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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开题报告

护理开题报告

护理开题报告范文第1篇

  护理专业的开题报告范文【1】   一、设计(报告)研究意义

  该病例是本人在实习期间感受最深刻的一个患者。该病症病情复杂,病情较重,并且较为难护理容易复发,患者出现发烧、剧烈咳嗽、呼吸困难,是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和相应临床表现的综合征。

  该患者临床治疗多以退烧,止咳,抗感染补液,减少痰液分泌,对症治疗为主,同时配合氧疗、改善呼吸功能、心理护理等实施有效的综合护理办法,高质量有效的护理对改善患者病情,有效抢救生命使患者转危为安至关重要,本课题(报告)研究对减轻患者痛苦、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具有重要意义。

  二、设计(报告)主要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

  (一)主要内容

  1.小儿肺炎患者的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2.针对患者剧烈咳嗽咳痰、呼吸困难、发烧等综合护理办法对提高肺炎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

  (二)预期目标

  针对患者具体病情给予吸痰吸氧、止咳、病情观察、生活护理及心理护理等综合性护理干预,促进患者舒适、减轻患者痛苦、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进一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三、设计(报告)的研究重点及难点

  (一) 研究重点

  肺炎患者临床护理干预方法与效果观察

  (二)研究难点

  针对肺炎患者吸痰的操作方法与效果观察

  四、设计(报告)研究步骤(进度安排)

  起止时间 阶段内容

  ① XX年7月~8月 选题与科研设计(含报告开题)

  ② XX年9月~12月 查阅与收集整理资料

  ③ XX年1月~2月 报告写作、完成初稿

  ④ XX年3月~5月 反复修改后定稿、准备答辩

  五、指导教师意见(是否同意开题)

  签 名:

  年 月 日

  护理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2】   1.研究目的和意义 随着围产医学的发展,孕产妇的心理保健已成为围产保健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妊娠虽然是发育年龄妇女一种正常、自然的生理现象,但对孕妇来说,终究是一次巨大的生理改变和心理应激过程,她们在经历怀孕、分娩、产后恢复及哺乳等一系列生理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心理、生理的改变。孕妇积极的心理反应有利于胎儿发育和分娩过程,而负性心理反应会使心理活动失衡,导致神经活动和内分泌失调,不同程度地影响妊娠结局及母儿的安危。因此,正确把握待产妇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护理,是确保待产妇顺利分娩以及产后恢复的重要工作。

  2.目前该选题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近几年,随着对分娩期精神卫生方面研究的深入,人们已经从单纯的产后抑郁认识到整个围生期焦虑和其他心理问题,并提出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目前研究表明围生期的主要心理问题包含焦虑、恐惧;陌生、孤独;沉重、抑郁;人际关系敏感、躯体化症状和睡眠障碍。

  产生上述心理问题的原因大致包含以下几点:产痛;矛盾与痛苦;孕妇的性格;大部分孕妇缺乏妊娠生理知识;家庭及社会支持系统以及其他因素。

  目前采用的护理干预模式包含IKAP健康教育模式-即信息(information)-知识(knowledge)-信念(attitude)-行为(practice)模式和自我效能理论(CBSEI)模式。按照不同的干预模式采用不同的干预方法包含产前干预(健康教育)和产时干预。

  3.研究内容(内容、结构框架以及要突破的难点)

  研究内容:

  (1)对孕产妇产生的心理问题原因进行分析

  (2)针对孕产妇产生的心理问题做相应的护理干预

  技术关键问题:通过观察、交流、与家属沟通了解孕产妇的心理状况,分析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作出相应的护理干预。

  4.研究方法、手段研究方法:运用护理心理学手段,在进行护理过程中,通过亲切交流。了解她们的思想状况,了解她们对妊娠、分娩生理常识的掌握情况,以便在分娩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护理。

  研究对象:某医院产科的**例孕产妇。

  5.研究计划(1) 通过观察、交流、与家属沟通了解孕产妇的心理状况,并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护理开题报告范文第2篇

1.1研究方法对医院入选护士进行匿名问卷调查,给予统一指导语,研究对象独立填写完毕后,当场收回。本次调查问卷发放396份,收回有效问卷369份,有效回收率为93.18%。

1.2统计学方法原始数据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应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描述性统计采用均数,标准差,频数、百分比等描述。两组间比较采用Mann-WhitneyU秩和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H秩和检验,相关性分析采用Spearson相关分析,多因素分析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本组研究对象年龄20~47岁,平均年龄(29.98±6.13)岁,工作年限1~27年,平均年限7.85年。性别:女365名(98.9%),男4名(1.1%);护士所在科室:内科91名(24.7%),外科24名(65.3%),其他科室37名(10.0%);学历:中专6名(1.6%),大专136名(36.9%),本科221名)(59.9%),硕士及以上6名(1.6%);职称:护士112名(30.4%),护师180名(48.8%),主管护师77名(20.8%);职务:护士359名(97.3%),护士长10名(2.7%)。

