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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监管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保险业务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保险业务监管

保险业务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财务报告;问题;对策

一、引言

会计系统的基本目的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财务报告是会计系统的最终输出信息,它的目的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资料。因此,财务报告的目的与会计核算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快速到来和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对会计信息的期望与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也日趋为企业所顾虑、为社会所关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财务报告的“三表体系”遵循着特定的会计准则,采用通用格式进行编制;具有综合性、可操作性等特点。但是,由于财务报告是由利益对立各方中的一方或其者所编制,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和财务报告本身所能反映的客观经济状况的局限,现行财务报告滞后于环境变化所显现出它的缺陷与不足,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本文拟从我国现行企业财务报告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谈谈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对策。

二、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会计一般原则中的客观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在市场需求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企业财务报告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正在逐步失去其相关性。

(一)财务报告信息含量不够完整

首先,完整性缺乏是现行财务会计模式的固有弊病。以交易为基础的现行财务会计模式势必会对某些与交易无联系但却十分重要的期间价值变化不反映。可能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企业对经营业绩的反映和控制难以令人满意。例如企业经营过程之中造就的竞争优势,因为不与企业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得不到反映,但是这类事项或情况却对企业日后的经营业绩意义深远。

其次,现行财务报告的不完整性还在于它实际上是一种通用格式的报表,它提供给不同使用者以相同的会计信息,并将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予以程式化。然而,随着新环境下财务分析职业的兴起,市场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正在呼唤通用格式财务报表以外的、有利于特殊信息需要的“专用”财务报表。且由于使用者的目的和方法不同、被估价的资产不同、报告公司的环境不同、使用者的信息偏好不同,所以使用者具有不同的信息需求。而程式化的通用格式的报表,实在难以满足上述需求。

再次,现行财务报告的核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对企业内生的人力资源状况和各种软资产如商誉、知识产权、企业文化等未能得到真实而公允的反映,一些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也在财务报告中长期被忽视。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些软资产才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和市场价值的动力所在,其重要性日益凸现。据统计,1995年美国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高达60%,特别是根据1997年中国品牌价值报告,世界第一品牌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高达479.78亿美元,中国第一品牌红塔山的品牌价值也达353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在一些高技术企业和大型企业中,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及所起的作用已不容忽视。然而传统的财务报告对此却无法充分反映,以至于导致当今类似英特尔、微软之类的股票上市后,其市场价值通常比账面价值要高出3—8倍,从而不能有效满足信息使用者基于无形资产的决策需求。

(二)财务报告信息反映不够准确

不可否认,在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中,估计和判断客观存在,“不确定性”贯穿着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事实上,只要现行财务会计模式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那么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之中的估计和判断就不可避免。例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和残值确定,无形资产经济寿命认定,职工退休金和递延所得税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再有,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不可掩盖地存在以下几种现象:

1重法律形式而轻经济实质。要使会计资料反映如实,那就必须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依据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和核算。因此,当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发生背离时,会计核算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尽管现代财务会计模式中不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典型例子,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形式”取代“经济实质”在会计处理中很有市场。例如,按现行财务会计理论,资产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是,究竟有多少资产是按照现值去计量?有多少历史成本属性对资产计量的结果与经济事实相符?再如,在进行有退款权的产品销售处理时,会计人员往往在交易发生时就完全确认为收入,但经济事实却是与该商品相联系的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或排除。

2重成本而轻价值。成本、价格和价值是经济学中的三个重要概念,但具体到会计核算,要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转化关系却并不容易。譬如,对特定的会计主体而言,若以一定价格购进一台固定资产,当固定资产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后,原来支付的价格就体现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在会计学之中,这时价格就转化为成本。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代表资产的存量特征,价值则代表了资产的流量特征,现行财务会计模式重成本轻价值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近些年来会计学者提倡重价值却是站在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立场或角度上的。因此,现行财务报告重成本轻价值是不适宜的。

3重利润核算而轻现金流量。现行财务报告力争体现资产负债观,而非收入费用观,但在财务报告中却并末始终如一地贯彻这一思想。例如:过分注重盈利的核算;过分强求收入、费用的配比而忽视资产计价;过分注意最终的利润数据。而对代表企业实际支付能力的现金流量状况长期忽视。但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心的是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以及概率分布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企业支付股利的能力、偿债能力,并通过分析企业盈利数字和现金净流量的差异来调整投资策略。

(三)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及时

1重定期报告轻实时披露。信息的最大特点在于时效性。随着竞争的加剧;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工具的日新月异,经济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企业的经营类型和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会随时转换。会计信息使用者要求会计能够提供“实时”信息。为了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管理者提供企业的经营情况,现行财务报告采取了定期报告的制度。然而,现行财务报告的披露无法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要求,披露的周期、时限过长,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过时的信息往往无助于决策甚至有害于决策。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一案就是最好例证。因此,满足用户信息需求,提供更短期间的财务报告就成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共同心愿。

2重历史经济活动记录而轻对未来经济活动的及时预测。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财务报表基本上是一张历史会计数据的汇总表。会计要素的定义应该包含现在和未来这两个时间点的交易和事项,事实却并非如此。在经济环境变化不显著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反映企业过去经营结果财务报告及其因果联系去推测企业的未来,但在经济环境剧烈变化的条件下,不可能直接用过去的财务报告去及时推测企业未来,这就导致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大大降低。

(四)财务报告项目结构不甚合理财务报表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损益表上:

第一、损益表中未列出销货退回、折让和折扣。而销货退回、折让金额的多少可以反映客户对企业商品质量、规格的满意情况。由于未列出它们,管理者不能从表中了解客户对企业商品的评价。未列出销售折扣额,管理者就难以知道企业为扩大销售和减少坏账风险所用经营策略的实施情况。第二、未将非常损益与正常损益分开。非常损益是指非管理当局所能控制的损益项目,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表内的营业外收支包含较广,非常损益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由于未将非常损益与正常损益分开,这就使人们对企业财务成果难以分清哪些是经营决策的结果,哪些不是企业所能控制情况下非经常发生的结果。从而不利对企业绩效进行正确评价和对现金流量作出正确预测。第三、缺乏极为重要的每股盈余项目。第四、将投资收益单列一项缺乏一定逻辑性。

