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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规划的含义

家庭理财规划的含义

家庭理财规划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理财方式;投资渠道

一、 家庭理财的含义

家庭理财规划的整体来看,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设定家庭理财目标;其次是掌握现时收支及资产债务状况;最后是如何利用投资渠道来增加家庭财富。从概念上讲,家庭理财就是利用企业理财和金融得方法对家庭经济(主要指家庭收入和支出)进行计划和管理,增强家庭经济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大家庭效用。从广义的角度来 讲,合理的家庭理财也会节省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从技术的角度讲,家庭理财就是利用开源节流的原则,增加收入,节省支出,用最合理的方式来达到一个家庭所希望达到的经济目标。这样的目标小到增添家电设备,外出旅游,大到买车、购屋、储备子女的教育经费,直至安排退休后的晚年生活等等。

二、 家庭理财的方式

家庭理财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两大类:保障型和投资型。常见的主要有储蓄、债券、股票、基金、房地产、外汇、古董、字画、保险、、钱币、邮票、黄金、珠宝14种。其中,古董和字画具有丰厚的增值内涵,但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鉴赏能力,非一般人能操作;邮票在家庭收藏中较为普遍,但作为一种投资,见效并不十分明显,更适合个人的爱好收藏;外汇,其运作受国际金融形势影响,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风险性较大;,近乎,只能作为生活的一种调味剂。因此,最为常见的家庭理财方式还是集中在银行储蓄、债券、房地产、保险、股票基金这五种工具的运用上。

(一) 银行储蓄

储蓄是大部分人传统的理财方式,从理财的角度讲,储蓄宜以短期为主,重在存取方便,而又享受利息;长期储蓄,依现有银行利息,考虑通货膨胀和利息税等因素,钱存得越久,贬值的风险就越大。怎样合理储蓄呢?银行中有一种称为短期滚存的方法,即每个月固定存一张一年期的存单,12个月就有12张存单;一年后每个月都有一张存单到期,既保证固定利率,又可满足家庭灵活开支,如果存单到期不用可继续滚存,这样不但享受比活期高的利率,还可拥有及时调整投资方向的余地。

(二) 债券

目前债券主要分为国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国债券分为凭证式国债债券和记账式国债债券。前者不可上市流通,可提前兑取,但需要支付一定手续费,特别是一年内提前支取,还不计息,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后者可以上市流通转让。国债利息比银行利息略高,风险性小,也不交利息税,因此较受百姓欢迎,但不易买到。企业债券是由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收益率可能比同期国债高,但风险性也较大,有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购买宜选择信誉等级AA级以上的大企业。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一般不针对个人。

(三) 股票基金

基金会——高风险也可能高回报。投资占家庭总收入比重10%左右为宜。炒股炒基金之前最好积累一些股票和财经方面的经验,建议选择业绩优秀的股票,基金,并且多股组合,基金投资可以选择定期定投基金,从而来分散风险。按照巴菲特理论,5年-10年的投资应该赚大于赔,因此要做好长期投资的打算并保持良好的心态。

(四) 贷款买房

用明天的钱来圆今天的梦,已渐成时尚,贷款买房尤为突出。买房或者为了自己居住,或者想通过房价升温转手获得差益,不论哪种,都属于家庭中较大的一项财务开支。投资住房应考虑地段、质量,售价及付款方式、环境、物业管理和户型朝向等因素。同时还要关注房产交易的税赋政策。

(五) 保险

保险可分为保障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两种。前者重在保障,后者除此之外,还拥有投资功能。投资保险与银行储蓄、债券、股票基金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依靠机构、专家进行投资而后者依靠个人单独的力量。机构理财比个人理财不仅在于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理财专家队伍,在投资渠道上更广泛。如国债券,机构拥有发行一级国债的权利,而个人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投资;银行机构可通过大额协议存款获得比个人储蓄更高的利率;投资机构集众人之钱而成巨额资金规模,投资风险更低;信息机构获得信息的渠道比个人要丰富和及时。因此,投资保险不仅保值,还可能获得丰厚的红利回报,获得增值。

