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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论文范文精选

城乡医保论文

城乡医保论文范文第1篇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随后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脱离土地,走出农村,走进城市。当前,我国农民工的总数量达到2亿之多。这些进城农民工,由传统农业部门进入现代工业部门就业的过程中,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中存在的工伤、失业、疾病等各种社会化风险决定了他们亟需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风险的分散。虽然这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分散了农民工的各种社会化风险,对改善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状况起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然而,大量调查显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参保率低、退保现象频频发生,却没有适合农民工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分散各种社会风险。造成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险需求与政府供给之间的矛盾与差距。因此,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它直接关系到这一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他们的成长与前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研究,从宏观上来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从微观上来看,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本研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进行研究,力图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现存的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这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调查概况

(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需求层面主要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对社会保险的了解程度、需要程度,对现行政策的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方面。供给层面主要包括政府机构、社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用人机构在社会保险供给上所取得的成绩、相关的制度与措施,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形式。研究小组成员对宜昌市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农民工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207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193份。受调查对象中,男性占75.6%,女性占24.4%,年龄在18岁至55岁之间。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居多。受调查对象的学历主要集中在小学及以下,初中两个层次。

(三)调查内容。调查问卷共设计五十个问题,内容分为基本信息方面,如年龄、性别、行业、婚姻、受教育情况等,和社会保险需求方面、供给现状方面。社会保险需求与供给现状根据社会保险种类分为五个部分:养老社会保险方面,医疗社会保险方面,工伤保险方面,失业保险方面,生育保险方面。从五个险种分别考察农民工对每种保险的了解情况,需要程度,参保现状,政策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等。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需求状况。从五种社会保险总体来看,农民工对五种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37.3%的农民工认为养老保险最重要,32.6%的农民工选择医疗保险更重要,20.2%的农民工表示工伤保险最重要,而选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最重要的农民工分别占4.7%和5.2%。而单独考察每一种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需求强烈,有73.8%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需要或者非常需要养老保险,只有11%的受调查者认为不需要养老保险;而且绝大多数受调查者对养老保险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和降低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两个方面。72.5%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多缴纳费用以提高现行养老金水平,28.3%的受调查者明确指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保险金水平;34.2%的受调查者认为领取保险金缴费年限太长是参加养老保险最大的障碍,同时30.5%的农民工表示国家需要改进养老金缴费年限。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对其诉求也非常强烈,78.8%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或非常需要医疗保险,仅仅只有2.1%的农民工明确表示不需要医疗保险。而当被问及生病时会采取的措施,有40.9%的农民工选择会立即上正规医院检查、治疗;选择去街头小医院、私人诊所,自己去药店买药,不到万不得已不去医院的比例分别占18.1%、33.7%、7.3%。另外,受调查者对简化报销手续,增加医保范围内药品种类提出了较为强烈的需求,79.9%的受调查者认为需要改进现行医保制度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需求程度就更为强烈,81.9%的农民工都需要或非常需要工伤保险;其次就是对简化工伤保险报销程序的需求较强,占到了60.7%。同时59.0%的受调查者希望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人群,使更多的农民工受益。相对于前三种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的需要程度较低,明确表示需要或非常需要这两种保险的受调查者分别占63.2%,52.3%,认为不需要的占19.2%和20.2%。在失业保险方面,41.4%的受调查者认为失业保险补贴比率低,32.3%的受调查者希望可以提高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度。而在生育保险方面,64.8%的受调查者表示生育保险的产假达到需求,23.4%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就医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20.9%的农民工希望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使更多人受益。

