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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管理范文精选

保险合规管理

保险合规管理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合规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合规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合规管理范文第4篇

(一)强化合规的内涵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其内涵:一是强化制度约束。即商业银行在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权责分明,有效制衡,规范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各项经营活动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规章、流程的约束之下。二是实现风险控制。即促使商业银行为实现资本充足率、总资产净回报率、成本收入比、资本利润率、股本收益率、不良贷款率等经营目标,依靠各项制度、规章、流程,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有效进行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三是提高制度执行力。即商业银行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即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提升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资本利润率、股本收益率,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加强合规管理应协调处理好四大关系

1.正确处理好合规管理与决策层价值目标趋同的关系。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决定了决策层价值趋向,而银行内部合规管理必须紧紧围绕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价值趋向,严格遵循董事会审批的各项合规政策,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银行面临的合规风险,才能确保全行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促使银行价值实现最大化。

2.正确处理合规管理与业务经营协调发展的关系。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规定,“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合规管理部门这种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风险的过程,既是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创造间接价值的过程,也是促进银行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增加直接价值的过程。

3.正确处理好合规管理与监管良性互动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而合规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使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监管处罚、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所以加强合规管理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方向一致、目标一致,两者实现良性互动,更会使银行增加客户的安全感,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自身市值和持续竞争力。

4.正确处理好合规管理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的关系。实施合规管理既要与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又要与银行内部公司治理相协调,更必须精心核算合规风险控制成本,核心就是要落实“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管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部门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合规管理部门主动合规、有效合规、科学合规、创新合规的作用,有效建立起一个合规管理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营运机制,促进银行合规风险最小化、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

(三)明确合规管理的重点

1.树立科学的合规工作理念。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其各项业务管理和运行必须置于严密的制度控制之下,而不是人为的控制之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合规管理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被动合规管理的思想,按照公司治理“分权、制衡、问责、透明”的原则,紧紧围绕全行公司治理和经营转型,立足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努力使各项制度规定覆盖所有经营管理和操作环节,使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决策意图、管理目标及时有效地传导到全行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防止全行经营活动因发生内控疏漏而产生违规,确保决策层和管理层对全行整体治理的有效实施。

2.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价值趋向和行为规范,要具体落实到全行员工的每项业务操作和经营行为中去。一是要确定并贯彻落实银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价值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银行明确鼓励和禁止的行为等。二是要改变规章制度的制定范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制定,同时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并根据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调整,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三是要严格有效地落实问责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等。四是针对合规机制建设的要求改革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银行业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3.准确界定合规管理部门的定位。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全行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对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具有独立的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直接报告工作的义务,其人员配备、审计、培训、管理费用和绩效工资由董事会决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中具有较高和十分重要的地位。

4.科学确定合规管理工作的职能。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其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是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二是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三是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四是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五是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六是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七是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八是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5.合理配置合规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合规管理部门的人员涉及全行各个业务领域和管理部门,其人员由专职和特聘两部分组成。专职人员包括各级行专门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特聘人员包括从全行各个业务部门聘任的兼职合规管理人员。专职和特聘合规管理人员承担着建立健全本行合规风险管理框架,管理、监督、纠正本行、本专业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合规性的责任和义务,并定期将自身职责范围的风险和控制状况向本行合规管理部进行报告。

6.准确把握合规管理工作的切入点。第一,要积极发挥内控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的作用,组织开展合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合规管理渗透到全行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并推动辖属各级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第二,认真开展合规审计工作。首先,加强对全行各项业务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的监督检查,通过制定非现场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离岗审计、责任审计、后续检查、内控综合评价等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合规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合规审计的质量和效果。其次,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督控制系统,通过即时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部门经营活动偏离合规目标的行为。再次,加强对各项经营管理数据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督,及时排查疑点和薄弱环节,确定合规审计重点。最后,要与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协调、沟通和联系,对合规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与专业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对重点岗位、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三,促进业务管理部门定期梳理整合各项规章制度,避免新旧制度交叉而造成的执行矛盾和风险隐患,使制度在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活动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第四,健全违规操作问责规定。为遏制各类差错事故和案件发生,合规管理部门要按照精细化管理原则,建立严格的制度落实问责制,对于有制度、有要求而不执行的,要追究责任;对于有制度、不要求、不坚持的,要追究管理者责任;对于该查未查或未查出的,要追究检查者责任;对于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要追究处理者责任。第五,开展内控评价。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的严密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缺失和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第六,建立合规管理例会制度。合规管理部要定期对全行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和控制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召开由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合规管理例会,将全行内控管理、业务操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7.建立合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首先,要落实合规风险“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管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部门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自己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其次,建立违规举报机制。各级行要为内部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报保护机制。再次,要变以往“部门银行”为“流程银行”。为有效防止对客户服务内容单一、业务创新单一、监督检查内容单一、风险控制不全面,出了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相互推卸责任等弊端,要按照业务线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制度检查,要将每一个业务岗位涉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检查范围,进而通过流程银行建设,从整体上提高服务水平和对合规性风险的掌控与驾驭能力。

