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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下水道管理

城市下水道管理

城市下水道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供水;管道;破坏;加固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的地下供述系统是一个城市的动脉血管,一旦遭到破坏就如同人的生命遭到重大威胁。普通的城市地下管道在设计和施工上只是按照一般地质灾害标准来进行,一旦遇到重大地质灾害,容易产生严重损毁,从而产生次生灾害。

地下管道被破坏的原因

地震波

地震是破坏力极强的一种地质灾害,地震中产生地震波,地震波使得地面上不同的地点产生位移,而地面的位移直接影响到地下管道的位置,使管道与周围的土体一起产生挤压变形。

断层

地壳岩层发生断裂叫做断层,当断层发生地带地下埋设有供水管道时,管道在断层作用下产生平错运动,不可避免产生严重破坏。这种破坏力的大小主要由管道周围的土壤的条件来决定。

液化

液化是指由于地震等地质灾害原因,地下供水管道周边的土壤或泥沙产生液化反应,当管道周围的土壤中的含水量越来越高时,周围的水分会对地下管道产生浮力,在浮力作用下,管道很容易产生断裂或者变形。

检验地下管道破坏程度

根据不同的城市地下管道破坏原因和程度,应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加固。首先要正确检验地下管道破坏程度,分析原因,寻找正确有效的方法。如今主要有两种检验方法:

1.主动出击,在地下管道遭到破坏但程度较小,地下水还没有冒出地面,城市供水系统还没有受到严重影响时,主动出击进行检验。

2.被动检测在地下管道遭到严重破坏,城市供水系统受到影响后再进行检验和修复。主动检验是进行防患于未然的重要程序,不同与被动检验的客观呈现性,主动检验常需要讲究方式方法,在不影响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排除漏水点,通常有下列几种方法:

分区检验

深夜,城市居民处于休息时间,很少用水或基本不用水的时间段,分区域进行检验。某区域在该时间段内的瞬间最低的流量值,如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可以排除这个区域的管道漏水可能性。如果这个区域的瞬间最低流量值明显高出标准范围,就可以确定该区域的管道存在漏水的可能,应该关闭这个区域的阀门,再逐个进行对比,以缩小范围。

听音检验

听音检验顾名思义通过耳朵听来判定。又分为听阀栓和听地面两种。听阀栓能迅速确定漏水点的范围,听地面能更准确地判定漏水地点的确切位置,通常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仪器检验

通过专业的仪器来检测漏点,好处是准确性高。专业的漏水点检验仪器也是通过“听声音”的原理来进行工作的,通过专业的计算机与仪器相连接,将接受的声波进行计算机处理反映出来,从而得到漏水点的具体信息。

工程加固措施

设计

1、由地震波、断层等地质灾害原因引起的地下供水管道破坏的,该段范围内的管道采用钢管。并在两端增设阀门,阀门两侧管道上应设置柔性接口。

2、在进行地下管道设计时应该尽量避开不规则场地、土壤易液化区、断层地带,而不止在均匀土质中。如果必须要通过断层的话,要注意利用已有资源进行各种评估,尽量减少管道受损风险。注意管道埋设时,尽量选择断层宽度小的地点,避免管道受大力挤压。

3、在对抗极度寒冷天气对地下管道的破坏上,在设计时要对周围土壤进行选择,对埋设深度进行精确计算。

4、为减少人工外力对地下管道的破坏,尽量缩小管道的直径,在一些可能会发生人力破坏的地段地面设明显提醒标志。

5、在较大管径(一般DN100以上),遇有90度或者45度拐弯时,应加设支墩防护措施,支墩的大小与强度等级可以据实测算该管段弯头处压力大小后参阅给排水手册确定,支墩支撑土基础应为未挠动的原土层,遇砂土层基础应加设挡板以增加截面受力面积。

材料

1、在容易受破坏、腐蚀的地下管道周围加设对抗腐蚀、降低摩擦的材料的套管。

2、对抗地震波、断层等原因造成的管道挤压变形,要注意尽量选择抗震性能较好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或UPVC管(适当增加壁厚),管道接口选用橡胶圈柔性承插式接口,或法兰连接接口等,小口径管尽量使用厚壁管。

