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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综述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 综合绩效 主成分分析法

一、引言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造成两类股票同股不用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种现象被称为“股权分置”。截至2005年4月底,上市公司总市值33871.08亿元,其中非流通股份10658.39亿元,非流通市值为23212.69亿元,占上市公司总市值的68.53%,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绝对比例。

随着我国股份制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上市公司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股权结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对公司业绩衡量普遍采用的是单一指标(托宾Q值、净资产收益率等)。随着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表现趋于多元化,单一指标已难以全面体现公司业绩。因此,对上市公司绩效采用多指标衡量,综合绩效既是:以多项财务指标为基础,采用科学的赋权手段所形成的、对公司业绩的综合衡量标准。文中的赋权的方法采用的是主成分分析方法,主成分分析方法依据上市公司各项财务数据的内在关系确定各项指标在总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它所确定的权数是基于数据分析而得到的指标间的内在结构关系,具有良好的客观性。本文选取有色金属行业的原因在于有色金属行业的行业特点是对市场反应快,能够及时有效地将市场和环境的变化体现在股价的变化中。

二、文献综述

1.国外学者的研究

关于公司股权结构和绩效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Berle和Means(1932)。他们指出,在公司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没有股权的公司经理与分散的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潜在冲突的,此类经理无法使公司的绩效达到最优。但正式对股权结构和绩效的研究应始于Jensen和Meckling(1976),他们将股东分成两类,一类是内部股东,他们管理着公司,有着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另一类是外部股东,他们没有投票权。而公司的价值则取决于内部股东所占有的股份的比例,这一比例越大,公司的价值也越高。Holderness和Sheehan(1988)则通过对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与股权非常分散的上市公司业绩的比较,即它们的托宾(Tobin)Q值与会计利润率的比较,发现它们之间的业绩没有显著的差别,因而认为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无相关关系。但这种只比较股权结构极端状态的研究是存在缺陷的。McConnell和Servaes(1990)认为公司价值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函数,他们通过对1976年1173个样本公司,以及1986年1093个样本公司Tobin的Q值与股权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得出一个具有显著性的结论,既Q值与公司内部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之间具有曲线关系。当内部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从0开始增加时,曲线向上倾斜,至这一股权比例达到40%-50%之间时,曲线开始向下倾斜。

2.国内学者的研究

近年来,国内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经营绩效开展了较多的研究。许小年和王燕(1997)首次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构成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经营业绩正相关,法人股比例对公司业绩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国家股比例对公司业绩有负面影响,个人股比例对公司业绩无显著影响。周业安(1999)从1997年度在册的745家上市公司中随机抽取160个样本,用净资产收益率表示公司绩效,运用EV软件包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进行检验。孙永祥、黄祖辉(1999)用第一大股东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表示股权结构,用托宾Q值表示公司绩效,以1998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3家A股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魏刚(2000)用高级管理人总体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示股权结构,用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表示公司绩效,以1999年4月30日公布年报的876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MINITAB FOR WINDOWS统计软件进行研究。陈小悦、徐晓东(2001)分别用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和长期财务杠杆等表示股权结构,用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表示公司绩效,研究结果发现:国有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与企业业绩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显著。朱武祥、(2001)用市净率表示公司绩效,以1994-2001年家电行业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在竞争激烈的家电行业,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并不显著的相关性。冯福根、韩冰、闫冰(2002)对影响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变动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净利润、净利润/总资产等表示公司绩效。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绩效越好,股权集中度越高。

研究样本的选择及数据来源:本文所用样本公司来自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色金属公司,但不是把所有上市的有色金属公司都作为研究对象,但是在最后筛选样本时,剔除的条件包括:(1)不考虑同时发行B股和H股的公司一家,剔除掉这些公司是为了确保样本公司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可比性;(2)剔除掉3家ST、PT公司;(3)剔除掉2家2006年9月后股该上市的公司,因为这类公司在股改后的财务指标无法获得。最后得到有效样本22家,占总体的78.56%。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宏源证券网(省略)和广发证券网(省略)

三、综合绩效指标的计算

1.绩效指标的选取

本文以会计指标为基础,在具体选取指标的时候是基于以下考虑的:(1)体现上市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2)体现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市盈率;(3)体现上市公司股本扩张能力:每股净资产;(4)体现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速动比率、产权比率;(5)体现上市公司现金流动状况:每股营业现金净流量、销售先进比率。共12个指标。我们分别用Y1、Y2、Y3……Y12来代表这13个指标。

