签字,并在农户的就诊证上做好门诊补偿登记。各乡镇医院、分院每月按县合管中心要求,打印《门诊补偿统计表》一式三份,随同发票、处方先经镇合管站审核,两份报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结算后,返还一份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各镇合管站审核后应将《门诊补偿统计表》与处方、发票按顺序进行装订存档。

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村卫生服务站可联网结报,实时办理参合农民门诊补偿;暂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村卫生服务站不得为参合农民办理门诊补偿,可在为患者诊治后出具新农合专用处方和发票,由参合农民自行到所辖镇卫生院、分院进行结报。

大额门诊补偿,于次年1月31日前,由各镇合管站负责接收患者申报,患者申报大额门诊须凭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医药费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或费用清单、《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镇合管站在接收大额门诊患者结报资料时,须联网登记,并填写《大额门诊结报受理单》一式二份,由患者和结报员签字后,一联交患者保管,凭受理单和《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补偿款;县合管中心根据汇总结果,确定补偿比例,通知镇合管站按补偿比例进行审核并实时垫付补偿款。镇合管站结报时须打印《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由患者在《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上签字,一份交患者,两份随发票报县合管中心。各镇合管站于2月底前将结报资料报县合管中心,由合管中心结报员签收资料。报送资料时须打印《大额门诊补偿统计表》统计表一式三份,经合管中心审核后返还两份,由合管站、镇卫生院各留存一份;《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返还一份到镇卫生院,一份留县合管中心作为患者领款凭据存档。镇卫生院凭银行汇单和《大额门诊补偿结算单》、《大额门诊补偿统计表》作收支处理。

县合管中心接收资料后,应在1个月内审核结束,并将补偿款划拨到合管站所在的镇卫生院账户。

第十九条参合人员在县内住院可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重症结核病人须定点县医院,精神病人须定点精神病医院)。出院时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费用发票、专用处方或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条县内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费用发票到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外住院或住院分娩,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药费发票、处方或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交户口所在镇合管站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后,由镇合管站报县合管中心审核,一个月后,到镇合管站领取补偿款。

镇合管站在接收县外住院患者结报资料时,须联网登记,并填写《县外住院结报受理单》一式三份,由患者和结报员签字后,一联交患者保管,凭受理单和《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补偿款;另两联随结报资料报县合管中心,由合管中心结报员签收资料。县合管中心接收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结束,并将补偿款划拨到合管站所在的镇卫生院账户,同时打印《县外住院补偿结算单》、《县外住院补偿统计表》一式三份,《县外住院补偿结算单》一份由县合管中心存档,一份交患者,一份由卫生院存档;患者在领取补偿款时,在《县外住院补偿统计表》上签字,一份交镇合管站,一份交镇卫生院,一份返还县合管中心作为患者领款凭据存档。镇卫生院凭银行汇单和《县外住院补偿结算单》、《县外住院补偿统计表》作收支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出院后,须携带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保险单、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到所就诊的医疗机构结报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转诊、县外就诊的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须回户口所在镇合管站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结报员在办理补偿手续时须询问患者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如是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暂不作补偿。

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时须录入保险单号及相关参合、医药费信息,打印补偿登记表,并复印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同时须告知患者先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并保存好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和补偿登记表,再持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保险单、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补偿登记表,按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医疗机构结报员在接到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持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医药费发票复印件办理补偿时,要根据就诊证号或补偿登记表号,调出该患者补偿登记,进行计算和补偿,无补偿登记不予办理补偿。

各镇合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耐心解释,确保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若出现商业保险公司侵占参合农民利益的问题,可及时与当地司法所取得联系,争取法律援助,并积极支持、鼓励参合农民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慢性病门诊,由参合者个人申请,凭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科室经治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中结核病须县疾控中心出具诊断证明、精神病人须县精神病院出具诊断证明),经临床科室主任、医院医务科同意后,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并发给《慢性病就诊卡》。

慢性病就诊卡由持证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向县合管中心申请挂失和补办。慢性病就诊卡需增加病种时,按规定申请认定后再进行添加。