2.2报告意向情况对报告意向总得分进行正态性检验,P<0.05,为非正态分布。统计结果显示,报告意向问卷的得分范围为3~15,报告意向总得分的中位数为14,P25为12,P75为15。

2.3报告障碍情况

2.3.1研究对象的报告障碍得分情况报告障碍问卷的得分范围为25~80,对报告障碍问卷的各条目分别进行描述,将研究对象对报告障碍问卷各条目的认同度划分为三个水平,分别是不同意(包括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和同意(包括非常同意、同意),369名研究对象认为对其报告护理不良事件阻碍最大的五个因素,即同意率在30%以上的条目见表1。

2.3.2开放性问题描述报告障碍问卷中,条目23为开放性问题,调查其他可能影响研究对象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的因素。归纳如下:①对于护理不良事件责任人处罚过重,如经济处罚;②没有意义,对今后的护理工作没有太大的积极作用;③怕记录在人事档案中;④怕同事或上级对自己有负面看法;⑤怕与患者之间产生纠纷。

2.4报告意向的影响因素分析

2.4.1不同特征护理人员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比较报告意向总分作为因变量进行一般资料中的分类变量的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研究对象的年龄、工作年限及职务的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4.2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与报告障碍各因子的相关性分析Spearman相关分析结果显示惩罚性文化、报告意义与报告意向呈显著相关(P<0.05)。

2.4.3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的多因素分析报告意向总分作为因变量,单因素分析有显著性意义的年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惩罚文化和报告意义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进入回归方程的因素为年龄、工作年限、惩罚文化和报告意义,见表4。

3讨论

3.1肿瘤科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现状本研究护士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总得分的中位数为14,对不良事件的报告意向较高,与田欢欢等的结果基本一致。一方面医院越来越重视护理不良事件的管理,大多数护士都知道护理不良事件需要上报。另一方面患者及家属对肿瘤科的要求更高,使得肿瘤科护士更为重视护理安全。

3.2年龄、工作年限影响护士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意向研究结果显示年龄和工作年限与护士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意向呈正相关,护士的年龄越大,工作年限越长,其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意向越高。另有报告[3]也指出护龄越高,护士对不良事件的认知度越高,上报率就越高。说明临床经验对不良事件识别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肿瘤科工作量大、重症病人多、专科操作多,较长时间的临床工作使肿瘤科护士的工作经验较为丰富,沟通能力较强,安全意识较强[5]。同时,大多高年资的护士为护士长或协助护士长做部分的管理工作,其报告认知高,感知的报告意义也高,促使其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因此,开展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工作年限护士的护理安全知识培训,从而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和不良事件的报告意向。

3.3医院的惩罚文化影响护士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研究显示报告障碍中护士同意率最高的五个条目均属于惩罚文化,护士感受的惩罚文化越重,其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越低。研究对象在开放性问题中也多次提到“惩罚”、“处罚”等关键词,再次印证惩罚文化影响护士的报告意向,与国内王玉艳、方良玉等分析结果一致。分析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虽然医院已实施非惩罚上报机制,但研究对象仍受长久以来的惩罚性机制影响。哈佛大学Leap博士提出,发生错误后担心被惩罚是当今医疗机构内患者安全促进的唯一的最大障碍。建议医院加大力度推广非惩罚性文化,从而使相关管理者和护士正确看待不良事件的发生,避免对责任人的不同形式的惩罚。二是医院实行逐级上报的报告系统,这种系统外界比较容易获取报告者的信息,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难题。Karsh等也指出,报告障碍之一在于医护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匿名性缺乏信心。因此,提供较少的个人身份信息,使得报告者的身份无法被识别是促进医护人员进行报告的首要标准。建议建立较强报告系统的匿名性和保密性,有利于提高护士的报告意向。三是管理者在分析不良事件时,更多的分析个人在护理过程中的缺陷或个人责任等,很少研究当事者的心态、客观因素等。有研究表明,医护人员认为因不良事件受到惩罚的配置不公平或不恰当直接影响其报告意向。因此,建议医院应用更为合理、科学的分析方法评析护理不良事件。

