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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国营农场范围内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农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五)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省(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

(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渔业法》对全民所有水域的养殖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凡在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三)凡利用跨县(区)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联合签发养殖使用证。

(四)(五)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农场局发给养殖使用证。

(五)凡在市属国有水产养殖场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养殖使用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自领得养殖使用证之日起,每年每亩放养鱼种不得少于300尾。

放养鱼种的规格为:青鱼、草鱼、鲢鱼、鳙鱼115厘米以上(每1000克50尾以下);鲤鱼10厘米以上(每1000克60尾以下);鳊鱼、鲫鱼8厘米以上(每1000克100尾以下)。小于上列规格的,不计入实际放养数。

不按上述规定数量放养鱼种的,根据鱼种缺额数,按下列公式计收渔业水域闲置费:

渔业水域闲置费=每尾规格鱼种市场价格×(规定放养数—实际放养数)

渔业水域闲置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作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基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七条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

由填没单位向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填没精养鱼塘的文书,由批准单位同时抄送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填没精养鱼塘应当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精养鱼塘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和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税、费,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鱼塘开发费用。

回收的鱼塘开发费用,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今后的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凡在自己的养殖水域外从事捕捞作业的,均应当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领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捕捞作业: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二)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三)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市农场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捕捞许可证。

(四)外省市渔民在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本市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渔业水域管理权限,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县(区)核发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应当按季度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科研、教学等部门因工作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凡在本市渔业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

第十一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

第十二条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增殖渔业水域和他人的养殖渔业水域内垂钓。

第十四条在河道或者航道等渔业水域内进行养殖生产和捕捞作业的,还必须遵守水利和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鱼、虾、蟹、贝类等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幼体成育场及其主要洄游通道,可以视不同情况,制定禁渔区、禁渔期、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县(区)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在河口、江海交汇处、滩涂和重要水利工程所在水域划定禁渔区。

第十六条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

不得在通潮河道(包括闸口)敷设张网。经特许在水闸口敷设张网捕捞的,囊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4厘米,作业期为每年8月1日至31日和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

第十七条对鳗苗、蟹苗资源应当实行限时限额捕捞,合理利用。捕捞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季节、气候等情况制定。鳗苗、蟹苗的生产应当首先满足本市养殖的需要。鳗苗、蟹苗的生产、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取缔鱼鹰。禁止使用毒药(包括含毒农药)、爆炸物、石灰水等进行捕捞。对龙口网等作业方式应当严格限制。

第十九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起捕标准,捕大留小,保护渔业资源。起捕标准为:青鱼、草鱼700克以上;鲢鱼、鳙鱼300克以上;鲤鱼250克以上;鳊鱼150克以上;鲫鱼50克以上;河蟹50克以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发现违禁渔获物时,应当及时报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对排放污水(包括农田施用农药后的排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而造成渔业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及时向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为处理污染渔业水域事故提供监测数据。

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纳入本市环境监测网络。

第五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渔业乡(镇)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员。

国营农场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县(区)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群众性护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渔政检查员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审批;县(区)、国营农场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审批;乡(镇)渔政检查员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渔政检查员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员的考核内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群众性护渔人员在执勤时,应当佩戴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志。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及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偷、抢水产品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偷、抢科研苗种或者珍稀品种及鱼类繁殖亲体的,赔偿的损失费中应当包括被偷、抢品种的培育费;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八条,无证捕捞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进行无证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三)违反《规定》第十三条及本细则第七条,擅自填没、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捕杀鱼、虾、蟹、贝类等的苗种、幼体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已出售的,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八条,使用禁用渔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应当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对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电捕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电捕工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规定》第十八条,排放污水、污染物,污染渔业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按养殖水域内当年预计产量的全部予以赔偿,处以每亩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还应当负责补偿养殖者的生活费用。

(八)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本细则第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渔获物;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以机动渔船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非机动渔船及其他方式作业违反规定的,处以2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买卖、出租、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闲置渔业水域的,自接到缴纳渔业水域闲置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清,逾期缴纳的,以应缴费额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对一时无法履行的,可以暂扣其渔具。

第三十一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暂扣的物件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入渔政档案。

