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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历史街区设计范文精选

文化历史街区设计

文化历史街区设计范文第1篇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高潮。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将历史街区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全部改为旅游和文娱等设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这种以表演性仿古活动来代替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的行为,街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

(3)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遗产是难以奏效的,这也是许多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的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特点

明确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编制特点和编制方法对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

3.1保护整治规划在编制阶段上的特点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各阶段的编制要求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它自成一套体系。一般有两个层面,即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当于总规与详规但又与这两者有差异。

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规划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与方针,包括保护框架、保护区的划定、城市保护功能与结构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限、高度与视线控制,这部分内容以控制性要求为主;第三部分内容是重点保护地区的保护措施与整治对策,包括许多修建性的内容。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总体规划阶段的要求为主,涵盖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对于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在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即核心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的划定、历史街区用地性质的调整、道路交通规划、社会生活规划等,这部分内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为主。第二层次是中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间环境整治、小品设施的布置以及各项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等,这部分内容深要根据实际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修建性内容为主。

第三层次是微观方面的内容,针对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区的重点地段整治规划,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空间整治和环境整治,即对规划范围内的具体空间环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确定每个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节点的设计以及环境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针对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墙体等建筑度构件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整治的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在规划层次上有类似之处,都有宏观、中观和微?

3.2保护规划在编制步骤和方法上不同

于一般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规划编制的具体办法和过程上和一般规划也是显著的差别,主要一点是规划编制的前期阶段即现状调查阶段的要求大大要高于一般规划。一般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布置新的建设项目,在现状调查上只需对规划地块做全面的了解,搞清用地情况、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等。而对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必须要充分掌握这个街区的历史遗存情况,要对每条街巷、每一幢房屋进行细致的调查,做出分析,而调查分析的同时也就提出了保护和整治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调查要依据于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水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与鉴别,这也是不同于一般规划的。

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现状调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历史街区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城市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时还要调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的建设和规划情况。

第二是历史街区的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现状调查,不仅要调查用地性质,而且要深入到每个地块的具体内容。(2)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包括人口、户数、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及规模,以及居民居住质量与居住环境、市政设施分布等。(3)建构筑物现状,不仅包括房屋用途、产权以及建筑的面积和用地面积、高度、质量、风貌、年代、特征等状况,而且包括对建筑的墙面、屋顶、门、窗、等构件的调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够绘出现状建筑测绘图。(4)对街区环境的调查,包括铺地、水体、泊岸、树木、小品等。(5)文物古迹现状分析。调查中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还要发掘出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独特的空间景观;另外还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历史遗迹。在历史街区中一般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或需要特别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对于这些各级文保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有关的保护措施。(6)道路交通现状分析,包括机动车道和步行街巷的情况以及交通量估测。(7)各项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的内容。

第三是历史街区的非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

(1)街区的历史情况,包括历史街区形成的时期,发展和兴衰的过程及原因等。(2)名人轶事,指历史上与该历史街区有关的名人以及他们在街区内的活动情况等。(3)民俗文化,包括地方文艺、民间风俗、传统服饰、饮食文化等。总之,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现状调查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调查的深度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对历史街区的调查特别需要耐心和毅力,需要很多的人员和时间投入,不可操之过急。

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编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规划。

一般规划的编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别是详细规划成果的编制是一个规划人员创作立意的表现,对于同一块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合理方案。对于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保护规划可以说是在对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判别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规划是在对街区和建筑的价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提出保护和改进措施。因此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现状情况的,正是由于现状情况的客观性,决定了保护和整治方式有着较为固定的、客观的、科学的标准。

对于同一个历史街区合理的保护规划,不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多种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细部上有所区别。4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和更新措施确定保护和更新模式是本着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在充分现状调查和对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等因素的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对历史街区的每一幢建筑进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护与更新措施。确定建筑的保护和更新措施要依据文物法的要求,考虑保护历史街区的风貌完整性、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整个历史街区保护的长期要求来综合考虑,这是保证保护规划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据大量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实践,对于历史街区内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几种保护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保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文保单位)以及详细研究后确定的优秀传统建筑属“准文物”的建筑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以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这里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是“修旧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则。

