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气象、房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调控雨水径流。

第十七条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 [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 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检查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检查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期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

足额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市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措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范文第2篇

市政府、市环保局:

依据__号文件要求,就我县20__年度>:请记住我站域名/

一、环境质量目标(总分__分,自查得__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总分__分,自查得__分)

全年监测1__次,据市环境监测通报, cod和nh3达标率比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得__分。

(二)、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总分x分,自查得x分)。

例行监测达标率100%,得x分。

(三)、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控治 我县没有此项任务。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单独考核项目,自查得满分)

一是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二是治理工程上完成了污水处理厂建设并通过验收,排放无超标排放现象。三是结构调整方面,关闭了__纸厂__分公司制浆线和__x纸厂。四是规范编制了总量减排计划年度方案,“三大体系”运行正常,污染减排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及时上报了减排信息资料,无环境综合整治污染反弹,无瞒报谎报情况;完成了减排任务,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自查污染减排得满分。

三、环境综合整治(总分__分,自查得__)

(一)、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治理情况(总分x分,自查x分)

完成了____牧业公司__牧业公司畜禽养殖污染限期治理任务。计x分。

(二)、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满分x分,自查x)

完成了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一是__县__化工有限公司完成停产治理;二是我县__乡__村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建设,并通过验收,三是完成了__x牧业公司、__x牧业公司限期治理;四是关闭了__纸业__分公司制将线和__纸厂。自查得6分。

四、工业污染防治(总分__分,自查得__分)

(一)、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满分x分,自查x分)

上级检查、抽查、监测中,没有超标排放现象。得x分。

(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满分x分,自查x分)

上报市审批__个项目,县级审批__个项目。没有未批先建和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建设项目。得__分

(三)、规划环评 我县无此任务

(四)、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满分x分,自查得5分)

一是我县严格落实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得x分。二是完成了年度环保竣工验收,得2分。

(五)、国家、省重点监控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联网(满分x分,自查x分)

__x公司、__x酒精公司、__化工公司等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正常运行率、联网率100%。计5分。

(六)、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情况(满分4分,自查得4分)

查处违法案件__起,查处结案率100%。得4分。

(七)、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满分3分,自查得3分)

6月中旬前完成了污染普查入户调查,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上报,11月 底前建立了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得3分。

(八)、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满分2分,得2分)

__酒精公司通过了验收,得2分。

五、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总分8分,自查得8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验收(满分2分,得2分)

我县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了验收。计2分。

(二)、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及收水情况(满分6分,得6分)

完善了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收水率7x%以上,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计6分。

六、生态环境保护(总分10分,自查得10分)

(一)、《农村污染防治规划》(20__-2020)编制(满分2分,得2分)

按要求及时上报了《农村污染防治规划》有关材料。计2分。

(二)、优美小城镇的规划编制,我县无此任务。

(三)、生态文明村创建(满分3分,得3分)

按照《20__年__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__x村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通过验收,计3分。

(四)、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情况

我县没有此项目标任务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我县无此任务

(六)、秸杆禁烧情况(满分4分,自查得4分)

未发生焚烧秸秆现象,计4分。

七、辐射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总分6分,自查得6分)

(一)、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满分2分,计2分)

严格执行“月报告和周报告”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计2分。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满分2分,计2分)

完成zz个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计2分

(三

)、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固废集中处理率(满分2分,自查得分2分)经排查,我县无放射性废源、废物,计1分,自20__年起把所有医疗机构废物纳入了南阳市废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自此固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了100%,计1分。

八、和应急能力建设(总分5分,自查得5分)

(一)、工作(满分3分,自查3分)

20__年我县妥善处理上级交办、转办件36件,立案率、优质办理率100%,无重信重访、恶性上访、集体上访现象,计3分。

(二)、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满分2分,计2分)

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全年无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计2分。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范文第3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全面清理、整治市城区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城市污水无序排放,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水资源无序利用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市城区水环境污染的态势,在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时限内圆满完成红光污水处理厂整改工作,确保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全面实现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本性转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治理范围与重点

(一)全面查清市城区工业污染源,集中解决已建成的红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范围内工业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做好即将建成的城南和草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调查摸底。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的、污染物直排的、严重危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企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及工业排污管道进行调查清理,重点解决工业废水无序排放问题,坚决封堵未经许可(包括未办理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和接管许可)的工业企业排污管道。

(三)查清红光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开展红光污水处理厂整改工作。加强对红光污水处理厂正常安全运行管理,重点解决安全应急机制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积极开展污泥处置工作。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满负荷安全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全面清理整顿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工作,重点解决随意开采、隐瞒使用排放量、拒交污水处理费、管理不力等问题,对未办理开采许可和未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开采行为坚决取缔。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源的清查和整治。