2.利用主成分分析得出综合绩效指标

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的数据收集到之后,还不能直接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对指标进行预处理,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首先,通过同趋化处理,将非正指标和适度指标转化为正指标,然后再将所有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指标量纲,最后利用SPSS11.0对数据进行处理,首先根据2005和2006年分析的方差贡献率表(表略)得出各有四个主成份因子,其次,得出因子得分矩阵

四、结论和建议

从SPSS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来,差值为正的有12家,差值为负的有10家,这表明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过半数公司的业绩都有所上升,但是并不能说差值为负的那些上市公司股改是失败的。由于股改后经历的时间尚短,有些公司正处于上升阶段,在短时间内还无法从绩效得分中体现出来。从单个的财务指标来看,股改后大部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以及每股净资产都比股改前有所提升。这说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股本扩张能力有所提升,公司有发展潜力。除了锡业股份之外的其它21家公司的股价都有大幅度的上升。这说明上市公司的价值有所提升。

股权分置所独有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证券市场所固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价格发现功能、经济“晴雨表”功能、及投资增值功能等基本功能一直难以真正形成。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认为,上证综指低于1000点,股市就将失去融资功能,市场参与者亏损,外资不愿进入,股市就将失去生机,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就是为消除市场的隐患和风险,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因此,成功的改革就是要把个股价格拉上来,把大盘指数拉上来。易宪荣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就是重新确立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要为国内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建立起投资信心才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与否的标准。张卫星指出,并不苛求所有的股票在股权分置改革后都出现上涨,但起码应是大多数股票出现上涨,出现流通股市值的整体性恢复,流通股东从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应有的公平对待,获得已损失利益的补偿。广义的股权分置改革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能靠证券市场本身,必须靠行政手段。这是符合制度市场供给规律的。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很简单,即看市场是否恢复了效率。一个有效率资本市场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体系的重新调整,不管是向上,还是向下。

参考文献:

[1]任海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综合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6,(17):29-35.

[2]孙永祥,黄祖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23-30.

[3]朱武祥,.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对家电行业上市公司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1,(12):66-72.

[4]黄晓波.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实证研究的发现及其评价[J].经济与管理,2006,(4):73-75.

[5]任海云.股权结构与绩效关系研究现状综述[J].商业研究,2006,(12):108-112.

[6]付敏,陶长高,李少军.我国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1):75-79.

[7]徐丽娟.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观点综述[J]. 经济纵横,2005 ,(11):73-75.

[8]王国定,马建荣.山西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综合评价.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12):103-105.

[9]傅子恒.股权分置改革全接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范文第2篇

1引言

中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速。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无论是从市场规范角度还是从增加税收的角度,证券税制都变得非常重要。在现行税http://制中,印花税等证券流转环节税种的税率已经大幅下降,所以完善证券税收制度更应该立足于证券所得环节的税种,这是由众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总结得出的结论。英、美、德等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而对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有争议的股息所得税的改革,一直是发达国家投资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点。英、美、德等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过程中,体现了其在保证公平基础上突出效率的改革思路,综合了一些计税方法并结合成本较低的课税技术手段来解决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

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或者证券交易所得税,但是在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对企业及个人所获取的股息、利息、红利全部计入所得收入当中,统一征收所得税。虽然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对于股息所得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一直很严重,没有任何改革和优化的设计。股息重复征税已经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股票筹资的经济效率。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要求,借鉴发达国家股息所得税的改革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特别是健全证券所得税制度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国际上股息所得税制度概况

股息征税通常分为法人征税和个人征税。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纳入公司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股份公司相互之间可以采用扣除法、抵免法等方法来免除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从而缓解重复征税。个人拿到的股息,主要用以下方法来处理:①古典制所得税。古典税制又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纯粹古典制,美国是最典型的代表;第二,修正的古典制,它对个人获得的股息不归入综合所得征收个税,而是划定单独的低税率。2003年美国税制改革后实施修正古典制,目前这种制度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②所得税一体化制。具体实施又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从公司层面入手,实行股息扣除法,即公司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股息,捷克曾采用此制度;或实行分辟税率法,即对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和股息实行不同的税率,通常股息更低,以此来减轻重复征税,德国曾长期采用此方法。其次,从股东层面入手,实行归集抵免法或股息免除法来缓减重复征税。归集抵免规定股息已经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采用免除法的卢森堡规定可以扣除50%股息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希腊允许个人所得税从股息中全部扣除。据此,本文从上述股息处理的方法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德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英美德股息所得税的理论基础及特点

