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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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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133号,2009-12-0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4号,2011-01-2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财税[2011]117号,2011-11-29.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60号,2009 -04 -30.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效率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性

1 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减少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目前税制体系中的第二大主体税种,2006年该税种收入55458781万元,比2005年增长27.1%;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才能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收入,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让国民享受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2 有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统一的国民待遇,从立法角度看,税法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如果税收征管措施不得力,企业所得税法贯彻不到位,就不能真正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偷逃税的违法纳税人由于资金较充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处于优势地位,而守法的纳税人由于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可能会造成资金的相对紧张,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就是要保证税法贯彻到位,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占不到便宜,增大违法者的成本和风险,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调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这次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角度出发,对部分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法贯彻执行到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才能得以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 企业所得税征收面广,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只要取得应税收入都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从上述内容来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几乎涉及到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内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将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正确性。

2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较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由会计与税法(税收)这两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会计是指运用凭证、账簿和专门报表,采用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的各种计量方法,收集、分类、记录、报告、分析、比较和评价特定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工作。”…企业会计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取得、占用、收益及分配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促使企业以最少的占用、最小的消耗,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和监督两大职能。反映职能表现为:借助于货币形式,运用一定的方法或程序,计算客观的经济活动情况,对记录的资料加以必要的计算、整理、加工、汇总,把数据变为人们可理解和利用的经济活动信息。会计监督职能表现为:在事先、事中、事后,利用预算、分析、检查、考核、报告等手段,对单位货币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积极的指导、参谋及直接干预。而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的职能是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割的功能。调节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具有调节纳税人结构及利益的能动性。国家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或不征调节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以体现国家有关的社会政策,实现国家健康、快速、协调地发展经济的目的。监督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监督管理纳税人经济状况的一种功能。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税收的征收必须以税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征多征少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而要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则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上述分析来看,会计与税收是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事物,其本质、职能不同,作用也不同,所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这种差异的存在,增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有收入的确认、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营业外支出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第一,应税收入方面的主要差异。(1)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会计利润,而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免税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交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应当按购销货物处理,换出的货物按销售货物处理,确认损益,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费用扣除方面的主要差异。(1)业务招待费。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限额的,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确认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当年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为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可以无限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3)研发费用。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数额超过上一年度该项费用支出数额10%或以上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 借款利息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自筹资金支付的利息高于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其他方面的主要差异。(1)行政性罚款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各种罚款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处罚的罚款、罚金和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捐赠支出。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三、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平时管理偏松,年末汇算清缴难度较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内企业一般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实际征管工作中,平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偏松,有的放任自流,企业预缴税款有较大的随意性,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变化情况监控不到位,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完全寄希望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由于时间紧,要汇算的纳税人的户数较多,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纳税调整不彻底、不准确。有的甚至以纳税人自己调整申报的数字为准,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2 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涉及到纳税人所有的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税务管理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而税务机关具备这样素质的税务人员的比例很低,部分税务人既不清楚从会计核算资料中索取税收相关数据的渠道,也不清楚会计核算的内容在哪些账簿中反映、成本费用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以及暂时性差异如何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3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的监控不到位。目前,一些企业除在本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内多列成本、费用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税款之外,还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收人、转移利润、重复列支费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有许多关联企业交易往来非常隐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外。由于对其调查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所以,能够进行纳税调整的关联企业交易很少。此外,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或不违法行为,发现之后只作补税和加收利息处理。对纳税人来说,利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没有任何纳税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现象的发生。

4 存在企业多申报财产损失,增加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以后,其净损失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在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时,故意扩大财产损失数量和金额。由于税务人员对企业的财产情况不熟悉,核实具体损失的数量和金额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所以审核工作有的流于形式,造成企业所得税前多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 税务稽查选案不准确,检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重点稽查,要求选择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选案准确,提高选案的准确率。目前,税务机关选案采取计算机选案和人工选案相结合的方式。从调查结果来看,选案不准是影响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导致税务检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选案不准确的原因:一是有的选案人员不懂业务,很难对企业相关的涉税数据指标做出准确判断;二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相关数据信息有限,甚至有些虚假信息,所以,计算机选案的结果也不够理想。

