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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范文精选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模型

前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的制定已经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各个城市都制定了完备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般以15年为限,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的城市补充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法律条文,并得到城市政府部门领导的足够重视。然而,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协调有效的管理,却一直停留在长官意志,行政计划管理的阶段。我们国家的城市普遍受经济力量和城市规划管理力量不足的困扰,受到社会和政府控制力不强的影响,受到急功近利心态的支配,往往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有统筹规划,却缺少统一的实施管理。例如,一条道路刚刚建好就因铺设管道而开挖,过几个月要铺设电缆,再开挖,再填平,道路被戏称为“拉链”。这不但给车辆和行人带来了不便,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因此,对如何进行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管理就是“在变动的环境中依赖人与物的互动而获得组织绩效改进的人类实践”[1]。从泰罗开始,开启了一条通向管理“确定性”的道路,管理由经验变成一门“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人们试图找出人类活动的规律而进行组织、决策。城市规划管理这一管理实践活动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和进程。这些庞杂的内容可以利用多种可能的途径和工具,找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实现方法。本文就是试图为城市规划管理找到一种系统规范、容易控制和实施的管理方法。

1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研究的思路

1.1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切生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共同的目的就是试图“最有效地运用现有资源来满足一定的预计的需求”。城市规划管理也是最有效地利用城市资源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它具体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调控,逐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规划管理实际上充当着维护城市空间秩序的“法官”或“裁判”的角色,然而凭借规划管理部门现有的地位和力量,却又是力不从心的。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系统如图1所示,把城市规划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作为决策系统,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执行系统,它包括从建设工程的计划、用地安排到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是反馈系统,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的法律规范是保障系统,系统运行的保障条件有很多,如组织、人员、体制、机制、法制等,其中法制保障尤为重要[2]。

从图1可以看到,整个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部内容是通过不同的层次系统显现出来的,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大系统,写作硕士论文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子系统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小系统。大系统包含了整个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大到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小到一个地块边界,时间跨度长则20年,短则5年。子系统包含了建设项目规划的选址管理,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成了系统的有序结构。小系统则包含了具体建设环节的管理程序。为了使城市规划管理系统能够良性运转,协调操作,需要建立、健全一些基本的运行机制。如决策机制、协同机制、调控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为了实现管理的目的,城市规划管理一般采用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咨询的方法。

1.2城市规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融合

一般而言,项目是指一次性的、临时性的活动,贝内特·P·利恩兹在他的《21世纪的项目管理》的序言中第一句话就指出“项目是为了在预定进度和确定的预算范围内达到特定目的和预计效益的一种创造性方法”[3]。它具有独特性、多目标属性和生命周期性的特点,城市规划正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总体规划一般在10~15年,详细规划一般在1~3年),为了达到社会环境、人口发展、社会愿望的平衡所进行的一次性的、临时的、独有的工作。因此,城市规划可以作为一个项目。那么,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看,将项目管理这一系统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可量化的管理方法引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其理由如下:

(1)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不同领域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充分利用自身能力的同时,也要大量控制外部资源,才能实现城市规划的多目标。由于现代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技术的发展,管理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出现,项目管理工具的多样化,使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技术实现成为可能。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发展变化更为敏感,解决问题的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传统的科层式的组织结构官僚主义严重,反应迟钝,无法应对这种变化,而项目管理要求的是扁平式的管理体制,矩阵式的组织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科层式组织方式要灵活得多。

(3)建立程序化、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化的管理制度。写作职称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建立程序化、公开化、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化的管理制度更为重要。这种制度包括高效率的操作程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严谨的操作过程和公正效率的操作方式,以减少管理人员的随意性,保证较高的透明度和较强的办事效率。项目管理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体系,灵活多变的方法,才适应管理规范化的要求。

(4)项目管理的引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服务的职能。运用经济手段提供服务、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变过去的指令性管理为综合性的宏观调控管理。项目管理的多目标属性既保证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原则性,又实现了政府管理的职能转变。