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税收法律基于不同的法人学说理论,这导致它们采用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股息所得税制度也并非严格遵循法人实体说或法人虚拟说而建立,而是体现在对税法理念的灵活运用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不断进步。

(1)美国实行法人实体说。即理论上应该按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分别全额征税,但实际上美国证券税法却规定公司收到从被投资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后,可以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70%以上,甚至全部扣除。这说明美国所施行的证券税制也承认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才会采取措施纠正这一不合理之处。而采取公司之间的股息用扣除法处理,则是体现了对法人实体说的灵活运用。目前关于法人实体说又有了进一步改进,即考虑给予个税的扣除。这是因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也存在着重复征税,2003年的股息税改革法案便是由此而出台。

(2)英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如果严格参照此理论,应该规定公司像合伙企业那样,将税前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后,按个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无须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英国政府认为,要想实施完全溯源型的所得税制度难度太大,很可能阻碍现代公司经济的发展,所以规定合伙企业可视为导管型实体,只需缴纳个税;但公司毕竟是需要纳税的实体,所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举符合税法便利征收的原则,也是对法人虚拟说的灵活运用。当然,最终产生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运用一体化征收措施来解决,这并没有违背法人虚拟、自然人是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学精神实质。

(3)德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并且从1977年到2000年一直实行完全归集抵免制。即公司利润先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对股东需要缴纳的个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以免税。这就使得股息税负完全取决于股东适用的个税税率,很好地解决了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德国在2000年的税制改革中,却放弃了这种理论上较完美的股息所得税制,结合其实际情况转而实行股息部分免税的方法,回归了较为简单但是效率较高、课税成本较低的税制。这种改革也是股息所得税不同理念灵活运用的例证。

由以上英、美、德等国股息所得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可以发现,不同的税法理念是各国采用不同股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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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的初衷,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征税的实际要求,各国不是一味坚持最初的理念,而是灵活运用,选择在公平和效率方面能够兼顾并且在技术上行得通的方法。这种股息所得税治税思想的变化也体现出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在股息所得税改革中所关注的问题。即,股息税制的制定应当考虑如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具体而言,美国对股息实行古典法征税,主要是侧重税收公平的思想。因为股息所得纳入个人的综合所得,然后按个人所得税的累积税率征税,有利于体现税收横向公平思想;而反过来则不利于股票筹资,导致融资结构扭曲,会损害经济效率。而美国在 2003 年实施的股息税改革,对股息单独制定一个较低的个税税率,又表明其更加注重税收效率的思想。英国股息税改革也体现了税收公平的思想,主张消除股息重复征税,体现公平性。而其归集抵免率不断下调,又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的体现。德国则停用归集抵免法,实行股息部分免税,这也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在改革中的清晰体现。综上所述,各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实质上都是从重视公平转向重视效率,不同之处在于突出效率的同时对公平的兼顾程度能有多大,正如英国还是很注意股息所得税的公平,而美国和德国改为修正的古典制,则是更重视税收的效率一http://样。

4英美德股息所得税改革的借鉴意义

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是世界上最常见的3种股息所得税形式,很富有代表性,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对于我国证券投资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股息所得税改革必须坚持重视效率并兼顾公平的原则。股息所得涉及重复征税,导致它的税负往往较重,资本成本也高于债券和留利。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税改革,首先要使股票资本成本降低。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改革都是侧重于经济效率这个原则,“效率为主、公平为辅”正在成为股息税制改革的主题。因此,我国的股息税制改革也要贯彻这一原则,侧重提高股息所得税的经济效率,更好地繁荣国内证券市场。转贴于 http://

(2)股息所得税改革要重视简化税制以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股息所得税改革必须注重简化税制、提高行政效率,这正成为股息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趋势。美国给予股息单独低税率和德国股息税废止归集抵免制,都说明税收成本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例如德国改革归集抵免制的原因在于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这是因为抵免的税收会直接减少政府收入,抵免程度越高,政府财政压力越大,而且归集抵免制实施上太复杂,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都很高,这必将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所以德国会简化税制,实行简单而高效的方法。由此可见,理论的纯粹性正逐步淡化,制度的实用性却在不断增强,税制简化已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趋势,而这正是我国在股息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该遵循的方向。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范文第3篇

根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安排,本人于xx年2月24日至xx年4月28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参加了为期两个月的毕业实习。

这次毕业实习的目的是:经受社会锻炼,接触法律实践,检查考核理论知识,培养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我尽量把课本知识同实践相结合,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老师请教,实习工作做到了守纪、认真、踏实、负责,得到了法院领导和指导老师的褒奖。

