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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文物保护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命题类型一:概括标题含义

设问方式1:标题的含义(内涵)是什么?

【典型例题】(2012年四川卷高考题)14.根据全文概括“柴禾”在文中的含义。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词语在文中的含义、形象的含义及理解文章的能力。解答此题要通读全文,“柴禾”既是文章的题目,又是本文的线索。“柴禾”形象在文中的含义是丰富的,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首先要弄清本文采用了象征手法,以“柴禾”来象征家力;其次要找出“物”与人的联系点,比如“柴禾”是生活物资,是家的一部分。在其背后隐含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精神寄托。

【答案示例】生活物资,家力象征,家的一部分,传统生活方式,精神寄托。

【类题点拨】

标题是对文章精要内容的提炼、概括与浓缩。标题的含义具有双重性,既有浅层含义,也有深层含义。浅层含义指的是标题的字面义,深层含义有指代义、比喻义、象征义、双关义等。作答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其含义:看标题字词关键词语,从理解文章标题关键词的本义、字面义入手,联系文章内容,得出其深层含义;看标题修辞,联系文章的人物形象及隐含的情感来理解标题的含义;看全文内容,了解文章背景或梳理文章线索整体感知内容,进而把握标题的含义;看主题思想,概括文章的主旨中心,分析题目揭示的思想内容。

设问方式2:围绕标题,本文从哪个几方面进行阐述?

【典型例题】(2012年广东卷高考题)19.围绕“寂寞出学问”,秦绍德从哪三个方面做了倡导?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考生筛选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访谈在记者的提问和总结的带动下分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均为秦绍德对“寂寞出学问”不同方面的认识,由此分别列出要点即可得出答案。

【答案示例】①治学精神方面:要有坚守学术,静心求实的精神;②治学态度方面:要有兴趣,要有对学问的热爱;③治学环境方面:媒体与学者应当形成良性关系,要弘扬学术精神、学术成果而不是学者的私生活。

【类题点拨】

此种题型,文章标题或直接点明文章的主题(如2012年江苏卷《笑的价值》、2012年新课标全国卷《谢希德的诚与真》),或暗示了文章的写作思路(如2010年重庆卷《在春天里观察两只鸟》)。概括文章标题的含义,实则考查考生筛选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作答时,筛选好答题区域,抓住每段的核心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即可。

命题类型二:分析标题作用

设问方式1:标题的用意、好处?

【典型例题】(2012年辽宁卷高考题)(4)小说以“最后的黄豆”为标题,寓意何在?这对现实人生有许多启示,谈谈你感受最深的一点。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探究小说中题目内涵,探讨作者的创作背景和创作意图,对作品进行个性化阅读和有创意的解读的能力。“最后的黄豆”是一个隐喻性的标题,它就是一袋金豆子,是爷爷留给“我”的,这既是“爷爷”留给我的一种物质财富,也是“爷爷”奋斗一生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爷爷”留下的人生教训。如果没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就像小说中的父亲,即使有再多的财富,到头来也只能挥霍一空。题目中的“最后”可谓“题眼”,引人深思。这个主题对我们的人生启示颇多:人生要有追求,要正确看待财富,精神财富远比物质财富重要,教育孩子问题等

【答案示例】寓意:一是“爷爷”通过一生奋斗留给“我”的物质遗产,是现实世界中的财富;二是“爷爷”留给“我”的人生教训,启发“我”对物质要有清醒认识,是一种精神财富。

启示一:就人生追求而言,单纯的物质追求并不会让人幸福,相反可能带来生活中的不幸。

启示二:就亲情而言,真正的爱不是溺爱,而是要帮助下一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启示三:就传承而言,精神财富的传承比物质财富更重要,只有精神的力量才能真正改变人生。

【类题点拨】

鉴赏标题的作用是常见题型,标题的作用有概括文章主题、体现人物精神、贯穿文章线索、引发作者感悟等。具体来说,以人物为题主要有:突出人物形象;展开故事情节;紧扣中心,突出主题等。以形象特征为题,则主要有:铺开情节,呼应细节;对比讽刺,强化效果等。以物件(物象)为题,则主要有:表层含义,深层含义;线索,贯穿全文;概括故事情节;悬念,引发联想,吸引读者;寄托某种情感,突出文章主题等。以事件为题,则主要有:突出主要故事情节;紧扣中心、突出主旨等。以时间、地点、环境为题,则主要有:点明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创设故事背景;渲染环境氛围;具有隐喻象征含义等。

设问方式2:为什么设这个标题?

