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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险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家庭保险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家庭保险管理

家庭保险管理范文第1篇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家庭保险管理范文第2篇

一、目标任务

认真宣传发动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宣传面达100%;全县参保率达90%以上,贫困弱势群体达到全覆盖;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到50%以上,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利用率控制在85%左右。

二、基金管理、筹集和使用

(一)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筹县管。用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筹资标准:筹资水平分为两个档次。

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100元,其中:居民个人自筹20元,中央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40元,市36元,县4元。

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200元,其中:居民个人自筹1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与第一档相同。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县城乡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可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

(三)基金筹集

1.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筹集

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于*年11月10日前筹集到位,并在*年11月15日前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费后,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享有获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药费用补偿的权益。

农村的五保户、低保对象、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和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贫困人员,选择一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选择二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未享受民政“三类”救助的持证残疾居民由政府资助20元、个人缴纳100元,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10元。

城镇的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后简称“城镇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城镇三类人员选择第一档参保,政府从补助的60元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个人每年缴费10元;政府补助余下的50元由县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记账,用作当年个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城镇三类人员选择第二档参保,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费60元。

2.政府补助资金筹集

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分配及用途

1.基金分配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分为大病、风险基金。

家庭帐户基金占总基金的26%。一档为26元/人;二档为52元/人。

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其基金的64%。其中住院补偿金占其资金的54%,慢病补偿金占其基金的10%。

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用途

门诊家庭帐账户基金在家庭参保人员内部可调剂使用,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能冲抵下年参保自筹资金。

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含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人员所增加的范围),慢病补偿金用于参保人员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风险基金用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

(五)基金补偿

1.补偿模式: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大病二次补偿

2.补偿标准

门诊补偿:一档26元/人,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实报实销支出,用完为止;二档52元/人,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中实报实销支出,用完为止。选择二档参保的居民,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仅限于在县级及其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报销,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00元。

住院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类别一级医疗机构

(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二级医疗机构

(含未定级县级医疗机构)三级

医疗机构

起付线100元300元1000元

档补偿比例75%50%40%

封顶线累计30000元

档补偿比例80%55%45%

成年人封顶线累计50000元

未成年人封顶线累计60000元

慢病补偿:纳入慢性病补偿的有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性狼疮、肝硬化、结核病、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10种疾病。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专项体检报告,或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到各乡镇进行巡回诊断,经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当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根据确诊报告进行登记,发给《*县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药品费用补偿比例为50%,“一档”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1000元,“二档”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00元。

3.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外出人员凭在外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到户籍所在乡镇的卫生院报结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在其门诊统筹账户内支出。

住院补偿范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只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药品费(输血费用)、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费检查费、B超费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CT费。

外出人员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只对在外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进行补偿,住院患者必须在入院3日内报告户籍所在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方能获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按规定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了其它商业保险的补偿。对其在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患者或其亲属须持所需要报帐资料原件报结医药补偿费用。

对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对象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事前事中及时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办理程序按民政相关规定执行。

对参保孕产妇补偿。孕产期保健检查诊疗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每人100元,住院分娩平产的每例孕产妇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费用。

提高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草药、中医诊疗费用、经市药监局批准的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县内医疗机构由收费软件自动结算,县外医疗机构手工审核分类结算。

提高床位费用限额。在物价政策范围内,一级(含乡镇)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15元/日,二级(含县级)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35元/日,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用最高限额为40元/日。本县内乡镇医疗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床位费用超过9元/日标准的依据,以及县级医疗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收取床位费用超过11元/日标准的依据,报县合管办备案。

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可对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数额较高参保居民进行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方案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另行制定)。

4.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等发生的费用;

在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使用的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发生的费用;

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高、增胖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特殊检查(如核磁共振等)、特殊材料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辅助检查等。

5.补偿方式

(1)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医院就诊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院相关证明。

(2)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在家庭账户余额限额内,由病人或其亲属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家庭账户余额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村卫生室垫付的医药费用每月凭专用处方、门诊补偿登记薄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3)参保者在本县内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其门诊部门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参保患者需住院治疗在入院时出示《合作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机构核对其真实性,保存《合作医疗保险证》原件和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预付医药费用,出院时结清后退还其《合作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相关材料报乡镇、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复核直拨其垫付的医药补偿资金。

(4)参保者在县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本人自付医药费,治疗结束后凭有效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结补偿费用。

