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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管理

文化艺术管理

文化艺术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

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二)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三)我国与外国间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

(四)属于文化交流范畴的其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第四条有关文物展览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必须服从国家外交工作的大局,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

(-)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部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

(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批准或不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中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活动的申请;

(五)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六)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

(七)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八)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九)其他应由文化部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本地区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经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报批、执行等事宜;

(四)批准或不批准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申请;

(五)批准或不批准本地区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申请;

(六)认定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七)审核并认定本地区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资格;

(八)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的活动情况;

(九)协助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十)其他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经批准的第七条第(四)、(五)和(七)项的项目,均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文化部对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十条下列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一)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厅(局)

(二)文化部认定的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本地区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部门和团体;

(四)文化部认定的有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机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有从事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经营场所(只限于来华项目)。

第十一条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本规定,在接受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立项申请的同时,根据申请单位的工作和任务性质、业务和组织能力对其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相应的从事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五)有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演出或展览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具备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营机构或经营场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提出申请。

(二)经营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进行初审,通过后,出具有效证明,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三)经营场所的资格认定,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办理。

(四)经营机构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资产使用证明、专业人员资历证明和财务制度文件。

(五)经营场所申请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

(六)文化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批天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合格者发给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经营活动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取得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凡不再具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其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资格。

第三章派出和引进项目的内容

第十六条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一)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二)宣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三)体现当今我国文化艺术水平的;

(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

第十七条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二)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三)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五)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六)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和风俗习惯的;

(七)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鼓励下列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优秀的、具有世界水平的;

(二)内容健康、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

(三)传统文明、民族民间的;

(四)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

(五)促进我国同其他国家间友谊的。

第十九条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低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二)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三)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干涉我国内政的;

(五)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

(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七)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八)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九)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十)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文化部对国际上流行,艺术表现手法独特,但不符合我民族习俗或有较大社会争议的艺术品类的引进,进行限制。此类项目不得进行公开演出或展览,仅供国内专业人员借鉴和观摩。

第四章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报批程序:

(-)项目主办(承办)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上述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文化部下达任务通知,各地方、各单位应认真落实。

第二十三条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由文化部确定任务,通知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具体实施;或由有对外文化交流资格的机构,通过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国与外国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必须由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对外经营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机构、场所或团体提出申请,通过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有隶属关系的中央或国家机关部委、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报文化部审批。

项目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与外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涉外非商业性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下列资料:

(一)主办(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二)活动团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名单等;

(三)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场次、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如出国项目,需附包括本条(二)、(三)项内容的外方邀请信或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第二十六条申报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方在确定外方经纪机构资信情况可靠之后,与其草签的意向书。

意向书的内容包括:

1.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国别、名称及所在地;

2.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团组的人员组成;

3.演出或展览场次;

4.往返国际旅费、运费、保险费、当地食宿交通费、医疗费、演出及展览场地费、劳务费、宣传费和生活零用费的负担责任;

5.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办法;

6.违约索赔等条款。

(二)涉外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三)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等;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五)文化行政部门对节目或作品内容的鉴定意见(世界名剧和名作除外);

(六)申报艺术团或展览团出国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州、市之间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杂技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展览交流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我国与外国友好省洲、市之间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杂技出国演出和跨出友好省、州、市之间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项目,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文化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杂技团携带熊猫出国演出,须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和林业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条携带其他珍稀动物出国或来国内展演,须按规定报文化部审批,办理有关动物检疫和进出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须按审批程序,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报到文化部。

第五章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或与外方签订有关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正式合同。

第三十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严禁买卖或转让项目批件。

第三十六条派出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国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二)在外期间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组织纪律;

(三)在外开展活动,须接受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的领导;

(四)禁止利用出国从事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之机,进行旅游或变相旅游;经营未经批准的商业活动;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活动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以劳务输出输入名义,或通过旅游、探亲和访友等渠道,从事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海关、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主办单位如需变更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内容,或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变更已经批准的意向书内容,须在活动具体实施前30天另行报批。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活动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派出或邀请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团组的;

(二)未经批准,延长在国外或国内停留时间的;

(三)未经批准,与外方签定演出及展览合同或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倒卖项目批件的;

(五)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演出或展览活动的;

(七)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一条对发生第四十条情况的部门或地区,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暂停对外文化活动等处罚。

文化艺术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断裂显性当代断裂士人精神

引言

在史学界,法国的福科提出一个疑问:历史将不再是不断完善的历史,不再是其理性不断增强的历史,相反,断裂现象似乎在不断的增强与出现,所以历史学应当寻找“非连续性”也就是所谓的“断裂现象”。同样,在中国的书法史中,“断裂”问题同样存在。

