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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

可行性范文第1篇

1如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不断完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

在项目的投资决策中可行性研究本来应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将可行性研究搞成了上项目的脚踏板,究其原因,主要是投资体制还不完善,企业还没有真正的自。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开始是投资主体只有国家一个,项目所需资金都靠国家拨款建设,而后改为“拨改贷”,成就了相当多的无本经营企业,企业产权界限不清,管理者权、责不明,利润要上缴,投资伸手要,拨款也好,贷款也罢,只要能拿到钱就可以上项目,企业就有可能在规模上更上一层楼,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自1986年国家实行了资本金制度,这种情况才开始扭转,投资主体才开始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在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国家正在并继续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在进一步深化。上项目者必须自主决策,投资者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全面责任,在充分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建设项目“三个不建”,即建设项目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价不充分不建,项目经济评价效益不达标准不建,只有这样才能如实反映项目的真实效益,作出合理决策。

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作了一些详简不同的规定,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于1993年4月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在指导我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实现项目决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当时条件下,更贴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我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理论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投资、财税等方面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技术经济工作者适应新形势,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去研究和解决新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研究如何与国际接轨,从大的方面看,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市场分析的重点内容、方案比选的方法、资金筹措方案的研究和项目风险的分析等;从细节方面讲,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和简化、评价基准的确定、计算价格的选取、重要计算参数的选取等方面的问题都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目前,前期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主要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净现值等五项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评价指标不合理。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指标过高,如石油行业分别为17%、20%,天然气分别为10%、12%,此指标是所得税前的评价标准,实际测算中,90%的老油田滚动开发项目都达不到指标要求。二是财务内部收益率存在局限性,当项目建设期、生产期不相同时,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没有可比性;同时在项目的经济评价测算中,对于非常规项目,存在同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内部收益率或没有内部收益率的情况,缺乏指导意义。总之,项目经济评价方法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应将所得税前的指标用于与行业标准比较,决定项目取舍;所得税后指标基本能够反映项目实际运行结果,用于指导和调整项目的实际运行。同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积累的数据、资料,组织力量对各行业评价参数指标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

2风险分析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强调的重点内容

当前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已由法规性文件予以固定下来,目前国内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设有风险分析专篇,而一般的工业项目的风险分析却重视不够,尤其对市场、投资以及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项目的影响程度分析预测不够,导致许多项目实施后实际数据与可研出入很大,甚至完全失实。尽管可研报告中作了敏感性分析,并显示项目效益对一种或几种不确定因素相当敏感,但决策者认识不够,依据方案内部收益率和还款期的大小进行决策,显得过分简单,容易导致失误,造成无可挽回损失。投资项目的建设要耗费大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宝贵资源,且一旦建成,难于更改,因此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更显重要。为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认识到不仅在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中需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研究,更重要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营中应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分析。因此当前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分析,重视风险分析的结果是市场经济下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的。

从经济风险分析来讲,这不等同于经济评价中一般意义的不确定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应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变化的可能性,并相应分析对经济效益的影响状况,且应多着眼于不利的因素及其带来的不利结果。影响项目经济效益的风险因素很多,如汇率风险、市场和价格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开工不足风险等,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以及项目前期的不同阶段可能不完全相同。而且风险因素具有层次性,应深入分析,以识别最基本的风险单元,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例如,我们认识到某项目的市场风险较大,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呢?是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是价格问题还是市场需求量的影响?如果是市场需求量的影响,要分析是经济环境问题还是替代品的出现?竞争力又是如何等,只有层层剖析,才能找出关键风险因素。风险分析应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如果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就算借助于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也能粗晓项目风险,作出科学决策。例如,敏感性分析结果显示,产品价格降低5%时IRR就低于基准值了,表明项目的价格风险较大,决策时应十分慎重,至少要对价格进一步研究,着重分析价格降低5%的可能性,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但如果决策者对这么重要的价格风险提示置若罔闻,后果可想而知。如果项目评价及其风险分析都以科学的数据说话,建设项目的决策失误就将会大大减少。

3投资项目有关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是编制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前提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由咨询单位完成,有理由要求咨询单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但在实际上要做到这一点却困难重重。咨询工作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一是审批限额的存在,导致为了将项目的审批权留在地方,不得不压低投资(比如控制在多少万元以内),特别是将流动资金作为调节投资大小的“砝码”,导致流动资金准备不足,甚至影响项目的生产经营。其次是为了要把项目争到手,不得不夸大项目的效益,模糊项目的风险,这些制约的因素主要在业主,而不是咨询单位本身;再者若是对于依托老厂的项目,需要老厂的现状资料以及对有无项目状况的预测,这些工作都必须要由业主来完成。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握有项目的“生杀”大权,对促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总之,做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有关各方的共同责任,也只有各方面都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可行性研究才能给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4正确对待市场与价格的预测

对于一个具体建设项目特别是经营性项目来说,市场和价格就是项目存在的关键所在。财务评价的敏感性分析中,对经济效益影响最敏感的因素无疑就是产品销售价格,往往变化1~2种价格,项目就可能从不可行变成可行,一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将使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成为可批性研究报告。因此,市场和价格的预测在经济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走向和价格高低往往成为项目经济上是否可行的最重要砝码,预测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当前财务评价中,普遍采用现行价格或所谓生产初期的预测价格,这种提法与评价中简化计算以及反映相对准确性的原则是一致的,但往往差之毫厘、缪之千里,甚至导致完全相反的评价结果,究其原因,其一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健全,不规范,市场经济的规律性不明显;其二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尚未完全接轨,区域性强,产品价格波动大,特别是供求量相对较小的产品,价格的规律性更难掌握;再者,目前我国咨询机构缺乏必要的、完整的价格信息系统,仅仅依靠技术经济工作者经验进行判断,随意性较大,难以得到相对准确的预测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一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在短短几个月内涨落很大,甚至达到50%以上。同一个项目半年之内的财务评价结果可能截然相反,问题就在于产品销售价格预测。因此,要保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且经得住时间的推敲,必须重视市场与价格的预测。要确定合理的预测价格,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国内外市场走向、开工率,市场占有率、市场服务范围、区域条件、运输条件、外贸进出口情况、相关行业的情况、税收等,要制定合理预测模型,进行必要的概率分析,预测应该是有科学根据的预测,不能是随意和盲目的人为取舍。

