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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文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体系等问题。
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满足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对象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活动的管理经费相分离,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的会计活动也要区别开来,以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并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性质和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益,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作为一项会计活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等职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益,满足广大被保险人的需要。从对象上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运动进行的专门反映和监督。这样就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与其自身活动的管理经费区别开来,从而可以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社会保险会计是有区别的,社会保险会计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所有社会保险经济业务会计活动的总称。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一般基金会计也有差别,对基金会计有两种理解,一是特指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西方根据会计服务对象活动目的的不同,一般将会计分为两大类,即:企业会计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由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按照基金理论,采用基金会计工具进行反映与控制的,因而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也称为基金会计。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与基金会计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以基金理论为基础,都以基金作为会计主体,两者的服务领域都是非营利性的等;但西方基金会计中的基金是隶属于政府或某一机构的,其运行和管理方式都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因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在核算对象、核算原则等方面与西方基金会计有一定的差异。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相比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既有会计所具有的一些共性内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第一,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企业和单位为会计核算主体,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主体是基金本身。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会计核算的主体分别为各项基金。
第二,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但是经营活动,以内部成本核算的,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它与我国预算会计的一般记账基础也是一致的。
第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的特殊性。企业会计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收入和成本费用。预算会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基金、收入和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虽然有些要素名称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相同,但其内容构成上有很大不同。
第四,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账户设置有其特殊性。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有计划地收缴与发放,防止挪用、侵蚀基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视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基金收入形成的资金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所需资金由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由支出户再向保险对象支付或直接通过财政专户划拨。由于会计核算上体现了对保险基金管理的这一特殊要求,因此有“财政专户存款”账户。
第五,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核算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险对象的“养命线”、“保命钱”,政府对其最后余缺负有补充、填补作用,因此,对其实行预算管理,纳人社会保障预算,按年度考核。在会计核算上基金的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核算和反映当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人和支出,年度结束后,所有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的余额均需全部转入基金类科目,形成结余。
三、改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以便于他们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的运行状况,评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绩效,作出正确的决策,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是指为实现会计目标,依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基本理论确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选择程序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体系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核算的具体内容。要把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业务信息变为会计信息,就要根据会计活动的特点,选择确定可以纳入核算体系的经济业务,并对这些经济业务进行必要的划分归类。这样,不仅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而且对这些业务的性质、特征有了进一步认识,它是设置会计账户、选择会计方法的基础。二是制定合理的记录与报告的程序与方法。确定核算内容之后,就要解决如何对其进行记录、报告的问题,即确定设置哪些账户、选用何种记账方法、设计哪些会计报表、采用何种核算形式等,从而准确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参考文献
[1]俞传尧.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8
关键词:保险基层社保基金
一、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的目的和作用
目前,除了县级社会保险发展水平低因素外,上级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到位也是形成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作用和效能不高;我县接到上级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多为无条件拨款,对每一项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无序使用和应急而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良局面;这样,就无形中又导致:一是不注意区分不同用途发展情况,很多没有具体细化分配办法,主观随意性大,不科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不公平的现象,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和“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之怪圈;二是由于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与社会保险基金增收不挂钩,容易产生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养懒汉”的负面影响,使部分项目在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做大社会保险基金“蛋糕”方面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三是缺乏效率,现在很多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资金都由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直接分配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分配缺乏效率和公平程度;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项目多而复杂,结构也不尽合理。