保护,就是保护建筑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保护”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都比较好的建筑。“保”的具体做法对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变原来的特征与基本材料,必须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对于建筑的内部设施和空间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必要的变动,如增加卫生设备、灵活划分室内空间等,以改善生活条件。在有的保护整治规划中有“改善”这一措施,应包含在这一项内。

整饬,“饬”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建筑的立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饬,通过整饬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街区环境的冲突。整饬主要针对两类建筑,一类是局部改变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风貌的传统建筑,对于这类建筑严格保护、修缮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类型特征对其它改变了的部分进行整修、更新、更换和改造,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卫生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另一类是对于可以通过整饬使建筑风貌与历史街区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一般在体量上与传统建筑区别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与街区的风貌不协调,如建筑立面贴瓷砖、色彩过于纯艳、平屋顶、铝合金门窗等,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如更换建筑构件、加坡屋顶、降低层数等手段,使这些建筑符合整个历史街区的风貌要求。

文化历史街区设计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设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部级、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定及撤销,按照《*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定;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注重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空间格局,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街区内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先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逐步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原住居民的生活风貌。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修缮;属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确需对居民进行搬迁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居民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居民可选择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回迁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选择回迁安置的,回迁后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所有人、使用人不愿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搬迁。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根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按以下分类进行保护: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图则的规定,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所有人、使用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缮或者整修。

对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该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的设计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需要,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作出调整其使用性质的决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义务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的构件。

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依法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或者设置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除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该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搬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搬迁整修后的历史建筑,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作为参观游览场所或经营活动场所。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摘除或破坏历史建筑标志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外观,或设置的外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内部结构,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养护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且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牌坊、古桥梁、古码头、古驳岸、古井等构筑物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化历史街区设计范文第3篇

1、与住建部就总体规划修改进行了对接,成立总规修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听取了总规修改的规模、空间、交通、生态四个专题研究的工作汇报,并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2、围绕做大做强城市经济,委托中规院上海分院承担总规修改《大都市经济圈城市间关系研究》和《市域空间结构规划研究》两个专题的研究任务,并赴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

3、开展《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总体规划及城市设计》编制,组织项目组赴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大学等单位调研,做好项目经费落实、基础资料征集等工作;

4、向市政府汇报《新区启动区控规》、《城新区控规》、《中心城西部地区概念规划》、《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中心城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等项目;

5、组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区域空间布局规划》、《组团概念规划》、《市城市绿道网专项规划》技术审查;开展绿地中心项目专家评审暨技术审查;

6、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批前公示准备工作,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委托并形成初稿,一期方案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对接;

7、开展市历史文化街区调查及数字重建技术研究和伏跗室永寿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方案讨论;

8、组织对综合交通规划中发展战略、快速路网等专题进行讨论,深化研究通途路BRT方案;完成中心城电力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会审;

9、开展停车配建指标调研,配合做好轨道交通第二轮建设规划、交通拥堵治理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10、做好第二批市历史文化名村评选相关准备,组织风景名胜区古道规划建设现场会暨风景名胜区工作座谈会。

二、九月份主要工作安排

1、继续推进市城市总体规划,完善《总规强制性内容修改论证报告》,做好规模、空间、交通、生态、大都市经济圈和市域空间结构6个专题研究;

2、完成《市近三年规划建设策略建议》、《市重大项目规划空间保障报告》,与市发改委对接《城市功能区研究》和《市域重点产业区块研究》;

3、组织第一批指令性项目审查,开展《新材料科技城核心区总体规划及城市设计》等项目编制工作;

4、深化通途路BRT设计,组织综合交通规划中对外交通、公共交通、交通枢纽等相关专题讨论;

5、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初稿审查,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批前公示;

6、基本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调研报告,起草市名城委工作章程、名城保护工作思路等相关文件;组织(西区)一期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伏跗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技术审查;

7、实施第一批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评估,做好第二批市历史文化名村评选的宣传、准备等工作;

8、完成户外广告设置导则修订,开展《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统稿工作;