翻开中国文化这本“书”,书法艺术确是其中光辉灿烂的一页。但是无论是书法的技术性问题或是理论性问题都犹如渺茫星空,忽隐忽现让人捉摸不定。于是点鬼薄式的书法史、花名册式的书法史、家谱式的书法史著作,成为中国古典书法史的主流形式。虽然它分时分段,章节清晰,连续性意图的追求很明显,但由于缺乏一种宏大的大思想的连续,从而导致了章节的四分五裂,连续的脉络变得削弱甚至消失,缺乏一种“内在理路”[①]。直至近年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书法史》七卷本,仍然只是丛文俊在开史之前作的一总结擎领性的中国书法思想综述。

从这些线索和思想上看中国书法文化史,我们又多了许多可以研究的东西,它的前景似乎很大。可以分出许多的方向让思想总述,让书法史成为另外一种写法。

纵观上下几千年的文明,“书写”从未间断,但是思想文化的断裂与政治经济的影响必然波及中国书法文化的历史,而如何找到断裂点,以及给断裂后的社会进行什麽样的诊断,开出什麽样的药方却是前所未有的一个课题。

一断裂的涵义

葛兆光曾经说过:“断裂是与常规的轨道脱节,与平均的水准背离,它常常是在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上无法确定其来源和去向的突发性现象。”[②]我亦赞成此说,就如一列火车有它自己的轨道,但是由于比较特殊的原因,火车的车厢在运动的过程中与前面车厢脱节,于是后列车厢在这个轨道上慢慢停滞,以致于后人无法辨别其来源及去路。

书法作为一种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不论其处在什麽样的年代,都因为我们的书写工具、记录习惯、特别是文字的普遍使用而代代薪火相传。从最早的文字的产生到因记事的需要而延绵至殷商的如今学术界普遍认为比较成熟的甲骨文,经由占卜贞人的稳定传承从而发扬光大,最终于魏晋时代演进成为一种自觉的艺术——书法,经历了数百年,上千年的不息传承。而后在盛唐君主李世民的尊王的风尚下引领新时代的潮流,开宋元明清的连续之河!

然而,历史永远不可能那麽顺利的连续着,不管书法的自觉地传承,或是不自觉的延伸,在这种看似连续的外表下,“断裂”的内部现象却时常出现,少则数年,多则上百年。

在此,我对葛兆光的定义,再稍加补充:断裂是一种时间顺序上的文化断层;不连续,是一种逻辑上的文化失去现象。这样,似乎又了文化的连续性,连续似乎是一种不平常现象,而断裂才是一种平常现象。文化甚至在断裂后又不得不与原来的轨道相对接,重新发展下去。需要在传统的文化轨道上走下去的断裂文化,似乎在断裂口处驶入另一轨道,想追摹原来的目标,却不得不在不知不觉中变了味道。(当然这可能要受到裂口处各种各样的东西的影响,是它在吸收与消化后的一种变异。)

二中国书法文化史中的断裂现象

第一类:显性的断裂。

最明显的例子是宋朝初期的书法现象。由于常年的战乱和外夷的虎视眈眈,在宋代开国后很长的一段时期,书法都没有走上正规的轨道,甚至可说无暇顾及。就这样,百余年过去了,以至于欧阳修大声疾呼“古来书法之废,莫过于今”。那麽宋初书法为何如此颓废?首先,书法自实用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自觉的艺术样式之后,师生相传的道统一直未绝。即使像南北朝时的长期分裂板荡,“江左风流”也仍由羊欣、智永等人继承下来并传至唐代。五代的动乱,即发生在中原,而且数年就破坏一次,因此使这一绵长的传统遭到致命的阻隔。赵构《翰墨志》云:“本朝承五代之后,无复字画(即指书法)可称。”又云,“书学之弊,无如本朝。”都是有感于国初现状的深切悲叹。这也许是宋代书法积贫积弱的最大原因;其次,师资人才的缺乏固然是一个方面,而优秀的书法遗产遭到兵灾的破坏,更是不可挽回的损失。据《宋史》卷二十三本纪第二十三记载:“夏四月庚申朔,大风吹石折木,金人以帝及皇后、皇太子北归。凡法驾、卤薄,……太清楼密阁三馆书,天下州府图及官吏、内人、内侍、技艺、工匠、娼优,府车蓄积,为之一空。”唐人去魏晋未远,留存的名迹尚多,而宋朝经过五代的战乱浩劫,名迹已经大多散佚,只有相对稳定的十国政权还保留了一些,但是即使如此,最后也被统治者作为战利品收归内府,书法遗产的垄断与散佚,使得宋代书法要取得一丝进展,书法家付出的精力与物力比前代要多出数倍。再有,社会风气与政策法令的丕变,使得产生大书法家的土壤贫瘠不堪。[③]