(二)影响因素分析。通过调查和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社会保险的了解情况。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受调查者并不了解社会保险或某种社会保险,甚至存在误解。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7%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养老保险,7.3%的人表示非常了解医疗保险,而对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仅有5.7%、4.1%、3.6%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非常了解。相对应的,受调查者中不了解或只了解一点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分别占63.7%、57.5%、58.5%、77.7%、76.7%。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不了解或者误解直接大幅度降低了他们对社保的需求程度,也影响到他们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收入状况。收入是影响农民工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一般与收入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收入越高,其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就越强。调查发现,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0%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1001-2000元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2001-3000元的人群当中,有5.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3001-4000元的人群当中,有1.6%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4001-5000元的人群当中,有3.1%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月收入在5001元及以上的人群当中,有0.5%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由于农民工之间收入差距并不是十分明显,因此收入与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我们调查数据当中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在收入相差并不悬殊的情况下,收入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需求的影响并不是特别明显。第三,行业的差异。由于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其职业稳定性和面临的风险不同,也会影响到农民工对不同种类社会保险的需求程度。建筑业的农民工由于工作强度大、工伤风险高,希望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高,服务业则相反。用人单位的性质对农民工参保率也有很大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会主动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大大提高了社保的参保率。第四,婚姻状况。养老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67.0%)高于未婚农民工(49.3%);医疗保险方面,已婚农民工的参保率(90.4%)也大幅度高于未婚农民工(71.2%);而在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方面婚姻状况对于社会保险需求状况没有显著的影响。第五,工作稳定性。调查数据显示,随着每年更换工作的频率由1次及以下逐渐递增到6次及以上,受调查者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由60.3%逐渐下降到6.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由60.2%逐渐下降到7.5%;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由56.4%逐渐下降到12.7%;失业保险的参保率由60.5%逐渐下降到0%;生育保险的参保率由64.9%逐渐下降到0%。明显可见,农民工参保率与更换工作的频率成反比,也就是说工作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农民工对社保的需求状况。

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状况与影响因素

(一)供给状况。中国户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城乡二元户籍制的弊端明显。近年来,社会逐渐形成共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参保率。国务院总理还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确定,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但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现状仍不乐观。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1.8%的受调查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35.8%的受调查者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当被问及是否有过参加社会保险后来又退保的情况时,80.8%的农民工选择了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但有19.2%的农民工明确表示有过退保现象。而在发生退保现象的农民工中,有15%的受调查者退保的原因是收入不能保障持续交纳保险金,19.2%的受调查者担心交了保险金以后不能收回来,39.4%的被调查者是由于换工作或流动时办理起来很麻烦,25%的农民工觉得社会保险起不到什么作用。养老保险方面,参保率为60.7%,参保者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54.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占45.9%。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为100元左右。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则十分可观,高达83.4%,其中64.4%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0.7%的受调查者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绝大部分农民工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为60元。与养老和医疗保险相比,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均比较低,分别为28.5%、19.7%、19.2%。从调查数据我们看到,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政府、社会以及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供给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养老保险方面,当被问及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否合理,29.0%的受调查者认为不合理或非常不合理。另外,25.4%的农民工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不满意。医疗保险方面,17.6%的受调查者认为医疗保险的缴费比率不合理;当被问及参加医疗保险有没有减轻生活负担,15.5%的农民工表示医疗保险费用加重了经济负担,57.0%的农民工表示减轻了经济负担,但是效果不明显。而工伤保险方面,58.5%的农民工认为上班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受工伤后,选择自己出钱医治与和雇主私了的农民工分别占20.2%、23.3%。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更是亟待提高,有70.5%的受调查者在失业期间依靠以前攒的钱,维持一段时间,只有4.0%的受调查者是依靠失业保险生活。

(二)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的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1.政府及社会保险机构方面。第一、法律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督落实不到位。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所以并未履行为农民工办理社保的职责。相关政府机构对此监管不力。第二、社会保险宣传教育不到位。农民工由于本身知识水平有限,无法了解办理的程序,而社保本身宣传的不到位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知识严重缺失。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执行力不够,效率低下,使得本就程序复杂的社保办理变得更加困难,农民工因此而不愿办理。实际上因为本身程序复杂农民工办理的意愿就降低了。

2.用人单位方面。用人单位不负责,不愿分担农民工保险负担,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由于竞争的激烈,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的对自身状况的低要求,试图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来提高价格竞争优势。使得农民工无法获得企业应该给与的社保。

3.农民工个人方面。第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长期存在与农民工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与社保手续跨地区转移方面的限制使农民工的参保意愿下降,另一方面农民工社保体系未能实现区域对接、城乡对接,这最终给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办理设置了障碍。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淡化与缺失。由于农民工自身处于弱势状况,对工作的迫切,对待遇的低要求,以及文化程度较低,农民工大部分对是否有保采取了无所谓态度。第三、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方式阻碍了农民工及时有效的获得社会保险。