《方法与参数》仅对价格作了原则性的说明,而对数据的测算、选取及具体应用并未加以详细说明。为了规范这方面的工作,保证评价的质量,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或在有关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并且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加深市场预测与价格分析的内容,描述必要的预测过程以及采用的数据和预测模型。

5通货膨胀及其影响应予以考虑

近年来,许多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失实,与过于简化评价影响因素是分不开的,通货膨胀就是其中很重要的基础数据之一。西方把通货膨胀作为项目评价中相当重要的基础数据之一,尽管在计算FIRR等盈利能力指标时,剔除通货膨胀因素,但通货膨胀对清偿能力的影响不容忽视。世界银行在项目评价中,把所采用价格分为其基价、现价和实价,这种划分很有道理,不同的价格有不同的用途,目的是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财务状况,使财务评价结果更趋于相对合理和准确。

无论是称为物价上涨因素,还是通货膨胀,既然存在,并且可能对财务评价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就应该予以考虑。

产品销售价格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供求关系;二是通货膨胀。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规范,市场经济规律性不明显,这也会给通货膨胀和供求发展趋势等数据预测带来一定的困难,但随着加入WTO临近,中国经济毕竟要与世界接轨,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同样存在与世界接轨的问题。因此,在财务评价模型中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是必要的。

为了保证项目投资打足,便于资金筹措,在投资估算中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已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但财务评价中其他价格水平如何考虑,在实际操作中理论与实践可能完全脱节,有人认为,既然预测困难,干脆回避,否则,可能更加虚假。但另一部分人认为,国内的项目评价与国外的差距,就在于回避的问题太多,仅考虑相对价格变化,以保证盈利能力指标的可比性,并不会由此造成实质性误差。但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清偿能力计算,又需要尽量与实际数据一致,特别是计算期内的前5年或10年更为重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经济发展状况,上述期限内的通货膨胀率应该是可以预测的。

6清偿能力分析应给予重视

在项目评价中,一般以全部投资FIRR高低来判定经济上的可行性,人们对盈利能力分析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要高于清偿能力分析。然而,清偿能力指标分析决不能忽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清偿能力指标较盈利能力指标来得更为直观、清晰,一个项目如果背着沉重的债务包袱,那是极其危险的。

国内现行财务评价以最大还款能力计算贷款偿还期,仅是一种理论计算,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一致的,任何一项贷款,事先必须明确贷款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还款期限,如果不能满足,则另选融资方式和途径,以最大能力计算还款期,实际上是未考虑任何风险因素,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一般是很难实现的。通常做法是根据还款期限等计算各年偿债额,再分析资金运用状况和清偿能力,偿债率指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设置的,它反映了债务偿还的保证程度。

清偿能力,势必联系到资金筹措。目前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的,石油化工类项目为20%,对不同行业的各种经营性项目分别规定了三档资本金比例最低要求,分别为20%、25%、35%。试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保证项目负债在合理范围内,以及投产后在良好的财务状况下运转是有益的。但参照目前国内外实际情况,上述比例偏低,一般以不低于30%~40%为宜,而对于技术改造或扩建等由现有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规定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则意义不大,因为项目债务是企业法人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责偿还,因此应对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加以限定,而不是对项目本身,如果一个企业尽管新项目全部依靠货款建设,资产负债率仍维持在比较合适的水平;另一企业同样投资借款较少,大部分由自有资金筹措,而整个企业资产负债率很高,从清偿能力角度看,两个企业融资条件的优劣是很清楚的。清偿能力分析还包括许多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体系。目前流动资金估算失实较为严重,很多项目投产后,因为流动资金不足,导致开工不足,甚至停产,这一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7国民经济评价亟待规范

对于一般的工业项目,在可研阶段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已日趋减少,这与《方法与参数》的初衷是不一致的,大中型项目,特别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完全有必要从国民经济总体角度考虑,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对于非盈利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必要的国民经济评价更是必不可少。同时《方法与参数》有关国民经济评价内容亟待规范、补充和完善,应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或由权威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定期有关经济评价参数,供咨询机构使用。

8合理发挥技术经济人员的作用

可行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济评价问题改进

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必不可少的工作步骤,长期以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前期方案深度不够,建设项目“三超”现象严重等是多年来困扰投资管理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作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经济评价,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是投资项目各个层次的决策者以及咨询人员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1如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不断完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

在项目的投资决策中可行性研究本来应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将可行性研究搞成了上项目的脚踏板,究其原因,主要是投资体制还不完善,企业还没有真正的自。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开始是投资主体只有国家一个,项目所需资金都靠国家拨款建设,而后改为“拨改贷”,成就了相当多的无本经营企业,企业产权界限不清,管理者权、责不明,利润要上缴,投资伸手要,拨款也好,贷款也罢,只要能拿到钱就可以上项目,企业就有可能在规模上更上一层楼,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自1986年国家实行了资本金制度,这种情况才开始扭转,投资主体才开始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在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国家正在并继续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在进一步深化。上项目者必须自主决策,投资者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全面责任,在充分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建设项目“三个不建”,即建设项目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价不充分不建,项目经济评价效益不达标准不建,只有这样才能如实反映项目的真实效益,作出合理决策。

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作了一些详简不同的规定,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于1993年4月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在指导我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实现项目决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当时条件下,更贴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我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理论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投资、财税等方面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技术经济工作者适应新形势,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去研究和解决新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研究如何与国际接轨,从大的方面看,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市场分析的重点内容、方案比选的方法、资金筹措方案的研究和项目风险的分析等;从细节方面讲,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和简化、评价基准的确定、计算价格的选取、重要计算参数的选取等方面的问题都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目前,前期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中,主要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净现值等五项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评价指标不合理。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指标过高,如石油行业分别为17%、20%,天然气分别为10%、12%,此指标是所得税前的评价标准,实际测算中,90%的老油田滚动开发项目都达不到指标要求。二是财务内部收益率存在局限性,当项目建设期、生产期不相同时,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没有可比性;同时在项目的经济评价测算中,对于非常规项目,存在同一个项目出现多个内部收益率或没有内部收益率的情况,缺乏指导意义。总之,项目经济评价方法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应将所得税前的指标用于与行业标准比较,决定项目取舍;所得税后指标基本能够反映项目实际运行结果,用于指导和调整项目的实际运行。同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积累的数据、资料,组织力量对各行业评价参数指标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

