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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及其管理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供用电;可靠性;规划和管理

1.进行电力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变化

通常认为电力消费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时,要加大对电力的投入。认为超前时电力可以满足经济的需求。但是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电力消费占总的能源消费的比重明显提高。由于电力为清洁能源,利用率高,近年来对煤炭的替代比例越来越大,新能源逐渐替代煤炭能源。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大,对电的消耗也比较多,但直接产出的GDP则不多。基础性产业投资比重大幅度上升,是近年来单位GDP电耗强度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城市居民收入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居民进入家庭全面电气化阶段,尤其是大功率家电的拥有量和使用率都大幅度提高。然而居民生活用电是不直接产出GDP的,生活用电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电力消费增长超前于经济增长。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电力消费增长超前于经济增长比较普遍。所以进行城市电力规划时,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必须始终把电力作为一个超前建设的重点。不仅要考虑经济的发展速度,更要结合各地的特点,充分考虑能源结构的变化,特别是电力在总的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还要考虑相关产业结构对电力需求的变化和影响。

2.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市供用电的可靠性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电力的依赖和需求也越来越大,同样对电力的可靠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往往是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大面积的电力中断所造成的损失是极其严重的。

影响城市供电可靠性与安全性有以下一些主要原因:

2.1设备本身的制造和检修质量

较典型的有: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接触不良导致的触头过热或烧损;断路器、隔离开关或跌落保险缺相导致的非全相运行;线路瓷瓶闪烁或倒杆;断路器爆炸或拒分拒合;电缆或电缆接头故障;电压互感器短路或电流互感器开路;变压器内部故障;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

2.2恶劣环境因素

主要指暴风雨雪、雷电、洪水、地震等造成设备故障直接影响系统或用户的供电。

2.3电网运行方式

因电网在设计规划或由于设备故障及检修等运行方式下使电网的结构满足不了安全标准,从而影响了电力负荷的转移,使供电可靠性降低。

2.4电源的供电能力不足

指电源的供应无法满足用户的电力需求,特别是在高温重负荷时尤为突出。

2.5人为因素

如因人员“三误”原因或拒不执行调度命令所导致的电力事故或故障。

2.6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

可能是设计本身就存在问题,也可能是安装施工阶段留下的隐患,这些问题在某一种特殊的运行方式下就有可能暴露出来。

针对这些,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来完善管理,具体对策有:

(1)加强对入网设备的管理。生产电力设备的厂家越来越多,其有利的一面是使用户有了更多的选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其他问题,如有些设备质量不稳定,有的厂家售后服务不到位,给入网设备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因为电能不能储存,其发、供、用电同时进行,每一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影响整个电网,加之电网对各种电气设备要求专业性较强,这就要求对进网电气设备有一个规范性的要求和标准。针对设备的性能要有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并对设备的鉴定、试运行及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有明确的要求。

(2)加强对电力工程的管理。业主管理工程项目时,有时为了节省资金,降低工程的成本,没有正规的设计;施工时不选用正规的施工队伍,施工质量和工艺得不到保障;对电气设备的试验及调试等技术要求高的工作能简化的尽量简化,不按规程要求进行,无故减少项目或降低标准;为降低成本,对工程的施工不用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也不规范……这些都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对此,必须加强电力工程的管理,对其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其工程要求有正规的监理,参与其竣工验收。

(3)加强对直配用电大户的管理。各地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利用优惠电价招商引资,高耗能直配用户大量增加。这些用电大户大多未按要求配备专业的运行值班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范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定期试验,不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度等。这些用户不仅用电量大,还有大量冲击负荷或谐波负荷,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对系统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造成较大影响。

(4)注重运行方式的管理。在电网的运行方式管理上,要从保障整个电网的大局观念出发,合理安排和调节运行方式;对电网进行统一调度管理,特别是负荷紧张时,要提前安排好减负荷的预防方案;合理安排检修方式,尽量缩短检修工期,逐渐推广状态检修;对电网薄弱环节加强技术改造;合理调节负荷峰谷。

3.大力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城市配电网的应用

城市配电网直接面向广大用户,接线复杂、数据量大、变动频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已经难以满足这些要求。为加强配电网的管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城市电网中的应用十分必要。

3.1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配电网涉及的环节和领域众多,应用平台不一,行业内部没有统一的数据编码,种种人为和技术决策上的原因,造成信息私有化和资源的不能共享。通过解决此问题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平台,信息共享。