3、改善地下管道周边的土壤材质,在杂土回填、土质疏松的地段采取混凝土硬化垫层,上铺0.2米厚的中砂垫层。

4、管道通过液化土层时,每隔150米使用密度大、材质重的材料如混凝土做管道抗震支撑可以对抗周围土壤液化后产生浮力的问题。

5、管道遇有弯头转弯处宜采用C25以上规范的预应力支墩,具体规格尺寸(应不小于该管段弯头处测算出的最大水头压力值的2倍)根据最不利压力值确定,必要时采用加钢筋绑定的预应力支墩。

施工

1、处理好进场先后顺序:城市管道修复施工中室外地下管线施工过程要注意进场顺序,要遵循先大后小、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尽量避免交叉施工。

2、管道弯头处采用C25混凝土套管砌墩加重方式,砼套管外径为1.2米,套管端部采用沥青油麻等绝缘材料密封。对于穿越液化土层的管道,在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核算后,采用将沿线的土层进行密实化处理、管道外覆混凝土层加重管道和或将管道敷设在液化土层以下的稳定土壤中等措施来进行抗液化处理,减少因为地下水位浮动做成的管道升降、从而避免管道受损。

3、做好进度管理:因为加固地下管道是一项亟待完成的工程,关系到居民生产生活,要做好时间管理,按时间安排施工进度,既要保证质量,也要保证速度。

4、保护好成品:充分做好保护成品的工作,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做相应保护,避免二次破坏重新返工。

5、做好收尾工作:城市地下供水系统修缮完成后,要做好各种收尾工作,妥善处理,安全拆除和撤离相应工具,尽量不影响周边环境。

结语:

城市地下供水管道破坏主要由地震波、断层、液化、寒冷天气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及时发现漏水点、修复漏水点需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实践经验的累积。工程加固采取的措施主要要注意设计、使用材料和施工三个方面,只有各种资源协调进行才能达到最优修复效果。相信通过各方努力,一定能做好城市地下供水系统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城市下水道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工程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  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竣工后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为保修期。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区间道路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其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对各区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指导。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因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井(孔)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他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靠地点的限制。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㈡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㈢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㈣擅自在桥梁、涵洞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㈤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隧道,或进行其他影响桥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㈥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由占用单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标准加收2至10倍。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排水单位应当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保持其完好畅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尚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㈡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土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灰浆、泥水、粪便或其它杂物;

㈣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具有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㈤雨、污水管道混接;

㈥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㈦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㈧其他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

排水户必须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水户在排水过程中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总预算中应当包括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排水户可将原计划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建投资,交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需要,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三十九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整治和管理须服从全市防洪防海潮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城区防洪防海潮安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为专用岸堤区的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由使用单位承担依法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凡需在城区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或进行建筑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海潮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有损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功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开采砂石、取土、堆物作业;

㈡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行洪、输水的物质;

㈢其他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㈠损坏、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㈡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

㈣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按所偷取和破坏的管线井盖的数额,每个处1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所收购的管线井盖及器材的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㈡在市政工程设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㈢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㈣依附桥涵架设管线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㈤破路抢修地下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㈥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同意擅自驶入城市道路,或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审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或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㈡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

㈢排水户不按规定提供排水资料的;

㈣动迁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的;

㈤地下管线穿越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㈥排水户或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的;

㈦占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或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应按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及养护维修。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叉、重叠部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城市下水道管理范文第3篇

城市内涝严重影响了到城市经济的正常发展,本文针对城市排水管网现状以及对内涝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分析并提出解决城市内涝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排水管网设计;城市内涝工程;影响;防治.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城市排水管网设计不足致使城市内涝的成因分析

城市的发展导致大量不透水地表的形成,严重破坏了天然水循环,一方面容易形成高峰值的径流,增加城市发生溢流和水浸的风险;另一方面,也阻断了降雨对地下水的补给通道,造成城市地下水位的不断降低,威胁城市的生态环境安全。缺乏科学全面的防治内涝规划,规划与建设脱节,部分城市雨水排放系统下游排放口未能同期建成,雨水出水口系统不完善;老城区管网管径小,普遍达不到强降雨的排水要求;管道腐蚀、坏烂、被树根侵入、垃圾泥浆堵塞;雨水口数量不足、排水渠被人为堵塞、管渠疏通不及时等因素,致使城区每遇强降雨便出现不同程度的内涝。