【典型例题】(2010年新课标全国卷高考题)(4)“保护人”作为这篇小说的标题,有主题思想、结构艺术、象征意蕴等多方面的考虑。请选择一个方面,结合全文,陈述你的观点并进行分析。

【答案示例】观点一:使主题思想更加集中、深刻。①以小见大,揭露当时法国上层社会的不良风气和多种黑暗现实;②讽刺官场中趋炎附势、官官相护、相互推诿的丑恶现象;③揭示出一个道理:如果社会需要保护人,如果大家都寻求保护人,社会就会失去“保护”,体现了作者对社会公正的思考与追求。

观点二:使人物形象更加鲜明、突出。①抓住“保护人”时刻想要保护他人的这一突出心理特征,采用夸张的语言和动作描写,惟妙惟肖地刻画人物性格;②以“保护人”为线索,使对比手法更加突出,有利于揭示人物性格的前后反差;③通过“保护人”含义的变化,淋漓尽致地集中呈现小说的讽刺特色。

观点三:使情节结构更加紧凑、有序。①以“保护人”的故事构成情节发展的主体,使结构主干突出,不枝不蔓;②以“保护”与“被保护”为纽带,聚拢各种人物矛盾,使结构层次分明,井然有序;③围绕“保护人”安排相辅相成的明暗两条叙事线索,使结构收放自如,平中见奇。

【类题点拨】

此类题,属于文章写作手法的范畴,与文章的材料安排、行文构思、表现手法等有关。回答此类题,首先要明确标题表面义,接着分析文章结构,考虑文章谋篇布局的匠心所在;然后找出每一段的中心内容,归纳概括文章的写作内容;最后找到文章结论性质或议论抒情的语句,挖掘出人物和事件所蕴含的美或丑,明确文章的中心,挖掘标题的中心义。

设问方式3:根据文章标题,梳理作者的写作思路。

【典型例题】(2012年重庆卷高考题)15.文章主要写了画家老刘的“太阳梦”,请就此梳理作者的写作思路。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分析作品思路,理清文章结构的能力。“梦“是贯穿全文的线索,寻梦——实现——再寻梦,按意思归纳整理即可。

【答案示例】(1)艰辛寻“梦”——画山画得苦。(2)“梦”的实现——从太阳中获得灵感,独创“山水画派”。(3)再寻新“梦”——陷入苦闷期,想再上一个艺术高峰。

【类题点拨】

有的标题(如2012年湖北卷《耳边杜鹃啼》),不仅点出文章的写作对象,而且能够设定全文的结构思路,具有文章线索的作用。梳理写作思路,要抓住标题的关键词,并结合文章的具体内容。

命题类型三:开放式探究类

设问方式1:谈谈你对标题的理解。

【典型例题】(2011年山东卷高考题) 22. “审丑”作为小说的标题,意蕴丰富。请结合全文谈谈你的理解。

【解题思路】对于小说标题“审丑”意蕴的分析,首先要看它所涉及的对象,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对象进行探究;其次意蕴有深层次和浅层次的区别,浅层次就是围绕艺术或人物展开,深层次就会指向小说主题。

【答案示例】(1)标题一语双关﹙或反讽﹚。(2)“审丑”是一种绘画原则﹙“流派”“风格”“理论”﹚,老人成为学生的审丑对象。(3)老人外貌丑陋,做人体模特被人们视为丑事,但这“丑”下面隐藏着为孙子全力付出的淳朴心灵。(4)小臭儿不孝﹙或“忘恩负义”﹚,嫌弃爷爷是真正的“丑”。

【类题点拨】

围绕标题意蕴设题是常见的题型,探究性的题目往往在设计问题的时候都有“你是如何看的”,或“你的感受如何”,或“谈谈你的理解”等句子。回答时,首先结合文本谈谈自己的理解,其次联系自我谈谈感悟,通常可用“我对这个问题是这样看的”或者“我认为什么什么”“我觉得如何如何”等句式来表达。

设问方式2:更换标题好不好或哪一个合适?