此外,附注内容简单粗糙,财务情况说明书形式单一,缺失重要信息披露等等,也是现行企业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存在问题的对策

社会经济环境和会计信息使用需求的变化是推动会计发展的两大动力。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企业内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已摆在重要位置。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对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扩展信息披露范围,适当增加报表附注内容。

按照财务报告的充分揭示原则,凡是为达到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所必要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亦即财务报告应揭示所有对用户的理解及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因此应在现行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当扩展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要有财务信息,还要披露非财务信息;不仅要有定量信息,还要披露定性信息;不仅要有确定的信息,还要披露不确定的信息;不仅要有历史信息,还要披露预测信息;不仅要有整体信息,还要披露分部信息。因此,财务报告的内容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要增加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的揭示,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充分披露它的价值变动、报酬与风险的转移、潜在风险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配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要注重知识资本、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软资产信息的披露。

第三、要重视对企业未来价值预测信息的披露。在保持有用历史信息的同时,要披露企业未来价值趋势,诸如企业投资、产品市场占有率、材料成本升降、新产品开发、上市公司提供每股收益的预测数据等。

第四、要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信息的披露。如因环境因素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治理污染的成本以及其他环境风险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信息。

第五、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否则公司经营者易通过权益交换方式来降低利息费用,虚增企业利润,可能诱导投资者作出有损经济利益的决策。

第六、增加财务报表附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仍停留在以报表为主要内容的阶段。而发达国家会计报表附注长度几乎是报表本身的5倍,因而适当增加报表附注,增加有用信息的披露,是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也是充分体现会计信息全面性、相关性的有效手段。

(二)制定相应会计准则,创新会计确认、计量标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创新,才能解决内容复杂,而纳入报告进行确认、计量有困难的难题。一是会计确认的范围要扩大,确认的标准要更新。二是计量属性须重新解释。要从广义上理解货币量度,不以货币量度为限,鼓励使用其他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补充。例如:衡量一个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可以用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度量:(1)市场占有率可用百分比来量化;(2)顾客满意度可用“很满意”、“满意”、“不满意”等概念量化;(3)企业风险可用概率来量化。可见,会计在计量问题上若不跳出货币度量的框框,就很难在确认和披露上有所改进。三是要适当拓展计量标准的范围。由单一计价模式向多元计价模式转变,由历史成本计量向现行价值计量转变,同时要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解决诸如自创商誉等项目如何确认和计量的问题。

(三)缩短报告时间间隔,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

当前,企业面临的现实是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衍生工具不断涌现,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日益显著,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大大缩短。而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时效上不能很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因此,首先必须建立一套能提供实时信息的财务报告制度。一方面,定期报告仍要存在,作为财务成果分配的依据;另一方面,编制实时报告作为有效决策的依据。为保证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在时间上采用季报编制形式,在内容上要重点突出,避免“小而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会计数据能通过计算机进行实时的处理与反映,会计人员账务处理一完成,计算机就可以自动生成报表。这就大大缩短了报告输出的时间间隔。其次,必须建立和完善实时财务报告系统。通过互联网企业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企业与用户沟通的重要手段。网络会计使会计信息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得到了大大拓宽,减少了会计信息产生、传播与利用的时间间隔。我们可要求需要外送财务报告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时财务报告系统,这样不仅给使用者获取企业财务报告更加方便、快捷,而且可以遏制一家企业两套帐甚至多套帐的做法。再有,职能部门可将查处的虚假财务报告问题在网站上公布,能以最快的速度将问题揭露,使会计信息的用户早做防范。

(四)调整财务报表结构,改进财务业绩报表

第一,调整财务报表结构。我们应该继承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核心部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将这三张报表结构进行调整,将披露的会计信息划分为核心信息和非核心信息两部分。企业的核心业务,是指正常的或经常的交易或事项。例如,正常或经常性的经营活动以及经常性的非经营利得或损失。而非核心业务是针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是非典型的经济业务或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当然,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的划分是相对的,也是因企业而不同的。将企业的经营业务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可以力保集中资源向使用者提供最能够反映企业经营趋势的会计信息。

第二,改进财务业绩报表。在改进财务业绩报告时,可以充分借鉴英国、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两张财务业绩报表的观点,即在保留现行利润表的前提下,增加一张与之同等重要的全面收益表,来更有组织地列示那些已经得到确认但直接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进行报告的末实现利得项目。这种处理方法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保留使用者熟悉的利润表格式,避免因报告全面收益使现行实务发生太大的改变;二是增加了末实现利得项目对使用者的透明度,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和公司间报表的可比性;三是全面收益表根据现行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加工而成,编制成本可降至最低。在我国推行全面收益表,不仅必要,而且可能,这是因为:

首先,在现阶段推行全面收益表,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十分必要。

其次,推行全面收益表有助于解决我国已经出现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会计难题。我国目前已有不少利得项目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中所有者权益部分,如外币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利得等。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政府部门也在抓紧制定衍生金融工具准则,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衍生工具的计量属性,那么就必须解决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和报告问题。可行的解决办法还是在现行财务体系中增加全面收益表。

保险业务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企;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建设

一、系统概述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是根据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单位信息,人员情况以及各个社会保险业务的产生背景的概述,不仅有数据的采集,还有控制业务流程以及分析综述合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个管控系统的操作模式非常的单一明了,大致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础构建层,在这层次中,主要有各种组件,业务处理环节,规则控制以及流程控制还有安全控制等,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开发的框架以及服务支撑的平台。

二、设计目标和整体规划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的设计目标大致可以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最为基础的目标,那就是通过信息技术来完成对社会保险各个职能业务的工作需求。第二部分是不同级别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每一级单位都有不同的授权,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连接,更大程度地实现业务指导与信息的互换。第三部分是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网络分布式的技术应用于最基层的单位以及职工的信息管理。第四部分是对当前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的目标设定,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信息实现共通共享,可以使得不同级别的领导或者是职工更好更便捷的理解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模块。第一部分是模块设计部分。其中这个模块设计包括基本信息模块,业务信息模块还有业务流程模块。基本信息模块是最基础性的模块,它是其他各业务模块实现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基本包括姓名和性别等其他个人相关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数据库的设计。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的数据库包含内容信息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单位数据库,职工的信息库,这个信息库的信息量比较大,为五险数据信息库,还有就是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数据库。第三部分就是权限的设置。权限设置就是指集合领导层以及领导部门能够对这一系列的流程和数据进行观察,每个业务的组织都可以根据不一样的分工来进行不一样的业务办理过程,针对相关的业务信息库加以观看修正。每个基层单位以及部门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业务权限的业务过程,对所有涉及的信息内容进行查阅修正。

