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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奖励办法

企业项目奖励办法

企业项目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一、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均可依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市工业发展的30条意见》(合国税函〔〕34号)之条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免收、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凡在我县投资并注册的工业企业,在约定建设期内,按照市政府《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8号)和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43号)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取消和停止征收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1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凡在县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生产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对列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零6个月;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共同承担。

4、列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在县域内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当年开工建设并竣工投产,总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5000元;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8000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10000元。投资额超2亿元或总量特别巨大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以协定当年完成项目建设进度比例给予企业负责人奖励。

三、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6、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投产达标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另对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8、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除按本政策第3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推广应用节能、轻质、高强、利废、环保新型墙材。凡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77号)的企业或利用新型墙材兴建工程,按规定预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经有关机构认定后,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奖补和返退工作的通知》(政办〔〕4号)之规定,县财政从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补或办理预缴基金返退。

四、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1、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垄断性行业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超出上年的部分,扣除基准增幅部分后的增量给予奖励。以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并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各类企业基准增幅和增量奖励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并对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上年(不足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的增量,不分企业类别,统一再按0.6%比例给予奖励。

对当年执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全年超过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统一按0.6%比例给予奖励。

对同一投资主体在全市投资设有多家企业的,合并为一个考核单位计算奖励。每个考核单位全年奖励额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共同承担。

12、鼓励工业企业从县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3、新办或从外地(市辖区外)整体搬迁至县内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产品,支持本地企业生产和销售。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等,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企业生产的材料、设备。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可以采取有利于本县企业发展的灵活采购方式,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15、鼓励企业争先进位。对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剔除退税)的工业企业,以年度工业销售收入、入库税金、利润额、利税率及上述四项指标的增幅等8个指标综合评分,位居前二十名的由县政府授予“工业二十强企业”称号,并奖励1-5名各1万元,6-10名各0.8万元,11-15名各0.6万元,16-20名各0.4万元。奖励资金由县、乡镇(区)财政按受益比例承担。

设立工业上台阶奖,对当年新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超亿元的,县财政分别奖励0.1万元、0.5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达亿元后,每新增1亿元,加奖0.5万元。上述资金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值为准。

16、按照税收贡献大小奖励纳税大户。对当年净入库税金县地方所得300-500万元,且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并按当年净入库税金县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3%奖励企业负责人。对当年净入库税金县地方所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就业人数达800人以上,且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工业企业,县政府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并按当年净入库税金县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3%奖励企业负责人。

政策性专营企业,当年净入库税金县地方所得300-500万元,且较上年有所增长的,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奖励企业负责人2000元;500万元以上的,且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奖励企业负责人4000元,之后,每增加200万元,加奖1000元。

五、鼓励自主创新

17、对符合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9号)相关政策。

18、列为部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9、支持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列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

20、支持“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

21、鼓励企业申报部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对申报、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产业化的企业,县财政配套奖励10万元。

22、支持企业创立名牌和技术标准。对产品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的企业减半奖励;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个人获得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当年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注、省级地方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新通过ISO9001等行业先进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单项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0.3万元,新获得上述“三合一”标准认证的企业,再加奖1万元。对确认为“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量体系确认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设立县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两家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企业创立名牌和技术标准奖励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六、鼓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23、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县内产业园区可享受市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实行市总额控制。

24、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产权单位可按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申请市财政补助。

七、鼓励企业上市

25、支持企业上市。对有上市意愿、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经专家审查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依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发〔〕46号)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通知》(长政〔〕33号)规定之条款,享受优惠政策。上市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县优惠政策,对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如企业上市不成功,县政府收回全部政策性奖励资金。

八、支持企业融资

26、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严格执行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政办〔〕61号)规定,县内外金融机构对县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及城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新增信贷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贷款的0.5‰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先安排政府性资源,包括财政资金开户与存储,项目推荐等。

27、放宽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规定。企业取得用地批复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即可申请用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便于企业及时进行他项权利登记,为企业融资提供方便。

28、对在县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工业小企业(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损账比例S=(损账金额÷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100%。该比例超过10%时,按10%计算。

贷款比例D=(核算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金额÷资本金总额)

补偿比例=(财政补偿金额÷损账金额)×100%。

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

对政府推介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新发生贷款部分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财政贴息。最高贴息单笔不超过30万元,对已经获得上级财政部门贷款贴息的企业,不予重复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对企业贷款担保费用给予优惠。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及享受本政策的商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可享受1:1担保贴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由县财政拨付到担保机构。