(五)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参保人员转借、涂改《合作医疗保险证》的,其证为无效证件,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补偿医药费用。借出证者当年再无权获得医药费用补偿,并由管理经办机构没收证件。借出证者和借证者骗取基金行为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查处,所骗取基金必须如数退还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态度恶劣、拒不退还、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接诊参保患者、垫付或支付患者医药费用时,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真实性,并在其《合作医疗保险证》内如实进行填写相关信息。对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未如实在《合作医疗保险证》内记录填写的,由医疗机构和相关经办人员按发生的医药费用3倍进行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办人员从业执资。对制造虚假证据等套取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按发生的医药费用3倍进行赔偿。

三、实施步骤、任务及职责

(一)宣传动员(*年10月至*年11月10日)。各乡镇及时召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对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做好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标语、板报、宣传车、手机等宣传通讯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向居民宣传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重点是如何办理参保手续、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帮助居民群众消除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思想顾虑,增强居民群众的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深入了解居民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体问题,有的放矢,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二)收取居民自筹资金(*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乡镇要明确责任,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基础上,采取乡镇领导驻村,乡、村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灵活方便的方式,积极筹措居民自筹资金,向居民户出据《重庆市新型合作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广泛挖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关注,多方筹资解决特困乡村居民参保自己出资困难的问题。城乡居民缴纳参保费用截止时间为*年11月10日,收取的居民自筹资金于*年11月15日前存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三)基础信息管理(*年10月10日至*年12月31日)。各乡镇在收取居民自筹资金的同时要做好《参保人员登记表》的填写、校核工作,在*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的校录、入保、激活,《合作医疗保险证》打印工作,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作医疗保险证》的发放到户工作。

(四)补偿标准执行和监管(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对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兑现落实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诊补偿信息要及时准确的录入专网,县乡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进行严格审核。县乡监督机构按职责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制度规范运行。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学习制度和方案,准确把握政策,制定完善本乡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各项责任,抓紧抓落实各阶段具体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相关制度,从快、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家庭保险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完善“大社保”模式,建设和谐奋进新,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30号),结合我区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形成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五七连”、“家属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保制度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第六条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8月底前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财政缴费补贴,即进口补)。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55元;缴费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65元;缴费9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75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区财政各承担25%,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组)、社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集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特困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条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社区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区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本市跨县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第十八条建立老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养老补贴,即出口补)制度。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80元,70至79周岁90元,80至89周岁100元,90周岁以上11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55元,其余部分市、区财政各承担50%。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对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鼓励、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早参保、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年老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增加部分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二十二条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含利息),财政补贴部分也由个人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领取。

第二十六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金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已将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列入对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同时要预留筹措养老金发放资金,确保待遇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户中积累的基金应按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转存定期存款或认购国家债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基金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的具体方案,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投资,以确保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充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力量。在现有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区、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按城乡居民人口规模,核定增加区经办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增配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干编制1至2名;充实区、镇经办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要确定1名村(社区)干部具体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保证基层管理经办机构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工作经费不得向居民收取,也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区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区、镇(街道)、村(社区)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困难问题,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第三十四条建立领取待遇资格月审年检制度。认真搞好待遇审核、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大对享受待遇人员资格确认、监管和检查力度。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应从领取养老金次年起,每年集中年检一次。由镇(街道)、村(社区)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年检时,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待遇领取证》,到村(社区)接受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二个月未接受核查的,从第三个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从核查后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工信、计生、公安部门要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经办机构每月要在逐级认真审报统计基础上,通过与计生、公安部门统计的死亡人员信息比对,进行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确认。切实搞好月审年检工作,提高月审年检科学性和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长期妥善保管,对城乡居民的参保要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和全市信息化建设标准,统一配置硬件设备,统一业务软件,统一工作流程,尽快实现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网办公。通过“一网联”的信息化手段,加速实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便捷、规范、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七条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原已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保险关系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续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通过补缴相应年限保费差额或折算工龄的办法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的,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转移标准,全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认可其缴费年限。

第三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移民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区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评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养老保险费汇集、参保及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养老金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编制部门要为区、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实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计生、公安部门要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农业、残联等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制定考核办法,进行重点督查考核。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对积极组织实施、管理严格规范、任务完成好的镇(街道)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表彰,对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积极推进工作者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章法律责任

家庭保险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管理现状;数字化;管理

随着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网上办理渠道的不断完善,其管理的数字化水平也得到了一定提升,除了能够落实财务和相关业务的数字化存储、传输和确认记录之外,其业务内容的对比和监管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目前,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覆盖面积、涵盖内容不断扩大,数字化管理手段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所以我们要明确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要重视财务监管和分析工作,从多角度落实商业养老保险的数字化管理和质量提升。