3.4护士感受的报告意义影响护士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意向研究结果显示护士感受的报告意义越低,其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意向越低。研究对象在开放性问题中多次提到“没有意义”、“无影响或影响小而不用上报”等关键词,也再次表明报告意义影响研究对象报告意向。分析原因可能有二个:一是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后,管理者反馈信息只是统计数据,没有深入分析如何规避差错,因此护士不能从反馈中提取到有效信息,不能获得学习与进步,进而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的意义提出质疑。建议医院从护理不良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改进相关制度,及时反馈,避免类似护理不良事件的再发生。二是护士“认为对患者无影响或影响小而不用上报”。潜在漏洞或无伤害的护理不良事件具有隐蔽、动态的特点,当事人不报告,其他人事后很难发现。但这类不良事件可以挖掘更多的临床护理风险,也正是护理差错、事故的源头。护士未明确理解护理不良事件的范畴和报告意义而影响其报告意向。建议医院进一步明确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范畴的同时,对护士进行定期、定向培训或借助案例分析提高护士对护理不良事件的认知水平、明确其报告意义,提高其报告意向。

4小结

护理开题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护理安全; 风险管理; 护理不良事件

Design and Applying of the Analysis Report for Safe Nursing Events/LAI Xiao-fan, HAN Wei-li, SUN Li-min.//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3,10(15):085-087

【Abstract】 Objective: To design and explore the applying effect of the report for safe nursing events. Method: To Use the principle of predictive risk management and the non-punitive report system for adverse events, scientific design and apply the nursing safety events analysis report. The potential nursing safety hazard and adverse events were analyzed by Nursing Quality Management Committee per month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mode of root cause analysis, then summed up the experience and put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advice. Result: The nursing qualities were grasped and the nursing safety hazards were found by nursing department timely. The report rate of nursing safety events increased from 0.98% to 2%, the report rate of adverse events increased 0.22% to 0.47%, and the satisfaction degree of nurses with the nursing management job improved from 73.8% to 90.9%. The differences were significant(P

【Key words】 Nursing safety; Risk management; Adverse nursing events

First-author’s address: The Twelfth People’s Hospital of Guangzhou, Guangzhou 510620, 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3.15.044

护理安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质量,护理管理者能否随时掌握医院护理动态,护理事故隐患能得到及早的发现和整改,发生护理不良事件主管部门能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及时有效的报告制度势在必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已明确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有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制度与工作流程,有途径便于医务人员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最低要求每百张床位年报告≥10件。本院护理部查阅相关文献及结合其他医院的实际做法,运用预见性风险管理原理和结合非惩罚性不良事件报告制,科学设计《护理安全事项分析报告单》,从2011年开始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现报告如下。

1 护理安全事项报告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1.1 护理安全事项分类 特殊患者(重大手术/诊疗/疑难/安全隐患/院外带入褥疮/其他)、重要工作(新开展项目/新技术应用/批量抢救/其他)、职业防护(针刺伤/职业暴露/传染病隔离/其他)、环境设备(环境安全隐患/新设备使用/设施隐患/其他)、护理不良事件(院内褥疮/跌倒、坠床/身份识别错误/烧烫伤/管道事件/输血问题/用药事件/约束事件/特殊药品管理/有效投诉/其他)及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1]。

1.2 报告时限及方式 各类事项规定报告时限,方式(电话、书面、面谈等)、接报部门及人员(上级护士长、护理部、相关职能部门等)。

1.3 报告部门简要描述事项内容 发生时间、可能原因、导致后果、工作难点及重点、主要措施及关键环节、请求支援或配合方式。由科室的分管组长填写,科室护士长审核后签名,或由科室护士长直接填写,科室填写完成后报大科护士长。

1.3.1 科护士长到现场调查事件原因,指导帮助科室具体处理,在大科范围内协调人力物力,提出本部门及院内协调的建议和意见,上报护理部。

1.3.2 护理部到现场调查,检查评价护理措施到位情况,补充完善处理方案,及时协助院内协调,必要时联系专科小组进行现场指导,专科小组按报告部门要求及时给予技术指导。护理部负责追踪事项进展及结果,对报告的及时性、事件处理的方法及结果进行评价,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每月对本月发生的护理安全事项中的不良事件按回顾性管理模式RCA(Root Cause Analysis根本原因分析)进行分析讨论,找出问题解决的办法,并制定预防措施,最终达到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目的。

1.3.3 护理部每季度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召开护理安全事项质量分析报告会,对本季度质量进行点评,达到全院资源共同分享。

1.3.4 护理安全事项分析报告单由护理部统计汇总,存档备查。

2 结果

2.1 安全事项及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率比较 2011年的安全事件报告率和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率较2010年均有显著升高,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护理安全报告单应用前后安全及不良事件的比较

年份 住院患者(例) 安全事件率 例(%) 不良事件率 例(%)

2010年 6590 65(0.98) 15(0.22)

2011年 7191 149(2.00) 34(0.47)

字2值 26.51 5.835

P值

2.2 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前后护士对管理工作满意度比较 2010年实施前护士对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由73.8%上升至2011年实施后的90.9%,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字2=28.106,P

表2 护理安全报告单应用前后护士满意度调查情况比较

年份 总人数(例) 满意人数(例) 满意度(%)