3.2同网同价

电力体制的改革使得电力交易系统更为庞大和复杂,电力企业对于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和要求更高,通过统一的信息网络进行电力交易,电力价格,成本因素更加清晰,实现同网同价。

3.3提高工作效率和快速决策能力

配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动态管理提高了各部门的快速决策能力;依据历史数据进行配电网负荷预测;实现智能化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和施工图制作,提高施工设计图的规范性和效率。

4.结论

总之,为保证城市供电的可靠性,防止大面积停电带来的严重损失,必须对城市供用电进行相应的规划和管理。在进行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产业结构对能源的需要变化和能源结构本身的变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实施,健全和完善城市供电的标准化建设任务重大。

【参考文献】

[1]J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2]DL/T5003-2005.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3]GB50062-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4]王晓宁.浅谈配电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J].工业技术,2010(31):52.

[5]张大立.影响城市配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常见故障及原因分析[J].科技论坛,2012(24):242.

[6]陈虹.分析故障原因提高配网供电可靠性[J].贵州电力技术,2007(91):38.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城市;规划管理;问题;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规划就是对城市中的各项资源进行调配管理,使其可以更好的适用于城市的发展。一般情况下,城市规划又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中小城市的城市规划目标

1、发挥区域宏观决策作用:城市规划应结合中小城市具有城乡结合的特色,协调好中小城市间的配合问题,力求实现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中小城市规划应立足于本市的发展需求,认真研究产业布局的特征和辐射范围,对城市密集地区进行统一部署和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彰显城市文化底蕴:虽然中小城市规划的很多方面均滞后于大城市的规划发展,但是由于其拥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悠久的文物古迹,成为了中小城市规划设计的亮点。所以,中小城市规划应将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相结合,从而彰显中小城市独特的文化底蕴。

二、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老城市改造中的规划管理不善

一些城市在对老城区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还没进行详细的规划就开始开发。而这些大强度的开发也使得高层建筑以极高的速度和密度出现,不仅破坏了城市的景观,也对城市的大气环境带来影响。居住区密度过高带来的民间纠纷也不断攀升,社会矛盾的增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

2、城市规划执法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从城市规划执法层面来看,其执法主体管理职能被弱化,监督力度不足,没有对违法违规建筑实施强有力的惩治措施。由于城市规划在管理和审批上的规定和规范尚未建立健全,致使相关审批部门不能依法遵规进行审批工作,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总体进程。尽管许多地区已经构建了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但是仍未妥善解决好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权限的问题,并且各项资源的投入也十分有限,从而导致城市规划执法滞后于城市规划的发展。

3、城市规划管理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

由于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规划管理部门不仅是规划编制与审批单位,而且还是规划决策与执行机构。规划管理职能的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政府与规划之间缺乏双向交流;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城市居民对规划的知之甚少,使规划工作丧失了群众的支持与参与;此外,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不能与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需求相适应,在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之后,受规划资源和资金的限制,致使相关部门无法利用现有资源及时组织编制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难以形成全面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4、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不足

很多的中心城市都有文物古迹的遗留,或者一些具有历史感的街区等,这些地区代表的是城市的历史文化,也是城市变迁的见证。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中小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注重对这些地区进行重点的保护,致使许多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或者历史街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甚至彻底的消失了。一个城市想要真正提升其独特的文化品味和特色,那么这些历史街区或者文物古迹才是吸引众人目光的所在,是城市真正的文化名片,对于吸引投资者也有着重要作用。虽然文物管理部门通常对于这些地区的重要性都是有足够的认识的,可是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如果保护与开发产生了冲突,那么通常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都不得不服从政府的规划建设的安排,而不能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文物古迹或者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随意的拆迁、破坏这些历史遗存对城市的未来发展规划来说无疑是非常不明智甚至愚蠢的行为。

5、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问题严重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土地规划、环境建设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在中小城市密集的商业区或中心区,由于受房屋建筑群密集、就业人口与居民密度高、交通拥堵严重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城市中心区的环境每况愈下,从而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运行效率;其次,中小城市规划中对用地毫无节制,不断蚕食绿色空间,致使城市绿化隔离带和绿地面积不断缩小,城市生态失衡问题日趋严重;在次,许多中小城市制定了以大力发展工业以带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致使污水、废气的排放远远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健康生活。