五、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需矛盾及其协调解决

(一)供需矛盾。将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供需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突出地表现在数量上的供不应求和性质上的供需脱节。从需求现状可以看出,农民工对于社会保险总体需求非常强烈,但现实中社会保险覆盖率供给不足导致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覆盖率偏低,也就是供不应求。而从社会保险的供给现状来看,社保的现实供给没有充分满足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导致供给效率降低。如,15.5%的农民工认为医疗保险不仅没有降低他们的生活负担,反而加重了经济负担。这种供需脱节的现象进一步激化了社会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

城乡医保论文范文第2篇

在我国的政府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作用是为了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帮助。可以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高低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会起到极大的影响作用,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可以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是作为转移性支出的典型代表,社会保障支出能够对收入进行重新再分配,能够利用高收入人群的资金能力来帮助低收入人群,从而实现相对的社会平等。其二,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生产能力,这是因为其能够起到刺激人们消费的作用,从而增大资金的流通能力,提高国家GDP水平。其三,社会保障支是一种高效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团结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和环境。事实上,社会保障支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到了很好的催化作用,使两者一直处于良性循环中。

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为公民谋求的一项福利,是公民生活稳定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型社会中,医疗费用水平不断升高,公民面临的疾病风险越来越大,若没有一定的保险制度,则极有可能出现因病返贫的现象。所以大力实施和推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就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现状来看,其所需要的基金除了居民自身缴纳的一小部分以外,大多数都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来实现。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可以说,在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补缺作用和保证作用,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三、当前社会保障支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应用现状

就目前来讲,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还面临很多困境,如受经济水平限制,政府财政中用于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数量严重不足,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不健全使得筹资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宽广,资金积累能力有限,不具备较高的抗风险能力。面临这些困境和问题,政府必须要站出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利用政策性手段进行宏观调节。然而当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中,政府责任缺失现象还较为严重,尤其是在财政投入方面,存在着角色缺位、责任不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这使得社会保障支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所提供的财政支持力度并不是很大,成为了限制我国医疗保险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另外,就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角度来讲,当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但相对很低,而且相对增长也十分缓慢,并且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等现象。这些也都是制约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迟迟难以得到提升的主要原因。

四、把握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力度,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提升

从上述分析我们能够了解到,国家财政支出的社会保障支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来讲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若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低,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也相对较低。但是这并不是指国家应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资金都承担起来,这样会极大的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最好的办法是要控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力度,合理科学的开展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工作,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财政责任。在此笔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具体如下所示:

(一)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应当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目标与责任,提供制度框架应确定医疗保险制度应提供的保障水平和人群范围,以明确医疗保险的筹资和筹资强度。应合理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在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在筹资中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应对各方责任予以明确,并提供一个制度框架,以保证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建立良好的筹资秩序。

(二)完善政府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可能做到各级财政的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三)加强费用控制,引入医保一体化改革为减少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浪费,实现以收定支的财务稳定性,还应对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进行控制。

五、结束语

城乡医保论文范文第3篇

一是通过各种媒体报道。我们借助基于医疗保险视角的医患关系研究吴阳陶四海*王喆华以中文搜索为主的百度搜索引擎,对“医患关系”进行搜索,共搜索到1800万条记录。二是通过学术研究文献。我们利用中国知网,共检索到篇名含有“医患关系”或“医疗纠纷”的文献11469篇,其中学术论文9526篇,新闻报道1943篇。自医改前2007年医患关系或医疗纠纷文献1251篇以来,近年来相关研究文献逐年减少,2013年相关文献降低到849篇。然而,医改以来虽然医患关系总体上有所改善,但是一些恶性医患冲突仍然时常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浙江温岭杀医,哈医大附院实习医生被杀,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杀,齐齐哈尔医生被高中生用铁棒打死,南京官员夫妇狂殴护士,广东潮州辱医事件等,都表明当前医患关系紧张而严峻。暴戾化的医患关系,也迫使医生在工作中不得不通过挑选患者来权衡利弊,规避风险,而这往往又会引起患者的不满,加重医患矛盾。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进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保险制度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尽管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产业结构的变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户籍制度管理的松动等,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我国医患矛盾产生激化的根源,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是分不开的。具体表现在:

1.补偿机制不尽合理一是补偿比例低。虽然近年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但由于医疗费用上涨,个人支付费用的绝对数还是在增加,群众对看病贵的问题反应比较强烈。比如,儿童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可通过骨髓移植治愈,但其总花费高达五十多万,普通城市工薪家庭和广大农村家庭一般无力承担[2]。虽然我国目前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但是由于处于试点阶段,难以覆盖到全部人群。二是补偿限制过多。对于异地就医来说,异地就医申请以及报销程序繁琐。高昂的个人卫生支出和繁琐的报销程序,增加了患者的不满,而医生受制于医院发展以及医保规定,在处理相关程序时,加大了医患冲突风险发生的概率。

2.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不改善目前,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采用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医生往往诱导患者多做检查,造成医疗费用快速增涨,为了控制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保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很多地方进行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但在改革支付方式的过程中发生因推诿病人而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河北保定市采取“总额预付制”,出现医保中心给医院定指标,医院给科室定指标,医生限收职工医保病人,“超额得医生垫付”等情况。意在“减少医保基金流失”的政策,却出现公立医院限收职工医保病人,造成医患关系对立的情况。

3.医保规范制约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医保经办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医保规范。然而,由于医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加上医疗保险自身的复杂性,相关规范文件数量多,各种细则与名目繁多,使参保患者难以全部理解和接受,从而对医生因医保规范而采取的部分医疗行为产生不满,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关于医保规范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医保规范的各种细则、条款采用的都是保险术语,规范本身就难以理解,有些医生对规范解释的不清晰也会使患者产生误解,加重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二是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医保规范进行了各种宣传,但是受限宣传条件以及受众个人,难以做到每一位患者都知晓。有些患者不了解医保实施细则以及报销范围等,加之医患之间有时沟通不及时,会使患者对于医生的医疗行为产生误解和不满。三是医保规范的严格要求与医患自身利益诉求产生冲突。医生有时会为了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选择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而患者则为了能报销医药费不接受甚至产生误解,很多医疗纠纷事件是由于医患双方对于一些医疗保险规范认识不一,沟通不及时产生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加剧了医患之间的彼此失信,也使社会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一些质疑,甚至成为医改部分领域进展缓慢及医患关系紧张的“替罪羊”。因此,健全医疗保险体制不仅有利于改善医保自身的形象,实现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有效改善医患关系。

三、完善医保缓解医患关系的建议

1.完善医保补偿机制建议国家从三个方面完善医保的补偿机制。

1)适当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基本医保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偿比例,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2)加速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刚刚进入试点运行阶段,覆盖城市及人口数量仍然较少,为了更好地保障发生大病支出的患者,有必要加速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扩大覆盖范围。降低因看病贵所致的医患关系紧张程度。

3)尽快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不少医患关系紧张是因为异地就医的医保不能即时补偿,需要繁琐的报销程序。对此可以采取异地联网、委托监管等方式来开展相关工作,实现异地就医的即时结算。减少患者因各地奔波造成的费用及时间成本,使患者更好的享受医疗保险服务,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

2.完善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创新医保支付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建议采用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混合支付方式。对部分相对比较单纯、界定清晰单一的疾病,可以采取按病种付费。对一些长期的慢性疾病可以采取按床日付费。而实施总额预付时要注意同时加强监管,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推进质量医保。通过相关支付方式的实施,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规范,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城乡医保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医疗保障全民医保公平

论文摘要“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解决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足引发的公平问题,但是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将引发新的不公平问题。建议将底线公平理念引入“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强调政府的基本责任,在追求适度公平的前提下同步发展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叮持续发展。。

公平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公正是其存在的理念基础。然而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长期呈现出的碎片式制度结构,却与公平性目标相距甚远。2007年7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总理指出:“目前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增加较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决定以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为突破口,开始“全民医保”的建设进程。这不仅意味着医疗保障制度从局部人群享有扩展到全民覆盖,同时也必然引出一个现实性与理论性并俱的问题,即该用何种公平的理念指导这次医疗保障制度变革,如何用一种恰当的公平视角来均衡多种制度并存带来的各种差异。