城市内涝具体原因如下:

排水管网配套不完善,设计采用的标准较低

随着城市市区面积增加较大,市政道路网初步形成,但与之配套的市政排水系统和出海口大部分未完善。大部分管网的暴雨设计重现期为0.5~1年。更有其中部分新建区的雨、污水就近排入旧城区排水管网,加大了旧城区排水管网负荷,造成旧城区管道排水不畅,内涝受淹。

国内雨水管渠设计采用的重现期标准普遍偏低。现行规范规定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为0.5~3年,国内主要城市的设计重现期一般在规范的下限范围内取值,与国外的标准有较大差异。采用低标准重现期设计雨水管渠导致其排水能力偏低。

2.雨水管渠设计精度较低

目前国内雨水流量的计算主要采用推理公式法,这种计算方法在计算汇水面积较小的区域时有足够的精度,但对于汇水面积较大的区域则会产生较大偏差。欧盟和美国对推理公式法的适用范围均有明确的规定。欧盟规定推理公式法仅可应用于汇水面积小于200公顷或汇水时间小于15分钟的区域;美国规定推理公式法仅可应用于汇水面积小于65公顷的区域。超出标准的区域需采用计算机水力模型辅助设计。计算方法的问题导致雨水流量的计算结果精度较低,造成雨水管渠的设置不甚合理。

3. 天然调蓄池破坏,排水管道堵塞,降低管道过水能力

城市开发过程使大部分天然的调蓄池遭到破坏、减少甚至消失,雨、污水全部排入市区管网,使管网负荷增加,而管网未得到相应的改造,许多地区管网形成颈瓶效应,致使排水不畅,造成内涝受淹。部分排水管道堵塞严重,管道内的杂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泥浆、垃圾,排水管道设施缺少必要的沉泥装置,导致管道内积沉了大量的杂物。由于这些垃圾不能及时清通,使得这些杂物越积越多,本来就超负荷的管道过水断面进一步减少,造成排水不畅,内涝受淹。部分雨水口被人为堵死,部分雨水口由于长年不清通,堵塞严重。这些现象造成雨水不能由雨水口及时排入排水管网,而沿地面顺势汇集至低洼地区,导致这些地区内涝受淹。

4.下游管渠雨水出水口系统不完善排水渠泄洪能力不足

城市路网建设先后不一,部分城市雨水排放系统下游排放口未能同期建成,雨水出水口系统不完善;需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排涝规划,统筹安排建设,优先安排建设雨水出水口系统,确保城市各区域雨水排水通道顺畅,使排水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进行。排水主干渠长期清理,各种生活垃圾、野生植物和杂物占用了大部分渠道,明渠沿线的污水,生活垃圾进入进明渠道,并在渠内长时间滞留,导致明渠水质恶化,部分违章建筑堵塞排洪沟,每逢大雨时明渠排水不及时造成雨水倒灌,致使排水渠上游的城区被淹。

二、解决城市内涝的具体的设计与改造途径措施

针对以上造成内涝的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1.有针对性地做好排涝规划设计

就目前国内城市的建设水平而言,影响和制约防洪排涝问题的一个前提和基础性环节无疑是规划。综观经常内涝的城镇,大都存在着规划与决策上的不合理、不科学和没有长远的预期判断等问题。稍遇强降雨,雨水就不能及时排放。因此,要制定市区内涝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完善市区排水系统功能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按轻重缓急的建设步骤;制定应急措施以期系统地、逐步地实现市区内涝的防治和消除。加强城市蓄水设施建设,形成蓄排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分散式的方法消化降水,有助于减轻排水管网压力,是治理城市内涝的有效手段。

2.加强内涝点支管改造,全面疏通城市排水管网

在完善各排水主干网的同时,加强内涝点支管改造、老城区管网疏通工作。针对每个内涝点的实际情况,易涝路段增设进水口,加大雨水支管管径,改造局部雨水干管、疏通主干管道,解决内涝问题。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对低洼地段和易出现内涝区域,适当增设排水管网,确保主干管、支干管、末梢管有效连接、体系配套。