通过紧张有序的毕业实习,我学习到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首先,培养了独立办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在法院领导和指导老师的引导下,我进一步,温习了办理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程序,熟悉了民事司法文书的写作,协助司法人员进行文书送达、案件调解、参与庭审、卷宗整理等工作,培养提高了办理民事案件的实践能力。

第二,提高了交际表达能力。个人综合素质的优劣是一个大学毕业生社会竞争力强弱的最重要标志,交际表达能力则是个人综合素质的最重要体现。为了尽快适应法院民事庭实习工作的需要,毕业实习期间我借助各种机会来提高自己的交际表达能力,遇到问题多与指导老师进行交流,认真倾听老师的分析,明确表达自己的见解,锻炼了自己的交际表达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我深切的感受到只有具备良好的交际表达能力,才能适应将来社会巨大的竞争压力。

第三,提高了写作能力。在法院实习工作之出,由于本人文字表述能力尚不能达到实习工作的各项要求,因此全面提高写作能力迫在眉睫。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我认真学习司法文书学和司法逻辑学,努力提高语言的严肃性和文书的逻辑性,取得了一定成绩。

另外,本次实习我最重要的收获是深化了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xx同志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十六大报告,报告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开拓创新的改革意识、执政为民的高度责任感和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感,描绘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宏伟蓝图,是全党全国人民在世纪征途上的行动指南。报告第五部分提出了加强政治建设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并且明确指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改革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政治文明有着多种标志和体现,但我认为主要应体现在法制文明上,而其中司法文明又是法制文明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为了建设法制文明和司法文明,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必须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

所以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因为构建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现行司法体制,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财物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诉讼程序及管理制度等方面有许多的不完善、不科学之处,存在不少的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对外而言,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抗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其结果是导致作为中央权力的司法权的分散化和地方化,国家法制和司法的统一性受到破坏,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对内而言,不符合司法权运行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同样也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不利于司法职能的发挥。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以来,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厉行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39项具体的改革任务和措施,涉及审判管理、诉讼方式、执行体制、证据规定以及法官管理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到目前为止,3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实现或者有很大进展,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涉及司法体制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进展迟缓。可喜的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及时吹来了改革的春风,报告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使我们树立了信心、鼓舞了斗志、明确了前进的方向。十六大报告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这一段话,文字虽然不多,但字字珠玑,内容丰富,针对性强,要求具体,目标明确。

首先是明确指出了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这就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真可谓高屋建瓴,振聋发聩。

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现代法治化国家的一个国际化命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追求社会普遍的公平和正义,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与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与我们党的崇高理想和根本宗旨也是完全一致的。在法治条件下,社会正义首先体现在立法上,叫做“分配正义”。但分配正义是静止的,规范性的,往往带有宣言性质,且在现实生活中,分配正义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干扰、冲击,或者无法实现,或者失去平衡,或者受到损害,这就产生了公平与否的问题,就需要求助于司法。司法的基本职能作用就在于调整、解决法律性的矛盾和纠纷,矫正失去了公平的分配正义,所以司法上的正义又叫“矫正正义”。可是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以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可谓阐明了要义,切中了要害,抓住了根本,其意义是十分重大而深远的。

其次是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报告具体确定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七项任务,几乎涵盖了构建现代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非常全面,也非常具体,为全面启动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最后是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非常明确。司法体制是党和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课题下讲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是非常适当和准确的。正是因为这个定位,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时,首先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其次是必须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三是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第四是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股东;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F2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5-0125-05

一、引言

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是向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以使其在股票定价和信贷决策中能够利用公司过去的盈余信息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做出预测(Rutherford,2000)。然而,就企业集团而言,财务报告不仅包括合并报表,而且包括母公司报表。合并报表反映作为经济主体的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会计信息,母公司报表则提供作为法律主体的母公司自身的会计信息。股东和债权人在其决策过程中应如何恰当利用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信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尽管人们通常认为,较之于母公司报表,合并报表可以为母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但是,关于母公司报表是否对合并报表具有补充性的作用,则尚有争议。而合并报表对于债权人的有用性则更没有统一认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债权人对企业债权的求偿权是针对法律主体而非经济主体的,合并报表实际上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报表数据的混合,并不能反映每个法律主体的偿债能力。因此。只有当母、子公司存在债务交叉担保,或对企业集团进行整体授信时。合并报表才能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由于存在上述争议,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母公司财务报告存在两种制度安排:一种是以合并报表取代母公司报表,母公司只对外提供合并报表,而不提供其自身的财务报表,即所谓“单一披露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另一种是要求母公司同时提供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即所谓“双重披露制”,如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我国实行的是“双重披露制”。