【典型例题】(2011年全国卷高考题)小说的题目是“血的故事”,但主要内容是围绕血型而展开的,如以“血型的故事”为题,你认为是否合适?请谈谈你的观点和具体理由。

【答案示例】观点一:以“血型的故事”为题不合适。 ①“血”这个词可让人联想到“血脉”“血缘”“血性”等多种含义,如果以“血型的故事”为题,题意就显得单一;②外省人和台湾人血脉同源,这是“血般的故事”;③彭先生的恋爱故事,实质上折射了外省人与台湾人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小说表达了中华民族血浓于水,应该是“一家亲”的主题。

观点二:以“血型的故事”为题合适。 ①“血”有类型之别,而语言有“南腔北调”之分,以“血型的故事”为题,可彰显作者的巧思;②小说的主要内容是围绕血型而展开的,以“血型的故事”为题,与文章内容更吻合;③可显示“验血型”在文中的重要性,也与中华民族血浓于水,应该是“一家亲”的主题不相冲突。

【类题点拨】

此类题,解答时要注意答题的严谨性。首先要用“好”(“不好”)等词明确自己的观点,接着找出那些能集中体现作者写作意图和文章主旨的语句,含义较深、富含哲理的句子等关键词句,看标题与中心的关系(如表现、紧扣、点明、深化中心等),最后从语言特点、技巧、风格、中心联系的紧密与否、结构安排上的合理与否等方面回答比较置换者优劣点,进而证明自己观念的合理性。

设问方式3:给文章拟写标题。

【典型例题】(2010年安徽卷高考题)13.请为这篇小说拟一个恰当的标题,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根据情节取题,本文的情节包括订碑——看碑——运碑——立碑,这几个过程可以使用“洗碑”概括,也可以用“碑”一词,该词是情节的线索,又能对读者强烈地提示文章的情节及核心情节内容。可以从人物角度取题,如从王石匠角度取“淡定的洗碑人”,该词从说人物的角度提示情节,并暗示小说主题。可以从主题角度取题,如“洗碑之悟”,若用“碑”也有象征义,暗示碑的纪念之意,对人的警醒教育作用。

【答案示例】(1)碑。理由:①“碑”是贯穿情节始终的线索;②“碑”“洗碑”暗示了罗永才的心理及其转化(“悲”到“洗悲”)过程。(2)王石匠。理由:①小说主要人物之一;②王石匠形象的塑造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3)转变。理由:①罗永才的心理转变是故事的主要内容;②以罗永才转变来表现小说的主旨。

【类题点拨】

题目可以从情节内容的角度拟,或能概括全部情节,或能点出核心的部分情节:可以从人的角度拟,或是主要人物,或点明主次人物关系;可以从物的角度拟,常常是文中反复出现的物为标题;可以从表现主题的角度拟,或直接就是主题,或含蓄表现主题,可以以故事发生的时间为题;可以以故事发生的地点为题;可以以人物的情感为题;还可以综合上述信息,使用修辞取有文采的题或幽默的题。

文物保护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52号)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月23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故

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1993年4月5日、6日、7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年3月30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是要约,李珉在1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1)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文物保护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污染的种类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其中光污染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我国在宪法、民法通则及环境保护法中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光污染侵权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所以深入研究光污染的有关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

关键字: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娼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文物保护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图书馆,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公安教育中的特色教学手段,案例库是案例教学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森林公安教学参考案例数据库的建设实践,总结分析了特色数据库建设的原则、方法并具体描述了构建过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为相关院校开展特色数据库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 :公安院校;教学;案例;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G25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158-03