管理的有效性表现在管理的闭合性,城市规划管理应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建立封闭的系统管理模式,贯穿在项目的审批、实施、控制、监督的全过程(如图2)。2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的建立城市总体规划由于其时间的跨度很大,包含的内容非常综合,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大项目(Program),从这个大项目(Program)中,我们可以分发成若干个项目(Project)[4]。同时,也体现了战略目标和项目目标的统一。传统的思路和做法是根据大项目中包含的内容而进行分类的。例如,根据图1所示,城市的总体规划这个大项目可以分成若干个项目: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

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管线规划,景观绿地规划,居住区规划等等。这种分类按照行业对口的方式进行,但是由此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整个总体规划的综合性和同步性,由行业的形式进行分类,就会造成各个行业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从总体规划的推进时间来看就会参差不齐,容易造成行业间的不协调和矛盾(如城市道路的“拉链”现象)。从而影响整个规划实施的进度,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不良的经济效益。

(2)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也不会在原来的计划中进行,写作论文“一个简单的事情,通过一系列稳定的复合过程,会引起复杂的后果”[6]。在总体规划这样一个大项目中,如果一个项目,比如道路交通或土地计划的变更,往往会导致市政管线、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业选址、居住区规划的一系列变更,而由于规划实施的超前、滞后等原因,这一系列的变更就会造成复杂的、甚至混乱的变化。那么,这种层层分解的“细化的复杂的工作(可预测的,线性的)又将被动态的复杂性(不可预测的,非线性的)的管理所替代。”这就使得这种分解成子项目的做法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不确定性[7]。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指导、计划、控制、管理和决策系统,随着系统内区域和城市条件的变化,城市的空间发展目标应适时作相应的调整。在时间上要远近有别,短时间内要有足够的稳定性,对城市的每一个空间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蓝图;而长期发展要有足够的弹性,以保证在规划的发展循环中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因而主要强调目标的过程管理和时间顺序管理,不是为了“详细地描述空间发展的最终状态”[8]。

项目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变化的管理,如何将一系列的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变化也能在计划的范围内变化[5]。我们考虑建立一种动态的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以适应这个复杂的多变的大项目(Program)。由此考虑用时间界限的办法发起若干个项目(Project)。项目管理本身有明确的目标和确定的时间概念,对于城市规划这个大项目我们可以首先确定其时间目标,将大项目按年度分解成项目,即每一年作为一个项目(Project)来建立项目管理模型。

例如,总体规划是15年,我们把每一年的规划实施看作一个项目,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该年度的控制性详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确定各个部门的规划实施范围,写作留学生论文建立相应的项目团队,确定绩效/技术控制标准并严格实施。到一个年度结束,表明一个项目的终止。在总结年度项目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总体规划的部署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建立下一个项目,制定一个新的项目管理计划。用这种计划之中有变化,动态之中相对静态的做法,进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如图3)[9]。

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这里列出6项管理领域的内容:计划管理即综合管理(整体管理),绩效/技术管理包含了质量管理和费用管理,由于城市规划的质量标准和费用估算较难确定,可以建立相关目标体系来评估项目的绩效,以保证传统的质量、费用、时间三大目标的实现[10]。由于行政机构的加入,项目队伍建设本身包含了沟通管理的内容,因而没有单独列出。采购管理在宏观的规划实施管理中也没有专门列出讨论。

3小结

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面临新的严峻挑战,问题的关键在于既有观念上的偏差、权力上的有限、财力上的不足、操作上的无奈,更有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性和利益多元化所带来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干扰着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在这种利益的冲突面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显得极其脆弱无力[1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社会诸利益的平衡中无法确保城市“公平”发展,更有甚者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往往成为城市发展的“门槛”。如何确立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管理的地位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是实现城市规划自身价值的关键所在。

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是以城市规划为对象,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全部活动所进行的决策、协调和控制行为,它是“一个复杂综合的有机整体的系统管理,是一个多层次、分系统,从宏观到微观的纵横交织的管理网络”[12]。这一管理过程可以归纳为“研究对象的本土化(局部问题),研究方法的规范化(在认识论指导下普遍接纳的研究方法的采用),研究结果的实效化(提高本土管理绩效)”。这种方法的具体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13]。

参考文献:

[1]席酉民,韩巍.管理研究系统性再剖析[J].管理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学报,2002,(6):1-8.