参合者凭《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到就近由县合管会核定的具备慢性病门诊诊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结核病必须在县疾控中心、精神病必须在县精神病医院就诊。慢性病患者在县外就诊或在县内不具备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不予按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补偿。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日期从发卡之日起执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范围,仅限于核定的慢性病种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该病种的原发及并发症医药费不属补偿范围,慢性病病种使用抗生素不予补偿。慢性病每次门诊处方用药量应控制在4周内。

参合者凭《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到就近定点医院就诊(结核病人应到县疾控中心、精神病人应到县精神病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医疗费用发票、专用处方到就诊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时办理补偿手续。

本办法所称慢性病暂定为: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结核病、精神病。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作为特殊病种,其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补偿范围仅限于上述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计划生育后遗症补偿,每年年终由各镇计生办根据县计生委统一组织鉴定认可的计划生育后遗症名单制成《__年度计划生育后遗症补偿统计表》(电子表格),并根据名单标注出就诊证号码等参合信息,交各镇合管站上报县合管中心审核。

各镇计生办根据审核后的名单,统一收取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的处方、发票,并在补偿统计表中登记医药费总金额,集中报镇合管站审核。审核后,镇计生办通知补偿对象携带《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至镇合管站办理补偿手续。

镇合管站根据名单以及患者的医药费发票(乡镇卫生院以上发票)、处方、《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补偿手续。镇合管站只受理本镇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补偿。补偿、结算手续比照慢性病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直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应直接将参合者补偿资料上报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村卫生服务站每周将参合者补偿资料上报所隶属的卫生院;各定点医院和卫生院每月将参合者补偿资料上报所在镇合管站,由镇合管站初审、汇总后上报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县合管中心经审核后,将应支付给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垫付补偿款的9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汇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情况按比例返还。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民参合的自筹资金和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划拨资金,应当全部进入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县合管中心在同一银行设立支出户,用于接收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拨入资金,支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款。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8号文件规定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农户缴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

第七章医疗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合管会在全县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合管中心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县合管中心应根据协议和县卫生局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兑现。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时必须实时现金垫付。

第三十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推行医院信息化管理,并同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将参合农民就诊时发生的门诊收费、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数据实时传输到县合管中心,实现计算机自动审核。定点村卫生服务站要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快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以优质的服务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第三十二条参合者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办理入院手续后两天内联网登记,出院时及时给予参合者结算补偿。超出两天后登记,自住院第一天开始往后扣除超出天数的所有费用,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补偿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严格遵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不得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不得滥开药,不得滥用大型物理检查。确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的,必须经患者同意并签字,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费用。以月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超过药品总费用15%(一级医院为10%)以上时,县合管中心将从当月应返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的35%;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下一月度自费药品使用比例仍超过规定比例时,对超过部分的全部自费药品金额从当月的补偿款中扣除,直到扣完全部补偿款。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住院人次、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增长率不得超过上年度同期的5%。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有效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和日均住院费用,具体指标以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两年平均数确定,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以月为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项指标超过标准时,县合管中心将分别按超出的比例,根据当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总额计算超出部份金额,扣除超出部分的45%;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下一月度仍超过规定标准时,扣除超出部分的60%。应扣金额从当月的补偿款中直接扣除。

县卫生局和合管中心要积极探索试行以总额预付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支付方式改革,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坚持和完善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招标制度,对卫生院适时推行以县为单位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卫生院对村卫生服务站实行药品代购分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变相批发药品,努力降低药价,统一药价,让利农民。

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确保农民用药有效、安全。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县委分管负责人为主任,县人大、县政协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物价局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农民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局应当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合作医疗评价制度。县合管中心每年应对全县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报县合管会审定,提出意见,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合者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县合管中心、镇合管站、村合管小组对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实行回访制度。县合管中心要随机回访,乡镇合管站的回访率不低于10%,村合管小组要全部回访。县合管中心建立电话回访制度,对已结报患者随机抽取5%,回访补偿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镇合管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明确接听电话责任人,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查处相关违纪违规案件。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县级公示栏设在县合管中心,镇级公示栏设在镇政府和镇定点医疗机构,村级公示栏设在村委会或村卫生站。公示栏须附举报(咨询)电话,县、镇合管机构要向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县合管中心公示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筹集总额,来源结构,使用方向和节余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前五种常见病住院平均费用等,每半年公示一次。