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包括基金费用征收返还、原养老体制改革补助、过渡期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补助、各项基金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补充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补助、补贴等几项,大致可分为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大类。一般性补助没有给地方政府规定基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只是政府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补充,主要目的是用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区基本开支的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并且越来越多地附带一些条件,下级政府只能在规定基础上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项转移支付;目前的转移支付补助用于均等化或平衡化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过低,用于专项补助或带专项性质的一般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偏多,均衡力度不够,支付费用差距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一般转移支付中真正用于缩小各县之间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差距的数额偏小,而为保持原养老保险体制地方既得利益(如社保经费开支)的补助数额偏大,使得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均衡社会保险服务的能力减弱。
从各地一些贫困和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来看,所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都打入离退休工资专户(或保正常运转及公众社保经费专户)用于离退休待遇发放和运转经费的比率较高,如有结余滚动下年使用,这样上级所有的转移支付几乎都成为工资或运转经费的“专项”款,留给地方可用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微乎其微(有的几乎为零),极不利于提高和调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的“条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难以接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本身的资金供求矛盾就十分突出,可用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保离退休费用发放,除工资外的经费和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零),这样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使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保证上级专项资金的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这里主要包括国家立项基本养老保险和重点社会保险项目资金、社会保险发展项目启动资金、内调人员调整待遇专项资金、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培训专项资金、“调待人员”补充专项资金、工伤补充救济资金、年金专项资金等,大部分专项资金都要求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按一定比例或其他方法予以配套;鉴于以上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困难县要争取到这些好的项目资金或拿到这些专项资金,就必须首先保证按比例拿出配套资金,否则不予安排;如果在项目执行或资金使用中配套资金不到位,将取消该项目或扣减相应数额的该项资金,甚至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这种管理办法只会使地区间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和离退休待遇支付进步的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保险的基金转移支付预算管理不规范。转移支付款项大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下达,小部分在次年进行批复决算时明确,使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将这部分资金及时做到年初预算当中,以致形成频繁的、大数额的预算指标追加和文件通知,特别是专项拨款追加,成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部门最多的日常繁杂业务,加重了“预算一年,一年预算”的现象,使年初预算乏力,不准确、不全面,造成预算为“估算”,年底决算与年初预算差别相当大,形成年末年初不可比的现象;这样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各地方政府各项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动和盲目一面,从而削弱了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主动性,使社会保险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受到影响;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重拨款,轻监督和管理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一是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科学计算的程度少,主观经验的因素多;二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拔后的使用情况如何过问得少、检查得多;三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尤其是对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以及贫困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面和征收数额本身就十分紧张和困难,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应向这部分地方适度倾斜,以便缩小地区间的社会保险发展差别和离退休待遇支付以及收入水平之差距,为更好地调动和促进一方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打下基础。
二、对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的思考
要建立最低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制度和各地间缩小差别机制,目前各个地方的发展很不均衡和平衡,要着手改变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以县级离退休工资待遇为补助口径,只要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保住了,再增加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就比较困难的局面;要努力克服某些地方为达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发达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均衡化,减少各地之间离退休待遇支付差距,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必须由以县级的最低社会保险基金保障线为基础,县级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最低资金运行保障线应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基本的公众社保活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他调待部分支出、必要的完善社保制度和企业改制项目支出,这是社会保险基金提供最低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标准的底线;新增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对离退休待遇支付困难县不应留缺口。因上级出台政策造成县级基金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而新增的转移支付,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应予以全额转移支付,否则将加重困难县资金调度的难度,形成新的资金缺口(如离退休费用待遇的调整、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增加待遇发放、下放审批权等给予的转移支付,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要区别对待,按照经费与事权对称的原则,全额补助);归并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的项目结构。
目前,要充分考虑这些地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能力弱、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慢、可供统筹安排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严重匮乏的现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这些地方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及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之需要,以缓解过大的收支矛盾;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同地方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方,实现转移支付均等化的目标,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分配的总体效率;对上级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资金提前明确,以便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当年预算之中。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基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级可用社会保险基金,在下级预算编制前提出指导性安排计划,使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年度的社会保险资金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安排当年预算。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实行项目备选制度;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一律要建立项目,根据省和各地方的发展规划,每年从项目中选出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本级预算中,并及时通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上级已经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计划列入社会保险预算;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效绩评价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