基金项目: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研基金项目(LGYB201415)成果之一

1 引言

教学参考信息不仅能够作为教师创新教学手段、改良教学方法,借鉴新颖资料的重要保障之一,也能够帮助教师整理开发创新在教学过程中积累的理论和经验,是成功开展教学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和资源保障.同时也是学生自主学习,引申和深化课堂内容的重要渠道和资源保障.人们在解决新问题时,往往会将过去案例与当前问题相联系, 利用类比推理进行问题的求解.相关专家研究表明,利用案例法开展教学,可以有效地延长记忆时间,多达普通记忆的六倍,并能将学生对教学内容和知识点的理解周期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互动的创新教学模式.通过对真实、典型且具有与课堂教学紧密相关的的事件组织学生开展研讨交流论述,总结观点和经验,达到启示理论、拓宽思维、丰富知识的目的.该方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郎代尔教授首创,该对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批判怀疑精神以及象律师一样的法律思维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1]

基于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法对应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具有着天然的优势.成功开展案例教学必须要依托大量的案例作为实施教学的保障.由于公安信息资源大都具有的保密性和出版物难以搜集的原因,因此公安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网上提供的公安专业信息资源非常少而且零散,查找起来很困难,给公安工作、教学、科研带来极大不便.通过文献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建设,使之成为具有鲜明的公安专业特色,技术先进,方便实用,参考价值大的专题教学参考案例数据库,能有效的组织分散的各类案例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为公安教学提供参考信息源,为教学科研和公安基层单位提供信息保障.

2 公安院校特色数据库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警务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各公安院校图书馆也相继开展了公安特色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依靠特色资源的优势和信息技术的保障不断开展和完善数字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与部分公安院校图书馆联合开发建设了公安期刊全文数据库、外国警察原版期刊全文数据库,建设了基于馆藏的公安法律图书全文数据库、中外报刊题录索引数据库等;湖北警官学院图书馆建设了警察史研究专题数据库、李昌钰博士专题库、公安新闻简报数据库等;江西警察学院图书馆研制开发了中国公安报刊资料检索系统(CPIS)数据库;江苏警官学院图书馆建设了学院教学参考书数据库、公安科技信息库、警察学网络资源资源导航库、公安电子图书库、公安视频资料库等;广东警官学院图书馆开发了警学全文数据库、教学视频资源数据库、教学参考书全文数据库;铁道警官学院建有铁路公安特色数据库等.

3 森林公安教学参考案例库建设的主体优势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图书馆是该项目的建设主题.,其资源建设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在在同类型院校中处于较先进的水平,目前馆藏图书62万册,电子图书160余万册,电子期刊近3.3万种,各类数字资源总数近50个,中外文期刊1000余种.其中公安专业图书近20万册,所订购专业期刊及其电子版基本上涵盖了国内公安及相关学科期刊种类,订购了国外公安学科核心期刊杂志,建设了千兆局域网,组建了服务器集群,存储系统净容量16TB.图书馆网站提供7×24小时/周数字化畅通服务.图书馆团队在过去的研究中已经积累了特色数据库建设的大量经验,自主开发了图书馆门户网站、手机短消息服务平台、学校招生查询系统、新生报到登记管理系统、图书馆多媒体点播系统、研究和开发了“森林公安数字化教育资源管理调度系统”,建设了消防专题数据库,参建了江苏省高职高专教学参考数据库等多个项目.这些建设成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硬件和网络环境的保障,也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启动环境和测试条件,并有利于项目在校内的应用模式和以后校外用户的资源共建共享,从而向更大规模的推广奠定基础.

4 森林公安教学参考案例库的建设实现

4.1 建设系统软件的选取

该数据库采用了清华同方开发研制的“TPI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管理平台”系统软件进行数字资源加工和科学管理,这也是CALIS中心推荐的专用软件之一.该数据库要求成果具有高安全性、高质量、具备友好界面和强大完备的检索功能检索功能强并要求维护方便快捷.“TPI”系统是基于全文检索数据库做为核心内容,采用了目前较为先进的C/S架构,采用了典范的的基于B/S浏览器的检索方式,能够对各类文本、图像以及多媒体资源集中管理,提供电子书加工服务、基于全文的检索服务和网页动态系统,是一个面向内容管理的数字信息开发平台.适合本项目以内容管理为核心的数字资源解决方案.

