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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经营

文化市场经营

文化市场经营范文第1篇

关键词: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价格程序

自1982年我国第一处森林公园——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批准建立至今,我国共有森林公园1540处,其家森林公园503处。自1990年始,我国森林旅游人数每年都保持30%的高增长率。①2002年全国森林公园接待森林旅游人数达到1.1亿人次,以门票为主的直接收入37亿元,森林旅游综合产值达850亿元。全国已涌现出张家界、千岛湖、太白山、瓦屋山等一批旅游收入超千万、上亿元的国家森林公园,成为了带动当地旅游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龙头产业。②

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指对森林旅游资源一定时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用益物权。广义的经营权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已进行一定程度开发或投入的的森林(主要表现为已建成的森林公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可直接称为森林(或森林公园)经营权;另一种是对未来进行开发或投入的状态的森林(也即拟建的森林公园)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可称为狭义的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但不管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经营权都是在资源国家所有下的占有权、在合同约束下资源的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以及受到严格限制的资源处置权的结合。

一、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法律性质上看,森林资源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森林旅游是生态旅游中最典型的一种,作为近十年来旅游业兴起的全新领域,对旅游业、林业的发展有巨大的力,但如开发不当,也会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从人类理性上讲,均能认识到森林旅游必须以生态和环境保护为核心,并非纯粹地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森林旅游的受益者除游客和经营者外,还必须包括当地居民和当地经济、未来居民和未来经济,这也就是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的特别之处。

我国《宪法》是从物权的角度对森林资源的属性进行明确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依据宪法对森林资源的归属做出了具体规定。我国的森林旅游绝大多数也就是在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了的十多年的发展,固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各种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也日益体现。

首先,由于森林旅游开发的投资大、回收慢,各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资金短缺,投入严重不足,已是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的最大障碍。目前我国森林公园建设尚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应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保护管理事业经费大多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而林业部门自身对森林公园的投入能力也相当有限,原有的体制也无法从市场上吸收资本进入,这就造成大批森林公园设施落后,对环境的维护、文化遗迹的修缮保护显得力不从心,更有大量的森林资源优势不能尽快转化为强大的经济优势,这制约森林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我国森林旅游业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低,市场化水平低,多数林业部门仍然将建立森林公园、发展森林旅游作为国有林场的多种经营项目来对待。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森林公园与森林旅游规模小、分布散、精品少、知名度低、服务管理质量差,在全球森林旅游业中的竞争力低,与我国丰富的森林旅游资源优势不相称。

究其根源,最根本的就是目前我国森林旅游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的要求。我国森林公园主要是由管委会来经营和管理的,管委会作为行政单位,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无偿使用资源,没有任何风险,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和压力。此外,森林旅游资源管理的“婆婆”众多,地方政府、林业部、旅游局、建设部都有依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对投入少收益快的项目,大家抢着管,都要管,对要找投资、收益期长的项目,大家互相推诿。再加上目前我国有关的法规制度、政策措施的不完善,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森林公园内乱批、乱占、乱建,破坏了生态环境,还有一些地方将森林公园划入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借招商引资之名,随意改变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原有的隶属关系,上述情况均严重影响了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的发展,甚至威胁到了森林生态功能的发挥。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能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这已是一个为我国建设实践所证明的命题。我国土地资源二权分离改革首先在进行,实践证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没有影响到土地的国有,反而促进了生产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包括森林旅游资源在内的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的实践也有七个年头了,虽有不少问题尚待解决,但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可供评鉴。

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出让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经营权。经过几年的开发建设,二大景区均显示了勃勃生机。2000年安徽省旅游局也出让了歙县牌坊、安徽宏村等部分景区的经营权,目前经营状况良好。2001年2月,四川省旅游局向海内外宣布出让包括九寨沟、三星堆遗址等的十大景区和100余个景点经营权,这使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市场化从小打小闹、悄悄推进发展到了有计划地、系统化的推广,在旅游界引起了一场不小的地震。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上述行为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探讨。2001年3月,国家建设部在《关于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经营管理”的权利。2002年5月,国务院[2002]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特别就风景区和文物保护问题作了严格规定,并指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换句说,在地方政府尤其是旅游部门大力推行经营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建设部门、林业部门所持的均为否定态度。建设部提出了两个反对理由:一是目前国内还没有评估旅游景区无形资产的标准,经营权转让价格远远不及其潜在价值,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担心在出让经营权时过分注重眼前利益,介入的民间资本只顾逐利,对资源竭泽而渔,而忽略了对长远资源的维护和投资的限制。而实际上,前一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后一问题是个管理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从实际情况看,并不见得国有资本开发经营就一定有利于保护资源,反面的例证不胜枚举,而四川、浙江的民营资本成功开发了4A级景区的先例也确实存在。