一是根据目前转移支付基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转移支付基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效益指标的,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转移支付基金,并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停拔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结合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性质和特点,设计一套操作性强的考核监督指标体系。考核对指标要侧重如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并同相关经办人员的廉政建设与纠风工作相结合。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使用单位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除暂停使用或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外,对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和更高效益地用好有限社会保险转移支付基金,才能更好地发展一方社会保险事业和保持社会保险的稳定,才能进一步缩小地方(条属部门、单位之间等)的离退休养老待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水平和发展社会保险整体项目这差距,才能更加利于激发各地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平衡健康发展的活力以及参保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结束语
今后,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带有“专项”的多,可供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支配的少;要逐步改变专项转移支付“撒胡椒面”式的“大锅饭”分配体制,逐步取消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各种不规范的“补助”和“基金返还”,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和有转移支付能力的地方等可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份额,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给基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多的可自主安排用途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空间,增强地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主动性);取消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专项转移支付要求配套的附加条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本来资金就比较紧张,越来越多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配套,并且将是否配套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这样加剧了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矛盾突出的局面;如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城镇个体人员退休待遇专项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扶持资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都要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套,这样的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的可操作性非常差,笔者管见应予取消;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支付要充分体现对边远、中西部、贫困、革命老区、高海拔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县的倾斜与照顾。
参考文献:
[1]杜智民,李文雄,雷晓康.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探析[J].甘肃社会科学, 2010,(05)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偏差,范围笼统。且有碍社会发展
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设有具体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并且对国家的责任也设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已经连社区保障的性质都不具备了,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自我保障。而且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式上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相同,但实际上不如银行的储蓄账户,因为养老保险账户不可以随时支取,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要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以及保险基金被违法挤占、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减轻农民负担相违背,导致农民无力接受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未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保险对象,这就将实际上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且以前的户籍制度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定化,也最终导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受阻碍,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减缓。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的保障对象进行科学的划分,为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员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思考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卖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合理划分类别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农业收人,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养老保障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越短暂越被动。我国农村如果现在不抓紧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现行《方案))斗铳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积极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把小城镇作为发展之地,减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而且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然而,、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按照这一标准实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能减损缴纳保险成本增加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采取乡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与乡镇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只有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第四类人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现行《方案》将第四类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增强了他们的流动盲目性。对于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他们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但对于进城时间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支出这笔养老保险费用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因此,将第四类人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拓宽城市保险金的筹集渠道,而且打开了为中国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进城农民踏人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4.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
关键词:河南;保险业;高速发展;瓶颈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61-02
一、引言
河南保险业经过2006―2008年“黄金三年”的快速发展后,一跃成为中国的保险大省,截至2008年,河南拥有40多家的省级分公司,保费总量达到518亿,其中财险到了77亿,寿险达到441亿,位居全国第六位,成为作全国最具吸引力和发展活力的市场之一。河南保险市场由小做大、由大做强、连续多年保持几何级的增速、规模居全国前列,成为资本商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但河南保险业经过高速发展后将遇到难以逾越的瓶颈。
二、河南保险业高速发展后存在的问题
1.河南保险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河南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问题仍然较为落后,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险种单一,有效供给不足。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了新型产品研发工作的力度,但是,从险种结构分析,个别骨干险种份额较大,而其他险种份额较少,还不能满足消费者众多的保险需求。另外,几家保险公司主导着市场产品的主流,其他保险公司力量单薄,从产品种类增加来看,产品种类更新滞后于河南经济迅速发展对保险市场的需求,不能形成产品丰富的市场供给。