2风险分析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强调的重点内容

当前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已由法规性文件予以固定下来,目前国内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设有风险分析专篇,而一般的工业项目的风险分析却重视不够,尤其对市场、投资以及经济效益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项目的影响程度分析预测不够,导致许多项目实施后实际数据与可研出入很大,甚至完全失实。尽管可研报告中作了敏感性分析,并显示项目效益对一种或几种不确定因素相当敏感,但决策者认识不够,依据方案内部收益率和还款期的大小进行决策,显得过分简单,容易导致失误,造成无可挽回损失。投资项目的建设要耗费大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宝贵资源,且一旦建成,难于更改,因此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更显重要。为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认识到不仅在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中需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研究,更重要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营中应有效地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分析。因此当前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分析,重视风险分析的结果是市场经济下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的。

从经济风险分析来讲,这不等同于经济评价中一般意义的不确定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应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变化的可能性,并相应分析对经济效益的影响状况,且应多着眼于不利的因素及其带来的不利结果。影响项目经济效益的风险因素很多,如汇率风险、市场和价格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开工不足风险等,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以及项目前期的不同阶段可能不完全相同。而且风险因素具有层次性,应深入分析,以识别最基本的风险单元,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例如,我们认识到某项目的市场风险较大,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呢?是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是价格问题还是市场需求量的影响?如果是市场需求量的影响,要分析是经济环境问题还是替代品的出现?竞争力又是如何等,只有层层剖析,才能找出关键风险因素。风险分析应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如果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就算借助于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也能粗晓项目风险,作出科学决策。例如,敏感性分析结果显示,产品价格降低5%时IRR就低于基准值了,表明项目的价格风险较大,决策时应十分慎重,至少要对价格进一步研究,着重分析价格降低5%的可能性,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但如果决策者对这么重要的价格风险提示置若罔闻,后果可想而知。如果项目评价及其风险分析都以科学的数据说话,建设项目的决策失误就将会大大减少。

3投资项目有关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是编制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前提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由咨询单位完成,有理由要求咨询单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但在实际上要做到这一点却困难重重。咨询工作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一是审批限额的存在,导致为了将项目的审批权留在地方,不得不压低投资(比如控制在多少万元以内),特别是将流动资金作为调节投资大小的“砝码”,导致流动资金准备不足,甚至影响项目的生产经营。其次是为了要把项目争到手,不得不夸大项目的效益,模糊项目的风险,这些制约的因素主要在业主,而不是咨询单位本身;再者若是对于依托老厂的项目,需要老厂的现状资料以及对有无项目状况的预测,这些工作都必须要由业主来完成。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握有项目的“生杀”大权,对促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总之,做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有关各方的共同责任,也只有各方面都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可行性研究才能给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4正确对待市场与价格的预测

对于一个具体建设项目特别是经营性项目来说,市场和价格就是项目存在的关键所在。财务评价的敏感性分析中,对经济效益影响最敏感的因素无疑就是产品销售价格,往往变化1~2种价格,项目就可能从不可行变成可行,一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将使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成为可批性研究报告。因此,市场和价格的预测在经济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走向和价格高低往往成为项目经济上是否可行的最重要砝码,预测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当前财务评价中,普遍采用现行价格或所谓生产初期的预测价格,这种提法与评价中简化计算以及反映相对准确性的原则是一致的,但往往差之毫厘、缪之千里,甚至导致完全相反的评价结果,究其原因,其一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健全,不规范,市场经济的规律性不明显;其二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尚未完全接轨,区域性强,产品价格波动大,特别是供求量相对较小的产品,价格的规律性更难掌握;再者,目前我国咨询机构缺乏必要的、完整的价格信息系统,仅仅依靠技术经济工作者经验进行判断,随意性较大,难以得到相对准确的预测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一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在短短几个月内涨落很大,甚至达到50%以上。同一个项目半年之内的财务评价结果可能截然相反,问题就在于产品销售价格预测。因此,要保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且经得住时间的推敲,必须重视市场与价格的预测。要确定合理的预测价格,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国内外市场走向、开工率,市场占有率、市场服务范围、区域条件、运输条件、外贸进出口情况、相关行业的情况、税收等,要制定合理预测模型,进行必要的概率分析,预测应该是有科学根据的预测,不能是随意和盲目的人为取舍。

《方法与参数》仅对价格作了原则性的说明,而对数据的测算、选取及具体应用并未加以详细说明。为了规范这方面的工作,保证评价的质量,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或在有关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并且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加深市场预测与价格分析的内容,描述必要的预测过程以及采用的数据和预测模型。

5通货膨胀及其影响应予以考虑

近年来,许多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失实,与过于简化评价影响因素是分不开的,通货膨胀就是其中很重要的基础数据之一。西方把通货膨胀作为项目评价中相当重要的基础数据之一,尽管在计算FIRR等盈利能力指标时,剔除通货膨胀因素,但通货膨胀对清偿能力的影响不容忽视。世界银行在项目评价中,把所采用价格分为其基价、现价和实价,这种划分很有道理,不同的价格有不同的用途,目的是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财务状况,使财务评价结果更趋于相对合理和准确。

无论是称为物价上涨因素,还是通货膨胀,既然存在,并且可能对财务评价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就应该予以考虑。

产品销售价格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供求关系;二是通货膨胀。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规范,市场经济规律性不明显,这也会给通货膨胀和供求发展趋势等数据预测带来一定的困难,但随着加入WTO临近,中国经济毕竟要与世界接轨,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同样存在与世界接轨的问题。因此,在财务评价模型中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是必要的。

