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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变迁与发展

城市的变迁与发展

城市的变迁与发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口迁移/户籍制度/市场化改革

改革以来中国发生的大规模人口迁移,是制度变迁和经济转型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围绕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形成的。在资本稀缺的经济中,推行资本密集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不可能依靠市场来引导资源配置,因而必须通过计划分配的机制把各种资源按照产业发展的优先序进行配置。由此,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代表的资源或生产要素,既无必要,也不允许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自由流动,因此,随着20世纪50年代这种发展战略格局的确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把资本和劳动力的配置,按照地域、产业、所有制等分类人为地“画地为牢”,计划之外的生产要素流动成为不合法的现象。其中把城乡人口和劳动力分隔开的户籍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城市偏向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消费品供应的票证制度、排他性的城市福利体制等,阻碍了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在部门间、地域上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在这种制度下,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农村居民没有政府的许可不可能向城市流动,劳动和人事部门通过计划来控制劳动力跨部门流动。

1978年底开始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使农户成为其边际劳动努力的剩余索取者,从而解决了制度下因平均分配原则而长期解决不了的激励问题(meng,2000)。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对价格进行改革,诱导农民提高农业生产率。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后,非农产业活动更高的报酬吸引劳动力转移(cook,1999),从而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原来主要集中在农业的劳动力开始向农村非农产业、小城镇甚至大中城市流动。

由于各种阻碍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尚未拆除,以及政府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政策引导,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劳动力转移以从农业向农村非农产业转移为主,主要是在乡镇企业中就业,即所谓的“离土不离乡”。但随着乡镇企业遇到来自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私人企业越来越强劲的竞争,必须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因而乡镇企业资本增加的速度逐渐加快,吸纳劳动力的速度相应减缓。农村劳动力面临着越来越强烈的跨地区转移的压力。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公司等其他非国有部门在东部地区发展较快,扩大了对劳动力需求,并成为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体制障碍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日益狭窄,1983年政府开始允许农民从事农产品的长途贩运和自销,第一次给予农民异地经营以合法性。1984年进一步放松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甚至鼓励劳动力到临近小城镇打工。1988年中央政府则开了先例,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到20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采取一系列措施,适当放宽对迁移的政策限制,也就意味着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例如,许多各种规模的城市很早就实行了所谓的“蓝印户口”制度,把绝对的户籍控制变为选择性地接受。此外,1998年公安部对若干种人群开了进入城市的绿灯,如子女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进行户籍登记,长期两地分居的夫妻可以调动到一起并得以户籍转换,老人可以随子女而获得城市户口,等等。虽然执行时在一些大城市遇到阻力,但至少在中央政府的层次上为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城市福利制度的改革也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创造了制度环境。80年代后期开始逐步进行的城市经济改革,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粮食定量供给制度的改革,以及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及就业制度的改革,降低了农民向城市流动并居住下来和寻找工作的成本。

与其他方面的政策改革相比,户籍制度改革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成为劳动力流动的最大障碍。所有在就业政策、保障体制和社会服务供给方面对外地人的歧视性对待,都根源于户籍制度。随着时间推移,两方面的因素变化推动政府对迁移政策进行改革。一是城市户籍制度不再拥有外部或隐含的福利,也就是地方政府不再根据个人的户籍来提供就业、社会福利等各方面保障。这样,城市人口规模扩张不会给地方政府增添额外财政负担。二是地方政府意识到,劳动力流动不仅带来资源重新配置,而且也是城市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这样,市场化发育水平相异的城市根据各自目标来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

可见,通过户籍制度及一系列其他阻碍人口迁移的制度因素的改革而推动的劳动力流动,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经济体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重要进程,并且以其他领域改革的进展为前提。这个转变或改革的结果便是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育,劳动力资源越来越多地由市场来配置。而在整个经济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人口迁移也表现出转轨时期的特点。这是中国转轨时期人口迁移的特殊性所在。本文旨在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来分析人口流动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

一、转轨时期人口迁移理论

人口和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在空间上从不均衡向均衡转变的过程。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流向生产率较高的工业部门。刘易斯(lewis,1954)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和隐蔽性失业,农业中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几乎等于零或为负值,农村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流出不会对农业产出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留在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边际产出不断提高;随着城市中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工资水平开始下降,直至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与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相等,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才会停止。在刘易斯的模型中,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不存在显著的制度。城市现代部门的较高工资水平和传统农业部门的低工资水平,是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的驱动力量。在托达罗(todaro,1969;harris和todaro,1970)两部门模型分析中,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迁移取决于城市的工资水平和就业概率,当城市的预期收入水平和农村的工资水平相等时,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分配和迁移都达到均衡。

由于城市经济存在着现代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之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首先进入非正规部门,然后才有可能进入正规部门就业。城市正规部门就业创造率越大,越有利于将更多的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转入正规部门;城乡收入差距越大,从农村流向城市非正规部门劳动力数量越多,城市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规模也越大。由于城市正规部门的就业创造率取决于工业产出增长率及该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市工业的快速增长将有利于提高正规部门的就业创造率,从而减少城市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规模。但是,这个效应有可能被城市工资增长所诱发的大量新增农村劳动力流入所抵消。因此,城市正规部门的就业创造结果带来了城市失业率的上升。

费尔茨(fields,1974)认为,托达罗模型中没有考虑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正规部门寻找工作的概率问题。由于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获得正规部门就业机会的相对概率较低,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只能滞留于非正规部门。他们之所以能够接受较低的工资水平,主要是在于他们预期能够从得到的城市正规部门工作机会中获得补偿。在托达罗模型基础上,费尔茨引入了搜寻工作机会的观点,一方面强调了城市制度工资和相对就业概率对迁移过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指出,非正式部门大量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保证了劳动力市场实现均衡时的失业率低于托达罗模型得出的估计。非正式部门大量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失业问题。

