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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施工工地环境保护措施

1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施工企业应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下,生产副经理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工程管理部、机电物资部、质量安全部等)参与管理的环境保护体系。其中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环保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合理安排生产,组织各项环保技术措施的实施,减少对环境的干扰;质量安全部督促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和不符合项的纠正,监督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其它各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2环境保护措施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认真作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质量安全部全面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定期对本单位的环境事项及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

2.1防止扰民与污染

(1)工程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施工方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与施工区域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可能造成噪音污染的,事前通知,随时通报施工进展,并设立投诉热线电话。

(3)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施工作业,以防止公害的产生为主。

(4)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运输的物料进入场区道路和河道,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

(5)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2.2保护空气质量

(1)减少开挖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①尽量采用凿裂法施工。工程开挖施工中,表层土和砂卵石覆盖层可以用一般常用的挖掘机械直接挖装,对岩石层的开挖尽量采用凿裂法施工,或者采用凿裂法适当辅以钻爆法施工,降低产尘率。

②钻孔和爆破过程中减少粉尘污染的具体措施。钻机安装除尘装置,减少粉尘;运用产尘较少的爆破技术,如正确运用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或缓冲爆破技术、深孔微差挤压爆破技术等,都能起到减尘作用。

③湿法作业。凿裂和钻孔施工尽量采用湿法作业,减少粉尘。

(2)水泥、粉煤灰的防泄漏措施。在水泥、粉煤灰运输装卸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并由密封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储存罐安装警报器,所有出口配置袋式过滤器,并定期对其密封性能进行检查和维修。

(3)混凝土拌和系统防尘措施。混凝土拌和楼安装了除尘器,在拌和楼生产过程中,除尘设施同时运转使用。制定除尘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及规程,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机械车辆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气、排气系统畅通。

(5)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使用0#柴油和无铅汽油等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6)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防止运输车辆将砂石、混凝土、石碴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清扫。场内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并经常检查、维护及

保养。晴天洒水除尘,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施工现场不少于2次。

(7)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方可实施。

2.3加强水质保护

(1)砂石料加工系统生产废水的处理。生产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去除粗颗粒物后,再进入反应池及沉淀池,为保护当地水质,实现废水回用零排放,在沉淀池后设置调节池及抽水泵,将经过处理后的水进入调节池储存,采取废水回收循环重复利用,损耗水从河中抽水补充,与废水一并处理再用。在沉淀池附近设置干化池,沉淀后的泥浆和细沙由污水管输送到干化池,经干化后运往附近的渣场。

(2)混凝土拌和楼生产废水集中后经沉淀池二级沉淀,充分处理后回收循环使用,沉淀的泥浆定期清理送到渣场。

(3)机修含油废水一律不直接排入水体,集中后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出水中的矿物油浓度达到5mg/L以下,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

(4)施工场地修建给排水沟、沉沙池,减少泥砂和废渣进入江河。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保护开挖邻近建筑物和边坡的稳定。

(5)施工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清洗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

(6)生产、生活污水采取治理措施,对生产污水按要求设置水沟塞、挡板、沉砂池等净化设施,保证排水达标。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杀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

(7)每月对排放的污水监测一次,发现排放污水超标,或排污造成水域功能受到实质性影响,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2.4加强噪声控制

(1)严格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施工机具。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的运输车辆以及打桩机、混凝土振捣棒等施工机械提前进行噪声监测,对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进行修理或调换,直至达到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加强交通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限制车速,禁鸣高音喇叭,避免交通噪声污染对敏感区的影响。

(3)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隔音降噪。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空压机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机械尽量安排在室内或洞内作业;如不能避免须露天作业,建立隔声屏障或隔声间,以降低施工噪声;对振动大的设备使用减振机座,以降低声源噪声;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2.5固体废弃物处理