比较以上几种理财方式,打个简单的比方:银行储蓄是家庭理财的后卫,可用于应急支出;债券可以称得上是中场,可进可守;股票,基金和房产就是先锋,会带来财富的迅速增加。而保险则是强有力的守门员,这个守门员在风险管理和家庭理财规划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 投资理财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我们选择投资理财方式的时候,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形式;另一方面要考虑自身微观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不同人生阶段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理财规划。具体可参考以下几个原则。

动静结合原则:即要使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和家庭开支计划相匹配,流动性与稳定性完美相结合。

长短兼顾原则:即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在产品期限上要有长有短,长期性与短期性同时兼顾。

高低搭配原则:即分散风险(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面),高风险与低风险有机搭配。

适合为上原则:即理财无定式,并非所有投资方式适用于所有人,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四、 结语

金钱不是万能的,而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家庭生活需要金钱,提升生活品质需要金钱,因此,每个家庭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意识,要确保家庭经济收支平衡,努力增加收入,还须善用钱财。(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家庭理财规划的含义范文第2篇

何谓理财

首先,什么是理财?从狭义上说,理财就是借助各种财产性工具使个人的财富最大化的过程,即紧紧围绕财富最大化而进行的对各类财产工具的运用过程。但财富又是什么?是金钱、经验、人脉、健康还是幸福?如果把这些包含在大财富的概念里,那么理财就不单单是财富最大化的问题,而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理财是对人生的规划,是个人运用自己的理性来整体规划自己生活的过程。这其中,工具就是个人理性,对象就是生活。生活不仅仅是获得财富,并使之保值、增值的问题,还有娱乐、健康、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样说来,理财就是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和经营。

其次,看理财的对象。理财的对象是生活,但生活并不是一个可以理性计算的单位。人们很自然地用货币来衡量理财的成果,货币是天然的理财对象。但货币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货币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答案是时间,货币只是生命化的时间储存。犹太人的圣书《塔木德》中所云:“投资与时间是成正比的”,完全解释了这个道理。因此理财的对象如果放在人生的角度来看,那么要打理得可不只是钞票这么简单,而是要对有限的生命时限进行思考。在理性的指导下,充分提高生命的密度,在有限的生命里充实个人的生命体验,收获更加丰富的人生。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就要把拥有的时间利用社会提供的各种工具来延长、转换、储存,如此才能实现充实人生的目标。

理财的意义

很多人在理财过程中可能存在这样的困惑,自己到底为了什么而理财。也可以说,通过理财想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为了自己,为了家人,还是为了社会?答案或许都不完全正确,正确的方面是因为理财对这些都起到了帮助,实现了部分目标,但不是全部。理财的工具就是理性,对象是财富,或者说是时间,在时间的维度上人们理性地运用财富才是对理财最好的概括。其实理财是一种生活,一种不断地以理性作为标尺来衡量的生活,在帮助每个人、每个家庭实现目标的同时,也在实现社会的理性目标。

狭义上的理财,就是管理好个人的钱财。一个人从生命的开始,都要经历从赚钱到花钱、借钱到还钱,再到存钱的完整过程。每个人都必须在对个人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对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结合预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或收益目标,运用诸如房产、储蓄、理财产品、保险等多种手段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管理,对个人以及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系统的规划,以实现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最重要的,理财的终极目标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拥有更加幸福的人生。

有人说,有钱就一定幸福,但金钱并不是衡量人生幸福感多少的唯一标准,却是非常重要的标准。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靠付出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赚到的钱,即工作收入或企业利润,是一般人理财的基础和源泉。一个人理财的第一步,是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工作收入,包括职业生涯规划,甚至是人生事业发展的战略布局。调查发现,有职业生涯规划的人,总体收入远远高于无规划的人。因此,年轻人需要尽早投资自己,以提高自身素质,增加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正如投资大师巴菲特所言:“最好的投资是学习、读书,总结经验教训,充实自己的头脑,增长自己的学问,培养自己的眼光。”如果将这种理念融入理财,就是狭义理财向广义理财理念的延伸,这也是一种理财的方式。

理财规划三部曲

货币是天然的理财对象,按照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货币理论,金钱有三大作用:消费,预防,投资。理财第一步从消费开始,每个人都必须有适当的消费,消费能力要与个人收入能力相匹配。月月光是千万要避免的,但也不能单纯为了存钱而降低原有的生活质量,这将失去理财的意义,理财是为了生活得更好而非艰苦奋斗。