三、提高中小型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

1、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

1.1 规划要突出地方特色

结合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资源、风土人情、产业特色的实际,突出城市个性的塑造。走特色立城、特色建城、特色兴城之路,建设高品位、有特色、丰富文化内涵的城市是小城市当前规划建设的方向。

1.2 规划要科学超前

遵循“搞一流规划,建一流城市”的原则,对城市重点项目,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街景规划等,要成立规划审查委员会,实施规划设计招标、评审,从部门单独决策向科学、民主决策转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开言路,采取专家学者、市民、部门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减少规划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完善法律法规,改进规划管理方式

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使规划起到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根据不同时期的目标特点,区分强制性和指导性两方面内容。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的管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强制性指标;非强制性指标作为政策导向,应具有适应市场弹性。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配套措施,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和变更规划,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贯彻实施的法律责任。

3、重视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3.1 政府应站在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高度,认真考察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价值,制定完善的历史遗迹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理当中,从而为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城市奠定基础。

3.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好历史遗迹与城市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力求城市现代化与传统文化可以相互融合、和谐共存,既能使城市规划彰显现代文化气息,又能使城市规划继承和包容历史优良传统。

3.3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建筑物外部形态、色彩的规划,提高总体建筑设计品位,使建筑物融入空间布局中,保持城市特有的文化气息和风貌。如在老市区历史文化聚集地的建筑周围禁止建造高层建筑,并以建造多层为主等。

4、提高城市管理保障水平

4.1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超前保障

抓城市管理工作,必须要把工作的重心前移,从规划和建设上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提高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和规划设计水平,对新建绿地、各类停车场、集贸市场、交通枢纽建设等实行超前控制。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城市环境档次,从硬件上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4.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执法保障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城管执法队伍的思想、纪律、作风整顿,认真搞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执法队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水平。

5、重视土地规划和环境建设

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应建立在合理、科学规划利用土地的基础之上,使土地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完善的规划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土地规划管理失控的现象发生。在用地规划布局上,政府应从宏观上加强对土地利用结构的控制,用地比例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还应强化城市绿化建设,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确保规划中所确定的绿地不被随意占用,以促进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6、提高规划管理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

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人员是整个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执行者,是城市规划管理落实到位的前提,因此对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他们素质水平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同时还要对这些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警醒行政人员的职责之所在,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小城市的发展是城市化出现的必然结果,城市建设的基础就是城市规划管理。因此,为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我们要采取新的措施和管理方法,走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城市规划管理之路,更好地带动区域内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牛胜《中小城市规划的探索与思考》.山西建筑,2010,(33).

[2]冯丽,齐康《跨世纪我国城市规划若干问题的思考》.城市规划汇刊,1997(5) 14-16.

[3]王中柱《浅议中小城市规划中的几点新思路》.安徽建筑,2005(6):14.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第3篇

一、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法制与行政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基本相同,即作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依据的城市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了《城乡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主要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调整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通过它,确立了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及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如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用来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所有行为密切相关,既受到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同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6、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技术依据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地下管线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行为。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同样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性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三)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及实施管理体制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运作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是一种政府的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施行管理。法国学者拉卡兹(Jean-PaulLacaze)说过,“人们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但是为此必须同意将它作为权力行为来研究,以便理清政治管理的决策、意识形态和专业实践经验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及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其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行政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及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必要权力。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和配套法规,已经使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与其配套的法规还有待完善,但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权由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三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是一种依法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必然都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行政行为对一定权力和义务或法律事实的影响。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权力和义务;二是撤消权力和免除义务;三是变更法律地位;四是确认法律事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就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保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目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定依据,该法还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城乡规划体系也在悄然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各地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管理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还是一致的,基本按如下程序实施:一是工程建立依据,主要有工程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规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二是报建审批,这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关键程序,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超前服务,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后,审批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最后,签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非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终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一是在政府的规划职责、行政程序补偿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二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全过程的人大监督。上级行政部门监督以及全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权力和义务,为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利于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减少规划随意调整,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还可减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面临的各种压力,杜绝暗箱操作等现象。《城乡规划法》较《城市规划法》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规划执行难,违法处罚标准等问题细化了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进而能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二、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规划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2年成立了最早的国家规划管理机构,即建工部城市建设局。1955年,该局改为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6年,撤销城建总局,设立了城市建设部。“”期间建工部撤销。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建设总局。1982年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国家建设总局等单位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3月,该部改名为建设部。199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等。目前,国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及城市建设司,其职责分别为:城乡规划司: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二)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可以简单地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而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是一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混合型管理体制。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即既有规划系统上下级的垂直领导(纵向),又有规划管理部门所属地方政府的领导(横向),其中纵向为:中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省级(省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管理局)—地市级(独立规划局;或与国土局合署(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其横向则为所在地区政府的领导。