一、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现状

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中,我国始终坚持以客观全面的角度来研究保险的具体管理内容。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行和发展会对应相应的制度和落实措施,这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顺利落实并实现其根本社会职能的重要形式。虽然我国现有的保险制度发展较晚,但是整个商业保险行业却以极快的发展速度成为社会保险领域的重要补充。经过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保险行业的管理和制度落实有了更为细化的规范和要求,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呈现出更为系统全面的发展。首先,以社保开展目的为本,实现保险范围的扩大和职能的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基础,结合多途径吸收资金,所有参保主体在疾病、年老和满足保险要求的其他情况下,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助。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保障,体现在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环节上,因此,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中依法支付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商业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对应的养老金,既是保护参保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商业养老保险重要发展和促进保险行业平稳发展的重要前提。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预算和决算功能,以此来强化整个领域的运行效益。现如今,编制商业养老保险预算和决算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走向,这也能够为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营提供重要参考,对其效益分析和后续运营管理对策的优化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优化商业养老保险的预算管理时,要从提高整体管控促进资金利用率和提高养老保险的运行效益两部分入手。再者,良好有序的预算管理能够全面展示社保基金的收支状况,对其中影响因素进行系统研究可以有效预防风险并强化管理质量。决算,能够对商业养老保险全年的收支情况,做出客观、全面的反映,可以及时分析管理的不足并采取应对措施,提高预算管理成效,实现商业养老保险整体应用和管理质量的发展。再次,要从商业养老保险的安全性入手,合法运营基金,最大限度保值增值。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不仅要重视其价值的提升,更关键的一点是要以基金的安全性为发展前提,同时这也是商业养老保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为保证基金的流动性,除保证正常开支外,结余基金会在其对应的领域有所应用,受物价指数上涨、利率下调和通胀影响,出现了结余基金安全有余,保值增值不足的状况。但无论如何,都能保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有效运营。最后,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管理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经办机构及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订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特别是涉及基金收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更是一丝不苟地落到实处。

二、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未能及时共享

在我国社保类型不断丰富的同时,不同险种之间的沟通制度不够健全,会出现个别主体重复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况。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中对数字化管理技术的应用有所缺乏,导致平台数据未能共享,对保险基金的领取情况掌握不足。目前,我国社保信息管理体系较为独立,不同的险种由单独的机构展开管理,其对应的数据也较为独立,还未能实现系统的有序流动性应用,多险种间的信息互通会导致个别主体重复享受多份社会保险的状况。另外社保基金的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对于信息的交换工作落实不足也会造成部分个体的保险被人冒领的状况,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不足会直接影响相关人员信息更新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二)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缺乏技术创新

数字信息化的时代发展背景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相关保障制度的整体性发展,但在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分析过程中可以得知,受科技信息水平的限制,整个商业养老保险的监控系统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化时代的整体需求,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会产生限制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平台的整体结算质量和社保基金的有效性应用。在社保经办机构获取不同保险信息时,其对应的查询和操作过程较为复杂,系统中所包含的内容不够科学严谨,会引发社保基金在时间和主体的管理工作中的不足。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单位因缺乏对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关注,未能完全依照数字化手段来完成业务的操作和办理,会导致其平台的建设有所落后。另外商业养老保险管理的技术水平需要按照时代的发展特征展开创新,目前其整个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存在较大的社保基金管理风险。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系统落后

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落实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想要从整体的工作安排上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尽量避免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需要完善健全的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从而有助于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性发展。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过程中,因为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所包含的信息数据需要结合相关的制度来展开综合性的管理,对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得知,其具体的实践应用未能完全依照科学合理的审核程序来进行基金的管理和后续的支付,对应的定点服务中心完全以利益收入为工作重点,对于社保支出的安全性管理有所欠缺,会导致违规收费等问题的出现而不能及时处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商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科学化发展。

三、商业养老保险数字化管理概况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特征

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核算工作上,其管理的主体所对应的并不是保险机构,而是资金本身,由社保资金的性质所决定。商业养老保险说明的内容是:要确保资金的应用覆盖所有投保主体,要保证审核人员的工作能够满足所有主体的需求并符合其实际需求,另外基金信息的变化要以全体人员为目标,再有资金的核算要以数据支撑为根本,确保其运用的安全性发展。在开展商业养老保险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过程中,要以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为第一考量,确保其呈现平稳的运行状态;其次,要确保明细核算能够直接对接用户的个人保险支出需求,包括养老、医疗等方面,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才能够实现这些要求。