由此可见,宋代的书法在起点上就先天不足。书法作为一门艺术,作为中华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它特有的发展规律,书法更重笔法的传承和艺术形式的借鉴,而社会的动荡与战乱,则是书法断裂以至不连续的直接原因。在这种类型的断裂中,书法艺术明显与传统脱节,脉络流传的通达性遭到了致命的破坏,文人士大夫在战乱过后的文化续接上无能为力。政治动荡,制度丕变,士人们已经无法顾及文化的连续了。

第二类:隐性的断裂。

㈠在书体演进中,古体文字的“隐退”。

例如:汉唐时期,篆隶先后成为古体,其文化与审美的意义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大篆的问题上,可以认定在唐时已然“失传”。丛文俊语曰:“在古人心目中,小篆是从造字到全部古体的缩影,它所承载的文化与审美信息远远超出其书体样式本身。”从这一段话来看,大篆被作为古文字的一种在汉唐时期已经失去了它的全部地位,而这种书体的失传与消失不能说不是一种书法文化意义上的断裂。同样,早在先秦时代,古蝌蚪文与鸟凤虫书确也存在同样的命运。每一种书体的隐退,不就是一种断裂吗?

㈡唐代“王书大统”独尊的现象。

唐太宗“尊王”,评之为尽善尽美,古今第一,是迎合久经动乱,初具安定的社会心理,也是文治的需要。而其之所谓“献之虽有父风,殊非新巧。观其字势疏瘦,如隆冬之枯树,览其笔踪拘束,若严家之饿隶。其枯树也,虽槎枿而无屈伸;其饿隶也,则羁赢而不放纵”云云,正是这种文治社会下的需要。尊王羲之书法,则是以损害其他书法——特别是王献之书法——的自由发展为代价的,。王献之书法逸气过父,独领南朝,开唐代狂草先河,但是,由于唐太宗独尊“大王”,使这一倾向严重受挫,终难以跻身庙堂,无以发扬光大。[④]

㈢大文化的“断裂”导致的书法文化的间接断裂。

所谓“大文化”,实是指书法文化所处的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而言的,它是书法文化得以生存发展的先天土壤,是书法文化能够自由壮大的先决条件。大文化的存在与否或断裂与否,直接导致其中的子文化的存在与传承。

中国有句成语:“皮之不存,毛之焉附”亦即此意。一个民族的文化,始终跳动着该民族灵魂的脉搏,以巨大的向心力凝聚着民族成员,因而文化的认同与流传继承是民族认同的核心。大文

化如果断裂,甚至灭亡,对于整个民族来说,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无怪乎有人说:“欲灭一国,先灭其文化。”这种说法虽然过分夸大了文化之作用,但可以看出文化在社会历史的地位是多麽重要。

书法文化作为“大文化”背景下的子文化,随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兴衰呈现有规律的起伏现象。明代中叶以来,在宋时已经逐渐出现并形成的商人地主、市民阶级更加确定。表现在哲学上,首先是从李贽到唐甄许多进步的思想家,作为一股反儒学的异端出现,具有现代解放因素的民主思想,具有市民资本主义的性质。再有是从张载到罗钦顺到王夫之、颜元,虽以儒学正宗面目出现,但具有更多哲理思辨性质,有某种总结历史的深刻意味[⑤]。表现在文艺上,为一种合乎规律性的反抗思潮,更加注重世俗人情。李贽的“童心说”、袁中郎的“性灵说”、徐渭的“真我说”,皆提倡讲真话,反对一切虚伪,矫饰,为个性的性灵解放铺平了道路。特别在书法领域,像徐渭、倪元璐、王铎、黄道周等等一大批书家都把自我的精神追求寓于书法之中,开一代风气。然而,历史的进程远非直线,略一弯曲即是数十甚至于百年,晚明进步思潮在清代遭受到挫折,不但没有发展,而且在保守、反动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政策下受到全面打击,甚至消失殆尽。从社会氛围、思想状貌、观念心理到文艺、书法的各个领域,都在倒退性的严重变异。突破传统的解放潮流完全萎缩,有清一代又是一片全面的、僵化的复古主义、禁欲主义、伪古典主义[⑥]。

很难想象,如果晚明的文艺在清代继续发展,它将会开出多麽典雅骀荡的艺术之花。从某种程度上说,清代所造成的历史文化演进的“断裂”,严重阻碍了书法艺术的发展。

三当代中国书法文化的断裂现象

文化,粗略言之,可划分为技术体系和价值体系两极[⑦]。而在书法文化中,其作为中国人的本土文化、特色文化,其技术体系与价值体系也随着中国文化的演进,内涵不断丰富与扩展。现将其技术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发展大略追述如下:

文化的发展总是受制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先民们在解决了衣食住行的物质生存条件的同时,也创造了汉字,而汉字正成了书法成为艺术的第一硬件。除汉字外,书法所需的硬件还有笔墨纸砚等工具材料。在借助了以上的物质硬件下,中国书法才有了关于书体的演进与笔法、字法、墨法、章法等书写技巧的完善。这种延伸的起点以及变化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以及衍生的各种新问题,我都将其归属于技术体系。

上古时期,夏、商、周三代先后定都于中原,汇聚成华夏文明。西周礼乐文化所代表的宇宙观和秩序感,以及由此散发出来的人文精神和社会价值,形成以后三千年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范式。孔子思想因于周礼,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思想,自此,无论个体小国或是泱泱大国,都被伦理秩序融为一个整体,各种文艺形式都被赋予教化的功能。[⑧]《论语·述尔》所载孔子“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之语,是每一个士大夫从艺自觉遵循的原则,由此可了解中国文化艺术的精神的本质,进而掌握中国书法艺术的精神本质。

如上所述,书法艺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子文化,在其发展成长演进的过程中,其价值体系与技术体系在很早就已经同时并举了,并且其艺术本质就与人格外化相互联系,作为最具有活力的因素,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

但是,当代书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冲击。

首先,支撑书法艺术的创作工具和载体遭到了灭顶之灾。上世纪初,硬笔的引进致使毛笔退出社会生活,而到世纪末则又以电脑键盘替代了手工书写,再加以文言文的“隐退”,废除汉字,汉字简化、拼音化,直接导致书法所依靠的硬件体系近于崩溃。

其次,当代书法艺术所依据的传统文化的土壤贫瘠不堪。在二十世纪初期,许多人都将中国落后的原因追溯到传统文化的“落后”,由对政治文化的逆反波及到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到六十年代,“”有一次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洗礼”,使得书法文化的生存土壤又遭受了扫庭犂穴的毁灭,以待人几乎堕于文盲文氓之溷。接着,“改革开放”大潮席卷了中华大地,现代文明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使得文化传统兼具了继承性与变异性;中国社会要向西方看齐,中国文化亦必受其改造。西方文化的涌入,使得中华“大文化圈”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与冲击,外夷文化入侵到我们当代“无传统文化积淀”的新生代中。可以说,在“高势位”文化入侵后,随着近百年来政治经济的变动与融合,中国“大文化”各层面都在发生转型。这种转型,直接使书法子文化在大文化圈的激变复杂的断裂与连续下,呈现出“文化缺失”或“文化断裂”现象。

最后,伴随着毛笔和文言失却社会基础的同时,书法在当代最终丧失了它的接受主体——大众。在古代,上至君王,下至百姓,皆是笔墨纸砚,毕至案头,终日赏玩,“书写”融入生活。但是当代书法活动却蜕变为一种仅为少数人从事的艺术活动,其负面却导致“笔墨泛滥”,书法丧失评价标准;而从废除汉字、简化汉字到走拼音化道路,直接阻断了书法作为精英文化与大众的亲和力;再加以文言文的隐退,不只是造成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典籍阅读的困难,更是使人们对书法表现形式隔膜化[⑨]。当代能够欣赏读懂书法作品的普通大众已是少之又少,形成了书法接受主体的“断裂”。

的确,当代书坛已经步入“展厅时代”。而“展厅时代”已经完全不同于古时文人雅集式的书法交流,为了片面追求“展厅效应”,创作者失去了书法艺术精神和自我精神的依托,为了创作而创作,为了技法而技法,从形式到形式,从形式感到视觉冲击力,无所不用其极,而且愈演愈烈,完全一种“制作化”“装饰化”。梁培先先生曾说:“将书法纳入到视觉艺术的行列,书法极有可能沦为一种黑白的抽象画——这意味着(书法)自我艺术身份的丢失,而一旦自我艺术身份丢失,就必然引发连锁反应,诸如与文化本源之间关系断裂、文化身份的模糊不清等重大问题。”[⑩]断裂一词,真可谓是击中要害。当代书法艺术的发展,致使书法创作者与书法理论者分工愈加精细,结果使得书法理论者过多地关注理论,而缺乏技法锤炼,而书法创作者更多地关注技法,关注作品的视觉冲击力,而不注重文化修养的提升,这样的后果直接使当代书法人对于书法本体意义上的哲学依托、价值寄托与书法的书写性缺乏相应的关照,从而导致了技与道的分离,导致了书法文化的人格化断裂。