2010年 256 189 73.8

2011年 288 262 90.9

3 讨论

3.1 护士报告意识增强 护理安全报告制度正逐渐为护理人员接受,尤其不良事件报告,2011年护理不良事件报告34例,较2010年的15例显著增加,表面上看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增多了,分析其原因可以判定为,非惩罚性不良事件报告制对于不良事件报告的鼓励措施使护理不良事件的上报明显增加[2]。护理人员主动呈报护理不良事件,有利于安全隐患的暴露和针对性管理,是实施安全护理的重要基础。当然,和国外不良事件的报告相比,我国的报告率仍偏低。Baker[3]曾进行调查发现,加拿大医院的不良事件报告率为7.5%。Woods[4]对美国科罗拉多州和犹他州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发现,儿童不良事件的报告率为1%,但存在担心报告不良事项影响年终考核、影响自身形象等诸多心里因素[5],因此不良事件报告要深入人心还需要一段时间。

3.2 护理管理者转变观念 实行人性化管理,实现了管理的回归,转变传统偏重处罚的管理模式,采取非惩罚性不良事件报告制。非惩罚性不良事件报告制是指在差错发生后,不是惩罚犯错者,首先是系统分析原因,找出管理体系的缺陷,如组织结构的管理、合理配置人员、设备配置、药品管理,及时评估护理体系和护理安全,从组织结构的角度系统设计防御偏差的机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改进相应的流程,达到持续护理质量提高的目的[6]。

3.3 护理部能及时掌握全院护理动态信息 这样提高了信息沟通能力,明确科室报告的事项范围,层级报告,规范了科室的报告方式,使科室能与最佳渠道、最快方式报告,杜绝了信息中断,让整个报告系统获取更多的信息。护理部接到报告后,识别风险因素,实施风险预防,在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处置,将患者的损害降至最小,有利于促进护理不良事件的良性转归[7],为事件的良性转归赢得了宝贵的机会。

3.4 降低了不良事件的再发生率和杜绝了安全隐患 按美国研究调查,住院患者中不良事件的发生率达到了2.9%,其中半数以上是可以预防的[8]。护理事故隐患得到及早的发现和整改,科室上报的安全隐患,按回顾性管理模式RCA进行分析,通过一整套系统化、逻辑化客观化和规范化的分析方法,找出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本原因,并通过制定合理的纠正方案彻底消除这些根本原因,防止同样或者类似安全事件重复发生。

3.5 护士满意率增高 护理部强调面对问题时,着眼于改进系统而不是惩罚个人[9]。无惩罚护理文化的倡导,拉近了护士与管理者的距离,注重有效沟通,激发了护士的自主参与性[10],护理人员在一个非惩罚性的环境中工作,医院的各级护理人员能公开地对待缺陷和问题,对待问题的态度着眼于改进系统而不是惩罚个人,减轻了护士心理压力,个人主观能动性就更能充分发挥[11-12]。护士通过不断地观察,不断地分析、总结经验,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13-15]。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也是由护士自己提出来,不再是以往那种服从命令的工作态度,护士与护士管理者的管理理念能够得到统一,护士与管理者的关系就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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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aker G R, Norton P G, Flintoft V, et al. The Canadian Adverse Events Study: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events among hospital in Canada[J]. JAMC,2004,170(11):1678-1686.

[4] Donna Woods, Erie Thomas, Jane Holl, et al. Adverse events and preventable adverse events in children[J]. Pediatrics,2005,115(1):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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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妙英,佘佩吟,方楚萍.64例护理不良事件分析及对策[J].中国医学创新,2012,9(25):44-46.

护理开题报告范文第4篇

目前,我国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2013年5月以前,风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2013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文件,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的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到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核准的风电项目风电开发企业在项目施工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我国风电项目建设从规划、项目前期设计和核准,到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的运行流程见下图。

2陆上风电项目建设主要的环境影响

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特别是山区风电场项目建设主要的(也是直接的)环境影响是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如果在动植物物种丰富地区,可能引起生物多样性下降,甚至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问题,主要源于进场及场内道路、风机基础和平台、升压站、送出线路占地的影响。山区风电场一般植被覆盖较好,交通条件较差,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运送往往需要修建较长的运输公路。由于风机叶片较长(约50m),进场及场内主要运输道路宽度一般不低于5m,道路转弯半径一般不低于35m(采用特种车辆运输时道路转弯半径可降低至25m左右)。以山区风电项目常见的50MW风电装机(25台单机容量为2000kW)为例,项目总占地约50hm2,新建道路占地约30hm2占项目总占地的60%。风机平台建设需满足风机叶片、轮毂吊装要求,风机平台及送出线路施工占地约10hm2,占项目总占地的20%。我国南方山区风电场植被条件好,动植物和自然景观丰富,在风电场场区或周边区域很有可能分布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部分分布有高山湿地、鸟类迁徙通道等特殊生境,或者施工影响区域分布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古(大)树等。对于这些风电项目建设,除关注常规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影响外,还要特别关注对这些特殊敏感区、敏感对象的影响。某些风电场风机点位或升压站距离居民较近,对于这些风电项目,运行期的噪声和电磁影响评价也是一个重点。