1、10月10日前完成市城区工业污染源全面清查工作,确定“五个一批”(挂牌督办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媒体曝光一批、上收审批权一批、移交移送一批)重点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上报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市城区凡列入纺织印染专项治理范围的印染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关停工作。此项工作由区、沙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环保局负责,市直各部门配合。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必须在10月底前予以关闭;对尚未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的重点污染企业,立即停产治理,迅速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污染治理设施能力不足、运转不正常的企业,11月10日前必须完成整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抓紧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此项工作由区、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及市城区工业排污管道的调查和清理。

1、10月15日前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及工业排污管道的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各工业企业排污管道的管径、管长、流量、水质、接入城市管网具置,并报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11月15日前未办理排水许可和接管许可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封堵排污管道的排污口。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的清理和整顿。

1、10月底前完成城区地下水开采和使用的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各企业地下水开采的水泵型号、额定流量、功率、具置以及使用时间、是否办理过开采许可证、是否按时缴纳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并报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11月底前对未办理地下水开采许可证和未按时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予以取缔地下水开采和使用;对办理了地下水开采许可证、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企业,重新审核,符合地下水开采有关规定的企业在重新确定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后允许开采使用,不符合地下水开采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取缔。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红光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和管理。红光污水处理厂要切实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完善治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负荷运转率必须达到90%以上。建立完善安全应急及报告机制,提高抗冲击负荷和应急处理能力。10月20日前完成进水口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对进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控。要按照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积极开展污泥处置工作。所有整改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一次性通过国家环保部组织的整改验收。此项工作由中水公司、市建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10月7日—10月10日)。市城区各级各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将有关组织落实情况在10月10日前报送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0日—12月15日)。市城区各级各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百日行动”领导小组于10月31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并重点对工业污染源进行检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

(三)总结考核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百日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提交《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对市城区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通报“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及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结果。市政府将市城区各级各部门“百日行动”进展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定期进行公布。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要搞好综合协调和工作督办,抓好超标排污企业的清查和环境违法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市城区印染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关停力度,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关停时限落实到位。切实加强红光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市建委要做好工业企业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清查工作,严格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理整顿城市排水许可执行情况,做好《排水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做好使用地下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水利局要严格审查和清理地下水的开采,核准开采量,全面查处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市发改委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控新建污染项目建设,搞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市经委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市监察局要依纪依规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部门单位的行政责任。

市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市工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排污企业。

市安监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公安、检察、财政、电力、自来水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百日行动”。

区、沙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百日行动”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三)加大执法力度。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污染水环境、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水环境执法监督和统一监管力度。督促各企业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抓好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的报道,对治污不积极、破坏环境、浪费资源、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深入揭露,公开曝光。要加大环境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树立一批勤政廉洁、敢于碰硬、服务热情、群众满意的环境执法先进典型,表彰一批经济效益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产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环境友好企业。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我市辖区内日处理能力在500吨及以下规模的镇级污水集中处理及镇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镇政府为该项目的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镇政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的单位代管,但不得用以包代管的形式交给个人或者村级组织管理。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审查及实施的监督管理。

农办、建设、水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机构和确定人员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建立健全包含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内的各项制度,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建立台帐,并报农办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保证污水集中处理站的运行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污水集中处理站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及污泥干化、储存、处置等措施,配备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

第九条污水集中处理站建设完工并经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符合要求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第十条污水集中处理站的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登记上岗。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对污水集中处理站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按环保部门要求),并向农办和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农办和环保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设施参数,可能严重影响处理效果的。

(二)重要设备或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农办和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站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农办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污水集中处理站的运行管理经费初定为每年10万元。项目法人每半年提出一次申请,经农办、建设、环保、水务和城管执法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核定拨付。

项目法人应严格管理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能截留和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处理实验报告范文第5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届五中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环境安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构建和谐生态*。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各项环境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到90%以上,机动车尾气达标率8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保持100%;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干线环境噪声平均值分别控制在60分贝和70分贝以内,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保持在6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100%和80%以上。建成环境监控指挥中心,提高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反应能力和预警水平;充分发挥法制、科技、宣教、信息的支持作用;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环境管理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全力实现创模目标,巩固提高环境质量改善成果

1.以确保饮水安全和珠江综合整治为重点,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全力以赴确保饮水安全。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禁止工业、城镇养殖业污染物直排饮用水源地,特别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以保护流溪河——西航道、沙湾水道、东江北干流为重点,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西部水源地第二阶段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全面推进实施我市西部水源地、南部水源地及东部水源地综合整治。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和河涌整治,全面完成珠江综合整治阶段任务。加快推进四大污水处理配套截污及管网建设,重点推进白云区北部、花都新华、从化、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完成白云区北部四个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和主干管建设。抓紧河涌截污、整治、清淤保洁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确保5条创模示范涌无劣V类水体。大力清理整顿珠江*河段沿岸窝棚、禽畜养殖点(场);加强水面保洁和两岸的净化、绿化和美化。