为了保证项目投资打足,便于资金筹措,在投资估算中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已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但财务评价中其他价格水平如何考虑,在实际操作中理论与实践可能完全脱节,有人认为,既然预测困难,干脆回避,否则,可能更加虚假。但另一部分人认为,国内的项目评价与国外的差距,就在于回避的问题太多,仅考虑相对价格变化,以保证盈利能力指标的可比性,并不会由此造成实质性误差。但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清偿能力计算,又需要尽量与实际数据一致,特别是计算期内的前5年或10年更为重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经济发展状况,上述期限内的通货膨胀率应该是可以预测的。

6清偿能力分析应给予重视

在项目评价中,一般以全部投资FIRR高低来判定经济上的可行性,人们对盈利能力分析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要高于清偿能力分析。然而,清偿能力指标分析决不能忽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清偿能力指标较盈利能力指标来得更为直观、清晰,一个项目如果背着沉重的债务包袱,那是极其危险的。

国内现行财务评价以最大还款能力计算贷款偿还期,仅是一种理论计算,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一致的,任何一项贷款,事先必须明确贷款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还款期限,如果不能满足,则另选融资方式和途径,以最大能力计算还款期,实际上是未考虑任何风险因素,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一般是很难实现的。通常做法是根据还款期限等计算各年偿债额,再分析资金运用状况和清偿能力,偿债率指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设置的,它反映了债务偿还的保证程度。

清偿能力,势必联系到资金筹措。目前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的,石油化工类项目为20%,对不同行业的各种经营性项目分别规定了三档资本金比例最低要求,分别为20%、25%、35%。试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保证项目负债在合理范围内,以及投产后在良好的财务状况下运转是有益的。但参照目前国内外实际情况,上述比例偏低,一般以不低于30%~40%为宜,而对于技术改造或扩建等由现有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规定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则意义不大,因为项目债务是企业法人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责偿还,因此应对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加以限定,而不是对项目本身,如果一个企业尽管新项目全部依靠货款建设,资产负债率仍维持在比较合适的水平;另一企业同样投资借款较少,大部分由自有资金筹措,而整个企业资产负债率很高,从清偿能力角度看,两个企业融资条件的优劣是很清楚的。清偿能力分析还包括许多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体系。目前流动资金估算失实较为严重,很多项目投产后,因为流动资金不足,导致开工不足,甚至停产,这一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7国民经济评价亟待规范

对于一般的工业项目,在可研阶段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已日趋减少,这与《方法与参数》的初衷是不一致的,大中型项目,特别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完全有必要从国民经济总体角度考虑,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对于非盈利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必要的国民经济评价更是必不可少。同时《方法与参数》有关国民经济评价内容亟待规范、补充和完善,应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或由权威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定期有关经济评价参数,供咨询机构使用。

8合理发挥技术经济人员的作用

可行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恋爱常青藤保险;情感疏导;恋爱保障

引言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中,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显得尤为重要。但传统的教育方式未免过于生硬和死板,大学生不太愿意接受,教育效果也不明显,恋爱常青藤保险作为一款创新型项目,对大学生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在当今时代的大学生恋爱群体看来,节日越来越多,情侣之间互相送礼物往往绞尽脑汁,却依旧难以逃脱大众化的现象,恋爱保险无疑能满足他们创新和浪漫的需求,如果恋爱保险真的存在,便是只属于两个人的独特的美好回忆。因此恋爱常青藤保险的研究不仅是一种保险的创新,也是为大学生恋爱群体提供美好记忆,促进恋爱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1恋爱常青藤保险基本内容

针对青年恋爱群体,拟推出恋爱常青藤保险项目,该保险项目包括恋爱保险、恋爱合约、恋爱基金以及爱情论坛四个方向:(1)恋爱保险。主要针对异地恋及面临毕业的大学生群体,通过保险合同为这些相爱却被现实所困的群体提供特殊保障。(2)恋爱合约。是恋爱双方就两人交往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立定特色的合约,为感性的恋爱生活中加入理性相处的原则,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争吵,降低因为一时冲动而分手的概率。(3)恋爱基金。为了解决约会开销较大的问题,恋爱双方协商后定期从日常生活费中抽取部分资金存储作恋爱基金,同时恋爱合约中如果有违反恋爱合约的罚金也一并存于恋爱基金,日后用于双方共同产生的高额消费。(4)爱情论坛。用于投放恋爱故事和问题矛盾,恋爱者可以匿名提出自己的问题,保护他们的隐私安全,寻求问题解答和情感疏导,为被恋爱所困的青年男女提供一个寻求帮助的平台。

2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就该项目所研究的问题,对铜陵学院及周边高校部分学生通过问卷的形式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恋爱的群体中异地的比例高达51.2%,甚至超过了同校人数。在恋爱消费情况方面,大部分表示恋爱前后消费差距较大,恋爱费用主要源于各自的生活费,另外兼职和花呗白条等所占比例也较高,分别占32.65%和20.41%,造成高消费的原因集中在日常消费、节日礼物和外出旅游。当双方的感情出现矛盾时,大部分人选择双方理智冷静的进行交谈,少部分同学选择找朋友倾诉,寻求建议,但是的会选择冷战直到对方低头或者直接一时冲动分手的人群比例也较高。在关于恋爱动机一项中,因为爱情而选择恋爱的占比最高,为寻找学习和生活的伴侣占21.02%,但是跟风从众心理而恋爱的人群也较多,约占19.75%。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和其他方面的调查总结,大学生恋爱群体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方面。

2.1异地恋现象普遍,导致问题不能解决

异地恋情中的双方由于距离原因,长期不能见面,只能通过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相处,感情中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导致问题升级。另外恋爱中的女方更为敏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造成心理落差,引发吵架分手的导火索。再者因为不能经常性见面,无法参与对方的日常生活,轻者由于患得患失的心理引发吵架,严重者由于猜忌,极度缺乏安全感导致分手。