[2]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3][美]贝内特·P·利恩兹,凯瑟琳·P·雷.21世纪的项目管理(第3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4][美]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2000年版).

[5][美]J.D.费雷姆.新项目管理[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1.

[6][美]罗布·托姆塞特.极限项目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7]郑锋.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本质和观念[J].新东方,2001,(3):13-16.

[8]丘磐.科技项目管理之知识管理[J].科技管理研究,2003,(4):17-22.

[9]李崇明“.数字城市”及其认识与定位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3,(4):13-16.

[10]GidoClements.SuccessfulProjectManagement.South-WesternCollegePublishing.

[11]姜杰等.城市竞争力[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第2篇

一、背景考察

长期以来,我国沿边地区作为边远地区,受国际关系,方针政策等条件因素的影响,远离国家经济建设中心,其经济发展未能与全国经济发展融为一体,受“打完再建”思想民影响,投资甚省,边远成为沿边地区发展的区位劣势。而且由于交通不便、人才奇缺等使沿边地区大部分成为贫困落后地区,国家每年需提供大量的财政补帖。沿边地区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化水平低下。

“十一界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特别是沿边各地区实施“南联北开、东进西出、全方位开放”战略方针的实施和近几年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缓和和正常化,使沿边地区成为与我国南方广东等沿海地区开放门户相对应的发展对外贸易、经济交往、国际交流的地域和口岸。使边远这一劣势转化为区位优势。使沿边地区、城市同沿海地区、开放特区一样,成为我国大陆最具开放开发潜力、发展力的区域和城市。

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分析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划目的计划的深化与继续合理布局项目,主要为生产服务――贯彻规划(贯彻规划原则与国标)与计划相辅相成既为吸引外资、经济发展服务也为创造好的人居环境服务――研究型规划(研究预测疏导综合发展问题)

规划背景影响因素单一性、封闭型复杂性、开放性

把握因素的程度确定性不确定性

对象主体政府与官员除政府官员外,新增房地产商、企业家等

城市建设投资渠首国家投资(目光向上)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还有外商投资(目光上下、内外结合)

土地利用制度主要为单纯的物质形态规划有偿使用

规划核心内容行政手段为主注重综合性的超态规划

规划措施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社会手段并重

沿边地区城市发展的动力由比较单一的戍边、开发边境资源的据点向比较多元化的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边境贸易为导向的多层次的经济技术合作、大通道的建设、跨国旅游业的发展、口岸的全方位开通、沿边开放城市的建设等方向转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沿边地区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现仅就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由此可见,沿边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因沿边地区及城镇的超常规发展而面临着崭新的、前所未有的系列问题,须适时提出新对策。

二、问题审视

问题之一:城市发展方向雷同化

长期以来,边境城市建设还未能统盘考虑,诸城市之间还未有合理明确的地域分工,边境城镇的直接腹地,由市、县、国营农场、森工局林场等条块分割的体制构成,地方利益的倾向,各自为政的开发方式,使边境城镇各项事业规划和建设发展难以协同并发挥整体效应;由于边境地区开放较晚,开发层次较低,加之多年处于边防前哨为国际重镇,致使工业基础薄弱,经济效益差,第三产业及科技文化落后,边境城市实力较弱,一般均为小城镇。改革开放以来各城急功近利,忽视城市性质的深入研究,致使多数城镇发展方向雷同,诸如“口岸城市”、“商贸城市”、“农副产品加工”城市等。