文化历史街区设计范文第4篇

一、理清思路,明确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生活品质之城示范街区”为目标,按照“市统一领导、区全面负责、街日常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商业特色街区上规模、上档次、创特色、创品牌,全面提升商业特色街区的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环境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品牌与行业品牌、街区品牌的有机互动,把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成为生活与创业、文化与经济、历史与现代、传统与时尚、商贸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城市“会客厅”,体现“休闲、文化、创业”三位一体特色的城市“金名片”,实施旅游国际化战略的“新载体”,展示“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的“金橱窗”。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协调推进。用生活品质发展理念统领商业特色街区规划,将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发展置于*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整体规划中,明确各条街区的定位、特色、业态、规模和发展目标,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2、注重细节,强化特色。既要根据街区的文化积淀、环境优势、商业业态等资源,打造不同特色的商业街区;又要根据人的生活需求,注重细节设计,把握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尺度,通过配备合理的设施,不断完善休闲、旅游、休憩、娱乐、购物的功能,打造个性鲜明、充满活力、内涵丰富、环境优美、景观靓丽的商业特色街区。

3、市区合力,共建共享。按照“市统一领导、区全面负责、街日常管理”的要求,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做大、做优、做靓现有商业特色街区;发掘、培育、扶持有基础、有潜力的商业特色街区;整合街区资源,通过党政、专家、行业(企业)、媒体四界联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示范街区”的新格局。

4、宣传引导,示范带动。加强商业特色街区宣传力度,结合旅游资源的市场推介,进一步提升商业特色街区在全省、全国乃至国际上的知名度与美誉度;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品牌街区、企业、特色商家作为“生活品质”的示范点、国际旅游的体验区,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制定纲要,明确商业特色街区发展目标

按照提升现有商业特色街区品位,培育新型商业特色街区要求,以《*市区商业网点发展导向性规划纲要》为指导,尽快制订《*市区商业特色街区建设5年发展纲要》,按照“提升老街区、培育新街区、创建名街区”要求,提出我市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的规划目标。

——提升现有商业特色街区:以“国际名品、时尚生活”为主题,提升湖滨旅游商贸特色街区;以“市井风情、民俗生活”为主题,提升清河坊历史文化特色街区;以“悠然南山、艺术生活”为主题,提升南山路艺术休闲特色街区;以“天堂丝绸、品质生活”为主题,提升丝绸特色街区(*中国丝绸城);以“武林衣秀、精致生活”为主题,提升武林路时尚女装街区;以“四季霓裳、美丽生活”为主题,提升四季青服装特色街区;以“蓝图大道、数字生活”为主题,提升文三路电子信息街区;以“运河人家、美味生活”为主题,提升信义坊商业步行街;以“十里梅坞、休闲生活”为主题,提升梅家坞茶文化村。

——培育一批新型商业特色街区。坚持生活品质发展理念,按照*商业特色街区“休闲、文化、创业”高度融合的要求,重点扶持中山路历史文化商业街、庆春路金融商务街、百井坊巷商贸街区、秋涛路家居特色街、石祥路汽车贸易街区、小河直街传统民居街区、曙光路都市休闲街、北山路历史文化街等8条商业特色街区。鼓励各区、县(市)按照商业特色街区的发展要求,打造一批区、县(市)一级的具有区域物产特色、人文特色、产业特色的商业特色街区。

——创建若干条全国著名商业街区和国际知名街区。在巩固现有部级商业步行街区荣誉称号的基础上,全力将湖滨旅游商贸特色街区创建为“中国著名商业街”;努力将武林路时尚女装街区、南山路艺术休闲特色街区和中山路历史文化商业街,创建成为“中国特色商业街”。同时,要按照旅游国际化战略要求,通过五年的全力打造、全面提升、全球推介,在现有商业特色街区中,打响若干个具有国际知名度、影响力的*商业特色街区。

