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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土地规划范文精选

城乡土地规划

城乡土地规划范文第1篇

一、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用地行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必须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项目规划选址中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拟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使用条件,并实时监督检查,对未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国土部门的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统筹城乡发展,严格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审批。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严格审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风格各异、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做到近郊村对接城市,偏远村相对集中。农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尽量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违法修庄建院。

三、加大查处力度,遏制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的违法建设行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市上将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部门,监察部门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土地规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城乡规划;土地管理

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是当下我国城市将建设和乡村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逐渐加深,众多工作人员力求通过城乡管理工作降低“二元制”发展的消极影响,促进城乡“双赢”发展。城乡规划的本质意义是降低城乡之间的发展差异,获得二者的协调统一发展效果,以综合性、全局性的角度考虑,尽量降低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形成我国区域建设中协调稳定的发展环境。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的首要措施便是借助三维地理技术进行数据搜集和处理,保障规划的基础。

一、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的关键技术

(一)GIS的基本概念

地理信息技术是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技术之一,地理信息系统(GIS)能够对地理空间中的数据进行处理和总结,显示出现阶段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为相关的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事物都具有自身的地理特点,对其特点的表达也可称为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等。GIS技术便是将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相结合,在空间和自身两个角度对相应的研究样本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将得出的结果利用三维地图表现出来。鉴于此,在对现实世界进行分析和表达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更为丰富、形象的技术支持。GIS便是能够符合现阶段研究需求的技术形式之一。地理信息系统也是一个技术系统,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的计算机技术系统。借助计算机软件的系统支持,能够将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在同一系统中实现,并且能够为用户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持。与此同时,GIS技术还具有空间模拟、科学预测等多种功能,能解决复杂的规划和管理问题。目前,地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现代化管理决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二)GIS的应用领域

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确定城市建设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对土地资源的使用现象进行详细分析,协调城乡空间的合理使用方式。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环境、人口、交通、经济、教育、文化和金融等多个地理变量和大量数据,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管理有利于将这些数据信息归并到统一系统中。最后,对城市区域建设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规划,其中有道路交通、环境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等进行动态监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分析的工具,对有效提高规划管理部门决策、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着重要的意义。2.地图制图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源于机助制图,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与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在测绘界的广泛应用,为测绘与地图制图带来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二者的使用优势如下:地图与数据的表现形式出现了革命性的转变,绘制地图的时间有效缩短,且地图呈现的信息也能够以更加清晰明了的形式展现在用户面前。实现了移动终端中对电子信息的获取需求,在车辆导航、出行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3.资源管理资源管理是地理信息系统中最为基本的功能,指的是将城市建设中各项数据汇集在一起,并且利用地理信息技术进行系统分析,按照边界划分和从属划分等条件将城市建设中的资源进行整体汇集。以土地利用需求为例,将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划分,明确区域中使用的土地面积与类型,按照高程带划分土地利用的种类,按照坡度大小划分土地利用的现实情况,按照使用时间变化划分土地的种类等,以上的划分形式都能够奠定良好的资源使用基础,促进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稳定运行。

二、GIS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一)GIS在城乡规划领域应用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深,城乡土地管理工作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变化,其中涉及到大量的工作内容与数据,传统的数据处理形式已经难以满足当下土地管理的需求。一旦相关数据不能有效处理,对日后的数据使用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利用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则能够将海量的数据信息有效处理,奠定后续数据使用的良好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城市规划建设蓬勃发展,民众和社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建立在当下资源、文化、社会、经济等众多因素和谐发展的基础上。传统的二维规划建设受到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时间、空间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对相关数据进行准确分析。GIS技术实现能够有效搜集准确的、科学的数据信息,保证城乡建设中数据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水平。