三、各功能模块设计

(一)人员基本资料维护模块。

人员的基本信息维护模块是基本不会发生变化的,它不像其他内容会跟着随着社会保险的险种的改变而发生改变。所以说人员基本信息维护模块是最基础性的一个共享模块。人员的基本信息通过每个基层的单位施行维护,该单位的领导层或者管理层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人员基本信息的增减一般会通过增员和减员的业务申报以及汇总来完成。

(二)业务资料维护模块。

因为当前有这样的情况存在,那么就是同一个人可能会有多个险种,但是这不同的险种可能并不是归属于一个单位进行管理,所以将企业的信息管理归纳进入业务信息维护模块。

1、单位信息管理模块。

如果要添加单位,应该将单位的编码以及全称和单位办公电话进行维护。假如在这个系统中有信息记录该单位的编号,那么就将提示给您单位的编号已经存在,您需要再重新选择一个单位的编号。单位的编码的设定长度比较固定,为六。单位的编码类型为字符型。

2、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的模块。

(1)业务信息数据库内容是比较广泛的,这其中有增减员的申报数据库,还有系统内的职工变化数据库、缴纳费用的申请报告的数据库等等相关内容。业务信息库就是一个最基本的数据信息库。每个职工的个人相关信息,不仅是基本的个人信息还是基本的养老保险业务所发生的明细情况。(2)增减员申报。所谓增员,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进入新的职工。每当单位进入新的职工,单位相关人员就应该对新员工的信息进行登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看清保险的类型,还应该标注清楚增加员工的原因以及日期。(3)缴费申报。这个申报主要是指依照每个企业的职工单位缴纳费用基数和个人的缴纳费用技术来计算这个月份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每个单位都应该在计算完毕,经过本人签字之后进行上报。(4)个人账户补缴,很多单位的退休职工对于退休的时间的确定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很多职工的个人账户里会有缴费偏差的现象,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的情况进行整改。

3、查询、统计、分析和报表输出模块。

这个模块主要用于信息的查询,根据不同单位或者职工等信息的不同,在一些专业的工具辅助之下可以进行一些报表的呈现。通过对各种数据信息的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呈现出不同的图表进行生动的结果呈现。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保工作已经步入一个大信息时代。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济业务集约化管控系统建设越来越显得十分必要。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开始向集约化发展。相信通过不同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保的信息化建设一定可以步入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国有单位实现社会保险管理的新篇章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云.社保路上无冰雪[J].中国社会保障,2009(8)

保险业务监管范文第3篇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持续增长,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1)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并且已经进入稳步增长时期。自1980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393.2亿元,年平均增长35.1%,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增长率为14.5%,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晚、起点低。

(2)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521.1亿元,年平均增长28.3%;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期的保费收入为0.016亿元,1999年为872.1亿元,年平均增长97.71%。

2.险种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自1997年保费收入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58.27%,降为1997年的44.67%,直至1999年的37.4%。其原因是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导致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大量增加。同时,产寿险各自内部结构不同,在中资寿险公司中,寿险业务占其业务的89.12%,在寿险业务中,投资型险种增加,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在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其后逐步增加;1997年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5.33%;1998年、1999年分别占56%。有些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比重更高,如北京1999年将近70%。

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提高,但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仍然较低,说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较大。中国的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增加到2000年的127.7元,保险深度则从0.1%增加到1.8%,但是国民保障程度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均较低。

4.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加,但仍然属于垄断型市场。中国自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1986年成立了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打破了独家垄断的局面。至2000年4月底,保险公司发展到28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有限公司9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5家。相应地,市场占有率由1985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变为1997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4.7%、36%;平保为13.75%;太保为12.02%,其余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仅3.53%。这说明多主体的市场格局虽然基本形成,但仍属于垄断型市场。

5.保险展业逐步以保险人为主。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展业渠道最初是保险公司直接展业。该方式展业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导致保险业务量有限。目前人展业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50%多,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人招揽的占60%多。

6.保险中介人逐步增加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自1996年12月以来先后组织了10多次全国保险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有100多万人,使保险行为逐步规范化。同时,自1999年首次组织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使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成为制度。至2000年3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1980年以来首批成立的保险公司9家、保险经纪公司3家。同时,中国已经有5家保险公估公司。这说明三维一体的保险中介主体基本形成。

7.保险法规与监管制度逐渐建立。自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198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企业、保险机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等方面的管理条例或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后,又公布和修订了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公估人方面的管理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同时,2000年先后在上海、广州、北京、沈阳等地设立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8.对外开放步骤加快。对外开放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在国外经营保险业务。1992年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到2000年5月,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15家,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1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196家代表处。1999年在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中国保费总收入的1.3%。9.保险赔付率一般较稳定。中国的保险赔付率一般稳定在56%左右,但产寿险不同。由于寿险属于长期业务,且中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的时间不长,故而这里主要就产险业务的赔付率说明。1997年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56.16%、2000年为51.1%。但不同险种不同。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占财产保险的大部分,所以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相近。故而要降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关键是要降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

就1998年中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来看,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57.25%;而寿险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长期业务,恢复寿险业务的时间不长,所以其赔付率为32.28%,从而使整个中资保险公司1998年的赔付率仅仅为42.33%,同时因险种不同而有别。

二、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有效供给不足。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拥有保险公司仅仅28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仅20%多,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

同时,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入发展非常缓慢。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目前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和经纪人公司分别为9家和3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公司尚无一家。这些均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

2.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1)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观念上习惯于养儿防老,采用风险自留的方法;二是由于在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对财政的依赖;三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久,有些国民对保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四是有些保险公司或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外加有些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2)收入水平较低,财务支付能力受限。保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由于居民收入有限,相对减少了保险需求。