九、其他

29、上述条款中所指的企业均为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企业项目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及引进市外资金投资新建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企业和旅游业(酒店除外)项目以及市政府认定的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项目引荐者是指引荐外来投资商到我市投资,促成项目落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奖励办法及标准

项目引荐者按项目购地资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申请招商奖励:

(一)引进项目购买土地,按项目用地一年内缴交的购地款的1%给予奖励;

(二)如果引进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型项目和旅游业(酒店除外)或市政府认定等用地少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也可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投入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如已取得购地奖励,须在该奖项中扣减)。

(三)如果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境外企业项目和中国100强企业项目,两年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在原来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金为引进项目的全部奖金,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四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者的确认。引荐者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到市外经贸局备案,并不断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方书面认可,报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

(二)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荐者向市外经贸局申报。1、申报购地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②企业工商执照;③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荐者的认可证明;④引荐者身份证明;⑤购地付款有效凭证;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2、申报按实际到位资金奖励,应提供如下资料:①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②企业工商执照;③项目验资报告;④投资方和落户方对引荐者的认可证明;⑤引荐者身份证明;⑥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期限。申请购地奖励的,可在付清项目购地款后12个月内申报;申请按到位金额奖励的,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四)审查核实。引荐者申报奖励,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引荐者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金的发放。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奖励金。如已领取购地奖励金的,在再申报按项目到位金额奖励时,须扣减购地所得奖励金。

(六)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投资项目的地方税收收益进行划分,属市直收入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市财政解决,属县(市、区)收入的项目,其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属于市和县(市、区)或县(市、区)之间税收分成的项目,其奖励金按照共享比例分担。

引荐者奖励收入为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应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给予引荐者特别奖励。

企业项目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按照企业纳税销售、税收贡献、成长速度,评比“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授予“*市杰出企业家”、“*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颁发金牌、银牌,给予享受“绿卡制”,在卫生、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2.对社会贡献较大的“30强”和“30优”企业,在其当年实缴税费(除代扣代缴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3.鼓励“30强”和“30优”企业实施重大技改项目,在用地和融资上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由市领导联系,给予“一厂一策”扶持。

4.对第二、第三家实现股票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政策支持;以后上市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向中国证监委报送有关上市材料的奖励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在上市后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回)。

5.对“30强”企业设立入围奖和进位奖:20*年起新入围的每家奖励3万元;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6.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的贴息补助。对列入*市三年百亿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市本级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财务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财务数)再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7.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财务数)超过5000万元,设备投资占比达到60%的企业,给予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8.对当年认定的部级、省级、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9.对当年认定的部级、省级、绍兴市级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其中*市级奖励资金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认定的部级、省、绍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发展需求,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市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的,奖励20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新产品的奖励3万元,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本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的,加倍计奖。

1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企业和省、绍兴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通过省级信息化试点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对按规定进行备案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1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12.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2000元、1500元;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绍兴市、本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13.加快推进产学研联合。设立市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定攻关课题,并实施招标,课题完成并经鉴定后兑现补助;鼓励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每设立一家奖励5万元;运作正常的,经考核合格,每家每年奖励5万元;企业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每只签约项目奖励1万元。

14.在纳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根据科技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平台等内容评出“十佳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四、鼓励推进平台建设

15.设立200万元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建设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6.设立400万元个私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个私集聚区建设和个私经济发展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7.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及时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年纳税销售超过10亿元、20亿元和50亿元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规定标准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和6个百分点,主要用于科研开发用房和高技术人才公寓建设。

五、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18.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省著名商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19.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级和绍兴市级“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设立*市“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0.对获准设立标准委员会并实质性为主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订或修订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节约集约发展

21.在年度内新竣工投产的投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中评选“工业投资十佳企业”;在纳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中,根据亩均销售、亩均纳税额,评出“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控股关联企业一并计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22.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节能、节电、节水项目,每只奖励5万元。在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节能降耗十佳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23.对获得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七、鼓励实施产业升级

24.每年安排50万元工业性行业协会专项资金,根据行业协会年度活动情况、行业投入产销纳税实绩,结合“三比”竞赛,进行考评奖励。

25.鼓励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延伸拓展,政府实施“一产业一策”扶持。

26.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集群品牌的宣传。争取到部级基地称号的,对该产业培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奖励50万元。