三、调整业态,强化商业特色街区产业特色

做优、做精、做靓商业特色街区,关键是突出街区特色。根据街区的产业特色定位,逐步调整商业特色街区的业态布局。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引进国际名品,强化时尚特色和流行文化,配置适合现代人购物、休闲、经营的服务设施,提升综合型商业特色街区的人气和商气。根据各自的商业特色、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和地域特色,进一步彰显专业型商业特色街区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强化商业特色街区产业集聚功能,在街区招商以及店铺的拍卖、招租中,设置准入门槛,优先引进符合街区产业特色的企业进入。对于符合街区产业定位、街区特色的企业和经营户,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注重细节,营造商业特色街区休闲环境

营造“休闲、文化、创业”的商业特色街区环境,必须注重细节设计。根据城市特色和街区产业特色,开辟若干个街心露天草坪或休闲场所,配备一批有特色的沿街座椅、直饮水、电话亭、公交站台等人性化设施,以体现街区对市民、游客的人文关怀。街道立面、店面、招牌等设计,应吸收*特色产业的文化元素和形象符号,使街面景观成为展示特色产业最直观的鲜活广告。强化商业街区休闲购物功能,增设人性化的商业步行街区。完善商业特色街区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功能,增加停车、换乘设施,提升商业特色街区交通环境。按照“一街一模式”思路,妥善解决街区人行与车行、行车与停车矛盾,优化交通组织。由各区政府会同区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组织方案,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实施;萧山、余杭区由区直主管部门会同区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五、彰显个性,凸现商业特色街区文化氛围

提升商业特色街区品位,必须注重街区特色文化保护与建设。努力保护一批体现*传统风貌的历史建筑,挖掘一批能展示*传统文化的历史碎片,设置一批具有*文化特色的街头雕塑、设施小品,举办一些具有*民俗传统的商业文化活动。鼓励街区商家举办一些弘扬文化、烘托商气、集聚人气的文化、商业、旅游活动;适度放开与街区商业业态相符合的街面常态性设摊、街面促销活动;规范街区流动商贩、流动艺人的商业艺术活动。对街区日常设摊经营、小型商业促销和文化演艺活动,由街区管委会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市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备案;萧山、余杭区由街区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在黄金周、西博会、茶博会等节庆活动期间,开展大型阶段性商业、文化活动,按照《*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市、区各职能部门应从发展街区经济、繁荣街区文化的角度出发,积极予以支持。

六、打造品牌,推出商业特色街区旅游产品

打造“东方休闲之都、品质生活之城”旅游品牌,必须促进街区商业与旅游业的融合。注重商业街区与旅游业结合,完善街区旅游服务设施,探索旅游购物的商业模式,鼓励旅行社与商业特色街区进行合作,建立商旅互动的商业运作机制。对能大量吸引外来游客的街区特色旅游项目,可在市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对商业特色街区品牌创建活动,列入我市旅游促销、对外宣传推介计划。对具有“休闲、文化、创业”特色的商业特色街区,授予“*生活品质展示点”铭牌,以扩大商业特色街区的影响力。选择若干个特色街区(区块),设计推出若干条*“生活品质体验之旅”特色线路,形成商业特色街区黄金旅游产品。选择条件成熟的商业特色街区与国外商业特色街区结为“姐妹街区”,开展东西方商业、文化交流活动,实现传统与时尚、本土与国际的对接和融合,扩大我市商业特色街区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推进商业特色街区的旅游国际化。

七、统一规划,推进商业特色街区规范建设

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发展,必须注重街区规划与建设。重点抓好现有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尤其是其核心区块(段)的建设管理,推进各街区新项目的建设。加快新一轮商业特色街区规划与建设步伐,对新建商业特色街区及现有街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应与商业特色街区的规划定位、总体环境相协调,与规划和法规相符合。凡与街区规划相符合的新建、改建项目,按照正常程序报批;凡需要调整规划的新建、改建项目,须提交市商业特色街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各区政府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进区级历史文化特色街、商贸服务特色街、旅游休闲特色街的规划建设。加快新城区和县(市)商业特色街区的发展,推动新城区和县(市)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形成大*有层次的商业特色街经济。加快亮灯工程建设,提升商业特色街区形象。凡烘托购物氛围、美化街区环境的非营利性路灯、过街灯、公益广告灯等一律纳入街区规划,接入城市路灯网,所需电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对无法接入城市路灯网的,其电费、日常亮灯设施维护费由所属区财政承担。

