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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定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底线作用,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三)分类施救,以城乡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

(四)救急、救难、公平、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

(四)因患重、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难以承担巨额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五)经区政府认定的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救助

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及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

(二)住院救助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规定的年度救助最高金额)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在年度末视当年度救助资金节余情况,经审批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救助。

(三)门诊(日常)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2、患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10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患特殊慢性病以外的慢性病门诊治疗,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标准

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医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复定点医院。

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持优抚证、本人身份证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核实身份后,在《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医院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住院期间,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按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相关有效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在《区城乡医疗救助(医后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镇(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上报指定月在册低保对象花名册;

2、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集中审批,在家庭账户发放定额门诊(日常)救助金。

3、低保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购药。

(二)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相关有效证明;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在《区城乡医疗救助(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定额门诊(日常)救助卡;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4、救助对象持门诊救助卡、本人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购药。

(三)特殊慢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城乡低保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有关规定已给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四)凡工伤、交通事故(责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第十条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一)区民政局按季度向定点医院(药店)足额拨付医疗救助金。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累计结余不应超过筹集基金总额的15%,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区财政、卫生、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四)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衔接,与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协调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资金合理使用。

(六)镇(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区卫生局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