问题之二:城市规划与发展单纯注重经济效益

当前许多边境城镇在规划与开发中单纯追求容积率和聚集效益,不是见缝插绿,而是见缝插针(房),眼前虽然利润可观,但人居环境差,城市交通对策等大城市问题提前在黑河、绥芬河等沿边开放城市(小城市)出现。

问题之三:重开发区轻老城区

尽管出于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等良好的愿望,不少边境城镇纷纷脱离老城区避建边境经济合作区,致使老区规划建设脱节,开发区热问题不少。

问题之四:影响规划的不定性因素太多,规划人员进退维谷

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边境城市规划与发展在项目的性质、规模、发展数量与速度等方面均存在着从多的不定性,作为计划的继续和深化的城市规划的适应性已不复存在,按传统规划模式规划人员难以搞出既令地方领导满意,双能通过专家评审的规划方案。

问题之五:缺乏城市特色

近年来边境城镇的建设一哄而上,在缺乏城市设计与风貌景观总体规划控制的情况下,千楼一面众城一面的现象大有一发展不可收之势,边境城市缺乏特色的局面不利于我国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创造陶冶居民良好的城市文化氛围。

问题之六:技术落后,规划方法陈旧

由于,缺乏设备、资金、人才等因素,致使边境地区规划在理论、方法、技术仍沿用50年代以定性设计为主的状况,已远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急待解决。

问题之七:规划缺乏民众参与

当前边境地区城市规划基本上属于领导与专家规划,以人为主题的规划思想在边境地区刚刚传播,公众参与的意识薄弱,城市规划意识差。

问题之八:忽视对应国家对应城市的研究

知已知彼能战而不殆,但由于多种原因缺乏对对方城市的必要了解,因此不利于与对方城市取长补短的发展有机联系。

问题之九:缺乏对国外边境城市规划的系统研究和引以为戒

国外边境城市的发展模式应为我国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所借鉴,但目前掌握资料少,难以借鉴参考。

问题之十:土地基本无偿使用与土地有偿使用的盲动性。

当前沿边开放地区城市土地基本上所处于无偿使用状态,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控详工作普遍尚未全面展开,但土地有偿出让“试点”工作却已纷纷开始,土地的有偿转让已出现很多问题。

三、对策思考

对策之一:我国边境长2万多公里,边境城镇建设发展的个性大于区性。地域性即是边境城镇得以存在、发展的个性。

如以黑龙江省边境城镇为例,强调宏观的区域分析,应着眼边境地区开放地区对内与全省、东北经济区、全国,对外与俄罗斯远东与西伯利亚地区、东北亚地区、亚太地区乃至世介经济地带之间的宏观地域关系,摸清边境城镇的位置与交通信息条件的特点与优势,如边境口岸城镇所处的经济地理位置与交通运输条件有陆路、水路之别,陆路中双有铁路、公路之分,其历史基础与现状态势、社会经济条件、交通运输与口岸环境等基础设施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通过对比等分析论证,才能明确口岸城镇的地域分工,邓其在不同层次地域范围中的地位及应该承担的任务,明确其吸引与辐射的腹地,为合理确定或调整口岸城镇的发展性质、规模及其总体布局提供切实的区域依据,为口岸城镇开发、建设在南联北开的全方位开放格局中能够有的放矢,因地因时制定,进而避免与诸多口岸城镇在发展项目上雷同或一哄而上,避免造成盲动的损失。

对策之二:强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妥善处理好边境城镇发展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为中心,创造市场发育的规划软环境,既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城镇基础设施,双要节约土地少占良田,还要积极控索土地及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的有效途径,从而使边境城镇规划成为边境城镇成长发育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南书和科学兰图。

其次,要为边境城镇居民和到边城从事经营活动的客商规划创造一个工作、生活、游息都方便、舒适的空间环境,以不断满足边城人民随着边境城镇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确定一个因地制宜的、点、线、条、块、面有机联系的绿化生态系统,从而使边境城镇成为能予防减少和克服环境污染、促进边境城镇和区域经济、技术、生态协同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健康城。