(二)GIS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及应用

GIS具有良好的数据处理功能,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能够借助信息处理系统,利用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区域内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整合、处理、存储等多功能于一身的良好平台。一般来说,对于土地管理进行预算编制需要收集基础的资料信息,建立档案。这两点之间是有一定关联性的。编制预算的过程中,要明确预算依据产生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进行预算工作的人员对于工作的具体状况要合理的了解,搜集和整理重要的管理工作信息,为预算编制工作提供方便。为了保证预算编制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工作人员要提升自身的素质能力,实地考察,获取到更加准确真实的数据信息。GIS对土地规划工作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预算工作的实际有效性,就要构建科学的预算审计方式。首先,从业务建设、培养人才、规章制度等方面入手,做好管理工作的审计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审计结构,为后续的工作和工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审计人员要熟悉基本的工作流程,实地的考察,综合管理工作建设的实际状况做好预算工作。在管理、预算工作中常用的审计方式有计算、对比、全面审计方式。构建科学的预算审计方式能够有效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保障管理工作预算工作的质量。

三、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规划建设形式较单一

根据我国城乡管理规划的调查结果看出,一部分地区的城乡建设形势较为单一,在区域内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其中值得关注的部分是土地管理工作,经常被相关工作人员忽视,在城乡建设中缺少必要的宏观视角、整体价值观等,区域建设中难以展现自身的特点,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不足,影响城市建设与城乡规划的稳步推进,阻碍了一部分乡村地区居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提升。在城乡土地规划中需要协调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不同因素之间的稳定运行,在我国城乡建设中大部分地区关注的重点均是经济增长趋势,忽视了建设的稳定性和全局性,造成区域建设规划不理想的情况。

(二)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不到位

一部分地区城乡建设的整体流程较为混乱,土地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稳定性不足,建设进程中未能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建设,一味借鉴其他区域的建设成果,忽视了本地的建设需求,造成城乡规划之后居民生活生产、教育教学环节出现问题。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对于具有重要社会作用的服务区、工业区、生活区、商业区、教育区等位置未进行有效规划,阻碍了城乡协同发展的进程。

(三)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不紧密

虽然很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都采用了信息化管理的模式并得到了一些成效,但是有很大部分还是使用纸质档案,在他们的传统观念中纸质档案相对于电子档案更加的安全,因此,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常会发现对档案信息进行纸质和电子两种保管方式,并设定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并不利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和完善,应改变相关从业者的观念,将“无纸化”的战略目标深植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很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不高,特别是处理各种信息的综合性人才严重不足,很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员工技术水平一般,工作单位没有及时地将信息化技术通过培训的方式传授给员工,这严重阻碍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进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管理要求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管理档案的信息技术,相关单位培养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员工时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

(一)信息化设计规划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需要完善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利用大量的财力进行采购和建设,以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有很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没有专项的资金投入,这就导致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反应相当的迟钝,基础设施的建设也相对落后,相关的技术也比较落后,阻碍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要让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得到好的成效,就要完善相关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变得规范化,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统一制定一个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在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就可加快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档案管理的管理者要将目标放得长远,要重视先进的技术并及时引进,组织学习,加大投入的力度,在满足档案管理用户需求的同时也可以不断地自我完善和成长,使档案管理的整理效率产生一个质的飞跃。

(二)树立现代化土地档案管理理念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转变自身观念,舍弃掉传统且落后的管理方式,让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与时俱进,从根本上推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和建设,让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从信息技术中获得成长的动力,提升工作质量。另外,相关部门还有加大建设资金的投入,这个投入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的投入,另一方面是技术人员培训和实践的投入,双管齐下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保驾护航。完善的制度可以让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提高建设的效率,在最大的程度上避免问题产生,同时也对参与建设的各方起到管理和约束作用,让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更加专心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严谨全面的规章制度还可以在档案发生丢失或损毁时有公开的处理办法,建立问责机制帮助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更加真实。

五、结语

在城乡建设与土地规划的过程中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有效转变二者之间的“二元制”发展特点,降低发展进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在城乡规划中降低不确定性和滞后性。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实施科技化城乡建设能够有效引导区域内经济建设水平,促进我国城乡发展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赵修涛.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房地产导刊,2019(32):9.