3.强化排水设施日常管护,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能力

排查清理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碍洪建筑物,提高城市蓄水调控能力。排水设施日常管护工作中经常发现,部分基建工程施工建设不规范,导致工地上大量的泥浆流入市政排水管道,浓稠的泥浆沉积在管底后,将减少管道排水能力,普通的疏通方式不能解决,清疏难度加大,需要城管、建设等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加强监管。

做好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清淤维修养护,保障排水泵站高效、安全运行。发现管道、雨水口有淤堵现象时,及时清理疏通;提前做好汛前城市排水系统的检修、疏浚等工作,确保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4.加强科学化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

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抢险处置能力,对已经形成内涝的区域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增加应急人员,进行车辆人员疏导、救助,及时疏通排水系统。进一步加强城市极端气候预警系统、强降雨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通报降雨情况,不断提高排水设施的数字化、自动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及时道路积水情况,各部门按照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各司其职,各部门协同配合、应急联动,把内涝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三、总结

越来越频繁的城市内涝,让城市排水管网设计者们痛定思痛。对于城市内涝问题应注重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应在排水管网的设计时结合城市规划部门和施工建设单位以及管理职能单位进行综合设计,通过三家单位各部门角度深入分析管网设计中的重点和关键设计工作。从根本上通过城市排水管网的设计彻底提升和改善城市内涝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罗红梅,车伍,李俊奇等.雨水花园在雨洪控制与利用中的应用[J].中国给水排水,2008,24(6):48-52.

城市下水道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供排水系统;工程施工;管道接口;水压实验;沟槽回填

中图分类号: S27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城市发展水平是一个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在城市化速度逐步加快的今天,如何能将城市建设成为宜居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型城市成为设计者、建设者和决策者的思考中心。水是生命之源,城市基础设施中供排水系统是确保城市对水资源有效地取用、排放和处理,是城市综合利用水资源的骨干网络,因此,城市供排水工程的建设受到市民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施工是城市供排水工程的初始,应该抓住施工这一阶段和关键,从常见问题的描述和分析出发,找到城市供排水工程施工各环节和关键的要点,形成对城市供排水工程施工整体上、技术上、质量上的保证,进而达到提升城市供排水系统运行能力和可靠性的目的。

1常见的城市供排水工程施工问题

城市供排水工程施工问题一般以管道施工问题为主,因此,本文重点讨论城市供排水网络建设中管道施工的问题

1.1城市供排水工程常见的问题

首先,供排水管道出现位置偏差,这会导致供排水管道出现积水、倒坡等问题,使城市供排水管道出现功能上和安全上的隐患。其次,城市供排水管道产生渗漏水,这会导致闭水试验不达标,管道周边或基础出现下沉,漏水严重的管道甚至形成对周边的侵蚀和淘刷效应。最后,城市供排水系统的配件、检查井出现变形或下沉,严重影响城市供排水网络的正常功能。

1.2产生城市供排水工程问题的原因

首先,建设单位的技术和施工存在问题,出现测量、连接、安装、试验上的失误或问题,引起城市供排水工程隐患和问题的积累。其次,城市供排水工程的材料和配件质量不高,这是产生城市供排水系统渗漏、下沉、倒坡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最后,城市供排水工程施工中监理部门对质量的监督不到位,特别对于关键性的技术和工序没有做到严格检验和把关,导致城市供排水工程问题的发生。

2加强城市供排水工程施工技术的措施

2.1规范城市供排水工程管道接口的施工技术

城市供排水工程管道接口有水泥接口、法兰接口、橡胶圈柔性接口等多种,进行城市供排水工程施工中水泥接口的方法劳动强度大,易开脱,橡胶圈柔性接口已逐渐成为主要的连接方式,橡胶圈接口施工速度快,劳动强度低,密封性能好,具有良好的伸缩性,对管道不均匀沉陷的适应性强。在实际工程中,铁管涉及到一个与其它管材问的接口转换的问题。与塑料管的接口转换可以采用:法兰接口。铁管与塑料管之间的转换,常用的方法是通过阀门或其他法兰口的配件进行转换,这种方法是目前铁管与塑料管间转换的最佳方式。

2.2做好城市供排水工程管道安装的技术应用

首先,平基混凝土要在验槽合乎要求后马上浇筑,终凝前不能让水泡,而且要及时进行养护。其次,要严格控制平基混凝土的高程制,不允许高过设计高程,低于设计高程不可超过10mm。其三,下管要在平基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上的要求。其四,对口间隙为10mm方可以安装。其五,浇筑管座混凝土前平基应凿毛冲净。其六,平基与管子相接触的三角部分,需要采用同等强度等级混凝土中的软灰填捣密实。最后,在管座混凝土浇筑时应该采用两侧同时进行。