4.2 案例资源的整合搜集

森林公安是我国公安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行业公安的特殊定位在工作内容、方法、模式上有自己的专业特色属性,因此森林公安案例文献也相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特色.

4.2.1 案例资源选取原则

(1)实用性原则.案例选择要与学校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相结合,有助于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关联,一期建设选取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涉林案件、野生动物保护案件、野生植物保护案件、森林消防案件作为建设重点,之后逐步推进其他类型案件的案例建设;

(2)典型性原则.案例选择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能够集中反映一类或一组案件的规律特点,重点选择典型性案件作为同类案件代表,注重大型案例和小型案例结合、难易结合,能够让教师根据课程要求选取相关难易程度合适的案例,在清晰讲解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内容的同时可以相得益彰的提升和拓宽同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同时也要考虑适应教师、学生、基层干警等不同信息用户的个性化、专业化需求.

(3)准确性原则.虽然教学案例主要用来讨论、借鉴、参考,并非直接的的解决方案,但案例的准确性仍是一个关键,不能让错误的案例误导用户.同时所选案例大多来自于真实的公安机关工作实践,对于学生上岗工作后的角色转变和适应过程具有促进作用,对于岗位需求具有和今后工作实践有一定指导意义.

(4)保密性原则.部分案例是来自于公安一线的真实案例或密级资料,因此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不予公开.

4.2.2 案例资源搜集渠道

(1)本馆实际收藏的印刷型文献记载的案例.主要包括印本图书,纸质专业期刊、学报,灰色文献(内部讲义、研讨会论文集、内发刊物、密级资料等)等收录和记载的各类型典型案件侦破经过或案例评析等信息资源.

(2)公安机关提供的典型案例.主要是包括学校教师深入森林公安机关挂职锻炼、业务实践、研讨交流等带回的相关案例和学校举办各类公安培训班学员带来的相关案例以及项目组深入一线公安机关调研取得的相关案例资源.

(3)商业数据库收录案例.一是大型数据库群组中数字化期刊、报纸、会议论文收录的相关案例资源,二是专业数据库收录的相关案例资源,如《北大法意》、《汇法网》、《北大法宝》等.

(4)网络资源.网络资源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专业网站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网》、《找法网》、《法律快车》、《法律界》、《纵横法律网》、《国家律师联盟网》、《110网》等均有典型案例报道和评析,可检索、下载、整合利用;二是散布于其它网站的典型案例报道和评析,如部分政府机关网站、各地市公安网站、消防网站、林业网站等,可检索、下载、整合利用.

4.2.3 案例资源的引入与加工

(1)印本文献的数字化.印本文献主要是馆藏图书、期刊、报纸、论文集、内发资料、灰色文献等纸质文献资源.可以利用“TPI”系统的电子书加工模块,对纸质文献进行页面扫描、利用图像处理和OCR文字识别功能以及书页压缩打包等功能处理,形成数字化文档.“tpi”系统软件同时提供对图像的深度加工处理,如比例、显示、灰度、倾斜度等,并以PDF格式文件导出.[3]

(2)数字资源的加工整序.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文献资源,如本馆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专用数据库中的电子文档、以及网络信息资源经搜集整理后的电子文档要根据具体格式应用TPI文档转换工具,结合其他格式转换工具,统一转换为PDF格式文件.

(3)建立数据库结构.数据库结构要结合教学需求、文献特点、学科分类等综合考虑,有针对性的建立数据库相应字段类型和相关属性.本项目中设置基本字段如下:题名、责任者、

关键词 、摘要、文献类型、文献来源、URL、案件类别、时间、法律依据(是否提供)、案件评析(是否提供)、密级等字段.