八、鼓励对外开放合作

27.设立内资招商专项资金和外资招商专项资金各150万元,用于组织各类招商活动,吸引更多中外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

28.鼓励世界500强在国内的投资企业、知名上市企业、著名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及境外企业来嵊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对引进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的实施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实行“绿卡制”,特别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扶持。

29.凡市外境内投资者出资直接在嵊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收资本金1.5%。的奖励。本市企业与市外境内企业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达到50%以上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30.对当年增资扩股的外资企业,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1.对当年新批、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对上年结转、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10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2.对当年引进实到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只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外资项目,每引进一只另行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50万元人民币,其中50%可以奖励给有功人员。

33.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实行摊位费定额补助,每标准摊位补助最高为3万元人民币,不足3万元按实补助。企业参加市政府重点组织的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补助摊位费1万元。对同家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不超过两只标准摊位。

3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风险,按保费给予30%的补贴。

35.在境外设市场、开办企业、设立办事处,且运作有实绩的,给予投资兴办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36.对企业(含关联企业)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另行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含关联企业)单项最高奖励额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对上年度出口基数为零的企业,以当年度出口额的70%作为上年基数进行奖励,计算方法同有基数企业。

九、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37.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10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30强”和“30优”企业经营者的培训。

38.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科技创业中心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扶助资金。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硕士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且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

企业项目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工业第一经济不动摇,坚定强势发展工业路子不偏移,坚持重中之重抓工业力度不减弱,以培育主导产业、扩大经济总量为首要任务,积极构建产业平台,强化招商引资,促进转型升级,着力培育现代产业集群,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走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互促互进、融合发展之路。

2.发展目标:全面实施“3683”工业赶超计划,到201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工业总量占全市的比重达到10%。主要目标:

产业规模:全县工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大关,并着力培育60家产值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其中产值超10亿元企业达到5家以上)。

开发规模:完成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面积8000亩,力争培育成功3个开发面积超1000亩、产值超过50亿元的产业集群。

3.产业导向:

(1)做大材料工业。着力引进一批以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太阳能光伏蓄能材料和新一光电子元器件为代表的工业原材料加工制造项目,逐步延伸产业链,培育形成大产业集群。

(2)做强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着力引进一批以高品质不锈钢管(制品)及成套设备、高精度铜带及元器件和现代金属门窗及附件为代表的金属制品加工业大项目,提升“省不锈钢管产业示范基地”和出口基地。以高新技术薄膜、精深茶产品和油产品等加工制造企业为依托,积极引进产业链下游及配套的关联项目,培育竞争力较强的新产业集群。

(3)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产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重点引进发展前景好、经济技术效益优、带动效应明显的行业龙头企业,形成新的工业增长点。

二、扶持对象

4.列入本意见奖励、补助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本县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6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经过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

三、具体措施

(一)鼓励引进企业项目投资

5.强化县工业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平台建设管理。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在上级规定控制指标之上,项目投产次年起,每年达到下述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到达200万元/亩及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税收(税收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以下计算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税收的县得部分。下同)达到5万元/亩及以上(含固定资产设备抵扣金额);第四年至六年税收8万元/亩及以上。

6.鼓励内外资企业项目投资。新办企业投资项目从投产后次年起,通过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经办)组织评估、认定,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技术设备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不含增值税)的9%分年度给予补助(前三年每年补助2%,后三年每年补助1%;前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后三年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下同);若项目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实现10万元/亩及以上且每年增长的,补助比例提高到10%,提高比例部分加在最后一年一并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前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和后3年地方财政贡献额50%之和)。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除外。

7.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省级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知名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来本县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平均亩产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弥补和延伸产业链等重大项目,实行个性化扶持措施。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上台阶

8.鼓励企业上台阶。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企业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参股、合资、兼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企业因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而缴纳的税收中,县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0.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经县工经办评估、认定后,给予企业技改项目用于购买设备及技术(下同)等投资额(以税务发票为准)的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弥补我县重点培育的产业集群重要产业链环节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比例提高到6%,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通过验收或鉴定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攻关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通过验收或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重点科技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新产品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3万元、7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部级或省级的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12.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出口名牌)、市级名牌(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13.设立每年50万元的企业经营管理论坛及培训专项资金。