笔者认为,有关森林公园景区经营权是否可以分离只是问题的表面,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由谁来经营是个市场问题,只要是符合市场的法律规定,谁都有权力来经营。目前有关争论的本质是因为森林公园的所有权不明晰、部门与部门之间利益纠葛不清造成的。如前所述,从法律规定看,我国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是国家这一所有人的人。从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实践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到省政府这一级的所有权应该更集中的应表现为税收的收益权和立法权;而地方政府作为直接的人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将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有偿出让本身就是其行使收益权的一种形式,这与其他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并无差异。当然基于森林公园的生态属性,政府应精心制订整体规划,对开发商人员的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过程的必要监督。

此外,经营权的出让还有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使知名旅游景区与知名企业强强联合,产生共振效应。企业在资金、人才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保证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市场的开拓。更进一步讲,把经营权分离出来,容易消除政府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所有者的人)存在的弊端,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个具体体现,便于政府充分发挥监督与管理的职能。

我国政府在入世时对景区开放做出了承诺:外商可以在中国投资景区,景区景点可以对外资实行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委托经营等新的模式。包括森林旅游资源在内的旅游业的市场化步伐已迫近。采用合资、独资、股份制合作、租赁、承包和出让开发权等方式,将景区的开发经营权从资产中剥离出来,通过协议的形式出让给一定的法人主体,在相应的约定期内进行开发经营成了必然。当然针对不同的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资源资状况不同,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意识不同,对新思想、新观念接受能力不同,旅游资源市场化的步骤和具体方式应因地制宜。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托管方式也值得我们尝试,因为专业化的运作机构和运作方式更有利于森林公园原始生态环境的保护。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无法举办这类微利或纯粹公益性质的运营机构,现阶段我国任何企业介入森林旅游资源的经营还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营利的目的。

二、森林资源经营权的价格形成和确定

在情况下,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就是由于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及的评估机构,很容易导致经营权以低价的形式转让出去,从而间接地导致了国家资产的流失。而且目前经营权的转让,通常的做法还多是与景区所在地方主管部门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如此也很容易引发国有资源利益受损或寻租行为。

从学上说,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是其标的——森林旅游资源一定期间的资本化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的形成,符合一般价值的作用,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

1、森林旅游资源的管理级别。按照管理级别,我国森林旅游资源可分为世界级、部级、省级和市(县)级四种类型。上述类型较准确地反映了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品位的高低,是其价格形成的价值基础,是价格确定的主要因素。

2.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条件,包括该资源的空间范围、地理位置、条件等,这直接决定了开发的前期投入和投资回报效果,是确定旅游资源价格的重要因素。这里还应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旅游状况等动态条件。

3.投资者对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市场需求,也即在自由的市场上,投资者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选择相类似的经营权,这将直接决定其交易价格。

4.现有收入,即资源目前的收益状况,这也是确定其经营权的价格的重要因素。现有收入的确定应从总收入中扣除周期内的实际经营成本,并合理地考虑到物价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

5.经营权的年限。经营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与资源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一般从30年到50年不等。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某些地方的实践中采用经营权买断的方式,是不合法理的,这实际上变成了所有权的买卖。

森林旅游资源定价还有几个问题也需引起重视:一是目前相当部分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交易除进行公开拍卖的外,大部分表现为“点对点”方式,即分散的地方政府对具体的企业进行谈判的形式,或形式上的政府对若干企业的招标行为等实质上的非市场化运作,这在一些面积较小的地方性森林公园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这不利于国有森林资源的利益保护,也与入世后所要求的统一、透明和可预见的原则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在现有低效率经营的巨大财政压力和一哄而上急于出让经营权的激烈竞争下,过分压低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价格,甚至出现“零转让”,这显然是有违两权分离的基本出发点。三是森林资源作为可开发的旅游资源,其价值有长期与短期之分,有显性与隐性之分;其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当地、企业等不同方面;保护和开发森林旅游资源需要进行不同层次的投入,而不同的利益主体投入的是不一样的,比如国家更注重社会大环境方面的投入,当地政府可能会在大的基础和公共设施比如道路等项目上投入,而企业则更注重于在可以直接赢利的缆车、饭店上投入,其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正确处理全社会、当地社群和开发商等利益群体的关系,部分经营权市场化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前期投入对经营权价格的影响。

对森林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评估体系实行综合评估,以评估价计算市场价。林业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评估体系,从技术层面上解决这一根本性问题。