随着劳动力流动,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始相互作用。但是,根据托达罗理论,城市失业率上升将起到减缓人口继续向城市迁移。如果依据费尔茨的观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似乎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不大。相比之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城市的失业率是影响劳动力流动的重要因素。托普尔(topel,1986)利用美国人口普查资料研究发现,1970~1980年,美国东部、中部和北部各州的平均失业率相对于全国水平上升了23%,同时西部和西南部各州的失业率却显著下降。同期,人口迁移的空间流向恰好与此相反,人口净流入地区为西部和西南部地区,东部、中部和北部均为人口净流出地区。

中国的人口迁移不仅具有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特征,而且还有经济体制转型的独特之处。如前所述,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及其改革过程,为人口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和择业提供了制度基础,这也是研究其他国家人口迁移的理论没有遇到过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各项市场化改革措施必然对人口与劳动力迁移产生显著影响。同时,城市就业环境变化也为我们观察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相互作用提供了条件。

首先,不仅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驱动人口的迁移,市场化水平在城乡和地区间的差异也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决策,从而形成特定的迁移流向。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资本相对稀缺而劳动力相对丰富。因此,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经济增长模式下,由于政府采取人为扭曲资金价格的方式,在资金密集型产业上投资过多,抑制了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导致产业结构的扭曲,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经济改革以来,通过一系列制度变革,资源配置逐渐转向劳动力较为密集的产业,较好地发挥了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带来了资源重新配置效率的改善,对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cai等,2002)。由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上在地区之间不平衡,这种资源重新配置的效果主要体现在沿海地区。2000年,92.1%进出口贸易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分别为4.3%和3.6%.同年,86.5%的外商直接投资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分别为8.9%和4.6%.因此,劳动力迁移在东部地区更为活跃,迁移的流向也以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为特征。

其次,正如在其他国家观察到的那样,较大的迁移距离增加了交通成本、弱化了社会网络关系和目的地的就业信息,减少了迁移者的收益预期,因此,迁移距离上升降低了迁移发生概率。工作的不稳定性和信息获得的不确定性,不仅造成了迁移流向是一个从县内流向县外,从省内向省外的渐进过程,而且使得亲友等社会网络成为迁移者获得非正规部门就业信息的主要方式。格林伍得(greenwood,1969)认为,迁移存量对人口在地区之间迁移扮演着社会网络的作用。先前的迁移可以为后来者提供信息和其他方面的帮助,减少迁移风险,从而对后期的迁移产生影响。蔡fǎng@①(cai,1999)研究发现,75.8%的省内迁移者、82.4%的跨省迁移者的就业信息获得是通过住在城里或在城里找到工作的亲戚、老乡、朋友获得的。因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通常受到距离所反映出的社会网络强弱的限制,形成分阶段迁移。

第三,尽管户籍制度继续阻隔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但市场化改革使得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始融合,城市就业环境变化必然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带来影响。随着国有企业亏损和非国有部门扩大,越来越多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开始和迁移者在非正式部门展开就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劳动力“是走还是留”,取决于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的就业状况,而且其决策通常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这与harris和todaro(1970)模型中所讨论的情况(迁移者在非正式部门临时就业、等待得到正式部门就业机会),以及sethuraman(1981)观察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大多数迁移者将他们在非正式部门就业视为永久性的)都有显著差异。一个普遍观察到的现象是,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流动,通常具有季节性特点,最多以年为单位在原住地和迁入地之间往返,呈现出“钟摆式”的流动模式。正如solinger(1999)指出的那样,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大量需求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在非国有经济、特别是外商投资较快的地区,市场力量日益显现,迁移受到鼓励。

二、空间分布特征变化

1990年以来,中国地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吸引了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向东部地区流动。同时,要素市场发育及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对地区经济增长越来越起着主导性的作用。东部地区不仅对外开放时间早,而且市场发育迅速,较高的市场化水平不断消除了劳动力等要素跨地区间流动的制度,以至成为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吸纳地区。而劳动力向东部地区流动反过来也推动了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改善了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cai等,2002)。表1显示了人口迁移空间分布状况的长期变化。1987~2000年,人口迁移的空间分布特征是:地区内部迁移(其中主要是省内迁移)比例始终高于地区间的迁移比例。但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迁移比例则随着时间不断发生变化。东部地区内部迁移比例提高,东部地区流向中西部地区的比例下降。而中西部正好与此相反,中部和西部地区内部迁移比例趋于下降,中部向西部、西部向中部的迁移比例也在下降,而中西部向东部地区流入比例不断上升。

注:(1)从统计口径上看,1987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市、镇和县之间的迁移人口;1990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1年以上的市、县之间的迁移人口;1995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市,区、县之间的迁移人口;2000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乡、镇、街道之间的迁移人口。(2)全部迁移人口包括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人口迁移,不同年份在迁移时间规定和迁移范围上的差别对地区之间分布会带来一定影响。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比较不同年份之间迁移流向的变化。

资料来源:《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

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10%资料显示,全部迁移人口数量为1246万,占总人口的10.6%,其中省内迁移为7.7%、跨省迁移为2.9%.在总迁移人口中,省内迁移的比重始终很高,为73.4%.当我们描述跨省迁移的流向时,其主要以东部地区为迁移目的地的倾向更加明显。表2给出了三类地区跨省迁移比例的空间交叉分布。2000年,东部地区跨省迁移近65%集中在东部其他各省(市),中部地区跨省迁移超过84%集中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跨省迁移超过68%集中在东部地区。从时间趋势上看,1987~2000年,东部地区内部跨省迁移比例上升了近15%,而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迁移比例上升将近24%,后者比前者高出9个百分点。

从流动的出发地和目的地看,迁移可以被划分为城市到城市的迁移、城市到农村的迁移、农村到农村的迁移和农村到城市的迁移四种主要类型。从这种类型划分来观察地区间迁移的流向,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转轨时期中国人口迁移的特点。从全国来看,城市到城市的迁移和农村到城市的迁移是目前迁移的主要形式。2000年,两者合计占总迁移人口的77.9%,而且农村到城市迁移的比重(40.7%)大于城市到城市的迁移(37.2%)。农村到农村的迁移比重较低,仅占全部迁移的18.2%.而城市到农村的迁移比例最低,不到总迁移人口的1/25.从时间趋势看,城市到城市的迁移所占比重,在东部、中部和西部三类地区都呈现上升趋势,而农村到城市的迁移比重略呈下降趋势。