三、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属性

(一)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及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政治过程所发展出来的原则、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在现代社会,公共问题层出不穷,且问题愈加复杂,性质越来越严重,对其解决和处理亦更加趋于艰难。政府如何及时发现公共问题,提出行动方案,从而化解问题,以保证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应该说是当今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所在。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选择去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也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认为公共政策是“执行公共计划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政治决定”(CochranandMalone);政治学家伊斯顿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上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的分配;也有的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规范、措施和方法。我国权威教材《公共管理学》对它的定义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当局,为解决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众需要,所选择的行动方案或不行动。所谓公共管理,它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的目的。公共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强调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共同承担的责任;强调多元价值;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既重视法律及制度建设,又关注管理战略及方法;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则主要包括: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控制职能。公共产品则是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产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资产品和服务项目。随着社会文明与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共产品日益丰富,如公路、桥梁、排水管线、城市绿地、广播电视、国家安全、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与公共技术成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等。可见公共产品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产品,更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公共服务。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将企业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的物质生活资料称为私人产品,而将那些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型项目以及公共生活环境条件称为公共产品。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经济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一些交易成本也会阻碍资源的自由转移。这些因素都会增强个别生产厂家影响市场的能力,削弱市场的竞争性。在城市地下管线系统中,一些行业如通讯、电力、供水、燃气等,可以通过大规模生产来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收益,一旦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实现了规模经济,就会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城市地下管线中,既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必须由政府投资,如雨排水管线、污排水管线等;也有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如供水管线、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道等;还有“竞争性产品”,如存在竞争者的供热管线、通讯光缆等。

1、城市地下管线的双重性和效益特性

城市地下管线大部分是介于非经营性和纯经营性之间的城市基础设施(见图1)。既有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成分,也有可以通过运营获得经济效益,甚至是可以竞争的一面,既有公共性的一面,又有盈利性的一面。城市地下管线产品竞争性与公用性、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之间,以公用性和非赢利性为主。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都不仅仅是为某个部门、企业或个人而特设的,而是为城市的整体功能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二是城市地下管线的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居民。据资料显示,城市自来水的30%,燃气的50%用于居民生活服务,而其余的均为企业物质生产服务。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性决定了其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大于直接效益,整体效益先于局部效益,长期效益重于短期效益,不可计量效益多于可计量效益。

2、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系统,也是城市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又是由分类次子系统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自身系统性决定了其运行的系统性,又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协调性,才能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其协调性表现为城市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等保持协调发展,各分类次子系统的功能要相互匹配。

3、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超前性与形成的同步性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必须先行。其次,是容量上的超前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会越来越高,但地下管线的建设由于工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不可能随意地变动和实施。因此,其规划和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马路拉链”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在修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没有按照规划超前性原则一次建成。重复施工,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又影响了市容。城市地下管线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地下管线是要与其他相关设施相配套的,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服务合力。地下管线建设过分超前于其他相关设施会造成无谓的投资闲置和浪费,而滞后又会影响服务合力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在时间和计划安排上具备形成同步性。

4、资金回收的长期性与间接性

城市地下管线的运行和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发展条件和满足城市的正常运转,增进城市的总体效能。除个别项目外,大多数地下管线的投资费用不可能从其运行中直接收回。根据国际调查资料显示,通信事业的总效益中,直接效益仅占5%-10%,间接效益却能高达90%-95%。一次性投入大,使用期限长,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反映,只有通过一段长期的使用和运营才能表现出来。

四、政府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一)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权力主体政府始终是城市地下管线合理规划及建设的协调者。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关系城市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区域的发展和稳定,乃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隶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必须由政府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这一权力。

