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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精选

家庭伦理论文

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第1篇

班级制度是班级工作的原则、底线,是学生班级学习生活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班级红线,是班级规则,更是班级文化的体现。

1.学生自定制度

制度是在学校大的学习、生活、工作的前提下制定的。制度可反映出班主任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思路。制度由班委会组织制定,学生可以广泛参与,讨论调查研究,班主任审核确认。制度要为班级服务,可执行,可操作,不偏激,不出原则。制度的执行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度一定要细化,不能笼统、含糊不清。

2.制度应该有奖有惩

要做到奖大于惩。惩罚不是目的,要多些赞美给学生,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小组评价的方法加以鼓励。制度应该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有利于班级的管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班级文化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度最终应该让学生体会到是为了学生成长,为了班级发展。

3.制度应该体现班级文化

制定制度的目的不是让学生执行什么、不执行什么,而是让学生形成好的习惯、好的思想、好的方法,形成班级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班级的一种文化氛围。制度不是宣言,不是约束,不是口号。

二、师生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是班主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班主任一定要清楚自己做的是人的工作,自己的单位是学校而不是工厂,是教育而不是生产工具,自己时时在和灵魂对话,时刻都在进行思想的交流,自己是教育者。

1.作为老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了解他们

遇到事不要轻易发火,要和学生多些耐心去沟通,不要让自己和学生有隔阂。其实在我工作的过程中与学生相处的许多不好的事情都是由于不了解真相造成的。许多事情可以站在学生的角度想想,可能结果会更好。要让学生感觉到你是真的关心他们,要让他们知道老师时刻都在他们身后关心着他们。但要把握尺度,不要让学生养成依赖感。

2.与学生交流时要建立在平等信任的基础上

平等和信任是交流和对话的前提,这样学生才觉得公平,才愿意和你交流,愿意说真话,能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现在的学生,多数是独生子,家庭的教育基本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在学校也应该给予他平等。不对学生说伤自尊的话,说话要留有余地,自尊是人的底线,所以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不然学生会恨你一辈子。如果事情严重,有可能的话,可以采取隔夜处理的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处理问题。

3.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全面发展

不能以学习代替品行,要意识到学习不是生活的全部,要相信天赋,要发扬学生的长处,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要给学生自由的发展空间,不要过于严格,过于对他们进行限制。要适当放松,调节学生的情绪。要多发现学生的优点,不能只看学习。处处开花,借机发芽。

4.在与学生交流时

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做到不讲大道理,就事论事。在注重学习的同时也要注重品行的教育,要让学生知道在遇到事的时候要敢于担当,要勇于承担责任,要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三、注重家庭教育教育是一个过程,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

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第2篇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产科正常分娩的产妇100例,年龄21~32岁,平均(27.6±3.1)岁;初产妇58例,经产妇42例;均为单胎;孕周38~41周。将产妇随机分为试验组与对照组,各50例。两组产妇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对照组实施常规的产科护理,即产前进行健康宣教及围生期常规护理。试验组实施以产妇-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模式。(1)应用新式护理观念,护理人员以“产妇-家庭”为核心,遵循“尊重、支持、合作、选择、授权、灵活性、信息及力量”原则,使产妇获得人性化的护理,且其家属也获得相应的服务。(2)营造良好的产房环境。通常温馨、舒适的环境可以让产妇放松心情。针对部分产后情绪低落者,可在病房内播放一些轻柔的音乐,安慰产妇的情绪,或者保持病房安静,让产妇多休息。(3)在健康宣教过程中,鼓励产妇积极表达内心的感受,包括期待、焦虑、恐惧等,据此,护理人员进行积极引导,组织小组讨论或者要求家属一同学习分娩知识,掌握分娩技巧,增加自信。(4)产时允许产妇的丈夫或其他1~2个亲人陪产。(5)产后指导产妇及家属共同学习照顾新生儿的技能,帮助产妇转换角色及掌握母乳喂养的技巧。

1.3观察指标观察两组产妇的母亲角色适应、母乳喂养技能、新生儿护理技能、护理满意度以及自然分娩率,前4项评价指标分良好、一般、差三级。

1.4统计学方法选取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试验组产妇的母亲角色适应、母乳喂养技能、新生儿护理技能及护理满意度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3.636、18.881、14.583、8.696,P<0.05)。对照组产妇自然分娩32例,占64%(32/50);试验组产妇自然分娩41例,占82%(41/50),两组产妇自然分娩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8.34,P<0.05)。