结语

在传统文化中,书法艺术呈现出独特的光芒,即使是“断裂”,文人士大夫也力求上溯传统,与之对接,以弥补文化上的“不连续”,使文化能够发展下去。然而,当代文化断层的因果链条导致我们这一代人的失忆、错位与误解。当我们重拾传统经典的时候,我们的心态是何等的感慨与悲愤,一面是为孳乳着我们的“神貌不合”的“断裂”文化而发出的无奈悲叹,一面又要为这个断裂的社会、异化的人生拨云见日,沿着前人断裂的历史向前“接着写”下去。

宋代黄庭坚评品苏轼书法为宋朝第一,除了“笔圆而韵胜”以外,就是“挟以文章妙天下,忠义贯日月之气。”黄庭坚《书缯卷后》语:“学书要须胸中有道义,又广之以圣哲之学,书乃可贵。……士大夫处世,可以百为,唯不可俗,俗便不可医也。或问不俗之状,老夫曰:难言也。视其平居无异于俗人,临大节而不可夺,此不俗人也。”从以上语句中我们可以看出黄庭坚对于习书的态度。对于某人来说,其完整的人格不外有二,一是胸中有道义,二是要有圣哲之学的滋润与熏陶。缺一而不全也。此种士人的高尚之气质也是书法文化得以传承的重要原因。

然而当代

这种士人精神却衰落了,这直接导致了士文化的衰落和书法文化传统的断裂。当代的书法人需要批判的精神与独立的意识,需要对书法文化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甄别能力,更需要把书法文化精神在当代社会中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①余英时,《清代思想史的一个新解释》,收入余英时《历史与思想》,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一九七六年,一九九二年。②曹宝麟,《中国书法史宋辽金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③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④李泽厚,《美学三书》,天津社会学院出版社。二OO三年十月第一版。⑤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思想史的写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⑥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二OO三年第二版。⑧吴振锋,《文化断裂中的文人书写》,《书法》杂志,二OO六年第八期。⑨梁培先,《改造与失衡——试析形式结构对当代书法创作理论的影响》;《全国第七届书学讨论会论文集》,黄河出版社,二OO三年五月。

[①]余英时,《清代思想史的一个新解释》,收入余英时《历史与思想》,第一二四,一二五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台北,一九七六年,一九九二年。

[②]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思想史的写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十、十一页。

[③]曹宝麟,《中国书法史宋辽金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第二,三页。

[④]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第九页。

[⑤]李泽厚,《美学三书》,天津社会学院出版社。二OO三年十月第一版。第一七O页。

[⑥]李泽厚,《美学三书》,天津社会学院出版社。二OO三年十月第一版。第一八一页。

[⑦]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二OO三年第二版。第十六页。

[⑧]丛文俊,《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江苏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十月第一版。第十三,十四页。

文化艺术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化艺术档案;重要性;数字化管理;对策

由于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将档案管理的普遍性与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结合,实现有效的统一,才能实现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的有效性、科学性、规范性。但是,在现实基层档案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因为县市经济不发达、艺术档案管理缺少资金、管理人员素质及能力不高等因素,导致各地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与建设工作层次不齐,无法将当地的档案资源有效利用起来,长期以往,不利于我国群众文化事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概述

(一)建立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的重要性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上千年的历史,在这些历史传承中祖辈创造的不少艺术典藏代代相传。但是,这种文化的传承免不了会丢失或者是被扭曲,故而建立群众文化艺术档案,实现科学管理,不仅可以弘扬民间艺术文化,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也是保护我国无数文化艺术工作者劳动结晶,同时,为当地文化打造出一张独特的名片,便于指导后世繁荣的群众文化艺术。

(二)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的特性

基层群众文化艺术从其表现的形式看,它是将各种文、形以及声等形态综合在一起。因此,其特性就决定了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材料表现出来多样性、综合性、现场性[1]。比如,在举办社区广场的文艺演出、音乐会等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时,需要从多角度、多方面收集文字、剧本、乐谱、现场照片、录音以及录像等资料,来突显当时的动态和气氛,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这也体现出了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的多样性、现场性以及多样性,如此文化艺术档案才具有保存的价值。

二、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档案管理意识

由于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绝大多数是针对人事档案,随着这些年我国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增多,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数量也出现井喷式增长,急需对其进行有效的归档,以便于对日后的学习文化交流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2]。但是,人们对于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的意识却较为滞后,诸如文化站这样的群众文化管理部门不屑于整理相关的群众文化活动。