(3)保险价格偏高。保险价格的高低直接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中国保险公司由于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率灵活性小、税收负担较重等原因,使费率普遍略高于国际保险市场的费率。根据需求理论,保险商品的需求量也相对会减少。

3.寿险业面临较严重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自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先后7次下调了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年利率从过去的10.98%下降到2.25%左右(1年期),而保险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率大大降低,而此前所销售的寿险预定利率较高,如在1997年以前的预定利率为8.8%,这是根据当时银行存款利率10.98%确定的,而此后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直至目前的2.25%(1年期)。自1998年以来先后对资金运用方面允许同业拆借、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买卖中央企业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虽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资收益,但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自1997年至1999年,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务增长明显减速,从1996年的15.82%降为1997年的6.28%,不仅低于人身保险业务的85.44%、全部保费业务的40%,而且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8.8%的水平,并且正在逐步转入低速增长阶段;1998年、1999年分别为2,8%、2.9%,不仅低于同期人身保险业务的24.21%、15%,而且远远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7.8%、7.1%的速度。这有其经济发展阶段性的原因。

4.保险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据统计:1997年中国保费收入中,广东的市场份额为第一位(8.32%),其余依次为北京(8.09%)、江苏(7.65%)、山东(7.12%)、上海(7.07%),最低的为西藏(0.04%)。其中,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北京,市场份额为第一位(9.79%),其次为广东(9.63%);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山东,为8.16%,其次为江苏(6.92%)和广东(6.71%)。不过,自1998、1999年,广东的财产保险业务均为第一,其市场份额为8%以上。据统计,1997年保险业最为发达地区的5省市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为38.25%,而保险业落后的贵州、海南、青海、宁夏、西藏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2.19%,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

5.保险法规尚需完善。虽然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6.保险监管有待加强。自中国保监会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7.保险公司素质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

三、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与对策

(一)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中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比较保守的数据7%、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删4年保费收入应为2877.12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452.55亿元。同时,估计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增长会加速,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8%、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2004年保费收入应为3014.49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614.86亿元。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东部和西部发展速度不同,随着中国西部开发,西部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地快于东部;但在总量上,仍然以东部为主。同时,产寿险发展的潜力不同。

1.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相应会增长。在未来的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至少存在四大潜力: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一则随着入世和交通的改善,个人购车相应增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业务量将会进一步增加;二则随着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实施,也将增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业务。

在企财险方面,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明晰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将增加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

在家财险方面,随着福利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将增加,其保险业务将会增加。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将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当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的增加、个人购车的增加,保证保险业务的规模也会增加,当然,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随着中国西部的大开发,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也将得到较快发展。

2.寿险将继续快速增长。目前占全世界人口20%的中国,1999年其保费收入仅占全世界寿险保费收入的0.75%,居全世界的第17位;寿险的保险密度仅仅为8.3美元,居全世界的第73位,说明中国寿险市场潜力巨大。同时,随着国民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规模的增大、人口老龄化、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中国寿险业将继续快速增长,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广东、北京,仍然将呈现较快增长,同时寿险比重将仍然在70%左右。其中,随着保险投资的放松,投资型保险产品,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将更具市场潜力。

(二)培育多主体的保险市场体系。为此,一是应加速培育保险主体,包括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公司中,不仅发展民族保险业,而且有步骤地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主体的竞争型保险市场;二是对现有国有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对有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应当适时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

(三)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上,应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的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模式将是以保险人为主,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协调发展的模式。

在保险人方面,专业人应成为中国保险发展的主要方向;大部分兼业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向专业人转化;个人人的发展应侧重于寿险业务领域。

保险经纪人将在经济发达地区优先发展,其业务范围应以财产保险为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主要从事团体险业务。

中国的保险公估人在未来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原因在于:保险公估人较少的现状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信用度,被保险人主张公正的要求。

(四)进一步开放保险业。随着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将进一步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本国保险公司到外国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将有步骤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在险种上和区域上逐步开放。在区域上,应从沿海向内地递进,因为沿海经济发达,有保险发展的基础;在险种上宜先开放财产保险,再逐步开放寿险,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

(五)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制度,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做到两点:

一是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形成两个层次的保险法律法规:一层次是保险法律,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海上保险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二层次是保险法规,包括:《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各种具体法规。为此,应尽快制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细则,形成完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要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的未来发展,结合本国的国情,修订《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规定。具体而言,主要修改以下几点:首先,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常称第三领域)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其次,在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应试行差别条款和费率制度;再次,有步骤地取消法定分保,以分保的税率优惠促进保险公司分保;第四,完善保险投资的监管。其基本思路是:适当放松投资方式、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应在目前保险投资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直接买卖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并规定相应的投资比例,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五,对事关国民身体安全的特定职业应实施强制职业责任保险,以保护无辜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六)完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完善,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主要在于:一是要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二是要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三是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七)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为此:一是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二是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的强化;三是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同时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八)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此,应做到:一要适当减轻中国保险业税收负担,采取按自留保费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分保自留保费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按自留保费作为计征营业税的税基,理由是可避免重复征税和促进分保。二要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的所得税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融通(Bancassurance)。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银行已经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同时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在近期内还会扩大,同时主要是保险业务。其原因:一是投保人的需求;二是保险人降低成本;三是投保人对银行的信用度高。

保险业务监管范文第4篇

诠释: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利用资源共享而建立业务关系合作。

从狭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保险业务行为。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业务行为。

从广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业通过购买保险业股份和保险业通过购买银行业股份方式建立银行与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立合伙营销公司,保险与银行共同建立销售策略,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经营领域,共谋发展。

一、银保合作现状

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

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绝大多数一家保险公司同众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也是一家银行与多家产、寿险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

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发展较好。寿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给付保险金、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

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比寿险保险逊色。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银保合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目前银保合作主要是保险公司依赖于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与资源的销售保险产品,使得银行在保险业务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银行收取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产、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渠道,且保险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认为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求我做,重视程度不够。