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被暂扣物件者超过1个月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的,暂扣物件可以作无主物处理。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拆除设施,暂扣渔具、船只等必要措施。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直接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园林工程;施工细节;养护管理;分析探讨

DOI:10.14051/ki.xdyy.2016.04.149

随着人们对于城市绿化的需求更加注重,所以,园林工程的舒适度和环保度成了关注的焦点。为了保证园林设计能够融入到城市环境中,必须统一和协调与城市建筑的关系,既能将园林工程的功效发挥到最大,又能体现出园林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关系。

1北方地区园林工程施工特点

虽然我国关于园林施工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但是园林施工技术比较成熟的地区多数集中在南方,北方地区无论是在地理条件、气候条件方面都与南方具有本质差异,所以,园林施工的特点也存在差异性。如在绿植配置方面,主要绿化树种为落叶乔木类。因为北方冬季气温低,特别是地表温度不高,而且光线照射不足,采用落叶乔木类植物进行绿化可以保持地面温度,叶片过大则可以增强采光面积。另外,还有一些北方城市空气污染极为严重,而部分落叶乔木会在固定季节出现絮状物,很容易加剧污染,如杨、柳、桑等树种。园林规划如果选定了这类落叶乔木,则应当选择雄性植株。

2园林工程施工细节及养护管理的问题

2.1施工单位资质不足,监管力度不够

对于园林施工流程,一般情况是以承包施工的形式实施,而我国园林施工承包监管还存在完善性和标准性的问题,因此,缺乏对于一些施工单位的资质考量。另一方面,对于承包施工单位的选择往往趋于成本节约化,一些缺少园林施工的资质单位也混入施工队伍之中,在施工中会出现技术不足以及较多的质量问题。

2.2相关人员素质缺少,影响工程质量

对于目前园林施工来说,很多问题的产生往往体现在施工的策划方面,因为目前相关人员素质的缺乏,导致园林工程施工虽然达到预期建设的效果,但是对于整个园林工程的展示还存在一些问题,进而影响整体审美效果。另外,很多施工人员缺乏专业的园林施工素养,园林设计往往缺少创新、合理、系统的理念,贸然施工只会产生诸多问题。

2.3土壤施工过于粗放,绿植成活率不高

土壤施工流程是目前园林施工的一个重要过程,但不可忽视绿植的成活情况。一般选择绿植的幼苗主要是需要考虑幼苗的类型产地以及种植的客观条件,如种植的周期、温度等,同时还要保证土壤环境适合植物种植。但在目前实际的绿植流程中,往往存在土壤无法适合幼苗种植的情况,如土壤过酸或者过碱。另外,在幼苗栽种方面,由于盖上的土壤过厚导致植物无法透气,最终导致死亡。植物修剪中会出现若干问题,如技术不娴熟,修剪不到位,往往引发植物表皮损伤,最终影响植物的正常发育。

3园林工程施工细节及养护管理的策略

3.1强化施工设计的管控

施工设计管控主要包含一些细节,需要进行细致的管控,如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机械的数量具有一定的需求,所以,设计人员首先需要进行现场的实地调查,然后在设计中记录施工的进度,然后调整相应数量的变化,最终保证施工过程中能够将资源利用最大化,杜绝资源浪费现象,同时还能提升施工的效率。

3.2保证土壤特征的检测

绿植种植往往需要土壤具备合适的生长条件,如土壤本身酸碱度适宜、肥力足够等。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植物最合适的土壤生长酸碱度(pH值)保证在6.6~6.7,而土壤的筛选则需要注意最好选择种植土,这也能够保证土壤的肥力。

3.3强化细节的监督管理

除了以上情况,对于园林工程施工还需强化细节管理,如侧石安装方面的细节,清理铺设区域,选取的材料则保证其形状匀称,消除石料棱角。铺设工作完成之后还应注意缝隙的填充和园林工程铺装的审美表现,注意一些细节管控,比如铺装运用材质颜色的选择,铺设图案的设定方面,不仅应符合传统审美特征,而且还需具备人文特点。

4结语

对于园林工程施工,目前存在的问题往往是一些主观性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管控不严、施工技术不足所造成的,因而相关监理部门则需要强化对于施工单位的监管及资质审核,同时还需要保证一些细节的强化。