三、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的基本程序

由于经营权市场化过程中,一方是代表着国家所有权的管理者,另一方是纯粹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因此,从制度层面上确立市场化的基本程序,建立省、市两级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市场,通过经营权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以市场价的形式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市场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1.明晰权属。拟进行两权分离的森林资源必须具有完备的林权证书。属于集体属于的森林资源应在经营权市场化前完成收归国有的基本手续,并给予原所有权人相应补偿;在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内及与待开发的森林旅游资源相毗邻可能影响开发的农田、农舍等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征用,避免经营者接受经营权后发生纠纷,导致无法继续顺利经营,拖延开发进度。由于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在我国还是试行阶段,对于有世界文化遗产性质的景区,一方面由于其本身的影响力和收益能力基本不错,另一方面如发生决策错误,后果不堪设想,故应在对经营权出让管理有一定的经验后,再考虑其市场化。

2.行政审批。根据森林公园或森林资源的管理级别和涉及到的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以保证经营权的合法性。

3.资产评估。对经转让的经营权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要报集体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4.合理确定底价。凡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方式的,要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底价应以评估价为依据,并考虑资源所有者收益、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底价过程应予以公开。

5.坚持公开招标。不论采取何种具体经营方式,都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招标要预先公示,广泛宣传。条件允许的可以在全省、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签约。要制定详尽的经营权转让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报林业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出让方要建立档案。为对全国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进行规范指导,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起草经营权转让范本。合同内容中必须强调森林生态的保护。

7.合同履行与监管。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以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为基础依法进行森林旅游资源的经营和建设,支付有关费用。如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的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经营者的行为损害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管理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予以处罚,经营者不服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应定期对森林资源的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如发现有生态恶化现象或其他不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性保护情况,应及时提出,要求经营者作出说明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8.经营权的收回与延续。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权应当无偿收回,经营者应按现状移交相关财产,管理者应对相关森林资源进行全面清理、盘查评估。再次转让经营权时,原经营者在前次经营无过错、无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优先受让权。

如前所述,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市场化并不会妨碍国家森林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实现,相反,市场化的经营权是国家所有权得到实现的最佳途径之一。但并不是说将经营权市场化了,所有者及其者只需坐享其成即可。作为所有者,科学编制完善的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建立严格完善的环境评价体系,有步骤地推进森林旅游资源评价体系的全面确立,监督并协助经营者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保障其所有权的根本途径。

[1]王小润、黄秋雨.旅游景区出让经营权是祸还是福[J].旅游管理,2003,(9).

文化市场经营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江西省新型商品住宅高校一社区体育服务的数量、种类、质量、管理模式、经营方式等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社区高校体育服务开发利用的因素以及社区高校体育服务设施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社区高校体育服务市场化经营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论文关键词:高校;商品住宅;经营;体育服务

一、前言

体育社会化是社区体育兴起的促进因素.作为新型商品住宅社区服务的组成部分.新型商品住宅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在社会转型期同样也存在很多问题而属于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由于种种原因.供给的社区体育服务严重不足.根本不能满足现阶段城市居民越来越多样的社区体育服务需求在这个特殊时期如何有效的满足居民的社区体育服务需求.增进新型商品住宅社区服务发展和社区建设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同时。据全国第四次场地普查数据显示.教育系统的体育场馆占有量最大。达67.2%.各类高校都建有体育设施。而敞开校门面向全社会的自由开放只占室内场馆的6%.室外场地的7%.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开放只占1%。其实高校体育在体育人才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而社区体育与高校体育截然分离的状况.导致了高校体育巨大的人才体育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开发。然而,高校体育这种为社会服务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高校体育职能机构在体育市场运作上还走不出原来陈旧观念.还不能主动出击和社区体育联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为他们体育运动的开展提供服务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江西省南昌市及省内各地方院校已建和待建体育场馆资源及配套设施、经营管理办法、新型商品住宅社区体育设施、体育服务、周边消费群体和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等为本文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中国知网、维普和万方数据等对高校体育资源经营管理进行了资料收集与整理并在众多公开出版的相关书籍中查找资料

(2)问卷调查法。本文对江西省内近几十所高校体育场馆资源、新型商品住宅社区体育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查。发放100份调查表,回收92份,剔除2份无效问卷,有效问卷90份.有效率为90%。

(3)数理统计法。本文对原始数据采用Excel电子表格和Foxpro数据库软件处理.用SPSS12.0统计软件进行相关统计处理

三、结果与分析

1.江西省部分高校体育资源经营管理现状目前江西省各高校体育资源均有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开发性的经营管理活动.普遍存在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产业化运营的合法资质、手段和方法匮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高.缺乏可持续发展所需的政策环境和专业的高水平经营人才管理等问题。