就报表编制与披露的发展历史来看,合并报表一直处于核心地位。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和提供合并报表。1959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首份规范合并报表的正式规范――《会计研究公报第51号――合并财务报表》(ARB 51)。ARB 51指出,当集团中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的控制财务权益时,合并报表较母公司报表更有意义(ARB 51,第1段)。但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披露合并报表外,披露母公司报表也是必要的,以充分显示母公司的债券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或母公司的优先股股东的状况(ARB 51,第24段;APB 18,第14段)。美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7年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4号――所有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合并》(SFAS 94)和2007年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对ARB 51的修订》(sFAS 160)重申了上述观点,并主张合并报表是最恰当的报告方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08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与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也规定,除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外,母公司应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IAS 27没有强制规定哪些主体应当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单独财务报表(即母公司报表)。如果主体选择或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单独财务报表。仍应根据IAS 27编制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实施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首次对合并报表的编制进行了规范。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且,我国证监会要求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同时提供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我国新会计准则关于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的规定较以往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而合并报表编制的理论基础则由母公司理论转为实体理论。这些变化一方面使得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分工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合并报表净利润(新准则下称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间的差异(以下简称“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扩大。总体而言,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单一披露制”和“双重披露制”的选择大都是基于假定,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和经验证据支持。

在国内外会计学术界,已有研究主要是从股东和债权人两个角度来考察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本文以下部分将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对国内外已有研究文献进行评述,并对未来研究提出展望。

二、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股东角度的研究评述

1,关于合并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关于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已有研究,往往涉及不同企业特征对盈余信息含量的影响(Francis和Ke,2006),单个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所包含信息含量的比较研究(Aboody和Lev,1998),不同会计报表项目的信息含量研究(chen和Wang,2004),H以及不同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比较(Barth et a1,2008)。但是这是这些文献均未分析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影响。

以我国会计准则改革为背景,罗婷等(2008)以所有A股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我国新准则执行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价值相关性改善程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新准则提高了净资产的价值相关性。张然和张会丽(2008)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理论的变迁,考察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信息含量变化,发现在新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价值相关性均显著提高,从而为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采纳实体理论的合理性提供了经验证据。这些文献做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但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基于会计盈余信息在投资者股票定价决策中的基础地位,我国的会计准则改革将对合并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2,关于“合并-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决策有用性

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的调整、归并以及加总等技术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信息遗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Francis,1986),因此,投资者若只关注合并报表净利润,势必会导致定价决策的不完善。Barth和Clinch(1996)发现美国上市公司采用本国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盈余与经英国、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会计盈余之间的差异对股票回报具有解释力;Frost和Kinney(1993)以25家在美国上市的加拿大公司为样本,发现经加拿大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盈余差异具有信息含量。这些情况表明,投资者不只是关注合并报表净利润,而且也会关注各种渠道的盈余差异,用以辅助定价决策。

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盈余之间的差异是否同样会对投资者具有决策有用性呢?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的“单一披露制”,导致单独的母公司报表数据无法获取(Hevas et a1,。2000)。而在实行“双重披露制”的国家(如2006年前的中国),由于母公司报表中往往也采取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分工不合理,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信息的重叠(戴德明等,2006)。旧这些披露制度特征使得研究者很难获得考察上述问题的数据。Herrmann eta1,(2001)㈣和Hevas et a1,(2000)分别就日本、希腊两个国家的市场考察投资者对“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的定价行为。虽然他们计算出了与我国新准则下相同的“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但是,由于他们的研究是在静态环境下进行的,无法区分合并抵消事项与子公司盈余信息各自对股票定价产生的影响,故其结论尚不能十分可靠地说明子公司盈余信息的定价作用。陆正飞和张会丽(2009)研究了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下“合并一母公司净利润差异”相对于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增量信息含量的变化,发现该差异在旧准则下并没有为母公司投资者的股票定价决策带来额外的信息;而在新准则下,该差异的决策相关性显著提高,并能提供合并报表净利润之外的增量信息含量。这就意味着。合并报表净利润中已包括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中未包括的子公司已实现而未分配的盈余,能够在合并报表净利润基础上提供增量信息含量。