8.理清合规管理部的报告途径。合规管理部要建立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直接报告工作制度。应依据业务管理部门制度执行和检查情况报告、专职和特聘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日常合规检查及即时非现场监测、内控评价,全面掌握全行每项业务的运行细节,定期综合分析判断全行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和控制状况,直接报告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进而确定全行风险控制的基调,客观地评价全行公司治理状况,对全行业务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

9.加强信息沟通。为保证合规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各业务管理部门专业会议应邀请合规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专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要送合规管理部会签把关,各种业务报表和检查报告必须抄送合规管理部门,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合规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协调、沟通和联系,对综合分析判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查行和专业部门进行双向反馈,促进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10.健全合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相应的合规操作程序和尽职标准,完善主动合规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合规管理成本,确保合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是要树立合规风险防范意识,密切跟踪银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密切跟踪全行经营活动面l临的各类风险,建立完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机制,提升对合规风险识别防范能力。三是要树立合规管理服务意识,积极为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与帮助。四是要建立内控培训定期评审机制,定期对全行合规文化建设进行研究和评估,及时纠正内控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五是加强合规队伍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全面、具备一定从业经验、胜任合规工作要求的人才选配到合规部门,努力培养一支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合规队伍。

二、综合经营条件下强化合规的可行性

综合经营作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可以跨行业经营的一种金融制度,其实质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经营多领域金融业务,得以实现现代商业银行资本节约、收入多元化和竞争差异化的目的和要求。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实现经营模式战略转型已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和现实。从国际银行业经验看,综合化经营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地降低和分散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国际金融业尤其是西方商业银行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非利差收入。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看,从1993年我国金融业正式实施行政性分业经营,至2005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金融业经历了一个由分业向综合转变的过程。2005年10月,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从法律上为我国实行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预留了发展空间。工商银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在规模、机构网点、客户、品牌、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尤其是近年来,工商银行紧紧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与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目标,通过发展非牌照类投资银行业务和跨市场的交叉销售,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境外投资银行机构,以及通过控股银行涉足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综合化经营的经验,综合化经营体系已具雏形。

在适应综合化经营,强化内部控制方面,工商银行在初步形成相对独立、垂直领导的稽核体制基础上,2004年10月,又根据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改组了内部审计委员会。在原稽核监督局的基础上设立了内部审计局,在原跨区域设立的6家稽核专员办公室的基础上扩充组建了10家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分局,内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了更加完善的体制保障。同时,在全行系统重组成立了合规机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职能得到加强。“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总行对一、二级分行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综合成本、依法合规经营以及负责人履职等情况的综合监管能力增强,各一级分行对基层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的授权控制、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建立在两级监管体制基础上的对主要业务和机构的警告、限期整改和市场退出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对于规范各级机构的经营行为和增强全行的风险控制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重组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借助国际著名咨询公司设计了全面风险管理总体框架,实施了内部评级法工程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国际接轨步伐日益加快。

2005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8日,工商银行经历了财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等一系列向现代金融企业迈进的过程,为工商银行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遵从国际惯例,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使工商银行适应综合化经营要求强化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窦洪权,银行公司治理分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2]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保险合规管理范文第5篇

一、强化风险防控和合规建设

在市场环境变化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叠加产业性、企业性和金融性三重属性的财务公司无法独善其身。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财务公司行业应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和合规建设。“财务公司不能躲在企业集团的‘保护伞’下,要直面激烈的市场竞争。”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主办张凡认为,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财务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如何提升内部风险管理建设和合规经营能力,各家财务公司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企业特点与自身需求的管理体系。例如,南网财务公司提出的“六个三”目标,即建立“三足鼎立”的风险管控治理构架,建立“三台分离”的风险管控审慎原则,建立“三位一体”风险管控部门,“三道防线”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三个支柱”的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和“三大法宝”的风险管控方法的风险管理体系。为确保发展与风控、服务与合规的动态平衡,《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0)》也强调,财务公司一方面需完善治理架构,确保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转,重视关联风险,建立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升级信息系统,以量化技术客观评判风险,强化资本管理理念,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增强突发风险事件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