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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制度

一、执法对象

违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职责范围

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人防、房产、建筑开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行使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执法方式

对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的案件进行办理。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和时限办理案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相关部门。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源管理与立案

1.案源管理。根据执法人员将全面清晰的案情记载、明确的立案意见记入《案件来源登记表》,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办案中队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应当在案源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属于本机关管辖。(5)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检查发现、部门移交、上级交办、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应当先立案、后调查。特殊情况下先行调查的,应当在2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当事人行为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等。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局审核机构审核。

(三)案件审理

违案件审核机构接到办案机构报送的材料后,予以登记,并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明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通知办案人员继续调查。

(四)听证程序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和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对笔录进行核对确认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本机关负责人。

(五)集体讨论

1.根据要求执法中队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强、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开展案件集体讨论会,主要对案源处理是否得当,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裁量是否合理等进行讨论研究,并对讨论结果做好签字确认、登记保管工作。

2.对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件集体讨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案源处理是否得当,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裁量是否合理,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六)决定及送达

凡决定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在7日内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送达。

(七)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由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促当事人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制作《结案报告》报领导批准后结案。

五、考核办法

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通过抽查、抽考、实地检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对全局进行不定期考核两次,每季度末月下旬由分管领导带领考核组成员赴各中队、机关科室,通过听、查、看等方式实施一次季度考核,一、二季度平均成绩为半年考核成绩,四个季度平均成绩为全年考核成绩。半年、全年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评先创优及其负责人的任免等直接挂钩。对考核发现问题,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发现问题严重的,责令改正,直接确定被考核单位为“不合格”,并对责任人予以停职待岗等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对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