(二)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偏低

档案管理包括了整编、分类、编号等,会涉及到大量的数据与资料,因此,它是一项相对繁杂的工作。而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借助网络技术,可以大幅度提升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的办公效率与水平。显然,眼下我国基层社区资源匮乏,硬件配置不足等导致在档案管理工作方面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档案管理人员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在我国档案管理是一个相对比较冷门的专业,众多高等院校每年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数量非常有限,同时,在这样的背景下,绝大多数的名牌毕业生都会选择在较大的城市从事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而不愿去基层,真正参与和接触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而且,艺术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在基层这样的人才匮乏,导致档案管理的效果不佳,工作效率不高。

三、改善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档案管理意识

通常,群众文化艺术档案产生涉及到组织单位领导和从事艺术活动的广大民众。尤其是开展艺术活动的组织者和单位负责人,他们是艺术档案产生的源头,一旦他们意识淡薄势必会导致大量文化艺术档案的缺失[3]。反之,强化这些人的档案管理意识,还可以让他们宣传督促群众重视艺术档案的价值。同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确保软硬件的建设,逐步完善各项艺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业务培训

档案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自身的整体素质直接决定了群众文化艺术档案中的案卷质量。不过,眼下人才管理匮乏的现状难以改变,因此加强对现有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他们的计算机水平和自身修养势在必行。保障每个人能够会写、会摄、会处理相关资料,同时还能够积极主动向先进单位学习交流如何实现文化艺术档案工作信息化。

(三)实现数字信息共享

信息时代,通过计算机与数字化管理,将收集整理和开发的艺术档案信息及时发送传播出去,让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实现在网络上自由检索、查询、下载等,就可以让原有的分散孤立的信息实现高度共享[4],及时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有效贯通各乡镇、村落艺术档案信息。这样,通过网络、电视以及展览等形式,联合社会力量,进行艺术宣传,让群众文化艺术档案在推动文化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它涉及面广泛、专业性强、内容多样,在信息时代下如何尽早完善其管理制度,使其规范化、标准化,需要广大的群众与文化建设工作者携手共同努力。在此过程中需要兼顾艺术档案的特殊性,改善创造艺术档案数字化管理的软、硬性环境,培养高素质与技能人才,才能使得艺术档案管理工作适应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洪梅.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妇女(下旬),2014,08:253.

[2]陈慧蓉.浅谈群众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及利用[J].经营管理者,2014.

文化艺术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艺术院校 文化产业管理 SWOT分析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在英、美、德、日等西方国家高校,虽然不直接称“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但艺术管理、文化与媒体管理等相关专业也仅开办30多年。目前文化产业管理这个新兴专业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中外教育同行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中,做好专业建设意义重大。

一、我国文化产业人才需求状况分析

目前,我国总体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只有1200万人,只占总人口的1%左右;而美国纽约文化创新产业从业人员占总人口的12%。人才缺位已经成为中国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的桎梏。为了弥补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中的人才缺口,至今国内已经有上百所高校开设了与文化产业有关的专业。但是,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相关人才,与国外相比明显有质与量的不足,而现在仍在受教育的学生数量虽多,但在校园内受到的教育与企业并不接轨,因此文化产业教育需要调整。

面对文化产业人才短缺和高校相关专业实践匮乏、就业艰难的情况,国内许多企业逐渐采取与国内高校联合的方式,通过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的双向交流制度进行创意人才的培养。也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内高校纷纷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从2004年起一些综合性院校、艺术院校和师范院校陆续开办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目前全国已有100余所院校开办此专业,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专业之一,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定位不清、特色不明、师资缺乏、人才培养模式低效等问题。

二、艺术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SWOT分析

在我国,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艺术类院校大约有20余所,这些艺术院校开办文化产管理专业既有明显的自身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尝试通过SWOT分析,探讨艺术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优势、劣势以及机会和挑战,以此试图找出该专业的未来发展道路。

1.优势:艺术专业特长优势

根据2012年国家对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其中与艺术行业相关的占到了50%以上。这就说明,艺术类人才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艺术类人才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各大艺术院校和普通高校中的艺术学院。众所周知,艺术人才的培养相较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费用。一般来讲,艺术院校学生在进校之前大多具有一定水平的艺术特长,有的是从小就酷爱艺术,学习艺术,在艺术氛围的熏陶下长大。因此艺术院校的学生大多在艺术方面有所擅长。进校以后,虽然他们学习的是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但是在学习文化产业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又可以在学校接受正规的艺术教育。经过几年正规的本科教育之后,艺术院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毕业的学生明显在艺术领域拥有更多、更清晰的艺术品辨识知识,对于今后从事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工作具有较大的优势。