3讨论

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第3篇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8月~2013年8月本院儿科收治的患儿101例作为观察组,其中男52例,女49例,年龄4个月~9岁,平均(4.3±1.1)岁。同时选取2010年8月~2011年8月本院儿科收治的患儿91例作为对照组,其中男44例,女47例,年龄4个月~9岁,平均(4.4±1.1)岁。两组患儿在体质,平均年龄及性别等方面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儿科常规基础护理,如监测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心理护理,营养护理及出院指导等,而观察组再给予家庭中心式护理,主要有如下几点:①指导患儿家属共同参与护理。有些患儿家属对患儿疾病的治疗及护理不了解,甚至不参与,这可能导致实际护理质量下降,故家庭中心式护理要求家属共同参与患儿的护理及治疗,并对家属情绪进行管理[2],同时优化教养模式和家庭环境,使家属起到榜样作用。②疼痛的护理。在常规疼痛护理基础上,护理人员也需指导患儿家属如何进行疼痛的处理,如当患儿疼痛来临时,患儿家属首先需平静心态,再可通过向患儿讲故事等方式分散患儿注意力,以减少患儿体验疼痛的时间[3]。③其它。在脑瘫,肾病等其它慢性疾病的护理中,家庭中心式护理可指导患儿家属如何进行护理,如何进行心理沟通,从而提高患儿家属的保护意识,以控制患儿病情,提高患儿依从性,从而促进患儿的康复。

1.3效果评价

治疗结束后对患儿的护理质量进行评价,主要有如下几个等级,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及非常不满意,总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

1.4统计学方法

用SPSS11.0进行数据统计,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观察组非常满意51例,满意31例,一般15例,不满意4例,非常不满意0例,总满意率81.2%;对照组非常满意31例,满意21例,一般29例,不满意7例,非常不满意3例,总满意率57.1%。观察组总满意率高于对照组,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三、讨论

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并非无法可依,诸多法律法规均可被直接援引为处罚施暴者的法律依据。针对被害人被侵害权益的不同,刑法亦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但刑法打击家庭暴力立法存在了明显的缺陷:除去虐待罪,其他罪名的犯罪主体均系一般主体,未能体现出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而虐待罪“情节恶劣”的严格入罪标准在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的鲜有发生。可以说,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法律的缺位导致审判依据不足,造成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不周延,大量家庭暴力犯罪亦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其实,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屏障,应成为抑制家庭暴力的“良药”。

二、问题提出:家庭暴力犯罪在审判中的三重困境

(一)被害人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较高隐蔽性,一般仅有父母、子女等亲属在场,而目击者与施暴者之间特有的血缘或身份关系导致他们拒绝作证。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及未致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均属亲告罪,自诉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受暴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接受检查,丧失了取证的时机。即使被害人及时取证,其身体伤害与行为人施暴事实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相当困难。证据的缺失业已成为制约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枷锁。

(二)对家庭暴力的溯源与过错认定难司法将婚姻家庭纠纷列为民间矛盾并明确“若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随之而来的是“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认定问题开始困扰着审判机关。在实践中,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犯罪激化源头较为复杂,既可以是由偶然发生的小事、也可以是时间和双方行为累积及相互间多次行为的共同作用。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控辩双方对起因之争尤为激烈,而让法官在简单的案卷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家属各执一词的证言中庖丁解牛式地梳理出“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及过错的程度,进而在量刑时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显得异常困难。

(三)定罪量刑中呈现出“宽严倒错”的尴尬一方面,刑法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弱软失度”。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更为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但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等严重后果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人多次伤害被害人身体,却直到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时才受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刑法对“以暴抗暴”式犯罪却过份严苛。在社会机制与刑事司法程序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时,行为人“以暴制暴”式的自救行为具有防卫特征与特殊的行为对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暴抗暴”下的杀人、伤害行为往往又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相反其犯罪手段往往较为残忍,属从重情节。受命案问责意识的影响,责任主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架空,即便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起因具有可宽恕性,两者综合考虑,被告人往往会被处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值得我们从刑法制度上深思。

三、匡正思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准确定罪,摆脱单纯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解释的定式思维罪名的确定只是量刑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因受到虐待或因琐事一时激愤起意实施的杀人,行为人在特殊的状态下呈现出认识范围、理智情绪受抑制的状态,对行为后果往往缺乏足够地考虑,加之个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都导致法官无论适用哪种标准框定家庭暴力犯罪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譬如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明确,要求法官准确界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抑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没有实质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仅限于对被告人量刑上的宽缓,更应体现在定罪上的从宽:将此类“以暴制暴”式杀人的家庭悲剧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显然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

(二)以客观标准把握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应以客观标准评判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对矛盾的激化与刑事案件的发生负直接的责任。就量刑而言,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可被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节要素。所谓的“客观标准”,即法官站在社会普通大众的立场来审视,在被害人同样或者相似的行为刺激下是否有无法克制而失控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一方面,不论面临何种侵犯,作为普通的社会人既有愤怒的权利但也有保持理性克制的义务,不能肆无忌惮地宣泄;而另一方面,采取客观标准也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在客观上也会促使裁判结果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树立司法权威。

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第5篇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既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正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而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界定对妇女暴力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使妇女遭受痛苦的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威协,强迫和武断性的剥夺自由,不论发生在公开场合或发生在家庭中,都是对妇女的暴力。”如何预防、遏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上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二)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一)抓紧时间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其中,特别是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