八、强化管理,共建共享商业特色街区品质生活

创建“生活品质之城示范街区”,必须形成街区管理合力,加大管理力度。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优化商业特色街区街容街貌。凡在市级商业特色街区范围内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位(牌),应符合该街区的街容街貌和业态要求,并经街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和拍卖程序,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拍卖收入由市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按规定返还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机构,用于弥补商业特色街区的日常管理经费(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加强商业特色街区的诚信建设,营造良好街区消费环境。发挥街区管委会和商家协会作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创建活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在商户中倡导“诚信消费,明白消费”消费预赔金活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开展“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举办诚信经营法规培训班、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提高街区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素质,提升街区的商业诚信度。强化政府部门城市管理的合力,各区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警、商贸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派专人驻街管理。凡在商业特色街区区划内的企业和单位须服从街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所在街道、社区应协助、配合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机构做好工作。不但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还应鼓励商业特色街区中的企业和经营户组建自治组织,实现街区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探索搭建街区管委会、行业协会与街区商家自治组织的互动平台,共同推进街区的建设与发展。动员街区沿街商家、街区游客和周边社区居民参与商业特色街区建设与管理,形成广大市民、游客、商家共建共享商业特色街区品质生活的格局。

文化历史街区设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街区;文化转译;视觉化表达;品牌建设

引言

街区作为城市结构的基本组成单位,承担着多种社会功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并且受地域空间、文化积淀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形成了多样的街区类型。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街区的建设逐渐成为热点,为了满足街区的更新及活力释放的建设需求,品牌化策略逐步成为了建设街区的重要路径。建设街区品牌不同于建设城市品牌所体现出来的综合性与表达内容的复杂性,其建设往往更聚焦于具体范围的街区对象,通过对街区的历史、文化、自然、经济等基础资源的梳理整合,明确街区品牌的属性和形象定位,并挖掘街区最具代表性的专一特色,针对性地塑造街区品牌的可识别性,最终打造个性鲜明的街区品牌。然而城市化进程中千城一面的问题同样也出现在了街区品牌的建设中,风格仿照、路径套用使得街区识别趋同,出现了街区命名相似、建筑空间雷同、视觉元素繁复等问题。面对街区品牌独特个性的缺失,如何塑造差异化特征、摆脱模式化的困境,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笔者在理论研究及实践中,试图通过解读街区文化,提取代表性文化基因并对其进行多元的视觉化表达,进而寻找建设特色鲜明的街区品牌的解决路径。

1文化转译与视觉化表达在街区品牌建设中的作用

“转译”原是语言学范畴的定义,是指一种语言被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行为,已被引申为“一套表义系统以一定规律对另一套表义系统的生成产生影响的过程”[1],并且在语言学以外的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本文讨论的文化转译与视觉化表达指的是在解读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提取代表性的文化要素,并对其进行恰当的视觉化表达,以展现原有的文化内涵(图1)。文化转译与视觉化表达在街区品牌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营造街区品牌的地方独特性对地方独特性的营造可以扩大街区品牌的个性化差异,并加强街区品牌的不可替代性。而地方独特性通常来源于街区的特色文化,包括传统民俗、历史古迹、产业商贸等。因此,对街区特色文化的解读以及多元的视觉化呈现,能够凸显街区的地方特色,传递街区独有的精神理念,从平面到空间全方位地构建与众不同的街区风貌,为街区品牌营造地方独特性。

1.2丰富街区品牌的人文内涵

街区作为一个开放、综合的生活场所,会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渐形成自身的人文形象,而街区品牌作为街区内在文化底蕴的集中体现,需要反映出这些文化特质。因此,我们需提炼非物质形态的文化元素并转化为具体的视觉元素,依托多元的载体运用到街区品牌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用视觉化的语言讲述街区的文化故事,使之能够搭建传递街区文化的桥梁,使街区品牌更富人文意味。