(1)省内高校体育资源开放经营研究情况。目前,高校体育资源在以体育教学为主的前提下.在管理上提高体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是目前高校体育资源管理者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将高校体育资源进行统一的体育硬件资源整合以保证教学.面向市场,充分考虑场馆多功能性和效益,坚持“以体为主,多种经营”,加大体育竞赛市场的开发.充分发挥和利用高校体育设施资源与技术.在高校体育资源管理下着重争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两个效益同步增长。高校有偿体育服务的体育资源及配套服务的研究比较少.特别是对于部分省市高校的体育资源有偿服务研究就更少了。

(2)省内高校体育资源经营管理中有偿服务基础。高校体育资源同其他社会体育场馆的经营开放相比,由于其在场馆规模、设施水平、便捷的交通位置等方面具有实用、方便,且价格低廉等优势,成为大众健身场所的重要资源随着多年来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各高校都加大了高校体育场馆建设的投入力度.大部分高校体育资源、器械设备在总体数量上有了长足的增长但高校体育资源相对薄弱.并且由于历史传统、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高校体育资源的建设与利用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经营项目就是其中江西省部分高校在选择开放上的一个技术问题。

(3)高校体育资源开发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调查显示高校体育资源开发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针对开发中的棘手问题.高校一般采取迂回策略.但总体效果欠佳(表1)。

首先,高校中的体育资源是国家投资修建的,其目的就是给体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条件.是一项福利性设施.不能主次颠倒。高校体育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定要保证体育课的顺利完成.只能利用场馆及教职工空余时问进行因此在接待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体育消费时.会因为时间上的冲突而造成一定的矛盾其次.各高等院校.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体育资源设施缺口、器材陈旧、资金不足等现象。第三,高校体育资源在有偿服务的组织管理上还比较薄弱.如体育资源有偿服务活动与高校有关规章制度的配套、衔接,以及体育部门与高校有关领导、部门间的协调关系需进一步加强。尤其在开发经营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我国在高校体育资源方面虽然制定了不少政策.但有关高校体育资源的政策法规方面过多地重视了规划、建设.并未充分认识到利用现有高校体育资源进行开发的重要性

2.转型时期新型商品住宅社区体育服务和体育社区建设状况

(1)江西部分城市新型商品住宅社区体育服务数量我国现阶段的社区体育服务主要还是政府部门投资提供社区体育服务.但由于政府投入资金有限.因而提供数量极其有限.反映在社区体育发展现状就是经费缺乏.体育场地设施缺乏.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因此现阶段对居民的社区体育状况调查反映.居民普遍要求政府加大投入.加大建设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力度。

因此.社区体育服务的自身积累是社区体育设施经营维系的根本社区体育服务中的低偿、有偿服务的资金积累在目前我国社区体育服务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同时私人投资进入较少,虽然我国社会发展.居民的体育意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总体上由于经济原因以及部分思想原因.居民的体育服务需求总量上还是较低.造成私人投资不愿意进入社会体育服务领域中.这就使得我国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方式单一.供给较少。

(2)江西部分城市新型商品住宅社区体育服务内容社区居民选择健身的体育活动项目的很多且丰富如跑步、太极、套路、气功、门球、健美操、台球、类、游泳、器械健身、乒、羽、网等(表2)。

我们可以看出慢跑、武术类项目颇受欢迎,原因是多方面的,跑步简单易行,武术类指导员水平高、态度好。体育锻炼项目在普通大众更容易普及.体育休闲项目的技术水平学习能激起一些居民的体育技能学习的兴趣。江西省部分城市社区居民体育项目选择体育锻炼、休闲娱乐放松多而有组织体育锻炼偏少.除跑步、太极和健身操、体育舞蹈外群体性减少,造成个性化多,一些负面体育相关项目锐增.反映出市民项目选择与体育设施状况密切相关,由此可见.现有的体育设施不能满足市民的体育需要.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建立较为完善的设施体系。

(3)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虽然是在数量上有所提高(表3)

但质量上难以满足市民健身指导的需求.而且基本属于无偿和志愿服务。社区层主要是由受过培训的居委会文体干事从事社区体育管理工作,他们虽然有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但缺乏专业管理知识,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能力、精力、效率低下,社区体育服务中心具有一技之长的指导员不多.影响了社区体育服务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居民调查表明居民体育指导服务选择对象加大.包括有偿和专业人员.只是比例较少。

