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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会计准则

保险业会计准则

保险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问题;建议

一、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简述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件对会计行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有利于资本的跨国流动以及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1 计量模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淡化了承保利润的概念,强调承保、投资及其他活动的综合影响。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仅影响到损益的核算,也不仅从“反利润主导”的误区中脱身出来,更重要的是使中国会计入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哲学观,即怎样计价才不至于脱离经济环境和经济实质,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什么样的计量模式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核心需求。

2 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使资产减值会计更科学、更完整。

3 新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列报》规范财务报表的种类与基本要求。《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规范具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范合并范围、合并程序以及披露事项。总分明晰,开合有度,形成了一套严谨的报告链,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三、保险企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 “保险风险”界定不明确,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2 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违背了会计原则。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3 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缺陷。除此以外,新准则还存在其他一些缺陷: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难以防范应收保费,而应收保费一般难以结清,大多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危害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另一种形式的“保费泡沫”;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一般只停留于会计报表的三张主表,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大低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涉及到对不确定信息(如假设的变化、有限再保险等)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如偿付能力情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的披露要求,但大多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重要。

四、保险企业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1 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保险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

(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http://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www.133229.Com

(三)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速语

保险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摘 要 保险行业会计核算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对其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在对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特殊性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探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保险公司 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8年8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该解释有助于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的落实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2号解释及相关政策的推行,对我国保险行业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2号解释对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会计要素具有特殊性。会计要素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在资产方面,保险行业流动资产所占的比重比一般企业要低,而投资比重则要高一些;在负债方面,保险行业的负债具有不确定性;在所有者权益方面,相较于一般企业,保险行业还将计提的总准备金包括到所有者权益中;在成本费用方面,保险行业的成本费用主要是赔款、保单取得成本、给付支出、日常行政开销以及提取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所形成的成本费用;在利润方面,保险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于投资收益和承保利润;(2)

财务报表分析具有特殊性。对于保险行业而言,那些适用于制造业和商业的很多财务分析比率并不适于。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于金融保险行业的财务分析比率是资本风险比率、流动比率、资金利润率、利润率、固定资本比率、成本费用率赔付率以及投资收益率等。

二、2号解释对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时仍将遵循谨慎的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会计核算规则上的变更仍然坚持采用“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在保单获取成本的核算上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完善阶段,很多居民的消费理念还不成熟,这样做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时仍将遵循谨慎的原则。

2.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引入到保费收入的核算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且单独计量的,应该进行分拆处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保险合同,而其他风险部分则不确认为保险合同;与此同时,对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不能区分,或能够区分但是不能单独计量的合同,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且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测试,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复核。保费收入核算方法的改变,将有助于反映保险公司实际的保单质量,并且促使保险公司回归到保险主业上。

3.将统一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的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境内外上市公司将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从而消除两者会计报表的差异,这意味着将统一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的会计利润。当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在保单获取成本核算上存在差异时,将导致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盈利水平低于按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的结果。

4.以合理估计金融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于当前估计、时间价值和显性边际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当前估计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利用的所有信息更新,并基于未来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平均值计算出的无偏估计;时间价值用以反映现金流量;显性边际是对未来现金流不确定性的补偿。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后,保险行业的准备金计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公司的财务系统无法直接计算相关数值,因此需要财务和精算等人员通过密切合作来计算未来现金流的无偏估计,然后针对久期超过1年的险种进行折现,然后计算各险种的边际率,最后得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务人员需要分别对折现值和边际等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还需要将剩余边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与此同时,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折现和边际因素计算得出。对于已发生为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该运用各种精算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折现和边际因素评估计量。

三、结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行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充分考虑了保险风险的重大性和计提准备时需要考虑的最佳估计,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反映,有利于公司管理层、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价值。

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更新财务核算体系、业绩考核体系和统计分析体系;要求我国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内控体系,企业内部的各部门职责要明确,公司的管理要往更精细化的方向发展;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构建相应的信息系统;要求我国保险公司引进和培养更多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较高的员工。因此我国保险公司要通过学习和讨论,准确理解和把握2号解释的相关内容,构建良好的内控体系和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提高自身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德芳.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中国外贸.2009().

保险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保险会计 问题 对策

保险会计准则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现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对保险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而且引入了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初步实现了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保险会计通行惯例相趋同。然而,保险会计新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势必影响到新准则的执行效果,以及保险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保险会计问题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1月起实施的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不仅规范了传统业务确认、计量与披露,而且引入了许多会计理念和处理方法,对于提高保险会计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保险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保险风险”未得到明确界定,“重大保险风险”没有具体要求,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产生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保险会计实务中,存在着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的状况,因两种会计准则所服务的对象不同,从而导致两者的会计计量目的和假设也随之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确保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要求会计假设的选取必须能够真实地、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而保险监管会计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则侧重于利用会计信息监控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导致其会计假设的选取较为谨慎和保守。当前,保险监管会计准则是保险负债计量的主要依据,若将该会计准则应用于保险企业财务会计中,势必会影响保险合同负债反映的真实性。

(三)会计信息披露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保险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但是,保险公司在新准则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其一,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不完善,难以达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如投资类寿险产品信息披露对投资渠道、投资方式等重要信息毫无涉及;其二,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进行刻意瞒报、虚报,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四)保险会计人才缺乏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会计处理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资产负债计量等新内容,所以对保险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需要保险会计人员具有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然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严重缺乏兼具保险专业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情况下,不仅严重影响了新会计准则第25、26号的执行效果,而且阻碍了保险业会计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保险会计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业会计准则

国家应当针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专门的、完善的、科学合理的保险业会计准则,突出保险业的会计特点,逐步实现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相接轨。保险业会计准则必须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企业,并保证自身具备一定灵活性,能够使保险会计信息全面反映保险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此外,国家还应当加快保险会计法制化建设进程,构建保险会计诚信法律体系,严厉打击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促进保险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二)分离财务会计与保险监管会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负债计量会计原则,应当在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先进经验,从而实现保险监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相分离。相关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满足财务报告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保险负债会计计量原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体系,提高保险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彻底消除保险企业境外财务报告存在的差异性。

(三)规范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透明性和准确性,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办法,规范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质量要求,运用强制性管理措施增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真实披露。

(四)提高保险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就保险业会计理论研究人员来讲,保险会计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会计学理论、保险会计理论等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外语能力,能够分析保险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掌握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先进之处。就保险业会计实务操作人员来讲,不仅要提高财务会计业务处理能力,积累保险业会计工作经验,还要具备自我学习能力,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由此可知,保险业必须积极引进和培养保险会计人才,才能切实提高保险业财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张萍.保险会计新准则有关问题的研究.商业经济.2012(3).

保险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