2、合作短期化。银保合作都是签订一年期的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长期性合作行为。有的银行觉得寿险业务会对自身主营存款业务产生冲突,出现不或少销售保险产品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高,做这类业务要亏本,做多贴本多,根本谈不上长期合作规划,干脆就收缩在这条渠道;有些银保管理层签订了协议,但具体经办保险业务是基层行和员工,没有人际关系,业务根本无法开展。

3、手续费居高不下。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双方收取支付手续费是理所当然的。目前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占居银保合作优势,明确那家保险公司给付的手续费高就跟那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销售保险产品。银行收取保险手续费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费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保险业内人士心知肚明,不说而已,不得而为之。

4、产品单一风险高。各家寿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目前占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为趸缴的分红保险,占比达到99%左右。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银行要求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有的寿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规模,不得以支付较高手续费抢夺阵地,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陷入粗放型扩张状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对股东的收益贡献,影响偿付能力,引发风险。

5、销售方式单一。银行销售寿险保险产品基本上是通过柜台销售,银行员工积极性不高,基本上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柜台销售的业绩起伏比较大;银行营销能力极强的客户经理销售渠道被忽视,没有调动和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和潜能。银行销售产险公司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利用信贷部门提供特有资源来销售保险产品。

6、宣传力度不够。银行在销售寿险保险产品时是把保险的有关宣传品放在柜台上,让客户自己了解其内容;而客户如不主动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就不会主动介绍,没有给客户必要的宣导;特别是当前在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消费意识不高、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严重影响销售保险产品。产险公司没有把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给银行。

7、贷款风险得不到化解。银行在办理企业、个人抵押贷款时,为了转嫁抵押物毁灭风险,要求企业、个人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为了达到化解贷款风险指定企业、个人向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基本险、综合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却由借款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企业为了减少保费支出,节约成本,往往投保费率低保障少的险种,倘若真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因保障少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银行达不到化解贷款风险目的,同时,银行手续费也少收。

(二)原因

1、经营理念陈旧。首先,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习惯于传统的粗放、不规范经营,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经济效益观念淡薄,依靠给付较高手续费抢占银行市场来扩大保费规模,使同业之间产生了恶性竞争。其次,银行对经营保险业务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没有当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要来源抓,则以高额手续费和存款作为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条件,使双方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创新的动力,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和信贷部门的信贷制约手段强制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也只能停留在表层兼业关系。

2、缺乏复合型人才。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银行员工绝大部分没有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险专业知识欠缺,在保险业务时不能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无法充分满足顾客的需求。

3、缺乏激励机制。目前,绝大多数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在协议期内完成一个销售保险业务具体目标计划数,全凭银行单方面所左右;有的银行一方面没有具体下达任务指标和具体考核和激励措施,另方面收取的手续费全部作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帐,销售保险业务多少由网点柜面员工激情和信贷业务需要所决定。

4、监管部门监管不够。对于银保合作保监会监管措施没到位。一是银保合作中的兼业方面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银行所有销售保险业务员工是否通过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对于手续费标准虽然有规定,但监管不够。三是有的银行允许信贷部门将手中拥有保险资源推介给多家保险公司,这种业务关系实际上已经带有保险经纪的味道。对于这种保险与保险经纪同时存在于一家单位中的现象如何管理,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深化银保合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银保合作的现实意义。

(1)对银行而言:首先,随着大量非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市场主体间对金融资产的争夺日益激烈,银行利差逐渐缩小;而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只是利用其现有的机构、人员进行销售保险产品活动,不增加投资,不垫付任何资金,攫取低成本、低风险的业务收入,使之成为银行利润的一项来源;其次,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使银行在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断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知识,了解其需求,接受反馈意见,提供各种咨询,有助于银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与投保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相关服务,促进扩大发展空间,促进主业的发展;第三,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

(2)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先,利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能使用较低的销售成本达到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的目的;其次,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和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有效地缩短保险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扩大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和对市场的开发深度,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有利于保险销售产品宣传,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第四,利用银行的分销网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为保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保险资金的结算及时、安全,达到资源共享,降低保险费用。

(3)对客户而言:银保合作后,银行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向客户提供从存贷款到保险“一站式”的品质服务;客户到银行就可以办理存、贷款和有关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并节约了时间,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

2、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现代竞争的新理念。保险公司和银行都要及时转换经营意识,更新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消除靠降低保费、提高支付手续费的低层次竞争理念转变为依靠险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的高层次竞争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银行要看到国际银行业的演进趋势,认识到银行保险这一低成本、低风险的中间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3、建立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银保合作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能促进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和产品创新,也能改善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要重视看待该项创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长远战略性收益,重视从双方资源互补、产品开发、服务优化、客户资源共享等多维角度进行投入与开拓,重视自身的信用延伸予和管理。银保合作发展方向将是在利益共享的机制下更加紧密合作,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建立银行和保险之间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保合作在“信任、协作、互利、互惠”的准则下,在寻求深层次合作与发展时,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对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和客户的忠诚度,可在现有兼业的基础上升华,衍生形成一种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长期市场战略联盟可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维持并且深化协议关系,通过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分销业务,让银行保险双方深入了解,彼此熟悉各自业务,为银保业务深层次发展做必要的准备;第二步是逐步过渡到长期市场合作战略联盟,加强产品战略、加强营销战略、加快技术战略、加强人才战略和加强售后产品等五项合作,并依此建立新型的银保合作关系,确保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

4、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保险业务销售体系。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众多的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形成资源共享。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销售体系,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人员到位即抓好销售体系的建设。为了加强银行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银行、保险各自应设立保险、银行业务部,建立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开展;二是认识到位即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把银行工作提高到关系壮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实施,要对员工进行银行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的教育,提高了员工推行银行工作的自觉性,增强了紧迫感;对银行而言,要把保险业务作为壮大银行实力、增加银行功能、发挥银行优势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种“双赢”行为。在银保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员工认识的提高,为银行合作的发展打下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实行公司领导与行领导沟通;做到采取措施、关系、服务、任务、考核办法、兑现、专管员的职责落实到位。银保双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到以上三个到位,保险业务工作得到落实,业绩得跟踪,动态得及时掌握,银保合作必然会得到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5、培养复合型保险从业人才。银行销售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有限,保险知识缺乏,特别是办理产险业务时,要涉及到承保前的核保、理赔时的核赔等保险技术方面的知识,完全制约了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能力,增大了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难度;同时可能产生误导隐患,丧失行业诚信,危害银行、保险、消费者各方利益,不利于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专管员在职生涯规划、银行专卖保险产品销售策略、银行专业化销售流程、银行渠道开拓与维护及销售技巧、柜台营销等内容进行培训;对银行协管员和银行网点人员通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到保险业务的柜台上手把手教银行员工保险业务,提高他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尽快提高银行的水平。

