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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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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矿产范文第1篇

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是我市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争做全区县域经济排头兵,争创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尽快将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成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动“城市矿产”资源利用规模化、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计划和预期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实施期内,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处理能力达到109万吨。

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提出的“七化”要求推动示范基地建设,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积极引入深加工企业,合理延伸产业链条,优化技术工艺路线,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把示范基地打造成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三、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为核心,科学规划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发展,制定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政策措施,将现有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向示范基地转移,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示范基地的有效衔接,保障示范基地原料来源。

四、研究制定“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考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程序。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对示范基地内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劳动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确有调整的,及时向自治区有关厅局及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备案。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批复的实施方案所附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各项目的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城市矿产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发展“城市矿产”的重要意义

“城市矿产”是指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中回收,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形象比喻。发展“城市矿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是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阶段,资源需求量大,但国内矿产资源供给不足,难以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要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如能有效利用,可以替代部分原生资源。2010年,我国废钢回收利用量为8310万吨,占生铁产量的13.2%,节能3600万吨;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为775万吨,占有色金属总产量的26.7%;废塑料回收利用量为1200万吨,占塑料总产量的27%。

其次,是减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原生资源开发、生产、加工、利用消耗大量能源、水、原材料,而且严重污染环境。开发“城市矿产”,充分利用废旧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可产生显著的环境效益。2010年,仅回收利用的废钢就相当于减少废水排放8亿吨、固体废物排放2.6亿吨、二氧化硫排放183万吨、二氧化碳排放8642万吨。同时,发展“城市矿产”,建设完善环保设施,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可有效解决落后拆解、加工造成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三,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发展“城市矿产”,能够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切实转变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增长模式,是对大量开发、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集中体现。

第四,是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我国资源再生利用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回收利用水平低。发展“城市矿产”,建设示范基地,提高拆解加工利用水平,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可实现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和规模化利用。

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矿产”产生量和蓄积量将大幅度增加,开发潜力巨大。我们要从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发“城市矿产”的重要意义,不断提升开发水平和质量,使“城市矿产”真正成为我国战略资源的重要补充,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载体,稳定和增加就业的渠道之一,使其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总体思路

为加快“城市矿产”产业化发展,201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启动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要实现七个方面的要求。

(一)回收体系网络化

示范基地要积极创新回收方式,通过自建回收网络或利用社会回收平台,形成覆盖面广、效率高、参与广泛的专业回收网络。示范基地建设要与现有回收体系有效衔接。

(二)资源利用规模化

通过政策引导和对不符合环保、卫生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治,吸引企业和资源向示范基地集中,实现企业集群、产业集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营等方式,加快行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技术装备领先化

通过建立技术研发平台、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再生资源分选、拆解、破碎、加工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实现技术和装备升级,同时培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处理装备研发、设计和制造能力,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四)产业链条合理化

示范基地形成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条,着力资源化深度加工。示范基地内企业之间形成分工明确、互利协作、利益相关的产业格局。

(五)基础设施共享化

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实现“五通一平”,建立物流体系,组织搭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环保处理集中化

示范基地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集中收集和处理。地方政府严格执行环保、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加大对示范基地入园企业的监管。

(七)运营管理规范化

地方政府加强对示范基地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按照“成熟一批、开展一批”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累计批复了三批共29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科学合理布局。为了保障示范基地的原料来源,示范基地优先选择现有的再生资源集散地、集聚区,重点布局在再生资源产生量、聚集量大的地区。

第二,加强规划指导。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重点对示范基地的建设基础、资源来源保障,以及建设内容、任务、项目、技术、环境、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加大资金支持。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基地内的“城市矿产”资源规模化和高值化利用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与示范基地相配套的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按照补助资金总额的50%预拨30多亿元。

第四,落实地方责任。要求示范基地所在地的省级政府签订承诺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配套政策,加大协调推进力度,保障示范基地建设实现规划目标。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施两年多来,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示范基地成为重要的资源供给地。根据29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全部建成后将形成每年约3500万吨的再生资源聚集加工能力。

二是示范基地成为重要的产业集聚区。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引导相关企业入园发展,形成了企业集聚、规模化发展的态势。特别是在一些综合性示范基地和传统集散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示范基地,吸引了大批分散经营户和小企业入园发展,在园区内形成了分散拆解、集中加工、规模化利用的产业格局,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集聚区。

三是示范基地建设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建设示范基地,推进技术装备的领先化,大大提高了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

