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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政策措施

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承市政字〔2020〕4号),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1+2+1”特色主导产业企业发展

1.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鼓励旅游景区加强宣传推介,对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通过媒体、网络、展会等宣传推介旅游资源、产品、线路,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的,对超过2019年投入部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食品药品加工企业发展。对获得有机认证的绿色食品和道地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部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部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中国名牌农产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年内银行累计贷款额度1000—5000万元,贷款期限1-3年(不含1年)的中期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的标准予以全额贴息。

3.支持京郊科研服务产业发展。对整体迁入我县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注册成立或迁入我县且年度实际建设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会议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支持星空科普产业发展。对年度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在规划、土地、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5.设立科技引导基金。县财政安排500万元成立县级科技投资引导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6.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部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文件支持政策。

三、大力开展招商引资

7.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在设立总部和结算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的企业,企业年度实现新增县本级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5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并按纳税额度递增奖励。

8.实施县城生活性消费品牌导入计划。对新落户我县的优质消费品牌运营商(含知名酒店、餐饮、商超、影城、游乐场等),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品牌导入奖励。

9.实施土地支持政策。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免收土地预储金。企业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10.实施“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兴投资项目、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各类大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审批、土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1.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投资。支持企业进行技改投资,鼓励建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和市场交易中心。对工业(不含矿山企业)、农业产业化等行业企业2020年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超过2019年的,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补。

12.积极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13.降低企业缴纳社保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14.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完善重点企业“五包一”机制(一个重点企业,一名县级包联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服务方案),分包县级领导定期到企业走访调研,原则上半年不得低于一次,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迫切需求提供点对点精准服务,增强企业战胜困难、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五、本措施自之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各部门结合实际完善细化本部门政策措施。本措施中各项奖励措施如与其他方案、办法中的奖励措施重复,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