2.3做好城市供排水网络的管道水压试验

管道安装完成后,经过检测合格后,在回填前重力流、压力管道以及设计要求闭水的管道都必须做水压试验。现阶段,城市供排水管道检验评估标准所参照的是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闭水检验前的检查工作是首先需要关注的。检查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合格;管道未添土且沟槽内无积水;全部预留孔洞都要封堵并且保证不漏水;管道两端木板承载力在经过核算之后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了预留进出水管外,其他封堵坚固不漏水;其次对污水管道闭水检测要采取抽查的方式来进行,对每四段管道就要抽查一段;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闭水检测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随机检验决定。

2.4规范城市供排水工程的沟槽回填

在整个管道施工中,回填工艺极其重要,回填质量的好坏会对整个道路运行状态产生极大的影响。沟槽回填:一是要,管道水压检测合格后的大面积回填,需要在管道内充满水的状态下进行;此外,还应注意管道及附件安装完工后,经检测合格后,需要马上进行沟槽回填,不可以将已安装完成的管道长期暴露在外,更不允许其跨越雨季和冬季。回填前要对沟槽内杂物进行清除,并把积水排放干净,不允许在有积水的状态下进行回填操做。回填时,坚决不能使用腐殖土、垃圾土和淤泥等来进行回填,并且不允许沟内有积水,不可以回填淤泥、有机质或是冻土。回填土中不可以含有石块、砖及其它硬杂带有棱角的大块物体。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在城市供排水工程的建设中存在规划设计、技术应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会产生城市供排水工程的问题和隐患,不但影响居民生活,也会影响社会生产,更会给市政建设和管理提高了难度,因此,必须重视城市供排水工程的施工。应该从城市供排水工程的管道接口、管道安装、水压实验和沟槽回填等环节入手,以技术的手段和管理的强化综合地提升城市供排水工程的质量,以便形成市政工作总体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更好地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杨杭,钟亮.论城市排水管网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4)

[2]潘成顺.浅谈城市排水管线规划管理存在的不足与解决对策[J].科技资讯.2011(31)

[3]张庆红.试析城市给排水工程的施工技术及质量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3)

城市下水道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问题 供水 管线 排水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b)-0066-01

1 问题提出

和谐美丽的中国不可缺失了水生态环境的美丽,不过从当前的城市水污染情况来看,严重的水污染导致原本就紧张的城市淡水资源更匮乏,污染型缺水成为了当下城市给水的重要难题,加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为了供水大规模地开采地下水源,城市部分地区地面出现了明显的沉降而且有加速下降的趋势,这样粗旷地利用水资源,与节约型经济社会的发展轨道有偏离,虽然节水意识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现阶段技术、经济和管理等等方面因素,城市节水技术与设施推广面窄,落后状况一时难以得到有效转化,城市水资源的使用大多是被一次性的。从当前的城市建设现状来看,城市污水工程建设明显处于滞后整体建设的水平,有很多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建设还很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后由于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没有跟上,导致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效率低下,没能做到规模化。

大量实践经验表明,给排水工艺和技术相当复杂,科技含量高,涉及到的技术有微生物污染水处理、污水处理、低温低浊及富营养化的水库水处理、污泥处理、回用水处理等等,对于城市给排水而言,对设备的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程度也有较高的要求,目前城市给排水技术与设备相对比较老化,原有的管网布置不能很好的满足城市供水和排水的需求,尤其是城市道路排水和污水排水管线更是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结合需要进行优化,甚至是重新设计。为此本文从城市供水管网设计和城市道路排水设计这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2 城市供水管网设计问题及优化

2.1 管线设计

在定线过程中,由于定线图与城市实测的地形图之间的比例很大,所以在设计中为了准确,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踏勘,对定线图进行表要的修正,对于改造工程,最理想的管位与老管道净距在1.5 m,不过由于当前管材质量的提高,在实际的管线设计中,如果有些管道间的影响不是大的,可以再不影响管道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酌情减少净距。