参考文献

1徐甲峰,潘珏,范海涛.园林工程施工细节及养护管理探讨[J].现代园艺,2015(7)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深基坑 监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TV551 文献标识码: A

复杂环境下深基坑工程的监理要点

近几年来,高层建筑的迅速兴起,促进了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发展。各地在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技术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不断涌现。但是,现在的城市建筑间距很小,有的基坑边缘距已有建筑仅十几米、甚至几米,给基础工程施工带来很大的难度,给周围环境带来极大威胁,也相应地增加了施工工期和施工费用。因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深基坑支护的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建筑基坑支护设计的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从而确保地下结构施工期间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安全。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尚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降排水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周围环境,基坑周边荷载等因素,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测。

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设计原则和重要性等级

建筑基坑支护设计的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从而确保地下结构施工期间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安全。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尚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周围环境,基坑周边荷载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测。

(二)基坑支护结构

根据规程中支护结构选型表,场地周围地上地下情况,由分析可知,全护坡桩支护形式尽管在整体安全系数高,边坡位移较小等方面优于土钉墙支护形式;但其经济性能低,一旦出现事故就比较严重且不易修复。

(三)基坑支护方案

如果在工程中东侧、南侧和北侧场地空间比较小,施工方在土钉墙支护结构的方案设计中(即喷锚支护),坡度比较小为1:0.3,西侧由于场地较空旷,坡度设计比较大为1:0.8。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要求,土钉墙支护深度不宜超过12m。本工程为-5.3m,采用土钉墙(加土钉3道)支护形式,-5.3m以下采用护坡桩加锚杆支护方案。

(四)基坑及周边建筑物变形监测方案

为保证基坑支护及周边原有建筑安全,由于本工程为一级基坑,故采取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两套方案,在基坑开挖及基础施工阶段,对基坑沉降和水平位移以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进行观测。基坑支护体系的水平位移,监测点间距为20m左右,地下水位监测,观察井间距为30m左右。

三、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监理

(一)采取预控措施,严格审核

1、认真研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基坑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特点,分析可能导致边坡土体失稳、坍塌的各种因素,对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关键部位,重要地层指标,尤其是含水较大的地层,做到心中有数。如本工程开工在2009年九月初,雨水较多。所以我项目监理人员在研究地勘报告的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开工时间,要求施工方现场实地开挖了几个探坑,对现场实际水位进行了了解,得出了第一手资料,为下步的施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了解、分析场地内各种管线市政管道对基坑开挖的影响。对设计人员考虑不周之处及时发现并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本工程在第一步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现东侧原道路下方暖气管沟及雨污水管道较多,且距离基坑施工距离较近,施工车辆动荷载也较多,为避免在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出现土方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反馈业主及设计单位,做出加固方案,在该部位土钉墙施工时加大放坡有原设计的1:0.3加大至1:1,进行有效卸载并在塔吊基础部位增加预应力锚杆数量,保证了下步施工的安全进行。

3、严格审核施工方案。根据现场地下水及其他实际情况,在专家论证会上,通过与与会专家及甲方、施工方技术人员讨论,监理部考虑到现场地下水较复杂、北侧又有鱼塘且该工程土层中细砂层较厚,易出现流沙,故对原方案中的9米土钉墙设计方案提出异议,最好提高至4-5m高度,并重点对地下水文情况及北侧鱼塘予以考虑。要求施工方专业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现场进行二次踏勘,在场地内进行多点深挖,掌握地下水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支护形式分别进行了详细的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接合场地周围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计算,对重点部位予以重点考虑,在保证基坑安全的前提下体现出方案的经济可行,施工方最终确定采用土钉墙+护坡桩、旋喷止水帷幕桩并结合锚杆支护的支护形式,并将原设计为-9米的土钉墙提高至-5.3米,为以后的基坑施工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4、对现场材料严格把关,认真检查材料型号、品种、规格及锚杆的质量,检查原材料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无厂家报告资料不齐全不得卸车,并做好现场见证取样。

5、认真熟悉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以及施工中的测试内容与要求,严把质量关。如基坑支护结构的尺寸允许偏差,坡顶的允许最大变形,对邻近建筑物、管线、道路等影响环境安全的允许程度。