(二)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之一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就成为提供其建设资金的主体和中介。从国际经验来看,大约90%的基础设施基金来自政府。政府介入城市地下管线类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即政府直接投资并控制运营企业生产和政府投资但间接调控运营企业生产。政府应该对非经营性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完全纳入政府预算。

五、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体制

环境与社会功能分析所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社会功能,是指其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察,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研究,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行政体制环境的影响。根据我国政府中城市规划职能的设置情况,可以将建立新中国50多年的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统一规划时期(恢复初期)、规划与计划走向分离的时期(“一五”计划期间)、规划扰时期(“”至“”期间)和规划职能分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是从统一的政府城市规划职能,向城市规划职能分置的分化过程。这样一种分化的局面,虽然有政府按行业管理部门的需要的好处,但是忽视了政府规划的整体性,忽视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不可避免地冲击到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从上世纪50年代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开创初期,规划作为一项政府的工作与计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我国国际建筑与规划学届颇负盛誉的陈占祥曾说过,“我们在50年代初学习苏联经验时,苏联专家穆欣同志花了很大的劲,试图向我们说明计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俄语中,这两个词的区别极其微小,只在字尾有一点儿小区别。翻译岂文彬同志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暂时用了‘规划’一词,使之区别于‘计划’,结果,规划一直沿用至今。而今天‘计划’与‘城市设计’(规划)实际上仍混在一起,不过规划代替了计划而已。”当时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计划或规划部门,而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经委员会中设置了具有计划(规划)职能的内设机构。这种模式比较有利于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理论研究

1、引言

对于城市建设来说,科学且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实践证明,城市规划与城市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与城市现在的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长远发展。同时,城市规划管理不仅涉及到多学科的基础理论,也涉及到各种产业发展的基本知识与综合应用。因此,只有在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才有可能简历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

2、城市规划管理依据

首先,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由于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不能很好的相互衔接,使得规划管理工作过于复杂。其中一种突出的现象就是,城市规划的审批周期漫长,直接导致了规划编制人员精力的浪费。而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细化工作进度较慢,导致规划管理依据的缺少。

3、城市规划管理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4、城市规划管理模式

在我国,不同的城市所采用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不同,比如,北京采用高度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上海模式的特点为规划管理权高度分散,深圳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采用分级垂直管理模式,广州市采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虽类似于上海模式,但规划管理权的分散程度却远不及上海。上述四种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划管理模式实践的结果,表现出各有利弊,规划管理高度集中者,由于绝大多数的管理业务集中在一个部门,使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使规划管理已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过度分散者,其短期行为、前瞻不足的弊病也日益显露出来;而有的规划管理权虽较多地集中在市级管理机构,但由于区规划局主要是对区政府而非市归划局负责,因此在城市规划执行和实施的推进上也存在一系列矛盾;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式。当然,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并不仅仅由于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缺陷,而更多地受到来自于系统以外的压力。

5、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5.1 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规划管理的无序性

由于城市盲目的跟随潮流所导致的规划管理的无序性,盲目地对城市进行重新规划或者旧城改造,使得城市的风貌与历史建筑遭到不可恢复的破坏,另外也带来了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

(2)管理手段的缺乏性

管理手段的缺乏主要表现在规划管理审批不及时、管理职能不健全、资金不足以及规划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等方面。如果城市规划没有得到及时的审批,将会影响整个城市建设的进度。管理职能不健全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会进行一些违法的操作。此外,进行城市规划必须还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和专业的管理人员。

(3)缺乏公众参与性

从我国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展开工作来看,城市规划往往只是由政府在操作,公众参与参与意识不强,未能将群众的聪明才智很好地发挥出来。

5.2 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策略

(1)统一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要做到协调发展,就必须坚持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从各方面综合考虑,不仅要考虑到整体的规划,也要兼顾局部区域规划。

(2)坚持量力而行

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从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难点、重点,不断摸索、创新,直到开发出一套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规划管理方法。这样,不仅节省了城市规划的财力物力,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城市整体的功能。

(3)引导公众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不仅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客观要求,而且城市规划管理本来就与公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是由于,城市规划管理与各个部门都有着利益关系,所以,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合理性。

6 小结

城市规划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本文仅从上述几个方面给予简要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也会越来越先进,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模式也会不断完善和更新,使得城市规划越来越合理、科学。

参考文献

[1]戴茜,傅小坚.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改进建议[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01).

[2] 程海霞,.浅析城市规划的现状及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1(08).