四、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措施

1 变企业所得税由年终汇算清缴的集中管理为平时的日常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就是按月或按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人实现扣缴义务情况以及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出结论,该调账的要及时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应当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即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口径不一致的经济业务,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在撰写纳税申报说明时,可以从辅助账簿中索取有说服力的数据,不必重新查找、归纳、整理,这样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就会变得轻松、快捷,同时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辅助账簿”,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相一致,特别注意要与附表的内容一致,因为主表的内容大部分是根据附表的内容填列的;第二,要注意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口径不一致的项目内容,因为规定一致的项目内容直接可以在账簿中得到,没有必要再设置辅助账簿;第三,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设置哪些辅助账簿,需要调整项目多的就多设一些,需要调整项目少的就可以少设一些或者不设。

2 加大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迅速提高业务素质。社会的发展进步要求高素质的税务人才,同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变化也需要税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因为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是征税主体,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起主导作用,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人员培训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缺什么补什么,以适应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要鼓励税务人员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审计师的考试,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应予奖励,并与晋升职务、选择岗位挂钩,调动其学习进取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 加大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的监控力度。首先要准确掌握关联企业,只有掌握关联企业,才能对其业务往来进行有效地监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不会轻易地将自己的利益让渡给非关联企业,只有关联企业之间才不分你我,转移收入或转移利润才成为可能。对于所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相应价格明显偏低的,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对象都要进行详细地调查,从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确认是否是关联企业关系,并且要看对方所在地的税收负担如何。一般来说,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定价,都是由高税负地区向低税负地区转移,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税务机关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专司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4 从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的数量和金额。纳税人发生非正常财产损失人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同保险公司一道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做出评估,,进行调查取证。要分清法律责任,确认责任各方应当承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给与的赔偿。对于企业获得赔偿后的净损失部分,可以批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年末盘亏财产的损失,要认真加以调查,查清财产损失的真实原因,查清损失的真实数量和金额,并对财产损失情况继续调查,如果以后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罚款,即5倍罚款。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第3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经营;影响

一、对一般内资企业的影响

(一)纳税主体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上一改“独立核算纳税人”为“法人纳税”,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作为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汇总缴纳,这样,总、分机构之间的盈亏可互相抵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整体的所得税负担,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赋予分支机构法人地位以使其单独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但由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变化,也将使税源在总、分机构所在地之间流动,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财政管理体制下,会相应减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从而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非税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度降低,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二)法定税率下降

新税法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由33%降低为25%,由于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新税法出台前均实行的33%的所得税率,此政策改变将极大的增加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所得税税率下降将导致内资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0%以上。当然,对于具体的某个企业而言,分析其是否能从“两税合并”中获益,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直接依据税率的下降进行判断。同时,也有专家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带来的税后净利增加是“一次性”利好,并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就长期而言,若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处于利好状态,还是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关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况且除了利好之外,有关专家认为部分公司或许还会“受点伤”,对于那些因通过合资、合营而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两税合并”所带来的未必是好事,如汽车行业可能还会有负面影响,因为国内汽车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基本都是合资企业或者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实际税率仅为12%左右,如果内外资税并轨,这将意味着汽车行业的所得税率反倒上调,盈利能力相对下降,特别对于某些大型汽车企业的影响相对来说更大。

(三)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1、合理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在原税收体制下,内资企业每月只能在税前列支800-1600元的工资支出(因地区不同而不同),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也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取消计税工资标准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有盈利并且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每发放100元的工资,就可以减少33元的所得税支出,相当于国家给予33元的补贴。计税工资限制的取消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基,从而提高了企业税后净利润。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尤其对于银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2、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用于一般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为1.5%);纳税人向红十字事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可知,新税法大大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并且不再对授受捐赠的对象加以区别对待,只要属于公益性捐赠,一律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高度认可,是对企业对自身发展之外的社会目标的促进给予鼓励,可以大大减轻公益性捐赠支出较多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更好的引导各类企业在完成经营目标之余回报社会的行为。当然,作为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必须明确,并且必须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样才能既实现国家了税收优惠的初衷,又不至于造成税款流失。