四、江西省高校为新型商品住宅社区体育服务发展体系对策

1.扩大高校一社区体育服务的内涵

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开拓出高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的“双效互动”.“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的双赢之路.形成以高校为中心的社区体育发展的新途径我们知道高校有完善的组织结构.较强的策划组织体育比赛及体育活动的能力.在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人才.以及较充足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备.能为社会体育及社区体育的开展提供咨询、策划、组织等优质的服务。

2.创建高校一社区体育服务模式

目前社区自身和周边的高校体育教师和体育骨干学生是社区体育服务丰富的人才资源.他们具有扎实的体育功底.丰富的体育理论知识以及充沛的体力与精力.在工作和学习之余.完全可以从事社区体育组织服务与指导服务的工作,同时,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生与社区居民一起融人全民健身的大潮是可能的趋势,这样可促进健身者相互联动.有助高校体育资源的共享和合理使用(图1)

因此.充分发挥高校体育人才的优势.拓展高校体育的功能,与社区体育进行有效的整合.是解决社区体育服务发展中人才缺乏问题的关键所在高校一社区体育就是体现这一改革思路的社区体育发展的重要模式因为高校一社区体育有利于体育资源共享.使高校设施向社区开放.社区设施向高校开放.使大学的体育教师能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使高校体育、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三者能有机地结合.达到优势互补。

文化市场经营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文化 市场营销 作用

市场营销是现代企业最显著、最独特的核心职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发展,主要取决于市场营销的成败,而市场营销的成败,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充分运用文化的手段、文化的功能、文化的力量推动市场营销活动。市场营销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又是一种文化行为,文化与经济交融互动。

一、企业文化与市场营销

文化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首先表现在企业文化与市场营销交融互动的关系上。企业文化与市场营销统一于企业的生存发展之中,企业文化指导着市场营销活动,并为企业营销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而市场营销活动的开展,又不断培育、丰富、发展企业文化,两者互涵互动,共同发展。

企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创造着文化,而文化又同时在塑造着企业。从企业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没有无企业文化的企业,只有企业文化的高与低之分,有自觉与自发之别。文化是企业发展的先导和持久动力,文化可以能动地促进经济发展,企业竞争是带有浓厚文化色彩的竞争。也就是说,企业竞争越来越需要注入文化内涵。这就要求企业更加注重自己的文化品位,把发展企业文化置于战略地位。那么,什么是企业文化?现代企业文化不是简单的企业职工业余生活的表现方式,而是指创办企业、管理企业的精神和思想,“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点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经营哲学和管理方略等非物质因素的总和”企业都是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统一体,没有企业文化这一精神因素的支撑,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企业文化的发展可以促进企业凝聚力的增强、塑造企业的鲜明形象、提高企业员工的思想文化素质、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能够极大提高企业市场营销的水平和绩效。

企业的市场营销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市场营销活动包括市场环境分析、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市场调研与预测、市场细分化、目标市场决策、市场定位、市场营销组合策略、营销组织与管理等一系列环节。这一系列环节的有效运行并相互有机联接,必须依赖于企业文化提供的市场营销理念,有什么样的市场营销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市场营销活动。企业文化作为创办企业、管理企业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直接决定企业市场营销的理念。菲利普・科特勒将营销划分为“回应营销”、“预期营销”、“塑造营销”。企业采取何种营销,取决于创办企业、管理企业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以发现并填补市场需求为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的企业,采取“回应营销”的方式;以发现并准备填补市场潜在需求为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的企业,采取“预期营销”的方式;而以驱动市场为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的企业,则采取“塑造营销”的方式。不同的营销,有不同的营销活动方向、目的、目标和不同的营销策略,当然就有不同的营销绩效。

企业的市场营销,不仅是向社会公众推销产品和服务,而且必须向社会公众展示企业的本质和宗旨,“使企业的形象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共鸣,在消费者心中树立一种品牌。”向社会公众推销更多的产品或服务,固然会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忽略企业形象的营销,未能使社会公众对企业形象产生认同和共鸣,企业获得的经济效益是暂时的,也不可能使自己的产品长远地占领市场,企业难以得到持久发展。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经营哲学和管理方略,体现着企业的本质和宗旨,是企业的鲜明形象,是企业市场营销的重要目标。

市场营销不同于推销,推销是营销的一部分,营销的内涵远比推销要广。“推销只发生在产品创造之后,营销则持续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营销不只是企业营销部门的事情,也是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共同的事情。那么,如何能够确保营销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如何能确保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共同参与营销?只能依靠企业文化发展来实现。企业文化给“员工以理想、信念、鼓励、荣誉、约束,使员工心灵深处引起共鸣,思想境界不断升华,从而在工作中牢记发展方向和经营宗旨,遵守价值准则和管理信念,始终保持高昂向上、自强不息的自下而上的状态,主动关注企业的前途,创造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维护企业声誉,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企业文化的首要功能就是为企业提供这种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有了这样的价值观和精神,才能够充分调动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始终坚持“客户导向”或“客户驱动”原则,使市场营销活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使企业各部门、每位员工都自觉参与市场营销活动之中。