6、探索产品开发和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在建立合作关系后,在营销上要共同探讨,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制定协同的营销策略。

首先,开发创新业务合作品种是银保合作得以发展的关键。一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合柜台销售,又与传统银行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仅对银行业务消费者具有吸引力,还能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二是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必须主动和保险公司联手创新,积极参与和配合,改变目前完全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闭门造车的情况,使保险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和保险公司抽出专业的人员,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客户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适合银行销售和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三是加强产品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应当在保证客户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开发能够规避银行经营风险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应将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化解贷款风险保险产品作为发展银保合作业务的重点,共同打造具有即能变现又能维持原有保障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精品。

其次,共同打造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一是可以共同开展户外咨询活动和经常进行相互交叉宣传,促进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增进他们相互的认同感;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将通过银行销售产品而降低成本所获得的利润适当的与银行分享,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那些保险业务突出的人员,并将保险的销售额作为评价银行分支机构业绩的标准,这样可以激励银行及其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营销激励机制;三是注重激励机制科学考核。银保共同商定销售人员的激励考核办法,采取奖励基金与销售业绩、产品组合、业务增长点以及目标完成率相挂钩的方法,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银代管理员,应对其推介银行产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共同推动双方产品的销售,强化对对方业务的熟悉度。

7、建立银保合作的市场准入机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在银保合作中已形成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银行对所的各保险公司产品完全按保险公司所支付手续费的高低来确定,而手续费的高低也完全由银行左右。银行保险业务目前发生恶性无序化竞争问题。从浅层次看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与银行保险产品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而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银行与保险在合作方面的战略理念与机制上的差异。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粗放式的业务扩张与争夺市场份额的动因,侧面显示出该业务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程度;另一方面则提示了这一市场现存竞争结构的不完善与不饱满。目前银保双方只是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进行浅层次合作,加上银行掌控网点、保险资源,保险公司不能对银行柜台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银行单方拥有的对手续费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交易策略非常不稳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短期的利益趋向。因而,银行保险业务应该采取市场准入机制即一家银行只能跟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我们所说的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要使银行保险双方合作站在长远、战略的高度来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双方才能在银行保险业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维护银行保险的销售渠道,才能建立和培养一支相对专业、稳定的销售队伍,才能集中精力开发有利双方合作的销售体系,最终双方能够找出一个的共同点来关心、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保险的实体监管提供了方便,只要了解双方总部下属经营单位在网点开发、手续费支付、销售方式、宣传途径等的运作,就能掌握银行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也能对市场动态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为制定银行保险业务政策和培育银行保险市场提供便利。

8、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我国银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从现行来看,已经远远超出监管制度范围;放宽法律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银行、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改革现有法规。《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只有建立较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才有可能实现金融一体化,为银行业更积极的进入银行保险建立良好的环境。因而,应着手制定银行保险业的统一规范,为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此外,银保合作的开展要求监管部门既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又要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袁宜:《银行保险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浙江金融》2002第10期。

[2]刘凤军等:《浅析我国银保合作的问题和对策》《经济参考》2003(1)。

[3]阮健:《论我国银保合作现状及其发展》《福建金融》2004年9期

保险业务监管范文第5篇

1保费收入的概念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由于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

2保费收入的特征

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并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这些都形成了保险行业收入的基本特征。

(1)保费收入的行业性特点:

第一、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造成当期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风险时间上的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实行均衡保费方式,但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造成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实际需要的保险费在保险初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财务上产生保险费的溢缴情况,其溢缴保险费是保险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也应通过负债对当期所收取的保费收入进行相应的权责发生制调整。

第二、形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来源———保险费,是对未来保险成本的预见,而非实际保险成本。保险企业为每一保险商品确定价格,不可能根据该保险单实际发生的保险成本确定,而是通过专业人员,凭过去发生保险风险的概率统计,以现在的经验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成本的一种预见,与制造业根据实际成本确定售价的方式恰恰相反。制造成本会计与保险会计的区别如图一所示:

(2)不同保费业务收入的会计特征

第一、短期业务保费收入的会计特征

①短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

②由于短期性保险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短暂,故其保险费不必平均化设计。

③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保费不采用平均化收取,且保险期间短暂,保险单无任何现金价值,因此,不能向保单持有者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⑤保险费与保险期间成比例关系,可实施先暂缴后调整,或在期末根据保险风险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长期业务保险收入的会计特点

①长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

②由于风险无法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长,其保险费多为平均化设计。

③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导致保险人当期收取的保费收入与应收取的保费收入不一致,在保险初期形成了保费溢缴,因而使保单具有一定的储蓄性特征,形成可为保单持有者提供质押贷款的保单现金价值。

④保险费的缴纳虽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除首期保险费滞缴将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外,续期的滞缴因其前缴保费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完全受保费滞缴的影响。

⑤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征,且已缴保险费有一定的预缴成份,如果当期假设与未来假设有较大的差异,保险人也不能对所应收的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保险商品的计价原则及价格内容的构成

1、保险商品的计价原则保险商品的计价采用“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商品所收取的纯保费总额应与其所给付(或赔款)的总额相等。收支相等原则是保险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原则,它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规范了保险企业整个收支的原则;另一方面,保险商品的计价引入了“给付与反给付相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计算单个保险合同纯保费的重要依据。

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依据保险成本来确定。但保险商品成本的制造过程跨越出售时点的前后,至出售时成本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成本。由于保险成本源于预计,其与实际成本不可能正好相等,形成保险定价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成本的差异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主要来源。