三、迁移的决定因素:计量分析

在迁移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中,早期的迁移模型将重力迁移模型和就业为目的的迁移模型合二为一,假定迁移数量不仅与迁入地和迁出地的人口和迁移距离有关,而且取决于两个地区之间的工资和失业率的比较。通常,采用下列双对数模型来分析这些因素对迁移流向的影响(lowry,1966;greenwood,1969;fields,1979)。即:。式中,m为迁移率,x为影响迁移流向的各种因素,d为迁移距离,i,j分别为迁出地和迁入地。

舒尔茨(schultz,1982)认为,人口变量反映的是其他影响迁移而没有在模型出现的社会经济变量的作用,它没有行为学上的意义。由于迁移是人口增长的一部分,在迁移实证模型中引入人口规模会带来计量上的共同偏差(fields,1979)。而且,由于迁移存量实际上是人口规模的一部分,如果在实证模型中同时引入这两个变量,将带来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大大降低回归参数估计的效率。因此,通常做法是在实证模型中不引入人口变量。

在回归方程的函数形式选择上,费尔茨(fields,1979)认为,迁移决策本质上是在相互排斥的替代方案之间的一种选择,非对称模型比对称模型对人口迁移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此外,双对数线性回归方程还能够消除奇异值和异方差对估计效率的影响,满足理论上就业机会与工资之间的乘积要求,以及提高回归方程的拟合程度等。他选择了滞后解释变量办法来消除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我们也采用了所有解释变量数据均为1995年数据的办法来解决迁移模型的内生性问题。

本文数据来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资料(10%样本)和微观数据(长表1%样本),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及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6)》。在数据处理上,正式出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资料没有农村向城市跨省迁移劳动力数量及其失业率数据,我们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微观数据计算了这些数据。用于回归分析变量的统计值见表3.

表3用于回归分析变量的统计值

注:*根据微观数据计算。

迁移率的计算,我们采用格林伍得(greenwood,1969)的定义,用1995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0日从省迁到省的人口数,除以1995年11月1日以前住在省的人口数。根据长表计算得到的迁移率,包括了所有年龄段跨省农村到城市、城市到城市、农村到农村、城市到农村的四种类型迁移人口;用微观数据计算15~64岁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率。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两个迁移率的平均值都不高(见表3)。

迁移距离为省会之间铁路公里数。中国地域辽阔,铁路是中国跨省迁移的主要交通方式。这点可以从每年春节农民工返乡造成的铁路拥挤状况中得到印证。迁移距离不仅反应了用于直接交通费用的高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迁移所带来的心理成本大小。随着迁移距离增加,迁移带来的不确定性和迁移风险也会上升,迁移成本随之增加(schultz,1982;greenwood,1975)。这在劳动力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直接用城市工工资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来作为工资率的变量显然不合适。随着收入多元化,相当于实际收入的部分并没有反映到名义收入之中,城乡收入在可比性上也存在一定问题(solinger,1995;jefferson,1992)。奥尼尔(o''''neill,1970)建议采用消费指标来克服收入指标作为工资率变量上的不足。我们利用各省城乡人口作为权重,对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各省的工资率变量,预期工资率对迁移流向存在两种不同的效应。其中,迁入地为正向效应,而迁出地为负向效应。

1995年全国1%抽样调查和第五次人口普查都对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状况进行了统计。1995年调查问卷中有三项指标用来测度劳动力在调查前一周是否处于失业状态:第一项是从未工作正在找工作,第二项是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第三项是企业停产等待安置的劳动力。2000年人口普查只包括前两项。据此可以计算得到1995年和2000年城乡劳动力的失业率,分别为2.2%和3.6%.由于城乡劳动力的失业率包括了农村劳动力,这低估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状况。《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公布了分城市、镇和农村的经济活动人口资料,据此计算的城市、镇和农村的失业率分别为9.4%、6.2%、1.2%.利用2000年微观数据计算的城市本地劳动力、城市向城市迁移劳动力、农村向城市迁移劳动力的失业率,分别为9.1%、7.9%和3.6%.如果在迁移模型中忽略了迁移存量,将导致高估其他解释变量对迁移的影响(greenwood,1969)。按照格林伍得的方法,迁移存量应该是以1995年为时点,计算出生在省且居住在省的所有人口。由于中国人口普查资料只提供了出生后一直住在本地和1995年11月1日之前迁入本地等资料,因此,我们采用1995年11月1日之前迁入本地人口指标作为迁移存量的变量。本文中长表的迁移存量包括所有人口,微观数据的迁移存量只包括15~64岁的人口。我们预期迁移存量对人口迁移有正向效应。

在分析地区人均收入差异和经济增长中,贸易开放程度通常被看做是影响地区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barro和sala-i-martin,1995;cai等,2002)。贸易开放程度越高,参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也越高。但是,扭曲的贸易和发展战略也同样起到扩大出口,提高gdp中的贸易份额比重。相比之下,外商直接投资是国外投资者的选择。从长期来看,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规避风险,国外企业在其投资过程中要对各地的产品和要素市场发育情况、体制与政策的透明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最终做出投资选择。外资企业进入之后,它利用劳动力市场来解决用人需求,这与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我们选择了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市场化程度的变量,来分析它们对人口迁移的影响。改革以来,虽然所有省份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量都在增加,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中国人口迁移流向分布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这与东部地区对市场化改革程度较高是分不开的。四、回归结果与讨论