2.2恋爱消费观不完善,容易冲动消费

大学生资金来源大多靠父母的生活费支持,恋爱随之而来的便是日常消费的变化。由于大学生的消费观念还不完善,大部分还没有理性消费的意识,在网络媒介以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社会,便捷交通出行方式日益盛行,娱乐设施也日渐丰富,很多群体盲目从众消费,出现经常性旅游等奢侈消费,从而对正常的生活消费产生影响。

2.3娱乐软件妨碍双方交流,导致矛盾无法及时解决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娱乐软件层出不穷,“低头族”现象明显。很多男生沉迷于“王者荣耀”等游戏的虚拟世界中无法自拔,导致情侣双方缺乏交流,双方的矛盾越日益激烈,由于沟通问题而分手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对感情的不负责任很容易导致;另外一方情绪低落,而此时不能及时得到正确的疏导,极易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偏激的行为,造成终身的遗憾。

2.4不正确的恋爱动机使得恋爱“变味”

当代大学生恋爱情况普遍,很多人刚进入大学,从高三的高压下释放出来,以及受一些环境和风气的影响,对恋爱的想法过于理想化,有些仅仅因为跟风,迅速脱单,于是现实恋爱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又极易冲动分手,使得恋爱失去它原本的意义。

3恋爱常青藤保险对大学生发展的意义

3.1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全面发展水平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息息相关。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过程中,恋爱观的形成要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影响着他们自己的身心发展,还会对社会中其他成员产生影响,所以应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但传统的引导方式未免过于死板,大学生不太愿意接受,恋爱常青藤保险致力于通过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恋爱观。

3.2引导消费合理化

恋爱常青藤保险中的保险基金一项主要针对消费过多现象,通过平时双方日积月累,存下属于双方的积蓄,像是两人共同为爱情的积累,消除恋爱谈钱很伤感情的想法。在需要高额支出时从中支取一部分资金,不至于由于压力太大而影响正常的生活水平或产生矛盾,同时通过储蓄的方式侧面让他们树立理财的意识,避免盲目,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3.3促进恋爱关系健康发展

恋爱常青藤保险中的恋爱合同一项主要就双方平时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做出约定,对违反的进行惩罚,减少因不必要的争吵而伤害感情或一时冲动造成分手。同时给情侣增加沟通的机会,理智的分析两个人之间存在的问题,共同商量出解决方法,降低因缺少沟通而导致的相处矛盾升级,促进恋爱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3.4提供心理疏导场所大学生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22岁之间,从生理上而言他们开始进入到性成熟阶段;从心理上而言,随着生理的成熟,心理上的成人感促使他们对爱情更加渴望。但他们对于爱情的看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也都有所欠缺,恋爱论坛无疑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寻求建议的场所。尤其是心情郁结或沉浸在失恋的悲伤中无法自拔,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宣泄和开导场所,防止一时冲动做出无法弥补的事情。

4恋爱常青藤保险的可行性

4.1恋爱常青藤保险并非以情感作为商业噱头,有实际的保障意义

前几年突然被下架的恋爱保险类产品统统惨遭下架,在于各公司开发的恋爱保险大多无实质保障意义,存在炒作和制造噱头的嫌疑,而这正是我国银保监会明令禁止的。恋爱常青藤保险区别于以往的恋爱保险类产品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它切实保障恋爱双方的利益,从恋爱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量身定制最适合的保险方案。通过保险保障的形式,让恋爱的感性生活中增添一份理性的保障,同时,多元化的保险方案让投保人不仅能够规避风险,还能够规划资金,减少盲目的消费;在遇见问题时有一个寻求建议的场所。

4.2目标客户群体对恋爱常青藤保险认可度高

为了了解大学生群体对本保险的看法,以铜陵学院及周边高校的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访问的方式展开了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超过80%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购买恋爱保险及其相关产品,对通过储蓄的方式积蓄恋爱基金的想法予以了支持。可推测恋爱常青藤保险推出以后,势必会吸引广大大学生恋爱群体的目光。并且切实有效的项目会让他们受益其中,将会更认可这款保险。

可行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29-05

引言

“同性恋”这个词语,虽然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却不会被经常提到。我们都能够理解“同性恋”这个词语的意思,但是却有很多人对这个词所代表的群众不能够做到理解并且包容。同性恋,是指对同一性别的个体有着强烈的感情依托,并由此发展到同性之间的。同性恋是人类早已有的现象,遍布于世界各国。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性恋渐渐地从是罪到正常、从歧视到获得认可。尤其是在步入21世纪了之后,同性恋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且获得了许多法律上予以认可的权利。虽然不同国家制定的法律对同性恋者拥有的权利保护程度并不相同,保护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与重视。可以说,对同性恋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这些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我们能通过各种媒体读到有关同性恋者自行举办婚礼的报道,能看到许多让人泪目的以同性恋为题材而拍成的电影,越来越多有关同性恋的故事发生在我们周围,这些都引发了笔者对同性恋问题的关注。在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同性恋的法律,而我国虽然有很多关于对同性恋问题的研究,但是却没有制定任何同性恋法律。所以,笔者有了研究同性恋立法可行性的想法。笔者将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同性恋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同性恋的概念及历史成因

(一)同性恋的概念

同性恋(homosexual)这个词是由外国的一名叫Benkert的医生创造出来的,是指对异性不能产生爱情并且不能有性反应,只能对同性产生爱情和,这样的个体称为同性恋者。我国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倾向与行为。”[1]同性恋是相对异性恋而言的一种同性之间相互爱恋的现象,同性恋者是指性倾向不同于异性恋者的,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一类群体。著名性学家张北川先生认为,在我国现代,“在对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的或者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或者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方可视之为同者。”[2]

同性恋在医学中的含义是指与自己同性别的人发生,而其在心理学中的解释为个体的冲动是在以同性为对象的时候产生的。一个人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对同性产生倾向,或者虽然对异性能有,但是表现不足,对同性的倾向更为明显,这都是同性恋的主要表现。学者认为,如果一个人终生或者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与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或行为上的同性关系,就可以称为同性恋者[3]。