2、保险商品价格内容的构成

保险商品的价格分为总价和单价。总价是指每一保险单所应缴纳的总的保险费。单价即为保险费率,是指每一危险计算单位的费用率,亦即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商品的价格内容构成如图二所示:

从结构上分析,总保费是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个部分组成,纯保费是提供保险商品有用性与有价性的源泉,是保险人利用损失概率计算而成。纯保费又分为危险保费与储蓄保费两个部分,危险保费是保险赔款及死亡给付的资金来源,储蓄保费是满期给付、退保金的资金来源。附加保费分为营运费用、安全附加和预计利润三部分。其中营运费用是取得成本及日常经营管理成本的来源,对于短期保险业务区分为佣金与管理费用;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区分为新契约费、维持费用、收费费用三个部分。安全附加对于短期保险业务是为重大危险等所预存的准备;对于长期保险业务是为统计上的偏差等所预存的准备。预计利润提供保险经营者的预计报酬。

三、我国及主要发达国家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我国对长期业务与短期业务保费收入采用了相同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其原则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三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认。主要发达国家对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制定了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体现了各国对保险业务的基本认识。下面对澳大利亚等国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作一简要的介绍:

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AASB1023规定了短期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1)保险公司开始承担风险,(2)假设保险风险的发展模式以均匀分布来处理。在这种条件下,大多数的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作为负债(递延保费)处理,然后在保单期限内根据风险的进程和经过的时间同比例摊作收入。AASB1038规定了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即,如果保费构成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在收到保费时将其中风险费率部分确认为收入,而将其中的储蓄或投资部分确认为保单负债。若这些构成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将整个保费确认为收入。

2、法国。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收入部分通过未经过保费(负债)的提取进行权责发生制调整。长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收入,储蓄与投资成分的收入通过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进行调整。

3、德国。短期保险业务保费开始被记为递延保费,然后在保单的有效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关于风险分布与保费之间的假设不合适,则在分摊时必须考虑风险的发展模式。长期性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报告为收入,收到的与报告年度不相关的保费作为未到期保费列示。相应地,若财务报告年度的截止日在保险期间内,则财务报告中的寿险准备金须以保险期间开始与结束时的寿险准备金的线性插值来计算。

4、日本。短期保险业务收到保费时记录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单有效期内加以分摊。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5、荷兰。短期保险业务开始体现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险期限内平均分摊。但如果风险在此期间并不均衡分布,保费必须

据此而进行一些调整。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列示到“到期保费账户”和“准备金账户”中。到期保费账户包括该会计年度的到期保费和未到期保费技术准备金的变动。因此,收入中包含了在净值基础上的到期边际,该边际须用足够谨慎的精算方法确定。

6、英国。短期保险业务收到时记为收入,但未到期部分被递延。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7、美国。短期保险业务的营业保费是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数额,直接业务的保费包括在营业保费中。将营业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再减去分出保费,得到净保费。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保费税也包括在营业保费中。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相对应的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调整为收入。由于这些保险合同的风险期与合同期间并不一致,所以按已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的比例将保费调整为收入。人寿保险业务毛保费被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金额。当长期险(万能寿险类合同和限期交费合同除外)的保单持有人应交保费时,长期险保费即确认为收入。万能保险、投资连接类产品中,对投保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被报告为收入。为投资合同(即保险公司没有死亡、疾病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而收取的金额应报告为负债,并用处理生息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方法来进行处理。

四、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式及其评价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各个国家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也没有一个统一意见。保费收入的报告口径不一,造成了各国保险会计信息语言交流的困难。1998年财政部对保险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后,根据保险业专业化经营的特点制定了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统一规范,但由于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对具体保险业务类型及新近出现的保险衍生产品没有具体的规范,造成了保险公司之间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不统一。通过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其他国家比较,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期保险业务是否制定不同的确认原则。由于长期保险合同与短期保险合同在收入类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保险收入所赋予的内涵各不相同,如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而长期保险合同由于具有储蓄性、投资性特点,其收入中包含有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是唯一的;二是保费收入的报告是否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问题。由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问题,导致了当年所反映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虽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但财务报表所报告的保费收入基本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数额,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都是按收付实现制基础计算的;三是长期合同收入中所含储蓄成分或投资成分是否应作为收入确认问题。目前我国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含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都作为收入确认。但是由于附加的储蓄成分与投资成分所获得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将其确认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险的真实目的,造成我国保险业收入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同时,也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四是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监管会计原则下,是否存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等问题。

当前,国际保险会计对保费收入采用了不同的确认与计量模式,比较公认的模式有:短期保险业务的递延与匹配模式和资产负债模式;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下面对这些模式作一基本评价:

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递延与匹配模式也称递延保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假定保险风险均衡发生的前提下,在保单有效期内,保费收入在保单经过期间按直线法均衡分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此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明显不均衡,一些国家也允许采用不均衡的方式分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相应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递延与匹配模式通过将保费收入递延,使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达到与保险所应负担的风险同步、同程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达到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者互不关联,与递延与匹配模式有本质的区别。从保险行业特性分析,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收到保险费意味着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提供保险保障,是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开始。保险人的所承担的负债应当代表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净风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不完全是该保险标的的风险价值。因此,递延与匹配模式所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不能完全描述保险人负债的真实状况,保险人应记录的负债不是递延的收入,而是未到期风险责任。

以上两种模式给短期保险业务导入了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理念,同时也导致了对保险负债不同的认识。递延与匹配模式遵重了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约束,将收入和相关费用联系起来,重点强调报告收入的数额和时间,但回避了保险行业基本特征,对保险负债下了一个并不确切的定义。资产负债模式重点强调保费收入与保险责任应保持相互独立的原则,照顾到了保险业务的基本特性,但在收入的确认上不能从会计报表上直观地反映收入与负债的匹配关系。

2、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又称后瞻法。在该模式下,通常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含有的投资和储蓄部分确认为存款负债的增加,这项存款余额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将含有保险风险的保险费作为保费收入确认。伴随着人寿保险变动条款和给予双方更大谨慎权保单的出现,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型变得更加流行。如万能寿险、投资连接产品、变额寿险及指数型保单,尽管这些保单条款各异,它们每一个都包含对保单持有人独立的账户,这些账户主要用来传递不同时期和不同功能的经济活动,与银行存款账户并无多大的区别。这些从传统保险产品中衍生出来的业务只对投保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与递延匹配模式在负债确认上有类似的做法,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又采用了与递延与匹配模式不同的做法,主要是由于长期保险业务期间较长,且保险风险发生不均衡,保费收入无法采用递延方式。