3风电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规划阶段

风电项目建设规划阶段主要的环境管理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国家层面的风电规划属于指导性规划,一般只提出全国或某个区域在规划水平年的风电装机规模,不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也不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省(市、区)编制的风电规划属于能源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59号,2009年8月)要求,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然而,目前各地区一般按照《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5月)或《近海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FD005-2008)要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基本上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些规划报告在环境影响篇章中对项目选址的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不到位,导致部分项目选点没有很好的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从而一开始就埋下了生态破坏的“种子”。

3.2可行性研究阶段

风电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的环境管理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一些大型风电场项目,有些地区要求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风电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主要依据《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该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但篇章编制要求简单,对主要的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未做明确要求。风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主要依据《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编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篇章,但篇章编制要求简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中的环保、水保措施设计的衔接关系未予明确。对于风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目前我国行业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出台后,将有利用评价单位抓住风电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突出重点,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3.3微观选址阶段

风电场微观选址是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进行现场确认的关键阶段。实际上,随着现场调查的深入,本阶段可能发现上一阶段未调查到的环境敏感点,如珍稀物种、古(大)树、少量居民点、用地和坟地等。对于这些分布范围较小的敏感点,通过机位的微观调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对这些敏感点的环境影响。但由于本阶段缺乏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的监督,设计单位往往只考虑风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如何降低工程造价,忽略了对这些环境敏感点的保护,最终确定的不合理的风机布置给后期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困难。

3.4施工图设计阶段

风电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在开展主体工程设计的同时,同步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目前,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滞后,甚至没有开展同等深度的设计。

3.5施工和运行阶段

风电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监督相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目前,大多数地区要求风电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同步开展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但一些建设单位对风电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水土保持监理不够重视,迫于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压力被动开展监理,常常出现监理工作滞后或流于形式等问题。

4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建议

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关键是如何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加强“同时设计”管理

各省(市、区)编制风电规划,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在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建议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致总纲》(HJ130-2014),修编《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明确风电规划报告中环境影响评价篇章的编写重点和要求。根据国家简化前置审批的经济体制改革要求,风电项目核准建议取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参考《海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FD007-2011),编制《陆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细化陆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篇章编制要求。目前,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正在编制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规范。笔者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开展同等深度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措施上有优化(或变更)的需要补充说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保证专款专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核准的必要文件,项目核准单位应明确项目开发企业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在开展风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设计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复核。

4.2加强“同时施工”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工作。建议环境监理在微观选址阶段就开始介入,并贯穿微观选址、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中的监测计划,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风电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监测落实情况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风电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重大变更,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变更文件。

4.3加强“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

在工程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自查工作,全面检查工程各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调查报告和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严格环保执法监督。风电项目运行期,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正常、稳定运行。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由此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项目核准机关可对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进行专项巡查,发现相关问题及时移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举报。

5小结

护理开题报告范文第5篇

摘要: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立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不确定性,加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执法解释,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主动公开境地。在中央政府强力推动和重大环保事件层出不穷的双重压力下,环保部从2012年开始,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在不长的时间内,实现了由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简本到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的转变。然而,环保部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明显不足,因此,最终还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尽管它在今后法律的实施中还需要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 :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2BFX121)、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众参与环评行为的自在生成与制度回应——以个案分析为中心”(项目编号:09SFB205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朱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的引出

虽然,2008年5月1日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问题,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中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值得称道的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作出了积极地回应。新《环境保护法》第56条中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该项规定标志着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了政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在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之前,随着我国环境法律实施大环境的不断变化,环保部也在通过政策的实施,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一步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因此,本文将针对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的公开,讨论以下几个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制度是如何推进的?它在每一个阶段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新《环境保护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是如何体现的?其法律规范的实施将需要解决哪些现实的问题?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简本公开:环保部第51号文

(一)拒绝公开的环函[ 2008 ]50号文

自《条例》和《办法》在2008年5月1日实施始,涉及到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办法》第11条的规定,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然而,这里的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以及审批信息是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身,则不是很清楚。事实上,环保部门只是仅仅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也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实践中,会存在许多公众要求环保部门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基于此,2008年1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答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管[ 2007] 397号)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此作出过《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 2008] 50号)行政执法解释。①在环函[ 2008] 50号文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不属于《办法》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对于《条例》中涉及到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范,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办法》将其公开的范围与内容进一步压缩,变成环保部行政执法解释中的不需要主动公开。客观地说,各级环保部门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本来就比较消极,更何况还有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规章作为支持其不予主动公开的依据。