企业文化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没有企业文化,也就没有现代意义的市场营销。现代市场营销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文化行为。只有文化含量高的营销,才能在满足客户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其精神需求,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得到客户满意,从而长久占领市场,为企业带来持续长远的经济效益。因此,任何企业都必须把市场营销建立在企业文化基础之上,夯实基础,提高营销水平。

二、文化环境与市场营销

文化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还表现在文化环境对市场营销的制约和影响方面。企业的营销活动不可能脱离周围环境而孤立地进行。企业营销活动必须以环境为依据,主动地去适应环境,同时也要努力去影响环境,使环境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这里所说的环境,就是指市场营销的外部条件,包括人口、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科学技术、自然生态等因素。其中,文化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企业的市场营销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研究文化环境的影响,是企业营销活动首要的课题。市场营销要依据人们的生活方式去进行,而文化既是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又是生活方式形成和发展的精神条件。所谓生活方式,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生活的样式和方法”,“是一定的个人、群体及社会全体成员活动的特征。”生活方式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从事劳动的工具、科学、技术装备等客观条件,但更离不开精神的东西,离不开思想、感情、价值观念等文化意识。一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 、信仰,以及哲学、法律、政治观念等文化,不仅赋予人们社会活动的一定思想和感情,而且造就人们对人生,对生活特有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它既影响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影响人们的精神生活,决定着人们生活的方法和手段。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什么,需要什么,不追求什么,不需要什么,无不与人们的文化观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没有了文化观念,人们就不知道该如何生活,该有什么样的生活,也就失去了生活的导向和追求的目标。而把握人们的追求和需要,正是市场营销的关键。准确把握人们的追求和需要,就必须努力研究人们所处的文化环境。

在文化环境中,宗教的影响至深至远,至广至大。“对人们的风俗习惯、生活态度、需求偏好、购物方式等都有重要影响。”在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里,宗教已渗透到个人、家庭、社会群体的各个方面,甚至对某种食物、衣物的接受、对某种消费行为的认可都无不受到宗教的影响。在穆斯林世界,伊斯兰教的影响更为广泛而深刻,不仅影响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和喜、怒、哀、乐等精神生活,而且深刻影响国家的政治、法律、政策。对佛教教徒而言,不仅他的精神生活与佛教信仰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且他的物质生活也与佛教信仰密切联系在一起,如吃素,不杀生等。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必须首先研究和把握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地区的状况、尊重当地的,避免触犯宗教禁忌,否则必然失败。

不同文化赋予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人们的不同消费方式。如美国文化具有大量消费资源的特征,因此,美国消费者赶时髦、猎新奇、讲健康、求自然、追个性、要高档、图方便、讲情趣。而日本受到东西方两种文化的影响,日本消费者既具有国际化的消费观念,追求新潮商品,又具有传统意识,勤俭节约,同时购买过程严格化。“欧洲文化向来有高消费传统,消费者由于购买力高,其消费心理特点是喜新厌旧,追求时髦,从不满足已有的商品,总是在丰富多彩的商品中挑选和购买新产品。他们对消费品的心理需要可以概括为:食品饮料营养化、方便化;服装服饰个性化、时髦化;家庭陈设艺术化、和谐化;家用电器电子化、高档化;交通工具快速化、安全化。”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区域文化的不同,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也是不相同的。市场营销者必须从分析文化的特点来掌握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确立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才能确保营销活动的成功。

在文化环境中,教育因素的影响也不可低估。教育程度不仅影响劳动者收入水平,而且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鉴赏力,包括消费者心理、购买的理性程度和消费结构,从而影响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文化环境对市场营销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影响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方面,而且其作用深深渗透在其他环境要素中。如每个国家的生育观念深刻影响人口环境的变化。文化对经济环境的影响也是明显的,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收入与支出状况无不深深打上文化烙印。文化对政治法律环境也有重要影响,政治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政治制度的安排、法律的制定都具有深刻的文化背景,始终贯穿着一定的文化理念。

概括起来说,文化环境是市场营销宏观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营销活动中,文化环境不仅具有独立作用,而且渗透于其他环境中发挥巨大作用。任何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忽略这种制约因素和影响力量,市场营销很难取得成效。