预防是理财的第二步。主要预防的是人生的风险,即生老病死。这些风险可以通过进行保险规划来转移,从这方面来讲,保险规划是狭义理财的基础,一切没有包含保险产品的理财规划都是没有根基的。

理性的投资是理财的第三步。“钱找钱胜于人找钱”,但盲目的投资却比不投资更糟糕,所以投资需要理性。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可投资的工具越来越多,面对如此多的投资工具,如果毫无头绪,可以考虑请教专业的金融理财师,让专业人士帮助你认清自己的理财目标,构建不同资产配置。再根据不同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个人的理财目标。理财目标指的是未来刚性消费所需要的资金。比如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养老需求等,要让自己清楚,什么阶段需要用到多少钱,再把计划实现这些目标的年限进行排列。

短期目标:1~2年

配置:存款、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以及低风险、易变现的产品,少量配置债券式基金。

中期目标:3~10年

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债券基金及低比例的混合型基金。

长期目标:10年以上

家庭理财规划的含义范文第3篇

2013年8月,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保险携手零点研究咨询集团,正式《幸福1+1·中产家庭健康规划白皮书》,针对日益庞大的中国中产家庭,积极倡导建立全面的健康观,再次引起业内人士热议。值之机,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市场官姚兵。

大众理财顾问:2013年8月,《幸福1+1·中产家庭健康规划白皮书》,这是业内的一件大事。据我所知,为了这个白皮书,中宏保险组织专家团队对我国中产家庭健康情况进行了科学严谨的调查。调查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的?请介绍此次调查的情况。

姚兵: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了解“70~85后”家庭的健康和规划状况,此次“幸福1+1·中国中产家庭健康规划调研活动”,于2013年3~5月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福建、湖北、辽宁、河北、天津等13个省(市)的50个城市展开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采集样本近5万份,并基于调研数据编撰了《幸福1+1·中产家庭健康规划白皮书》,从中产家庭的身心健康和财务健康两个维度出发,从家庭健康的定义、现状、忧患等方面分析影响家庭健康的因素和根源,并倡导实现“良好的身体状况”“健康的生活习惯”“合理的家庭财务配置”和“稳定的情绪和心理”4个方面的完善健康观。

自2009年起,中宏保险持续关注中产家庭的“幸福指数”,每年都在全国开展广泛的幸福专题调研,并陆续系列白皮书。《幸福1+1·中产家庭健康规划白皮书》是公司继2010年《幸福久久久·中国中产家庭幸福白皮书》、2011年《幸福2030·中国中产家庭幸福养老规划白皮书》和2012年《幸福00后·中国中产家庭幸福宝宝成长规划白皮书》相继并引起关注之后,又一次面向大众推出调研结果。同时,也为促进中国中产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建议。

大众理财顾问:提起健康,人们往往想到就是身体健康,许多人觉得不用去医院,自己就是健康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正确的家庭健康观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姚兵:“无病即健康”是一种传统的健康观念,在现代生活中,健康的范围已从身体延伸到心理和社会生活等多方面。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不仅是躯体没有疾病,还要具备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有道德”。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生的第一财富。从现代生活方式出发,以家庭的角度来看,现代人的全面健康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以及整个家庭的财务健康。

我们在此提出“幸福1+1”的概念,既象征了“父母+子女”完整的幸福家庭结构,又从家庭健康层面定义了完善的家庭健康规划应当包含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整个家庭的“财务健康”。只有完整的家庭加上完善的健康,那才是完美的家庭幸福。

大众理财顾问:对中产家庭如何定义?本次调查特别注意到了0~12岁宝宝的健康问题,并作为重要内容,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姚兵:此次调研中我们采用了通用的中产家庭定义,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等4个一线城市,家庭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其他城市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本次调查尤其关注70~85后父母及其0~12岁宝宝组成的中产家庭。对于这些家庭来说,孩子是家庭重要成员,孩子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健康幸福。在当今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环境下,很多父母终日忙于事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关注度远远不够,这或将成为所有中产家庭的一个隐患。

为配合此次家庭健康规划调研,中宏保险在各地同期开展“健康小达人”评选活动,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宝宝健康嘉年华活动,关注0~12岁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家庭整体健康规划,并为宝宝及家庭搭建有益的亲子活动平台,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响。

大众理财顾问: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家庭健康的认知经历了一个发展转变的过程,中产家庭对健康问题的认知如何,一直是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根据调查的情况,中产家庭的健康现状到底如何,存在哪些忧患?