(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深基坑支护施工重在过程控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果严重。事后补救比较困难,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且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把关,保证施工质量。

1、土方开挖时,重点监督施工方是否切实按施工方案进行开挖,开挖时是否对支护桩、护壁造成影响,是否超挖,复核每个层面的标高,遵循“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减少开挖过程中土体的扰动范围,缩短基坑开挖后无支护的暴露时间,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挖土,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2、挖出的土方及时外运,基坑周边不得堆载,以免对支护结构造成变形,危及基坑安全。认真吸取上海倒楼事件的经验教训,随着土方开挖的进行,在基坑周边及坑内适当位置布置集水坑及排水明沟,及时向外排水,严禁带水作业。如土方施工时,正值细砂层,由于作业面高差较大,坑内积水较多,且细砂层出水快,多次形成外部流沙,给施工造成很大困难,多次停工,后及时开挖集水坑及排水明沟,并对止水帷幕桩进行压力注浆,情况才得到控制。

3、做好隐蔽验收。施工过程中,对于护坡桩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每根护坡桩浇筑过程进行旁站,见证钢筋笼的下设,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和取样,同时应特别注意混凝土注浆导管,每次下插及拔起高度,严防桩身夹泥形成断桩。

锚杆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合比、压力及注浆量进行检查。当遇到障碍物时可以改变钻孔方向,当钻孔深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在该区域内适当增加锚杆的数量,按照抗拔力等同原则补强。

钢筋网片施工时,钢筋直径和间距要符合设计要求,其绑扎随开挖分层进行,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土质较差采用钢制花管代替土钉的部位,则需先喷射混凝土面层再压力注浆,施工完成后监理要亲自检查喷锚的厚度。如本工程东北侧第二步土钉墙由于该部位杂填土较多,土钉就调整为Φ48钢制花管。

(三)消除安全隐患,不定时巡视,定时检查,做到常态化

基坑支护工程受各种水文、地质、雨水及周边环境等复杂条件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理论上难于预料的安全问题,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处理措施。

1、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对基坑工作面及基坑周边应不定点巡视,定时重点检查,并不断扩大监控范围,最大扩至基坑深度的两倍范围。如在一次现场对东北角人防出口处定时检查中发现,边坡上口距槽边1.5m范围内出现细微裂纹,再仔细检查发现裂纹一直延伸至北侧边坡塔吊基础部位,及时告知施工方采取措施设安全警戒线,并撒白灰拉线做进一步观察,次日裂纹加大至30㎜,最终采取卸载大放坡处理,由于发现及时,有效地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由于基坑土层中细砂层较厚,周边止水帷幕渗漏点较多,且多处出现流沙现象,而施工方上报的塔吊方案中塔吊基础前端落在支护结构的护坡桩上,监理项目部对该方案予以否定,要求其重新编制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专家论证该方案,塔吊基础落到基坑内,有效地杜绝了安全隐患。(后期在施工过程中,3个塔吊基础部位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流沙及塌陷,及时做了压力注浆处理)

(四)基坑监测

基坑支护工程风险极大,为了确保基坑在开挖和地下室结构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的安全,必须对基坑及其周边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土体变形情况,边坡的稳定状态和支护效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边坡失稳和周围建筑物沉降、开裂等事故的发生。