对策之三:强调规划与发展的整体性,重视协同好老区和新区的关系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边境城镇在老区改造和开发区(实质是新区)建设上都存在着新问题,老城区挖潜改造的潜力和步伐与新区拓展应因地制宜按着《城市规划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准绳,切忌盲动,应以老城区改建为依托,适当开发新区,以整体性为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避免新的条块分割的产生,也减少土良田的占用,提高老城区土地利用率。

对策之四:突出强调弹性,适应多变性

强调弹性规划与设计,处理好影响边境城镇发展的多情景问题,是边境城镇规划适应并服务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边境城镇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变化着的不定情景,如国际环境的变化,再如双边国家价值观不同、将导致对合作与开发认识上的难以统一,开发问题单方难以确定,因此这些变化对规划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

强调弹性设计,是针对传统规划“只集中预测一种的倾向,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的问题而提出的,国境城镇规划在人口、用地规模的预测、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等方面,应充分贸有余地保持活性,尤其是在用地布局上考虑“相容性”以综合区替代功能区,以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项目难以确定,需要滚动发展,从而既能满足现实建设需要,又有为远期、远景的发展奠定规划软环境,而且能增强边境城镇在国防等方面的应变能力。另外,在边境规划期限与实施程序上,应灵活贯彻《城市规划法》及有关子法,规划不一定绝对按20年、5年、近期考虑,而是按目标体系的展开,因时制宜分期滚动实施。

对策之五:因地制宜,创造边境城市特色与风貌

着眼边境城镇所在的微观地域,处理好边境城镇的规划、发展、建设与其所在地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社会文化条件、经济技术条件、历史条件等的具体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文脉,继承和发扬光大已有优势;进一步创造边境城镇的特色和景观风貌。

对策之六:强调科学性、加强技术进步

加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运用现代城市和区域规划理论和定性与定景相结合的方法,是边境城镇规划科学化、合理化的有效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科学技术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的手段在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和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推动下,在信息储存、统计分析和辅助设计等方面有了新开拓边境城镇规划一方面要适应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科演技榔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为丰富我国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供实证。为此边境城镇规划,首先要在系统论、信息论、决策论、控制论等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下,建立边境城镇规划设计、管理、决策的信息反馈系统。

应在实践中控索和总结一套适应边境城镇发展规律的实际操作方法,丰富和完善边境城市规划工作系统,以满足边境城镇规划为市场经济发展超前服务的迫切需要,应及时的反馈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等有关因素对边境城镇自身发展的影响等相关信息,及时调整、修改、充实、完善、提高边境城镇规划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以过程规划和跟踪规划为各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应构造边境城镇规划的方案库,应强调多方案比较和综合平衡,以优中选优的原则适应多情景因素变化和有备无患观点。

对策之七:建立民众参与机制,创造参与环境

多创造民众参与机会并形成制度。强调民众参与强化社会民众的规划参与意识,对制定和实施边境城镇规划至关重要,世界许多城市的调查表明,若市民存在较强烈的主动参与意识,则规划实施在组织管理上将十分顺利,反之,则给规划及实施带来麻烦,甚至会拖延或阻碍规划目标的实现。

强调公共参与,发挥共众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体现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普遍性的需要,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提高到“公众主动参与规划,规划必须公众参与”是真正体现“人民城市人民规划、人民城市人民建”的迫切需要。因此为了适应和促进公众主动参与边境城镇规划的意识,应注重以下四个问题。首先规划决策和规划编制者应进一步扩大边境城镇社会先遣队是层及热心边城发展的海内外人士的公众参与面,采取协商对话等多种途径主动接纳公众的参与;其次,应贯彻《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要求,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划透明度,形成宽松和谐的规划环境,激发公众的主动参与精神;第三,应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训,使公众自学更新观念,树立全局观念,未来观念、深化规划意识,提高规划参与的科学性。