四是示范基地建设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一些传统的再生资源集聚区,通过建立“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加大环保投入,完善环保设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对入园企业统一监管,有效解决了分散经营二次污染严重的状况,使当地历史积存的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大为改观。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还面临一些制约因素,比如示范基地与回收体系建设衔接不够,原料来源保障不足;配套政策措施不健全,有的项目难以落地;一些地方盲目审批再生资源利用园区和项目,存在重复建设;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拆解处理技术等。这些都影响着示范基地建设的进展和整体效果的发挥。

城市矿产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矿产;法制建设;循环经济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波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口、资源与环境现状成为社会重要问题,循环意识逐步渗入到社会发展中的各方面。在此过程中政府、企业、居民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三大主流力量,其中政府作为管理者,通过政策制定与监督执行起到了引导、规范与监督的作用。相比于世界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目前城市矿产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德国是世界上循环经济最早实行的国家,也是城市矿产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有限的资源限制下达到了最高的利用率。建立健全城市矿产法律体系,对于我国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城市矿产立法及政策发展状况

循环经济立法有别于传统的环境法,它遵循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行为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提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其中有关城市矿产的政策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初级阶段:依附于循环经济立法

从2006年5月17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颁布起,我国城市矿产的回收经营开始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时期。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政策引导。以上两部法律构成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在初级阶段出台的政策数量并不多,多数法律针对于广义的循环经济范畴,并未对城市矿产的发展作出指导性建议。它们为我国循环经济规定了框架,也为城市矿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发展阶段:脱离循环经济立法概念

为了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加强循环经济的思想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国家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10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国建设3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将城市矿产发展提高到战略性发展的高度。2011年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提出了专门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这也是我国首次将电子废弃物再利用列入法律体系,从此我国开始了追赶发达国家立法进程的道路,在回收体系建设、回收处理基金的推行等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同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回收体系的建设工作,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这一阶段持续的时间很短,但就在这两年中城市矿产脱离了原有的循环经济立法,逐步从原来的附属地位演变为单独的体系。

3.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完善阶段:体系完善及效力深化

2012年《“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建成50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矿产的回收活动。同年颁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着力点置于高科技循环产业,提出循环经济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为加强科研力度,达到科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在2013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我国首部部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专项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以上三部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矿产的发展迈入新阶段,对于城市矿产回收处理的政策引导已经扩大到体系建设及技术支持层面。相比于前一阶段框架式的指导,这更有利于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

综合以上三个阶段来看,我国城市矿产相关政策的出台历经了“依附”、“独立”及“深化”的步骤,最终达到目前的发展状况。在政策上予以重视,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资金、技术支持,这是我国政府在推动城市矿产发展的主要倾向。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未来十年间我国城市矿产回收体系将迎来更多的机遇,未来政策的实施将落实到城市矿产发展的具体方面。

二、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状况

在城市矿产政策推行方面,德国与日本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其运行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启示。相比而言,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更具有西方国家的特点;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的代表,在人口、资源紧迫程度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状况更相近。综合两者的特点,不仅能够比较东西方的发展差异,也能为我国城市矿产的政策推进提出全方位的建议。

(一)德国政策推行情况

德国城市矿产政策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欧盟总体规划及国内政策制定,后者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领域进行管理与调节。

1.欧盟影响

作为国家的联合体,欧盟的作用强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各成员国需在欧盟订立的条款之下进行本国立法的修订,同其他非欧盟国家有显著差异。欧盟涉及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包括欧盟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效力均高于德国法律法规的效力,当德国法律条款与欧盟相关的法律条款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欧盟法。其中基本法包括《单一欧洲法》与《欧洲共同体条约》,这两部法律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进行了单独的列示,提供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宪法性渊源。涉及循环经济的辅助法有很多,如《欧盟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律》、《报废机动车指令》、《欧盟回收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垃圾指令》等一系列规范性条例与指令。辅助法中的条例对德国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各循环经济指令不直接适用于德国,德国根据指令性文件进行相应的立法。德国立法结构与欧盟立法的关系如图1所示。

2.德国国内政策推进

在欧盟立法的范围内,德国循环法律体系又分为法律、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德国基本法》是德国的宪法,在德国国内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州立法及市级以下的法律法规都要首先遵循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在符合欧盟立法的前提下,在国内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德国成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城市矿产作为循环经济的内涵之一,其政策运行机制与循环经济相仿,均受到三个层次政策的引导。由于德国法律体系建立时间较早,因而并未将城市矿产作为专有领域进行法律的制定,而是将其归入废弃物管理的类别中。1972年,德国颁布《废弃物处理法》,在废弃物处理的实践道路上开启了历史先河。20世纪80年代,德国认识到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于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90年代德国先后通过了《包装条例》与《废车限制条例》,通过对主要废弃物进行专门化管理而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4年德国政府开始制定《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并于1996年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循环经济概念,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至此,德国废弃物处理政策体系基本成熟。