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债权人角度的研究评述

1,关于合并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国外的研究发现会计信息被广泛应用于债务契约。Leftwich(1983)认为会计信息影响债权人的决策和产权保护,Asquith et a1,(2005)分析了基于业绩定价的债务契约(借款利率会根据企业业绩进行调整),他们发现,绝大多数的契约采用了债务与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之比这一比率。国内的研究也发现,会计信息在银行信贷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贷决策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饶艳超和胡奕明,2005)。

会计信息的稳健性特征表现为会计系统对“坏消息”的反映比对“好消息”的反映更为及时和充分(Basu,1997)。具有稳健性特征的会计信息与债权人的需求是十分吻合的(Zhang,2008)。国内的研究也基本证实了A股上市公司存在会计稳健性。李增泉和卢文彬(2003)利用我国A股上市公司1995-2000年度的数据发现,会计盈余对“坏消息”的反应程度比对“好消息”的反应程度大,这种不对称性表明会计盈余总体上是稳健的。赵春光(2004)认为我国会计盈余的谨慎性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有所提高。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禁止转回已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这些变化使得会计盈余的质量特征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新准则是否会影响合并报表盈余信息对银行信贷决策的有用性?这又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2,关于“合并-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差异”的决策有用性

一般而言,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债权人与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集团之间的关系,合并报表中的信息并不能反映每个法律主体的偿债能力。从这一意义上讲,合并报表并不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需求(戴德明等,2006)。那么,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需要利用合并报表信息,在什么条件下需要利用母公司报表信息呢?Francis(1986)讨论了图1中的四种情形,当母公司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债务契约中的条款只针对母公司时,债权人只需要关心母公司报表。Francis(1986)的研究还发现,整体而言,母公司报表相对于合并报表更能提供额外的信息。但是,Francis(1986)只是作了简单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并没有用实证数据检验合并报表盈余和母公司报表盈余在债务契约中的有用性。戴德明等(2006)利用我国上市公司1996-2004年同时披露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检验了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预测价值,及根据两者计算的综合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指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发现按照新准则实施前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在预测集团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方面并没有显著优于母公司报表,而在综合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方面,母公司报表可以提供显著的增量信息。

四、结语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准则制定机构对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盈余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已有经验研究在考察盈余信息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决策有用性时通常是基于合并报表,而没有考察股东和债权人对母公司报表信息的需求。我国新准则实施后,尚未发现以会计准则改革为背景系统考察合并报表盈余对股东和债权人决策有用性的实证文献。受“单一披露制”和“双重披露制”下特定安排的限制,新准则实施前,研究者很难获得股东和债权人对母、子公司盈余进行分别定价的经验证据。因此,我们可以新准则对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理念和方法的系列改革为背景,考察新准则实施前后合并一母公司报表盈余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及其变化。

司法体制改革综述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中国县政;改革;综述

自秦推行郡县制以来的2700余年里,县一直作为我国基层政区单元,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构成了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基石。同时,对县的研究也一直是中国学术界进行研究的一个领域[1]。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科学的恢复和发展,近30年来,对县政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学界主要是从政治学、历史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出发来研究中国的县政问题。

目前,在对中国当代县政改革的研究中主要存在四大进路:一是从县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论述县政的改革,即对“强县扩权”、改革“市管县”体制的研究。二是从县职能转变、完善机制等角度提出的县政改革。三是从县级财政解困角度对县政改革的探讨。四是从农村综合治理角度提出的县政改革。下面我们逐一予以分述:

一、从县域经济发展角度展开的对“强县扩权”、改革“市管县”体制的研究

从县域经济发展角度讲,不少学者认为目前的“市管县”体制存在诸多问题,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弊端和局限性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规模小、辐射功能弱的地级市,“小马拉大车”,并未带动所辖县发展。第二,普遍存在市“吃”县、市“刮”县、市“卡”县、市“压”县、市“挤”县现象,市县矛盾突出。第三,经济绩效并不突出,等等。[2]

基于此,目前,在我国许多省区都开始了“强县扩权”的改革。即在暂时不涉及行政区划层级的情况下,将一部分归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赋子经济强县(市),以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许多学者对此寄予厚望[3]。

刘君德提出要理性看待“强县扩权”改革,认为它只是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对市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调整,具有过渡性质。在市场化进程中“市管县”体制由于失去了原有的制度支撑条件和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其体制绩效越来越不明显,暴露出制约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一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制度变迁进程的行政管理体制,就成为当前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他认为,通过行政区划体制创新,构建“省直管县(市)”的扁平化公共行政体制,减少行政层级,可以较好地克服市管县体制的弊端,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4]

此外,杜钢健、吴理财、孙学玉、宫桂芝等论者也主张改变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管县。也有学者对“省管县”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了担忧。[5]