同性恋群体为什么会存在?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从古至今、由中及外,都是如此。”[4]但是,究竟为什么会出现同性恋现象,至今在学界也未能达成共识,观点分为两种:第一,同性恋是先天的;第二,同性恋是后天的。先天说是侧重与对同性恋者生理因素的研究,认为性取向是人类本能的一种,在人的繁衍之中,受到遗传、发育等因素的影响,就会产生同性恋。就像有些人天生是左撇子一样,有些人天生就是同性恋者。后天说是认为,同性恋不是天生的,而是由于个体在后天的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影响下,而产生的同性恋倾向。这两种学说只是处于不同层面、在不同领域的探索。

(二)同性恋的历史发展

同性恋作为一种特殊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是普遍客观存在已久的。

1.西方同性恋的发展。西方同性恋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支持、压迫、并入主流化。

在古希腊,当时的社会中并不存在同性恋这个词,偏爱同性或者异性,当时只是认为是一种性格或者一种风格,法律允许同性恋行为,更认为同性恋是爱情的最纯洁形式,代表了道德,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卫士,是民族伟大与光荣的源泉[5]。古希腊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分支男性之间的爱情,往往是男性武德的体现,超越了生理的范畴,甚至认为男性之间的爱情比男女之间的爱情更为高尚、尊贵。在古希腊还有专门的由相互爱恋的男性组成的同性恋军队。当时的哲学家认为,这个军队是由彼此相爱的人组成的,能做到最紧密的结合,从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11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渐渐开始崇尚宗教文化,同性恋者会受到极其残酷的压迫。由于盛行宗教文化,所以同性恋被当时的社会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是一种罪。一旦有同性恋者被发现,就将被判处死刑。一直到20世纪初,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才开始转变,慢慢地将同性恋“去罪化”。其中有一份除罪报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就是著名的沃尔夫顿报告。其中,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是:道德问题不应当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一个基本思想是:成年人有选择和规范自己道德的能力[6]。

20世纪中叶开始,由于科学界提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的理论,所以人们对同性恋的观念不再是犯罪而是变成一种可怕的精神疾病。同性恋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其仍然受到社会的排斥。

2.中国同性恋的发展。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也存在非常多的同性恋现象。历史上虽然没有将同性恋置于尊崇的地位,但是史书上有很多有关记载。其最早的载,是《杂说》中所谓“娈童始于黄帝”[7]。《诗经》、《论语》、《非相》等许多书中均有同性恋的记载。许多文人墨客相互公开同性恋身份,并不避讳。在清朝,当时的京都盛行男风,几乎和清王朝的统治同兴衰。清朝的法律并不禁止同性恋现象,但是对强行发生同性的人会判处重刑。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后来对同性恋的态度并不是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是受制于世俗。人们渐渐地不再把同性恋行为认为是个人私事,而是将其当做一种社会危害,并且到后来制定了法律对同性恋行为进行干预。在我国1979年旧刑法中设有“流氓罪”,其中就包括惩处同性;直到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流氓罪,同性恋才在我国“非刑事化”。

同性恋行为虽然不再被当成是犯罪,但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被认为是一种心理方面的疾病,是违道德的行为。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学者们对同性恋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医学家提出了同性恋行为并不是心理疾病的观点。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

在中国,人们已经逐渐开始了解同性恋,虽然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颠覆世俗价值取向的,但是这些人多为年纪较大的老一辈,新一代年轻人对同性恋群体多为理解并认可。

二、部分西方国家的同性恋立法

同性恋现象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有悖于传统的,所以难以取得整个社会的认同。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群体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获得合法权利而不断努力着。他们的努力也有了一定的成果,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恋,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种趋势。

1989年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允许同性恋民事结合的国家。2012年6月7日,丹麦国会批准了同性婚姻法案,同年6月15日法案正式生效后,过去的同性恋民事伴侣关系自动更替为婚姻配偶关系,丹麦成为全球第十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该法律中所表示的伴侣不仅包括异,也包括同。2001年4月1日,荷兰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可以领养孩子,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受到法律认可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中还规定,同性恋婚姻享有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2001年1月1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投票制定了新的婚姻法,批释向当局登记婚姻,同可以使用同一个姓氏。该法律也适用于外国人。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案,规定此后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仅仅允许异性之间的结合,还允许同性之间结合。

2005年4月25日,西班牙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案,法案规定同性恋之间可以结婚,并且可以领养小孩。

2009年1月1日,挪威制定的婚姻法正式生效并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新的婚姻法取代了挪威2008年认可同关系的法律。

2009年5月1日,瑞典为了保障国内同性恋者的各项法律权益,包括婚姻、教育等等,正式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2010年1月8日,葡萄牙通过立法实现婚姻合法化,并于2013年立法允许已婚同性恋者收养伴侣的孩子。

2002年3月1日,芬兰法律允许同性民事结合,但是不允许同收养孩子。2014年11月,芬兰通过婚姻平等法案来保障同享有所有平等权利。2015年2月17日,芬兰国会将该法案签署为法律,将同性之间的民事伴侣关系变为婚姻关系。

2015年11月16日,爱尔兰婚姻平等法律正式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由民众投票通过的婚姻法,并且承认在国外登记的同性婚姻关系。

三、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从文字记载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不反对同性恋,甚至比西方更为宽容。在当时的社会,人们以平常心态来评价同性恋,认为同性恋不会伤害他人,所以无须反对、批判。到了现代,因为同性恋这个概念的提出最先是在医学研究中,所以社会主流意识认为这是一种精神疾病,是一种病态的现象。

不过,目前我国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同性恋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走进公众的视野中,很多关于同性恋的话题出现在不同的卫视栏目中。2005年8月9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一档以同性恋为题材的节目《生命的意义》,节目中访问了很多同性恋者以及研究同性恋的学者,讨论了男同性恋与艾滋病之间的关系,深入解读同性恋者的生存困境。在这期节目播出之后,社会并没有产生恐慌,反而有很多群众在网上留言,表明自己看了节目之后被那些同性恋者所感动,并且能够理解。