姚兵:调查表明,不同城市的中产家庭顶梁柱由于长期的坐班状态及不良姿态导致“壮劳力”们出现头昏眼花、腰颈肩椎疼痛等典型亚健康症状,深受办公室综合症困扰;同时,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巨大,处在壮年阶段的中产群体,相对于身体健康而言,心理健康问题更加突出,8大焦虑症日益普遍。调查还发现,高收入的中产家庭,越缺乏有效的投资理财渠道;低收入的中产家庭,房贷支出压力越大,家庭财务健康普遍存在隐忧。

一是56%受访者感觉工作压力大,而在上海,这一比例高达72%,上海由此成为工作压力最大的城市;过半受访者(54%)表示目前家庭财务健康方面存在最大的问题是,物价上涨导致家庭开销不断增加;家庭开销和房贷支出不断侵蚀幸福感。

二是较高收入中产家庭缺乏有效投资理财渠道;较低收入中产家庭受到房贷支出压力和日常开销较大的困扰。

三是食品安全、孩子未来的性格养成、孩子未来的教育经费压力,分别成为中产家庭在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财务健康方面最为担忧的问题;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的财务压力成为中产家庭日益加重的隐忧。

四是过半中产群体不了解且没有做过家庭健康规划,行动力有待提升。

大众理财顾问:家庭健康规划对许多人来说可能是个陌生的概念,它为什么非常重要?完善的家庭健康规划应该包括哪些方面?全面健康规划,应采取什么措施?

姚兵:健康生活需要科学规划。关注今天,也不能忽略明天。有规划,才能做到可控、可预见、可调节。在具体内容方面,只有统筹兼顾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财务健康,才能为中产家庭的幸福健康生活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调查发现,过半被访者不了解中产家庭健康规划(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财务健康)是什么,且没有做过家庭健康规划。中产群体对家庭健康规划了解不够,行动力有待提升。同时,超过8成的中产家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家庭健康规划。

结合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完善的家庭健康规划应该包括4方面的内容。一是良好的身体状况。二是健康的生活习惯。健康的生活习惯是健康身体的保障,而家庭是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的主要场所。三是稳定的情绪和心理。家里人团聚时是家庭内情绪感染的重要时间。如进餐时、晚上看电视时,人们应该重视这些时间或场合。亲人之间更应该相互爱护与体谅,尽力营造一种和谐轻松和欢快的气氛。四是合理的家庭财务配置。许多家庭都已经认识到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并养成了定期体检的习惯。同样,一个家庭的财务健康关系到一家人终生的幸福,为了防患于未然也要经常做做财务健康诊断。

大众理财顾问:你对《大众理财顾问》的读者有什么寄语?

家庭理财规划的含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家庭  暴力  暴力行为

全球性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状,无疑给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麻烦。因此,有必要在实体理论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英文表达为DV),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这里的解释明显是广义的。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①。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3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所谓暴,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参见《高级汉语大词典》),其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暴力应具有以下特点:性质的违法性、形式的急速猛烈性、时间的突发性、后果的严重性、主观的目的性等等。

笔者认为,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取广义说较为合理和适宜。据此,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给法学理论一个想象的空间。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给出的问题有二:一是“其他手段”中是否包括使用暴力毁损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的行为;二是“给……等方面”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定性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把家庭暴力的对象理解为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使用暴力毁损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给受害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是现实中常见的,如以损害被害人贵重的私人财产使被害人精神痛苦不堪而达到逼其就范的目的等是为适例。