(1)施工弃渣和生活垃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送至指定弃渣场。

(2)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要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渣场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堆渣前进行表土剥离,并将剥离表土合理堆存。完善渣场地表给排水规划措施,确保开挖和渣场边坡稳定,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3)施工后期对渣场坡面和顶面进行整治,使场地平顺,利于复耕或覆土绿化。

(4)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覆土填埋。

(5)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

2.6水土保持

(1)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不因堆料、运输或临时建筑而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施工作业时表面土壤妥善保存,临时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覆土。

(2)施工活动中采取设置给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合理砍伐树木,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乱砍、滥伐林木,不破坏草灌等植被;进行土石方明挖和临时道路施工时,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做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碴,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2.7生态环境保护

(1)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树木。

(2)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认识,注意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一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不捕猎和砍伐野生植物,不在施工区水域捕捞任何水生动物。超级秘书网

(3)在施工场地内外发现正在使用的鸟巢或动物巢穴及受保护动物,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施工现场内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活,设置必要的围栏并加以保护。

(5)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完成环境恢复。

2.8文物保护

(1)对全体员工进行文物保护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意识和初步识别文物的能力。认识到地上、地下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第2篇

1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水利工程同其他工程施工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施工过程中要确立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尽量维持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造成边坡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后,必须建立良好的环保体系。首先是确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环保体系流程,责任到位,分工明确,措施得力。岗位责任和体系流程:实行逐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具体分工和责任:由项目工程部经理,各项目副经理、职能部¨领导组成环境保护体系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和措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环保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质量安全部门监督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纠正不符合规定行为,检查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其它各部门按其责任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2制定详细环保计划,确定部门保护责任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即(健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后认真落实,作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卡啵坏。工程开工后,质量安全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定期对本单位施工的环境及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确保施工环境不被污染。

3注重环保实施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巾根据制定的环保计划,注重实施的每一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1周边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是防止扰民与污染。施工作业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在居民生活密集的地方施工要考虑减少夜间施工、大声喧哗等问题,以防止公害的产生。其次是保护空气质量。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尽量采用凿裂法施工;特殊隋况采用凿裂法适当辅以钻爆法施工或湿法作业,将工作面适当加水,减少粉尘,降低产尘率。混凝土拌和楼正确安装使用除尘器,使用时运转正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三是注重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泄漏措施和机械车辆使用过程的管理。在物料包括水泥、粉煤灰运输装卸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所有出口配置袋式过滤器,定期对其密封陛能进行检查和维修。四是加强机械车辆维修和保养,使用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五是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方可实施。

3.2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树木。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注意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三是在施工场地内外发现正在使用的鸟巢或动物巢穴及受保护动物,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是施工现场内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活,设置必要的围栏并加以保护。五是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完成环境恢复。

3.3现场水质保护措施。

首先是砂石料加工系统生产废水的处理。生产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去除粗颗粒物后,再进入反应池及沉淀池,实现废水回用零排放。其次是混凝土拌和楼生产废水处理。集中后经沉淀池二级沉淀,充分处理后回收循环使用,沉淀的泥浆定期清理送到渣场。三是机修含油废水处理。机修废水一律不直接排入水体,集中后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出水中的矿物油浓度符合排放标准并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四是施工场地给排水处理。施工前制定舡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包括修建给排水沟、沉沙池,减少泥砂和废渣进人江河。施工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的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五是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对生产污水按要求设置水沟塞、挡板、沉砂池等净化设施,每月对排放的污水监测一次,发现排放污水超标,立即采取必要治理措施进行纠正处理。

3.4现场水土保持保护措施

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一是施工活动中采取设置给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不因堆料、运输或临时建筑而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覆土。=是合理砍伐树术,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破坏草灌等植被;三是进行土石方明挖和临时道路施工时,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四是敝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碴,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3.5现场噪声环境控制措施