文化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不只是表现在企业文化对市场营销的制约和影响、文化环境对市场营销的制约和影响两个方面,而是表现在更多方面。文化在市场营销中之所以发挥巨大作用,根本原因在于“人”。市场营销是人的活动,而文化性是人的根本特性。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是从文化创造开始的,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就在于人具有文化性和社会性。无论是营销者还是消费者,都是一定文化培育出来的社会人。社会人的任何活动都必然带浓厚的文化色彩,这就是文化在市场营销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原因所在。

参考文献:

[1]郑欣淼:《社会主义文化新论》,中国青岛出版社,1996年版,第93页

[2][4]:(美)菲利普・科特勒著,高登第译:《科特勒营销策略》.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21页

[3]陈丽:《企业文化在现代市场营销中的作用》.《经济师》,2002年第3期,第175页

[5]关瑞华:《论企业文化在现代市场营销中的重要作用》.《科教文汇》,2006年第12期,第136页

[6]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0页

文化市场经营范文第4篇

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整体布局及宏观调控并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歌厅、舞厅;

(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装组队及表演、国际标准舞表演及比赛、社会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批发兼零售及营业性播放;

(四)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及批发兼零售;

(五)美术字画的展销及拍卖;

(六)文物的销售、展销及拍卖;

(七)文化娱乐经纪机构;

(八)电子游戏机室;

(九)综合性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四条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卡拉OK厅以及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及出租;

(三)图书报刊的零售及出租;

(四)美术字画的零售;

(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六)桌台球室;

(七)单项游艺。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音像制品的零售、第(七)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各自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可授权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进行管理、监督,对文化经营场所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九条 税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文化市场。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设施、设备资料;

(四)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五)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及地址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备后,填写《深圳市文化经营活动审批呈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临时性文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须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立项申请或开业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证照核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应于每年12月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从经营者的经营收入中征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管理费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应在每月10日前或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缴交。

收取管理费及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执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文化经营场所,半年内未营业的,视为自动停业,由原审批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演出资格,是指深圳的表演团体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许可证》);国内其他地区及国外、境外的表演团体按规定取得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应携带《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接纳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告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办理《演出许可证》或审批手续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

第二十一条 茶座、酒吧、咖啡厅及餐厅中附设文艺表演、卡拉OK的歌舞娱乐场所,在管理上视同歌厅、舞厅及卡拉OK厅。

第五章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

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协调、部署全市文化稽查行动,并对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给予指导。

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的稽查工作,并对区内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公民的举报、揭发,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设备及非法物品实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

(四)对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务;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和所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二十六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采用违法手段开展工作;

(四)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

(五)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

(六)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第六章 稽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稽查证》。

第二十八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活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应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中做出必要说明。

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扣押或查封。

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扣押的非法财物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占有或外传。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可对《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2千元及2千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处理。

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2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

第三十一条 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一)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三)检查笔录(含证人笔录);

(四)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录音、录像、摄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报所隶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立案予以撤销;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罚没财物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六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应填写《结案报告》,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案。

《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应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对繁荣特区社会主义文化有突出贡献的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对检举、揭发文化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查获的非法物品价值或非法所得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为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或稽查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及稽查人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可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行政晋级的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停业整顿,最高期限为3个月。

第四十三条 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有关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不悬挂证照的,处以5百元罚款。

伪造或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2千元罚款;超过3个月不办理年审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缴交管理费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补缴外,还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半年不缴交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领取《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文化市场的基本内容概要

所谓 文化市场,是指按价值规律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场所。

是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介。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要有组织这种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要有适宜的交换条件。

主体

文化市场主体一般是指各类文化产业单位。

文化市场经营范文第5篇

一、我县文化市场基本情况

截止2012年6月,全县依法取得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共有62家。其中网吧12家,分别在县城5家,镇3家,镇2家,、镇各1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分别在县城4家,镇一家;歌舞娱乐场所16家,分别在县城14家,镇2家;台球娱乐场所2家,均在县城;经营性演出团体2家。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网吧、电子游艺行业中存在大量无证照经营行为。根据现有摸排数据统计,仅县城范围内就有42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台球娱乐场所、17家打字复印单位尚未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2、网吧、电子娱乐场所及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现象严重,部分歌舞娱乐场所还存在噪音扰民行为。

3、电子娱乐行业中普遍存在“利用游戏机从事活动”的经营行为。

4、市场监管部门中还存在“以罚代法”、“人情执法”、“相互推诿”等不良现象,这也是导致我县文化市场中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主要工作措施