王健、鲍静等则认为,由于目前我国行政区经济现象的存在,在不改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单靠行政区划的调整解决行政区划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冲突,只能陷入行政区划调整―――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的冲突――行政区划再调整的恶性循环。同样,市管县体制之所以难以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关键不在于行政区划,而在于背后的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问题。根据上述理由,他们认为“复合行政”是解决行政区经济问题上的一种新思路。[6]

二、从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机制等角度提出的县政改革建议

我国县级政府就自身而言,面对外部行政生态环境的变化,自身在职能、机构、能力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的不足,需要不断地加以改进。宋德福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县级政府的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家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作出调整,以保持与外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7]。尹廷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县政府行为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县政府的权威影响不足;二是县政府的自组织能力不足,主要是县政府自主管理权力不足,决策体系不完善、财政自给程度不高;三是县政府的执行能力不足,包括中观调控能力与公共服务能力不足[8]。有学者提出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县级政府的回应能力明显不足。[9]

而要如何使政府转变职能并完善机制,学者也作了多方面的探索。唐代望认为:县级政府职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机构数量由“大政府”向“小政府”转变;管理理念由传统社会的“‘自’本位”向现代社会的“民本位”转变。[10]

毛寿龙、李梅指出,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政府是强者,市场是弱者,根据弱者优先的原则,必须优先考虑市场,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县级政府。如果一项事务,由私人干比县级政府干好,那么就应该由私人干;如果两者干得一样好,为了鼓励私人的积极性,并避免的危害,也应该由私人干。[11]

宋亚平根据自身任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书记的工作经验,认为要改革当前县行政体制弊端,一是要重新审视政府责任和重新整合政府职能。从中央到地方都应该树立“有限能力政府”和“有限责任政府”的新观念;二是全面清理和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三是积极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包括竞争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成本核算机制等;四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五是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实行“县财省管”等。[12]

与上述改革思路不同的是,于建嵘、李连江提出:一是按照地方自治原则建立县域政治,其二是按照分权原则建立县域司法制衡。建立县域自治,一是要重新对县政领导进行政治定位,建立民众对县政领导的政治授权程序,同时让他们负起刚性的政治责任;二是发挥地方政治精英对地方政治的主导作用。具体到制度层面的要求,就是要改变目前县级政权的异地为官和任期制度。而建立县域司法制衡就是在一个县的区域内,司法部门与县政权分离。为了防止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与县级政权建立不合法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实行司法人员的流动回避制。[13]这些探讨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

此外,陆凯阳、刘中连、尤光付、邵英华等在他们的学位论文中也对完善县政府机制进行了探讨。

三、从县级财政解困角度展开的县政改革研究

暴景升《当代中国县政改革研究》是目前看到的明确地从县财政改革的切入点论述中国当代县政改革的专著。他认为县级政府作为一级重要的地方政府,和其他政府层级一样经历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转型过程,目前仍处于这个转变的过程中。但是,不论是政治改革还是经济改革似乎都不到位,经济的市场化水平仍然较低,政府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依然强而有力。看来,单纯的政治体制改革,或者经济体制改革无法解决县级政府所面临的挑战。而且不管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如近年来所面临的财政困境、政治腐败、领导体制上的个人专断问题,都集中反映在财政上。因此,通过财政制度改革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是解决县级问题的根本出路。[14]

张若愚《论当前行政层级改革》从市管县体制的弊端出发,在分析了中国古代传统县政区与国外的经验后,提出:行政区划改革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利益调整问题。所包含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政府行政权(包括事权财权、资源配置权等)和行政责任的界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直接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可以首先对财政层级结构进行改革,即财政层级改革先行于行政层级改革,以前者带动后者,最终实现行政区划改革的既定目标。并提出了“扁平化财政管理体制”,即:一是缩减财政层级,避免财政浪费;二是在缩减财政层级的同时,规范各级问财权划分;三是按照效率和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事权划分。[15]

闫天池、杨松建认为:解决当前县级财政困难单靠中央政府财政扶贫是不行的,最根本出路在于县本级,贫困县要大力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出发,解决县级财政困难问题。[16]

四、从农村综合治理角度提出的县政改革设想

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农村综合治理改革问题已进入政府和学者的议事议程。徐勇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提出“县政―乡派―村治”的构想。其中,“县政”是指县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直接对本县政务和人民负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县拥有更多的自,主要根据规则――遵守而不是命令――服从关系行使权力。即国家明确规定县所拥有的权限,并主要运用法律等方式管辖县政事务,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了保证县级政府成为一级责任政府,在县一级实行县人大代表和县长双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职业化,专事议事与监督。县长民选,对本县行政事务全面负责。为了防止地方主义和离心倾向,可以通过垂直式的党组织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影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县域内的贯彻实施。[17]