笔者这一观点,不仅有国内一些权威性词典的解释作为支持,如《高级汉语大词典》等名词典将暴力就解释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而且也得到国内一些理论界同行的认同。如有人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②再比如,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乃至轻伤害等。但是,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向物品使用强暴行为的,如砸坏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的门窗、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严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以纳入暴力方法的范畴而构成本罪。③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暴力称为强暴,台湾刑法学者们将强暴分为直接强暴和间接强暴,所谓直接强暴就是对被害人人身的暴力,所谓间接强暴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之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④由此可见,间接强暴中包括了对被害人所有物品的暴力。尽管这些学者都是在刑法学意义上对暴力的解释,但家庭暴力中的”暴力“与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除了在危害程度上即在量上有所不同外,其并没有质的差异。

(二)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三)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1999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1999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1997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五)行为的违法性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⑤、《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中,甚至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实施家庭暴力,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现在,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显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亚洲的我国香港地区的《家庭暴力条例》、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马来西亚的《家庭暴力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非洲的毛里求斯和南非的《家庭暴力法》;美洲的《美洲国家间预防、惩治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公约》(其中圣艾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牙买加、巴哈马、巴巴多斯、伯里兹、智利等国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预防家庭暴力的组织)、阿根廷的《家庭暴力法》、美国联邦的《对妇女暴力法》(后改为《预防贩卖妇女和暴力伤害妇女法》);欧洲的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等。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又重申了对联合国的上述宣言的承诺。由此可见,消除以对妇女的暴力为主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具有正义感、同情心的人们的共同心声,成为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象征。在我国,目前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部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六)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规律。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七)手段的残暴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此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屡见不鲜。

(八)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再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与安宁自然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人身、人格、名誉等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呢?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由于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甚者,会因此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一)一般的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家庭暴力

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把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的情形。这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对一般的家庭暴力适用的法律是除刑法外的相关法律。

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等。

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给予经济赔偿;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犯罪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并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第233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强奸罪(第236条)(奸淫幼女罪已归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237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虐待罪(第261条)等。

(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与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可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这种划分的法律根据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

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另外,有人将丈夫把第三者带回家,并当着妻子的面走进卧室等精神虐待行为也认为是精神暴力,值得商榷。由于精神虐待难以取证和界定,世界上多数国家还没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

这种划分能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并不仅仅限于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家庭暴力还可进一步分为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和针对性的家庭暴力三种。具体地说,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针对性的家庭暴力是指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行为。此外,以侵犯的对象为标准,还可将之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与侵犯财产权利的家庭暴力。由于篇幅所限不一一赘述。

(三)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轻微的家庭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前述的一般家庭暴力。轻微的伤害行为,尽管社会危害性不很严重,但这种行为往往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的起点或前兆,如不及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极有可能向纵深发展并从量变发展为质变。

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轻伤,根据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属犯罪行为。

极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和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与重伤的关系不是绝对的,“如伤害当时伤情并不十分严重,虽经治疗,但最终呈现为重伤的,应以重伤论处;伤害当时伤情比较严重,而后又基本上恢复正常或者只造成轻伤害的,不能以重伤论处”。⑥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结果包括三种情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完成形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的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家庭暴力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受害人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伤害结果,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罪中止犯或未遂犯。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170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2条)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虐待案均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大庭广众之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无可奈何的情况。因此,将家庭暴力划分为不同等级,对于确定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害人获得赔偿、救助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参见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前沿》2001年第9期第62页。

②参见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2期第139页。

③、④参见邢曼媛《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载《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56页。

家庭理财规划的含义范文第5篇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和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两个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全社会的代表,对社会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并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对全国教育事业包括学前教育的管理和调控。这一时期,形成了具有福利特征的学前教育单位供给制度。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幼儿园纷纷撤消和改制,民办幼儿园不断发展,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逐年增加,造成我国学前教育的福利性和公益性正在消失或基本消失[1]。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相比,学前教育发展处于最薄弱的环节,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一)国家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比例偏低,由家庭及个人承担的经费比例偏高

《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12》的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学前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其总经费的40.81%,普通中学和小学这一数据分别达到了85.61%、95.80%,即使普遍被认为更具有私人消费特征的普通高等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也占到了其总经费的58.48%,学前教育的比例是最低的。而从由家庭和个人承担的学杂费比例来看,学前教育达到了48.37%,而普通中小学的比例只有不到10%,其中小学只有1.90%,普通高等教育也只有26.34%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偏低,学杂费所占比例很高,这意味着学前教育经费大部分由家庭及个人来承担了,这大大影响了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