噪音是人类生活的一大杀手,也是影响周围居民与施工部门关系的一大问题。因此必须严格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施工机具,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限制车速,禁鸣高音喇叭,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建立隔声屏障或隔声间,以降低施工噪声;对振动大的设备使用减振机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降低声源噪声。对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的运输车辆以及打桩机、混凝土振捣棒等施工机械提前进行噪声监测,对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进行修理或调换。

3.6现场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施工弃渣和生活垃圾是影响施工环境的一大因素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环境。因此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将弃渣和生活垃圾送至指定弃渣场。首先是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渣场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堆渣前进行表土剥离,并将剥离表土合理堆存,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二是舡后期对渣场坡面和顶面进行整治。使场地平顺,利于复耕或覆土绿化。三是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l缶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覆土填埋。四是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

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纪念馆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对策

1.开放中纪念馆的现状

淮海战役纪念馆,是以战争为主要内容的展览馆,以大量的实物、照片等革命文物,再现了淮海战役的历史风貌。

目前,纪念馆实行了免费开放政策以来,给观众接受传统教育提供了方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得到广大民众的一致认可。但是,免费开放参观人流量增大,给参观秩序引导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管理上难度增加,给服务提高新的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从文物的保护和管理角度,也给文物安全带来了隐患,给工作人员的管理上带来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2.探析造成纪念馆目前状况的原因

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参观者来自各个阶层,个人素质和文化层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参观目的各不相同。有的观众一边参观一边摆弄文物,动作随意,很难制止。管与被管之间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处理不好,影响观众的参观情绪,在观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也给管理人员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影响了单位的声誉。面对这一问题,工作人员若不去管理,则是严重失职。如何去管理又容易产生矛盾,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进行探讨的问题。

革命文物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事件发生时间的过去性,征集工作的困难程度,有时难以想象。文物的丢失或损坏,不可再生,每一件文物的征集,都是工作人员费尽心机,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有的跑上几趟甚至几十趟,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还不一定能征集到一件文物,所以保护文物,尤为重要,文物的损坏和不可再生,给文物保护者和管理者赋予了神圣的使命感。

面对目前免费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文物的保护工作也必须主动适应新的形式,适应新的变化发展,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措施,改进和加强管理力量。对新形式下面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现实问题,要实施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3.对目前纪念馆现状的对策

下面具体谈一下,我对文物管理工作的体会和设想: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件艰巨复杂又崇高神圣的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未来的工作。各级领导务必重视,力求全面控制当前情况,疏导参观群众,保证参观质量。加强管理力量,加强人员调整,以便迅速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有效的保护文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何有效的保护文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是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政府必须加大投入,完善保护措施是做好保护文物的关键和保障。在文物保护上,做到具体的落实,充分发挥财政的主导作用,投资经费到位,加强人员的力量,保证人力财力的供给。

二是各级领导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政府及各级领导,充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文物保护方面的工作,提供政策倾斜和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是制定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文物保护措施。对目前免费开放带来的新问题,尽快的做出相应的措施,发现新的问题出现,及时调整,充分保证文物的安全,发挥社会效益。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爱护文物的良好氛围。针对免费开放,对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应大力宣传文物法,提高观众自觉爱护文物的自觉性,同时创造良好的参观环境,完善各方面的保障及防范措施。创造良好的参观学习氛围,最大限度的发挥纪念馆的社会效益。

五是综合制定管控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的合理的措施;比如充分利用现代新的科技成果,加大对文物的管理措施等。

(2)以文物安全和保证观众参观为根本出发点,真正做到,既能免费开放,又能保护文物安全。即“放的开”,又能“管的住”。

(3)最大限度的实行社会效益和对文物有效保护的双重效益。既鼓励鼓励大家参观学习,又积极加强防范,对不法分子实行有力的控制,对有不良行为的观众,及时教育引导,对破坏文物行为,依照法律及时予以必要的干预和处理。