于建嵘认为农村综合治理改革的突破口在县。因为乡镇虽然是一级政府,但不是完整的政府,人大没有办法开会,没有检察院、没有法院也没有公安,有很多职能他承担不了。所以不能总抓着乡镇这一方面来做文章,乡镇改革一定要和整个县的改革相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实际上考察的是县的改革。主导中国农村发展的是县而不是乡镇,这一点应该首先树立起来。先考虑好县的定位,再考虑乡的定位。[18]

张德元也提出“变乡镇改革为县政改革如何?”他认为,如果不改革县政只改乡镇是不能起到较大效果的。并从县政改革与乡镇改革相比的重要性、可行性、安全性等角度作了论述。[19]

除了以上对建国后县政的研究之外,政府官员、学者、媒体记者等也对现实中进行的一些较为敏感的县政改革试验做了报道和关注。如宋亚平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旨在塑造“有限责任政府”的政府机关干部“下海”分流等内容的“咸安改革”、张锦明县人大代表常任制等内容的“雅安改革”、仇和整顿县政的改革等等[20]。

总之,近30年来对建国后县政,学者在县级政权的运行体制、决策过程、行政生态、县政府职能、县政改革等问题上展开了研究。与前两个时段的研究相比,学界对建国后县政的研究不仅在研究县政的时代、主题上发生了变化,在运用的方法上也逐步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色;不仅对当代中国县政的现状予以关注与研究,学者们也在试图借鉴西方的学术资源,如“有限政府”理论、“治理与善治”理论、政府行为“决策―输出”理论等,并做出了一些重要的尝试。然而,从所研究的主题和取得的成果来看,仍显零散。尚没有形成明显的较为统一的研究方法、研究概念、研究问题与研究范式等。综上所述,近30年来,学界对中国县政的研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县政、民国时期的县政、建国后的县政及其改革等方面都有涉及并不断深化。取得了重要的研究进展。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丰富我国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相关理论知识具有重要意义,并已初步形成为中国学界理

论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而所存在的不足则为我们继续拓展、深化和提高提供了新的空间。

注释:

[1]在我国传统古代社会,就可散见时人、学者对县政的议论与记述,如海瑞《海瑞集》、名幕汪祖辉《病榻梦痕录》等,但却是比较零散、不系统的。在我国20世纪三四十年代形成了中国县政研究的第一批成果,如程方《中国县政概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陈柏心《中国县政改造》(重庆国民图书出版社1942年版)、胡次威《民国县制史》(大东出版社1948年版)等。但之后,随着战争与革命带来的社会宏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急剧变革,人们所关注的焦点自然也转向了这些宏大的事项上,而对作为社会、政治基层单元的县政研究则出现了停顿。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学界对中国县政的研究才又重新开始。

[2]王吉平.理论界对市管县体制改革的探讨[J].兰州学刊,2005(5).

[3]如《廉政望》2006年第1期登载了一组“中国进入‘扩权强县’”的文章.

[4]刘君德.论“强县扩权”与政区体制改革[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6).

[5]孙学玉.当代中国行政结构扁平化的战略构想[J].中国行政管理,2004(3).

[6]王健,鲍静,刘小康,等.“复合行政”的提出―――解决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冲突的新思路[J].中国行政管理,2004(3).

[7]宋德福.中国行政管理与改革[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2-33.

[8]尹廷.浅议县级政府行为能力之不足[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1999(4).

[9]王凤云.提升我国县级政府回应能力的途径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4(4).

[10]唐代望.现代政府的历史性转变[N].广州日报,1998-05-19.

[11]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115.

[12]宋亚平.解决县级行政体制弊端的几点建议[J].决策咨询,2002(2).

[13]于建嵘,蔡永飞.对话:县政改革是中国改革新的突破口[N].南方周末,2007-09-12.

[14]暴景升.当代中国县政改革研究[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349-356.

[15]张若愚.论当前行政层级改革――对取消“市管县”的思考[J].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7(8).

[16]闫天池,杨松建.我国县级财政困难的解决对策[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5).

[17]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J].江苏社会科学,2002(2).

[18]于建嵘.农村综合改革的落脚点应是“强县”[N].农民日报,2007-7-25.