(二)学前教育的入园率偏低,受惠人群的覆盖面有待提高

2012年,我国的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只有64.50%,这意味着还有将近35%的适龄幼儿并不能接受完全的三年学前教育。从学前一年毛入园率来看,2010年的数据大约是80%,这意味着我国还有将近20%的儿童根本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并且,这些在园幼儿有将近一半是在民办幼儿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共学前教育资源的受惠人群比例还很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68.77%。(三)学前教育的入园机会、保教质量差距都很大,发展不均衡。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在城乡之间、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内涵与实现路径地区之间的入园机会、保教质量都存在很大差距。以城乡之间为例,2011年,我国3-5岁适龄入园儿童人数为47696190人,其中农村地区为26814986人,占总数的56.22%。而同时,我国农村地区3-5岁适龄入园儿童的在园人数仅为8386815人,占全国3-5岁适龄入园儿童总在园人数29857974的28.09%。从我国3-5岁适龄儿童入园率情况来看,城镇地区为102.83%①,而农村地区仅为31.28%,两者相差71.55个百分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普及率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地区②。关于保教质量,城乡幼儿园之间的差别也很大。城市的幼儿园与农村相比,拥有优厚的教学资源,不仅设施齐全,而且教师结构合理、层次较高,管理规范,幼儿园的保教质量较高,尤其是大城市的幼儿园已基本实现了教学现代化、可视化、活动化,保教质量很高,使孩子享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幼儿教育[2]。而农村幼儿园教学资源缺乏,教师的数量、学历和水平都很难达到教学需要,小学化倾向严重。针对我国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明确政府职责,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则进一步提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这不仅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以及发展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还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内涵

正确认识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含义,是实现学前教育普惠性的前提。普惠从构词方式上来看,它由“普”和“惠”两部分组成。它是一个偏正短语,“普”是“偏”,“惠”是“正”。“普”是形容词,基本含义是普遍、普通,限定了“惠”的范围;而“惠”是名词,基本含义包括实惠、好处等,指向的是具体的内容。综合起来,普惠就是普遍得到好处、普通人得到好处。普惠性学前教育有以下几个层次的含义。

(一)受益主体的多元性。受益主体包括国家、办园者和教师、受教育者及家庭等

1.国家是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最终受益主体。学前教育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效应,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能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点,能为儿童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起到奠基性的作用,对于全面提升国民素质,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许多研究结果也表明,学前教育投入是社会回报率最高的一种财政投入。美国国家研究院脑科学与儿童发展研究委员会主席杰克•肖可夫在莫斯科世界幼儿保育和教育大会上强调:“儿童的早期发展状况会影响到一个国家未来劳动者的素质和效率、国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发展。投资早期教育就是投资国家的未来。”[3]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当中处于薄弱环节,受益人群少,普及率不高。这大大影响了学前教育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发挥,与国家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很不适应。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和普惠性质,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和保教质量,对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构筑国家财富、奠基国家综合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办园者和教师也是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重要受益主体。一提到普惠性,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家庭和幼儿得到实惠,特别是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入园问题。这当然是学前教育普惠性的应有之义,但是学前教育的普惠性绝不仅限于此。由于民办园的大量存在,导致学前教育改变了公共服务的轨道,其公益性和福利性也随之消失,这为人们所广泛诟病。但是,学前教育公益性质的消失不能完全归因于民办园的存在,而更应该归结于政府责任的缺位和错位。事实上,民办园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政府缺位所导致的“入园难”问题,缓解了幼儿的入园压力,其贡献是不容否认的。但是,由于当前民办园大都是投资性的,普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不可能通过发展民办幼儿园来解决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问题。对民办园的恰当定位应该是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增加家长教育选择的机会,满足高端人群的需求[4]。并且,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状况下,政府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将成为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途径。为了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需要满足民办幼儿园的部分营利需求,让其在举办幼儿园当中受益。此外,目前幼儿教师的编制没有保证,待遇较低,导致幼儿教师队伍的吸引力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发展。因此,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应解决好幼儿园教师特别是民办、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保障问题。换言之,应让幼儿教师感受到普惠性所带来的好处,让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都有一定的保障并有持续发展的机会。