方程1~3是利用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资料得到的回归结果,方程4、5是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微观数据得到的回归结果。由于海南、重庆、与其他省会之间距离未能得到,在回归中剔除了这3个地区,长表资料中实际用于回归的样本数量为756个。在微观数据中,由于有些省份的迁移率或农村向城市迁移劳动力数量为零,取对数后,这些数据变成缺省值,所以用于回归的样本数量为506个。

从表4回归结果看,利用长表资料得到的回归方程,解释了大约60%的所有人口跨省迁移的行为;用微观数据得到的回归方程,解释了大约30%的跨省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的行为。表4的非对称双对数迁移模型估计结果也表明,迁入地社会经济变量对人口迁移的影响大于迁出地这些变量所发挥的作用。

回归方程1~5中大多数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t值,如迁移距离、人均消费水平、失业率、迁移存量等,都达到了1%或5%的显著性水平,并且作用方向上与前面的理论预期结果也基本一致。

表4中回归方程1和2的区别是采用了不同的失业率数据,前者是1995年的失业率,后者是2000年的失业率。使用1995年失业率数据虽然有助于克服内生性问题,但方程1中迁出地失业率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大于迁入地失业率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这个结果可能与现实情况并不吻合。

1995~2000年,中国城市就业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城市社会福利体制改革,企业大量富余人员被释放出来,城市失业率迅速上升。为了解决本地城市职工就业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采取了城市就业保护政策,这势必对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力流动产生较大影响。迁移者是理性的,如果目的地的就业机会较小,迁移者将选择不流动,以减少迁移风险和成本。这样,迁入地的就业机会就显得更为重要。

表4迁移决定因素回归结果

注:(1)采用异方差检验方法(breusch-pagan/cook-weisberg)发现,表中回归方程的依次为:7.85、1.54、1.38、2.80、4.85.我们对回归方程1、5采用robust估计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2)方程1和5的括号内为robustt值,方程2~4括号内为t值,*代表5%显著性水平,**代表1%显著性水平。

考虑到2000年失业率真实地反映了就业环境的变化,我们以回归方程2为基准,分析不同因素对迁移的影响,并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迁移距离上升1%,迁移率下降1.08%.受迁移距离的影响,2000年跨省迁移人口比例不到30%,绝大多数迁移人口选择了省内流动。迁移距离在空间位置上是固定的,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和制定合理的交通价格有利于减少迁移者的迁移成本,促进劳动力流动。

在做迁移决策时,潜在的迁移者不仅要考虑两地之间直接的收入差距,而且还要考虑到就业机会大小。在回归方程2中,迁入地人均消费水平回归系数在绝对值上是迁出地的近4倍,但迁入地失业率回归系数在绝对值上是迁出地的3倍以上。迁入地失业率对迁移决策较大的边际影响与迁移者面临的选择有关。本地劳动力市场状况是既定的,迁移者对它别无选择。相反,迁移者对迁入地劳动力市场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失业率越高的地区,迁入数量就会下降。

目的地的就业信息提供和帮助,对迁移决策有重要作用。迁移存量的回归系数也证实了这一点。社会网络等非正规信息渠道虽然在迁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

将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引入回归方程2,就得到回归方程3.引入这个变量之后,迁移距离和失业率等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及其显著性变化不大,而人均消费水平的回归系数及其显著性发生较大改变。从绝对值来看,方程3中的人均消费水平回归系数小于回归方程2中的回归系数估计值,迁出地人均消费水平的回归系数显著性有所下降,主要是人均消费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较高相关关系导致的结果(注:人均消费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系数为0.56.)。跨省人口迁移比例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它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注:外商直接投资与迁移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6.),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变量之后,迁移存量的回归系数数值下降约50%.为了观察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决策的影响,我们利用微观数据做进一步分析。回归方程4引入了农村迁移劳动力的失业率,回归结果进一步支持上述发现,即迁入地的就业机会对迁移者来说更为重要。回归方程5引入了城市劳动力失业率。结果表明,城市失业率对于农村劳动力跨省迁移率有显著性影响,其回归系数在绝对值上不仅大于回归方程4中失业率的回归系数,而且大于回归方程2中的回归系数,这说明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确实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决策有重要作用。改善城市就业环境将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起到加速城市化的作用。

五、结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出现的大规模人口迁移现象,不仅具有发展中国家从落后的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一般特征,还具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殊性。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既有助于考察中国独特的制度特征对人口迁移的影响,又能够通过对中国案例研究来拓展迁移理论。

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决定了人口迁移的基本方向不仅是从农村向城市的迁移,而且是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的迁移。既然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仍然有赖于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从而劳动力流动中获得资源重新配置效率(注:约翰森(johnson,1999)认为,在今后30年,如果迁移障碍被逐渐拆除,同时城乡收入水平在人力资本可比的条件下达到几乎相等的话,劳动力部门间转移可以对年经济增长率贡献2~3个百分点。),加快中西部地区市场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清除阻碍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各种制度,可以引导和规范人口迁移,使其不仅具有微观理性,而且具有更加理性的宏观后果。市场化改革措施(如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等)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将有助于获得“一石二鸟”的功效,也就是讲,它为劳动力流动不断营造同样的发展环境,并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蔡昉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德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1988):《中国74城镇迁移抽样调查(1986)》,《中国人口科学》编辑部。

2.国家统计局(1988):《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3.国家统计局(1997):《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4.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1993):《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5.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2002):《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

6.barro,r.&x.sala-i-martin(1995),economicgrowth.newyork:mcgrawhi,inc.

7.cai,fang(1999),spatialpatternsofmigrationunderchina''''sreformperiod,asianandpacificmigrationjournal,vol.8,no.3.

8.cai,fanganddewenwang(1999),sustainabilityofeconomicgrowthandlabourcontributioninchina,journalofeconomicresearch,no.10.

9.cai,fang,dewenwangandyangdu(2002),regionaldisparityandeconomicgrowthinchina:theimpactoflabormarketdistortions,chinaeconomicreview,13,197-212.

10.cook,sarah(1999),surpluslaborandproductivityinchineseagriculture:evidencefromhouseholdsurveydata,thejournalofdevelopmentstudies,vol.35,no.3:16-44.