2.劣势:文化理论知识欠缺

与上文所提及的优势相对应,艺术院校学生的劣势也在于文化课知识不足。艺术类院校学生的文化课分数普遍偏低,很多学生到了高中就直接进入艺术班,强化艺术特长,为每年年初的艺术招生考试做准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文化基础知识的学习。然而文化产业这一领域除了需要一定的艺术基础,更重要的是要对社会、文化深刻的理解,以及丰富的社会知识,从而具有独立的、有创造性的思维。未来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是那些既通晓社会文化发展又在文化艺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较大兴趣的综合型人才,而不是只掌握某一种艺术技能的人。因此,对于艺术院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讲,基本的社会科学理论素质有待加强。

3.机会:国家文化产业相关人才缺乏

近年来,国家陆续了《中共中央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纪要》等一系列着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文件。这些不但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文化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得到扩大,随之也使得市场上的文化产业管理类人才出现较大缺口。目前,文化市场中的人员有很多未经过专业教育或训练,其中一些是从相近行业转过来的,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还有一些是个人对这一领域比较感兴趣,但没经过相关学习。当然这在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是很必要的,但是我国未来文化产业如果想持续稳定发展,则需要大量的经过专业学习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专业型人才。这就为艺术高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4.挑战:核心竞争力不足

机会与挑战往往是并存的,在市场需要大量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同时,我们也会发现,目前我国的文化市场中需求的人才不外乎以下几类。一是专业技能型人员,如动漫设计、后期制作、专业表演等类型的人才;二是负责项目运营的人员,如项目策划、市场运作等;三是市场宣传营销类人员,如公共关系、宣传营销等;四是其他辅人员,比如艺人助理、文化公司行政人员等。目前这四类从业人员除了专业技能型人员以外,其他三类并没有很多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学生存在其中。当然这其中有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开办时间较短,毕业生较少的原因,但是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市场需求并不一定需要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生来满足,很多经济管理、市场营销、广告专业的学生或者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同样可以胜任,专业的可替代性非常强。从市场选择的角度来看,就业市场就近选择一些性价比高的相关人员,而并不一定会特别选择专门学习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因此,如果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核心竞争力,那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在进入就业市场的时候就没有比其他经济管理或是人文社科类学生较为明显的优势。

结语

基于以上对艺术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SWOT分析,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专业的特色发展,以应对国家和市场对于文化产业管理专门人才的需求。首先要发挥艺术类院校的特长,注重艺术特色,加强学生艺术素养。同时,在艺术学院学科特色基础上,强调多学科的专业基础。其次,加强艺术与产业有机结合和艺术素养与现代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实验室与工作室的功能,加强学生技能培养和项目实践的能力。最后,注重实施“学科基础+专业技能+项目实践”的教学机制,以艺术人才的社会需求为导向,打造复合型的“跨学科的专业基础、交叉性的实践课程、最前端的信息技术、产学研项目实践”的文化产业管理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文化艺术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艺术管理;文化产业;作用;发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艺术文化产业的发展已经提高到了一定的战略高度上,而怎样真正实现并且提高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核心因素便是要注重文化艺术管理作用的发挥[1]。文化艺术的管理是以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理论为基础,在对各类艺术的种类和特点进行总结之后依据市场的反应进行的管理活动,要想更好地进行文化艺术管理,需要对其理论知识进行深入地研究,并根据理论知识不断深化实践的力度,不断进行实践摸索,才能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1文化艺术管理的概念及作用

1.1文化艺术管理的概念介绍

文化艺术管理就是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全方面的控制,加入人为的因素使其能够呈现出预期的结果,该管理以文化为基础,强调人的能动作用以及团队精神、情感管理[2-3]。文化艺术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达到更好的艺术效果对文化艺术进行全方面管理的过程,能够为文化产业创造更多盈利性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物质和精神文化的追求,也能够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艺术的审美。

1.2文化艺术管理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

目前来说,文化产业随着经济发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其发展可持续性和系统性都不足,因而,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问题,例如文化产业从业企业较少,且较为松散,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而且,产业较为小众盈利能力较差,缺乏经验引导极易走入发展瓶颈;大部分文化产业生产销售的艺术品不能满足大众对艺术的追求等。文化艺术管理则能够规范文化产业的管理,为文化产业确立发展方向,并为文化产业提供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系统化的管理办法。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提是提高文化艺术的作用,只有文化艺术管理能够打破以往传统文化产业的束缚,通过对文化产业的规划使文化产业科学发展,进而提升竞争力,获得更加平稳、高效的发展路径[4]。一方面来说,文化艺术管理丰富了管理工作重点内容,通过优化科研项目经费,健全了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和基建办公环境,同时也为文化产业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建立相关的研究基地和课题项目推动文化产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使文化产业的发展由量变上升为质变;另一方面,文化艺术管理强化了文化产业的学术价值,深化了文化产业的服务大局意识,加强了文化产业在产品上的原创性和开拓性研究,使文化产业的时效性科研成果更深层次地彰显文化产业的价值,为推动文化产业迈上新的发展台阶打下坚实基础。