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级公示栏公示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包括:病人姓名、性别、住址(详细到村民组)、就诊医院名称、医疗总费用、实际补偿的费用等,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县政府年终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给予批评教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就诊证》、《慢性病就诊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弄虚作假,冒领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因监管不力,医院发生新农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发生违反新农合政策行为,除追回不当补偿款外,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所发生医药费1-3倍罚款,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经办人员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给新农合基金造成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不按规定开具慢性病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伪造合作医疗补偿资料,套取基金的;

(九)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因镇合管站站长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农民发生套取新农合资金情况的,将按干部管理渠道分别处理:

(一)审核错误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审核医疗费用补偿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的;

慢性病日常管理范文第4篇

一、大力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织部份,是现阶段我国卫生资源有限、医疗费用上涨过快、群众和政府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新型卫生服务模式,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途经,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局领导非常重视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把贯彻落实和《关于xx市镇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本项工作作为局年度主要工作来抓,并明确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年递增20%以上。同时,各镇区成立了“一体化管理”领导组,由镇政府或区办事处主管卫生的领导任组长,医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成立了社区卫生服务科、社区卫生服务科配备了3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配备一名科主任,科主任纳入中层干部管理,并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市领导对本项工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连续2年对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把该项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市卫生局为了更好完成本项工作,成立了专项工作督导组,并从“三个需要”(形势发展的需要、城乡居民健康的需要、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加深理解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和对“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做法,增强各镇区对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和“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除畏难情绪,提高认识,认清形势,转变观念,舍得投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去年,全市投入959万元,新增社区卫生服务站26间。同比增长22%,达到局下达的指标要求。其中xx镇新增8个,增2个的有xxxxxxxx。该项工作突出的有xx镇,他们工作积极主动,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当作“民心工程”来抓,共投入371万元,使全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增至12间,全镇、村级医疗机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xx镇也在全面落实“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投入300多万元,统一设计,统一招标,重新折建4间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1间社区卫生服务站。小榄镇共投入400多万元,建成2200m2的xx镇xx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施设备,为当地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质优的社区卫生服务,造福一方群众。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比较困难,但经多方筹资,共投入180万元,新增社区卫生服务站2间,对其它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装修,增设了必需的设备,提高了服务能力和质量。经过共同努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新增10万多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从73%增加到83%。目前,全市共有社区卫生服务站147间。

二、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市卫生局设立了“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同时,还下发了《xx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估标准》,每年进行考评,及时表彰先进,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科的同志也实行分片负责,其工作绩效与奖金挂钩。与此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将各镇区“一体化管理”和社区卫生工作绩效纳入“xx市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为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建立健全了各种工作、诊疗和会议等规章制度,并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专项工作分析和年终总结,且人员落实。在1360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中,其中医生617人,注册护士337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255人,其他151人,所有从业人员均有法定资格,执业规范,服务质量较好,受到了群众的好评,综合满意度为93%。

三、不断拓展业务,完善“六大”功能

慢性病日常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底线作用,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三)分类施救,以城乡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

(四)救急、救难、公平、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

(四)因患重、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难以承担巨额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五)经区政府认定的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救助

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及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

(二)住院救助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规定的年度救助最高金额)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在年度末视当年度救助资金节余情况,经审批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救助。

(三)门诊(日常)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2、患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10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患特殊慢性病以外的慢性病门诊治疗,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标准

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医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复定点医院。

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持优抚证、本人身份证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核实身份后,在《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医院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住院期间,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按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相关有效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在《区城乡医疗救助(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镇(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上报指定月在册低保对象花名册;

2、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集中审批,在家庭账户发放定额门诊(日常)救助金。

3、低保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购药。

(二)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相关有效证明;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在《区城乡医疗救助(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定额门诊(日常)救助卡;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4、救助对象持门诊救助卡、本人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购药。

(三)特殊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城乡低保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有关规定已给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四)凡工伤、交通事故(责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第十条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一)区民政局按季度向定点医院(药店)足额拨付医疗救助金。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累计结余不应超过筹集基金总额的15%,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区财政、卫生、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四)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衔接,与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协调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资金合理使用。

(六)镇(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区卫生局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