其次是有效竞争不足。近年来,恶性竞争是河南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夸大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招揽客户。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败坏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这正说明河南保险市场有效竞争的不足。
再次是监管水平有限。保险监管是政府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高显的监管对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具有在重要意义。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务水平,在科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技术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而监管水平并未随着被监管主体的水平相应提高,甚至还停留在较为原始的水平。
最后是高素质从业人员缺乏。根据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理论,拥有正式员工身份的工作人员心理状态比较稳定,对于企业具有归属感,在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下,不仅可以调动个人潜能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而且可以安心在企业长期服务,对于保险公司的保全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可是他们根本没有经过专业的保险教育与学习。而且由于有很多营销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其完成基本定额后,可以在保留营销人员身份的同时,或公开或隐蔽地从事其他可以获得更多收益的兼职工作。而且由于是编外人员,其心理经常处于波动状态,对于业务推广更多的注重的是量而不是质。为了佣金收入所进行的错误诱导和不负责任的产品介绍事件频繁发生,这是导致保险公司信誉较差,在人们心目中地位较低的主要原因。同时,作为保险公司“边缘人”的心理感觉,使其对于企业的归属感较弱,一遇机会可能就另择高枝,不仅不利于保单推销和保险公司稳定发展,而且导致客户群出现不稳定状态,对于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营销人员既是保险宣传者又是一个保险顾问,后备人才的稀缺断层将导致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越来越弱。
2.保险购买力不足。从河南民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很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还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单从河南经济发展、GDP、保险的深度、密度指标等因素来看,普遍认为,河南保险市场发展潜力极大,但客观的说,潜在的保险市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保险市场。我们一般用保险费占GDP的比例大小来分析市场潜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一般保费占GDP的10%左右,而中国保费只占到2.52%,比如2001年,美国人均GDP为34 000美元,中国为800美元,显然在可支配收入中,百姓不可能有多余的资金首先购买保险,有需求,但购买力不足。我们也常用人口数量来分析保险市场的潜力,河南省虽然是人口大省,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但在人口分布中,更多的是农村人口,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在农村经济尚不发达的时代,保险从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力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
在考虑保险市场需求时我们也常拿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作为衡量保险购买力的指标。拿保费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例来分析保险的潜在市场。我们都知道保险是解决了今天的温饱才会考虑明天的风险。一般而言,年收入在5 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居民有保险需求但无有效的购买力。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人群,有购买力但没有通过保险来解决后顾之忧的需求。潜在需求比较大的中产阶级在河南人口分布中并不多。我们以中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1万亿元为例,中国人口13亿人来计算。按照“二八定理”,如果20%的人拥有80%的储蓄余额,意味着2.6亿人拥有8.8万亿元储蓄,人均为33 846元,就这个数字而言,富裕阶层解决了子女上学、住房、就医等问题后所产生的有效需求有限。80%的人拥有20%的储蓄,意味着10.4亿人人均拥有2 115元,显然如此少的货币资产,很难产生有效保险需求。另外,社会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也是导致保险购买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有限,对保险公司的信心较低。大多数居民对保险知识只有一般性的了解,只有6%的家庭认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的较多,而36%的家庭表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同样被访者对保险公司推出的服务和保险产品了解也很少,调查表明,在中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可投向的比较上,保险处于较次要的地位。银行储蓄仍然是居民处置闲置资金的首选。
三、逾越瓶颈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针对我省保险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有力措施以提高河南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目前,河南省是全国保险机构最多、发展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家注册在河南省的保险法人机构,这不仅制约了河南省保险业的发展,也与河南经济大省、人口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相对于全国不断增加的保险市场主体而言,河南省的保险机构仍然偏少。因此,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甚至一些合资、外资公司的分支机构,从而引入竞争,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其次,对于已有的保险公司,加强其下设分支结构的建设。再次,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形成保险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地区分布合理的保险市场体系。最后,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多层次的保险需要,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优化产品结构,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2.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不断调整监管思路,转变监管理念,就保险监管而言,要区别管制和规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一方面,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方案,加强对资产负债比率监管。保险公司的资产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也是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监管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误区。在监管实践中,人们习惯了在项目上的监管,忽视了对资产结构的监管。因此,在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时,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实现资产的多元化,同一投资领域实现风险分散化。另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业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的目的之一。保险信息的披露可以保险经营的透明度,不但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且可以保障保险消费的知情权、选择权、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3.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化及培养力度。在保险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我省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我们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加强人才的培养。首先,要拓宽用人视野,善于发现人才,还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其次,要制定长远的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起以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核心,与保险业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机制,大力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同时注意增强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发展壮大。
4.增强全民投保意识。改变人们投保观念是发展保险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在观念改变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使我们的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才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发展中去。现在很多人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因此,首先必须让人们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接受保险。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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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鱼建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与监管的探讨[J].保险研究,2002,(1).