1.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网吧监管一直是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问题,领导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更是文化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我局为加大对网吧市场监管力度,多措并举,大力整治网络文化市场。一是以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沉迷网络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认清危害,远离网吧,并调动全社会力量努力在未成年人中间形成“我不进入、劝他不进入、不让他进入”的浓厚氛围。二是要求网吧经营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守法经营,做维护节日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的模范。三是积极协调与公安、工商、联通、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协作,形成了合力。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打击隐藏在乡镇、农村的黑网吧,主动开展对黑网吧的摸排和线索搜集工作,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县网络文化市场日趋规范,全县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明显改观。

2.严厉打击盗版书报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严查盗版的集散区域,加大对印刷厂家的监管力度,在源头上掐断非法出版物在我县的蔓延,维护了正版图书市场的正常运营,有效净化了我市出版物市场。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在全县开展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活动,并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干净彻底地清缴低俗、色情音像制品,坚决遏制当前音像制品的低俗之风,进一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3.加强演出、娱乐、电子游戏市场监管,严打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检查,严厉打击娱乐场所色情表演等违法违规活动,将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作为执法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大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和夜查,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营业、超员经营、设置违禁机种以及无证经营的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促进演艺市场健康文明经营。继续对非法电子游戏实施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促进我县文化娱乐产业朝着繁荣、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4.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治理活动。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局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活动。通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活动深入开展。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普查,对校园周边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音像书刊店等各类文化经营场所逐一登记,做到心中有底数、整治有重点。对学校周边的出版物市场进行重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报刊和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杜绝各类非法有害出版物流入市场,进入校园。在我县高考期间,我局组织开展了文化市场整治行动,重点加强了对网络文化市场、歌舞娱乐场所、街头商业演出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考试环境。

5.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市场集中整治。2011年8月至10月,县委、县政府组织文化、公安、工商、消防等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网吧、电子娱乐场所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无证无照经营和、变相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集中整治期间,我局积极组织执法力量,不断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力度。通过采取电子监控、日夜巡查和错时执法等手段,有力推动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目前,我县网吧、电子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类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保持对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扩大正面效应,减少负面影响,努力化解文化市场运行中的矛盾纠纷,坚持“打扶并举”,努力为全县人民创造健康向上的文化市场环境。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执法工作,积极开展文化市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活动(场所)攻坚战,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坚持集中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落实责任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格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认真做好年度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大力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2.科学管理,引导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在规范和管理好现有市场的同时,科学制定市场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优胜劣汰作用。引入企业破立机制,让市场来调节经营者的数量和质量,既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也促使经营者竞争,把落后的、不守法的经营者淘汰出游戏行业。不断净化市场环境,引导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3.积极推进网吧连锁工作。全力推动全县网吧连锁经营工作,通过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的连锁网吧,有效地挤压违规网吧生存空间,提高网吧违规成本,从根本上解决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网吧市场“小、散、乱、差”等问题,努力将我县网吧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实现文化消费需求多样化的新场所。

4.继续抓好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支持、配合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抓好网吧等营业场所业主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文化经营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5.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在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继续抓好文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认真学习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文化执法队伍。

四、工作建议

由县政府牵头,召开部门协调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调文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重点,杜绝部门间相互推诿、人情执法等行为。出台《县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及《县网吧、电子娱乐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场布局,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工作重点,强调部门职责

1.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根据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相关的证明、证书等文件;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做好文化经营场所的设立、变更、年审、注销等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2.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加大对全县无证照经营网吧的排查和查处力度,同时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其他行业的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对发现的无证照文化经营场所,要立即依法取缔,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办过程中发现经营场所涉黄、涉赌、涉毒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公安部门在查办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经营单位擅自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3.严厉打击经营场所涉行为。公安部门加大对文化经营场所利用计算机、游戏机等设施、设备从事活动的查处力度,对电子游艺场所设置的游戏机机型、机种、主板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设置有功能的,要全部予以收缴,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4.加强文化经营场所日常监管。文化部门加强文化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严重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对案件查办及处罚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环保、通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支持。

5.加大“噪音扰民”现象整治力度。环保部门要经常性地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噪音排放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边界噪音超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营业。

6.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过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营业。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部门认真履职

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文化市场领域相关执法部门,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文化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之中,对涉嫌、越权行政和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营造“群防群治”氛围,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对依法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全社会形成强大舆论攻势;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行动;建议政府出台相关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把我县文化市场推向良性的、健康的发展轨道。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完成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从事业编制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过渡。增加执法人员配备、核定专项办公经费,解决执法车辆、摄像机、服装等执法装备,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五)合理规划布局,科学引导市场发展

采取“疏堵结合、打扶并举”的方式,在严厉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根据赣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县网吧、电子娱乐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县区域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建设规划等因素,逐步调整市场布局,适当开放文化娱乐场所的总量控制,加快推动我县网吧、电子娱乐经营场所向集约化、档次化、规模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