1、土方开挖前在周边建筑物设置监测点,并对建筑物、道路原有裂纹、变形等情况进行记录、拍照,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2、除要求施工单位对基坑支护的沉降、水平位移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外还及时要求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及时反馈各参建单位。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第4篇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管理工作,满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的需要,统一、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的编制方法,提高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的编制质量,依据《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及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中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的编制。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中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的编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是水电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其工程投资也是水电工程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应按本细则要求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本文来源于文秘站 -有文章需求,请到文秘站 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题]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包括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或称“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和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投资。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编制。对于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投资,编制时应采用与主体工程投资相同的编制办法和标准。第五条 本细则依据的主要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水保[1994]513号);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第5号令);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__年水利部第16号令);8.《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__年水利部第12号令);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996;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11.《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国家经贸委[20__]78号公告);12.《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利部保监[20__]22号)。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人员应具有水电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计算书的扉页上签字并加盖资格专用章(详见附件一)。编制人员应依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方案,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深度,按照《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的编制质量。二、内容组成第七条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包括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和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是指为防止因工程建设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专门兴建的、能独立发挥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投资(或称“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是指主体工程项目中为工程目的兴建的、同时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发挥水土保持作用的工程项目的投资(如坝肩、溢洪道、厂房、进水口及公路等开挖边坡表层处理,土石坝的护坡、护面,挡土墙、堰体保护等)。第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由工程措施费、植物措施费、施工辅助措施费、水土保持监测工程费、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六部分组成。第九条 工程措施是指在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范围内为减轻和避免因水电工程建设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而兴建的永久性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包括护坡工程、挡渣工程、排水工程及土地整治工程等。第十条 植物措施是指在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范围内为防治水土流失而采取的植物防护工程、植被恢复工程和绿化美化工程等。包括场地覆土、栽植苗木、铺草皮、撒播树(草)籽和抚育管理等措施。第十一条 施工辅助措施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防止施工期水土流失而修建的临时防护措施和为保证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施工辅助工程。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工程是指项目建设期内为监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而兴建的监测设施和所发生的监测费用。其中监测费用包括监测人工费、监测设备使用费等。第十三条 独立费用由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和其他税费组成。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及验收费等。其他税费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等。工程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到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有关水土保持工程方面的管理性费用。工程建设监理费,指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所需的各项费用。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聘请专家对水土保持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建设管理等过程中有关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及验收费,指项目法人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评价评审、工程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科研勘察设计费,指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所发生的科研勘察设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指建设项目损坏了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或林草等植物设施和原地貌,按规定应交纳的补偿费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指为保证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检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第十四条 基本预备费指用以解决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预防自然灾害等因素而预留的费用。三、项目划分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 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项目建设区指工程建设单位直接管辖的主体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征用地范围,一般包括电站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区、场内外公路、料场、渣场以及施工辅助工程占地等。直接影响区指项目建设区以外由于开发建设的直接活动和间接活动而造成水土流失并必须防治的范围,一般包括移民安置区、库岸坍塌影响区等。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项目划分的具体内容为:第一部分工程措施序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一(一)(二)(三)(四)(五)工程部位(区域)挡渣坝工程挡墙工程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渣(料)场平整工程土方开挖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基础垫层料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钢筋锚杆土方开挖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基础垫层料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钢筋锚杆土石方开挖坡面修整坡底压脚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钢筋锚杆砂浆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浆砌石排水沟砖砌排水沟混凝土排水沟盖板涵洞拱涵涵洞箱涵涵洞圆管涵反滤料土工织物PVC管渣(料)场平整元/m3元/m3元/m3元/m3元/m3元/m3元/m3元/t元/根元/m3元/m3元/m3元/m3元/m3元/m3元/m3元/t元/根元/m3元/m2元/m3元/m3元/m3元/m3元/t元/根元/m3元/m3元/m3元/m元/m元/m元/m元/m元/m元/m元/m3元/m2元/m元/m2注:1.表中工程部位(区域)指水土保持工程所针对的工程部位(区域)。编制具体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时,可根据该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方案情况合理划分区域,并分区域编制、汇总投资。2.本表中的二级和三级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第二部分植物措施序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一工程部位(区域)覆土栽植苗木铺草皮撒播草种喷植草种抚育元/m2元/株元/m2元/hm2元/hm2元/hm2注:1.编制具体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时,表中的工程部位(区域)的划分应与工程措施保持一致。2.苗木、草皮和草种栽植、播种应按不同种类分项计算。3.如果苗木栽植定额中包含了抚育费用,编制时抚育费用可不再单独计列。第三部分施工辅助措施序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一二临时防护措施施工辅助工程第四部分水土保持监测工程序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一水土保持监测工程监测设施施工期监测费人工费监测设备使用费第五部分独立费用序号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一二三项目建设管理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其他税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及验收费勘察设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四、编制原则和依据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编制所采用的主要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定额、费用标准及编制价格水平年等均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概算相一致,并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水土保持工程的规程、规范、相关标准,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的主要编制依据有:1.《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和相关定额;2.