(二)社会保险基金数字化管理现状

分析目前社保基金的数字化管理工作的发展,目前其运行系统的发展仅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人员的记账量,但整个数字化系统的应用和发展还不够成熟。例如,在商业养老保险费用的征收、数字票据的整理方面依然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通过手工记录的方式来完成,这样很容易出现错误,而且增加了其总体的劳动量,从而导致在收、付信息的记录和应用上出现差错。所以,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工作中,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并不能完全满足数据在整个管理工作当中的应用,其具体的细节和应用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提升。虽然目前计算机技术的引入能够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但在数据的计算工作上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在社保主体的养老账户和医疗账户的记录上,不仅要有详细的记录还要明确到个体账户的细节上。可以通过一个个人账户的建立,来解决因个别数据量过大而导致的管理问题。想要实现不同财务报表的细化核对,很难通过一个计算系统来独立完成。一般状况下,不同的业务系统联系并不大,所以,财务部门在对不同的单位、个人的收付情况展开管理的过程中,相关的业务部门并不能从整体上监督或管理财务部门的工作内容,这样会直接影响商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发展。

四、加强商业养老保险数字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综合性数字管理平台,实现基金财务数据库集中管理

现如今部分社保机构已经落实了基金财务软件联网,同时引入了综合性查询系统,能够以此来实现多地区数据和信息的汇总查询和分析工作,在整个地区完成财务系统的联网之后能够从大数据的角度来落实商业养老保险财务数据的综合性管理。整个财务核算引入了多险种、多账套以及分层次和统一数据化管理的模式,来确保其安全性得到整体的提升,还能够有效提升数据存储和产品查询的便捷性和宽泛性。结合对应的管理对策提升财务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效率,能够以此来保证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间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管和静动态监管的融合,推动现场及远程管理工作的实施发展,以此来强化商业养老保险的安全和有效性,提升管理的质量。

(二)开发商业养老保险运行分析系统,利用分析模型服务领导决策

商业养老保险运行分析系统能够实现管理内容和信息查询的便捷性,通过主页面来为使用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浏览搜索服务,以报表类和报告类面板几个部分为主要组成内容,通过详细的报表和图表以及文字档案等形式来展现商业养老保险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处理工具来对相关数据进行多角度的立体分析,深入发掘其内在特征,为领导的整体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进而总结起历史性的数据价值,结合创新的角度来分析数据的整体变化,为后续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分析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征可知,目前这一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能够囊括近几年内整个商业养老保险的收支和预算执行状况,对于后续的支撑使用及分析预警都有积极的补充作用。该系统能够按照管理者的实际需求来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定位,来确保整个平台当中不同管理者的不同工作需求得到满足,对整个系统的商业养老保险的财务数据业务内容和相关信息情况可以实现综合性的整理分析和总结,对后续的商业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划和数据分析作出整体的部署,对不同险种的收支及发展变化趋势和后续的执行预算,以图表的形式表现出来,便于整体决策工作的进行,这一系统要确保包括以下几部分功能。第一是预算执行分析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分析不同系统当中的预算执行数据,结合自定义的表格方式来展现出用户所需要的内容,通过系统化的预警分析及决策模型综合引入多样化的统计和分析方式,对不同的预算执行展开深入的研究,为不同的决策部门提供有效科学的信息内容,帮助其对后续的工作规划和发展方向做出具体分析。通过近几年的基金财务数据情况引入科学的参数权重设置来生成今后的基金收支预算表,以此作为后续管理工作的参考。第二是预警分析系统,这一系统是在传统的查询系统的基础上所构建而来的,预警报警平台对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作出风险预警,结合相应政策量化来分析其后续发展的可行性,以传统的基金支撑能力来展现不同地区和机构的险种表现情况,由不同经办机构输入其预警值来生成预警直线,和实际数据做出对比分析,一旦支撑能力的约束低于预警线就会由此发出预警提示,基金管理人员要以此做出预警方案。在整个基金支撑能力预警分析的过程当中,不仅要分析险种的收入情况、支出状况、实际结余和收入的来源及支出结构特征之外,对今后的整体收入水平及相关政策性的影响都要做出综合性的考量,来展开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

(三)适应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驱动新模式,实现多系统融合发展

数字化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发展及根本是想要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的工作原则,以此来实现社保业务、财务以及银行系统的融合发展,真正落实一切业务在网上办理,资金在银行流通的根本目的。在对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和完善后,在基金的发放过程中展示出较为明显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部分,首先是业务的支付、财务和银行支付信息几方面实现同步发展,银行和业务及财务运行流程实现了整体互通,在整合多方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和系统的综合性发展,为商业养老保险准时准确和安全的发放提供有力的数字化支撑;其次是实现权限管理的严格性发展,确保相关制度得到安全性的保障,可以通过和网上银行采取同样的安全制度为入手点,以内部授权为主导来落实安全的支付功能;再有是操作简单,能够有效地提高效率,业务支付工作人员可以将系统生成的拨付单据通过数字化体系传送给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待其完成整体性的审核后,确定拨付,由银行系统负责指令接受,同时将相关款项划至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账户当中并发送信息来确定业务流程的完成,同时生成自动化的凭证来更新财务系统的到账情况。