(二)环函[ 2008 ]50号文的废除

在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与潮流的今天,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函[ 2008] 50号文必须得到纠正。好在环保部终于也意识到这个问题,2012年10月9日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函[ 2008] 50号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0号)。在该公告中,环保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 2008] 50号)有关内容与该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合,现决定予以废止。”⑧

对于环保部2012年第60号公告,应该给予其积极的评价,毕竟是自我改正错误。但是,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在环保部2012年第60号公告中,特别提及到两个时间点,即2008年5月1日《条例》的实施日期,另外一个就是2008年1月30日环函[ 2008] 50号文的印发日期。环保部强调这两个一前一后的日期,其实就是想说明,环保部环函[ 2008] 50号文时,《条例》还没有实施,即便是环函[ 2008] 50号文中的内容与《条例》规定不符,也是很正常的。然而,环保部的这种责任推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条例》确实是在环函[ 2008]50号文实施后的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但是,环保部非常清楚《条例》是在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5日予以公布。其二,在环保部2012年第60号公告中,提出了环函[ 2008] 50号文的“有关内容与该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合”,但是,这里的“有关内容”到底是指什么内容,则不得而知。因为,在环函[ 2008] 50号文中,既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内容问题,也涉及到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申请公开问题。另外,环函[ 2008] 50号文,究竟是与《条例》的哪些规定不相符,也没有明确说明。当然,如果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属于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范围,那么,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主动公开的情形下,公众也就自然不需要再去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本公开:环保部2012年第51号文

事实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在环保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函[ 2008] 50号文件的公告》之前,2012年8月15日,环保部已经《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环保部2012年第51号文”)。环保部2012年第51号文内容为:“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 2012] 98号)精神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⑤

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来说,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51号文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它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开与公众环境保护的参与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关联,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更加具有正当性基础;第二,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的内容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并且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编制内容提出了很细致的要求。⑥第三,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的公开形式提出了要求,即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

2012年,环保部在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步,这里的进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明确宣告,2008年初的环函[ 2008] 50号文,因为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而被废止。尽管,环保部并没有具体说明,环函[ 2008] 50号文究竟不符合《条例》的哪些规定,但是,它毕竟主动收回了环保部门拒绝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的“挡箭牌”,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可能被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其二,为了防止环函[ 2008] 50号文被废止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环保部在废除环函[ 2008] 50号文前,已经为此作出了安排,相应地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51号文,主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是需要主动公开的。因此,可以说,201 2年是推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制度进步非常重要的一年。

(四)环保部2012年第51号文的影响因素

然而,对于环保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我们需要冷静地加以评价。为此,非常有必要对环保部的废、改、立行为背后的影响因素进行考察。事实上,环保部在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行为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其内在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更多的是受到外部有关因素的影响而不得不作出如此的反应。那么,这种外部的影响因素又是什么呢?

从现有的资料分析可以看出,环保部2012年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行为,主要是受到两个方面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一是,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已经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需要在一些重点领域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2012年4月28日《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2] 26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在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特别强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其中包括“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同时,规定了环境保护部负责落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也正是基于此,环保部办公厅在2012年10月30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 2012] 134号),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应当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其二是,在社会层面,公众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开有着强烈的需求,他们通过多种方式来表达对环保部不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满。在这些方式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公众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的诉讼和引发大规模的环境群体性抗争事件,形成对环保部既不主动,也不依申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行为的现实压力。比如,由于环评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不充分,宁波镇海炼化扩建项目、大连福佳PX项目、四川什邡钼铜项目、江苏启东王子造纸等项目引起了当地大规模的群体抗议事件,直接促使环保部在2012年废止环函[ 2008] 50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2年第51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公众参与创造方便条件。这一文件的出台成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规范的关键转折点。⑨

(五)环保部2012年第51号文的局限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实际上并不是积极主动,即便是在《条例》实施后,也并没有多大的改变,这也可以从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办法》以及之后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得出这样的结论。环保部在2012年10月的环办[ 2012] 134号文,虽然要求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但是,它离公众的需求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第一,环保部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并不是针对所有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只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并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事实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尽管其对环境的影响可能较小,但是公众往往对其还是有强烈的需求的,因为它可能直接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比如,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它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般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记表,但是,由于它往往是在社会敏感区域内,其油烟、噪声污染通常是公众特别关心的问题。第二,从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来看,并非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全文信息,而只是其简本。但是,环保部门是很清楚的,无论是公众通过诉讼方式,还是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对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的关注,都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的,也就是说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全文才是公众最需要获知的,他们可在此基础上表达对相关建没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既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畴,环保部却并没有通过各种方式来进一步解释,为什么只是要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而不是报告书的全文。第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信息公开并不是一直处于公开状态,而只是在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环保部门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这段时间,一旦环保部门审批结束,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信息也就随之撤销。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环办[ 2013 ]103号文