(2)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又称前瞻法。在该模式下,保险人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在会计当期,保险精算采用前瞻性技术直接衡量负债的结果。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抛开了收入与负债在金额上的关连性,并且,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使用现值技术,在综合考虑未来收入的情况下计算未来保险责任。收入与负债的分别计量原则与资产负债衡量方法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长期险种中负债计量使用贴现技术,并且由于保险期限长的特点,导致保险人采用不同的贴现率必然产生对未来收入不同的预期结果,对保险损益可能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这是与资产负债计量方法不一致的地方。

以上两种模式对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导入了两种不同的确认理念。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上,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承担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将属于储蓄与投资部分基于过去交易的结果确认为负债。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未来基础上,对保险费中风险与投资、储蓄部分不予分割,全额确认为收入,并利用贴现技术对负债进行合理的计量。这两种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对未来负债的认识上,但都不能直观地反映收入与支出的匹配过程。

五、关于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的建议

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是保险会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取得成本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为什么目前国际保险界对此没有一个比较成熟与统一的认识呢?其关健点在于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会带来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保险业务特征方面的冲突。为此,有的国家或地区在现有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基础上针对保险会计提出了联合发生制基础。通过对世界发达国家与我国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的对比研究,我们认为在确认方法方面不宜再延用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现有的确认原则,当然更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方法;在确认理念方面要充分照顾到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保险业务的特点。

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前面已经对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国际上通常使用的确认与计量模式即:递延与匹配模式与资产负债计量模式作了一些比较与评价,基本结论是:递延与匹配模式偏向于对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运用,而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偏向于对保险业务特征的描述。虽然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使用递延与匹配模式,但由于该模式所确认的负债与保险公司实际所承担的保险风险价值相距甚远,造成风险低估、损益不实并有背于稳健经营的原则,目前已受到了国际会计界广泛的质疑。资产负债计量模式采用收入与负债独立计量的立场,虽然克服了递延与匹配模式的不足,但其保费收入确认过程无法从一般公认会计原理的角度得到足够的证据表明收支的匹配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总体上可以采用“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同时为照顾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促进保险会计与其他行业会计的交流,其确认方法应在资产负债计量模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1)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生效是确认保费收入的必要条件,无论保费是否收到,只要合同生效,保险人即应确认营业保费。由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大多属于趸交性质,其承保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营业保费一般是收付实现制基础下的营业收入。

第二、营业保费确认时点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合同生效日通常与第一次收到保费日一致,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时点没有收到保费,但由于保险责任已经开始承担,也应在此时点确认营业保费。

第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应缴纳的保险费是营业保费计量依据。通过提取和转回未满期保费后,使当期确认的保费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2)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方法:

第一、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般为出单时)确认营业保费,同时根据保险经过期间用直线法确认未满期保费。

第二、在营业保费下加当期分保费收入,减当年分保费支出,计算当期自留保费。

第三、将收付实现制下营业保费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保费收入的确认过程:

未满期保费与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内容基本一致,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责任准备,而是对不属于本会计核算期的营业保费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的调整。反映保险风险的负债通过非寿险精算方法提取(已在本文第五部分提到)。对于超过一年的诸如住房信贷保险、长期工程险等特殊短期保险业务,由于一次性签发了连续数年的保单,并一次性收取了多年保费,按现有制度无法解决收入的提前实现所带来的问题。通过用权责发生制方法确认保费收入,解决了当前我国保险会计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同时通过保费收入权责发生制调整,对短期保险营业税征收基数也可能产生影响。我国现行营业税征收基数是根据营业保费额进行计算,从一定意义上造成保险人税赋不公。因此,我们建议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保费收入作为营业税纳税基数。

2、传统型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前面已经对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国际上通行的模式,即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与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作了一些比较与评价,基本结论是: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更偏重于过去交易所累积的结果,按收入的不同成分进行资产负债分割;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更偏重于对未来责任的评价,收入与负债采用分别确认与计量方式。由于长期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这两种确认与计量模式都不能象短期保险业务一样直观反映保费收入的权责匹配过程。但是,两种模式下对保险负债评价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所记录的负债是长期保险业务的最低值,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所评估的负债代表了监管者或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风险的认识和收益的预期,其负债评估值具有更为谨慎的特征。在传统产品中,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是国际保险会计中比较普遍采用的方法,而保险衍生产品如万能保险、变额人寿、投资连接等出现后,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在各国变得更加流行。我们认为,在制定长期保险业务确认与计量模式上,不能一味强调统一,要根据业务的不同类型确定使用不同的模式。同时由于长期保险业务保险风险发生的不均衡性与保费均衡性收取,导致初期所收保费大于与风险相匹配的保费,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保费积存。这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在内涵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异,因此,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不能采用相同的模式。我们的意见是:传统型长期保险业务采用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超级秘书网

(1)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生效且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作为营业保费确认与计量的必要条件。在此条件下确认的收入属于收付实现制基础下的收入。

第二、保险人收到保费后作为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

第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每期应收取的保险费作为保费收入计量的依据。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保费收入通过提取和转回未经过保费来实现。

(2)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保费收入方法

第一、保险合同生效且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确认营业保费。

第二、营业保费加当期分保费收入,减当期分保费支出,计算出自留保费。

第三、通过提存和转回末满期保费,将收付实现制下的营业保费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保费收入的确认过程:

未经过保费是营业保费中不属于本会计期间的部分,作为对当期营业保费权责发生制调整的因素,未满期保费既不能含有长期保险业务预定返还利息因素,也不能考虑保险风险准备因素。通过将保费收入与准备金分别确认与计量方法,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既照顾了保险业务的特殊需要,保持了保险负债独立确认的特点,同时又能直观地反映保费收入的权责匹配过程。这只是在理论上解决了保费收入权责发生制的确认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未经过保费通常暗含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中,难以在利润表中直观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