14.鼓励组建工业行业协会。我县工业主导产业中成功组建部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且注册地在本县的,一次性分别补助经费20万元、10万元。

15.鼓励企业加强认证和质量管理。对不锈钢管等产品获得船级社、核用管、石化用管等认证并成为直接供应商资格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对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SA8000(劳动安全责任标准)、HACCP(食品安全)、节能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其他类非强制性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省、市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质量管理示范企业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五)鼓励节能减排与循环发展

16.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重点耗能、耗水和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推进力度。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省级节能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7.严格贯彻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等政策。通过市场、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引导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快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腾出发展空间。

18.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支持。企业研发、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投入运行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经验收核定后,按项目工艺改造和新增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使用县集中供气系统进行“煤改气”生产的企业设备改造进行补助。对已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2013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2014年2月底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对未接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自接通月起计6个月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10万元;1年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补助5万元。

19.鼓励企业开展废水和废物的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经县经济商务局审核备案的,在实施完成及验收核定后,按项目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经环保局审核备案,实施完成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通过验收核定的,以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0.开展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先进评选。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完成责任考核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立若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并适当给予奖励。

(六)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21.流通公司出口本县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

22.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补助40%的诉讼费,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补助不超过5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3.企业参加政府或经济商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国外展会每个摊位奖励1万元,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参加协作办组织的义博会每个摊位奖励5000元。同一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集约节约发展

24.鼓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设立“亩均税收贡献奖”,每年对落户县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功能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实缴税金6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计算亩均税收并排序。亩均税收前三名各奖励5万元,第四至六名各奖励3万元。

25.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5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25元。单体项目的补助最高20万元。

(八)鼓励人才、金融支撑

26.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的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工作满一年并继续在本县工作的,经用人企业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可享受200-700元/月的政府津贴;与用人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经用人企业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时可享受300-500元/月的住房补贴。柔性流动人才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按《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松委办〔2007〕102号)及《县引进人才智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松组〔2010〕6号)相关规定执行。

27.解决外来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凭所在园区、工业功能区(乡镇)证明,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派出所户口暂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28.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6月末和年底平均工业贷款余额(含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贸易融资贷款,下同)为基数,按新增平均工业贷款余额的1‰奖励给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年工业贷款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其向工业企业发放的平均贷款利率上浮率较上一年度下降5%以上的,给予每家金融机构8万元奖励;下降10%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九)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29.开展重点工业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年开展“县工业企业20强”和“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评选办法见附件),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利润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和谐劳动关系等指标打分,按分数高低排序产生,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30.鼓励工业纳税大户。以企业当年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数(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税收县得部分)为主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颁发县长特别奖。

31.进一步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慈善事业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有重大偷税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和相关的奖励政策。

(十)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32.进一步加快审批流程。窗口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违者追责制,实行以“中心牵头、前置并联、同步审核、限时审批、联合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并联审批制度,重点企业审批实行制。要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充分发挥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时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

33.实行“24小时会商”制度。涉工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限在24小时内派专人上门会商,并及时答复和解决。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将予调查问责。

34.对工业企业违规违章问题的处罚,应以教育为主,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可处以行政警告处罚的,不得采用罚款;法律规定必须处以罚款的,按最低限额处罚;对超过1万元的罚没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停业的处罚,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并报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环境安全事故及除外。

(十一)强化政策实施

35.政策实施的领导机构。由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意见》的实施领导及对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牵头、协调和完善。

企业项目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奖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暂按**省乡镇企业局《**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为**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纳税记录;

(二)担保贷款用于《**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扶持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四)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五)按时向中小企业局报送业务情况报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资金奖励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符合《**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198号)第四条规定扶持方向的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额的0.3-1%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

第六条申请单位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中小企业网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贷款担保奖励申请。

第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提出奖励申请的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初审,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贷款担保奖励项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贷款担保奖励资金计划。

第九条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相关财务账证、被担保企业名单;

(四)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请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签订的担保合同;

(三)异地担保业务;

(四)单户单笔和多笔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业务(最高按500万元计算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和审核;

(三)负责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

(四)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奖励资金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批年度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并拨付奖励资金;

(三)负责审批年度奖励资金决算;

(四)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50%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50%由担保机构自主安排,可用于奖励本企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