(二)日本政策推行情况

20世纪日本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口密集、能源缺乏、环境污染。日本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始终存在,资源的极度紧缺使其被迫寻找成本较低且可持续的发展策略。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使经济与社会能持续地发展下去,日本制订了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与德国类似,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也采取了基本法统帅综合法和专项法的体系模式。政策推行的基础层面为基本法,即《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该法以广义的视角综合概述了循环型社会的建设目标并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抑制产品成为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减轻环境压力。政策的第二层面为综合法,即《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两者分别从废弃物处理体系建设及流程设计、产品设计的再生思想出发,从提高废弃物处理效率及减缓产品报废速度两方面进行规定,二者间相互促进使得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更为显著。政策的第三层面为根据各类产品性质制定的专项法,包括《容器与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资源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等,这些更为具体的法律对回收行业起到直接的管理及监督作用,是整个法律的重点部分。由于第三层次法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执行专门的规定,更贴近行业的发展情况,能够满足不同类别回收物品的需求,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总体看来,基本法的立法对象最为广泛,涵盖了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及国民的责任与义务;综合法在基本法与专项法之间起到良好的衔接功能,为专项法的订立明确了框架;专项法则深入落实基本法与综合法的条例,为实现其共同的目标制定了规范。这三个层面的法律相互呼应,共同构筑了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见图2。

三、国内外政策对比分析及建议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的有关法律或多或少都涉及循环经济的内容,但相比于德国、日本等国家,我国关于城市矿产的立法及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通过比对我国与德、日相关政策的差异,可归纳出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政策层次不健全,内容不完善。目前我国出台的政策种类、层次单一,对于生产量日渐增多的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及建筑废物等未制定相关条例。我国废弃物的回收经营在2005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后才开始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时期,除此之外针对特定种类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少之又少。法律条文大而不细,政策依据泛而不周,可以说循环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的空白等待填补。

第二,立法效力层次偏低,缺乏权威性。目前除了已经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外,我国对城市矿产的推动政策多数以“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等,在执行力度上不具有法律所拥有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法律效力相比法律而言大大降低,对于现行的城市矿产回收利用体系中的不规范现象不具有遏制的权利,在执行力度上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第三,城市矿产运用方向单一,效果不显著。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法律均针对废弃物再利用,对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技术未作出任何规定。这便忽略了社会生产的主观能动性,没有从“资源-废物-资源”的源头上进行废弃物的减排。循环经济的要义是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中减缓废弃物的产生应该而且必须作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被予以重视。

第四,尚未重视民众参与过程。居民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国民部门,在政策制定与推行中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城市矿产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居民的观念决定了电子废弃物产生的速度及能否流入正规处理渠道。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启动各阶层民众的环境教育,其中日本建立了“环境顾问等级制度”,德国则将环保内容直接或间接写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只有政府与民众两方面共同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

四、结语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城市矿产作为循环经济分支的延伸,它的发展体现循环经济保证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作为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经济体,我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复杂性也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策推行的道路上也有很多方面需要借鉴。因此,从发展历史及国内外政策推行情况进行分析,探究我国城市矿产政策推行的不足与潜在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朴玉.日本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状况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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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齐建国.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报告(2009-201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城市矿产范文第4篇

查找存在的问题

1重视“四矿”问题政策建议中尚待解决的问题

十年前“四矿”问题调研提出8条政策建议,尚有3条建议进展不大。一是确立中国矿业作为第一产业的基础产业地位。二是设置统一管理矿业的政府部门。虽然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实现了矿产资源统一管理,但矿业管理仍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部(如稀土)等多个部门。三是统筹矿业合理税赋,切实减轻矿山企业负担。今年将“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为此需要厘清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关系。自从2003年国际矿业形势回暖、矿产品价格大幅上升以来,矿产资源税费未能及时跟随市场变化及时调节,社会上增加矿产资源税费的呼声甚嚣尘上。然而从2010年到2012年2月、分矿种梯级推进、不断单方面提高矿产资源税的做法,存在忽视矿产资源禀赋级差一律加税的倾向。对于那些开采(甚至浪费)国家优质矿产资源的“暴利”企业,早就应当增加税费,但是对于开采国家劣质矿产资源的企业也要加税就不合理了。以2012年2月资源税上调为例,锡矿石从1等到5等一律加税20倍,铁矿石一律加税2%。众所周知,我国铁矿大部分是贫矿,禀赋差,税负沉重,再加税就会把一些劣质资源储量逼成废石,把某些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逼停,从而加大我国铁矿对外依存度,增加三大铁矿寡头涨价权。另一方面,不论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都以采出量为基数,忽略对企业消耗储量、节约利用资源的考核,无形中打击了节约者、怂恿了浪费者。从专业角度分析,矿产资源税费依据消耗储量计征,才能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统筹矿业合理税费,要多听听专业部门的意见,提高一些科技含量。【5】深入矿业城市调研有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