1“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前我国医疗保障itl0度的公平性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不绝于耳,该制度的主要症结表现为保障的覆盖面不足,大量人群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暴露出了保障制度“有或无”层面上的公平问题。2003年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共有30%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是疾病或损伤,与此相呼应的是,79.1%的农村被调查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44.8%的城市被调查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缺失的情况相当严重。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面向不同的人群阶段性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受益人群由少到多的过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最早,从1994年的两江试点至2006年底,该制度覆盖人群达到近1.6亿,但是鉴于该制度目标人群的局限性,城镇大量无固定工作单位的非从业人员没有被纳入到制度中来,其中包括大量的老人、儿童、失业人员等弱势人群。虽然不少城市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行参加该制度,但是缺乏单位参与筹资这一关键环节,加上“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加入”的限制,使得这些弱势人群凭借自己的能力想迈进制度的大门,显得格外困难。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2003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截至2007年9月30日该制度已经覆盖了7.26亿农民。该制度的目标人群较为明确,旨在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然而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社会环境之下,原本应该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部分目标人群成为了新的制度外人群,出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真空地带。

2“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缓和了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

“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际,正是我国新一轮的卫生体制改革酝酿之时,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这个结论性意见j。正是这份报告的公布,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卫生体制改革的激烈讨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走到了新的转折点,众多的医改思路也在此之际频频提出,其中建立“全民医保”的呼声逐渐成为主流声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是对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缺失作出的呼应。在该目标之下,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此后79个城市陆续开始了试点。这项制度旨在覆盖2亿多城镇非就业居民,成为弥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一个大缺口的重要制度。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见,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已经确立了城乡这三种制度作为我国的主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三种制度同步发展,将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目标的具体路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已经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消除了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如果不考虑人口的流动和制度操作中的可及性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户籍状况或从业状况,与某种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对应的联系。

3“全民医保”的内涵需要新的公平理念

什么是“全民医保”,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更像是一个新闻词汇而不是学术用语。从最早作为一种改革呼声,到现在引发的如火如荼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民医保”基本上被理解为“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甚至有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直接等同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固然是保证人人获得医疗保障的必要途径,但却并不是最终目标。事实上,“全民医保”目标有着更为丰富的制度内涵,并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医疗保障体系中新增了一项保险制度,而应当将其视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过程,其核心内容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J。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制度,这只是“全民医保”第一阶段的目标,也是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在每个人都获得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从制度中受益,这应当成为“全民医保”目标下隐含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效果的显现仍需时日,但是从制度的设计来看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有着相当程度的差异。以郑州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10%,2006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861元,平均每位参保职工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1886元,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而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标准则为每人每年9O元或330元,其间差异,可见一斑。在医疗保险中,筹资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保障水平上的差异,如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率大体为2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率大体为7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率平均在40%左右。

面对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必然趋势和多种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反思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指导理念。和西方福利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我国选择了利用多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如何均衡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在允许制度差异存在的情况下体现公平理念,是引人思考的一个深刻议题。

在改革的初期,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全民为视角的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也呈现出“各自为战”的局面,始终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J。这和最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不无关系,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先行军,该制度当初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被动发起的一项配套改革,并不能算是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这个界定中不难看出,当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位的局限,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受到制度视角的局限,在对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中,人们往往选择某一种制度,用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研究的思路来分析该政策微观运行效果,此时的医疗保障制度被简单等同于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的公平问题被简化为医疗保险政策运行的公平问题,因此过度强化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卫生筹资功能,而淡化了其社会保障本质,公平问题的视角显得微观有余而宏观不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将如何保障全体国民的医疗福利纳入到统一的政策视野,因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理念用于制度体系的构建。

4“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底线公平理念

在“全民医保”的目标之中,一种新的公平理念~底线公平理念值得关注。社会保障的语境中,“底线”是指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的一条基准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也是起码必备的部分,是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每位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一。如果将其映射到医疗卫生领域,底线可以被理解为人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正如我国目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调“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承诺对人们普遍的基本医疗需求进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底线”与“基本”之间可以进行相当程度的对应,但是底线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最低层次”。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语境中,“底线”更应该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需要政府在其中承担基本责任。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都清晰地表达出了筹资的责任:即对这两种制度之下的每位参保人员,政府都给与基准水平上的补贴,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那些更为弱势的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可以在基准水平之上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