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细则;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4.国家及地方或行业有关水土保持工程的规程、规范及相关标准、定额;5.投资编制期材料和设备等的价格信息资料及有关费用标准。五、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投资编制第十九条 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投资应依据本细则的项目划分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出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工程单价计算。第二十条 工程措施投资编制所采用的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单价、施工机械台时费等基础资料价格,均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概算一致。工程措施单价,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设计资料,按《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和现行水电工程定额进行编制。在定额缺项的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工程单价计算。第二十一条 植物措施单价,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省级)相关工程定额以及相应的取费标准编制,其中苗木、草皮、树籽、草籽的预算价格采用当地市场价格。六、施工辅助措施投资编制第二十二条 临时防护措施投资按设计方案的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编制。第二十三条施工辅助工程投资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投资以及临时防护措施投资之和的3~5计算,投资在20__万元以上的取小值,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取大值。[本文来源于文秘站 -有文章需求,请到文秘站 站留言板,12小时内解决您的问 题]七、水土保持监测工程投资编制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工程投资,应在明确具体监测项目、内容及监测时段的监测方案基础上分项计算,或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施工辅助措施三项投资之和的5~9计算,投资在20__万元以上的取小值,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取大值。八、独立费用投资编制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按前四部分投资之和的2~3计算。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按下列公式计算:C=Y×L×N式中:C—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费Y—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数,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确定,一般为2~5人,工程规模大且复杂的项目取大值,反之取中值或小值;L—人年指标,按6.5~10万元/人·年计算;N—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工期,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计算。第二十七条 咨询服务费按前四部分投资之和的0.5~1计算。第二十八条 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及验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计算,一般中型工程为30~70万元,大型工程为50~100万元。第二十九条 科研勘察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的通知》(计价格[20__]10号)的规定计算。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法规文件,结合水电工程的特点合理计列。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按前四部分投资之和的0.05~0.15计算。九、基本预备费第三十二条 基本预备费,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施工辅助措施、水土保持监测工程和独立费用五部分投资合计的百分率计算,基本预备费费率一般取5~8。十、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第三十三条 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施工辅助措施投资、水土保持监测工程投资、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之和构成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第三十四条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应单独列表计算,并与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共同构成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十一、分年度投资第三十五条 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施工辅助措施和水土保持监测工程分年度投资应根据各项目的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分项计算。凡有详细工程量的项目,应按分年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没有详细工程量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和该项目各年度完成的工作量比例分析计算。第三十六条 独立费用根据费用的性质、发生的先后以及与施工时段的关系,按相应施工年度分别计算。十二、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文件组成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文件由编制说明和投资计算表格以及投资计算附表组成。第三十八条 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方案概述,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的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础单价、工程单价等的计算依据和标准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十九条 投资计算表格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汇总表,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汇总表、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汇总表,工程措施投资计算表、植物措施投资计算表、施工辅助措施投资计算表、水土保持监测工程投资计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工程专项分年度投资表等。格式详见附表。第四十条 投资计算附表主要包括基础资料价格表,工程单价计算表等,可依据《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概算附件中的有关表格格式进行编制。十三、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与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关系第四十一条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是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组成部分。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汇入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时,应扣除与本工程项目设计概算重复的部分。第四十二条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已包含在主体工程的各项投资中,编制设计概算时仍计入各主体工程项目投资中,不计入设计概算中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投资内。第四十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中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监测工程投资,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划分的要求,分别汇入水电工程设计概算枢纽建筑物和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相应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投资中。但是场内外交通工程、施工辅助生产系统、办公及生活营地、厂坝区工程的防护及排水投资,应加以分析判断,如已包括在项目设计概算相应的投资指标内,则不应再单独计列。第四十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中的施工辅助措施投资,一般已包括在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的施工辅助工程投资的相应项目内,不再单独计列。第四十五条 水土保持监测工程,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费用,应在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中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投资中单独计列。第四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中的独立费用,仅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列入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独立费用的其他税费中,且单独计列。其他各项费用均已包含在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独立费用相应项目中,在汇入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时,不再重复计列。第四十七条 基本预备费,如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中已统一计算预备费,则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的预备费已包含在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总的预备费中,不应再重复计列。第四十八条 建设期贷款利息,由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中统一计算,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中不再计算。十四、其他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制订并负责管理与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附件一ⅹⅹⅹⅹⅹⅹⅹⅹ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计算书姓名签字专用章核定:审查:校核:编制: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编制单位)ⅹⅹⅹⅹ年ⅹⅹ月附表1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汇总表编号工程项目投资(万元)备注1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2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静态)附表2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汇总表编号项目单位工程量单价合价1导流工程……2挡水工程……3泄洪工程……4引水系统……5厂房系统……合计附表3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汇总表编号工程项目投资(万元)备注1第一部分工程措施……2第二部分植物措施……3第三部分施工辅助措施……4 第四部分水土保持监测工程……5第五部分独立费用……6一至五部分合计7基本预备费6*预备费率8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静态)6+7附表4工程措施投资计算表编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万元)附表5植物措施投资计算表编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万元)附表6施工辅助措施投资计算表编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万元)附表7水土保持监测工程投资计算表编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万元)附表8独立费用计算表编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万元)附表9水土保持工程专项分年度投资表编号项目合计(万元)建设工期(年)12345678第一部分工程措施……第二部分植物措施……第三部分施工辅助措施……第四部分水土保持监测工程……第五部分独立费用……一至五部分合计基本预备费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静态)