(一)反对同性恋的理由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仍然还有部分群众对同性恋不能理解甚至与歧视,但这其实多半是隐性的。周丹律师说过,歧视有一张很温和的面孔,很少有人会公开地谴责同性恋者,即便有这样的人,也会很快受到同性恋支持者们强烈的攻击[8]。虽然争议的内容不尽相同,但争议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反对同性恋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既缺乏生理基础,更缺乏道德基础,总而言之,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不合理的,文明的社会应当“铲除这个社会毒瘤”[9]。

1.同性恋者不能传宗接代。柴静在书中写道:“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不接受同性恋?因为我们的性文化里,把生育当做性的目的,把无知当纯洁,把愚昧当德行,把偏见当原则。”[10]从古到今,结婚生子是每个正常个体都经历或将要经历的一个环节。在我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这些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几乎主宰着每个人。而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延续香火、传宗接代显然无能为力。同性恋违背了自然规则,会破坏正常的婚姻制度,导致人口的衰减。但是,在现如今的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观念在不断的发生转变,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不再是生育下一代,而是满足追求爱情、追求幸福等心理上的需要,所以丁克家庭越来越多。这样的话,异性恋不愿生育与同性恋无法生育没有很大区别。每个人都享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包括同性恋者。再者,现在的高科技可以人工授精来生育下一代,不用担心子女的问题。

2.同性恋会造成疾病传播。多数人认为,同性恋者的对象都是不固定的,比较混乱,容易感染并且传播各种性疾病。目前,我国同性恋这一群体大多都处于非公开状态,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状态并不能了解,加之许多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同性恋问题的时候总是报道些负面新闻,很多时候都是与艾滋病联系在一起,所以人们对同性恋产生很多误解,对同性恋现象更加反对,表示不能接受。但实际上,同性恋并不是导致艾滋病的原因,导致艾滋病产生的原因是的混乱以及对象的不固定,这个在异性恋中也是存在的,并且在异性恋中的传播概率远高于同性恋。此外,有相关的医学研究发现,性病的感染与传播主要是跟不做防护的有关,与个人的性取向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性病是不分性别的,所以没有任何一种性病是同性恋者专属的,只不过在同不稳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会增加感染性病的风险。

3.同性恋对下一代的影响。社会上大多数反对同性恋的公民认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一个本来为异性恋的人长时间的与同性恋者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是长期与同性恋亲密接触在一起,那么这个人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其影响,从而变为同性恋者。因为小孩子会很自然地模仿父母的行为,所以,同性恋家庭的子女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会更容易受到同性恋者的负面影响,很有可能模仿他们的行为,大大提高变成同性恋的可能。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话根本没有根据,如果说一个人非常容易会被同化,认为本是异性恋的人长时间地与同性恋者生活在一起就会被同化成为同性恋者,如果这种想法正确的话,那么反过来思考,为什么不认为同性恋者长时间地与异性恋者生活在一起就会被同化成异性恋呢?那这样的话,所有的同性恋都可以直接变成异性恋,根本不会存在同性恋的问题了。更何况,现在有很多研究表明,子女的性取向跟其父母的性取向没有什么关系,正常的异性恋者可能生育出同性僮优,同性恋者的子女也基本上是异性恋,并没有因为其父母是同性恋而提高成为同性恋的可能[11]。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同性恋者会虐待其子女,这种说法属于无稽之谈。会产生这种想法的人应该还是将同性恋视为病态,虽然研究表明这不是疾病,但还是有一部分人难以转变观念。有研究同性恋的学者对同性恋者是否会虐待儿童这个问题进行过调查研究,并且通过调查发现,同性恋者对其子女的态度与异性恋者对子女的态度并没有什么区别,并不会虐待子女,而是会很好地与其子女相处、积极发展与子女的关系,是有爱心的成功父母。甚至有的在同性家庭长大的孩子会比在异性家庭长大的孩子更加优秀,这纯粹是父母教育的问题。

(二)我国对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当前的世界发展现状,并且结合我国如今的社会实际情况,对同性恋立法进行研究,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同性恋者在一起,必然会产生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来解决。

1.同性恋群体较大。2004年,中国首次公布了由卫生部统计的同性恋人数,数据表示男同性恋者的人数约为500―1 000万。同年,张北川教授估计女同性恋者的人数在1 000万左右。2014年,根据中国科学院的平均统计,中国的同性恋人数在7 000万左右。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的同性恋者数量较大、逐步增多,并且这些数据还不包括隐瞒自己真实性取向的同性恋者。在这庞大的数字背后,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广泛存在于各个阶层。人们的传统观念都是异性相互吸引,而同性恋且恰恰与这观念相反。由于差异的存在,一旦同性恋的性取向暴露于公众,其将可能在教育、工作、社会地位这些方面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可能因此受到勒索或是诈骗。所以,同性恋作为弱势群体,我国很有需要给同性恋者提供法律保护。

2.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需要。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应存在歧视。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利益,它存在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12]。人权具有普遍性,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不被种族、性别、宗教等其他差异所干涉,并且无法被剥夺。同性恋者是组成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占少数就剥夺其人权。当今社会异性恋者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性恋者也应当享有,除非其自身条件不允许,例如生育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法律对同性恋者的漠视,导致一部分同性恋者受到非法侵害而未能得到法律本应该给予的保护,使侵害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制定保护同性恋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是对宪法规定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回应,是时展的需要。

3.贯彻我国平等原则的需要。平等从古到今都是全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目标,平等作为一种原则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在相同的情况下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13]。要实现同性恋与异性恋在地位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在法律上确保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不能因一个人的性别、种族、、性倾向等等不同方面的区别,而对其歧视。但实际上,人们并不会做到尊重同性恋者,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来对同性恋者的平等地位进行肯定,充分落实我国的平等原则。

4.世界潮流趋势。当今社会环境在不断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制定的法律也在与时俱进。自同性恋不再被认定为疾病之后,制定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已经是世界的趋势所向,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律不同程度地保护同的权利。中国已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但是我国在法律上对同性恋的保护仍然是空白。面对同性恋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立法机关应该跟随时代的步伐,对同性恋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不能一味地漠视和逃避。