[2]韩志刚,李东璇.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与研究[J].建筑管理工作技术与设计,2019(33):59.

[3]钟庆泽.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与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9(29):81-82.

[4]刘艳.试析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J].建设科技,2015(15):108-108+109.

[5]颜迎雪.三维地理信息技术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与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3.

[6]刘泽芳.区域高等教育资源的网格化整合机制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4.

城乡土地规划范文第3篇

1.农地产权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农民的承包地,对于农民而言具备生产资料、家庭财产、生活保障三重功能[2]。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倘若仍利用不平等、不合理和行政命令的方法侵占农民的土地,可能在近期是省事(无需平等协商)、省钱(低价补偿)、便捷(只需一纸命令)的,但从长远看则是后患无穷,即对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不利,对于国家和城市发展也不利。因为这与经济规律不相符,侵占农地就剥夺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来源,若安置又不合理,就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农村的和谐稳定丧失了根基。通过农地产权改革,能够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能够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也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农民权益维护。2.农地产权改革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农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换言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关系事实上是不对等的,承包人处于明显弱势,农民的土地权益易受到侵犯[3](P88)。对于农民来说,虽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不拥有全部所有权,仅仅作为集体中的一份子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使得农户维护土地权益的时候很难像维护其他完全拥有所有权的经济权益那样理直气壮,甚至还有部分农民认为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承包土地是一种租借关系。基于这种考虑,农民在土地的利用上,就没有像保护私有物品那样去保护农用耕地的积极性,因而也容易导致耕地的浪费,降低耕地的利用率。通过农地产权改革,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这能进一步查清宗地①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3.农地产权改革有利于统筹城乡土地市场、缩小城乡差距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是对城乡统筹发展的进一步落实[4],这要求建立协调统一的城乡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城乡资源由市场自由支配,从而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资源市场,让城乡各类经济主体自由地联合起来,城乡土地要素畅通无阻地流动起来。倘若城乡资源不能实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难以实现,新农村建设也步履维艰。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日益紧迫。通过农地产权改革,依法确认与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深化改革,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就能够为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供前提和保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和源泉。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制约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

1.集体作为农地所有权主体被“虚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不同的提法。《宪法》规定为“集体”,《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农民集体”,《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进一步细化为“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既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农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那么应该说权属是清晰的,但在现实中都存在所有权主体“虚置”的问题。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农村土地三级“农民集体”所有,却未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及运行原则,也未明确产权代表与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更未解决“农民集体”与单个农民的利益关系。“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没有具体组织形态和法律人格的、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将其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也就成为必然的结果。第二,从农村现实看,农村土体所有权的基本权能被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所替换。这种权能代替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使用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高②。特别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强制,使本来在法律上已虚置的“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主体。2.现行农地制度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然而,现行作为使用权性质的承包权却只有耕种权、部分的收益权以及较少的处置权,权能残缺阻碍了土地流转,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抑制了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因为这一方面使得部分农民由于经营的土地数量有限,农业生产能力遭遇瓶颈;另一方面,农地成为一种社区成员权和福利,已具备脱离土地事实的农民大多也不肯无偿放弃土地,导致耕地短缺与资源浪费并存。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土地制度只是从农民的生存需要出发,采用均田制分配农地使用权。农民不愿放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但光靠种地又难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于是农民普遍选择了农闲外出务工的方式往返于城乡,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既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也阻碍了城镇化进程。3.农地征用制度缺陷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和社会不稳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然而对于公权介入私权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却无明确规定。当前,农民上访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比例约占40%①,主要涉及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低②和农民不能直接分享土地开发收益两方面。土地征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公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必须保证公权公用。然而由于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许多地方政府为降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征用成本,从而滥用土地征用权,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一旦农地以不平等、不等价和行政命令的方式被征用,土地性质就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从长期看,农民不能分享土地非农化的级差收益,而且失去了祖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和社会保障,倘若没有在二、三产业中的工作机会,那么失地农民的日子会更加艰难。这种状况如果持续发展下去,人数更多,范围更广,那么农村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就要遇到极大的挑战,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