2以矿业城市为载体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的问题

无论是为了深化矿业城市的理论研究,还是为了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都必须清晰界定矿业城市。当前对矿业城市的界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意见,被学者经常引用的主要有118个和390个两种说法。118之说来源于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青云研究员所著《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出版)。118个名单去除森工城市21个,包括矿业城市97个,其中煤炭城市63个、石油城市9个、有色冶金12个、黑色冶金8个、其他城市5个。390之说来源于中国矿业联合会副秘书长胡魁研究员编撰的《中国矿业城市基础数据库》(《资源产业》杂志2002年第三期<增刊>首次发表)。390个名单包括地级矿业城市(地级市78、区盟8)86个,县级矿业城市(县级市98、县城180、县级区等26)304个;按矿业类型分,煤炭142个、油气23个、化工24个、冶金38个、黄金35个、有色66个、建材48个、综合14个;按发展阶段分幼年期76个、中年期264个、老年期50个【6】。118之说的主要问题是涵盖不全,几乎遗漏全部非金属矿产有关矿业城市,遗漏行政级别较低的大量矿业城市,仅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名单中就有28个矿业城市不在118个名单之中。390之说虽然立足于全面的调查统计筛选,也存在各省市区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二者共同的问题是研究的基点都在20世纪末,矿业最不景气、矿业城市最为困难的时期,十几年过去了,矿业形势和研究的视角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迫切需要进行统一权威的界定。鉴于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的要求,界定成果需要矿政管理机关认定。建议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联合各矿政管理机构主管,委托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专门立项,在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成果的基础上,深化研究,通过全面地调查统计筛选,新的矿业城市界定数据库。

设计管理平台的抓手

1为构建矿政管理制度平台,界定矿业城市要坚持涵盖全面的原则

回顾以往界定矿业城市的各种观点,对矿业城市定性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比较公认的定义,矿业城市是因当地矿产资源开发而形成、发展,并且矿业及相关产业在当地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城市。它具有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要功能之一,矿业对城市的兴衰有显著影响的标型特征。【7】按照20世纪80年代地矿部最初的说法,由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成就全国兴起了300多座矿业城市。那么到了世纪之交,为什么有些学者倾向于缩小这个数目呢?因为正值矿业、矿业城市处境困难、老年矿业城市艰难转型、呼吁救助的时候,“数目太多,怎么扶持的过来?”。其实矿业城市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全是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扶持问题,对于大部分中年型矿业城市还得继续发挥开发矿产资源、供应矿产品的功能,而且随着新的矿业开发基地的建立,还会有新的矿业城市兴起,各阶段矿业城市共同的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为了贯彻涵盖全面的原则,需要防止以下几种倾向:(1)防止强调矿业城市必须是地级市、县级市,从而把县城、区、盟、州中的矿业城市排除的倾向。【7】(2)防止强调典型矿业城市,从而把除矿产开发外还有别的支柱产业、产业多元化的矿业城市排除的倾向;以及认为只有“先矿后城式”才够典型,从而排斥“先城后矿式”矿业城市的倾向。(3)不采用城市功能单一化的分类方法,允许矿业城市同时也是文化名城、交通枢纽、制造业基地、山水园林城市、省会城市等等。(4)防止矿业城市与资源枯竭型矿业城市概念的混淆,使矿业城市涵盖新兴矿业城市、发展中矿业城市、发达矿业城市、转型矿业城市、历史矿业城市等各个发展阶段。【9】(5)防止侧重煤炭、油气、金属矿产,忽视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倾向,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举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开发基地,包括地热、矿泉水开发基地,都要作为矿业统筹考虑,参与矿业城市界定。(6)防止照搬外国界定数据,坚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界定指标体系。

2对界定矿业城市技术路线的建议

(1)理论研究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先草拟界定指标,下达县级单位对照申报,省级汇总,修订指标,再统计筛选,两下两上,逐步深化。(2)项目技术管理与行政推动相结合。学习矿政三项国情调查经验做法。最终成果由行政机关认定。(3)充分利用现有成果与建立新的矿业城市数据库相结合。尽量利用已有统计渠道,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4)部内部外相结合。界定过程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升界定成果公信度。