(四)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提升基金管理安全性

想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发展,就要强化其业务流程的严密性发展,规范不同业务环节的办理流程,避免风险出现的可能,要确定岗位职责、构建严密有效的内控体系、结合科学化的数字监管系统来发挥现代技术手段的优势,实现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发展。首先要从组织结构的控制角度入手,构建科学化的岗位架构,确保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之间明确职责内容,构建领导授权管理制度,保证不同的工作环节和责任得到明显划分;其次要重视业务运行的控制内容,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和管理实际确保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的核定及后续的管理及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能够完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保证操作流程规范严谨。另外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设置要依照责任划分,实现互相制约的管理模式,确保商业养老保险的收支存储和后续管理工作能实现严格的区分和责任管理制度的落实,防止一人兼任非相容岗位和独立完成基金管理工作的内容;再有要重视信息系统的控制工作,加强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完善对机房设备数字化信息内容的备份,保证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结合系统的管理制度来落实密码或口令管理内容,保证系统的数据在新增和修改过程中有严格的书面依据,其经办业务证明要得到妥善的管理和明确的记录。综上所述,目前数字化建设在整个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当中的应用十分关键,同时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关注,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足,直接影响整个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发展。站在整体的角度分析社保,财务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是实现整个商业养老保险数字化管理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相关管理内容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要以数字化发展为主要目标来强化商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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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雨丽.金融素养、教育水平与家庭商业保险消费[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20(4):23-25.

[4]周弘,夏鸣.金融素养、风险态度对家庭商业保险参与的共同影响[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69-79.

家庭保险管理范文第5篇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意识薄弱随着国家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电力企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其社会保险制度也随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其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力度。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企业员工,均缺乏对企业保险制度的正确认识。管理制度不能及时有效的为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单位参保的问题一再被拖延。一些职工思想落后,参保意识较弱,这些问题都给电力企业保险制度的推行带来了麻烦。

2.保险制度执行效率低,成本高在我国,保险制度实施多部门管理,其从审批到报销要经过多个程序。而医疗等治疗费用却在逐年增加,虽然近年来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企业职工看不起病的现象依然存在。保险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且执行效率相对低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对企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电力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1.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此,企业应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提高社会保险的收缴率,并实现全额收缴和拨付。另外,根据员工的工作状况、家庭状况对其下岗基金做出调整,以确保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企业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以减少其后顾之忧。随着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1)实现保险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使保险制度不断的趋于完善,为职工提供更多福利。

(2)保险政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建立了新型的、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对保险缴纳和管理的认识更全面,保险缴纳更积极,保险管理更加合理。

2.建构覆盖电力企业的卫生医药制度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是电力企业确保职工安全,为其提供医疗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通过全面的覆盖整个电力企业的卫生医疗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员工获得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加深了职工对电力医疗制度的认识,使其体系逐步完善。

3.工伤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改革企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员工福利之一,其落实过程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主义企业保险制度完善的体现。企业应进一步明确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为其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和产假。总之,工伤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落实和改革为企业员工带来了福利,但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制度

1.创新企业保险管理观念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进行,其保险制度也应随着进行改革。这要求现代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保险制度的构建目标和构建原则重新进行定位,明确保险管理思路,深入了解企业员工需要,在保险体制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需求。坚持电力企业保险管理创新,企业管理者应具有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能够合理有效的解决企业在保险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电力企业保险事业的完善,使其为员工提供福利。另外,管理理念的创新还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一致。

2.建立科学的管理观念社会保险工作既是服务,又是管理,二者缺一不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队伍,利用科学的管理观念对企业进行管理。企业保险管理者应从根本上转变思想,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心。并且时刻把握科学的管理观念,实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效率不断提高的管理机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保障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其执行和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多项专业知识和能力,这要求管理人员灵活运用,在坚持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实现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3.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保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企业应致力于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的收缴和发放,真正为企业员工谋福利,确保企业员工的利益。并且时刻坚持以人为本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确保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努力构建一批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实现电力企业保险机制的建立、管理和完善。4.实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实现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有利于实现保险管理信息的透明化,提高员工对保险作用的认识,促进保险收缴的进行。同时信息管理平台的创新也确保了员工的实际权益,提高了管理者的专业性和管理效率。为企业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更多的群众基础,同时加大企业保险机制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