[3]张国军,徐聪.浅谈城市规划管理实践[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9).

[4]王成庆.浅论城市规划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8).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管理模式

Abstract: Singapore is a city country, in just 40 years, he became the world recognized as a construction of one of the best places to live,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is worth reference. In this paper, the Singapore city planning regulations system and urban management mode analysis, and with China's urban planning system were compared.

Keywords: Singapore city planning regulations system city management mode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在历史上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 1959 年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1965 年又脱离马来西亚联邦, 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由于历史原因,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明显地受到英国的影响。新加坡独立后,仅仅用了40多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一座世界公认的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走出了一条超常规的快速发展之路。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新加坡的规划法规体系包括三个部分, 规划法由议会颁布, 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 为城市规划及其行政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从属法规由政府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部) 制定,作为规划法的实施细则, 主要是编制发展规划和实施开发控制的规则和程序。除此之外, 专项法是对于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的特定事件的立法。

1、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演进历程

新加坡第一部有关城市建设的《市政法令》出现在1887年,1927年颁布《新加坡改善法令》,1955年颁布《土地征用法令暂行条例》,直至1959年才编制第一部《规划法令》。随着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加强,后期新加坡规划法系的建设进入主干法与从属法相结合的阶段。

2、新加坡城市规划法及其修正案

新加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是1959 年的规划法令及其各项修正案,包括规划机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条款。根据1959 年的规划法令, 建立了规划局取代SIT的规划职能。1964 年的规划法令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开发费和规划许可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该项修正案,凡经规划当局允许, 可以变更总体规划规定的开发强度和用途区划, 但要交纳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在1989 年, 颁布了两项规划法修正案, 并被纳入1990 年规划法。

3、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1990 年规划法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名词解释以及规划机构的设置。第二部分是关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规划法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开发控制。规划法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

4、新加坡城市规划从属法规

从属法规包括各种条例和通告,是规划法各项条款的实施细则。规划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展部)制定这些细则。包括关于总体规划的条例、关于开发申请的规划条例、关于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关于豁免的规划通告、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

5、我国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比较

从控制对象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来看,新加坡城市规划的控制对象为“发展”,我国为“建设”,“发展”的概念比我国“建设”的概念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所说的“工程建设”还包括了“采矿”或其他涉及地面、空间和地下的建设活动。从法律和项目实施方式来看,我国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是纵向管理式的,即只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则对主管部门和私人土地所有者 ,发展商的权力和职责作了明确划定。从行政管理体系来看,新加坡政府中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的有国家发展部、交通部、贸易与工业部等部门。我国规划部门在建设部内设规划司,省建委、建设厅内设规划处,在各市大多数都设有规划局 ,在州和县则又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规划科,有的与土地管理部门合在一起,层级体系较为复杂。

新加坡与我国相比最显著的两个特点:一是新加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职权全面、清晰;专业部门和规划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有效。我国现有的规划行政体系容易造成事权不统一、各专业部门规划不协调、城市政府和区政府( 以及县政府、乡镇政府) 的规划意图不协调等问题。二是新加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共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度高、决策开放度高。我国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低,应提高公众参与度、专家参与度、决策开放度,完善划修改制度。

三、新加坡城市管理模式

1、新加坡城市管理组织模式

新加坡城市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国家发展部下的公园及康乐局和市镇理事会以及环境部下的环境卫生局负责。这3 个部门除了经常性的交流之外是相互独立的。市镇理事会是1988 年以后, 新加坡政府依据所颁布的市镇理事会法令, 在全国各个市镇分别成立的, 是新加坡城市管理的主体, 它负责新加坡城市管理中绝大多数的日常管理工作。

2、新加坡城市管理方法体系

新加坡城市管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方法体系, 其中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罚款制度、考评制度和对管理资金的经营是城市管理的基本方法,它们构成了新加坡城市管理方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同时还阶段性地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评比活动和全国运动, 作为城市管理的辅助手段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进行。此外, 还通过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来保证城市管理有效地进行。

3、新加坡城市管理特点

新加坡的城市管理特点具有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分离、法制化的城市管理、重视宣传教育、与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有效沟通、充分发挥基层领袖的协调作用。

4、新加坡城市管理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的城市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如健全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执法过程中“严”字当头、循序渐进执法,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城市执法“硬中有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效沟通等。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