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疫病控制

收稿日期:2011-09-26

作者简介:陈华南(1974―),男,江西赣州人,主要从事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S8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11-0018-02

1引言

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区均具有显著且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及珍稀物种,因而受到国家的重点建设与保护。同时丰富稀有的野生动物使得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建设有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因此一旦管护不及时、监控不完善便会引起野生动物大面积爆发不良疫病,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野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人畜共患病等,不仅给动物物种生存延续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还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其存在的问题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监测疫源疫病工作主要指对野生动物种群、物种展开实时监测,发现其存在的异常行为或不正常死亡现象,对其物种生存信息进行完善记录、科学取样,细化检测并完善报告结果,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面向社会大众疫情状况的全过程。针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产生的疫源、疫病进行完善监测控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高水平的技术要求,且内含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需要实施高度时效性工作与完善科学的实践管理。

基于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物种的丰富性,对其进行疫源、疫病的有效防控管理形式较为严峻,需要实施监测管理的范畴不断拓宽。现行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管理工作需要交通工具的大力辅助支持,同时需配备完善的监测设施设备,引进先进的现代化监测技术,否则难以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同时当前从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于没有经受专业技能、技术培训,因而缺乏疫源疫病防控监测知识与实践技能。再者由于我国针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的野生动物监测疫源疫病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管理经验不足,欠缺良好的实践管理策略流程,因而需要进一步提升处置应急能力,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源、疫病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完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疫病控制体制建设

3.1全面提升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我国自然保护区相关政府部门与基层单位应站在战略化的全局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林业部门、省政府以及国务院关于有效防控野生动物产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相关工作部署,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三个代表核心思想,由先进性角度出发,树立对国家、对党、对人民的高度负责态度,进而全面提升针对野生动物产生不良疫源疫病的科学防控监测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认识,将该类工作全面纳入核心、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思想认识科学到位、领导组织准确到位、工作流程措施正确到位、制度责任细化到位。切实强化对监测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领导管理工作,实施科学的引导辅助。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实践措施,降低野生动物产生不良疫情的风险,杜绝由于防控管理措施不到位引发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情的持续扩散与不良交叉传播,进而确保动物卫生、动物产品安全,营造良好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2完善体制建设,促进相关制度的不断更新

依据我国林业部门要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应加快组织建设、科学编制、规划野生动物监测疫源、疫病的工作管理体系,进一步密集发展监测点建设,扩充工作范畴,进而合理消除监测防控盲区,将针对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监测控制同保护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实践管理、检测鉴定、鸟类环志、生态观测与教育宣传等功能有效整合,实施一站多能的科学建设目标。实践管理中应本着基于当前、长效建设谋划的原则,细化制定研究防控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体系规划,将其合理纳入应急公共体系的建设实践中,进而持续提升监测控制能力与应急管控处置能力,从体制层面构建成为防控监测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应实施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管理、监测巡护、科学教育培训,发挥应急职守能力,履行信息上报与反馈体制,进行完善的督导检查及工作考核,对、拖沓冗余的工作人员应追究其责任。进一步促进各项管控制度的持续更新与完善制定,面向广大工作人员进行上墙公布,使其在实践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突发疫情进行良好、完善的处置管理。