城乡土地规划范文第4篇

(一)土地腐败的涵义

对于土地腐败的概念,法学界至今未能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土地腐败是我国行政官员腐败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权的官员,利用这一特殊的行政权力,与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交易,换取钱、权、名、利等方面利益的行为。具体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传统土地腐败行为——权钱交易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最初也是最大量为行政机关采取的便是协议方式。它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式与选定的受让方协商用地价款和条件,达成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其特点是在受让方没有第三者参与竞争的条件下,通过双方协商,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在协议出让土地时,政府垄断土地供给,其价格的形成是非常不透明的。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行政官员的土地腐败现象大量滋生,已成为现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突出问题,土地腐败已成为国家廉政建设的巨大障碍。近几年来,大多数被腐败拉下马的地方高官中,都与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权钱交易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典型的例子是沈阳的“慕、马案”。2000年,沈阳市批出的地比大连还多,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只有7000万元,是大连的1/24。原因就是慕绥新和马向东两人与开发商勾结,抢着以协议方式减免地价,肥了自己和同伙,致使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2.新型土地腐败行为——权权交易

我国从1997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便是地方的税收。在此种情况之下,出让城乡土地的使用权便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金的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其成为城市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城市建设得好与坏也是目前的行政体制下,绩效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砝码之一。《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务员在任期间要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来考察,而重点则是对“绩”的考察。因此,地方政府官员便利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大搞“形象工程”,来博取其所谓的工作“实绩”。另一方面,低地价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策略中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招商引资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又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任期内“政绩”的最为重要的硬性指标,事关他们的职位升迁。在此复杂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动机就变得十分复杂,其腐败行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对于金钱利益的追求,更有甚者是对于名声以及更高官职的追求。

(二)土地腐败的形成原因

1.行政权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我国现行的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主要是政府推动、操作、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结果。在出让制度中,一方面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向社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政府也作为制定、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则和使用权的基本规范、维护地产市场秩序、监督和惩治违规行为,土地权利总是处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权力限制之下。由于行政权力在土地被“因公共利益征用”开始,直至受让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即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都需要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才能出让。因此,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便具有了十分特殊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就是一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一旦官员利用这种资源进行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就会出现行政性市场垄断,导致市场失效和不公平竞争,资源无法实现优化配置,进而使得土地腐败滋生并蔓延开来。市场经济并不是滋生腐败的基础,土地腐败大量滋生的原因在于转型时期行政权力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大量干预土地一、二级交易市场,对其的制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全国性的高层次法律法规仅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即“二法三条例”,但对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这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那么与其相关的信息则必然属于政府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范畴。现行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规定。与此关联最为密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而第十四条第四款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通过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规定是缺失的。原因如下:第一,《条例》只对土地征收或征用信息公开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土地使用权出让通常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国家通过行政征用行为将原属于集体的土地征用或者个人的土地收归国有,之后再由主管的土地行政机关出让给相对方;而对于第二步骤——再出让环节的相关细节信息是否应该予以公开,《条例》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现实中,正是源于这一环节的信息不透明性导致了土地腐败行为的频发。第二,即使公民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该行政行为涉及其自身的利益,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申请主管机关公开时,主管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该交易涉及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为理由,而拒绝将再出让环节的信息公开,正是由于《条例》这一细节的尺度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之下,《条例》反而成了土地腐败行为最好的护身符。