(4)平衡免费开放,给管理上带来的困难。采取错峰开放,疏导与开放有效结合等方法解决面临的难题。

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第4篇

施。

关键字:工程建设,环境影响,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环境进行保护是《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也是施工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有限的资源过度消耗.人民健康和生活受到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加,其造成的环境破坏也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面对环境影响要对建设环境做出正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对已经变化的环境因素进行补充和完善所作出的评价,正确把握规划建设,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状况,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及设计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工程环境管理主要在两个阶段进行:施工期和试行期。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环境监理工作执行和投入正式运行后的环境管理建议等。

(一)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的实施情况。主要是合适在进行污染防治的措施和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够一致,有没有漏项或者变更。

(二)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的运行。保证设施措施长期稳定的运行,并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在没有满足要求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况进行预测。确定设备的工艺、运行和停运时间。对于新的技术措施进行考核,确保设施的运行效果。

(三)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达到指标。生态环境,如:动植物的分布、数量、优势物种、国家保护,绿化覆盖率,水资源分布,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等,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正确辨别。

(四)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标准,和大气环境的保护措施标准等。

二、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方法

(1)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现场文明施工与管理措施增强环保意识。施工人员应有较强的环保意识,认真学习国家对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素质。(2)开展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工地。(3)加强现场管理。各类污染源的形成与施工现场的管理有着直接关系,如质量管理跟不上,会造成返工而产生大量返工废弃物。材料管理混乱,会造成砂石乱堆乱放,水泥、白灰、粉尘飞扬。劳力管理不善,则更会造成现场混乱,废弃物、排泄物无法控制等等。要高度重视,下大气力来抓,环保靠管理,管理出效率。(4)防止“三废” 污染措施,防止大气污染施工现场垃圾要及时清运,适量洒水。水泥等粉细散装材料,应尽量采取库内存放,减少道路扬尘,同时要随时修复因施工而损坏的路面,防止浮土产生。(5)施工现场的搅拌设备,必须搭设封闭式围档及安装喷雾除尘装置。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6)防止水污染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防污染地下水和环境。(7)防止噪音污染施工现场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90)制定降噪的相应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8)科技环保措施.推行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做好环境保护。

三、对工程建设中的环境做好保护措施

(一)首先要在思想上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性质及作用。其目的在于控制工程建设的过程及后期产生的新污染,免于先污染后治理的困境,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形成规范化的工作管理体系。要该百年重审批轻监督,重环境影响评价而轻验收的状况。由工程项目权威部门来制定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对实施主体、对象,具体程序等进行确定,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个整体的指导和约束。

(三)需要明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保竣工验收以及运行期环境保护监管的区别和联系,实现事前的审批、过程的监督、事后的检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规定落实到实际,所做的措施符合文件的相关要求,以提高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的效果。

(四)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现状是,与其他传统行业的建设程度比较,在队伍建设上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要做好队伍建设。要确定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时实现市场的调配和公众监督。重点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养,为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心里素质和专业素质。

四、结语

总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都必须将环保深化为一种意识、一份责任,贯彻到具体的行动中。保护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做到文明安全施工,节约宝贵的建设资源,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又可以降低建筑能耗,减少施工成本,提供良好的环境。可以相信,我们必定可以走上一条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并重的科学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 李劢. 论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N]. 科技创新导报. 2011(6)

[2] 章露露, 李丽。 浅析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16)

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丰富的文化遗产,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协调机构。

各有关行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支持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内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历史地段。

(三)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历史建筑;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古树名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具有历史传统风貌或格局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名镇(村)。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的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划定核心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单位,制定具体的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历史构筑物、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第十六条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名单,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历史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编制其它规划时,应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草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审批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报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六条扶持与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三十七条支持举办迎会、咸水歌比赛、鹤歌鹤舞比赛、飘色等具有*市特有的民俗风情的活动,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支持继承和发扬*市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

第三十九条支持生产和展销具有*传统特色的手工艺品。

第四十条支持民间保护古树名木,并向市绿化委员会举荐,以完善*市古树名木的详细档案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