(一)外力推动下的理念更新:环办[ 2013 ]86号文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一次《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3] 73号),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要求环保部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为此,环保部办公厅在2013年9月14日《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 2013] 86号)。在环办[ 2013]86号文中,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环保部进一步意识到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由于环境信息公开已连续两年列入围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国务院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提出的重要举措。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将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作为环保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2013年内《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基础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环保部将对地方环保部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认识到了要处理好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认为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凡是《条例》和环保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中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各级环保部门首先要积极做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普遍需要,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部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比较集中的重点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为了落实环办[ 2013] 86号文,2013年1 1月14日,环保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3] 103号)。该指南相较于环办[ 2012]134号文,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方面,有了很明显的进步:第一,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全本的主动公开,不再仅仅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第二,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的种类,即由原来的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型,扩大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基本涵盖了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在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利的同时,也考虑到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即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二)环保部环办[ 2013 ]103号文的不足

尽管,环保部在近两年里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步步强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也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性审视环保部近年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环保部是基于外部的不同方向的压力,针对《办法》的条款,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需要作出的解释,而并没有通过修改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来相对稳定地确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制度。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主要是通过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推进,其法律位阶很低,权威性不足,这也必然影响其有效实施。目前,环保部没有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的全国平台,公众需要到各地环保部门网站进行查找。比如,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实施以来,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通过观察环保部、31个省级环保部门和119个地级市环保部门落实指南情况,发现截至2014年3月28日,只有北京市、河北省和广东省等13家省级环保部门和珠海、成都、昆明等12个城市的环保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实现了公开。在其观察的范围内,超过1/4的环保部门在落实指南情况方面没有任何行动,也就是环评信息在中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得到实质的公开。

第二,环保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的主动公开,并不是发自其“内心”的观念转变,真正确立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制度。无论是2012年的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还是2013年的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全本,都是基于来自国务院关于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点名”要求。或者说,假如没有2012年和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强化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并就环保领域环境信息公开“点名”需要环保部加以贯彻落实的话,环保部也不可能在2012年10月9日《关于废止环函[ 2008] 50号文件的公告》。之所以作此推测,也并非没有依据。因为,虽然环保部废止了环函[ 2008] 50号文,但是,该文中的“影子”依旧反映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3]103号)之中。比如,在环函[ 2008] 50号文中,环保部一方面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其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而另一方面又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的义务引向建设单位,即告知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获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逃避其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的义务。在环办[ 2013] 103号文之中,虽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全本,但是,却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这里对于建设单位的要求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那么环保部门在建设单位自己已经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信息后,再去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信息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实质上就是转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之义务。其二,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这种规定本无可厚非,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建设单位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抗辩权,从而肆意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从而达到规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公开制度,而环保部门的所谓审核,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公开理念下,恐怕只能是走走形式而已。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的目的,还是仅仅局限于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的公众参与,缺乏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开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全面的、更深刻的认识。在环办[ 2013 ] 103号文之中,只是规定环保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之日起20日内,要按照规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也并没有涉及到被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开时间维持多久。但是,从环保部2014年1月1日执行环办[ 2013] 103号文开始,被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也只是维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审批这个阶段,一旦环保部门作出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决定或者不予审批决定,在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同时,被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就随之撤销。⑩

四、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本公开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制度的确立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自2008年《条例》实施以来,环保部门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制度,是在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和推动下,逐步向前迈进的。虽然,在不同时期,环保部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试图构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制度,但是,在没有权威性法律支撑的背景下,这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开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策的推动,与真正的具有强约束性的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还是相距甚远。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重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身上了。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这是我国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制度。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

第一,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过去,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条例》、《办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是通过环保部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其规范效力不高。这次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是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来表达的。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它具有统领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用,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成为各级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

第二,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明确性。在过去多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的法律实践中,不论是主动公开形式,还是被动公开形式,不可否认的一个严峻事实是,负有公开环境信息义务的环保部门,常常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正如有学者所言:“实践中,因捆绑上了过错追究和行政问责,非制作的行政机关持有信息,也不愿公开,宁可把当事人呼来唤去,也不愿‘蹚浑水’、沾惹是非。”⑩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为“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一般来说,我国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是根据法律、法规实行分级行使审批权的,也就是说,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其审批主体的环保部门通常是特定的。

第三,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性。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众需求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最为引人瞩目而成为一些重大环境事件的聚焦点。因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行为的实施,就是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的。通常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往往都可能对环境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公开,正是抓住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重点和热点,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重点领域环境信息需求的立法举措。