11.fields,g.s.(1974),rural-urbanmigration,urbanunemploymentandunderemployment,andjob-searchactivityinldcs,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2,165-187.

12.fields,g.s.(1979),placetoplacemigration:somenewevidence,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vol.61,issue1,21-32.

13.greenwood,j.michael(1969),ananalysisofthedeterminantsofgeographiclabormobilityintheunitedstates,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vol.51,issue2,189-194.

14.greenwoodj.michad(1975),researchoninternalmigrationintheunitedstates:asurvey,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vol.13,issue2,397-433.

15.harris,j.,andm.todaro(1970),migration,unemploymentanddevelopment:atwosectoranalysis,americaeconomicreview40,126-142.

16.jefferson,g.h.andt.g.rawski(1992),unemployment,underemploymentandemploymentpolicyinchina''''scities,modernchina,18(1),42-71.

17.johnson,d.gale(1999),agriculturaladjustmentinchina:thetaiwanexperienceanditsimplications,officeofagriculturaleconomicsresearch,theuniversityofchicago.

18.leweis,w.a.(1954),economicdevelopmentwithunlimitedsuppliesoflabor,themanchesterschoolofeconomicandsocialstudies22,139-191,reprintedina.n.agarwalaands.p.singh(eds.),theeconomicsofunderdevelopment.bombay:oxforduniversitypress,1958.

19.lin,j.yifu,fangcai,andzhouli(1996),thechinamiracle:developmentstrategyandeconomicreform,hongkong:chineseuniversitypress.

20.lowry,i.s.(1966),migrationandmetropolitangrowth:twoanalyticalmodels.sanfrancisco:chandlerpublishing.

21.meng,xin(2000),labormarketreforminchina,cambridge,u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22.o''''neill,j.a.(1970),theeffectofincomeandeducationoninter-regionalmigration,unpublishedph.d.dissertation,columbiauniversity.

23.schultz,t.paul(1982),lifeiimemigrationwithineducationalstratainvenezuela:estimatesofalogisticmodel,economicdevelopmentandculturalchange,30(3),559-594.

24.solinger,d.(1995),thechineseworkunitandtransientlaborinthetransitionfromsocialism,modernchina,21(2),155-183.

25.solinger,d.(1999),citizenshipissuesinchina''''sinternalmigration:comparisonswithgermanyandjapan,politicalsciencequarterly,vol.114,no.3,455-478.

26.s.v.sethuramaned.(1981),theurbaninformalsectorindevelopingcountries,geneva:internationallaboroffice.

城市的变迁与发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征地 拆迁 被拆迁人 劳动权益 保护

城市建设征地与房屋拆迁工作,在2002年初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被列为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的三件大事之一。它是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的唯一来源,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和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工作者们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城市建设征地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上。他们认为,合理确定与落实补偿安置工作是城市建设征地与房屋拆迁的关键之所在,是建设工程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然而,2001年由朱镕基总理签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仅对房屋拆迁之前的管理和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至于拆迁安置之后给被拆迁人和因城市建设征地而丧失了土地的农民带来的劳动权益方面的影响,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章来做出保障。

实际上,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工作主要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三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其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也面临着极大的威胁。随着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和社会竞争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城市征地与房屋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劳动权益的影响越来越深刻。

一、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劳动权益的现状及趋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对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主要来源于新城开发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和老城改造过程的房屋拆迁。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的现状及趋势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一)新城开发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一般来说,新城开发主要规划在中心城市向农村过渡的城郊结合部。这里的被拆迁人绝大多数以农业劳动为生,且主要是菜农和果农。随着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居民对本地产的新鲜蔬菜和水果需求量越来越大。因而,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利用自己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常年累月的蔬果种植经验,通过向城市居民输送新鲜的蔬菜和水果,赚取了越来越多的劳动收益,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而且,他们也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承包的土地的潜在价值将会越来越高。

(二)老城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老城往往位于一个城市的中心,是这个城市的发祥地之一,也是这个城市当今的商业繁华地带。因此,老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的又一个难点。居住在此的居民往往借助优越的地理位置,拥有更多的商机和土地资源的使

用的高收益。同时,由于老城往往位于市中心地带,居住在此的居民拥有更加便利的劳动条件,如交通便利,就业机会增加,劳动信息畅通等等。

二、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行为对被拆迁人劳动权益的破坏

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工作是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的形象、规范城市的功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方便广大市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但是,在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甚至是破坏一部分被拆迁人正常的劳动权益。

(一)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使被拆迁人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城市规划区主要是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所划定,因此主要由国有土地构成,但也包括一部分城市建设需要征用但尚未征用的集体土地。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签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即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然而,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城市规划的调整,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的规模和影响随之扩大。而且,在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无论是老城改造还是新城开发的征地与拆迁,政府往往在其中扮演了一个角色。其实,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也就是说,经营性用地的取得或转让与政府无关,政府根本就不应该启动征地权,更无权进行强制拆迁。然而,宪法的规定只是一种原则,且我国的宪法不具有司法意义,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对“公益”和“经营性”进行明确界定,更没有操作程序,致使用地性质的判别完全由地方政府随意确定。 这就使得被拆迁人因征地与拆迁而丧失了原先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进而破坏了被拆迁人原有的劳动权益。

(二)破坏了被拆迁人稳固的劳动关系。新城开发过程中,城郊的被拆迁人原本凭借自己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着相对稳定的农业劳动,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这种承包主要是中国农村普遍适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为发展模式,种植和售卖蔬菜、水果和家禽、水产养殖业,获得劳动收益,劳动关系相对简单而稳定。然而,因为城市建设征地而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拆迁人由于失去了自己奉为衣食父母的土地,无法再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尽管许多城市在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也采取了货币补偿与就业安置等种种措施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但在就业机会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由于本身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适应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较低,就业安置往往无法落实。即使刚开始勉强安置了就业岗位,但不久便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去了。因而,被拆迁人往往无法获得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在老城改造过程中,被搬迁人过去往往凭借自己优越的地理位置,家庭成员之中从事个体商业经营和服务业者较多。而一旦拆迁,补偿安置的位置往往远离城市繁华的商业区,使被拆迁人过去的劳动关系不得不发生改变。