3.3健全机构,加强重大野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1)设立专业监测管理机构,主体针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单位,设置科学监测规划、设计管理措施与年度监测计划。同时依据自然保护区构建特征及自然环境特点适应性布设试验区及观测点,完善确定试验项目、监测任务,针对野生动物丰富资源构建全面的信息档案。

(2)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展开相关科技知识的推广及普及,全面开展免疫管理工作,强化监测疫情报告环节,科学实施24h不间断的轮岗值班管理体制与实时报告监测体制,及时全面的掌握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动态疫情发展。倘若在监测管理中发现了可疑状况必须立即向相关林业单位、管理部门报告,通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的初步核查确认、监测单位的正式确认后,面向政府部门以及野生动物疫病防治监督单位进行如实、细致的报告。

(3)强化应急准备,实施规范、科学的应急程序,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管理,进而在做好针对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综合防御控制管理的同时,深入强化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

3.4采取多重管控形式,提升监控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工作的宣传力度

为提升教育宣传力度可广泛利用、报刊、网络媒体的报道宣传职能,主体采用活泼生动、易懂通俗、喜闻乐见的形式展开野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知识、相关保护知识以及疫源疫病防控监测知识的大力宣传,进而培养广大群众的主动防御庇护能力。针对自然保护区周边村庄以及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展开宣传材料的有针对性、广泛性发放,在公共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公益性讲解,使民众了解野生动物存在的疫源、疫病的可预防控制性,进而消除他们的恐慌心理,有效提升全社会民众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科学防控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

3.5逐级落实岗位职责,联合开展监控工作

(1)结合实际情况依据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物种从事的集群活动特征以及生物学习性,展开各项工作的细化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策略及措施,完善健全疫情疫病实时报告的岗位责任制。

(2)合理明确监测控制范畴、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检测管控对象,细化落实物资储备与监测人员的责任到位管理。明确各项管理工作责任,对各监测区制定第一责任人,实现责任体制的层层落实,全面履行各部门职责,避免管理漏洞。

(3)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各项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逐级建立追究责任体制,严肃各项工作纪律。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监测站的野外监测工作,合理利用监督站驻场资源、木材检查站、森林管护站、林业工作站与防火检查站、望台等设施及单位将野生动物存在的各类异常状况及时报告当地相关监测部门,起到良好的辅助管理与联合监控作用。

3.6扩充投入资金提升监测人员综合素质

(1)为提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控制执行效力,应合理扩充投入资金,构建长效经费支持机制,确保经费投入的落实到位。对政府下拨资金进行良好科学的统筹安排,强化监测站基础建设、完善设备设施的购置配备、防控监测物资应急与交通工具的完善配备,合理改善办公条件,升级野外勘察设施设备。同时主管单位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自然保护区从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管控监测经费应用分配情况展开实施监督,杜绝违法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倘若发现违规现象应依据财政制度深究到底,进而完善保障自然保护区监测预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投入经费的专款专用。

(2)收集监测情况,从分析、报告与处理调查等层面入手给予工作人员精心的指导,注重对他们的业务培训。通过丰富开展知识竞赛、针对干部职工组织专项学习、深入研究有效的防控措施、准确鉴定疫病程序及方法,提升全员的综合监测管理素质。为进一步扩充监测力量,有计划地招收自然保护、生命科学、环境科学、野生动物方面的专业人才,进而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控制监测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构建完善的人才力量支持。

4结语

为有效防控自然保护区各类野生动物大面积产生疫源疫病,本文从优质的监测管理入手,通过强化认识、夯实建设、完善体制、合理防控、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整体素质等完善的策略制定,展开对野生动物疫病控制的科学研究,对丰富管理经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营造和谐、良好、优质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