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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险论文

养老保险与社会保险论文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日趋旺盛,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曲折中前进,不断探索,经过不断的总结修正,终于形成颁布了这套社会保险法。它颁布实施的意义重大,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社会保险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比较全面的安排和规范,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各项保险制度,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五险制度,保障公民在五种情况下能够得到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国家将党中央的为人民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志落实在立法上,这就为人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健全规范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中国法律体系健全是一个质的飞跃,弥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的空缺,社会保险法经过十六年的曲折立法,最终表决通过,它的颁布与实施,为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的职责与义务,明晰细化了社会保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规范,稳定,从此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入法制化的时代。

(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推动人力资源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劳动人民共享社会劳动成果,作为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首部法律,它的意义重大,不仅对于国家、社会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劳动人民自身意义更是巨大,社会保险法明确规范了企业和劳动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劳动人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利益经常遭到忽视,但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保障了劳动人民的权益,社会保险法有助于提高劳动人民的维权意识。此外社会保险法同样是完善了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障方面法律的空白,有助于推动人力资源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社会保险法具有立法贡献与它的重要意义,但是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配套制度

建设跟不上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受到人们的关注,劳动人民是想通过此部法律,解决自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种社会保险问题,然而现行的法律出台,在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某些条框的规定不够细致,出现了很多的授权性的条框,社会保险法无法单独解决社会保障领域的所有问题,必须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来保障实施解决,但是配套设施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很多条款的实施取决于国家规定,取决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工伤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取决于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但是国务院行政部门的规定如何,如何操作执行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很多条款未加详细规定

有的规定模糊不明确普通民众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办法与普通的民众不同按照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具体如何规定实施未加详细的说明,实际上,公务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享受高额养老保险金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规定模糊不明确,社会保险法没有解决在实施过程中覆盖范围小而使社会某些人的利益缺失,对京津冀一体化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规定比较笼统,只是提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参照此法,但是具体操作细则不明晰。这反映了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利于社会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更好的保障民生。

(三)监管不力

违法现象严重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项法律,有的条框已经法律化,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强制约束的作用,没有发挥出一部法律应该有的效力,很多企业个人都没有完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来进行实施操作,此外社保基金违法事件近些年频发,如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等;此外很多条款的实施需要依赖行政机关的实施执行,但是却没有对行政机关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与监管,所以造成很多资源分配不公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违法现象严重,加上相匹配的刑事立法也比较缺乏,相配套的行政处罚法细则也是少之又少,有的制度因为地方情况不同,交给地方管理与灵活处理,缺乏对地方的严格监管,这就影响了此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导致各地区的实行标准不一,影响了这部法律的公信力,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社会保险法

既然已经出台,只能在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建立相配套的配套制度与实施规定,来保障社会保险法的继续实施,可以出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对按照国务院实施的行政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且对其的适用程度进行考证,尤其是对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前出台的国务院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加以考证,为当前和今后的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法律规范的效力。

(二)明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对于现在的技术和实力条件下,社会保险法应该尽量给出明确与详细的规定,对于能够独立解决的或者是具有重要价值意义方面的立法,必须是本法律明确规定,不要授权给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要保障法律效力不打折扣,对公众比较关心重点方面问题如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机构、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等都应该明确详细规定,切实保障公众的自身利益,对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继续探索的法律条款应该整体统一把握,在立法上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原则性的限定,不能完全放开,具体操作以及操作细则再交给国务院等行政部门规定。对事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安排及管理体系等重大问题不宜采取回避的做法,要加以明确规定。

(三)增大监管力度

加强处罚法的建立与健全为了保障社会保险法的效力与公信力,要建立权有效的权利相互制衡、监督机制,同时畅通有关社会保险信息交流通道。加强社保基金的出口关,加大监管力度,做好服务与行政审批制度,增强有关社保基金工作的透明公开度,社会保险基金等相关的政策与动态要在公共媒介平台进行定期,建立网络信息社会保险交流平台,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公共媒体的监督,建立群众意见的反馈机制。此外国家各部门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体制,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此外为了强化社会保险的法律刚性约束要加强配套法律的建立与健全,加强社会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刑事立法,增加严重危害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一些新的处罚条例与罪名。

四、结束语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不易,社会保险法关乎到劳动人民的确实利益,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保险体系和人力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性的法律。本部法律的颁布于实施有重要的创新点与重要意义,但是社会保险法依然存在一定的需要完善的地方,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不断完善。

作者:郝青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省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