(三)减少了被拆迁人的劳动收益,增加了被拆迁人的劳动支出。由于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被拆迁人要么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要么改变了居住地,原有的劳动关系遭到破坏。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因为稳固的劳动关系遭到破坏,其劳动收益必然会随之减少。改变了居住地的被拆迁人由于丧失了过去居住于城市中心地带而享有的各项便利条件,要继续维持原有的劳动关系往往要追加劳动支出,比如交通费的增加、上下班往返途中的时间增加等。

三、保护被拆迁人劳动权益的措施

在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劳动权益理应受到保护。然而,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步伐又不能因此而止步不前。因此,在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工作管理者和监督者的政府,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

(一)城郊农村要以发展的眼光构建灵活机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机制,保护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我国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经营的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是三十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城郊结合部的农村土地往往会随着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适时改变其承包经营权。于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城市建设征地就会存在矛盾冲突,有时甚至会演变成激烈的矛盾冲突。为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高瞻远瞩,配合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以发展的眼光制订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尤其是集体土地承包实施方案,进而构建一个灵活机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机制。这就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者们必须全面评估、预测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辖农村土地的使用现状及功能趋势、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流动情况等等,从而制订具体可操作的农村土地承包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可以采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其它承包方式为辅,主次结合的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对于土地功能可能发生重要变化的土地,采取辅助方式承包,收益归集体所有。如果说目前并不能明确预测出具体的土地功能变化的可能性,那么集体可以通过留置一部分土地采取辅助承包的方式,作为以后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就近土地补偿之用。如此一来,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便可以维持在一定程度上的稳定。

(二)协商安置,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对于城市建设征地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我国目前适用的是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2001年6月朱镕基总理签署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指导意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可以采用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以及入股分红安置等不同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大多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即使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调换的房屋往往与原居住地在地理位置上差距较大,导致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受到一定的破坏。因此,除了公益性建设用地之外,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应该将被拆迁人的劳动权益作为重要的考量要素来处理,尽量遵循被拆迁人劳动收益不减少、劳动支出不增加的原则,这也是维持拆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

城市的变迁与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户籍制度;城镇化;人口流动

[DOI]10.13939/ki.zgsc.2016.38.240

1 问题的提出

在20世纪50年代开端,以近乎彻底地城乡隔离和严格限制公民的自由迁徙为特征的当时的户籍制度,是作为严重影响了20世纪后期多数国人的生活以及命运的一项基本制度。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国户籍制度改革进行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现实的需求要求改革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然而,我们探讨户籍制度改革时,有一个基本问题尚须回答: 如果没有户籍制度限制,那些流动人口在流入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会有多大程度上的改善? 其背后的政策意义是什么?本文通过对人口迁移率的分析,找出户籍制度改革与人口迁移率之间的直接影响因素,从而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2 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人口管理制度,应当说是一切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口信息登记;二是人口迁移管理。户籍制度是一项与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密切相关的制度,在当下中国现实中,户籍制度除了执行登记和管理人口的职能外,还与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密切相关(王美艳、蔡P,2008; 陆益龙,2008)。户籍制度形塑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对外来人口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以及就业保障的排斥与歧视导致外来劳动力通常从事最底层、最低级的工作,很难有机会进入较高层级的工作岗位(韦伟、傅勇,2004; 张智勇,2005; 王美艳,2005; 原新、韩靓,2009)。针对目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实施和效果等存在的问题,不少国内外学者提出了相应的评价及政策改进建议。国外学者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研究较早,且研究领域比较集中。Lindawong指出要想改革中国的户籍制度,就必须剥离掉户籍所附带的福利和特权。peter.W.Maekenzie(2002)认为取消户籍制度并不能彻底解决流动人口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无法确定,关键还是要政府制定政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限制城市的扩张和增加城市对流动人口的吸纳能力以及促进国家内部投资的流动,使城乡均衡发展。

3 “人口迁移”的定义及影响因素

人口迁移一般指的是:人口在两个地区之间的空间移动,这种移动通常涉及人口居住地由迁出地到迁入地的永久性或长期性的改变。联合国《多种语言人口学辞典》给“人口迁移”下了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即人口在两个地区之间的地理流动或者空间流动,这种流动通常会涉及永久性居住地由迁出地到迁入地的变化。这种迁移被称为永久性迁移,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不涉及永久性居住地变化的人口移动。

一个国家的政策,特别是有关人口迁移政策的实施,会对人口迁移产生重要的影响。合理的政策可以促进人口迁移合理正常地进行;但是如果政策不合理,或者虽然合理而实施政策的措施不合理,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其中影响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如图1。

4 山西省人口迁移的实证分析

户籍制度的全面改革,涉及层面广,内容与全社会挂钩,具体细节较多,相对任务也比较繁重,核心就在于如何迁移,谁去迁移,农村劳动力的迁移与农民迁移的方向主线的决定,将成为户籍制度的主要矛盾点。第一,现阶段急需2亿多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改革迁移制;第二,社会与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快,未来还有将近5亿多的人口变为城市人口。根据我国国情而言,对于近2/3的农民,我们开展问题研究,都是在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为出发点,所以,农民问题与其他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将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

农村人口的流动有临时性的流动和长期性的流动两种形式,临时性的流动一般是指外出务工形式,长期性的流动一般是指户口所在地直接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为了形象地表现出户籍制度改革下农村迁移人口的变化,特别粗略的定义当年的“农村迁移率”概念:当年的农村人口与前年的农村人口之差与当年农村人口的比值。现具体数学定义见表1。