3、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提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按以前的税法,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据实扣除,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实行分类扣除政策(普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扣除,家电、食品等8个行业按8%扣除,制药企业按25%扣除),对于内资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年度销售收入的5‰税前扣除。由上可知,新所得税法下绝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较之旧税体系下的2.5%和10.5%大大提高了,这将使广告投入比较大的日用消费品企业大为获益,一方面缩小其所得税税基,大大减轻所得税负担,提高净利润;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可以轻装上阵,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全力开拓市场。

(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新税法在总结10多年来原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提升综合国力的需要,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突出了“产业优惠”,弱化了“区域优惠”,并选择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弱势产业、先进产业和具有很大外部性的产业作为优惠对象,改变了原税收优惠形式主要以直接税额式减免为主的优惠方式,实行了以免税、减税、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少计应税收入和投资抵免等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的优惠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的大面积调整势必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净利润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总的说来,对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农业生产企业是利好消息,而对位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长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有较大冲击,对加强技术革新、加大环保和安全生产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及残疾人就业等行为将产生很好的导向作用。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系列优惠政策让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研发到生产经营都能享受到好处,将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一方面,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这对提升有较大开发支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业绩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率,从而提高企业当年利润率。另一方面,新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资本化研发支出按150%加计摊销,且不受研发支出增长幅度的条件限制,可以大大降低所得税税基,从而有效减轻所得税税负。因此,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都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四、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会普遍加重,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方面是由税率提高引起的,新税法实施前,外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15%的所得税率,新法实施后将统一实行25%的法定税率。另一方面是由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引起的,原来针对外资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投资退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等,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这些优惠政策都被取消,因此从2008年起,外商投资可能会从一定程度上降温。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这部分外资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新税法规定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如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原适用30%所得税税率以及3%地方所得税税率的外资企业而言,如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其税负同样也会有明显的下降。

但是,新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企业境外上市影响很大。根据新税法,股东在分红之前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这样一来,合资、独资企业要缴纳25%的所得税,而分配股利又要交20%的所得税,这样的税率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是很高的,对于单一股东企业来说,达到了利润的45%。如果该企业是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的唯一企业的话,则影响是非常大的。

新税法体现的“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等一系列变化都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将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对内资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明显降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都将从中受益,但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供了新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03-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12-11.

3、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第5篇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24%、15%三档,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税率与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税对象的选择方面有所区别。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是选择比例税率还是选择超额累进税率,是选择一档比例税率还是选择几档比例税率,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选择一档比例税率为佳,其理由有三:

一是比例税率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等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二是多档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等优点,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适用不同级次所得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上做文章,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减少税款的流失;

三是多年税收征管工作实践证明,多档比例税率在计算投资收益补税、抵免等方面难度较大,往往产生歧义,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比例税率不宜定得太高,按照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水平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税率上限不宜超过25%,下限不宜低于20%。税率太高将弱化吸引外资的能力,税率定得太低会丧失国家既得利益。

二、减少税前优惠政策

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许多优惠政策,如对内资企业中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等分别享有不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免二减三”、“五免五减”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应当承认,改革开放初期这些优惠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吸引了大量外资。但也应该看到,近些年来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存在,出现许多新问题,如假校办、假福利、假新办、假外资企业相继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给税收执法带来难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以后,取消这些或类似的优惠政策,将会彻底根除这些问题,更有利于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三、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项目

第一,取消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前允许扣除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两税合并后应作调整。从利率来看,国债高于国家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较多,购买国债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对银行存款较低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显失公平。同时,国家财政性补贴也应尽量减少,如果企业有这方面的收入,也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提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这个标准有些偏低。两税合并以后,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标准应上调,从我国目前生活消费实际情况看,以1500元左右为宜。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取消包括实物分房在内等多项福利,低工资高福利的状况已发生了变化,提高工资、薪金收入是必要的,以改善人民生活水

平,拉动消费,因为占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是社会需求、消费的主要方面。

四、正确处理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

税收和财务会计是既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两个事物。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重要手段,其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由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是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记录和反映的,所以,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且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和监督。基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制定税法时,在某些方面应注意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协调,特别是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方面不宜有太多的限制,否则会给企业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带来困难,而对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以规定是必要的。从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来看,虽然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独立体系,但是与财务会计制度协调不够。在纳税调整方面过于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检查监督,

有悖于税制简便易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