(4)文件的标引、分类、检查.首先将整序好的文献资源导入软件平台,之后可以利用“TPI”系统的元数据加工工具逐一开展数据的标引、分类和质量检查工作.“TPI”元数据加工工具与检索服务器可以不在同一台计算机上运行,因此可以进行远程分配任务,多机器同时工作以提升工作效率.标引工作是重中之重,是数据库检索功能成败的决定因素,因此必须高标准、规范化、重核查.本项目建设过程中选用“CALIS”和“JALIS”特色库建设管理相关数据规范和著录细则作为标引规则,以确保规范可靠.在标引工作实施中,要求著录人员认真分析文献内容,对应业务细则把握好

关键词 、学科分类等要素,确保标引的准确性.[4]在文献分类流程中,项目组根据不同读者需求的特点,建立了多形式的数据库分类及导航系统,可从案件种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文献来源种类(图书、期刊、报纸、灰色文献、网络资源)、专业类别(涉林案件、野生动物保护案件、野生植物保护案件、森林消防案件等)等多个层面建立相适应的分类导航系统,满足不同需求读者可以方便快捷的使用文献资源.

(5)数据库与服务.“TPI”系统平台内容管理与工具提供多达13种不同类型数据库界面,可适应多用户个性化检索习惯.本项目我们采用了用户比较熟悉的“CNKI”模版,它可以将界面分为“概览区”和“细览区”.森林公安教学参考案例数据库为动态实时,采用B/S浏览器的检索方式,用户可以浏览、导航、检索、下载.数据库检索提供多字段检索服务及全文检索服务,为读者提供了案例资源的题名、责任者、

关键词 、摘要、时间等多种检索途径,同时根据需求确定了概览页面和细览页面显示的内容,对初级和高级检索界面也进行了友好界面的设置.系统可以实时记录用户对数据库的访问日志,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志进行分析.日志分析提供了多种途径,有数据库、帐户、IP段等等,并显示各种分析结果.

5 结语

专题数据库建设是一项人、财、物多方投入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系统、繁琐的工程,本项目建设时间较短,目前边建设边投入使用,以争取为更多用户服务,因此在一期建设中项目组优先选择了具有我校专学科优势和学科特色的案例先期进行,之后按照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先急后缓、先小后大的原则,分期分批、循序渐进地持续开展案例数据库的建设.其间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建库周期,今后我们要积极筹措争取更多经费资助,保证数据库设备升级、技术改造和技术人员的培养,使数据库建设形成良性循环.借助森林公安教学参考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推进图书馆学科服务能力,进一步保障教学科研需求,不断增强图书馆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变兰,等.案例教学法的支持系统——案例库建设[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10).

〔2〕何绍华,李玲.案例检索以及案例库建设中的若干问题[J].情报科学,2003(6).

文物保护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铁路高职 生产企业 教学 案例库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6-0222-02

一、建设铁路实际教学案例库的背景条件及必要性

目前,铁路交通发展迅速。截止到2013年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已超过10万公里,急需一批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能解决操作难题,具备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这就需要形成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企业生产实际教学资源库。

二、 铁路生产实际教学案例库建设的思路、目标

(一)案例库建设思路

(1)分类注重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和相关性[1]。在案例库的建设中,始终围绕铁路交通专业拟讲授的核心课程和基本理论编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且所有案例均来自于已发生的我国铁路交通运营企业生产现场实际案例。(2)通过运输生产案例库的开拓,强调对铁路现有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在总结当前运营案例教学法优劣的基础上,实现案例教学的实用性创新。(3)案例评价的市场化[2]。对于案例库,最重要的检验标准是市场是否需要。通过案例的启发性[3]教育,不断得到高职教学检验和铁路企业市场检验,从而使案例的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4)案例入库实现动态化。

(二)案例库建设的目标

建设铁路生产案例库的总体目标:可建立5个子案例库,分为:行车调度指挥、接发列车、调车安全、客运安全、货运安全等5个案例库子系统。

三、案例库建设的标准及维护

(一)建立案例库规范和标准

建立案例编写规范:遵循教育部《部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技术要求》,基本结构可概括为两部分,即铁路企业案例正文+使用说明。

(二)案例库网站建设与维护

功能设计方面:铁路生产教学案例库网站功能设计应遵循实用、便捷的原则,注重功能的可扩展性和可移植性;方便用户对案例进行查询和检索;给用户提供一个案例教学与研究的共享平台;有效地实现案例方面的沟通与合作。