3.受教育者及家庭应该是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最大受益主体。学前教育阶段是儿童未来发展的奠基期,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能为幼儿以后的学习乃至终身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学前教育还能使母亲和整个家庭获得长远的效益。学前教育对母亲和家庭的效益体现在改善家庭收入、改善家庭关系、提高生活质量和促进其终身学习的发展等多个方面[5]。鉴于我国现阶段学前教育普及率偏低的状况,国家提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这些措施能大幅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让更多儿童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无疑会促进学前教育对幼儿个体及家庭独特功能和巨大效益的实现。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弱势补偿性质

现代公益观认为,为了让社会全体成员从社会整体繁荣与进步中普遍受惠,而不把某些人特别是最弱势群体排除在外,国家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罗尔斯倡导“差别原则”,并试图通过弱势补偿原则来纠正历史的不公正。学前教育是各国儿童人生早期最重要的福利之一,世界各国几乎都有政府公共资助和援助的针对不同处境不利幼儿群体的学前教育项目和行动计划[6]。我国提出建立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初衷同样如此。冯晓霞把普惠性幼儿园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资金举办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共学前教育服务机构;第二类是能够为低保家庭和其他各种社会处境不利人群提供普惠性、有质量保证的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7]。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普惠性幼儿园,都是为了保证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学前教育给个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巨大好处和效益。

(三)保教质量的高水平

由于《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在提到普惠性幼儿园时,使用了“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这一提法,因此多数人谈到普惠性幼儿园,就认为是面向弱势群体、收费不高的幼儿园。这当然是普惠性幼儿园的应然特征,但这种理解仅仅看到了入学机会公平性的一面,却忽视了保教质量的公平性问题。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完整理解,应既包括入学机会方面,也包括保教质量方面,即有质量的公平。事实上,由于政府投入和补助的不足,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都大量存在着不少收费低廉但无质量保证的“无户口”的民办幼儿园(未申请在教育部门登记注册)。根据有关调查,在全国范围内,这种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至少占到了幼儿园总数的20%左右[8]。为了确保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的高水平,是需要保证一定的教育投入水平的。在教育投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降低了家长的分担水平,就必须提升政府的分担份额。如果把普惠性片面地理解为低收费,那就有可能出现虽然家长缴费较低但政府投入也没有显著提升的情况。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虽然儿童入园机会有了提升,但是保教质量很差的情况。因此,应充分尊重幼儿成长规律,实施科学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真正促进儿童的良好发展,并进而为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实现路径

(一)增加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还很少。首先,从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收入的比例来看,2011年,这一比例只有2.24%,远远低于其他的非义务教育的水平,也低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水平。发达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所占比例平均达到或超过了7%;与我国国情较为接近的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也达到或超过了8%,其中巴西为8%,墨西哥为8.9%[9]。其次,从学前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学前教育总经费的比例来看,2011年只有40.81%,而由家庭和个人承担的学杂费比例却达到了48.37%。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共学前教育投入一般都超过了80%①。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偏少,是导致学前教育普及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未来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的比例,维护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调整投入方向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对象主要是公办园,民办园得到的资助很少。而公办园一般举办在县(区)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大量的城市民办园和乡镇、街道、村屯幼儿园大都属于民办性质,主要靠举办者投入和家庭缴费来维持生存。以农村为例,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2011年的调研显示,在175个村子中,81个村子没有幼儿园,办有幼儿园的村子内有小学附属园46所,民办园共33所,家庭作坊式幼儿园27所,公办园仅有1所[10]。而据国家相关统计资料,2011年我国农村地区3-5岁适龄应入园儿童人数占到了全国3-5岁儿童数量的56.22%。可以说,城市弱势群体和农村地区是学前教育普及的两大难题,也是实现学前教育普惠性的最大障碍。这两大难题的产生都是由于儿童及其家庭自身经济支付能力有限,而又不能进入财政投入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导致的。因此,未来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方向应主要集中在农村幼儿园和城市平价幼儿园上面。考虑到农村及城市处境不利儿童的学前应入园人数比例至少占到了全国的50%;而且,由于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入园率比较低,未来潜在的学前教育待普及人口也主要集中在农村,因此,未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至少应有一半投入到农村幼儿园及城市平价幼儿园上面。

(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