其中(1)为城镇人口迁入迁移率,(2)为农村人口迁出迁移率。Pi为当年的人口迁移率,Yi为迁移人口,Xi为当年农村人口,Xi-1为上一年农村人口。i的取值是户籍改革施行年份。通过等式能简单计算出农村迁移人口,形象表现其近几年的变化趋势。见表2。

从图2中可以看出,绿色的为城镇人口迁移率,红色的为农村人口迁移率,2009年前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总数增长趋势相似,以保持一定的差额增长。但分析图表,在2009年年初至2010年年初,这段时间内,我国在颁布新型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进度时,由于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对大城市落户条件卡壳较为严谨,并且全面开放了建制乡镇以及小城市的政策,这导致了城镇的人口出现喷涌式的人数增长,使得农村总人口数急剧下滑,整整一年城镇人口的总数和农村人口的总数变化差值绝对值向1逼近。2010年后,由于地域环境、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等的发展和制约,城镇人口趋于饱和,增长率下降。农村人口由于新生儿和其余迁移人口的涌入,略微上涨。二者人口数的迁移率趋于稳定状态,城镇人口的水平也在稳定提高。

综上所述,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的实施直接影响到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总数,进而影响到城镇化水平的发展趋势。因此,可以由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总数差值的变化来直接表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效果。

5 结 论

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现有人口13.68亿人,其中,城镇人口已经增长到7.5亿人,城市数量由193个增加到653个,城市建成区面积增加到4.9平方公里。预计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成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时候,城镇人口比重预估达到11亿以上,而比重会超过70%.这是出于对21世纪50年代的初步预估。总之,本轮户籍制度改革影响深远,为破解城乡二元制度提供了积极而明确的政策信号。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就像有一道道看不见的“隔离墙”,将大量有落户需求的农村人口、外来人口阻挡在城市之外,区隔在城市之间,因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以及市民化的可能和路径。如果说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动力,那么人口迁移则是城镇化推进的必要手段,也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孙文凯,白重恩,谢沛初.户籍制度改革对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1(1):28-41.

城市的变迁与发展范文第4篇

一、作为分析框架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制度经济学家从不同的维度建立了不同的理论,其中以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为代表性。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制度变迁是制度处于不均等状态时追求潜在利润的自发过程。这种“潜在利润”,是一种在现行制度安排中无法获取的利润,因此当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潜在收益大于现行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时,会产生获益机会,从而推动制度变迁。这种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实现制度的更高效率。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历程

(一)社会保障制度初步探索阶段(1949―1978年)

在这一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是政府凭借行政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的,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同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政府有能力也有意愿保障制度变迁的顺利实施,能够弥补其他主体所存在的供给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是一场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这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在尚不稳定的社会格局中在最短的时间内以强有力的方式推动制度变迁,从而避免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改革阶段(1978―2002年)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然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改革取得的成绩并不只是强制性变迁的作用,而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在自上而下推行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基层公民的主观能动性。这主要表现在:政府通过颁布政策法规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也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各地区的试点工程。以中央的方针为指导,结合各试点地区特色,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展相应的制度改革模式和策略,以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作为变迁动力,有力地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阶段(2002―2015年)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私人组织和社会中介参与的多元格局。在改革开放和西方政府管理改革运动的影响下,政府主导格局逐渐被打破,多种私人组织和社会中介积极参与进来,推行由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社会保障体制。这体现了我国政府由一方主导的强制性变迁逐渐与诱致性变迁融合发展。同时,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融合并不意味着对强制性变迁的取代。多元主体参与并不是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希望加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以此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规范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三、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变迁问题审视

(一)制度变迁发展速度过快,和社会需求不融合

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并在该框架内大步推进改革。然而,过分重视改革速度,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地方经济实力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制约,地方政府主动推动制度变迁的意愿不强,能力不足。其次,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救助的不及时,也打击了该群体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我国目前远未建立起覆盖全体公民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还亟待完善,这为社会保障制度埋下了隐患。

(二)制度变迁政府主导过于强势,市场作用发挥不足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更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导者,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和整体布局。另一方面,以市场调节为依托的诱致性变迁受到限制。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管理社会有效需求,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要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水平也有限,同时政府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过度干预,使得私人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受到打压,因而市场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

(三)制度变迁呈城乡二元分割格局,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

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二元分割格局,这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而且拉大了城乡差距。我国农村人口基数较大,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服务仍处于落后水平,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其次,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制度上和标准上的不统一,导致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居民身份变化频繁,这种状况也给城乡居民带来诸多不便,如进城务工农民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其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转接,导致其在享受社会保障服务时面临巨大困难。

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变迁路径选择

(一)构建公平正义的制度供给模式,重塑社会保障观念

公平正义的制度供给模式,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石。社会保障要覆盖广泛,并兼顾好城镇与农村发展状况。同时政府应重视对城乡社会保障的认识,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为生活困难居民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保障,保证其社会生活的正常开展和经济活动的持续发展。政府要利用政治权威和公信力,协调利益分配,缓解矛盾冲突,关注广大公民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差距,并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照顾,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构建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制度运行模式,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同步发展

开展多元筹资方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元筹资渠道。首先,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地方、企业以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事业,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为社会保障事业分摊经费开支。其次,在面对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情况,政府要考虑更加多样化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通过有股减持、资产置换、土地拍卖等方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获取更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构建长效均衡的制度变革模式,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城市的变迁与发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城市规划 公民权利 路径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它涉及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在这一过程中拥有多项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规划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多在财力、权力及法律渠道上都很难与拆迁人或政府相抗衡,在拆迁中经常作为弱势群体而存在。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公民对于城市规划的参与性以及城市规划过程中切实保护好相关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使之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南宁市城市规划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分析

