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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产品

城乡公共产品

内容摘要:实现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现下最关键的是解决“三农”问题。文章立足新农村建设的时代主题,深入剖析了城乡公共品供给失衡的原因,提出了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建立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优化财政支农结构、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财权事权范围、改革“自上而下”公共品决策机制,实现农村公共品供给由“政府选择向农民选择”、“官员偏好向农民偏好”转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城乡一体,公共产品,供给失衡,政策调整

公共产品是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的各类经济物品或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最大化的私人竞争机制占据主导位置,以至于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无法有效地由私人提供,为消除市场失灵,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只能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带性差异,“城乡分治”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及各级政府间财权事权的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失衡。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一手“包办”,而农村公共产品则由农民自己“埋单”,结果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居民的相对贫困化程度加深,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不仅受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制约。如果现行的城乡公共品供给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不调整,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不能从制度层面得到遏制,破解“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统筹、区域均衡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以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相匹配的公共资源配置政策,是消除城乡差距,促进区域均衡,将传统农业社会改造成繁荣文明新社区的战略举措。

一、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原因分析

1、“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导致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失衡。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期,我国实行“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城乡非均衡发展战略,通过提取农业剩余,使得我国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我国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并获得了快速发展,为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但与此同时,长期实行的以农补工政策,通过直接税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将大量的农业剩余无偿转移到城市和工业,在城市居民生存环境显著改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工业规模急剧扩大的同时,农业、农村、农民则因“失血”过多而削弱了自身的发展能力,农村水、电、路、通讯、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产品生产供给,也因资金短缺,而与城市逐渐拉大了距离。同时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管理体制下,我国在公共品供给上长期实行“一品两制”的城乡分离体制,城市地区的公共品供给主要由政府财政提供,而农村地区除少数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政府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外,大多数农村实行的是以农民为主的“自给自足”型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其数量和质量都远远落后于城市。长此以往,城乡不一的公共品供给制度使得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问题日趋突出,城乡差距、“三农”问题也因此而愈演愈烈。

2、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非均衡分配,导致城乡公共产品财力分配的失衡。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2%下降到2004年45.1%;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1.8%上升到2004年的54.9%。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的变化,一直徘徊在70%左右。地方政府财权过小,导致乡(镇)一级政府财力匮乏,无力为农村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特别是伴随着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以及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被堵死,地方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规范,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未能很好地解决财政公共服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致使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在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间进行权衡时,往往考虑的是效率而非公平,基于效率之上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自然对农业、农村、农民不利。

3、“自上而下”的非均衡供给决策机制,导致城乡公共产品资源配置失衡。公共决策在本质上是关于社会财富和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活动,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巨大差异反映出公共决策机制的不合理而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扭曲。我国公共产品供给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因此,对哪些地区、哪些部门、哪个社会阶层和那个社会群体多分配社会公共资源,多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选择和“官员”的偏好,并由政府官员决定供给公共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而上级政府官员却不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是由更上级的机构任命,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被完全排除在公共品决策体系之外,只能被动地接受决策机构作出的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偏好选择。由于地方政府部门的决策者主要是根据政绩和利益的需要,利用掌握公共资源的权力做出公共品供给决策的,因此,在现实中,他们往往热衷于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硬性”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而对农村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科技推广、信息提供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等“软性”公共产品,却没有太高的积极性,致使农村公共品供给在总量严重不足的同时,又存在供给结构失衡的问题,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教育负担问题、看病就医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机制性的保障。

二、消除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政策选择

1、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向农村适度倾斜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财政支农是国家财政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直接分配方式,它反映着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弱质、农村的落后、农民的弱势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失灵。但长期以来,与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结构相伴生的财政政策和运行机制,使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从而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公共品投入不足,农民生存环境恶劣。这种状况不改变,必然影响社会稳定、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解决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因此,应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均衡的要求,建立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的公共财政体系,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将农村公共品供给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体系,确保国家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通过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加大对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产品的投入。彻底改革城乡差异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城乡统一的现代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这是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村人口相匹配,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根本措施,也是政府从源头上遏制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制度保障。因此,要把农村公共产品作为实施宏观调控和投资的重点,通过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在维持基层机关基本运转的前提下,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和不同级次,把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投向农村急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如对农业生产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农业科技、人畜饮水、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真正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由以农民为主变成以国家财政为主,让农民能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享用公共物品方面的国民待遇,优先从与农民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必备生活条件上(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道路水电等方面)模糊城乡界限。

2、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支出的责任和范围,特别是县、乡、村三级财权与事权要统一。就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首先要针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及其影响范围,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公共产品层级和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凡属于计划生育、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义务教育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品”以及部分外部性极强、接近于纯公共品的“准公共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在制度安排上,事权可以下放到县级政府,但财权必须由具有更高财政能力的上级政府统筹解决,以防止上级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的“甩包袱”行为。而对于“准公共品”,如农村道路建设、医疗卫生以及自来水供应等,中央、省级政府要对贫困地区的供给负起责任。政府必须利用公共资源,保证不同地区、城乡不同社区之间的公平性,特别是对农民的公平性,因为中国总人口的近70%是农民,农民的问题不解决,中国的现代化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而各级政府对其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有保证公共品供给的责任。其次,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在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根据各级政府财力,建立以“因素法”为基础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各地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消费上的均等化,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得以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3、建立科学的需求表达和供给决策机制,促进农村公共品供给由“官员偏好”向“农民偏好”转变。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从数量到结构的最优供给,就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建立反映农民心声的科学合理的需求表达机制和农民代表参与的供给决策机制,以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因此,应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真正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上的作用。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村民自治组织充分合理地行使其自治权力,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进行投票表决,使每一个村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其次,要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彻底改变当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政府在决策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产品供给时,要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了解农民的需求。最好改由社区内居民民主决定,或是从法律上保证农民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使各级政府向农村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能符合农民的偏好和农村的实际,减少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合意供给,避免官员为搞政绩工程而造成的“硬性”公共产品供给过剩,而“软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的结构性失衡现象,从而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4、引入市场机制,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各级政府是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负有公共品供给的完全或部分责任。但政府的责任并不等于政府的直接供给。对于大部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通过委托、购买、等方式,把公共服务的供给转移给企业、民间团体来运作,政府的责任在于通过合适的方式提供资金并对运作部门进行监管。通过招投标机制的设计,政府可以把辖区内的城市和农村社区结合起来,借助市场之力弥合城乡在公共产品上的差距。尤其是对那些具有“准公共品”属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可采取政府与市场(私人)混合的方式来提供。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采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方式,充分调动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的积极性,即实行农村公共产品的市场化发展。另外,政府也可以利用市场融资和捐赠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农村社区公共事业,以此促进城乡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朝着公平前提下的帕累托最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