对策之八:强调宏观与微观对接与对等,主动为开放服务

强化对接性,是适应边境城镇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要求,适应双方边境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长远需要。

首先应是宏观战略上的对接。沿海特区和城市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深圳与香港对接,珠海与澳门对接、厦门与台湾对接后的规划、建设与发展取得惹人瞩目的成绩。因此编制边境城镇规划,应首先考虑我方边境城镇和区域所面对的对方城镇和区域的发展态势和战略,如绥芬河等边境城镇所面对的俄罗斯远东滨海边疆区确定了建立国际自由贸易区为目标的“大海参崴规划”,因此在编制绥芬河市总体规划时,如不考虑与之对接的战略,则难以从地域综合协调的角度谋划绥芬河市的外向型经济建设与发展。

其次是微观建设上的对接。俄罗斯非常重视边境城镇的建设,黑龙江省黑河、抚远、饶河、虎林等市、镇结应的俄罗斯城镇在人口规模、城镇建设水平等方面均高于我方,这是涉及到国家形象的大问题。因此从国格心理角度出发,我方的边境规划建设水准起码与俄方边境城镇相对接、对等,可见加强边境城镇规划的微观对接研究,对提高我省边境城镇的景观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策之九:强调借鉴性,以国外边境城镇规划与发展的经验教训为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边境城镇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经历,为我国边境城镇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避免走弯路,应在充分的比较和借鉴中探索一条具有沿边地区特色的城镇规划模式。

例如,美――墨边境地区已形成一个潜在的、爆发性的国际性城市化地区。美――墨边境成对的城市中心或“孪生城市”的增长,被称为“国际化共性现象”,是典型的沿边城市的增长到一定阶段后,边境地域逐渐一体现化且已加入到全球经济体系之中,在此过程中边境城镇既发挥着积极作,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以便超燧指导我方边境城镇与对方边境城镇“共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为科学预测边境城镇的未来提供研究背景。

对策之十:树立土地经济价值观念,加强控制性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第3篇

(一)长春城市性质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至2020年,把长春建成经济实力较强、社会文明进步、科学技术先进、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开放型、多功能、具有北方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城市总体布局

中心城区的城市形态采用''''分散组团式''''布局,由以建成区为主的中心团和规划建设的组团(兴隆团、富锋团、净月团)组成。中心团与组团间设置绿化隔离带,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结构为''''多中心分区式''''结构,其中:中心团分为中心分区、二道分区、铁北分区、绿园分区、汽车厂分区和南湖分区,三个组团各构成一个分区,每个分区都具有独立的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将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控制中心团的开发强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城市建设重点逐步从中心分区向分区转移,完善各分区功能,使人口和产业达到合理布局。

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一)总体思路:

从长春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出发,提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思路;从目前存在和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问题入手,关注城市空间布局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进步的支撑;以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提出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策略,构筑城市整体的城市生态空间结构;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适应城市机动化的发展趋势,构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随着城市扩大和多元化的进程,创造分区发展和城市整体发展共赢的局面;延续城市格局,保持城市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环境;适应地方资源特点的能源约束条件,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二)空间布局:

1、划区城镇空间组织体系:按照“一城、一区、十组团、九城镇四个层次,实施分类指导。“一城”为主城,“一区”为双阳城区,“十组团”为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合心组团、劝农山组团、奢新组团、双营组团、英俊组团、机场服务组团、兰家组团,“九城镇别为泉眼镇、永春镇、乐山镇、新湖镇、山河镇、太平镇、鹿乡镇、四家乡、齐家镇。