(一)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现状

南宁,是中国走向东盟的前沿城市,在发展迅速的同时,其城市规划也出了不少问题。其一是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强。南宁市政府开发重点的快速转变:琅东商务区—相思湖片区—江南区—五象新区,通过南宁市城市规划重心变迁的历史,可以得知南宁的新区开发规划没有连续性和开发完善性,导致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二是公众参与度不高。这方面虽然南宁市规划局首创一种面向公众服务的规划信息平台——南宁市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笔者调研发现,这一平台地理位置市民较少熟知,并且其子系统信息缺乏丰富性,缺乏市民比较感兴趣的规划编制及执行方面的相关环节,并且可触屏的高技术平台在市民了解过程中灵敏性不够,对公民参与的实际性影响不大。三是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办法》里采取的是被拆迁人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来确定拆迁估价机构,其中均是由城区拆迁办来负责唱票、计票来公布结果,或者作为抽签、摇号的监督人,即可以看出政府还是作为估价机构确定的估价机构,可能会存在估价机构与相关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最后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制度的不科学合理,使得被拆迁人没有获得相应的等价物或补偿。四是公民人身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多半是由强制拆迁和野蛮拆迁引起的。《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暴力及“五断”行为进行了禁止,但在原旧条例下,2009年5月南宁市西关路的违法野蛮拆除的行径及2009年8月望州路北二里23号广西路桥一分公司的小区内发生强拆流血事件等,都是城市规划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实证明。尽管日前这种情况有所抑制,但是相关工作人员却没能够及时转变执行的观念及方式,伤害到公民人身权。

(二)南宁市城市规划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其他政府政策,公共利益都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我们国民始终看重的一个视点,《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制定本条例”,同时第八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属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很难穷尽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争议还是会存在,这就给我们法律的适用性提出了考验。一些商业开发在公共利益的隐衣下为牟取利益而披上合法征收的外衣。公共利益的范畴和边界没有明确的界定,给“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留下了相当广阔的司法解释空间,也给社会实践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政府管理的价值观与目标取向偏差

城市管理者的思想认识水平对城市发展的很大的影响,我国对政绩的考核,致使城市领导者在发展城市中,更加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引下,使得城市领导者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发生错位。各届政府认识不同,使城市规划发展方向随着政府的更迭而频繁变化,这样减弱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控制作用。更者,相关执权者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发展出现的利益问题进行调整,出现了各种为争夺利益暗箱操作的现象,诸如个人寻租、政治创租。

3.公权力的异化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公权力来源于民众对私权及相应利益的让渡。目前,我们的政府职能正面临着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历史性转变,但官本位的意识还深刻存在某些部门或个人的观念里,权力错位,倾斜了公平正义的天平,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寻租化”的现象。面对一些开发商不公开的破坏和骚扰被拆迁用户,地方的公检法和政府部门表现出一种平静的漠然,并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默契的纵容,致使拆迁移民的利益被践踏,得不到基本保护。

4.拆迁的程序不尽合理

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城市拆迁行政程序法律法规。现有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散见于《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文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较多地由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确定,不仅杂乱而且公民很难知晓。我们的拆迁程序也存在争议:(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提供存在先后程序错位的问题。政府在拆迁单位申请拆迁之前就确定供地方案,即是说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单方面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在公共利益拆迁范围之外的拆迁程序中,拆迁移民对拆迁过程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证。(3)行政救济程序滞后。被拆迁移民对房屋拆迁补偿签订的协议有异议而要求法院采取司法手段介入时,被拆迁的移民的房屋的处决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在打官司的同时被摧毁掉。

二、城市规划过程中公民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城市规划法治化及监督管理

我国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母法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了各项规划修改程序、各项监督,强化了法律责任,是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重要依据,这是政府加强法治的一个表现。但基于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地方性,立足城市规划法治,要求一是提高行政法律意识,即提高行政管理者、行政执法者和社会人员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观念和认同感;二是完善相关行政法律,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及严密的组织以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治城的实现;三是加强行政法律的执行力,促使各项活动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制止发生野蛮拆迁等行为。比如对于强制拆迁,要明确强制拆迁的内容及程序,以规范执行人员的行为。同时,必须重视建设各种完善的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监督能力,鼓励公众参加各种社会组织,发挥其社会协调的功能,加强对政府管理行为的监督。

(二)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化建设

在美国,通过直接修改授权法案促进公众参与或者要求地方政府颁布促进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案的形式,使得公众参与的发展演变呈现出“州地方”的趋势。基于此,我们可以尝试采用举办听证会和组织讨论小组,向商界、教育界及社会服务志愿小组进行咨询,以及发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居民的意见。再者,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置,应及时反馈。南宁市相关部门若是在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设立的基础上,细化整个规划过程中涉及到公民利益自我维护等方面的途经展示,并通过对公民参与行动的调查研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武汉,上网申报的规划许可申请可涵盖规划局的所有职责范围。市民只需要通过网站申报大厅填写相关申请,就可即时纳入规划局内部审批流程,还可对项目规划进行评论,这一点也可以借鉴推行。

(三)完善城市规划中的听证制度

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的建议:第一,完善听证相关立法,保障听证权的行使。出台与听证程序相关的行政法规,比如拆迁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类似于房屋拆迁听证工作办法等操作性较强的工作规定。通过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把城市房屋拆迁正式列入听证的范围,使公权力部门行政决策受到相应的合理的制约,通过法律强制性来保障相对人听证权的行使。第二,促进听证的执行,使其形成一种机制。“颁发许可证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民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在英美等国得到很大的重视,就我国的拆迁方面,地方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应在颁发拆迁许可证、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以及拆迁裁决等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时,组织相关利益人来进行听证。为加强对拆迁相关利益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拆迁听证在项目规划和立项阶段可以思量其同时进行。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全面审查,引入民主参与形式,慎重界定,形成听证报告,以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出拆迁决定的依据,防止听证形式化。第三,设立回避制度,利害关系人不得主持听证,更不得参与裁决。第四,设立裁决级别管辖和异地裁决制度,对于一些有政府参与的拆迁人,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上级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裁决,而对于在当地势力比较强的开发商,则可以通过建立异地裁决制度来进行裁决,避免地方政府公权发生异化,带来裁决不公从而引起公民人身权的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