城乡医保论文范文第5篇

医保制度的伦理内涵浅探,

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必然成果,诚如xxx所说:“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是一对孪生体,不搞好社会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由此可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医保改革也相应具有责任感和紧迫感。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强制性的国家制度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属于制度伦理的范畴。再一个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关系,则带有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属于契约伦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理伦和实践上的矛盾,因此提出来同大家一起来探讨。

第一:制度伦理

社会保障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不论什么国家,什么制度性质,都有一个社会保障的问题。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此前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搞市场经济,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从国家伦理来看,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稳压器。从制度确立来看,一方面反映了国家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而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经济增长的成果为全社会各阶层共享的意愿。

其次,从个人伦理来看,医保制度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敬重生命、保障生命,乃是人之为人的最低限度的生存权利。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也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所以,医保制度体现了一种最基本的也是至上的伦理原则,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不可作庸俗化的理解的。

从上可见,无论是从制度制定者,还是从个人角度来看,医保制度都体现出了社会道德伦理内涵,特别是在具体实施中,它体现出了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社会关系,参保人员特别是重病患者在这种关系中自然享受社会救助。所以,从制度上看,它表现出了对生命的关怀,从社会关系上看,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风尚。

但是,在实践的层面上,往往是很难实现这种普遍的伦理意义的。

首先,医疗保险制度不是无偿的公共福利,不是“阳光普照”,单位不缴费,个人不缴费,就不能获得参保主体资格,相应地也就不能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这种医保制度只青睐有支付能力的且愿意参保的企业和人群,而那些不愿参保的企业内的职工或低收入缴不起费用的人员,只能在“医保局”的大门外望之兴叹。

这个矛盾和现状反映了医保制度伦理实现的有限性,也即其表现出的不公平。这个不公平除了上面提及的收入阶层不公平外,还有城乡不公平,地区不公平。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会员国卫生系统的公平性进行评估,中国排名第188位,倒数第4。这个排名给我们最强有力的启示应当是:加大医保改革力度,努力实现医保制度对社会全体人员的惠利。

任务艰巨,时间迫切。副部长xxx说:“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不仅仅是量的扩大,而且也是质的提升;不仅仅是实现大数法则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包容性的内在要求,不仅仅是扩大基金支撑能力的业务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这段讲话不仅说明了医保改革的业务要求,而且也指出了医保改革要实现的制度的伦理目标。

第二:契约伦理

契约,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契约制度早在我国先秦时代已有,政治活动中,各诸侯国订立的盟约,就是一种政治契约。商业活动中,各种地契,借贷契,卖身契等均是由于历代封建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契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的范围很小,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今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契约的作用也逐渐发挥出来,经济生活逐步契约化,并引起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契约化。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契约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涵。

就医保法则所界定的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其实际内容也即是医保机构和参保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从理伦层面上讲,它是一组承诺,是就医疗活动中缴费与享受,权利与义务的双方的一种约定。契约一旦形成,双方就应履行契约所包含的法的规定性,这种信守就是契约的伦理精神。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医保在诸多方面没能体现这种伦理,并因此成为制约医保改革的路障。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

契约双方的合作关系决定契约者必须遵守双方共同的约定,也即欲使契约生效,双方必须协作。但我们在医保实践中,看到了许多不合作行为。,

例如医务人员在为病人开方治疗中,开出大量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之外药品,增加参保人员的负担(医药费)损害参保人员利益,败坏了医保声誉,严重影响了参保职工与医保机构的关系。

又如医务人员(定点药店)与参保人员“合作”,改头换面以药换生活用品,或非参保人员冒名使用参保人员的证历挂号就诊住院,造成基金流失等。以上两例都是违背契约伦理的复杂形态,这种不协作行为,其破坏性切不可轻视,它直接影响医保基金的安全健康运行。

结语

对社会保障(包括医保)作伦理学的思考,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人是我们的目的,对人的关怀,对生命的关怀是医保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自身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