2、城市结构:形成“双心、两翼、多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双心”指疏解城市中心区部分职能,形成中部和南部两处城市中心。调整中部城市中心职能,重点发展商贸、文化、娱乐等传统服务业;建设南部新中心,引导与支持行政办公、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在南部中心相对集聚;“两翼”指城市西南翼形成以汽车、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城市发展空间,东北翼形成以传统产业和玉米加工业为核心的城市发展空间;“多组团”指重点加强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的建设,与主城共同构成联系紧密、分工有序、协调发展的城市空间。

三、长春市城市规划实施效果与影响:

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已初步进行了论证,并得到了建设部专家的认可。在该规划的影响下,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开展了修编的工作,各区、各开发区的分区规划和28项专项规划的也在进行当中。目前,许多城市设施建设和城市开发项目,都有序的安型一般总体规划进行。

规划实施期间,长春建设改造主次干道50多条,1787条巷道旧貌换新颜,实施了九大区域亮化工程……新建了交通、市政、公用、环保等重点工程120多项,累计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投资500亿元,成为长春市历史上城市建设任务最重、困难最多、投入最大、发展最快的时期。以下是规划后的部分效果与影响:

(一)建设改造50多条主次干道

五年来,长春市城市建设紧紧围绕支持一汽发展、开发区二次创业和铁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先后建设改造了亚泰大街、人民大街、吉林大路、三环路等50多条主次干道;建成了集购物、休闲、娱乐、信息交流于一体的长江路步行街;同时规划建设了长春大桥、兴业立交桥、长沈路桥等大中桥梁12座;对人民大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路、东盛大街、建设街、安达街、开运街等400多条道路进行了大中修;改造了人民大街南出口、102国道长沈公路、吉林大路、长吉北线、长吉南线、北亚泰大街6个城市出入口,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和承载能力。

(二)房地产开发面积2500万平方米

长春市大力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引进了大连万达、深圳万科、上海绿地、天安、融创等外埠较大的开发企业,先后改造了二道区吉林大路两侧等大片棚户区,建成了“长春明珠”、“万科城市花园”、“长春上海城”、“天安第一城”、“融创上城”等规模较大、环境优良、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城区每年房地产开发施工面积500万平方米左右、竣工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改善了市民的人居环境。

(三)改造巷道1787条

近几年,长春市以人为本,加大了巷道的改造力度,“十五”期间共改造巷道1787条,极大地改善了市民的出行条件。同时,完成了9大区域的亮化工程,目前,长春市已有路灯53113盏,为市民夜间出行提供了方便。

(四)绿化覆盖率达41.5%

规划期间,长春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城市环境日新月异。五年间,长春市建成了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西郊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能力2.5万吨的双阳污水处理厂;对伊通河城区段进行了综合整治,实施了串湖区域治理工程,串湖治理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溪园将于今年6月竣工。长春市还规划建设了占地93万平方米的长春世界雕塑公园,目前,有来自世界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艺术大师们精心打造的341件雕塑精品陈列园中,使长春成为国内世界各地雕塑作品最多的城市。同时实施了“一环五带”绿化建设工程,建成了自由大路、新发路等一批绿化精品街路,改造了南湖公园、胜利公园和人民广场、西安广场等主要公园(广场),城区每年新增绿地200公顷以上,2005年绿化覆盖率达到41.5%。

(五)16条主要街路安装路灯

长春市还将对16条主要街路和333条巷道安装路灯,到06年底,长春市二环以内全部亮了起来。这16条主要街路包括和顺街、农安南街、农安北街、惠工路、四通路、安乐路、公平路、远达大街、天光路、通安街、柳影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亚泰大街、建民路和繁荣路。

(六)45.61平方公里面积要亮化

长春市对亚泰大街、长春大街、伊通河以东、自由大路以北、东环城路以南、东环城路以西区域和开运街、南环城路以东、靖宇街、卫星路、开宇街、南环路以北、临河街以西、宽平大路以南、南湖大路以南、自由大路以南区域,共45.61平方公里面积进行亮化。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整个室外照明工程预计总投资将达到7000多万元。

四、规划中的特色与创新:

本次规划修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五个统筹”,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突出重点,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

(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规划从分析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省域范围、市域范围的角度出发,明确长春市在不同层面的定位、发展策略。规划期内,要面向国内外,积极推进与东北中心城市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塑造与吉林省中部城镇群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与吉林省中部地区在产业发展、城镇空间、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长春市作为吉林省中部城镇群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作用。

(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节约保护利用规划,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针对经济发展与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规划明确提出未来长春市资源生态发展战略。第一、实现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重点加强生态建设;第二、促进水资源战略性转变,提高用水效率,维持水系系统完整性;第三、培育资源节约型生产和生活方式,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第四、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第五、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三)实行规划区范围内全覆盖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规划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基础上,重点突出中心城区职能、空间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合理确定和强化各组团产业依托,切实改善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村屯用地结构性调整。规划期内,逐步实现退宅还耕、退宅还林,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村、城镇、组团集中;逐步缩小城镇与中心城区的差距,促进小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性转变;逐步发展壮大组团,与中心城区形成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市空间。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共生的城市发展格局。

(四)突出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划健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合理的级配体系;发挥公共投资导向性作用,促进规划区空间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省会服务职能,加强现有城市中心的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促进以信息、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南部新中心的形成;结合市级文化、会展、体育等专项服务中心的设置,带动分区级中心形成与发展;以建设文化名城为目标,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兴旺,推动经营性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全面提高社会文化生活质量,发挥出长春市作为省域文化中心的辐射作用。

(五)创建“流绿都市”,提高城市品位,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

规划以创造“流绿都市”为目标,调整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加强环城绿带、水系绿化、生态廊道、低密度空间建设,提高城市绿地的比例,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利用现有景观要素,保护、延续和发扬长春市传统景观特征,保持城市“疏朗、大气、通透、开放”整体空间意象。

(六)明确城区发展方向,促进分区发展。

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城区、开发区和县域经济发展,在开展大量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各城区、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五、城市规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要严格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企业要相对集中发展。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搞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路主枢纽规划,积极发展公共交通,控制好铁路线路及场站建设用地和机场的发展用地及净空条件。要重视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的原则,节约用水,在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方面要充分考虑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以保证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好以城市防洪为重点,包括抗震、消防等的城市综合防灾系统,确保城市安全。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城市规划督察员由派出人民政府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编制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二)重点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四)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定期向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发现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反馈。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派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或者补办手续代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

(三)指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

(三)从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执业条件的;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公示的,适用本办法。特定管理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协助监督规划管理公示的实施。

市规划局成立公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公示的事项、内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示领导小组下设公示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具体审查、协调、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公示领导小组、公示办公室的组成另行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公示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不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对涉及规划布局重大调整或对社会公众和他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应予以公示。

第五条公示办公室设立公示投诉信箱,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公示(简称“受理公示”):

(一)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二)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第七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前公示(简称“批前公示”):

(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规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市政工程除外),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变更前、后的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用地红线范围。

(三)涉及城市旧区拆迁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以及经批准已部分实施且已部分出售的涉及到规划重要布局调整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申请调整或审批的要求、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申领或调整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以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包括调整前、后的相关图纸)或模型。

(五)涉及调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六)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违法建设单位名称、违法建设位置、违法建设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主要图纸。

第八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决定后公示(简称“批后公示”):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

(二)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强制性指标。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批文文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规划强制性指标、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或模型。

(五)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公示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公示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公示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示:通过“规划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及举办展览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展览公示分为业务综合大厅展览公示和规划展览馆公示及其它展览场所公示。

具体案件可以根据公示内容、目的的不同,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受理公示仅需进行网上公示,批前公示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受理公示:应当自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批前公示:应当自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函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批后公示:应当自文、证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采用展览方式进行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5日;采用网上方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现场公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示期应自该建设项目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全部建成后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其他规划文证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确定。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公示反馈意见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收集:

(一)网上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由公示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对受理公示或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