2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文化产业简单来说就是不同于其他产品销售的盈利性产业,用来盈利的产品是具有一定艺术性质的产品[5]。目前我国文化产品大多都是不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对于文化艺术的追求的,而且现在进行文化艺术管理的人员大多都是由企业的领导人,或是文化艺术领域的创作者进行转型的工作人员,这就使得工作进展的不尽人意,使得文化市场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现在的文化艺术的发展趋势,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2.1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我国的文化产业兴起和发展时间较晚,因而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对文化产业的规范化运营缺乏基础的认识和重视。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较少,规范文化产业市场的制度法规也较少,导致文化产业市场较为混乱,缺乏正常运行的秩序和良好的环境保障。除此之外,文化产业企业内部也缺乏对流程、运营规范性的制度文件,而且很多管理人员的思想都比较传统,无法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做出及时的转变,就使得产业的发展受到了影响。

2.2相关管理人员权责不明且管理能力不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现在的大背景下,文化产业的重要性也就日渐显现出来,现在的发展局势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机会,但是想要更好地发展就需要加强文化艺术管理,目前在任命管理人员上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很多管理人员都不具备比较专业的业务能力,就使得整个产业的发展并没有得到很大的发展[6]。目前的文化艺术管理在任命管理人员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很多管理人员都不具备专业的业务能力,不利于产业的发展。现在文化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视对创新型理念的应用,对于管理人员的需求也比较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如果不能够及时转化观念,会极大程度上影响工作的效率。

2.3缺乏具有艺术性的产品

文化产业简单来说就是不同于其他产品销售的盈利性产业,用来盈利的产品是具有一定艺术性质的产品。目前我国文化产品大多都不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对于文化艺术的追求,而且现在从事文化艺术管理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由企业的领导人或是文化艺术领域的创作者转型而来,使得文化市场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现在文化艺术的发展趋势,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3文化艺术管理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运用策略

3.1转变文化艺术管理理念

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博大精深,传统的文化思想一直在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活。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人民接受到来自不同国家的外来文化,对于这些文化没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文化的根基,使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要加强对文化艺术的管理,利用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对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进行实际性的管理,真正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利用微博、微信、QQ、电视、报纸等渠道分享一些软文、宣传语进行文化艺术管理概念及重要性的宣传,或者组织一些专题培训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重视程度、通过一些文化艺术下乡活动加深民众的认识。

3.2创新丰富文化艺术产品种类

缺乏符合大众审美和艺术性的文化产品是文化产业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也是企业无法盈利、获得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文化产业应该及时对这种情况进行改善,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工作,利用面对面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消费者对于市场产品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引进具有创新能力或者文艺细胞的人才开展产品创作工作。还要选择更加优良的宣传团队和管理团队对产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宣传,为产品提供更加合适的销售方式,进而使产品得到消费者的喜爱。除此之外,在进行文化艺术管理时要积极调整相关产业管理机制,选用更加专业的管理人员对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安排,充分提高文化产业相关运营企业的效率和收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奥运会吉祥物采用征集、综合评定的方式择优、择新意选择就是为了创新文化艺术产品。

3.3落实文化艺术管理

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博大精深,传统的文化思想一直在影响着我国人民的发展,但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人民在不断地接受来自不同国家的外来文化,对于这些文化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就会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破坏传统文化的根基。不能够很好地维护传统的文化底蕴,就会使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要加强文化艺术的管理,利用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对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真正地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进行文化艺术管理时要积极地进行企业管理机制,选用更加专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安排,充分提高企业的效率和企业的收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西方文化的发展经验来看,进行有效的文化艺术管理工作能够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也应该及时转变现有的文化艺术管理方式,结合传统文化,根据现在文化艺术的发展趋势摸索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艺术管理方式。例如加强对与传统文化艺术的重视程度,进出口的产品可以增加一些国画或是油画等艺术产品,还可以构建书画爱好者的分享平台,由此来给大众增加接受文化信息的机会,进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3.4引入先进管理方式

合理利用国家政策能够使文化艺术管理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能够加强企业对于文化艺术管理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文化竞争力,促进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方式,从国家到企业都设定专门的文化艺术管理机构,明确各管理人员的权责,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并依照本国国情不断创新文化艺术管理方式,使其能够更加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艺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