二、我国香港特区土地出让制度及经验启示

(一)香港特区土地出让的制度

1.土地出让的勾地表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全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租给个人、法人、团体使用或开发。除香港政府使用的土地外,大都是批租给私人使用。目前,香港土地批租的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对于教育等公共利益用地,则主要是协议出租。香港现阶段采取的是一种叫做“勾地表”的土地管理制度。即地政总署根据每年的卖地计划,编制一份可供申请售卖土地的列表,勾地表上载有可供申请售卖土地的地段编号、地点、用途、土地面积以及预计最早可供售卖的日期等资料,任何人如有意申请勾地,则应进一步递交表明最低价额的申请表、拍卖或招标个案协议书,同时缴纳相当于最低价额的5%的按金(保证金)。若其最低价格获得接纳,地政总署会在该协议书上签署并注明日期,然后通知申请人,政府拟采取拍卖或是招标的形式出让土地,并注明拍卖日期或者截标日期。地政总署会在相应媒体上广告,刊登宪报公告并分发卖地条件或招标公告,最后根据招标或拍卖结果批出土地。

2.透明的土地规划制度

在香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统一负责,委员会由主席(现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秘书长)、副主席(现为一名非官方委员),5名官方委员(现为规划署署长、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副秘书长、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环境保护署长和地政总署署长)以及32名来自非官方委员组成。从规划制定的过程来看,一个规划的制定和批准,要经过广泛的公众咨询,反复倾听社会意见。按照规定,规划草图经制定后,应付公众咨询,展示期为2个月。任何人可以就规划草图向规划委提出申述,而规划委则要把这些申述意见加以公布,并组织聆讯会议,然后形成修订建议,这样反复多次。为了保障规划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法律还制定了规划委员会会议过程的社会公开制度和委员的回避制度。而对于土地利用人向规划委员会申请的规划许可,规划委员会也要尽快将该申请供公众于合理时间内查阅,并将查阅的时间和地点在与申请相关的土地上或附近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在报纸上刊登,任何人可以就该申请提出异议。规划委员会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聆讯后,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不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向规划上诉委员会上诉。

(二)香港特区土地出让制度的经验启示

香港特区的土地出让制度根源于英国,在英国学者看来,开放政府的关键,是对公众开放公务信息,而信息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信息流通的自由、获得的自由。在此观念的影响下,香港特区土地出让制度运行中,其一就是要求政府将掌握的公共信息应当尽可能地公开。而香港特区,通过提前将政府出让土地的相关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公开,使得广大的民众获得了将要被出让的土地的相关信息,充分满足了其行使权利的愿望,也使得政府出让土地的获得了广泛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为其科学的制定土地规划编制,高效地运行土地管理制度、防御土地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并且降低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阻的风险。

三、建立预防土地腐败法律机制的构想

长期以来,我国治理腐败的重点都是建立在“反”的基础上,由于制度上的漏洞及腐败的收益巨大,治理工作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将反腐败的重点集中在增强社会公共治理机制上,对政府各级官员做出制度性的约束,把重点转移到“防”上,必将成为有效制约腐败的手段。将信息公开机制在此时引入,必将对防治土地腐败产生深远影响。

城乡土地规划范文第5篇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38号)决定,自20*年1月起,用3年时间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为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我市是农业大市和人口大市,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我市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科学有效管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做好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二、调查的目标、任务和时间

(一)调查目标。第二次土地调查要充分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满足政府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二)调查任务。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分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调查成果汇总等。主要内容包括:利用国家提供的遥感技术支持,以正射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和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房地产、开发园区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全市各乡镇、办事处的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实现与周口市、省土地调查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调查时间。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要按照国家、省、周口市统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从20*年7月做准备工作算起,至2008年12月,开展好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并将成果进行整理和汇总;2009年下半年,向省、周口市国土资源部门汇交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涉及土地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

(二)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土地调查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建立奖惩制度。对土地调查工作中进度快、质量高的单位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影响工作进度的予以批评。三是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经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土地调查专业队伍,并以合同方式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四是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质量,并对成果质量负责。五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我市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实际。

(三)制定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四)落实工作经费。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县级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筹措,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成果质量。各乡镇、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土地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