5.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很多同性恋者在表明自己的性取向之后,因为家人、社会的不理解、不宽容,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于受到歧视时,他们就只能将自己伪装成异性恋者来掩盖真实的性取向。他们往往会因世俗的眼光和家人的期盼与异性结为夫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自己内心真实的情感使自己长久生活在压抑、痛苦、内疚之中,而且这种做法在婚后的生活之中会给自己的配偶造成巨大的心灵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这种婚姻就会成为一种隐患,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一个社会对于同性恋行为越不理解,那么这个社会中的同性恋者与异性结婚的比例就越高。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恋作为特殊的群体,在追求自身幸福时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因为其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判定标准就剥夺他们的权利自由。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来引导社会关注这一特殊群体,才会提高社会的宽容理解度,才有利于我国社会和谐。

四、同性恋立法建议

(一)人权立法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我国应该尽快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通过法律来明确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不受他人歧视。同性恋者有权与异性恋者一样平等获得权利,任何个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同性恋者、侮辱同性恋者。在同性恋者的性取向等隐私问题上,要建立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法保证其信息不被揭露。禁止对同性恋者进行身体上或者心理上的攻击以及侮辱;如若发生,也不能因其同性恋身份而不予保护。应立法保障同性恋者的就业、教育、居住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不能因其为同性恋而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实现人权立法,不仅可以提升中国的人权形象,而且可以为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妥善处理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做出榜样[14]。

(二)刑事立法

同性恋刑事立法是指与同性恋相关的一些刑事问题立法,这要与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因为同性恋刑事化主要是指同性恋是犯罪。刑事立法首先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同性恋不属于精神疾病,所以应该具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近年来,同性犯案件在我国时常发生,并且愈演愈烈。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受到同性犯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同性之间的行为,并且同性犯中的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比异性伤害更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是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意思就是目前的罪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如果男性以暴力手段对另一男性进行犯就不能构成罪。可实际上男性也可能是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性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的害应与异性之g的害没有区别。我国对成年男性受到猥亵、等侵犯行为后的刑法保护几乎是空白,制定同性恋刑事法律规范来规定同性犯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民事立法

迄今为止,社会对同性婚姻这种提法以及它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的争议。著名婚姻法专家杨大文不赞成这种观点,他认为人类的婚姻制度就是为一男一女的异性夫妻而设立的,尽管同性恋并不违背法律,但是如果将同性之间的结合称之为婚姻的话,那么婚姻制度将不再存在。蒋月教授认为,对于同性恋者的婚姻不能生育后代的问题,是一个不能回避、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才可能考虑其他问题[15]。中科院的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者作为中国的合法公民,他们有结婚的要求和需要。我国实行同性婚姻制度,不仅没有害处,而且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国家利益,也有利于人民利益以及少数民族的利益[16]。

目前,只有在少部分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承认同性恋的方式只是赋予同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制定婚姻制度。因为根据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如何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区分或者为何要区分等很多问题都是在社会实践中会遇到的难题。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他们一方面要求法律单独制定同性恋婚姻制度,一方面不想法律将他们特殊化。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一定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做好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准备。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制定同制度,给予同性恋伙伴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区别于婚姻制度。

结语

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中,同性恋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会中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无论是在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的提倡到宗教文化的反对,还是在中国社会从默认到歧视再到漠视,同性恋现象都是不能忽视的社会存在。

同性恋一词的从无到有、从病态到排除于疾病之外,以及同性恋者的从有罪到无罪,这些变化都体现了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了解日渐深入。任何国家在初步确立同性恋法律的时期,都会面临世俗传统伦理道德的排斥的问题。同性恋者抛开性取向不看,便与其他社会普通公民没有任何的区别,他们同样接受教育、工作,同样有思想、有感情。同性恋并不是犯罪,也并不是病态,其只是一种性倾向而已。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同性恋做出评价,人们对同性恋往往用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所以中国的同性恋者处于的困境主要是来自于伦理道德的压力。

由于世俗和传统道德的压力,我国的同性恋者算是一个被有意识忽视的群体,同性恋受到很大排斥,甚至有同性恋者对于自己的性取向产生了质疑,硬用传统世俗标准套牢自己,生活在阴暗的角落。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同性恋者的数量非常庞大。21世纪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尤其是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和关注。我国在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保障方面历来做得很好,甚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然而对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却远远不够。让中国社会完全摆脱传统世俗道德的束缚去接受同性恋,这样虽然不现实,但是我们应该对同性恋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规范同性恋行为,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

人生而平等,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法律不能只根据现实问题来制定,这样就具有滞后性。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才能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在我国,同性恋者的广泛存在以及处于弱势的状态,都需要我们对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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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郑淑华,田利平.精神病新标准:同性恋不是病态[EB/OL].中国网,2009-02-13.

可行性范文第5篇

>>在这里我单讲小品剧本,因为我发现剧本网上的很多小品剧本只能看不能演,或者说要经过很大的改动才能上演,甚至这种改动可以说是已经完全和原剧本不一样了。一个只能看,一个是结合实际可以上演的,但后者是根据前者的内容然后再结合实际情况改出来的可以演的剧本。但是改出来、演出来的东西又和原来的剧本又有很大的出入,这里存再的问题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剧本的可看性和可行性问题也就是剧本不光讲求可看性还要考虑可行性!

>>首先我不否认剧本的可看性很重要,并且我提倡在创作的时候还是要重点考虑这个问题的!因为一个可看性比较高的剧本它的内容肯定是丰富多彩并且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那么这只是很基本的一个要素,我们作为一个创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上舞台甚至是电视屏幕,这就自然而然的涉及到剧本的可行性问题了。

>>所谓剧本的可行性通俗的讲就是写出来的剧本能不能拿来演。比方说,剧本网上有很多小品剧本,我个人看了之后觉得这些剧本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要命的就是只能看不能演,我想这对于作者也好还是剧本本身来讲,都是一件很可悲的事,理由很简单,因为如果剧本写出来只能拿来看却没有办法将其进行二度创作来展现给观众的话,那我想这绝对不是创作者本身的初衷,而且问题是出在剧本身上。说了半天到底会是什么样的问题导致剧本无法上台或者说是完全按照原剧本根本就行不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