[3]张伟,蔡春玲.2004年河南保险市场情况分析[J].上海保险,2005,(12).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2-0048-02
失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始终。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存在着失地农民,由于当时各级政府采取让农民“以土地换就业”政策,从而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消除了失地农民今后就业、养老等一系列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上世纪90年代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代替了招工指标,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劳动力不再由政府安置就业,而是按市场经济的办法自寻出路。这样,失地农民问题开始显现。如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全国性的普遍问题。
一、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1 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对农民利益的忽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政策体系。在农村,实行“奉献性”的财政政策和价格政策,长期的超低农业投入,并通过“剪刀差”的价格方式,转移农产品价值。在对待农民问题上,实行的是“忽视性”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一是长期以来实行重城轻乡的“二元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二是实行农工有别的金融信贷政策。三是实行文化教育的“非国民待遇”。
2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安排已呈现一种利益分配的非公平化倾向,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给乱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突出表现为:一是土地产权模糊。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集体产权”的制度安排使集体与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土地产权“集体所有”经常成为“政府所有”,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二是征地范围界定不明。农地征用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偿取得农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但《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使得“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起,造成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权被某些部门或机构滥用。三是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征地补偿采取“产值倍数法”的计算方式,这种测算办法并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劳动力失业损失。
3 “政府寻租”行为的存在。与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府部门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完善和掌管的征地主动权,大肆“寻租”,收益不断膨胀,这是当前政府部门热衷于征用土地的根本所在,也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原因。
4 失地农民自身的原因。一是失地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很快地适应市场化就业需求的趋势。二是自主就业环境差。目前就业指导机制尚不健全,缺乏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三是就业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整合能力差,使得农民在征地和就业过程中处于信息不畅的状态。四是失地农民再就业成本过高。土地被征用以后,制造业和建筑业成了失地农民就业的主要行业,由于农民在城镇中新的居住地往往比较偏离工业区,造成工作成本大大提高。五是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很多失地农民习惯于以前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封闭保守,自主就业意识差,宁愿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
二、我国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真正覆盖全国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 思想认识上有缺陷。一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饲养业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二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 制度建设上有缺陷。2003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各地也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总的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
3 资金供给上有缺陷。统计资料表明,全国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并形成巨额缺口。市县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无力担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4 管理体制上有缺陷。至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仍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因管理体制、资金筹措、社保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失地农民所在的当地政府无力统筹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不少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人过问,特别是失地农民集中的地方,将过去的村民委员会改为了居民委员会,而实际上成了“村不村”、“居不居”的空间地带。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
现阶段,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先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然后是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发展完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
1 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包括:一是合理界定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只要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将其排除在外。二是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须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最低生活标准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可以存在差异。三是确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同时还必须辅之以社会化帮扶的渠道募集资金。
2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实的做法是,制定出台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这个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推动、政策引导、农民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实行低门槛准
入,多档次选择,不同标准享受,并实现征地与城保并轨运行,统一管理。二是相衔接原则。方案办法既要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等相衔接。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征地时已经超过或接近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直接进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征地时的中年人员,可按不同年龄段每人分别一次性缴纳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市统筹;对征地时的年轻人员,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原则上不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四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较早失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以自愿参保为主,对新征地人员则采取应保尽保的强制办法。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征地一批,实施一批,先行试点,推动全局。六是务实优惠原则。如缴费总额可以允许分数年缴纳,缴费标准允许不同档次选择;若出现死亡事故征地养老保险费尚存余额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继承;失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配比例,可根据各村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灵活确定等。七是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要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原则,多方筹资,共同负担。
3 建立多元医疗保障制度。一是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该制度由社保部门牵头,基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集体扶持,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捐助,按照互助共济、权得相当、规范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为失地农民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二是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对于有经济实力的村,可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大病医疗保险,解除失地农民因病致贫的后顾之忧。商业保险仍不失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可以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三是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克服传统制度的弊病,彰显互助共济制度模式的生命力,改革就必须从合作和新型两个角度入手。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配套措施
1 明确政府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与失地农民的矛盾日渐尖锐,必然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并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