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实现水污染企业全面达标。重点抓好107家重点污染企业全面达标和134家市控重点企业的废水污染治理工作,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督促企业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对超标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停产治理或关闭搬迁。

2.以控制工业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为重点,巩固大气环境质量成果。

全面落实脱硫工程措施,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65家重点大气污染控制企业和107家全面达标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落实20家68台炉(窖)脱硫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粤华、珠电两大重点工程。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管和执法,重点整治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争取年累计形成9万吨的脱硫能力。

全面落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机动车综合管理机制。对全市在用车检测机构排气检测工作实行规范化行业管理,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大路检、抽检排气超标车辆查处和冒黑烟车辆整治力度。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重点控制,促使高排放车辆自觉淘汰更新。

加强施工工地和地面管理,控制扬尘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散料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强化城市主干道路面保洁和洒水消尘;按照《关于严格管理闲置工地、控制地扬尘污染的通知》要求,完成229个闲置工地和地块的硬化或绿化整治工作,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污染。

3.以推动宁静工程和控制饮食业污染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全面实施“宁静工程”,创造安静生活环境。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工业和社会生活等噪音扰民问题。加强对重点路段重吨位车辆限行、机动车禁鸣的监督执法,强化对公交营运车辆噪声污染整治。对771个施工工地进行联合执法,对产生噪声污染或超时施工的进行处罚。开展对115家噪声防治重点工业企业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执法检查,对逾期不整改或治理无效的依法进行处罚。继续做好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执法工作。

深化饮食业污染整治,解决饮食业污染扰民问题。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齐抓共管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饮食业污染扰民问题奠定基础。重点清理整顿影响群众生活、未办环保“三同时”手续的饮食业户;全面推进全市饮食业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建立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控制饮食业油烟污染。

推进“退二”企业搬迁,优化城市环境布局。认真落实《*市“退二进三”规划》,制定《*市“退二”企业环保认定标准和要求》,逐步将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企业迁出中心城区。

狠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舒适生活环境。全面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抓好卫生街区创建、整治“六乱”、整治“四害”、整治建设工地、整治肉菜市场、整治公交和道路站场、整治近郊采石场、整治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亮化等工作。加大力度查处城乡结合部违法违章建设项目。

4、以做好各项创模迎检工作为重点,努力实现创模目标

抓好创模技术档案资料整理工作。3月底前,按照国家创模技术档案资料整理的要求,由市创模办组织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完成全市953家企业污染源“一源一档”和28项创模考核指标的资料整理工作。

抓好迎接创模考核验收资料整理工作。3月底前,完成我市创模《工作报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报告》编写工作以及我市创模《文件汇编》、《领导讲话汇编》、多媒体汇报演示片制作和创模迎检资料的筹备工作。

抓好迎接创模考核验收现场准备工作。5月底前,重点抓好迎接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调研和考核验收的专题文字综合汇报材料和现场迎检汇报准备工作。

(二)推动环境与发展互惠共赢,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置于资源禀赋、生态状况、环境承载能力、人口数量等基础之上,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友好。

1.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保护环境,保护发展原则,重点抓好规划环评推进和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推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创*发展新优势。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规范;建立与健全环评与验收审批分离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努力探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新办法、新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

2.高质量完成*环保规划,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的报批工作,启动《生态市建设规划》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实施重点产业行业的污染控制规划,完善*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电镀行业规划、漂染行业、造纸行业规划。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促进环境保护参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形成。

3.推动环保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和*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应用项目的实施,促进环保科技成果的深化和转化。落实《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循环经济建设。做好对广钢等19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广东省环境友好企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优势环保产业。

4.大力加强生态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认真落实《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生态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继续深化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创建8个省级生态示范村。加快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完善执法和监测手段,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执法检查。

(三)加强环境保护综合监控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环境监测和综合分析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及时准确掌握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增强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能力,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2.建立环境监察联动体系。继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安全环保专项行动,严查不法排污行为,严控污染排放总量,努力消除环境隐患。以控制污染事故、维护环境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成*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维护环境安全。

3.建立固废和辐射安全保障体系。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控防范为重点,全面做好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全市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全市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维护环境安全。推动实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推进固废处置中心建设。

4.完善环境法制保障体系。加快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修订工作。制定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政府通告。

5.建立环境信息化支持体系。编制《“*”*市环境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建立环境信息标准和规范,完善环境信息系统,以环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整合环境信息资源,实现环保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实行环境信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环境信息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积极营造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浓烈氛围,弘扬环境文化

大力开展创模宣传,着力提高创模知晓率。着力强化创模公益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加大主流媒体环保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抓住世界环境日的有力宣传时机,精心组织开展*年*市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模宣传氛围,鼓励全民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