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城市供电管理方法

城市供电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尚志市供电区域内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供用电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志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与电力客户供、用电合同关系中的安全监督、隐患治理、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时,服从于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用户和电业局应当在正式供用电前,依据《供电营业规则》,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电业局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相关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历史遗留已经与电业局形成供用电关系,却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于2012年末前完成补签供用电合同工作。

供用电合同必须明确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和供用电安全责任。

第四条电业局和用户必须认真执行供用电合同规定,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安全监督与隐患治理

第五条用户要定期对所属电力设备、设施、用电器及电力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当发现危及产权分界点以上电网安全时,要及时向电业局报告,由电业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电业局应认真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电业局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并由用户签收。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电业局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并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电业局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如有违反按供用电合同处置。

第八条隐患治理归属按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界定,由设备产权方具体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因未能及时治理隐患,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产生危害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隐患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事故责任

第九条电力设备事故责任,依照《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产权分界点界定,由设备产权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未尽到管理责任给自身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特殊用户按照电力行业规定,要具备两个及以上合格电源、配备应急电源、电力作业资质专业人员等,要按照要求开展停电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并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特殊用户也称高危及重要客户,指对电力电源依赖性强,突发停电时容易发生重大损失、危害等事件的客户)。

用户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下进行接电、维修更换电器等工作时,依照供电安全工作规定,应申请具有电力作业资质人员进行操作,因违章工作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电器火灾等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用户应积极配合村级安全管电组织进行安装,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二条对存在危急安全隐患的用户,供电部门对其下达隐患及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又不同意安装保护器(包抱故意致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拒动或退出运行)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可对用户中止供电,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公民等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和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及物品等。电业局及用电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上报市政府予以处理。拒不执行监管整改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电业局要按照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加强电网建设和发展,满足当地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任何单位、公民不得阻碍电力建设、电力抢修等工作。如不听劝阻强行阻拦、阻碍,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涉电生产及安全事故,电业局和用户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部门报告,由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待事故认定后,事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尚志市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电力、公安、安监、工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工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安监局、电业局主管局长兼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