第四,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为了使得公众能够全面获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信息内容,新《环境保护法》要求环保部门应该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全文。当然,法律在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对作为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的问题,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环保部门可以不予公开。

第五,信息公开方式的主动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客体,法律上既可以设定其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同样可以设定其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信息需求角度来看,采取主动公开方式,无论是对社会公众,还是对于环保部门,都是一种既节省信息公开或者信息索取成本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大大提升信息公开效力,促进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第六,信息公开责任的约束性。环境信息公开既然构成环保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那么,对于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新《环境保护法》在第68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新《环境保护法》实施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可以认为,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中已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制度,但是,该项制度的实施,还将遭遇到一些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关于主动公开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负责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的问题。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界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这对于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到位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实践中,一些行政级别层次比较高的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机关,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往往采取委托属地的行政级别比较低的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审批决定。比如,《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中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表时,是需要同时提交项目所在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初审意见的。⑩既然如此,那么初审的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初审时,是否需要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之所以法律上规定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不仅是为了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告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信息,使得公众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有效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现实中,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往往实质上决定了审批机关的最终审批决定,因此,采取初审方式,实施初审的环保部门也要征求公众意见,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的公开义务,也就相应地落在实施初审的环保部门身上了。另外还有一种方式是,上级环保部门往往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下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尽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审批过程中,接受委托的环保部门是以委托的环保部门名义实施审批行为的,但是,整个委托审批过程都是由接受委托的环保部门来实施的,因此,此种情形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接受委托的环保部门也应该有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的义务。

第二,关于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仅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问题。在环保部办公厅文件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3]103号)中,要求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该全文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种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基本涵盖了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然而,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法律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的只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没有涵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是否表明,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今后将不再能够主动公开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新《环境保护法》第56条第2款主要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比较大、公众参与度高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文件,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的考虑,但是,它并不表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甚至环境影响登记表文件的信息就不需要公开了。由于此次新《环境保护法》专门增加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同时在第53条中确立了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并且明确了环保部门为实现公众这些权利的相应法定义务,其中就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因此,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范围,除了新《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列举之事项外,还受到第53条公众环境知情权条款的概括规制。基于此,法规、规章依旧可以规定,环保部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动公开,即便在没有相关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也有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具体情况,以及公众参与的需求,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当然,即使环保部门不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那么,公众依旧可以依申请向环保部门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第三,关于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时限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信息何时主动公开以及信息维持多长时间。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条例》第18条规定来看,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信息期限,应该是依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去执行。因此,它需要看新《环境保护法》对此期限是如何界定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主动公开的期限是“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至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几日进行公开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恐怕要等今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一步予以细化。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环保部门大多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的10日内予以公开。如环保部一般是在7日内,将这段时间内获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予以公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申请审批公示程序之中。比如,在《环境保护部关于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中,环保部就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将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5日环保部共受理的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7月25日- 2014年8月7日(10个工作日)。在受理公示中,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也同时以公示的方式予以主动公开。㈣应该说,环保部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信息的期限都不会很长,因为,它是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程序之中的,受到《行政许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总的审批时限的约束,因此,各地的环保部门可能在具体的期限上有很小的差异,但基本上是能够做到及时公开的。此处比较大的问题是,已经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信息,能够维持多长期限,这将直接关系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公开的宗旨和目的是什么以及能否实现的问题。因为,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的公开最有效率,也是最方便告知获取的当属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从现有的情况看,无论是环保部,还是地方环保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信息时,只是维持比较短的时间。一种情形是,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公开时间维持在公示期内,其期限为10日。另外一种情形是,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公开时间维持在整个审批期内,其期限具体情况要看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的程序复杂程度。后一种情形占大多数,即在环保部门公告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决定意见以及正式审批文件时,都将受理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信息全部撤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包括环保部在内的环保部门一直认为,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为了审批该报告书的需要,通过公开环境信息而引入公众的参与,听取公众对报告书审批的意见,供环保部门对报告书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既然,环保部门已经作出了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了,那么行政许可程序也就结束了,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环保部门再撤回报告书也就顺理成章了。这种认识,实际上也体现在新《环境保护法》之中,因为,新《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公开似乎也主要是针对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言的。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它混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以及审批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期限的要求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期限的要求。在新《环境保护法》以及《条例》中,都没有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在一定公开期限后就可以撤回。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公众环境知情权与环境保护参与权,并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应该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以及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的公开,其目的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这个阶段,而应该扩展到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直至生命周期结束的全过程之中。为此,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过程中公开的报告书信息,不仅有利于公众在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过程中进行参与,而且,一旦该报告书被审批过后,那么,环保部门的审批决定文件就与报告书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它不仅成为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该建设项目环境行为的依据,而且也同样成为公众继续参与对该建设项目环境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