城市矿产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业结构 城市现状 产业转型 科技产业

1 我国矿业城市现状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袁国华博士说,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中,中国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资源配置完全是采用中央计划的方式。这种计划配置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认识产生的。基础太差,在广大的落后地区进行工业建设,必然集中全社会力量,依靠行政手段来进行。显然,这种认识是合理的。

随着全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还必须立足于区域现状,发展自身的优势。一方面,发展后续延伸加工产业以及其他具有比较优势替代产业;另一方面,大力开发区域的优势矿产资源,为区域及全国经济发展服务。这样,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必有一批矿业城镇出现以中西部地区,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承载。另一方面,如何在社会经济分化组合的构局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重新确立自己在区域甚至全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目标与方向,是每个资源城市面临的抉择。

在城市经济中,一个主导产业自始至终存在是不可能的,它必然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更替,原来的主导产业可能成为现在的辅助产业。依托资源开发而形成的矿业城市的初期产业是矿业。目前,我国的426座矿业城市(镇)中,有82个处于成长期,占矿业城市(镇)总数的19.2%;有290个处于成熟期,占总数的68.1%;有54个处在下降期,占总数的12.7%。特别是一些开采历史悠久的矿业城市(镇)因探明可采资源逐渐减少而将枯竭,一大批矿山闭坑或即将闭坑,新的替代产业尚未形成,出现了主导产业“断档”,矿竭城衰的倾向由此产生,城市经济必然没落。

2 第二产业占比重大,第三产业发展缓慢

据钱纳里的“标准产业结构”理论,人均GDP在600美元至1000美元时,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应在29%-31.4%之间,第三产业的比重应在49.2%-50%之间;而人均GDP在2000美元-3000美元时,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应在33.2%-38.9%之间,第三产业的比重应在50.1%-51.3%之间。另外,第二产业中的采掘业与配套产品作为主导产业形成了紧密的产业链,产业关联度大,配套产业的依附性强,整个城市发展对矿产资源具有高度依赖性,城市产业结构难以对矿业生产的衰退产生缓冲作用,形成了畸形的产业结构,影响了整个城市经济的发展。

3 产业结构单一,中小企业发展滞后

特大型企业。在国家的支持下,这些企业在资金、人力、物力上都能得到保证,因而发展迅速,在城市经济结构中居垄断地位,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被矿业开发企业所控制,大多发展规模小、速度慢,无法对矿业开发主导企业产生根本性的触动和影响,城市产业结构表现出单一的畸形特点,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在矿业城市暴露得比较充分。矿业城市由于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单一,中小企业发展滞后,难以消化大量的转型人口,使失业率明显高于其他城市,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城市转型难度。因此,产业结构是决定矿产资源能否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关键因素,产业发展现状也就决定了一个城市的整体发展现状。

4 刚性产业,弱性产业结构演化具有动态性和继承性

我国矿业城市的产业具有很强的刚性,其表现在:区域内的产业关联基本上都是纵向的,且大量的资本都是固定资产,流动性差,特别是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一旦停止生产,这些资本就成为沉淀资本,再也不能发挥效益,因此矿业产业具有很强的刚性。

从理论上讲,随着城市发展,产业结构都会有一个逐步趋向高级化的过程。就我国的矿业城市而言,随着城市不断发展,产业结构也应该具有从单一向多元、由简单向复杂、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协调发展的趋势,但我国多数矿业城市的产业变化幅度都低于全国城市产业结构变化的平均水平。为了促进整个工业主要是加工制造业的发展,政府不合理地调低了资源产品及其他原材料价格,并且多年保持基本不变。经济中并不是每个行业都存在规模经济,在那些并不存在规模经济的商业、服务业向企业提供零部件以及相关服务,也是大企业成功的条件。但是,中小企业具有大企业所不具有的三个优势:一是中小企业以劳动密集型技术为主,是就业的主渠道。二是中小企业“船小好调头”,能够及时根据需求变动而调整。三是中小企业的组织机构安排灵活,在竞争压力下易于接受创新,在创新效益和创新时间上明显优于大企业。

5 发展中小企业可以解决矿业城市的再就业困难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矿业城市出现了严重的再就业困难。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失业率为10.64%,明显高于非资源型城市(8.89%);劳动参与率为64.91%,低于非资源型城市(66.89%)。这主要是因为资源型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使相当一部分主业职工下岗。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要实施就业援助,给下岗职工必要的帮助和培训,引导他们走自己创业之路。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在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处在产业转型期或者将进入产业转型期的矿业型城市来说,充分重视并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无论是对于社会稳定,还是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