1.3提升街区品牌的可辨识度

街区品牌的可辨识度指的是街区的各个部分以及街区的整体可以轻松地被辨认出来,这种街区品牌形象的可识别性是街区品牌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对街区代表性文化进行解读与提取,并在街区品牌的视觉识别系统中注入文化基因,能够增加其视觉识别的特殊性,塑造街区品牌专属的视觉特质,提高街区品牌的传播度,帮助打造具有可辨识度的街区品牌。

2街区品牌建设中文化转译与视觉化表达的应用路径

通常情况下,街区所具备的文化往往由多种文化杂糅而成,诸如历史文化、建筑文化、人文文化、商业文化等,这些都是街区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有文化,也是街区品牌构建的文化来源。因此,为了建设高质量的街区品牌,需要结合街区的功能属性及建设目标,提取街区最具代表性的文化,并对其进行可视化的转译,以图形、文字、符号、颜色、材质等要素表达街区的代表性文化,以多维的载体展现独特的街区风貌。而对于不同的街区文化类型,也需要采取不同的文化转译与视觉化表达的方法。

2.1历史人文元素的叙事性视觉表达

面对具有特色历史文化的街区,因为其“保存有真实历史信息的遗存和鲜活的真实生活,并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真实生活存在的建筑群、街坊等,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2],承担着延续地域文脉的功能,有凸显其特殊文化价值的需要,所以历史人文是其街区品牌建设中可提取的最具影响力的文化元素,也是最值得挖掘的基础资源。街区的历史人文元素包括历史背景、传统民俗、遗址古迹、名人事迹等,为了塑造丰满的街区品牌形象,不能只选取其中的单一方面进行展现,而要将共同构成街区形象的代表性文化元素串联,以叙事的方式进行视觉化的表达和呈现,建立能够传递特色历史文化价值的空间和载体。例如福建万科仓前九里的导视系统,其重要建筑节点的导视标牌都设计成了窗口的形式(图2),并且使用了邮票、邮戳以及人物剪影等元素对文化信息进行表述,让人们以更具代入感的方式了解该地区的历史人文;又如法国Metz的导视系统(图3),介绍性的文字信息被组合成屋檐的形态悬挂于建筑立面,经过阳光的照射,文字信息会投射在建筑物上,使得历史文化得到趣味且富有诗意的展示;以及杭州南宋御街上嵌于水泥墙中的老旧物件(图4),重现了人们记忆中的旧时场景,营造了怀旧复古的氛围。此类街区的文化转译与视觉化表达着重于对历史的回溯,对重要时间节点、事件作出符合其文化精神内核的叙事性视觉呈现,并针对街区的历史文化属性及内涵,渲染独具特色的文化街区氛围。

2.2建筑空间肌理与平面图形符号的融合呼应

由于街区的属性、功能及建成时期的不同,其内部的建筑风格、空间布局都别具一格,承载着街区独特的文化精神理念,也构成了多样的建筑文化,使得街区之间得以区别辨认。对于具有独特建筑文化的街区,在品牌建设的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其建筑空间肌理特性,聚焦建筑特色并以此为基础衍生平面图形符号,延续建筑语言及蕴含其中的街区文化,进行不同维度之间融合呼应的视觉化表达。以ZecheZollverein为例(图5),该建筑群原是德国埃森的关税同盟煤矿工业区,现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为了展示工业建筑独特的文化精神理念,其导视系统延续了建筑中使用的颜色和材质,形成了与建筑空间融为一体的视觉风貌;其地图的设计也使用了相同的材质,并以微缩立体模型的样式展现了区域的全貌,渲染了工业氛围。又如西来古镇的导视系统,其中地图的设计就是以该街区中古色古香的木质瓦房为基础(图6),衍生绘制了具有明确建筑形态的房屋,让街区独特的建筑风貌得到直接、强烈的展现。通过平面与空间紧密结合的文化转译与视觉化表达,让此类街区独特的建筑文化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塑造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街区品牌形象,同时也加强了街区品牌的可辨识度。

2.3商业文化理念的高效传播与标准化系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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