维护和更新方面:设置专人负责案例库建设管理工作,相应制订案例库更新计划,及时补充案例库。

四、案例库设置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达到高职铁路交通运营专业实际教学案例库的标准和目标,筹建铁路交通运营核心课程专业生产案例库,可主要设置含5个子案例库:

(一)接发列车子案例库

接发列车作业,是铁路运输生产中最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一。该子案例库以现行《技规》和《接发列车作业》标准为依据,以非正常情况下的接发列车为重点,结合分类安全事故案例,编辑接发列车子案例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接发列车子案例库要点:电话中断时的接发列车案例;无空闲线路时的接发列车案例;设备故障时的接发列车案例;特种列车的接发列车案例;超长列车的接发列车案例;恶劣天气下的接发列车案例;危险货物的接发列车案例;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案例;事故救援列车开行案例;行车事故处理案例。

(二)调车作业子案例库

调车作业是在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该子案例库以列车在车站的到达、出发、通过以及在区间内运行、列车解体、编组、摘挂、转场等安全隐患较大作业为开发的重点。

调车作业子案例库要点:平面调车作业案例 驼峰调车作业案例; 推进调车作业案例;调车挤岔事故案例;调车冲突事故案例;调车脱线事故案例;调车人员安全上、下车案例;调车作业动、静观速;动、静观距案例; 调车作业人身安全防护案例;调车事故处理案例。

(三)行车调度指挥子案例库

行车调度指挥是铁路日常运输生产的中枢组织。该子案例库以列车运行严格实行单一指挥原则、统一指挥、实现列车安全正点运行为开发的重点。

行车调度指挥子案例库要点:调度集中系统安全应用案例;调度指挥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使用案例;列车运行图编制案例;调度命令运用案例;红色许可证使用案例;施工调度安全组织案例;防台、防洪行车应急预案;电气化铁路安全调度指挥案例;高速铁路事故处理案例;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四)客运安全组织子案例库

客运安全组织是运输工作的重中之重。该子案例库以提高乘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问题的能力为重点,突出旅客列车安全行车组织、旅客运输事故处理及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案例。

客运安全组织子案例库重点为:客运站安全管理案例;客运站人身安全防护案例;旅客上、下车安全案例;旅客行李安检案例;客票预售和站车服务系统安全案例;高速列车事故应急预案;乘务员岗位安全案例。

(五)货运安全组织子案例库

货运工作就是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及国家临时指定的重点运输任务。该子案例库以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和均衡运输为重点,突出货运安全案例,确保货运安全为目标。

货运安全工作组织案例库要点:货运交接安全程序案例;货物装载安全案例;危险货物运输案例;货运调度安全指挥案例;货运编组事故案例;货票分离事故案例。

总体要求:以上案例库所有约50个典型案例都来源于现场生产及各级行车人员密切配合、联劳协作的实践。案例要紧扣铁路交通运营各专业核心课程和关键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五、建设案例库实施的步骤

具体的步骤程序如下:(图表1)

图表1 高职铁路运营专业实际教学案例库实施总体方案

六、成果及展望

(一)成果

直接成果:1)建立5个高职铁路运营专业生产企业实际教学子案例库,收集50个典型案例并最终形成完整的核心课程总案例信息化数据库;2)发表与铁路运营实际教学案例库建设相关的论文5篇;3)建立共享信息的轨道交通运营案例库教学门户网站1个。

间接成果:1)面向全国铁路高职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学生、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学习者的应用;2)为全国铁路交通运输教师教学服务;3)面向铁路企业单位培训与资源建设单位的应用。

(二)展望

铁路高职院校教学案例库建设与使用能够促进专业教师建立“统揽全局”、“点面结合”的教学理念,树立知识融合与知识集成、案例研讨与实践检验、系统科学与行为科学相结合的新型教学观,同时,对培养适应当前国家铁路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的应用型及技术型人才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东佐.建设法规概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4),35

[2]王宏丽.对建设法规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的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2),62

[3]赵剑锋.案例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的探讨与实施[J].大连铁道学报,200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