在具体的管线设计过程中,预留预埋、管径、管道基础、标高等等设计人员要重点标注和说明,并从减少损失、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多画标准图或是详图。在进行竖向设计时有如下几个布置原则:(1)要合理布置确保管线在受到荷载作用下不会被压坏;(2)如果是天气寒冷的地区,尤其在冬季,要确保管道介质不冻结,保证竖向规划的要求得以满足,各个管线之间的垂直间距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布置;(3)由于各种管材对外在压力的承受力各异,所以在最小覆土的设计上必须要结合给排水的管材实际加以定夺。

工程管线发生竖向之间的矛盾时,要注意以下风格方面:(1)如果支管与干管出现矛盾,干管优先的原则,支管避让干管;(2)如果可弯曲管与不可弯曲管出现矛盾,应避让不可弯曲管;(3)如果压力管与重力管出现矛盾,应避让重力管;(4)如果规划管线与现状管线出现毛肚,应避让现状管线;(5)如果管径小的管线与管径大的管线出现矛盾,应避让管径大的管线。工程实践经验表明,在具体的管线设计时上述原则也并非固化不变的,要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布置,力求简单和低成本。

住宅区给水管线设计时:(1)结合物业注重设计的系统性;(2)结合当地施工水平进行设计;(3)必须在了解新产品的原理、优缺点后,严格按照注意事项慎重运用并安装新产品;(4)注意住宅区的整体设计要求,确保管线设计符合建筑构造和结构的各项限制。

2.2 管网优化设计

所谓优化设计即在定线设计后优化管径与水力参数组合,对管网流量合理地分配,优化算法对管径进行优化设计,结合城市的地形等客观条件,优化给水管网组合和供水区域的布局,使用不同的压力范围实施给水,通过优化设计降低整个系统的运行费用。

通常情况下,中小型管道系统的优化设计借助于遗传算法算出最优化设计方案,选择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和直接式管网叠压供水技术:(1)如果城市市政供水管网有充足的水量且具有稳定的供水压力时,选择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2)瞬时用水量过大、用水比较集中的区域,选择直接式管网叠压供水,如此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峰值流量对管网的负面影响,确保无负压设备运行正常。

3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问题与优化

3.1 雨水排水设计

雨水管渠的设计是城市道路排水设计的重要环节,应注重雨量计算的准确性,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实践经验表明,传统的方法缺乏对暴雨强度公式中多个参数的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借助于遗传算法的全局随机搜索技术和对目标函数的直接操作,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式的计算精度,达到优化暴雨强度公式各项参数的目的。

从市区的实际情况,由于市区的建筑密度高,城市道路交通量大,在具体管线的设计上,雨水管通常采用暗管,地形平坦的道路上通常借助于加盖板渠道来排除雨水,经济又有效,也便于日后的管理与维护。相比于市区,郊区建筑密度相对较低,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可考虑采用明渠的设计方案,借助于道路边沟排除雨水。

3.2 污水排水设计

实践经验表明,通常在住宅小区规划还未完全确定时就要布置污水干管,这样一来排水点位置并不是十分确定。排水干管和支管的衔接成为了设计上的最大问题,既要满足排水的具体要求,又要做到减少施工量和成本,具体原则如下:排水干管上每隔一定距离接出连接管伸入建筑红线外和人行道,减少规划未预见性导致支管接入时破损路面。应从有利于区域内建筑物就近排水为原则,连接管的间距从实际需要出发,适可而止。污水排水管线的设计要尽可能避免与其他地下管线发生冲突。排水管线采用跌水井调节、采用局部增大断面的方式,确保过水断面不减少,不影响排水和在特殊的情况下,可采用倒吸虹管。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应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范的要求科学设计,在街道下,污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为300 mrn,最小设计坡度为0.003。当管道坡度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时,可以酌情减小,但必须设计清淤或防淤措施。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工程造价,在设计管道时在不违背规范和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应减少管道埋深。在地势平坦,且管道起点(控制点)离市政污水管网的接入点距离较长的住宅小区或厂区,可以设截留池法来减少埋深。

参考文献

[1] 陈建欣.城市给排水管道网技术设计方法分析[J].城市建设,2010(2).

[2] 班文利,郭玉祥,王志成.城市给排水管道安装与维修探讨[J].城市建设,20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